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勤 | [转载]“大爱清尘”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制度建设的建议
原文地址: “大爱清尘”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制度建设的建议 作者: pekingweibo010 “大爱清尘”关于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制度建设的建议 “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 (以下简称“大爱清尘”) ,是由著名记者王克勤、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联合发起,由新浪、搜狐、腾讯、天涯、“支付宝公益”协作的一项公益行动。该行动旨在救助处在死亡边缘线上苦苦挣扎、缺失救助与关心的中国数百万尘肺病农民工患者。 据卫生部统计, 截至 2006 年底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 676562 例,其中九成是尘肺病,尘肺病占职业病例总数的 91.11 %, [1] 但专家估计,实际发病要比上述报告的例数多 10 倍。即,达到六百万之多。 卫生部目前统计的煤矿尘肺病数字,仅仅是国有大型煤矿的病例数,还不包括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 [2] 大爱清尘的志愿者在救助中发现,几乎每个尘肺病人都会使整个家庭陷入困顿,“越贫困越尘肺,越尘肺越贫困”,这一群体的生命和健康亟需引起重视。 在大爱清尘进行援救的过程中,经过调查,逐渐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在尘肺病、职业病防治中,仅靠病发后的救助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应通过对目前法律的修订,以及设计新的制度,从源头上来遏制职业病高发的态势。 因此,大爱清尘行动谨此提出几点制度上的建议,希望各位人大代表予以考虑。 一、 在《刑法》中增设 “ 防治职业病不力 ” 罪名。 ……………………………………………….. 1 二、 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制度。 ………………………………….. 2 三、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职业病的 “ 防 ” 。 ………………………………………………….. 3 四、 建立劳动警察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4 一、 在《刑法》中增设“防治职业病不力”罪名。 根据大爱清尘在具体救助活动中的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企业主或者责任人因为职业病防治不力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情况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135 条的“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于立法并不明确,我们也没有检索到因此罪名而追究防治职业病不力责任的案例。 由于职业病给社会带来的危害面广,因此,其社会危害程度不仅严重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也严重于“恶意欠薪罪”。 因此,我们呼吁:在刑法中考虑增设“ 防治职业病不力罪 ”或“重大职业病事故罪”等类似罪名,以遏制职业病高发的态势,构建和谐的社会劳资关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二、 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制度。 在大爱清尘进行救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通过个体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原因之一即是:这一群体几乎很难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 因此,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援助服务制度,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客观要求。 目前的法律援助服务的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 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 存在以下问题: (1) 没有专职律师,将援助工作交由各律师事务所承办,援助质量难以保障。 (2) 办案补贴非常低,无法满足援助律师基本支出,援助积极性不高。 2、 各级工会设立的法律援助部门。 存在以下问题: (1) 没有专职律师,将援助工作交由各律师事务所承办,援助质量难以保障。 (2) 办案补贴非常低,无法满足援助律师基本支出,律师承办援助案件积极性不高。 3、 律师自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像广西北海案、黎庆洪案等典型案件,多位律师自发组成的援助律师团,能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但是,无法解决广大弱势群体对优质法律援助服务的要求。同时,也因资金问题被限制。 4、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如: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向未成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再如:石家庄市工伤职业病法律援助与研究工作站向工伤职业病职工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 实践证明,这些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是超值的。但是,他们的生存环境却是严峻的,他们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建立政府向非政府组织购买优质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健全我国法律援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措施。 综上,我们呼吁:对弱势群体,尤其是在职业病防治领域,建立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优质法律服务的制度,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这是化解社会矛盾,使广大弱势群体通过正当法律途径维权的必要保障,也是推动弱势群体建立法治信心和社会正义信心的重要保障。 三、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职业病的“防”。 针对尘肺病诊断和救治问题,大爱清尘曾邀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 任医师、教授郝凤桐先生提供意见。郝凤桐教授认为,职业病的本质是人为造成的,因此,预防是根本的。如果采取一定的行政管理力度的话,可以大大减少尘肺病、职业病的数量。 上世纪 80 年代的时候,职业病防治效果明显,从事职业病鉴定的医师甚至有了危机感,怕这一职业行将消亡。但 90 年代以后却迅速攀升。 大爱清尘志愿者在救助中发现如下三个突出问题: 1、 社会对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的意识低下。 在救助中,我们发现,很多农民工在最初从事有尘肺病危险的工种时,都不知道将导致尘肺病。而一旦知道后,已经晚了。 社会各界对相关职业病的宣传力度不够,是导致职业病高发的原因之一。 2、 基层政府在职业病防治中行政不作为。 在实践中,有很多检查都是“走过场”,政府行政管理意识和力度都不能满足当前社会职业病防治的需要。 3、 职业病防治所及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意识不强。 职业病防治所很少能到基层工厂强行要求工人进行职业病诊断,甚至在接到举报时,查出的意愿和力度都不够强。 4、 企业违法成本低、防治职业病意识淡薄。 我们在救助中发现,很多企业在导致了职业病后,违法关停或注销企业,然后到别的地方继续开办企业,这不仅导致维权难,在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的情况下,企业反而变本加厉,无视职业病防范。 因此,我们呼吁:鉴于职业病尤其是尘肺病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后果,在我国的经济发展稳步前进、国民积累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今天,应当强化对职业病防范的行政监管力度,在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出台了问责制的前提下,进一步出台具体的行政举措,像当年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一样,大力气提高对职业病防范的行政监管力度。 四、 建立劳动警察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体系,比较繁复。在大爱清尘的救助、调研中发现,一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拖延诉讼长达 4 年 8 个月。一旦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败诉,其权利保障将成为泡影。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建立劳动警察制度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诉讼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将起到历史性的效果。 比如,劳动者发生工伤,拨打劳动警察报警电话, 3 分钟内劳动保障警察到场后固定了现场证据,做好了发生工伤事实的笔录等。这样劳动者就不在位劳动关系确认问题再进行无休止的仲裁、诉讼。 再如,一旦发生职业病,可以拨打劳动警察报警电话,进行查处,同时固定证据,避免在后续的诉讼中导致时间拖延,使这些职业病人“死在维权路上”。 因此,我们呼吁,建立劳动警察制度,为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以上建议,是防治职业病高发态势、促进社会稳定、建立弱势群体的法治信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举措,请予考虑! 此致 敬礼 “大爱清尘·寻救中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全体志愿者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日 [1] 贺天宝《尘肺病患者人数每年增 10% 电焊工成主要发病人群》 上海 解放网 – 新闻晚报 , 2009-04-29 。 [2] 陈娉舒《我国职业病人超过两亿》《中国青年报》 2007 年 5 月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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