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常有演艺、体育界人士以隐私、名誉受侵为由,将媒体诉至公堂,但诉讼请求却大多被法院驳回。各地法官阐述判决理由时,非常偏爱使用“公众人物”这一说法。例如,“唐季礼诉《成都商报》案”的判决就称:“公众人物较之普通人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新闻媒体为履行其社会舆论监督职责,可以对公众人物的行为进行适度报道。”“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的判决则说:“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过程中,公众人物对于可能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明星私事属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部分。新闻媒体行使报道与舆论监督的权利并无不当。”

  按照上述判决,演艺、体育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媒体曝光其隐私、批评其言行的行为,负有适度容忍义务。问题是,如果明星们都得承担这类“义务”,那么,权力更大、公共性更强的政府官员,是不是也应被视为“公众人物”,并容忍相应的批评之声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何还有那么多“跨省”追捕,而媒体在官员提起的诽谤之诉中,又会屡屡败诉呢?其实,“公众人物”并非本土产物,若想界定这一术语的含义,必须追溯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审理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改写美国新闻史的案件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一则名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社论式广告,打算为蒙冤被诉的民权人士小马丁。路德。金博士募集律师费用。广告描述了美国南方肆虐的种族歧视现象,不点名批评了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打压民权人士与示威学生的行为。但是,由于审查者把关不严,广告部分细节并不符合事实。事后,蒙市警察局长沙利文以诽谤为由,在当地法院起诉了《纽约时报》,即“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一审期间,双方律师围绕几项法律争议,进行了激烈辩论:首先,报纸批评警方的行为,是否直接构成对警察局长本人的诽谤?其次,如果报纸只有极少内容为“不实陈述”,是否仍属故意侵权?由于本案法官有种族主义倾向,陪审团也全部由白人组成,法庭最终认定广告构成诽谤,要求时报赔偿沙利文50万美元。上诉失利后,南方各地官员陆续对时报提起诽谤之诉。临近崩溃边缘的时报不得不上诉至最高法院。由于时报是上诉方,最高法院受理此案后,案名变更为“《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964年,最高法院大法官以9票对0票,维护了媒体批评官员的自由。威廉。布伦南大法官主笔的判决指出,在美国,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就像官员恪尽管理社会之责”。官员作为“公众人物”,行使的职能与公共事务密切相关,批评官员就是参与公共讨论的形式之一。因此,除非媒体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官员不得提起诽谤诉讼。因为“政府官员名誉受损,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自由言论为代价进行救济”。这份意见气势恢弘,尤其是那句“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成为日后被频繁引用的经典判词。

  最高法院的上述立场,对美国报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之后数十年中,新闻界在“美莱村屠殺案”、“五角大楼文件案”等事件中大显身手,揭开政府一系列决策内幕,并在“水门事件”中迫使总统尼克松下台。在这些事件中,最高法院都援引“沙利文案”,对新闻界给予宪法支持。可以说,“沙利文案”改写了美国的新闻史。

  新闻人的反躬自省

  最高法院1964年审理“沙利文案”期间,安东尼。刘易斯正好是时报驻华盛顿的“跑线记者”,专门负责与司法事务有关的报道。虽然他当时才刚满37岁,可在新闻圈内,却早已声名远播。

  刘易斯毕业于哈佛学院,1948年进入《纽约时报》工作。他布局谋篇、驾驭文字能力极强,擅长设置悬念、以点带面、娓娓道来。1955年,他因报道一起海军雇员受“麦卡锡主义”迫害事件,第一次获得“普利策奖”。这名雇员也因这则报道成功复职。这段故事,后来被改编为电影《海军共谍案》。1963年,刘易斯又因对最高法院事务的出色报道,再度获得“普利策奖”。

  刘易斯既精于新闻写作,也是畅销书作家。他的作品语言平实、通俗,很少使用深奥法理或晦涩术语。即使遇到专业名词,也会在正文中举例释明,非专业读者不会觉得有任何理解障碍。

  “沙利文案”30年后,刘易斯终于推出与此案相关的作品:《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与《吉迪恩的号角》相比,这本书没有就案论案,其视角更为宽广,时间跨度也更大,它以“沙利文案”为叙事主线,串接起美国言论自由的历史,涵盖了獨立战争、制宪会议、南北战争、罗斯福新政、两次世界大战、民权运动、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伊朗门事件”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要人物与事件。书中既描述了美国建国之初的残酷黨争,又涉及最高法院的人事变迁与判决内幕,完美刻画了美国法政人物群像。这其中,既有霍姆斯、布兰代斯、沃伦、布伦南、布莱克等最高法院大法官,也有汉德、格法因等下级法院法官,还包括韦克斯勒、查菲、米克尔约翰、比克尔等著名律师、学者。更重要的是,这些人当中,不少人是刘易斯的好友,书中许多素材都来自作者与他们的通信、访谈。而与本案判决有关的第一手材料,则由判决意见主笔者布伦南大法官亲自提供。

  尽管刘易斯本人就是《纽约时报》资深记者,但难能可贵的是,他没有简单站在媒体立场上,渲染绝对的新闻自由。在介绍完“沙利文案”来龙去脉后,刘易斯结合本案后续发展,对现代媒体的角色、伦理,进行了全面反思,甚至是自我批评。比如,为什么“沙利文案”之后,起诉媒体诽谤的案件仍越来越多,标的额也越来越大?为什么媒体与政客、名人对簿公堂时,陪审团甚至广大民众,却宁愿支持权贵?最高法院为保护“公共讨论”,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规格,可是,一位女明星的酒后口角,与“公共讨论”又有什么关系?有必要动用宪法第一修正案,去保护八卦小报的胡编乱造么?

  刘易斯指出,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反感。他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的话,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的威胁,就达到什么程度。这些反思性内容看似与案情已无太大关联,却恰恰是最有价值的点睛之笔,对最近正因《世界新闻报》窃听丑闻而蒙羞的新闻界,亦不乏深刻警示。

  言论自由不是西方甜点

  阅读本书后,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法官之所以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的保护规格,是因为“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允许人民批评“公众人物”,更有利于推动公众、媒体“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可在前文提到的国内案件中,相关概念更多成为装饰判决书的“西式甜点”。当原告是手握实权的政府官员时,舶来理论就不见踪影了。这到底是对“公众人物”的理解不同,还是我们的法院“欺软怕硬”呢?

  也许有人要说,中國是中國,美国是美国,“沙利文案”的裁判依据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规则对中國没有意义。但是,这些人可能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同样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对人民如此,对新闻界亦然。一个成熟的民主政府,就应像书中一位法官所言,容忍“一个不断找茬的新闻界,一个顽固倔强的新闻界,一个无所不在的新闻界”。

  以本书为引,广大读者有理由结合国情,对更多现实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思考。比如,对“被害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类刑事案件,是否应对诉讼程序、证据规格与定罪标准进行严格限制?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应明确规定,当国家机构起诉媒体或公民侵犯名誉权时,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或立法禁止国家机构提起名誉权之诉或诽谤之诉?是否应将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公众人物”范畴,当他们因职务行为受到批评而提起侵权之诉时,法官是不是应适用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在这个风云际会的大时代,思考并解决这些问题,是法律人与普通公民的共同使命。

  (作者系该书译者,供职于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 《南都周刊》

  作者:何帆


中国报道周刊, 2011-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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