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许志永 | 公盟关于“7·23动车特大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7 月 23 日, 甬温线发生两列动车追尾的特别重大事故,据官方报道,截至今日已死亡 39 人,伤近 200 人。这是一起铁路部门或管理混乱、或软硬件存在缺陷、或各因素兼而有之导致的特大事故。铁路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此问题,我们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受害方和有关部门参考:   一、铁路部门应当承担全责   事发当日,铁道部发言人即将事故原因归为自然力,认定雷电天气是造成事故的主因,我们认为,在事件未彻底查清时作此判断是不负责任的。雷雨天气是常见的气候现象,防雷避雷设计是列车设计的必然要求。维持列车的安全车距是对车载电子系统的基本要求。所以,即使有雷电天气导致列车行驶缓慢甚至停车,两车追尾事故也绝非不可抗力。唯有明确责任,才能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铁路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   (一)法律的适用   有关部门近日展开了理赔工作,初步确定 17.2 万人民币的赔偿基数,在此基础上确定约 50 万人民币的赔偿额。我们认为,这一赔偿方案缺乏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据了解, 17.2 万元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15 万元,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2000 元,以及 20000 元的最高保险金。其依据分别为:《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事实上《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铁路事故条例”)的有关条款为无效条款。   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据此理应适用侵权法之规定,不设赔偿上限。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制定至今已 20 年,火车票早已翻数倍,而该条例规定的赔偿额至今认为 2 万元。从合同的角度说,这一条款显失公平,当发生纠纷的时候理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决不能拘泥于 2 万元的赔偿标准。   总之,我们认为,此次铁路事故索赔,应适用《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而不适用与侵权法相抵触的铁路事故条例之规定,以合理确定赔偿额。   (二)赔偿项目   1 、造成旅客一般人身损害。铁路部门应当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政府垫付的医疗费的,受伤旅客不再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前来探望、陪护亲属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   2 、造成旅客残疾。铁路部门除了赔偿前述项目外,还须赔偿致残旅客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此外,另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造成旅客死亡。铁路部门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寻亲、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赔偿额的计算标准   1 、区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考虑铁路部门的明显过错程度、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广泛且极其重大的影响、铁路部门的盈利情况和能够充分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其作为责任方除赔死亡赔偿金外,还须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 、关于收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本事故发生地即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温州,而温州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均高于浙江省的相应标准。考虑相当多的受害旅客是温州居民,且应贯彻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对事故的深刻反省,因此,各赔偿项目应适用《 2010 年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wzstats.gov.cn/infoshow.asp?id=9303) 所列相关数据。   3 、区分保险赔偿金和铁路部门侵权赔偿金。《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旅客办理“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相关保险费在相应火车票款内,“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事故发生后,受害旅客得到的“ 保险金 ”源于自己缴纳的保险费,而和铁路部门的赔偿无关。因此,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应当独立于铁路部门侵权赔偿金的给付。   4 、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标准。不分城乡一律平等。此原则符合侵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四)具体赔偿数额   1 、部分赔偿项目的确定金额。死亡赔偿金为温州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即 31201 元乘 20 为 624020 元。丧葬费按照温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应为 18805 元。   2 、部分赔偿项目的建议金额。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方生命、健康、人格的尊重和经济补偿。考虑各种因素,我们建议: 对死者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低于三十万元。 对受伤旅客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即不低于五万元,视伤害程度、获救情节等因素而定。   综上,对死亡旅客,合理的赔偿金至少应为 942825 元;加上保险赔偿金,应赔付一百万元以上。此外,若有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需死亡或致残旅客抚养,则铁路部门还应赔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结语   “ 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善后工作组于 7 月 26 日公布的“ 50 万元赔偿金”标准,并称要在短时间内完成赔偿。这既无法律根据,也有悖于其自我宣称的“以人为本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   受害方不满意“ 50 万元赔偿金”标准的,当然 有权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依法索赔。铁路部门及各相关国家机关应尊重每一位受害方的合法诉求,不得以违法手段阻挠受害方的维权活动。   “ 7 · 23 ”事故发生后,京沪高铁再次发生多起列车因线路问题的停车晚点事故,有关部门依旧将其归罪于雷电天气。自然现象是无辜的。理清思路,查明原因,妥善赔偿才能平息怨恨,重新树立民众对高铁的信心。   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没有对每一个生命个体的尊重,集体就是空洞的甚至邪恶的,我们期望从此事件开始,国家或者责任人给受害者公平合理的赔偿,以彰显对生命和法治的尊重。   公民(公盟) 2011 年 7 月 27 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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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马 尾 4.16事件证人证言

我是福建三网民“诬陷案”当事人之一吴华英、2001年‘6.24’“福清纪委爆炸案”蒙冤者吴昌龙的母亲周洪玉。 我是福建三网民当事人亲属,也是现场目击者。北京公民王荔蕻因关注福建三网民“诬陷案”而被构陷“扰乱交通秩序罪”入狱,当局此举实是三网民“诬陷案”的延续,王荔蕻即第四个网民案。 今天,我要为王荔蕻作证,她没有“扰乱交通秩序罪”。4.16那天,马尾法院现场被交通管制,所有车辆都绕道而行,迟到的网友和声援者都被拦在七道的警戒线外,未能来到围观现场。本着最基本常识,交通被管制了,又何来“扰乱交通秩序罪”?! 如果王荔蕻被有罪,我愿与她同罪,我当时也在现场。以下是我亲眼所见马尾4.16围观现场情况。 2010年4月16日是马尾法院开庭审理福建三网民“诬陷案”之日。那天早上6点许,我带着亲友团来到福州马尾法院大门口,网友关注团比我先到,他们在法院大门右侧。法院附近的保安正忙着围警戒线。这时,被拦截在外面的当地访民及网友纷纷来电告知:外沿街道也围起七道警戒线,车辆行人全部绕行,迟来的上千围观者被阻在外面,进不了法院大门口。幸好,我和亲友团早到一步,要不然,今天参加旁听都成问题。 不一会,马尾法院的大门口,来了好几百个身着制服的保安,把网友拉好的“防捣线”扯断,准备把关注团成员一一拖走。那时,急中生智的云南朱承志老先生拿着话筒主持现场:让众人为青海玉树的遇难者默哀,原本要赶走网友的保安一下子懵了,有的也跟着关注团默哀。 最后,三网民亲友团和网友关注团被转移到警察指定的区域法院门口左边大马路中间。我们四周被拉上了警戒线,保安、法警紧挨着警戒线围起两堵人墙,将我们与法院门口远远隔开。 凡能通往马尾法院的道路及居民区也围起警戒线,居民正常出行受阻,许多被围在路口的居民纷纷抱怨:无法正常上班、无法接送孩子、无法正常上街……… 8点许,对面开来几辆囚车,警车开道。 王荔蕻远远向着囚车呼喊: 游精佑!无罪!吴华英!无罪!范燕琼!无罪! 游精佑!回家!吴华英!回家!范燕琼!回家! 我们和关注团一起跟着呼喊。最后一起呼喊:我们爱你们!让公平正义比太阳更光辉! 不一会儿,我和其他亲属共七人一同进入马尾法院参加旁听。 经一个多小时的庭审,马尾法院把“诬陷罪”改为“诽谤罪”,判处范燕琼两年、游精佑、吴华英各一年的有期徒刑。 三网友被判有罪,全体关注团愤怒之极,高举拳头齐喊:抗议!无罪!最后,关注团在悲愤中撤离马尾法院。                     马尾4.16现场见证者:周洪玉                         2011年7月24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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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史记李双江儿子传

2011年09月08日 14:41:11 李天一者,军旅歌唱家李双江之儿也。长江遇学生梦鸽,生天一,宠之。天一年十五,状魁梧,伟观视,巍巍然似大人。酷爱开车,遂改装宝马,驰骋东西,纵横南北。某秋日,天一开宝马与哥儿们尾随一别克车进小区,别克忽减速,宝马不得不急刹车,遂下车,拳头说话,暴打别克车夫妇头破血流,并大喊“谁敢打110”。旁观者不堪其嚣张,围之,李跳入草丛藏身,被搜出,扭至官府。论曰:子不教父之过也。天一年纪轻轻,违法累累,老子唱红,而儿子纨绔,岂不悖哉。 上一篇: 李双江儿子开宝马打人案法律分析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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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李双江儿子开宝马打人案法律分析

2011年09月08日 08:18:51 今天媒体报道了,李双江儿子开宝马打人事件。诸多元素的组合,给人一个京城恶少的形象:肇事者是歌唱家李双江儿子,15岁无证驾驶无照宝马(宝马车是改装的,内有“人民大会堂临时车证),身高1米8左右,与另一辆一辆牌照为晋O00888的奥迪(套牌车)司机合伙殴打一对夫妻至头破血流,还大喊“谁敢打110”,而事件起因是嫌这对夫妻汽车减速不当,在打人后又试图逃窜。种种迹象表明,这是典型的富而不仁、富而骄横的纨绔子弟恶风。     这个事件,法律处罚也很清楚。横行霸道,殴打他人,是寻衅滋事行为,但因肇事者才15岁(未满16周岁),作为未成年不涉及犯罪,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同时,无证驾驶无照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99条,分别处以二百以上二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机动车的,应当恢复原状,并予以罚款二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得非法改装,但没有规定罚则,系一大漏洞,故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处理)。对于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未规定罚则,亦是一大漏洞。     纵观本案,违法累累,李双江是“子不教,父之过”。当然,法律处理目的还是在于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毕竟是未成年人,如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反之如果错而不改,继续发展下去,则可能会是高衙内了,那真是坑爹的一代了。     上一篇: 扶起跌倒老人法律指南:救人事大…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90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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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亮 | 《南方都市报》声明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公告

2011年09月07日 20:42:12   昨天晚上,自辽宁出差回京。途中得知,针对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的第十号公告,《南方都市报》将发表声明,予以否认该公告所称的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与《南方都市报》积极互动、化解矛盾的情况。到家,声明已经出现在网上。我想,南方报系对此还会有后手。     据2011年9月6日23时许,《南方都市报》通过官方认证微博发布《关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系列报道的声明》,声明中指出:     “一、本报发表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系列报道,系履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职能的本职工作,并无受任何人或任何机构误导。     二、本报从未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确认该系列报道中某篇报道失实、部分失实、严重失实或其它类似表述。     三、本报不认为自身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之间存在矛盾。任何从事慈善等公益事业的个人或机构,均有义务接受舆论的观察与监督,本报支持任何真正的慈善行为。     四、本报任何时候均欢迎有关方面按照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应当说,南都的声明很给力。     2011年9月5日,卢俊卿才通过个人微博和公司网站,以《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第十号公告》的形式称“协会对《南方都市报》受误导所发表的严重失实报道提出郑重交涉后,已经得到积极反馈。双方均通过可靠渠道传递了积极的信息,表达了化解矛盾,不激化矛盾的意愿”。 http://www.wecba.org/news_info.asp?id=1279     网友们读完公告,多半会产生疑问:是真的吗?还好,我们没有“你信不信由你,反正我信”。     声明澄清了人们的疑问,我因此对卢家军的诚意和公关方法与目的产生了更深的怀疑。       上一篇: 法制日报对朔州“6.23”强拆血案…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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