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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法国报纸摘要: 人民日报新大楼在网上成为敏感词

« 人民日报 » 新大楼设计楼高150米,楼顶上计划建造一条直升飞机升降场,大楼因此得到了“航母”的绰号,但大楼建造期外围的脚手架的围包出的不雅形状,更让人议论纷纷。正是因为这一形状,网民才不停调侃 « 人民日报 »大楼与央视大楼是如此般配,调侃与批评让央视大楼与« 人民日报 »新大楼蒙上了一层隐晦的色彩。 由南京建筑学院教授周琦负责设计的 « 人民日报 » 新楼与中央电视台新大楼遥相呼应。中国央视大楼建造长达十年期间同样受到网民和民众舆论的讥笑与批评。 央视大楼的绰号至今仍为“大裤衩”,计划2014年竣工的 « 人民日报 » 的新楼则被网上大量的批评成为“夜壶”、“航空母舰”或“迪拜帆船建筑”山寨肥胖版。 央视大楼的设计师克拉斯与切仁一直被中国网上批评用裸体女人图像作设计蓝本,建造官方权威的喉舌大楼,而西方记者则批评他们用超前的智慧来为中国官方新闻媒体服务。但« 人民日报 »大楼设计师周琦却对网上的负面批评不以为然,反而认为任何新生事物都会遭到抵触,一旦建造完成,人们就会欣然接受,即使今天人们用一些不雅的比喻或绰号形容建筑,周琦说,哪怕有人用企鹅来形容 « 人民日报 »未来的大楼,他也不会放弃这一设计。尽管如此,周琦还是取消了顶楼直升飞机升降场的设计。更具讽刺意义的是,从4月中旬,« 人民日报 » 新大楼这几个字因为在网上引发越来越多的尖锐批评而成为敏感词,被禁止搜索查询! « 世界报 » 常驻上海记者哈罗德在经济和企业栏发表文章,介绍评论中国网上购物网站著名的阿里巴巴和淘宝创建人马云即将引退事件,并把马云称赞为改变中国人生活方式的人物。 马云将从这个星期五(五月十日)退出阿里巴巴与淘宝的执行总裁领导,但仍然保留公司主席职务。马云认为新的一代将会更好领导这个企业。而马云本人,将作新的思考,寻求新的创造革新。 « 世界报 » 的文章评价马云是一个不知停顿的人,除了辛勤工作,勤奋思考,还对许多事情感兴趣,而且热爱生活。尽管马云将一个艰苦创业阶段默默无闻的网上服务,成功变为市值34亿美元的中国第一大购物网站,但他从不满足现状。马云并不寻找财富,他寻找机遇,机遇则给他带来巨大的财富。与其他中国亿万富翁不同,马云仍然为普通中国人的需求服务,他所创建的阿里巴巴和淘宝与世界上其他实力强大的网上购物服务齐名,更在中国市场独占鳌头。在每天一千六百万网上购物邮寄包裹中,阿里巴巴与淘宝占一千万。 马云的故事从很早就开始,这个经历文革的小个子杭州人,从来不怕苦,也不怕挑战,他年轻时经常敢于跟个头比他高大的人打架。因两度高考落榜,加上小个头,他连到旅馆找工作也曾被拒绝,他是在杭州一家函授学校担任英语老师的时候改变了命运。他创立了一家翻译服务公司,取名海博。也因他的英语水平,而得以有机会作为翻译陪同一个官方代表团前往美国西雅图。在那里他第一次听到了因特网这个名词,他下决心回到中国也要创建因特网。马云的中国因特网首先是他创建的中国黄页服务,但并没有很大成功。 在经过几年在北京商业部下属的网络摸索之后,1999年,马云回到杭州,联合十七个知己,创立了阿里巴巴,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马云提供了发展机遇,如今这个网上购物服务已拥有两万四千名员工。« 世界报 » 最后说,马云出身平凡,他的成功被认为是从底层升为成功的人,马云喜欢思考,喜欢创新,但很随和,人们很难把他归类。 今天法国全国性报纸头版头条主要围绕法国总统奥朗德执政一周年的总结和法国左翼社会党政府宣布的部分私有化措施和叙利亚局势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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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进入专题 : 冤假错案    ● 沈德咏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我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的。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三是对社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法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在西方,法官与公正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而如果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第二,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排除“文革”期间那种人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情况,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一,既可能发生在此时,也可能发生在彼时,既可能发生在此地,也可能发生在彼地。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经在多个场合都讲过程序公正优先的问题,为什么要反复讲呢?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比如说,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同时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救得了我们。   第四,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无理“闹庭”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将这种情况轻易扩大为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见,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依靠的重要力量。   第五,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范冤假错案。我们已经进入21世纪,科技发展进步日新月异,光学技术、生物技术、电子技术、纳米技术、基因技术已得到普遍应用。众所周知,科技的应用,最快的是两个领域:军事行动和打击犯罪。关键是我们敢不敢用、会不会用。无论是传统科技还是现代科技,本身都有一个科学使用的问题,既要敢于使用,又要善于使用,既要作为重要的认识手段,又不能盲信盲从。比如DNA鉴定,上世纪90年代初,200个人左右就有一个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现在的吻合度已达到4万亿分之一,说明科技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在美国1989年“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件中,一位女银行家在慢跑通过曼哈顿中央公园时被殴打和强奸,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5名14至16岁的少年,在漫长讯问后嫌疑人陆续认罪且进行了录像,尽管他们后来坚称是遭到刑讯后被迫录下的,但由于这些“强有力”证据认定罪名成立,分别判处5至15年监禁,2002年案件真凶出现和新出现的DNA鉴定结论均表明当时的有罪认定是错误的。在日本菅家利和强奸杀人案中,菅家利和1992年被判终身监禁,2009年无罪释放,判有罪和判无罪的主要证据之一都是DNA鉴定结论,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尽管科技手段有其不足但其在提升办案质量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我们决不可因噎废食,只能适应时代要求使用好科技的力量。因此,为充分运用科技力量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加快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特别是要加大对老少边穷、基层技术装备落后地区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基层科技运用能力。   第六,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加强群众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合理借助群众的力量、智慧,可以有效弥补专业法官认识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长期以来,“杀人偿命”的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广,一个命案发生了,方方面面都很关注,特别是被害方,要求尽快破案、严惩罪犯的呼声往往很强烈,也很容易得到社会群众的同情与支持。设身处地地讲,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法院审判的必须是真正的罪犯,而认定犯罪靠的是事实和证据,因此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极为重要。一是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我们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侦办案件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获得安宁祥和的愿望也是好的,但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在实践中,受制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时候正确的做法只能是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绝不可做“拔到筐里都是菜”的事。二是避免冤假错案是要有代价的。从认识规律的角度上看,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现的,一般以为,西方国家有较为完备的司法制度,可能不会有冤假错案,而事实与人们的想象正好相反。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的研究团队有一个结论:美国死刑案件无辜者被错判死刑的比率为5%。他们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教授主持的全美死刑适用研究报告。这项研究由美国联邦司法部委托詹姆斯教授组织开展,是美国对死刑进行的最完整的一次统计研究。前面讲到美国和日本的两个错案,还有去年6月12日宣告无罪的澳大利亚琳蒂谋杀案(即著名的“暗夜哭声案”),琳蒂于1981年被控犯谋杀罪并被判处终身监禁,历经31年才被平反昭雪。这些案件,在当时都认为没有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是真凶归案,或者是科技进步,冤假错案才得以纠正。可以看到,错案不只是中国才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最重要的还是要研究如何能够有效预防、一旦发现能够及时纠正。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三是及时把真相告诉老百姓。消除疑虑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许多案件是否确为错案姑且不论,但由于长期拖延,真相迟迟不公布,让法院极为被动,最终结果无论如何都难以赢得信任。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刑事审判要适应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去衡量和评判。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理解支持,充分重视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一些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案件的审判,可以考虑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观审团旁听观审,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总之,我们要积极主动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为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   第七,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我们的司法工作,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党的领导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重要的政治保障。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包括防范冤假错案,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最为重要的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会同公安、检察等专门机关,贯彻落实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做好基础工作对防范冤假错案十分重要,这就是侦查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大厦决不可建在沙滩之上。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还是要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须坚决杜绝。既然当了法官,我们就要有一点这样的铁面无私的思想境界。历史终将证明,我们这样做,是有利于捍卫党的事业,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总之,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与其他专门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搞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全流域治理”,各自发挥好在防范冤假错案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作用。公安、检察机关在前些年卓有成效工作的基础上,强调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这必将进一步提高侦查、起诉的质量和水平,进而为真正防住冤假错案提供重要基础。刑事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本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进入专题: 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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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谷飞鸿 | “世界新闻自由日”与言论自由

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World Press Freedom Day),“世界新闻自由日”的设立,目的是提高社会各界尊重新闻自由的意识、提醒各国政府尊重民众言论自由的权利,让民众知道在世界各地言论自由遭到侵犯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让新闻自由”(图片:美国国务院) 1993年联合国大会宣布将每年的5月3日定为“世界新闻自由日”,“世界新闻自由日”的宗旨,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所提到的保护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基本人权是一致的,没有这些权利,民主社会的发展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个缺乏言论自由的社会,是很难发展出真正独立、多元、公正、有公信力的传媒的。而一个缺乏独立、公正传媒的社会,不但政府运作不透明,还很容易导致政治腐败、官府欺压民众现象的出现。 “世界新闻自由日”的设立,也是为了告诉民众,世界上还有许多有良知、有正义感、有献身精神的记者、编辑、媒体人仅仅因为提供真实的新闻报道或评论而被捕入狱、遭到人身迫害甚至被杀害。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1997年开始,在“世界新闻自由日”之际颁发“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Guillermo Cano World Press Freedom Prize),以表彰世界上为言论自由作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尤其是在危险的工作环境下为新闻作出贡献的传媒人士。自1997年以来,已有16位来自14个国家的传媒人得到过该奖。 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是以哥伦比亚新闻工作者吉列尔莫•卡诺的名字命名的。吉列尔莫•卡诺曾在他所工作的日报上发表系列文章,揭发贩毒集团与该国政客间的关系以及毒枭对该国政治运作的影响,结果于1987年被谋杀在报社大楼前。为了表彰吉列尔莫•卡诺为维护社会正义、新闻自由而献身的英勇行为,10年后联合国设立了吉列尔莫•卡诺世界新闻自由奖。 吉列尔莫•卡诺塑像(照片:SajoR) 今年的“世界新闻自由日”到来之前,美国国务院开展了一项运动“让新闻自由”(Free the Press)。国务院表示,目前在全球的许多地方,试图报道真实新闻或行使自己言论自由的新闻工作者遭到监禁、攻击、恐吓、流放或杀害,许多传媒人被迫沉默。为此,美国政府呼吁各国政府保护人类普遍的言论自由权。 《美国参考》报道,早在美国建国前,保护新闻自由就已成为美国的理想。1735年的“约翰•彼得•曾格案”(John Peter Zenger)为新闻界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及新闻自由开创了先例。在此案中,殖民地的陪审团与英国的法律传统决裂,宣布纽约报纸出版商曾格不可能犯有煽动性诽谤罪,因为他的报纸对英国政府的批评属实。 建国后,在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中,清楚地写明“国会不得制定……限制言论自由或新闻出版自由的法律。”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以简洁的语言展现了美国最基本的信念之一:通过提供自由言论的论坛,新闻对发展民主政府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条修正案》是长时间政治辩论的成果。修正案的制定者很清楚他们放宽的是一种什么样的自由。当时的新闻媒体观点性很强,党派色彩很浓,充斥着激烈的人身攻击。《独立宣言》作者托马斯•杰斐逊坚定地支持新闻出版自由,杰斐逊曾写道:“如果要由我来决定我们应该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但同时他也说:“我对我们报纸的堕落以及报纸撰稿人的极度恶意、庸俗和虚假深感遗憾。” 美国政府官员有时也会力图不让新闻媒体发表敏感资讯,但美国的新闻记者和编辑人员通常会按照自己的道德原则来确定某一新闻是否会损害国家安全。外国访问者常常会惊奇地发现,在五角大楼走廊里有上百名记者在没有人陪同下自由来往搜寻新闻,即便在战时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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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耀桐:党务公开八议

许耀桐:党务公开八议 进入专题 : 党务公开    ● 许耀桐 ( 进入专栏 )        中共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在“四大公开”中,中国共产党把自身的党务公开名列首位,足见对党务公开的重视。党务公开,是政党民主化的一个鲜明体现,尤其是作为长期执政的执政党公开申明的主张,不但是对本党的党员、而且也是对社会的公民所做出的一项郑重的政治承诺。党务公开问题,现在已越来越引起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关注,期待着成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工程。本文围绕党务公开的话题,阐述以下八个基本看法。      1.党务公开的性质功能      世界上的政党无非分为两类,一类为专制性质,一类为民主性质。作为专制性质的政党,党内事务保持神秘状态,党的首脑和少数领导成员掌握所有机密,党的任何一项决定、行动,也都由党的首脑或少数领导成员作出,始终保持着至上而下的单向传达通道,其他的党员只需听命服从。作为民主性质的政党,党务公开则是其首要标志。依据民主与自由原则,从党的干部到普通成员,大家享有知情权的同等权利,党内事情通过党的各种会议讨论决定。由此可见,以党务公开与否作为衡量标准,凡是党务神秘、进行暗箱操作的,必定可以判断其是专制性质的或密谋性质的政党;而凡是党务公开、全体党员能够共同参与的,就必定可以判断其是民主性质的政党,而且党务越公开、越开放,政党的民主性就越强,民主化程度也就越高。从这一基本点出发,党务公开具有检验的功能价值,对于一个能否称得上民主性质的政党来说,不在于它的章程、制度对于党务公开规定的怎么样,而在于它在实践中对党务公开做的怎么样,取得的实际效果又是怎么样。能否把党务公开的理论和制度规定应用于实际,成为检验政党是否具有民主性质的试金石和分水岭。      2.党务公开的基本内涵      党务,即为党的事务;事务,即为事情和任务;公开,即是公布开放。概言之,所谓党务公开,就是要把党所做的事情、任务,开展的活动和管理,向全党和党外公布开放。这样的公布开放,是要公布党务的过程、结果,并接受相关的询问、质疑。党务公开,是世界上的共产党建立党组织并推进党的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一贯主张。共产党作为民主性质的政党组织,决定其必须实行党务公开。党务公开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是由中国共产党首先提出来的。2004年9月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认真贯彻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随后,2007年党的十七大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2009年9月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0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等文件,又都强调了党务公开的重大问题。党务公开的提出和推行,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      3.党务公开的历史典范      在世界共产党的历史上,实行党务公开的楷模典范,当属马克思恩格斯1847年创建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和1864年创立的“国际工人协会”(简称第一国际)。这两个以马克思恩格斯为创始人和以科学社会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组织,坚决地贯彻了党务公开。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当时并没有提出“党务公开”的概念,但是,马克思主义从一开始就主张党内生活的公开化和公开性的原则,并身体力行地推动党务公开。马克思恩格斯所倡导和实行的党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第一,党的各级职务向全体党员的公开开放;第二,党的中央委员会向全党作全党活动的公开报告;第三,党的各种会议议题在会前的公开开放;第四,党的各项会议记录在会后的公开开放;第五,党内各项事务定期向全体党员的公开通报;第六,党内思想言论和观点的公开开放;第七,党内争论和批评的可以公开进行;第八,党内财务收支的公开开放;第九,党内纪律监督的公开开放;第十,党内处置不良分子、违纪分子的公开开放。      4.党务公开的经验教训      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果断地推进党务公开,在继承马恩党务公开实践成就的基础上,又积累了新的成功经验。列宁对党务公开的贡献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一是党内重大决策应经公开讨论后决定。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决议未经通过之前,必须展开广泛的讨论或争论,充分自由地进行党内批评。例如,1918年在关于是否与德国签订《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和约》的问题上,列宁坚持召开中央和地方负责人会议,通过几次的公开争论和辩论,最终达成一致。二是党内允许公开存在不同的思想观点。例如,在列宁执政的七年间,托洛茨基、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布哈林等党的领导人,都曾在思想认识、政策主张等方面,多次激烈地反对过列宁。三是关于党的领袖的产生应经过党的代表会议展开公开、充分的讨论。例如,1922年,列宁写了《给代表大会的信》,提出当时党的几位主要领导人的优缺点,以便让全党同志选择自己信赖的领袖,并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列宁关于党务公开的这些措施,深得全党的赞成拥护。但遗憾的是,在列宁逝世后,斯大林阻断了党务公开的发展,破坏了马、恩和列宁的优良传统,致使党务公开消失殆尽、荡然无存。在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实践中,苏联共产党的党务重新恢复为神秘的领域,从而改变了共产党固有的民主性质。斯大林领导的苏联共产党的所作所为,还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共产党,造成共产党世界在党务公开问题上的整体性倒退。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惨痛的教训。今天,继续清除斯大林在党务公开领域残留的错误认识和体制障碍,仍是亟待完成的任务。      5.党务公开的工作重点      当前,党务公开的工作重点应主要集中于党的自身事务的公开方面。党务有两个范畴,即党的对外事务和对内事务。对外事务,例如,执政党围绕国家的内政、外交、国防的发展而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措施以及进行相应力量的配置等相关事务,实际上涉及到了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等方面,这些显然属于党的外部事务范畴。对内事务,主要就是党的自身建设的相关事务,例如,主要包含了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等基本方面,这些显然就是属于党的内部事务范畴。由此可知,两个范畴的党务各不相同,这样,党务公开也就有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党务公开,指的是党的外部及内部的所有事务的公开;狭义的党务公开则指党的内部事务的公开。目前,从中国共产党的实际情况来看,党所强调的党务公开,主要侧重于专指党的内部事务的公开,即搞好党内自身事务的公开。现阶段中国共产党所致力的党务公开,主要的工作重点就要放在党的内部事务的公开上。      6.党务公开的现实难题      自2004年提出党务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的党务公开已有了明显进展。党已经提出和形成了关于党务公开的多项制度,例如,建立了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党内情况通报使党情能够在党内得以及时的传达,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则使党员可以向党组织及时提出要求和看法,由此畅通了党内信息上下两方面的互通渠道;建立了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发布党内信息;建立健全了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拓宽了党员意见表达渠道,鼓励并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了良好的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环境。但是,目前的党务公开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这些难题集中在,党务公开除了需要保密之外,现在只是公开了一部分,仍然存在着该公开的而不公开的情况;党务公开的运行程序不规范,有的只是做一些表面文章,绕过了一些关键的环节;党务公开未能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有些地方根本就没有监督;党务公开的成效如何由党组织自身或领导者说了算,没有进行全面的科学的考核评价,甚至要由专门评价机构作出独立的调查评议。要解决党务公开及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这些难题,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深化党的建设,在已有的各项党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党务公开条例》的总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把党务公开落在实处。      7.党务公开的关键任务      现阶段推进党务公开的关键任务有四项:一是党务公开应做到列出“项目清单”。毋庸置疑,党有党的自身秘密,该保密的要保密,党务也不可能全部公开,这就需要划定党务公开和保密的界线,应基于“公开是原则,保密是特例”的要求,把必须公开的党务,开列出一个明晰的“项目清单”来。二是党务公开的程序规则应做到规范、实用。党务公开不能走过场,图个形式上的热闹,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步骤进行。三是“一把手”应成为党务公开的表率。“一把手”如果能够成为党务公开的积极的倡导者和执行者,党务公开就能够更顺利、更有效。这是当前党务公开能不能做好的关键,应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提高和监督。四是积极调动和激发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参与党务公开的热情,广泛参与评议和监督,推动党务公开的持续发展。      8.党务公开和其他公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愈发展,中国的民主也就愈发展。民主的发展,包含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两个方面的发展,具体就体现为“四个公开”,即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的关系在于,它们体现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发展的共同要求,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但从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之间的内在关系来看,发展党内民主是重点,必须先行一步,即首先在党内实行民主,通过党内民主的发展,才能更好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实行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互动。在政治公开化中,应以党务公开推动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这样会更有成效些,更能体现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如果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没搞好的话,很难说人民民主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也会搞好。中国共产党提出,“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主张“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是走一条通过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发展道路。这几年,中国共产党不断强调“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从而把党内民主放在最高的位置,认为缺失了党内民主,党的生命也就停止了。党还提出了党员是党的主体,要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这些都说明,党实行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至关重要,没有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人民民主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限制;把党内民主和党务公开搞好了,人民民主和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各领域办事公开就会更为顺畅地发展。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载《同舟共进》2013年第4期 进入 许耀桐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党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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