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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 重读哈耶克之九

2011年11月09日 08:30:01    法治、自由与道德 ——重读哈耶克之九      韦森      【 内容提要 】 在哈耶克看来,那种认为自由企业制度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乃至物欲至上、道德风气败坏和伦理缺失的观点,实在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莫大误解。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学术殿堂中, 哈耶克是一位博达通雅、独辟蹊径的思想大师。这位曾被凯恩斯曾称誉为“欧洲最杰出的头脑糊涂的(woolly – minded)经济学家”的哈耶克,思想深邃繁复,研究领域极广(横跨经济学、哲学、法学、政治学、心理学以及伦理学等领域),也曾被当代英国经济思想史的名家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称誉为“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       也许有人会感到布劳格对哈耶克的这一评价有些过誉。因为,尽管布劳格称哈耶克为“道德哲学家”,但从哈耶克所留下的数十种著作和文集来看,哈耶克好像并没有对从休谟、斯密、康德到当代元伦理学的道德哲学付出甚多的专门研究精力(当然,在批判功利主义时,哈耶克曾在许多地方引用了Jeremy Bentham,John S. Mill, Henry Sidgwick以及G. E. Moore等一些伦理学家的观点),也没有留下任何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的专著。哈耶克自己在晚年也承认,他从未仔细地研究过康德,因此“对康德的一手文献实在知之甚少”。但是,这并不影响哈耶克自己这样自我定位:“自休谟和康德之后,思想几乎几无进展,从而我的分析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他们停止的地方对他们的观点予以恢复。”       尽管哈耶克对道德的本质以及道德的起源问未做甚为深入地思辨探究,但在法治、自由与道德关系上,他却发表过许多深刻和独到的见解。譬如,在1961年12月6日在纽约召开的第66届美国产业大会上所做的“自由企业的道德因素”的讲演中,哈耶克就对自由与道德问题做了很多独到的解释,提出“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这一判断。哈耶克的具体解释是:“人民和各社会阶层,只有在长期享有自由的情况下,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标准——这与他们所拥有的自由度成正比”。反过来,哈耶克也相信,道德在一个“伟大社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自由的行动受着强有力的道德信念引导时,自由社会才会良好的运作 ”。如果照哈耶克观点把自由(liberty)认作是在法治保障下的个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私人领域和一种人的生存状态,那么哈耶克这一论辩的逻辑实际上是说,只有在法治社会之中,人们的道德情感才会得以展示和再造(re-created),社会的道德水准才会不断提高。       多年来,尤其是在1978年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学术界乃至在社会上一种广为流传着一种误识,那就是市场经济来了,人人都想着如何赚钱发财了,这会摧毁传统社会的道德基础,也会瓦解计划经济时代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说教,从而把当今社会中的商业伦理缺失和人们道德水准的下降认作是市场化改革的一种必然结果。对于这一点,美国政治哲学家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在1968年曾说过如下一段话颇具代表意义话:“单纯的经济增长会使社会的经济、文化失去平衡,突然急剧增长的财富在无任何力量制约平衡的条件下,会把一切变为金钱能够购买的东西:瓦解制度,破坏法律,收买权力,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可购买化,金本位化,使社会的结构趋于崩溃和混乱。”但是,照哈耶克看来,那种认为自由企业制度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乃至物欲至上、道德风气败坏和伦理缺失的观点,实则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莫大的误解。       哈耶克的论辩逻辑是,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为我们的所有目标提供着物质手段。同时,我们大多数的个人努力也是为别人的目标提供手段,以便让别人也为我们的目标提供手段。仅仅是因为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手段,我们才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目标。由此可见:经济自由是一切其它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而自由企业制度既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也是这种自由的结果”。哈耶克接着分析说:“只有在个人既做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有道德价值,只能是因为它是出自自由选择而非强制。正是在我们[自由地]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才得以展现。”其后,哈耶克还进一步解释道:“自由社会总是对个人责任有着强烈信念的社会,它允许个人依据自己的知识和信念做事,并将产生的后果归因于他们。”       按照上述推理逻辑,哈耶克得出结论说:“ 此时此刻我没有时间说明,为什么一般来说,自由社会事实上不但是守法的社会,并且在现代也一直是以救助病弱和受压迫者为目标的一切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的发祥地。另一方面,不自由的社会无一例外地产生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甚至是对恶人的同情 。”       只有在法治之下的自由之中,人们的道德水准才会不断提高,说来并不是哈耶克20世纪60年代后才偶然萌生的观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就认识到:“在物质环境迫使我们做出选择时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以及对按照自己良心安排我们自己的生活可以自行负责,这二者是道德情感能够赖以培养、道德价值在个人的自由决定中赖以逐日再造的惟一氛围。不是对上级而是对自己的良心负责,不是用强力所未逼迫出来的责任心,……以及对自己所做决定的后果负责——这才是名副其实的道德的实质”。故此,哈耶克一直相信,     “ 自由不仅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而且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源泉和条件 ”(见《自由的宪章》)。       今天,我们重温哈耶克关于市场经济、法治、自由与道德的这些论述,至少可以澄清两个方面的通常误识:       第一,今天,只要打开电视、报纸、杂志,或上网,人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曝光出来的商业欺诈、伦理缺失甚至道德沦丧的事件。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敌敌畏浸泡的火腿、地沟油、膨大增甜剂的西瓜、苏丹红咸鸭蛋、黑心棉童装外衣,到老人摔倒没人敢扶,甚至到壮汉到幼儿园屠杀幼童,药家鑫驾车撞伤人后又将伤者刺八刀致死,再到江苏省新沂某人驾 宝马 X6撞倒男童后又三次来回碾轧男童致其死亡,……等等,怵目惊心,不省枚举。当人们看到和听到一件又一件这样道德沦丧的恶性事件,往往会悲叹在当今中国社会商业伦理的缺失,乃至惊叹一些人连做人的道德底线也几乎丧失殆尽了。人们愤怒和悲叹之余,往往会认为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其实,按照哈耶克对自由和道德关系的分析,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识。上述种种触目惊心的现象,可能不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结果,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尤其的体制方面的根源。 在一个引入了市场机制但又缺乏限制政府权力的社会中,政府官员腐败寻租案件大面积发生,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急遽拉大,是自然和必然的。在政府官员腐败大案要案不断被曝光的社会中,如果人们连政府官员都不敢相信了,又如何能建立起商业诚信系统?又怎么能期望普通百姓和企业界人士有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 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中曾指出,“ 在一个人身自由与个人责任被破坏殆尽的制度中,无论[ 人们的] 良善愿望,还是组织的效率,都不足以维系[ 社会的] 行为准则(preserve     decency ) ”,恰恰说明了这一道理。       第二,在一个商业伦理缺失、道德风气日趋败坏的社会中,可能有部分人期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控制社会并进行道德教化,因而主张不要“折腾”,应暂缓启动政治体制改革。这实际上又是一个莫大的误识。在“自由企业的道德因素”的讲演中,哈耶克专门曾谈到了这一点。据哈耶克说,19世纪的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曾认为,在人们尚未获得遵循信念和信仰的指导而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时,“别无选择,只能默默地服从某个阿克巴(Akbar)或查理大帝,假如他们有幸能找到这样一位君主的话”。哈耶克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糊涂的认识。哈耶克主张,不要等到人们的道德水准提高了,再进行宪政和法治体制建设,而是要首先建立自由民主的社会体制,在自由之下才能期望人们的道德水准不断提高。故此,哈耶克说他非常赞同西方一位叫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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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 重读哈耶克之八

2011年11月02日 08:20:39    西方民主政治的深层次问题      ——重读哈耶克之八      韦森      【内容提要】哈耶克认为,通过民主程序遴选出来的政府,不一定就能被法治之法所约束。目前美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欧盟深陷主权债务危机,恰恰是有了民主而宪政(限政)却被逐渐舍弃了的一种必然结果。            在1979年出版的《法、立法与自由》中,已入耄耋之年哈耶克说过这样一句话:“尽管我们仍在使用民主这个术语,而且还认为应当捍卫它所描述的那种理想,但这个术语已不能表达一种不多加解释人们便能为之献身的明确观念了;并且,人们在今天常用它来表达的某些含义,甚至已变成了对它曾经所涵指的那些理想的严重威胁”。哈耶克的这句话,表露了晚年哈耶克对当代民主政治深层次问题的忧虑和担心。         从20世纪40年代警告不要把民主奉为神灵,到60年代对民主政治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再到70-80年代对西方各国的民主政治过程的种种问题进行直接批评和分析,标识出了哈耶克的民主观的三个发展阶段。       哈耶克的民主观的这一演变,现在看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在哈耶克的整个思想体系中, 自由被视作为人类社会最高的善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则,而为了确保自由,用法治之法约束政府的权力从而达致有限政府的宪政是最重要的。要实现这一宪政目标,民主可能是最佳途径——如果说不是唯一途径的话。尽管作为一种政治程序的民主可能是达致法治和宪政目标的较好手段和途径,但是通过民主程序而遴选出来的政府,却不一定就能被法治之法所约束,也不一定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从而也不就能真正确保人民的自由。这一隐忧,成了哈耶克几十年研究政治哲学的一个心结。他对西方发达国家民主政治过程的长期观察,使他晚年相信这一隐忧恰恰变成了现实。       在《法、立法与自由》一开始,哈耶克就指出,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产生了任何人都不希望的结果,从而使民众对民主日渐失望。哈耶克曾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在法律不具至上权威(sovereign)的地方……,由于多数法律不是以个体而是以集体的形式拥有至上权威,所以这样一种民主根本就不是一种宪政”。据此,有学者甚至认为,因为西方国家的宪政太过民主了,所以已不再是宪政了。哈耶克表示,他同意这一看法,认为西方国家所普遍盛行的民主制度的致命缺陷,就是政府实际上有不受约束的无限权力。哈耶克甚至相信,不仅在其它新近的民主国家中是如此,即是在像英国这样老牌的君主立宪制的代议制民主政体中,也不例外。因为,尽管强大的法治传统曾一度阻止了英国议会经由僭越而掌控的权力,但在代议制政府建立后,那些最初设计的限制议会权力的措施却被当作毫无必要的东西一点一点地被否弃了。        在限制议会的权力的措施被舍弃之后,议会的功能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事实是,“虽然我们称这些机构为‘立法机构’,但是它们的绝大部分工作却不再是制定和批准一般行为规则,而是指导政府在解决特定问题时采取何种行政措施”。这种议会功能的变迁,使得议员们实际上变成他们各自选民的利益的代言人:“由于每个议员都知道他能否再次当选将主要取决于他所属党派的受欢迎程度,以及他从本党派所得到的支持,所以他主要关心的也就只能是本党派所采取措施的短期效果”。 照哈耶克看来,在 这样的体制安排中,议员们根本不去考虑社会公众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更不可能使他去批准“那些真正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一般性法律”。因此,哈耶克认为,这种制度就注定会蜕变成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一种工具。       本来,多党竞争的民主政治可以避免和减少政府官员的腐败,然而,在西方国家已经蜕变了民主政制中,却出现了相反的结果。对此,哈耶克分析道,“有组织的利益群体之同盟……对政府的支配,通常被局外人视作为一种滥用权力的现象,甚或是一种腐败现象。然而,它却是这样一种制度的无可避免的结果,在这种制度中,政府可以用它所拥有的无限权力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去满足那些支持它的联盟的人们的愿望”。这样的民主制度,也会进一步扰乱和扭曲利益的分配格局:“它不仅使利益分配越来越与效率要求无关,而且也与任何可想见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由于在长期的两党制竞选中各方的民意支持度都比较接近,一个政党要赢得大选,不但要考虑自己党派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诉求,还要考虑它自己并不代表但决定最后选票均衡的那一小部分利益群体的要求。这样一来,每个想要得到多数支持的党派会“因为某些特定群体掌握着改变力量均势的选票而不得不许诺给予这些群体……以特殊利益”;结果,“多数政府所提供的并不是多数人真正想要的东西,而是构成多数的群体为了谋取其它群体的支持以求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必须给予这些群体的好处”。哈耶克认为,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腐败现象”。       哈耶克认为,尽管上述腐败现象不是所有代议制政府或民主政府的一种必然属性(a necessary attribute),但却“是所有依附于众多群体之支持的无限政府和全能政府的一个必然产物”。 腐败的政府,也必定是个软弱的政府 。哈耶克说:“ 由于执政的多数派无力抵御来自其内部之群体的压力,所以它必须尽其所能地去满足它需要得到支持的那些群体的愿望”,导致西方民主国家的政府“根本无力遵循一条一贯的行动路线,而只能像一个醉汉驾驶蒸汽碾路机那样摆来摆去。”       哈耶克对西方国家民主体制运作的这些深层次问题的分析是在20世纪70年代做出的,但8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国家却在哈耶克所揭示的运作逻辑中越陷越深。为什么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乃至欧洲其它一些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到了几乎使整个国家破产的边沿?为什么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这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负债越攀越高,越来越重?这难道不是西方民主体制运作的一个必然结果?原因说来简单:在这些国家的民主政制过程中,任何一个政党要取得执政地位,就必须在竞选中争得更多的选票,这就逼得各参选政党在竞选纲领中尽可能地提出满足各个利益群体的政策措施和施政方针。每个政党在竞选时都往往会一方面许诺富人和企业家上台后会减税,另一方面又许诺低收入家庭乃至全社会的高福利。在这20世纪的现代社会,上帝又隐而不彰,不会再像《圣经》记载的那样从天上向各民主国家普降“吗那”了,那西方各国政府的财政赤字还不会越来越多、负债越来越重以致演变成各民主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       沿着哈耶克的分析逻辑来分析,我们会发现,目前这场全球的经济衰退,美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欧盟一些国家深陷主权债务危机而不能自拔,不是别的原因,恰恰是这种有了民主而宪政(限政)却被逐渐舍弃了现代西方国家政治经济体制运作的一种必然结果。       哈耶克对现代民主政制的深层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无疑是有道理的。然而,问题是在,但究竟如何解决?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制度都不是完美的,且一旦生成或建构出来,都会自生出极强的“自发演化逻辑”和自我维系的“变革张力”。到了晚年,哈耶克甚至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在现有的民主政体下,“期望那些依靠权力谋得其职位的人用那些禁止所有特权的刚性规则去约束他们自己的手脚,只是一种幻想。把法律交给选任的政府当权者,无异于让猫去掌管奶油罐(这意味着奶油很快被吃得精光),这至少会使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荡然无存”。       如何根治现代民主制度的这些深层次的毛病和问题?哈耶克首先提出,应该换一个词来指称他心目中的那理想“民主政体”。他认为,由于作为“democracy”的“民主”一词已经被滥用了,这个词所指的现实的社会体制似乎也无药可治了,他进而提出了一个“demarchy”,来涵指他心目中理想的“民主”,即政府和立法机关均受实质性权力限制的“民主宪政”。如何实现和构建这“demarchy”?在《法、立法与自由》最后两章,哈耶克给出了他的改革思路,其中包括制定新宪法以实现真正的权力分立,从而做到真正限制立法机构和政府的权力。其中主要是建议设立两个不同的代议机构(一个为纯粹的立法机构,即“Legislative Assembly,一个为专管政府治理权事务的“Governmental Assembly”);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实行政府财政权力的分立,做到税收法定,从而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和政府财政支出和用途要受到“Governmental Assembly”的实质性制约等。       最后要指出的是,尽管哈耶克在几十年的著作生涯中——尤其是在晚年——对西方的民主政制提出了诸多批评,他最后仍然相信,“真正的民主是值得为之奋斗的一项崇高价值”。他一生要做的,是想改进它、完善它,以实现其免受政府滥用权力之危害的本有功用,而不是主张其他的制度。 哈耶克的这种尴尬,也昭示了当今人类社会的一个大趋势:对民主的反思和批判,与论证和颂扬民主一样,都是在推进着民主的进步 。这让我们想起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一书“绪论”中的一段话:“人民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所有的人,不管他们是自愿帮助民主获胜,还是无意中为民主效劳;不管他们是自身为民主而奋斗,还是自称民主的敌人,都为民主尽到了自己的力量。所有的人都汇合在一起,协同行动,归于一途。有的人身不由己,有的人不知不觉,全都成上帝手中的驯服工具”。          2011年国庆谨识于复旦      本文于2011年10月24日发表于《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笔者      “经济学如诗”专栏,见:      http://cn.wsj.com/gb/20111024/WES070451.asp?source=UpFeature      上一篇: 重读哈耶克之七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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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韦森:西方民主政治的深层次问题

韦森:西方民主政治的深层次问题 ——重读哈耶克之八 进入专题 : 哈耶克 民主政治    ● 韦森 ( 进入专栏 )       在1979年出版的《法、立法与自由》中,已入耄耋之年的哈耶克说过这样一句话:“尽管我们仍在使用民主这个术语,而且还认为应当捍卫它所描述的那种理想,但这个术语已不能表达一种不多加解释人们便能为之献身的明确观念了;并且,人们在今天常用它来表达的某些含义,甚至已变成了对它曾经所涵指的那些理想的严重威胁。”哈耶克的这句话,表露了晚年哈耶克对当代民主政治深层次问题的忧虑和担心。     从20世纪40年代警告不要把民主奉为神灵,到60年代对民主政治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理论上的反思,再到70-80年代对西方各国的民主政治过程的种种问题进行直接批评和分析,勾勒出了哈耶克民主观的三个发展阶段。     哈耶克民主观的这一演变,现在看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哈耶克的整个思想体系中,自由被视作为人类社会最高的善和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则,而为了确保自由,用法治之法约束政府的权力从而达致有限政府的宪政是最重要的。要实现这一宪政目标,民主可能是最佳途径──如果说不是唯一途径的话。尽管作为一种政治程序的民主可能是达致法治和宪政目标的较好手段和途径,但是通过民主程序而遴选出来的政府,却不一定就能被法治之法所约束,也不一定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从而也不就能真正确保人民的自由。这一隐忧,成了哈耶克几十年研究政治哲学的一个心结。他对西方发达国家民主政治过程的长期观察,使他晚年相信这一隐忧恰恰变成了现实。     在《法、立法与自由》一开始,哈耶克就指出,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产生了任何人都不希望的结果,从而使民众对民主日渐失望。哈耶克曾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在法律不具至上权威(sovereign)的地方……,由于多数法律不是以个体而是以集体的形式拥有至上权威,所以这样一种民主根本就不是一种宪政”。据此,有学者甚至认为,因为西方国家的宪政太过民主了,所以已不再是宪政了。哈耶克表示,他同意这一看法,认为西方国家所普遍盛行的民主制度的致命缺陷,就是政府实际上有不受约束的无限权力。哈耶克甚至相信,不仅在其它新近的民主国家中如此,即是在像英国这样老牌的君主立宪制的代议制民主政体中,也不例外。因为,尽管强大的法治传统曾一度阻止了英国议会经由僭越而掌控的权力,但在代议制政府建立后,那些最初设计的限制议会权力的措施却被当作毫无必要的东西一点一点地被否弃了。     在限制议会的权力的措施被舍弃之后,议会的功能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事实是,“虽然我们称这些机构为‘立法机构’,但是它们的绝大部分工作却不再是制定和批准一般行为规则,而是指导政府在解决特定问题时采取何种行政措施”。这种议会功能的变迁,使得议员们实际上变成他们各自选民的利益的代言人:“由于每个议员都知道他能否再次当选将主要取决于他所属党派的受欢迎程度,以及他从本党派所得到的支持,所以他主要关心的也就只能是本党派所采取措施的短期效果”。照哈耶克看来,在这样的体制安排中,议员们根本不去考虑社会公众中大多数人的利益,更不可能使他去批准“那些真正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一般性法律”。因此,哈耶克认为,这种制度就注定会蜕变成有组织的利益群体的一种工具。     本来,多党竞争的民主政治可以避免和减少政府官员的腐败,然而,在西方国家已经蜕变了的民主政制中,却出现了相反的结果。对此,哈耶克分析道,“有组织的利益群体之同盟……对政府的支配,通常被局外人视作为一种滥用权力的现象,甚或是一种腐败现象。然而,它却是这样一种制度的无可避免的结果,在这种制度中,政府可以用它所拥有的无限权力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去满足那些支持它的联盟的人们的愿望”。这样的民主制度,也会进一步扰乱和扭曲利益的分配格局:“它不仅使利益分配越来越与效率要求无关,而且也与任何可想见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现代西方民主政治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由于在长期的两党制竞选中各方的民意支持度都比较接近,一个政党要赢得大选,不但要考虑自己党派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诉求,还要考虑它自己并不代表但决定最后选票均衡的那一小部分利益群体的要求。这样一来,每个想要得到多数支持的党派会“因为某些特定群体掌握着改变力量均势的选票而不得不许诺给予这些群体……以特殊利益”;结果,“多数政府所提供的并不是多数人真正想要的东西,而是构成多数的群体为了谋取其它群体的支持以求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而必须给予这些群体的好处”。哈耶克认为,这是一种“赤裸裸的腐败现象”。     哈耶克认为,尽管上述腐败现象不是所有代议制政府或民主政府的一种必然属性(a necessary attribute),但却“是所有依附于众多群体之支持的无限政府和全能政府的一个必然产物”。腐败的政府,也必定是个软弱的政府。哈耶克说:“由于执政的多数派无力抵御来自其内部之群体的压力,所以它必须尽其所能地去满足它需要得到支持的那些群体的愿望”,导致西方民主国家的政府“根本无力遵循一条一贯的行动路线,而只能像一个醉汉驾驶蒸汽碾路机那样摆来摆去。”     哈耶克对西方国家民主体制运作的这些深层次问题的分析是在20世纪70年代做出的,但80年代以来,西方民主国家却在哈耶克所揭示的运作逻辑中越陷越深。为什么希腊、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乃至欧洲其它一些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到了几乎使整个国家破产的边缘?为什么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这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负债越攀越高,越来越重?这难道不是西方民主体制运作的一个必然结果?原因说来简单:在这些国家的民主政制过程中,任何一个政党要取得执政地位,就必须在竞选中争得更多的选票,这就逼得各参选政党在竞选纲领中尽可能地提出满足各个利益群体的政策措施和施政方针。每个政党在竞选时都往往会一方面许诺富人和企业家上台后会减税,另一方面又许诺低收入家庭乃至全社会的高福利。那西方各国政府的财政赤字还不会越来越多、负债越来越重以致演变成各民主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     沿着哈耶克的分析逻辑,目前这场全球的经济衰退,美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欧盟一些国家深陷主权债务危机而不能自拔,不是别的原因,恰恰是这种有了民主而宪政(限政)却被逐渐舍弃了的现代西方国家政治经济体制运作的一种必然结果。     哈耶克对现代民主政制的深层问题的认识和分析无疑是有道理的。然而,问题是究竟如何解决?人类历史上任何社会制度都不是完美的,且一旦生成或建构出来,都会自生出极强的“自发演化逻辑”和自我维系的“变革张力”。到了晚年,哈耶克甚至发出了这样的感叹:在现有的民主政体下,“期望那些依靠权力谋得其职位的人用那些禁止所有特权的刚性规则去约束他们自己的手脚,只是一种幻想。把法律交给选任的政府当权者,无异于让猫去掌管奶油罐(这意味着奶油很快被吃得精光),这至少会使限制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荡然无存”。     如何根治现代民主制度的这些深层次问题?哈耶克首先提出,应该换一个词来指称他心目中的那理想“民主政体”。他认为,由于作为“democracy”的“民主”一词已经被滥用了,这个词所指的现实的社会体制似乎也无药可治了,他进而提出了一个“demarchy”,来涵指他心目中理想的“民主”,即政府和立法机关均受实质性权力限制的“民主宪政”。如何实现和构建这“demarchy”?在《法、立法与自由》最后两章,哈耶克给出了他的改革思路,其中包括制定新宪法以实现真正的权力分立,从而做到真正限制立法机构和政府的权力。其中主要是建议设立两个不同的代议机构(一个为纯粹的立法机构,即“Legislative Assembly,一个为专管政府治理权事务的“Governmental Assembly”);建立独立的宪法法院;实行政府财政权力的分立,做到税收法定,从而限制政府的征税权以及政府财政支出和用途要受到“Governmental Assembly”的实质性制约等。     最后要指出的是,尽管哈耶克在几十年的著作生涯中──尤其是在晚年──对西方的民主政制提出了诸多批评,他最后仍然相信,“真正的民主是值得为之奋斗的一项崇高价值”。他一生要做的,是想改进它、完善它,以实现其免受政府滥用权力之危害的本有功用,而不是主张其他的制度。     哈耶克的这种尴尬,也昭示了当今人类社会的一个大趋势:对民主的反思和批判,与论证和颂扬民主一样,都是在推进着民主的进步。这让我们想起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一书“绪论”中的一段话:“人民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事件,到处都在促进民主。所有的人,不管他们是自愿帮助民主获胜,还是无意中为民主效劳;不管他们是自身为民主而奋斗,还是自称是民主的敌人,都为民主尽到了自己的力量。所有的人都汇合在一起,协同行动,归于一途。有的人身不由己,有的人不知不觉,全都成上帝手中的驯服工具”。      进入 韦森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哈耶克 民主政治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政治学读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5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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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 重读哈耶克之七

2011年10月21日 08:56:52    哈耶克的民主观 ——重读哈耶克之七      韦森     【内容提要】尽管哈耶克认为民主政治有诸多问题,但他仍然坚持认为民主是一种比较能保障自由的制度方法。他只是想警告世人,如果认为有了民主,就不用再担心限制政府权力了,那就要出问题。         法治、宪政、自由,是哈耶克经济、政治和社会思想中的核心理念,而建立一个良序法治下的市场经济秩序,则是哈耶克一生所宣扬的伟大社会的基本目标。如果说哈耶克对自由、宪政和法治的理念一生持之以恒地进行探索、论辩、解释和不断弘传的话,对民主他则一直有所保留,并在许多著作中进行了反思性批评和反证性的论辩。基于对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运作的观察和思考,哈耶克在晚年撰写的《法、立法与自由》第三卷中甚至对这些国家的民主政治提出了诸多批评,列举出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四大罪状:“腐败、无法律、软弱和不民主”(见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哈耶克的政治思想》第172页)。       哈耶克为什么对现代民主政治一直有所保留乃至对西方各国民主政治过程有诸多批评意见?他晚年所向往的民主政治又是怎样的?在哈耶克的理论体系中,民主与法治、宪政和自由的关系在理论上又是怎样的?理清了这些问题,才能对哈耶克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思想有个整体的把握和认识。       综观哈耶克一生的思想发展轨迹,可以清楚地发现,对民主的认识上,哈耶克有一个清晰且较连续的思想演变过程。在20世纪30-40年代,当哈耶克从一个经济学家向社会思想家转变的时候,即从对市场经济的货币理论和商业周期理论的研究转向对中央计划体制的整体反思和批判的时期,哈耶克研究了托克维尔和阿克顿勋爵(Lord Acton)等自由主义思想家的一些著作,对自由、法治和民主这些概念和基本理念进行了一些梳理和论述,亦对民主与计划体制的关系做了一些理论辨析。在这一时期,哈耶克对现代民主政治还是比较肯定的。譬如,在《通向奴役之路》中,当阐释“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一主要理论判断以及论述中央计划经济的非可行性问题时,哈耶克就用了一章专门讨论“民主与计划”问题,发现“作为最近几代人中最大乌托邦的民主社会主义,不仅无法实现,而且为之奋斗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东西”。按照其自由社会的理论推理,哈耶克得出结论说,“倘若‘资本主义’是指以自由处置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一个竞争体制的话,那么,认识到只有在这种体制下民主才有可能,是极其重要的”。他还认为,“当一个社会为某种集体主义信条所支配时,民主将不可避免地自行消灭”。哈耶克的论辩逻辑非常明确,没有私有产权,消灭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政治上的集权,从而会走向一种奴役之路,这也就根本就谈不上什么民主了。       在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就开始意识到了民主政制的可能出现问题,曾明确警告世人不能将民主奉为“神灵”,认为一民主,一切社会问题都会自行解决了。他明确地指出,“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手段,一种保障国内安定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装置”。哈耶克对民主的这一看法,在十几年后在他的《自由的宪章》中得到了进一步的阐释:“无论主张民主的理由多么强大,民主本身并不是一种终极的或绝对的价值,民主必须依据其所达致什么来评判。民主可能是达致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但其本身却不是目的”。       尽管从20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哈耶克对民主一直有警惕和保留,但他还是较多地肯定民主政治在现代社会中的正面作用的,认定民主可能是达致良序社会的一种手段和决策过程。在《自由的宪章》第7章,哈耶克总结了民主的三个好处:(1)民主乃是人类有史以来所发现的惟一的和平变革的方法;(2),尽管民主本身还不是自由,但民主是个人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较之其它政制形式,民主政制更能产生自由;(3),民主制度的存在,对人们普遍了解公共事务有巨大影响。民主作为一种意见形成过程,其主要的优长并不在于它是一种遴选统治者的方法,而在于大部分人都积极参与在其中。当然,哈耶克也认识到,民主并不能保证把权力交给那些最为明智和最有智慧的人士手中,而且在许多时候,政府的决策若由精英做出,或许对全体民众会更有益,但是,哈耶克仍坚持认为,这并不能阻碍我们继续偏好民主。他所给出的理由是,民主的价值是在动态过程中而非在在静态的境况中得以证明的。用哈耶克自己的话来说:“与自由相同,民主的益处也只能在长时段才能表现出来,尽管在短时期中,民主的即时性成就可能还不如其它政制形式”。毫无疑问,哈耶克的这些论断,在今天仍然有其深刻的道理和现实意义。       在20世纪60年代,哈耶克仍不忘提醒人们不要把民主奉为神明,把民主政治想象得太过乐观。以法国大革命为例,哈耶克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遍存在这样一种信念:既然所有权力最终已被置于人民手中了,任何用来限制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也就变得不再必要了,从而相信民主一旦实现,会自动阻止政府掌权者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哈耶克明确指出,这只是一种“天真幼稚的盲信”。哈耶克一再告诉世人,民选政府领导人,并不一定能保证有限政府的法治和宪政,从而也并不一定就能保障人民的自由。       尽管哈耶克根据自由主义的理念和对西方国家政治过程的观察认为民主政治有诸多问题,但他仍然坚持认为民主是一种比较能保障自由的制度方法。哈耶克指出民主政治的一些问题,只是在于警告世人,如果仅仅把民主理解为多数人的统治,认为有了民主,就不用再担心限制政府权力了,那就要出问题。在“我为什么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一文中,哈耶克明确地说:“我并不认为多数统治是一种目的,相反,我认为它仅仅是一种手段,甚至可以认为它是我们所必须加以选择的多种政府形式中所具危害最小的一种。但我相信,当保守主义把我们这个时代的一切弊端都归罪于民主制度时,他们实际上是在自欺欺人。首恶乃是无限政府,这意味着任何人都无资格行使无限权力”。哈耶克还接着指出,“当权力为多数人所控制时,对政府权力限制被认为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民主便与无限政府被连结起来。但我们所要反对的是无限政府,而非民主”。为什么是这样?哈耶克解释道:“无论如何,民主作为一种和平变革和政治教育的手段,与任何其他体制相比,具有更多的优点”。因此,哈耶克说,“我无法对保守主义的反民主的奋争抱有丝毫同情”。       如果说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和《自由的宪章》中对民主政治还只是做了反正性地支持论辩的话,经过对西方各国的民主政治过程和种种社会问题多年的亲自观察和反思之后,在1979年出版的《法、立法与自由》中,他对“最发达国家”民主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表露出了越来越大的忧虑,开始认真反思这些国家的民主制度的根本问题了。在该书第三卷的“序言”中,哈耶克一上来就说:“ 人们日益相信:在被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民主’政府类型的构成中,存在着一些根深蒂固的缺陷,而这已使这些国家堕入全权性国家的危险倾向变成了一种不可避免之势。这迫使我考虑可替代性的[制度]安排。……尽管我深信民主的基本原则是我们迄今为之所发现的使和平变革成为可能的惟一有效方法,但也为人们越来越明显地不再把民主视作为一种合意的政府治理方法(a desired method of government)而深感震惊……。”       我们也要注意到,尽管哈耶克晚年发现了发达国家民主政治的许多问题,并对其做了许多反思性地批评,但他最后还是坚持相信民主是保障自由的惟一的屏障和最不坏的政制形式,以致在晚年哈耶克得出了以下这样一个基本判断:“ 一种认真严肃且非情绪化的认识会把民主视作为一种使和平更换掌权者成为可能的惯例性安排(a convention),这种认识应当使我们懂得,民主是一种值得我们竭尽全力为之奋斗的理想,因为它是我们抵抗暴政的惟一屏障……。虽说民主本身不是自由,……但它却是保障自由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作为人类迄今所发现的惟一能够以和平的方式更换政府的方法,民主乃是一种极其重要但却具有否定性的价值。这种价值的作用可以与预防瘟疫的措施相比有相似性:尽管这些措施的功效是我们很难认识到的,但没有这些措施却可能是致命的 ”。       在经济已经市场化了的当今中国,政治的民主化正在成为社会各阶层越来越强烈的现实要求,中共十七大报告也把“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列入了执政党的纲领。尽管如此,在当今中国仍不乏反对在未来中国建立现代民主政制的种种观点和声音,其中包括一些非常著名的经济学家。对民主政治的优长及其普世功用,也有各种各样的怀疑。在此格局中,听听老哈耶克经过数十年学术探讨和现实观察而最后对民主的优长及其问题的论辩和反思,对探寻未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无疑具有某些启蒙意义。          2011年9月29日晚谨识于复旦             本文于2011年10月10日发表于《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笔者 “经济学如诗”专栏,见: http://cn.wsj.com/gb/20111010/WES071154.asp?source=UpFeature        上一篇: 重读哈耶克之六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5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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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 | 重读哈耶克之六

2011年10月12日 08:08:45    法治、自由与伟大社会      ——重读哈耶克之六      韦森      【内容提要】在哈耶克看来,只有在具有宪政民主政制的法治国中,当任何人不受制于别人尤其是政府官员的专断意志和命令而只受制于法律的统治时,才有真正的自由。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已经被初步引入到当今中国社会之中,但法治国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于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今天我们每个人是自由的吗?       自由(liberty),是哈耶克整个经济社会思想和他卷帙浩繁著述中的一个核心概念。照哈耶克看来,与“自由”概念相关联个人自由、自由财产制度、自由企业制度、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自由之宪政(liberal constitutionalism)乃至自由社会,构成了他所憧憬和弘扬的“伟大社会”的基础性制度构件和本质特征。正如一位当代奥地利学派的论者Gottfried Dietze在“哈耶克论法治”一文中所言,在哈耶克的政治思想中,自 由乃是国家的最高的善(a state’s highest good),是人类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原理(a supreme principle),亦是所有其它价值的源泉与条件。          从20世纪30~40年代起,哈耶克就对构成现代社会之基础的自由概念及其相关理念进行了一些探讨和阐释。在1944年出版的《通向奴役之路》中,哈耶克辨析并梳理了“经济自由”和“政治自由”概念及其二者的关系,提出了“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这一重要思想。在1960年出版的扛鼎之作《自由的宪章》的“导言”中,哈耶克一开始就指出:“自由的理想激发了现代西方文明的发展,这一理想的部分实现,使得现代西方文明取得了当下的成就;但是,对它所做的有效重述,却是在很久以前的事情了。”他接着明确表示,写这本书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从哲学、法理学和经济学的综合视角对“自由哲学的基本原理进行全盘性的重述”。随后,在《法、立法与自由》三卷中,哈耶克又对保障自由的法律与政治制度做了全面的探讨,乃至在他晚期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又对他一生所弘扬的自由社会的基本理念做了一个综合性的总结和阐释。       在数十年的著述生涯中,哈耶克以自由概念为轴心,构建了一个深邃繁复且极其庞大的经济社会思想理论体系。对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理论,赞誉者有之,也不乏有尖锐的商榷和批评。譬如,约翰·格雷就曾在1981年《伦理学》杂志上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尖刻地批评了哈耶克的自由理论,说“他的尝试是注定要失败的,并且引致一个灾难性的范畴混乱”。华人政治哲学家石元康教授在一篇文章中也随格雷认为哈耶克的自由理论是失败的,含混不清,且不能自圆其说。然而,多年后重读哈耶克的《自由的宪章》和其它著作,笔者却发现,哈耶克有关自由问题的论辩,理路极其清晰、精准、逻辑一致,直接承传了西方社会中自由主义的古典传统,是洛克和康德政治思想的一脉继承和发展。哈耶克的自由理论,对理解当代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的运作,尤其是对一些处于转型期国家的政治改革和法治民主政制建设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为什么对哈耶克的自由理论会有如此截然相反的两种判断?哈耶克的学术著述语言晦涩,理论艰深难懂,且横跨多门学科,可能只是其中的一个很小原因,而不同研究者的知识背景和观察问题视角迥异,也只是解释其中的部分原因。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两三千年来,各时代的思想家、政治家对“自由”的表述和解说实在是太多和太复杂了,以致在对自由的界定和理解上,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理论,无疑只是代表了其中的一派观点——尽管可能是西方社会古典自由主义的主流和传统观点。       按照以赛亚·柏林的说法,到20世纪50年代末,对“自由”就有了二百多种定义。有政治学学者最近称,现在对自由概念的定义已高达四、五百种。为了厘清对自由概念理解上的混乱,柏林曾提出了“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两分法。现在看来,尽管这一两分法在初始立论上逻辑自洽、清晰明白,但一旦把之运用到具体的法学、政治学、乃至经济学的理论论辩中,就变得十分复杂和纠结了。结果,当代政治社会思想发展史似乎表明,柏林的界说非但没使有关自由的争论变得更加清晰明朗起来,反而把问题的讨论变得更加复杂化和难以把握。反而,哈耶克的自由理论简明清晰、逻辑自洽,并且也大致符合人类诸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基本法则,并具有切实的当代意义。       哈耶克论自由,既不像启蒙思想家伏尔泰那样简单地认为“自由乃随心所欲之谓也”,也不像哲学家伯特兰·罗素那样理想化地认为自由“就是我们实现自己的愿望不存在障碍”,更不像法学家和经济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那样认为自由意味着不受法律和社会规则的约束(即反过来认定“每一条法律都是罪恶,因为每一条法律都是对自由的破坏”),而是把“自由”理解为在法治保障下的一种私人领域(a private sphere)、一种人的生存状态。       按照亚赛亚·柏林的经典解释,自由的概念最初来源于个人希望能做自己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命及其决定是依靠我自己的,而不是依靠外在的力量。我希望成为自己的工具,而不受别人的意志行为所支配”。与柏林有些相似,在《自由的宪章》一开始,素来用辞特考究的哈耶克在原初含义上也把“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定义为“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arbitrary will)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但是当哈耶克从讨论抽象哲学意义上的个人自由(freedom)转向讨论法理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上的作为一种权利边界的“liberty”(自由)和“liberties”(诸自由)时,他已不像伏尔泰、卢梭、黑格尔、马克思和罗素那样从个人行动及其欲望的追求不受任何约束和遭遇任何障碍的主观的或形而上的角度来理解人的“自由”了,而是把“自由”理解为一个在法律制度保障下的“私人领域”和一种现实的生存状态。借用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的译法和理解, 作为“liberty”的“自由”,乃是指一种在法治之法(the law of the rule of law)之下的“群己权界”。          对于“法治之法”之下的“liberty”,哈耶克解释道:“ 自由的意义仅仅是指他们的行动只受一般性规则的限制。……自由意味着,也只能意味着,我们的所作所为并不依赖于任何人或任何权威机构的批准,只能为同样平等适应于所有人的抽象规则所限制 ”。很显然,哈耶克对自由的这种理解,直接承传了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的“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的传统理念,尤其是洛克、康德和孟德斯鸠的古典主义自由观。康德曾说 :“如果人不服从任何人,而只服从法律,人即是自由的”。从某种程度来说,哈耶克博大精深的自由社会理论,只是康德的这一自由观的一种现代诠释 。       作为“liberty”的自由是相对于法律和法律制度而言的,——或精确地说,自由只是在法治之下才有意义,说来是早在康德之前这一见解就十分流行了,且在英国光荣革命前后的一些宪法性法案的条文中有所体现。譬如,在《政府论》中,洛克就明确指出:“ 法律的目的不是消除和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在所有人类组成的国家中,皆会有法律,无法律,则无自由 ”。另外,被哈耶克称作为19世纪伟大的法学家、德国的历史法学派的创立人萨维尼(F. C. von Savigny)也曾说过:“在人类交往中,若要使自由的人生活在一起,让他们在各自的发展中相互支持而不是相互妨碍,就必须承认有一道无形的界限,保证在此界限内每个人的生存和活动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划定这一界限和每个人个人自由范围的规则,就是法律”。 根据洛克、康德的自由观,以及依照萨维尼的“法律乃自由之基础”的认识,哈耶克一再指出,当任何人不受制于别人尤其是政府官员的专断意志和命令而只受制于法律的统治时,才会有自由。       但问题到这里并没有完。在人类社会历史上,有国家的地方,就会法律。国家统治者可以通过行政命令进行统治,也可以用用法律来统治,即“rule by law”。因而,对自由的理解,仅仅像孟德斯鸠那样认为“自由乃是有权利去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还是远远不够的。故此,哈耶克又对“自由的法律”(the law of liberty)做了进一步的阐述和探讨。在《自由的宪章》地14章,哈耶克在谈到法治之下自由的基本条件时,明确地说:“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的是,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故这构成了对政府机构的一切权利限制,这当然也包括对立法机构的权力的限制 ”。哈耶克接着指出, 只有在这种真正的法治社会或“法治国”中,只有法律是“法治之法”,法律才构成了自由的基础,人们才是真正自由的。概言之,在哈耶克看来,只有在具有宪政民主政制的法治国中,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自由的。       经过30余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已经被初步引入到当今中国社会之中,但中国的法治国的建设,仍然任重道远。于是,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是:今天我们每个人是自由的?我们又有多少liberties?          2011/9/8谨识于复旦      本文于2011年9月30日发表于《华尔街日报》中文网笔者      “经济学如诗”专栏,见:      http://cn.wsj.com/gb/20110930/WES080056.asp?source=UpFeature 上一篇: 重读哈耶克之五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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