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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自由 | 6月21日:发课要求庭审笔录复印件被拒,申请合议庭集体回避复议书被驳回

2012年6月20日发课税案庭审中,发课律师当庭提出,由于合议庭与被告明显形成合谋,要求合议庭集体回避,被驳回。6月21日,发课公司路青到朝阳法院递交《复议书》,就驳回避的决定提起复议。武楠法官收下复议书,请示院长后称驳回复议申请,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武楠法官拒绝给庭审笔录复印件,路青问:这是公开审理,当事人有权查阅相关案卷资料,你不给,依据是什么?昨天庭审你当庭允诺给庭审笔录复印件,你说复印的人下班了,让我今天来取,所有律师都听见了。 武楠法官回答:昨天我没有说过。我不能出示相关规定依据。 ———————- 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258号(邮政编码: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事实与理由: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14点开庭,由审判长武楠、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 开庭伊始,原告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开庭条件。原告认为,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关于原告账簿凭证、“博雅园”项目、“上院”项目、“三影堂”项目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既未决定调取,也未向原告送达不准许调取的通知书。原告认为应当调取证据后才便于开庭,但合议庭答复,“本案开庭后再答复”。 开庭后,原告发现证人并未到庭,而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已为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则应该由人民法院通知,但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反而认为通知义务属于原告。 另,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已申请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并未安排。相反,在核对当事人阶段,原告发现,被告代理人尤鹏南属于本案应当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不应具有代理人资格,但合议庭认为,此事可以开完庭后再决定。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决定采用概括方式质证,不允许一证一质或者分组质证。原告认为,本案证据材料繁多,每一证据均存在瑕疵,且多属于专业资料,如果采用这一特殊的质证方式,不利于查清事实,据此提出异议,但合议庭不予采纳,并且导致原告无法核对被告所称证据所指,并且不允许原告核对被告所指证据名称、顺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综上种种,原告不得不据此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可能与被告存在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规定,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休庭期间,行政审判庭庭长宣布,“受本院院长委托,由我宣布:驳回原告回避申请”。原告据此提出复议。 原告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才导致以上不公正情形的出现。被告当庭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目录》(见附件)表明,其证据编组顺序完全符合合议庭当庭提出的关于举证的特殊安排。这充分说明,合议庭就本案如何举证与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形成合谋,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进行。 一、《证据目录》的形成时间。在开庭前,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该《证据目录》,表明该《证据目录》在提交证据之后形成。开庭期间,经原告强烈请求,合议庭方将该《证据目录》复印件分发原告,这份书面纸质材料属于打印材料,而被告当庭并无打印设备及打印行为,这说明该材料在开庭前已形成。这符合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时间条件。 二、《证据目录》的内容。被告提交的九组证据中有八组证据属于概括列举。分别为: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第六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这说明在证据的内容安排上,符合合议庭关于概括举证的特殊安排,如果没有事前的沟通、协商,合议庭与被告如何能形成90%的默契?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之规定,有理由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庭前合谋,影响审判公正,请求查核实情,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21日 ——————————————— 回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住  所  地:北京市朝阳区草场地258号(邮政编码:100015) 法定代表人:路青 申请事项: 申请人对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事实与理由: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0日下午14点开庭,由审判长武楠、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冯亚力组成合议庭。 开庭伊始,原告认为本案尚不具备开庭条件。原告认为,原告已向法院提出关于原告账簿凭证、“博雅园”项目、“上院”项目、“三影堂”项目的调取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人民法院在开庭前既未决定调取,也未向原告送达不准许调取的通知书。原告认为应当调取证据后才便于开庭,但合议庭答复,“本案开庭后再答复”。 开庭后,原告发现证人并未到庭,而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之规定,申请人申请出庭的证人刘正刚、胡明芬已为人民法院准许出庭,则应该由人民法院通知,但人民法院并未通知,反而认为通知义务属于原告。 另,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已申请被告执法人员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并未安排。相反,在核对当事人阶段,原告发现,被告代理人尤鹏南属于本案应当出庭作证的执法人员,不应具有代理人资格,但合议庭认为,此事可以开完庭后再决定。 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决定采用概括方式质证,不允许一证一质或者分组质证。原告认为,本案证据材料繁多,每一证据均存在瑕疵,且多属于专业资料,如果采用这一特殊的质证方式,不利于查清事实,据此提出异议,但合议庭不予采纳,并且导致原告无法核对被告所称证据所指,并且不允许原告核对被告所指证据名称、顺序,严重妨碍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综上种种,原告不得不据此认为,本案合议庭成员可能与被告存在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规定,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合议庭休庭期间,行政审判庭庭长宣布,“受本院院长委托,由我宣布:驳回原告回避申请”。原告据此提出复议。 原告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关系”,才导致以上不公正情形的出现。被告当庭提交的书面材料《证据目录》(见附件)表明,其证据编组顺序完全符合合议庭当庭提出的关于举证的特殊安排。这充分说明,合议庭就本案如何举证与被告在开庭前已经形成合谋,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进行。 一、《证据目录》的形成时间。在开庭前,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中,均没有该《证据目录》,表明该《证据目录》在提交证据之后形成。开庭期间,经原告强烈请求,合议庭方将该《证据目录》复印件分发原告,这份书面纸质材料属于打印材料,而被告当庭并无打印设备及打印行为,这说明该材料在开庭前已形成。这符合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与被告协商、沟通的时间条件。 二、《证据目录》的内容。被告提交的九组证据中有八组证据属于概括列举。分别为: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第四组证据、第五组证据、第六组证据、第七组证据、第八组证据、第九组证据。这说明在证据的内容安排上,符合合议庭关于概括举证的特殊安排,如果没有事前的沟通、协商,合议庭与被告如何能形成90%的默契?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之规定,有理由认为合议庭成员与被告存在庭前合谋,影响审判公正,请求查核实情,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路青 201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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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面前,需要诚实

  作者:何与怀      5月21日,广州《南方人物周刊》第299期出版,封面赫然醒目地印着:“1959-1961 大饥荒”。该刊以极大篇幅发表其记者何三畏、刘洋硕、林珊珊所写的深度调查报告:《以诚实和良知祭奠饥荒——1959-1961年的大饥荒记忆》,公开地坦诚地报道和评论上世纪在中国发生的那场骇人听闻的人为灾难,冲破了当局几十年的禁忌。文章直言不韪地指出:这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灾难没有“正式记载”和合理解释,没有被教科书承认,基本上处于屏蔽中。对于新生代来说,大饥荒的历史有如天方夜谭。这跟那场灾祸一样,是人类不应该犯的错误。      中国读者确是等待得太久了,这篇调查报告一经出版就马上引起巨大的反响,关于“大跃进”继之以“大饥荒”的话题成了舆论焦点。      本来,在中国民间,对那场大饥荒的纪念、追问和研究,一直就没有停止过。如前新华社高级记者、《炎黄春秋》杂志副社长杨继绳的惊世之作《墓碑:中国六十年代饥荒纪实》;如天津作家杨显惠悲惨感人的《告别夹边沟》……我还想到北京的章诒和在《伤今念昔,恨杀子规啼》(《〈五十年无祭而祭〉序》)一文中讲到的那位不知名的安徽作家。      章怡和发人深省地描述了他们见面时的情形:      这个人从黑色公文包里抽出一卷图纸,说:“我要写的都在这儿。”      图纸平铺在茶几上,俯身看去,它们像是农家村落平面图,毛笔手工绘制。除了猪圈鸡舍外,其余均为大小不一的房舍,每个房舍都填有姓名。有的写着三个人的姓名,有的是两个,有的是一个。他说,这是他的家,是1958年的家,一个几十口的大家。他逐一指给章怡和看,哪间屋住的是父母,哪间是祖父祖母住的,哪间是伯父婶娘,哪儿是兄嫂子侄们的房子。继而,他抽出第二张图,这是1959年的家,第三张是1960年。每张图的格局都一样,可房屋上标注的姓名,越来越少。翻到最后一张——图上只有一间小屋只有一个人的姓名,其它房间都是空白。      章怡和问道:“只剩一个人了吗?”      他抬眼望着章,说:“只剩一个人了。”      “剩下的这个人,还活着吗?”      “还活着。”      “他在哪儿?”      “他在这儿,就是我。”      愕然,哑然。悲而喜,喜而悲!过了好一阵,章怡和问:“原来的人去哪儿了?”      “都饿死了。章老师,整整一个村子都是黄尘滚滚,不见行人哪。”      天乎天乎,百姓何辜!章怡和心头顿感刀割一般,一把抓住他的手,泪水沿着面颊滚落。      这位来访者告诉章怡和:他成了孤儿,自己立誓——长大后一定要写家史,写饥饿史。几十年来他一刻不曾忘记当年的誓言。他对章怡和说:“我要提前退休。”遂指着图上那间小屋说:“我要回到这屋,开始写往事。我家的往事写完了,就写邻居的;我们村写完了,就写邻村的。一个村、一个村地写下去。”……      又是一个令人悲恸欲绝又令人肃然起敬的故事。这些勇敢坚定锲而不舍地追寻历史真相的人都值得我们尊敬!让自由的灵魂归来吧。就像《南方人物周刊》的文章所说,在历史面前,最重要的不是知识,而是诚实。对历史的态度,应该是只对历史负责,一切意识形态的偏见都应该靠后。我们必须回到那个我们已经告别的年代,直面惨痛的警示:永远不可回到那样的体制。让我们永远记住那些无辜的牺牲者。      人民日报社上海分社副社长李泓冰也公开发表文章回应《南方人物周刊》,题为:《请让孩子们拜读饿死人的“家丑”》。她说,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给历史整容,会唐突了现实,苍白了未来,弱智了后人。最可怕的,是家丑还可能重现,君不见,仍有人在为“文革”招魂么?李泓冰悲愤地发出一声怒吼:别拉着13亿人陪葬!      “夹边沟,我听见亡灵的悲诉……”,这是我几年前为杨显惠《告别夹边沟》一书所写的评论的标题。又一次,我坚信我在此文中说的话:   中国人敬畏历史。历史就在眼前流过,不会无动于衷。      往事无法埋葬。往事不会灰飞烟灭。或迟或早,往事都会一个个从坟墓里爬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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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远比大人物重要

  ——最早洞悉文革真相的人      作者:傅国涌      四十年前,当起自中南海的飓风卷地而来,浊浪排空,阴风怒号,多少老谋深算的权臣,多少武功显赫的元勋,多少权镇一方的封疆大吏,顷刻间都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他们乖乖地低下头颅,接受命运的安排,刘少奇留下的只是“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一句话。“文革”发生之初,许多在权力舞台上沉浮多年的高官几乎都没有搞明白到底是怎么回事,不知道老毛要玩什么花样,更不必说挺身而出质疑这场涉及全民族命运的动乱,公开说出自己的态度。      迄今为止,我们已知在历史的大浪前面,说出了真话,直指皇帝新衣的只是几个可敬、可爱的小人物,他们或被囚,或被杀,付出了青春和生命的代价,但一部“文革”史因为有他们的存在,才有了一点人的气味。历史应该铭记这些人的名字──王容芬、刘文辉、遇罗克、陆洪恩……他们比那些高居庙堂之上、曾被毛泽东打入地狱的大人物远为重要,他们当年对“文革”的清醒和洞察才是我们民族最宝贵的精神资源,他们身上显示的道德勇气也是人类文明赖以生生不息的根本动力。      王容芬透视红卫兵犹如纳粹运动      一九六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北京外国语学院东欧语系德语专业的四年级学生王容芬给毛泽东写了一封简短的信,一针见血地指出“文化大革命不是一场群众运动,是一个人在用枪杆子运动群众”,并郑重声明自己从即日起退出共青团组织。她曾参加天安门的“八一八”毛接见红卫兵,就是在这次红色海洋的集会上,林彪的讲话让这位学德语的学生想到的却是希特勒的讲话录音,她说两者简直没什么区别,从天安门广场回来,她强烈地感到“这个国家完了!这世界太肮脏,不能再活下去”。      她最终决定豁出去也要把自己的心里话说出来,她给中共中央、给共青团中央、给团校、给“伟大领袖”写信,贴上邮票寄出,然后买了四瓶敌敌畏喝下,她当时确是抱了必死的决心。可是等她醒来时,她已经躺在公安医院,接着被送往监狱。在关押了近十年后,她在一九七八年一月被判处无期徒刑,三年后被无罪释放。      为了那封信,她在狱中耗费了十三年的青春,进去时她是一个十九岁的花季少女,等到出来时她已经三十三岁,牢狱在她身上留下了永难磨灭的痕迹,她明显比实际年龄要老得多。她后来成了研究马克斯•韦伯的专家,进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研究所。她是幸运的,比起那些因为揭穿皇帝的新衣而遭枪杀的遇罗克们,她毕竟活下来了,见证了“文革”的潮起潮落,看到了造神运动的陨灭。      青年思想家刘文辉壮烈牺牲      当十九岁的王容芬说出“文革”不过是“一个人在用枪杆子运动群众”时,三十岁的上海青年右派刘文辉写下了洋洋万言的《驳文化大革命十六条》,他直言不讳地指出:“文化大革命强奸民意,疯狂迫害民众,是全民大迫害”,“当权者人人自装,登天安门城楼掀起疯狂的红卫兵运动,宣扬穷兵黩武,高唱世界革命,控制报刊广播,操纵全国舆论,对内专政暴行,镇压知识份子,焚书坑儒推行愚民政策,比秦始皇更犹过人之处,人人唯唯诺诺不敢言,陷社会暗无天日,使神州大地百业俱毁,遍地饥饿赤身,穷山荒乡,白丁文盲。工人不干活,农民不种田,学生不读书,教书者牛棚劳役,形形色色流氓高喊革命口号。武斗伤民,残酷迫害,抄家捕人,惨无人道……”他呼吁“民主主义者在抗暴斗争的旗帜下联合起来”。他和弟弟一起复写了十四份,以匿名信形式分别寄给北大、清华、复旦等十四所著名的大学。      一九五七年,二十岁的刘文辉因为给厂领导提整风意见而被打成右派,主动要求到艰苦的海岛上工作,一度想偷渡出境,被定为“现行反革命”,一九六六年春天被开除公职,押回上海老家监督管制,但他没有放弃独立思考和对民族命运的关切。如果说少女王容芬一眼看穿“文革”仅仅基于一种朴素的直觉,或者说是生活的常识,那么刘文辉是经过长期的理想思考,是有坚实的思想基础的,他读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书,也通读过《鲁迅全集》,而且对胡适的思想也不陌生,他曾起草一张大字报,让他弟弟乘夜张贴到上海交大的校园里,其中说:“我们提倡怀疑是反对武断,反对一切教条主义,一个自由独立的人和组织,对于一切思想,一切主义,必须要通过怀疑,而后可以相信,必须仔细考究过,然后可以相信,否则就是盲从。我们要提倡坚持独立思考,反对思想专制,反对精神奴隶。”         从中我们不难看到胡适思想对他的影响,这样清醒、理智的声音在一个举国疯狂的造神时代尤为难得。文革只能发生在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固然没有错。“文革”也只能发生在一个缺少独立思考的民族。刘文辉当然知道自己这样做意味着什么,他将为此献出生命,他对弟弟说,自己甘愿做当代的谭嗣同、中国的普罗米修斯。他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不去撞枪口,“全让毛泽东一人专制独裁,为所欲为,中国迟早会退到封建旧社会去!”“古今中外,反专制反独裁,必然有人以身许国,抛头颅、洒热血,唤起自难而软弱的民众奋起反抗,那末,今天就从我刘文辉开始吧!”      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月黑风高之夜,刘文辉兄弟双双被捕。一九六七年三月九日,刘文辉被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直到一九八一年,十四年后才宣告无罪。      音乐家陆洪恩死前慷慨直言      即使在黑暗、残酷的“文革”牢狱中,海外归来的上海交响乐团指挥陆洪恩不愿苟全性命,临死前夕他慷慨直言二十五分钟:“我想活,但不愿这样行尸走肉般地活下去。‘不自由,毋宁死’。‘文革’是暴虐,是浩劫,是灾难。我不愿在暴虐、浩劫、灾难下苟且贪生。”“文革消灭了真诚、友谊、爱情、幸福、宁静、平安、希望。文革比秦始皇焚书坑儒有过之无不及,它几乎要想整遍大陆知识份子,几乎要斩断整个中华文化的生命链。”“如果社会主义就是这样残忍无比的模式,那么我宁做‘反革命’,宁做‘反社会主义分子’,不做专制独断、一味希望个人迷信的毛的‘顺民’!”四天后,他被枪决。当时同狱的年轻政治犯刘文忠多年后写下回忆录《风雨人生路》,记录了这位音乐家生前掷地有声的这番话。      毛泽东亲自批准枪杀遇罗克      遇罗克因《血统论》触及了特权社会的要害而获枪杀,他早在“文革”之初就对“文革”充满怀疑,认为“这么不正常”。他是那个时代少有的几个清醒而坚强的思想者之一。与遇罗克相比,刘文辉受到的关注实在是太少、太少了,他弟弟刘文忠二OO四年在澳门出版的《风雨人生路》,印量很少,鲜有人知。我印象中只是《开放》杂志曾经有人撰文介绍过刘文辉其人其事。在祭奠“文革”四十周年时,不知还有多少人还会想到这个思想先烈,想到有人竟敢在“文革”之初冒杀头的危险也要说出真话。      四十年前翻滚的浊浪依然在历史中喘息,生者的头顶不是自由的蓝天,死者的亡灵未得到安慰,“文革”在四十年后仍是一个大大的禁区,欲纪念都不得,更不要说公开的反省和讨论。其中隐含的逻辑仿佛是不准公开言说的东西就是不存在的,强权迫使全民族遗忘“文革”,恰恰证明“文革”不应该被遗忘。我们拒绝遗忘,更拒绝有选择的遗忘,关注“文革”首先要关注刘文辉、遇罗克那样的冤死者和王容芬那样的幸存者,他们从一开始就洞穿了那场绵延不止十年的闹剧的奥秘。      我们更不能忘记,当遇罗克被枪杀后,高干子弟们曾经欢欣鼓舞,他们毫不隐晦地说“主席还是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的”。据说,遇罗克被枪毙的最后决定,就是公安部长谢富治上报毛泽东,毛亲自批准枪决令的。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id=8402008&boardid=1&page=1&1=1#84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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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時務 | 廣州三元里黑人猝死事件調查

文 / 曠達 在廣州越秀區公安局下發給警員的文件中,尼日利亞小伙 Celestine 在礦泉路派出所內死亡這件事,被稱之為「6-18事件」。 但在那些黑人眼中,這是一起「恐怖災難」。 當日下午2點左右,Celestine 和好友 Anayo 從三元里柏樂服裝城外搭電動自行車到山西大廈送貨。但下車時,雙方因車費糾紛引發打鬥。 「本來這段路只要5塊,司機要7塊!」這是事後 Celestine 好友給出的解釋,但據司機孫某同事李彬回憶,兩非洲人帶著貨物,因此車費自然會多收。 雙方爭執不下並上升到肢體衝撞,越來越多中國司機圍住兩個非洲人:「我們確實圍住他們打了,但是兩個黑人先動手的啊!」10分鐘之後公安趕到,帶走全身流血的 Celestine 回派出所審問,而不是將他送往醫院,並告訴前來詢問的黑人,Celestine 一切正常,沒有受傷,只是會調查一段時間。 但是第二日中午幾個黑人再次前往派出所要人的時候,他們卻被告知:「你們那個兄弟已經死了」。當天出版的廣州日報21版上則刊登了警方的通報,上面顯示早在18日下午5點,一名外籍男子突然昏迷,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屍表檢驗,未見損傷。其死亡原因正在進一步檢驗和鑑定。 當這條噩耗傳回非洲人聚集的柏樂商場,迅速激起了眾怒。 長期以來,非洲商人與廣州警方關係十分緊張,2009年曾發生過一起警察查護照時造成黑人死亡的事件,當時就有200多黑人圍堵派出所。 而這一次引發的糾紛則更加激烈,在附近唐旗、盈富商場做生意的黑人得知消息後,紛紛湧上街頭,堵住了廣元西路西向的車流。在其後與防暴警察的對峙過程中,黑人向警察投擲了啤酒瓶等雜物,但是街邊攤位的中國老闆明確指出沒有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 整個示威持續到晚上8點左右,尼日利亞商會代表與警方達成協議,將會調查這起案件。而到了6月20日上午,據BBC消息,尼日利亞駐北京大使館官員 Ademola Oladele 也公開向中國政府施壓,他們已經要求加入調查這一猝死事件,並且直稱廣州警方在拘捕該男子時「下了重手」,執法不當。 根據中國政府公佈的數字,有超過2萬非洲人在廣州經商,但一般認為這一數字偏低,最高可能達到 20 萬。 (詳細報道,請關注《陽光時務》6月28日最新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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