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人为何看上去缺乏公共意识和责任能力?


接着我们谈谈“义务”。存在两种“义务”,一是法律或道义上应负的责任,如合同条款中的签约方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等,二是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如义工、自愿者等。前者是在法律或合同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了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集于一身,为了区别于后一种“义务”,我们称前一种“义务”为“责任”;后者是虽然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责任,但自愿承担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与义务对应的权利。


现代文明社会,享有权利的人们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换言之,社会主要是由同时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人们组成的(即“权利与义务”结构)。按照哈贝马斯的划分,现代社会分为三个领域:一是私人领域,包括商业和市场等为了满足和丰富人们各自的生活而进行交易和商业活动的领域,二是公共领域,包括教会、
NGO、传媒、政党、工会等,三是国家权力领域,该领域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干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所谓“小政府、大社会”。


由此不难看出,私人领域主要涉及私有权益,而公共领域涉及共同利益,也称公共利益,指社会中私人利益发生重叠的部分,因此人们关注公共利益,这是为了共同管理和保障私人利益重叠之部分,从理性的角度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不发生矛盾。因此,公民具有公共意识,是再自然不过的事,而不是什么“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


不仅仅是帝制时代,包括公有制下,由于国家权力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权力领域,而是全面介入私人领域(如官办企业与民争利、宏观调控等)和公共领域(相信无须我具体列举了)。事实上,私人领域极不确定,天生敏感于私利的人们意识到私域的极不确定,本能上会尽力扩大自己的地盘或严守自己的地盘,不仅很难关注被公权力全面干预的公共领域,而且也本能地意识到这样做的风险和低效。


陈春文先生在《公民社会与私民社会中》指出,“
私民社会的一切人都姓私,皇帝姓私,宦官姓私,百姓姓私。既然人的属性就是私民,营私、自私、谋私就属自然。不同的是,皇帝以天理行私,他的私理所当然,宦官的私则以公(皇帝之私)谋私,草民百姓则以私养私、以私保私、以私换私。私这个字是中国人的命根子,这也是他的生存力强草根性强的根本原因。他之所以给人在哪里都能活的印象,那是因为在哪里他都力求靠自己活,靠他的私民秉性活,他不会把政府把制度作为他谋划生存的前提,当然也不会把生存的失败首先归罪于政府或社会制度。相应地,私民也漠视社会空间,一切属于公共性质的义务和权利他也漠不关心,以为这些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对公共场所、公共空间、公共原则这些长期在契约社会中磨练出来的东西私民们很不适应,但在私下里,在私人场合,在私人利益面前,私民们个个活灵活现,一个赛似一个。”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民众其实就是从属于王的私民。如果认清“天下私有”(所谓“天下为公”)的本质,实在无可怪责百姓的表现。求知和发挥天赋才能,也是人之所以为人之一种本能,当公共领域被国家侵占,私人领域并不确定甚至受到极大威胁,人们在私人场合和私人利益面前所表现得“才华出众”和“各展奇谋”实在是很自然的表现,无可厚非。


陈先生在上文中同时提到私民的“非制度非体制依赖性”,事实上,“天下私有”是制度和体制的本质缺陷,民众本能地意识到,在此基础上,制度和体制是根本指望不上的,他们唯一能指望的,就是他们自己。


私民社会不是由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人所构成的(“权利与义务”结构),而是由握有权力的统治集团与无条件履行义务的被统治群体所构成(即“权力与义务”结构)。在本文第二节“关于国家权力”中已经谈过,私民社会/集权专制社会中,国家权力是自有的,无须取得民众授权。这样的社会之弊端在于,民众的权利都是权力赐予的,没有权力准许,民众的一切行为均可能非法。这种权力规定的权利更像是第二种义务(“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即政府拥有权力,民众必须履行政府及法律规定的一切义务,民众缺乏与义务对等的权利;民众之缺乏责任意识源于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


因为一切均在权力掌控,民众自然认为,权力应当承担一切责任,诸如个人买不起房、娶不上妻等等。因为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自然也就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第一种义务)。


通过中国的许多家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权力与义务”结构,因为中国没有“上帝造人”的宗教意识,中国的许多父母在儿女出生时就取得了对儿女的绝对权力,儿女的一切均在父母的掌控之中,当然初衷是“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因此孩子只有服从父母的义务。在父母严格控制下长大的孩子,比在自由和自律为核心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明显地会缺乏责任意识和独立能力。某种程度上,父母掌握了绝对的权力,就必须对孩子承担起一切的责任,包括成家立业买房子等。有些家庭因为家境原因,长子有可能承担了父母的责任并取得了家长的权力,这样的长子甚至其日后组成的家庭往往为弟妹付出许多,弟妹却可能在稍不如意时就指责大哥(当然事事顺服大哥,甚至将大哥至于夫婿的位置之上,也不少见),因为权力者必得承担更大的责任。


相反,如果父母随着儿女的成长逐渐地让他们行使相应的权利(即“权利与义务”结构),如承担一定的家务,自己选择学校、选择专业那么儿女才会逐渐地形成责任意识,能够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并在应当独立的时候承担起自己人生的责任。


中国人常被指责缺乏公共意识和责任能力,问题不在什么劣根性,而在于“天下为公”(实为天下私有)的本质缺陷。无权利者,不承担责任。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权力与责任(第一种义务)约等,换言之,权力者往往会承担与权柄相应的责任;而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社会,权力与责任并不对等,政府权力往往很大,承担的责任却很少,而规定给民众的义务就很多。最糟糕统治者,拥有一切权力,规定民众包括私有企业全部的义务,并以此推卸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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