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
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该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新京报7月1日报道)
政府与公民的矛盾,突出地表现在行政强制过程中。行政强制法事关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应该说是一部相当重要的法律。然而历时12年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5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的通过,却并没有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报道这一消息的报纸和网站相当少,网上的评论更是“冷”得出奇。
“纸上的东西。”
“无非是再多走点过场。”
“中国只有领导的看法和地方的办法,别的法都是浮云。”
…………
网易上的跟帖绝大部分都是这类负面评价。不少人甚至把《行政强制法》误当成“行政强拆法”,直接在跟帖里抨击强制拆迁。
对法律的不信任是如此强烈,以至于很少有人愿意去了解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民众的情绪如此,官员的心态怕也未必两样;因为民众对法律的看法,无疑主要来自他们过去跟官员打交道的经验。这样的不信任情绪无论来自官民中的哪一方,对法律的实施来说都是致命的。
应该说,《行政强制法》确实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而且其具体规定有许多是切中时弊的,譬如限制人身自由得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禁止地方设定行政强制,禁止委托实施行政强制,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等等。
但是过强的针对性本身就可能削弱《行政强制法》的作用。行政强制并不只是发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针对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行政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可能引起“明示即排斥其他”的法律解释。譬如“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就可能解释为:可以采取剥夺当事人工作机会、不给当事人的孩子上户口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堕胎、绝育、上环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为了避免这样歪曲法律,应该禁止除“执行罚”(以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为目的的罚款)以外的一切间接强制手段,而不应该仅仅是禁止“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
即使是在作为《行政强制法》主要规范对象的征地、拆迁行政强制中,人们的不信任也是有充分理由的。
“徒法不足以自行”,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靠谁呢?就个案而言,首先当然得靠当事人对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的抵制。在这方面“积极防卫”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我个人持赞成态度,因为有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确实跟流氓、恶霸无异,严重损害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不积极防卫将产生无法弥补的后果。无论如何,消极防卫在行政法学界是争议不大的。但是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海波介绍:“《行政强制法》草案一度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检查、调查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但由于一些学者和人大代表对该规定表示疑虑,这一条款在后来的草案中又被删去。”(《看上去很美的》, 中国新闻周2011年6月27日刊)
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哪怕是消极的正当防卫,那么受违法行政强制侵害的人就只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寻求事后救济了。但是在这里我们又遇到了另一个问题,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官在行政诉讼中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这意味着,无论是抽象地赋予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政府文件还是抽象地规定强制措施的政府文件,本身是否合乎法律与行政法规,法院是不管的,法院只管政府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机关的抽象决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了法院审理案件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如何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适当的?那最多只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起诉标的;这是因为有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才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案件才“成熟”。但只能受理什么和受理后需要审查什么是两回事。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可避免地涉及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有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其实行政诉讼更本质的任务是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中国的法院似乎自认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自觉地把自己变成了行政机关监督员工的监工。
既不赋予行政相对人防卫权利,又不改变行政诉讼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潜规则”,《行政强制法》是极可能成为一纸具文的。
何况,即使《行政强制法》得到认真实施,规范了行政强制权力的运行,离实现政府依法行政的目标也还远,离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就更远。实际上很多行政强制恶性案件的发生,首先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程序问题,而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义务的政府文件本身的合法性成问题。譬如“堕胎、绝育、上环”等所谓“计划生育义务”,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因为法院不审查规范冲突,才导致公民不得不承担这些没有上位法依据的“计划生育义务”。强制征地、拆迁的被征收人,也没有几个认为自己有法律义务搬走。行政相对人没有义务感,是政府不得不大量使用强制措施的根源。所以要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首先要清理那些赋予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使“义务”本身变得合法。
新快报201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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