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按:本文是《受价与觅价》的第五章第一节。)
反托拉斯(antitrust)直译是反信托,俗解是反垄断。其实不是:本卷第三及第四章提到的所有垄断反托拉斯皆不反。在美国任教职时我做过两件反托拉斯大案的顾问,专于此道的行家朋友不少,但说实话,友侪间没有谁肯定反托拉斯要反的是些什么。
反托拉斯算是一种法律,因为有法庭审案,但没有明确的界定。起自美国,西方其它的先进之邦及日本也有,但喜欢采用的主要是美国,那里的本科课程有教,研究院也教。其实是反什么呢?我的感受有时是反对以大欺小,有时是反对看来是意图垄断的行为,即是反垄断的动词(seeking to monopolize)而不是反垄断的名词(monopoly)。严格地说是反对某些被认为是压制竞争的行为,但不一致,难以捉摸。
莫名其妙的法律
在美国,政府的某些部门可以按反托拉斯法例起诉私营企业,私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起诉,有些案件属刑事。有两个明显的规律。其一是没有见过小企业或不富有的被起诉;其二是不同政党执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现的频率不同:在美国,共和党执政反托拉斯案件出现的频率明显地比民主党执政为低。换言之,在较为信奉市场的气氛下反托拉斯的案件较少。
我可以举两个有点莫名其妙的例子来示范反托拉斯究竟要反的是什么不容易明白,二者皆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民主党卡达总统执政时期。那时美国经济不景,反托拉斯案件频频出现,帮补一下经济学者的生计——做顾问的薪酬比教书的为高。
案例一:美国最大的制造罐头汤的企业被一家小的竞争者起诉,理由是大的卖广告太多,霸占了市场顾客看广告的眼睛时间,使小的受损,要求赔偿。我的一位朋友当该大企业的顾问,结果如何我没有跟进。
案例二,比较复杂。美国最大的摄影胶卷生产商被起诉,因为该大企业停产某型号的销量甚少的胶卷。那胶卷刚好是另一家工厂制造的某型号照相机必须用的。被起诉的大企业产出几个型号的照相机,他们停产有关胶卷的相机,胶卷也跟着停产了,害得只造用该胶卷的相机的小企业有相机无胶卷。结果是小企业胜出,获赔偿。合理吗?再也买不到配件的产品常有,而不容易明白的是为何该小企业制造的照相机需要用的胶卷整个地球只有那大企业一家产出,而且是很少摄影者会用的胶卷。
第一节:为什么要研究反托拉斯
一八八二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 D. Rockefeller)把与他有关的四十家企业合并,由一家信托公司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仿效这种信托安排的人甚众,有以大欺小之嫌,一八九○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大名鼎鼎的Sheman Act这个反托拉斯法例。二十年后,标准石油被怀疑施行掠夺性减价(predatory price cutting),以本伤人,政府起诉,标准石油托拉斯一九一一年被瓦解,反垄断的法例被称为反托拉斯是那时开始的。一九一四年美国国会通过Clayton Antitrust Act,一九三六年通过Robinson-Patman Act,三管齐下,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变得复杂繁多,案件数量虽然时旺时静,但历久不衰。
戴维德是开山鼻祖
经济学者怎样看反托拉斯有争议。弗里德曼、科斯、阿尔钦等人反对所有反托拉斯法例。萨缪尔森、A. C. Harberger、O. Williamson等人认为反托拉斯间中有可取的效果。我对市场的认识比较多而杂,认为反托拉斯协助促成半个世纪以来美国工业在国际竞争下节节败退,因为这些法例左右着市场合约的自由选择。
芝加哥大学的戴维德(A. Director)应该是研究反托拉斯案例的开山鼻祖。他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跟进了官司打了二十年的万国商业机器的关于捆绑销售的反托拉斯大案。那是精彩绝伦的案例,对我的思想影响很大。阿尔钦说得对,那大名鼎鼎的芝加哥经济学派的独特之处,可不是支持自由市场,也不是弗里德曼的货币理论,而是捆绑销售(tie-in sales)的分析:只有跟芝大有关的人发表过关于捆绑销售及全线逼销(full-line forcing)的文章。然而,真正能「破案」的可能只我一个——也算是芝大,一九六七至六九年我在那里。我没有用英语发表过关于捆绑销售的文章,但离开芝大十多年后,有机会向戴老解释我的分析,他很高兴,认为难题终于解决了。
捆绑销售之外,戴老鼓励学生及同事写的、关于反托拉斯的掠夺性减价及零售价管制(retail price maintenance)等文章都是一时经典。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期,从反托拉斯案例研究出来而加以整理的「工业组织」(Industrial Organization)成为美国多所大学的正规科目,本科有教,博士试有考。
旁观者清街头可教
当年我是旁观者,但研究反托拉斯的朋友多,而自己后来也当过两件大案的顾问。在工业组织这重要研究上,我选走自己的路。有几个原因。其一是我认为反托拉斯的法庭档案提供的资料不尽不实。打官司的文件,起诉与被诉双方各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可能没有偏差。其二是在美国作实地工业调查,工厂要守秘是一般倾向,远没有我当时熟知的香港工业那么公开。这可能因为美国的工业机构远为庞大,部门多,不容易找到乐意提供资料的负责人,何况还有反托拉斯虎视眈眈。我喜欢作实地调查,重视跑市跑厂。这方面,今天的中国与昔日工厂林立的香港是远为容易获得可靠的资料的。其三是自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起,我认为合约的结构是要理解工业组织的重心所在,所以一九六九年开始在香港跑工厂,调查件工合约,十四年后发表《公司的合约性质》。
话得说回来,昔日读美国的关于反托拉斯的文章给我的启发不少。其中最重要是那些被认为是非法的行为,有趣精彩,而法庭的档案一般提供细节。我不同意法庭的解释,也不同意经济学者的解释,要自己另辟蹊径。这是跑厂调查合约带来的不同解释了。
反托拉斯认为是罪的价格分歧(price discrimination)是经济学的一个热门老话题,我会在第六章分析。反托拉斯认为是罪的捆绑销售与全线逼销是精彩话题,我会在第七章分析。反托拉斯认为是罪的零售价管制不怎么精彩,我会在第八章分析讨价还价时顺便带过。我是个不喜欢刻意地创新的人,但街头巷尾的观察多了,对交易费用局限的认识多了,我对这些市场现象的解释与传统不同是自然的事。三十岁作教授时我可没有想到,六十岁我全盘推翻了传统对这些现象的解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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