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王克勤 | [转载]“大爱清尘”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制度建设的建议

原文地址: “大爱清尘”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制度建设的建议 作者: pekingweibo010 “大爱清尘”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制度建设的建议 “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 (以下简称“大爱清尘”) ,是由著名记者王克勤、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联合发起,由新浪、搜狐、腾讯、天涯、“支付宝公益”协作的一项公益行动。该行动旨在救助处在死亡边缘线上苦苦挣扎、缺失救助与关心的中国数百万尘肺病农民工患者。 据卫生部统计, 截至 2006 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 676562 例,其中九成是尘肺病,尘肺病占职业病例总数的 91.11 %, [1] 但专家估计,实际发病要比上述报告的例数多 10 倍。即,达到六百万之多。 卫生部目前统计的煤矿尘肺病数字,仅仅是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还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 [2] 大爱清尘的志愿者在救助中发现,几乎每个尘肺病人都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顿,“越贫困越尘肺,越尘肺越贫困”,这一群体的生命和健康亟需引起重视。 在大爱清尘进行援救的过程中,经过调查,逐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尘肺病、职业病防治中,仅靠病发后的救助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应通过对目前法律的修订,以及设计新的制度,从源头上来遏制职业病高发的态势。 因此,大爱清尘行动谨此提出几点制度上的建议,希望各位人大代表予以考虑。   一、        在《刑法》中增设 “ 防治职业病不力 ” 罪名。 ……………………………………………….. 1 二、        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制度。 ………………………………….. 2 三、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职业病的 “ 防 ” 。 ………………………………………………….. 3 四、        建立劳动警察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4   一、     在《刑法》中增设“防治职业病不力”罪名。 根据大爱清尘在具体救助活动中的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企业主或者责任人因为职业病防治不力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情况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135 条的“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立法并不明确,我们也没有检索到因此罪名而追究防治职业病不力责任的案例。 由于职业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面广,因此,其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严重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也严重于“恶意欠薪罪”。 因此,我们呼吁:在刑法中考虑增设“ 防治职业病不力罪 ”或“重大职业病事故罪”等类似罪名,以遏制职业病高发的态势,构建和谐的社会劳资关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     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制度。 在大爱清尘进行救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通过个体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原因之一即是:这一群体几乎很难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因此,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要求。 目前的法律援助服务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 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 存在以下问题: (1)       没有专职律师,将援助工作交由各律师事务所承办,援助质量难以保障。 (2)       办案补贴非常低,无法满足援助律师基本支出,援助积极性不高。 2、 各级工会设立的法律援助部门。 存在以下问题: (1)       没有专职律师,将援助工作交由各律师事务所承办,援助质量难以保障。 (2)       办案补贴非常低,无法满足援助律师基本支出,律师承办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 3、 律师自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像广西北海案、黎庆洪案等典型案件,多位律师自发组成的援助律师团,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但是,无法解决广大弱势群体对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的要求。同时,也因资金问题被限制。 4、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如: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向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再如: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向工伤职业病职工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实践证明,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是超值的。但是,他们的生存环境却是严峻的,他们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健全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措施。 综上,我们呼吁: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在职业病防治领域,建立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优质法律服务的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这是化解社会矛盾,使广大弱势群体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权的必要保障,也是推动弱势群体建立法治信心和社会正义信心的重要保障。 三、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职业病的“防”。 针对尘肺病诊断和救治问题,大爱清尘曾邀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 任医师、教授郝凤桐先生提供意见。郝凤桐教授认为,职业病的本质是人为造成的,因此,预防是根本的。如果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力度的话,可以大大减少尘肺病、职业病的数量。 上世纪 80 年代的时候,职业病防治效果明显,从事职业病鉴定的医师甚至有了危机感,怕这一职业行将消亡。但 90 年代以后却迅速攀升。 大爱清尘志愿者在救助中发现如下三个突出问题: 1、   社会对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的意识低下。 在救助中,我们发现,很多农民工在最初从事有尘肺病危险的工种时,都不知道将导致尘肺病。而一旦知道后,已经晚了。 社会各界对相关职业病的宣传力度不够,是导致职业病高发的原因之一。 2、   基层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中行政不作为。 在实践中,有很多检查都是“走过场”,政府行政管理意识和力度都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职业病防治的需要。 3、   职业病防治所及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意识不强。 职业病防治所很少能到基层工厂强行要求工人进行职业病诊断,甚至在接到举报时,查出的意愿和力度都不够强。 4、   企业违法成本低、防治职业病意识淡薄。 我们在救助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导致了职业病后,违法关停或注销企业,然后到别的地方继续开办企业,这不仅导致维权难,在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的情况下,企业反而变本加厉,无视职业病防范。 因此,我们呼吁:鉴于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后果,在我国的经济发展稳步前进、国民积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应当强化对职业病防范的行政监管力度,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出台了问责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出台具体的行政举措,像当年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一样,大力气提高对职业病防范的行政监管力度。 四、     建立劳动警察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体系,比较繁复。在大爱清尘的救助、调研中发现,一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拖延诉讼长达 4 年 8 个月。一旦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败诉,其权利保障将成为泡影。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劳动警察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起到历史性的效果。 比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拨打劳动警察报警电话, 3 分钟内劳动保障警察到场后固定了现场证据,做好了发生工伤事实的笔录等。这样劳动者就不在位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再进行无休止的仲裁、诉讼。 再如,一旦发生职业病,可以拨打劳动警察报警电话,进行查处,同时固定证据,避免在后续的诉讼中导致时间拖延,使这些职业病人“死在维权路上”。 因此,我们呼吁,建立劳动警察制度,为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以上建议,是防治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社会稳定、建立弱势群体的法治信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请予考虑!   此致   敬礼     “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全体志愿者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日                                                        [1] 贺天宝《尘肺病患者人数每年增 10% 电焊工成主要发病人群》 上海 解放网 – 新闻晚报 , 2009-04-29 。 [2] 陈娉舒《我国职业病人超过两亿》《中国青年报》 2007 年 5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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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从香港立法会质疑特首看北京两会

从香港立法会质疑特首看北京两会 作者:杨恒均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3-3 本站发布时间:2012-3-3 10:52:25 阅读量:324次   今天有网友问我,曾荫权都写明了是香港的“最高行政长官”,怎么媒体说批评就批评?甚至在没有任何证据(用利益交换招待)的情况下,穷追猛打?还有那个立法会,叫特首去问答,人家曾特首都含泪道歉了,可那些议员还是不依不饶,他们凭什么那么牛?为什么香港的自由媒体与立法会有如此大的权力?   要说清这个问题,先简单介绍一下事情的来龙去脉。不久前,有媒体爆出香港特首曾荫权到澳门与泰国度假时乘坐了他富豪朋友提供的交通工具:豪华游艇与私人飞机。曾荫权为自己退休后打算,在深圳租了一套房子,房子的开发商黄楚标是政府发牌的香港数码广播的主要投资者。虽说曾荫权租房是按照市场价,乘坐朋友的私人飞机与游艇也都付费了,但有几位立法局议员抓住不放,质疑他是否有利益输送。香港廉政公署2月27日已决定对此立案调查。今天,立法会传呼曾荫权到场接受质询。为官45年,一直以来享有清誉,还有几个月就退休的曾荫权承认自己的行为动摇了民众对香港制度的信心,他深表道歉。他说,澳门和泰国的事都对得起良心,他将退掉深圳租住的房间。   良心是靠不住的,而靠政治人物用道德来自律更是不靠谱。好在香港靠的是制度与法治。在这起事件中,我们首先看到香港媒体的自由度是如此之高。在中国大陆任何一个省市,恐怕你是看不到当地媒体质疑“最高行政长官”这类镜头的。   大陆一些城市居民可以到香港“自由行”。他们怀里揣了一些钱来到香港,大肆购物。如果让我建议的话,我希望大陆的官民们利用“自由行”到香港的时候,能够用心研究一下香港的新闻节目与报纸,那样的话,“自由行”也许能够收获更多的“自由”。香港的自由,我看行!   其次,在这起事件中,我们看到了立法会对最高行政权力的制约。那么,立法会是个什么样的机构呢?   让我们看看《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就立法会的成立及职权订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分区直接选举与经功能团体(间接)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税收和公共开支;以及监察政府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有权弹劾行政长官等等。   看到电视机上反复播放曾特首含泪道歉与立法局议员毫不留情的质疑,大陆网友真是羡慕嫉妒恨啊。其实,我觉得大可不必这样。就拿香港的立法局这种机构来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有了——包括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   只不过这玩艺在美国叫国会,在有些国家叫议会,在台湾叫立法院,而在中国大陆,则叫人大——人民代表大会制。而且,巧得很,再过四天,两会——人大与政协——就要召开一年一度的会议了。为什么说中国人大和香港立法会是一样的机构?   大家可以翻阅一下宪法,也可以打开中学课本或者百度百科查看一下对人大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主要职权:(一)最高的立法权,(二)最高的决定权,(三)最高的任免权,(四)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等等。   如果对比香港立法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你会发现他们的职能几乎没什么区别,简而言之就是立法,监督政府,任命与罢免(弹劾)各级官员等。当然,也有一些不同之处,那就是我们的人大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香港特首虽然也有权解散立法会,但对立法会并无领导权。就我的观察,香港特首出席立法会时,从来不是以领导的身份讲话,而是接受监督、质疑与批评为主。香港立法会对权力的限制与监督,不是削弱了这个政权,贬损了这种制度,恰恰相反,让港人对这种制度更加信赖。   正如香港《基本法》是在《宪法》之下,我们也许可以说,香港的立法会也是在人大之下。所以,我倒想建议,希望中国的各级人大能够向香港的立法会学习,不要当聋子的耳朵,要依照法律切实运作起来,起到监督政府的作用。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议会如果不那么和谐,人民代表与官员都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社会就相对和谐;而如果一个国家的议会开得和和气气、掌声一片,官员与代表们争先恐后地表扬与自我表扬,社会肯定不会那么和谐。   如果说台湾地区的民主选举离我们有点远,那么北京领导下的香港地区的自由与法治,就在我们身边不远处。改革从哪里再出发?不妨从身边开始。   杨恒均 2012-3-1于香港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以上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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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 立法恐惧,大可不必——我看反虐待动物立法

立法恐惧,大可不必 ——我看反虐待动物立法 2007年在黑熊救护中心跟获救黑熊的近距离接触,目睹了这些有着与人类相同生理结构和神经系统的动物在经历长期取胆后留下的身心后遗症——身体肢体畸形、残缺、高比例的肝胆疾病、强迫性精神病……。但那时活熊取胆还属不便公开的话题,知晓者寥寥,极小范围的议论也很难见诸媒体。七年后归真堂上市消息引起的激辩,活熊取胆进入了公众视野,成为一个公共话题。话题围绕活熊取胆展开,却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延展到怎样对待动物,尤其那些感知能力与人类相差无几的动物。 激辩中自然会形成不同观点的对垒。有意思的是一种我称之为立法恐惧的观点,认为目前呼声颇高的反虐待动物立法呼吁是危险的。这种观点持有者不乏反对活熊抽胆的,但认为呼吁立法陷入了“立法万能论”;而坚称动物是私有财产的,认为呼吁立法遏制虐待动物,是对财产权的侵犯;更有代表性的看法是担心公权介入收缩公民权利空间,昨天还有人在我微博留言:“不能上升到司法呼吁,公权力参与就是让渡权利而不自觉了”…… 然而,宪政民主国家中不少法律起初就来自民间呼吁。公民就某种关切——如防止政府侵害、为应珍视的价值免遭破坏等——要求立法,是极为正常的政治现象;能否进入立法程序、能否成为法律,则要经过征集、辩论、游说、博弈的过程。这种民间创制权弥足珍贵。无论结果如何,国家立法有公民意志的参与,公民不被排斥于这个过程之外,是政治生态健康的标志之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悬置,民间自发的立法征集活动有风险,民间就什么问题发出立法呼吁的情况很少,近年由于互联网的普及,民间的这种声音开始呈现,多少改变了立法失声状态,但立法机构人员的产生路径、构成特色却使民间呼吁对立法的影响不乐观。说危险,过虑了。真正值得警惕的,是立法被强势利益集团绑架,既产生恶法且恶法难废,也导致在该有法可依的问题上法律长期缺位。如果能够通过公共讨论推动立法,非但不是招来公权力的介入而让渡公民权利,倒是公民活动空间的有益拓展。再者,法治社会在尊重社会自发秩序的同时,也倚重法律,通过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约束。价值指向明确而操作性强的法律,对人有引导和促使其行为自律、免于不良行为的作用,对社风民情也是一种保护。 就动物保护立法来说,自从1822年第一部动物保护法在英国问世,近两百年间,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了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的立法。通过立法确立起对待动物的最低行为准则,早已汇成国际主流。而这,是人类理性反思的结果。 人是有理性的存在。当很多人还陶醉于人是万物之灵的族类自大、无节制的开发自然,以王者姿态对待其他动物时,也不断有人透过人类活动的后果反省人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定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人类对其他物种的征服者态度正在引起报应,生态灾难对每个人来说不再遥远。动物行为学、动物心理学研究和人的经验观察,则有助于人在对动物有更深了解的基础上反省对动物的态度。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和善待非人动物,正是基于反省而达成的共识,它扩展了道德调节范围,构成人类道德更新的重要内容,也催生了人类立法新领域。尽管在保护生态前提下存在人类中心立场和非人类中心立场之争,但并不影响在善待动物、特别是反对残害动物上的基本共识。这也是多数国家能通过立法规范人对动物的行为的重要原因。而人与动物的关系被纳入伦理思考,也同样可以搁置也许永远无法取得共识的有无存在动物权利的问题,而在尊重生命上保持共识,使对待人之外生命的态度和方式不能再逃逸于道德之外。 动物保护立法,以尊重生命的现代伦理价值观和对社会良俗的保护为价值指向,在这个价值基础上确立的是对动物的最低行为准则。可以不爱动物但不可虐待动物、给动物施加不必要的痛苦。我国这方面无论观念还是立法,都跟世界落差很大。尽管残害动物的行为发生率很高,公众分明感到对动物的虐待破坏公序良俗,违背人道价值,对人的心性产生不良影响,却因立法滞后、无法可依,陷于尴尬。当这个问题终于不可回避,至少可以借鉴对我国更为切近,更具参考价值的港台动物保护。 如台湾的动物保护法。该法价值指向明确、对人的行为有很强约束性,操作性也强。开宗明义就道出:“为尊重动物生命及保护动物,特制定本法。” 其所指动物:“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这里有两个限定,一是“人为饲养和管理”,即我国目前辩论中部分反对动物保护立法的人眼里的“私有财产”;二是“脊椎动物”。保护私有财产是港台核心价值,这两地,入侵私宅、暴力强拆是不可想象的,但如果虐待动物,却不会因被虐动物的归属而免于处罚。个中缘由,可以在开头点明的立法目的中找到,也可以从罚则中一些特别提法中去感悟,如特别把“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者”列出来加以惩处。而“脊椎动物”的限定,据我看,绝非某些人所指的动物保护上对动物作高低贵贱之分的“种族主义”,而是因为这类动物有跟人相似的生理器官和神经系统,痛感快感、喜怒哀乐情绪表达也和人类极为相近。虐待残害带给动物的痛苦,对人来说是常识,任何人,只要愿意,也都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和观察了解到,还可以借助动物心理学研究成果来了解。对人体有伤害的麻醉、抽胆汁,同样伤害动物,更别提终生被每天抽取。既然如此,就不能漠视。某董事用“你非熊,焉知熊痛”的不可知论来回应质疑,其拙劣和无赖程度,跟一些官员反问“老百姓为什么不公开财产”有得一比。 脊椎动物除了在感知苦乐上与人相近,台湾的动物保护法还特别指出正是这部分动物受到人最大伤害。应该说,这也是专门就这类动物的保护立法的重要原因。 从操作性看,该法在伴侣动物、工作动物、食用动物、实验动物等方面对人要遵守的准则和违反后的罚则都有详细规定,对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毁灭的动物,对实施的主体资格、地点、方法,也都有明确规定。这部法律也尊重和顾及了人不可能都选择素食而是有对肉类的需求这个事实而避免走极端,即,人作为杂食动物,食用常规肉食无可厚非,但为了无餍足的口腹欲和延年益寿的贪念而施害动物,败坏社会良善风习就会触犯法律。 而在我国,对动物无端施害、为牟利、为贪念残害,情况相当严重,填补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已是迫切任务。 2012年2月25日星期六 载2月28日南方都市报个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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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 | 中國人大代表 建議立法取締活熊取膽

中國人大正在北京召開,有人大代表提案建議,中國應國家立法取締“活熊取膽”。 人大代表馮驥才韓美林說:“活熊取膽”無論是先前鐵馬甲式的虐熊,還是現今的造瘻引流,都是對熊人為和強加地製造終生不癒的創傷,都是非人道的,是為現代的文明社會所不能接受的。不能因為有某些藥用價值和有較大的利益可圖,給動物製造終生的創傷與痛苦,更不能將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作為單純的賺錢工具。如此“惟利是圖”不僅有損國家的文明形象,而且在確立我們社會正確的價值觀方面起到負面作用。 由於過去對“活熊取膽”的種種危害性缺乏認識,這一手段是被許可的。因此問題的關鍵不盡在相關行業、企業,更需要政府有關部門對原有的審批標準與原則進行反思與修正。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活熊取膽的意見,反映了社會文明的進步與自覺,希望中國政府相關部門傾聽與支持這種正面的聲音與文明觀,做出積極的回應。建設文明社會,大家都有責任。 為此,他們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會同相關專家進行調查研究,規範行業道德,建立法規明令取締這一非人道、不文明的獲利手段,使社會文明健康地發展。20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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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立法,法治大弊?

2012年“两会”召开在即。作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开会,又将有一些法律草案得到审议。2011年“两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但在现实生活中,公众似乎并未感觉到法律完备带来更多的自由,反倒是对权利的缺乏保障、财产的不安全、各种制约的增多,有了更多的不满。例如,被称为“新拆迁条例”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后,强拆与强行侵占土地仍是社会冲突的重要引爆点;近年来密集出台的“限购”、“限行”等举措,被批评为限制公民交易自由与生活空间;石油、铁道等部门的内部规定,则被认为代表了社会不公,突显出垄断的危害。 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些问题与中国目前的“部门立法”习惯大有关系。2月1日,在中国天则经济研究所于北京举办的一次研讨会上,一些学者探讨了此类做法的危害及可能的解决出路。 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将“部门立法”界定为由行政部门主导甚至操控的立法。他认为,从一般原理上看,要确保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的公正性,正当的立法程序有两种:一是法官立法,即法官的裁判先例最终形成法律原则,因法官为超越政治与商业的群体,故能保证公正性;二是“公共选择”,其现实选择是,只要立法程序符合多数原则,由此产生的法律便是好的。但当前中国的现实是,许多法律由部门主导产生,行政部门的官员没有超然性和中立性,其意愿不一定符合公众意愿,由此产生的法律难以保证公平。 盛洪表示,部门立法的形式之一是,如果人大通过的法律不完全符合行政部门的意愿,便出台“实施细则”,扩张行政部门权力。例如,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最后,加上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盛洪认为,这构成了今天强拆的一个重要依据。 也有与会学者认为,当前的问题还不止是部门立法,因为许多部门的利益可以通过比法律更低层级的“规范”、“文件”等来实现。这就产生了一个看似荒诞的结果,像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中规定的很多权利,经常得不到落实,而很多可能根本连法律都算不上的文件,由于行政部门拥有直接的执行力,在现实中就直接被“落实”了。例如,盛洪讽刺地说,北京市的汽车尾号限行规定并未经过北京市人大批准,但由于北京市交通管理局有直接罚款手段,它在实际上就被执行了。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认为,中国目前形成的“部门立法”情况有客观必然性,但弊害非常突出,尤其是很多部门立法的实质都是“管理法”,体现了行政权对市场的控制,“政府之手”越来越强。有的立法是对政府管理体制的确认,只规定管理权力而不规定义务,有的立法,如教育、医疗等领域的部门立法,则有偏袒公立医院、学校的倾向,造成不公平竞争。部门立法还造成许多该立的法不能立,该废的不能废。 针对部门立法的危害,不少学者都不约而同地找到“强化人大立法职能”这条出路,强调人大作为专职立法机关的作用,并主张让更多法律专家参与立法。但学者秋风也则认为,目前立法机构也是封闭运作,与行政部门没有大的区别,人大中的立法官员也是以行政官僚的身份自居,人大中的一些委员会,则没有负起提出法案等立法职责,故也不能过多指望人大立法就能好多少。他建议对于重要的法律,成立专门的法律起草或修改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其来源可以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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