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森 | 重读哈耶克之九
2011年11月09日 08:30:01 法治、自由与道德 ——重读哈耶克之九 韦森 【 内容提要 】 在哈耶克看来,那种认为自由企业制度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乃至物欲至上、道德风气败坏和伦理缺失的观点,实在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莫大误解。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学术殿堂中, 哈耶克是一位博达通雅、独辟蹊径的思想大师。这位曾被凯恩斯曾称誉为“欧洲最杰出的头脑糊涂的(woolly – minded)经济学家”的哈耶克,思想深邃繁复,研究领域极广(横跨经济学、哲学、法学、政治学、心理学以及伦理学等领域),也曾被当代英国经济思想史的名家马克·布劳格(Mark Blaug)称誉为“在经济学界自亚当·斯密以来最受人尊重的道德哲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 也许有人会感到布劳格对哈耶克的这一评价有些过誉。因为,尽管布劳格称哈耶克为“道德哲学家”,但从哈耶克所留下的数十种著作和文集来看,哈耶克好像并没有对从休谟、斯密、康德到当代元伦理学的道德哲学付出甚多的专门研究精力(当然,在批判功利主义时,哈耶克曾在许多地方引用了Jeremy Bentham,John S. Mill, Henry Sidgwick以及G. E. Moore等一些伦理学家的观点),也没有留下任何道德哲学和伦理学的专著。哈耶克自己在晚年也承认,他从未仔细地研究过康德,因此“对康德的一手文献实在知之甚少”。但是,这并不影响哈耶克自己这样自我定位:“自休谟和康德之后,思想几乎几无进展,从而我的分析将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他们停止的地方对他们的观点予以恢复。” 尽管哈耶克对道德的本质以及道德的起源问未做甚为深入地思辨探究,但在法治、自由与道德关系上,他却发表过许多深刻和独到的见解。譬如,在1961年12月6日在纽约召开的第66届美国产业大会上所做的“自由企业的道德因素”的讲演中,哈耶克就对自由与道德问题做了很多独到的解释,提出“道德和道德价值,只有在自由的环境里才会成长”这一判断。哈耶克的具体解释是:“人民和各社会阶层,只有在长期享有自由的情况下,才会有高尚的道德标准——这与他们所拥有的自由度成正比”。反过来,哈耶克也相信,道德在一个“伟大社会”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只有在自由的行动受着强有力的道德信念引导时,自由社会才会良好的运作 ”。如果照哈耶克观点把自由(liberty)认作是在法治保障下的个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私人领域和一种人的生存状态,那么哈耶克这一论辩的逻辑实际上是说,只有在法治社会之中,人们的道德情感才会得以展示和再造(re-created),社会的道德水准才会不断提高。 多年来,尤其是在1978年中国市场化改革以来,在学术界乃至在社会上一种广为流传着一种误识,那就是市场经济来了,人人都想着如何赚钱发财了,这会摧毁传统社会的道德基础,也会瓦解计划经济时代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说教,从而把当今社会中的商业伦理缺失和人们道德水准的下降认作是市场化改革的一种必然结果。对于这一点,美国政治哲学家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在1968年曾说过如下一段话颇具代表意义话:“单纯的经济增长会使社会的经济、文化失去平衡,突然急剧增长的财富在无任何力量制约平衡的条件下,会把一切变为金钱能够购买的东西:瓦解制度,破坏法律,收买权力,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的可购买化,金本位化,使社会的结构趋于崩溃和混乱。”但是,照哈耶克看来,那种认为自由企业制度必然导致社会结构的紊乱乃至物欲至上、道德风气败坏和伦理缺失的观点,实则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莫大的误解。 哈耶克的论辩逻辑是,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活动为我们的所有目标提供着物质手段。同时,我们大多数的个人努力也是为别人的目标提供手段,以便让别人也为我们的目标提供手段。仅仅是因为我们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手段,我们才能够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目标。由此可见:经济自由是一切其它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而自由企业制度既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也是这种自由的结果”。哈耶克接着分析说:“只有在个人既做出选择,又为此承担起基本责任的地方,他才有机会肯定现存的价值并促进它们的进一步发展,才能赢得道德上的称誉。服从具有道德价值,只能是因为它是出自自由选择而非强制。正是在我们[自由地]从中安排自己不同目标的秩序中,我们的道德意识才得以展现。”其后,哈耶克还进一步解释道:“自由社会总是对个人责任有着强烈信念的社会,它允许个人依据自己的知识和信念做事,并将产生的后果归因于他们。” 按照上述推理逻辑,哈耶克得出结论说:“ 此时此刻我没有时间说明,为什么一般来说,自由社会事实上不但是守法的社会,并且在现代也一直是以救助病弱和受压迫者为目标的一切伟大的人道主义运动的发祥地。另一方面,不自由的社会无一例外地产生对法律的不敬、对苦难的冷漠,甚至是对恶人的同情 。” 只有在法治之下的自由之中,人们的道德水准才会不断提高,说来并不是哈耶克20世纪60年代后才偶然萌生的观点。早在20世纪40年代,哈耶克就认识到:“在物质环境迫使我们做出选择时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以及对按照自己良心安排我们自己的生活可以自行负责,这二者是道德情感能够赖以培养、道德价值在个人的自由决定中赖以逐日再造的惟一氛围。不是对上级而是对自己的良心负责,不是用强力所未逼迫出来的责任心,……以及对自己所做决定的后果负责——这才是名副其实的道德的实质”。故此,哈耶克一直相信, “ 自由不仅是一种特殊的价值,而且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源泉和条件 ”(见《自由的宪章》)。 今天,我们重温哈耶克关于市场经济、法治、自由与道德的这些论述,至少可以澄清两个方面的通常误识: 第一,今天,只要打开电视、报纸、杂志,或上网,人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曝光出来的商业欺诈、伦理缺失甚至道德沦丧的事件。从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猪肉、敌敌畏浸泡的火腿、地沟油、膨大增甜剂的西瓜、苏丹红咸鸭蛋、黑心棉童装外衣,到老人摔倒没人敢扶,甚至到壮汉到幼儿园屠杀幼童,药家鑫驾车撞伤人后又将伤者刺八刀致死,再到江苏省新沂某人驾 宝马 X6撞倒男童后又三次来回碾轧男童致其死亡,……等等,怵目惊心,不省枚举。当人们看到和听到一件又一件这样道德沦丧的恶性事件,往往会悲叹在当今中国社会商业伦理的缺失,乃至惊叹一些人连做人的道德底线也几乎丧失殆尽了。人们愤怒和悲叹之余,往往会认为这是市场化改革的必然结果。其实,按照哈耶克对自由和道德关系的分析,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识。上述种种触目惊心的现象,可能不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结果,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尤其的体制方面的根源。 在一个引入了市场机制但又缺乏限制政府权力的社会中,政府官员腐败寻租案件大面积发生,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急遽拉大,是自然和必然的。在政府官员腐败大案要案不断被曝光的社会中,如果人们连政府官员都不敢相信了,又如何能建立起商业诚信系统?又怎么能期望普通百姓和企业界人士有道德自觉和道德自律? 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中曾指出,“ 在一个人身自由与个人责任被破坏殆尽的制度中,无论[ 人们的] 良善愿望,还是组织的效率,都不足以维系[ 社会的] 行为准则(preserve decency ) ”,恰恰说明了这一道理。 第二,在一个商业伦理缺失、道德风气日趋败坏的社会中,可能有部分人期望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控制社会并进行道德教化,因而主张不要“折腾”,应暂缓启动政治体制改革。这实际上又是一个莫大的误识。在“自由企业的道德因素”的讲演中,哈耶克专门曾谈到了这一点。据哈耶克说,19世纪的英国著名思想家约翰·密尔曾认为,在人们尚未获得遵循信念和信仰的指导而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时,“别无选择,只能默默地服从某个阿克巴(Akbar)或查理大帝,假如他们有幸能找到这样一位君主的话”。哈耶克认为,这是一种非常糊涂的认识。哈耶克主张,不要等到人们的道德水准提高了,再进行宪政和法治体制建设,而是要首先建立自由民主的社会体制,在自由之下才能期望人们的道德水准不断提高。故此,哈耶克说他非常赞同西方一位叫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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