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10月初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又称“紧急法”)的授权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又称“禁蒙面法”),希望阻止示威者蒙面抗议,压止暴力示威。但法例推行以来,依然不断出现大规模蒙面示威。香港高等法院周一(11月18日)颁下书面判词,指香港政府引用“紧急法”推行“禁蒙面法”是“违宪”,并指“禁蒙面法”限制“超出合理所需”。香港警方随即宣布暂停执行有关法例。法院星期三(11月20日)会继续审理,再决定后续安排,目前法庭方面未列明“禁蒙面法”会否完全被撤销。
这个判决触发中国中央政府的猛烈抨击。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周二表示,香港高院判决是“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
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周二会见传媒时表示,尊重中央政府相干部门对案件表达严重关注,但案件尚在进行中,她不宜解释和评论,但强调当日港府推行“禁蒙面法”是认为是有清晰法律基础。
香港民主派认为,中央机关的说法是向香港司法机关施压,而法工委的说法,是直接把香港司法机关,拉至与中国大陆一样的水平,即是“党大于法”,北京这样做只会把香港人愈推愈远。
港澳办和法工委的说法
中国官媒新华社19日早上转载了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和港澳办杨光的发言。
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有关判决令全国人大一些代表强烈不满,对此表示严重关切。他说,《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
他指出,在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我们正在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声明说。
港澳办发言人杨光同样指出,香港现行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经过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认符合基本法,并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这表明该条例的全部规定都符合基本法。
他认为该规例实施以来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高等法院判决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将密切关注此案的后续发展,希望香港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共同承担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责任。
法官的说法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林云浩和周家明颁下的判辞认为,在“危害公安”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援引“紧急法”订立规例的做法,令“紧急法”涵盖的范畴极阔,授予行会的权力极之完整,但实施的条件极不明确和主观,立法会从中的控制能力不稳,不符《基本法》的立法和行政宪制秩序。
法官接纳政府一方观点,认为条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有合理扣连,能有效阻止蒙面示威者因“壮胆”而犯法,但“禁蒙面法”中指,在未经批准的集结、以及按《公安条例》合法举行的集会中禁止蒙面,均超乎立法目的所需,不符合相称性。
法官提到,不获批准的集会有可能和平收场,政府不能因为暴力示威者全都蒙面,就断定蒙面的人都是暴力示威者;因此相关示威中蒙面的规定,直接干预市民的私隐权、言论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同时属于违宪。
“禁蒙面法”授权香港警察可以要求市民除下口罩,拒绝也属犯法,法庭认为此条文“不符合相称性标准”,并指出英国警员只能在特定公众安全风险下这样做,反映条文赋予的警权已超越维护法纪的比例。
但判辞表明,政府以“紧急情况”援引“紧急法”立法的情况,法庭不作任何裁定。
各方回应
香港保安局和律政司以法律程序未完,表示不便评论。
特首林郑月娥称明白人大法工委及港澳办关注案件后续发展。她表示,当天政府是认为有足够法律基础去推行法例,过去多年来政府也时常受到法律挑战,每次都尊重法庭裁决,但法庭将于20日处理案件后续,案件仍在司法程序故不会评论。
有份提出司法复核的法律界立法会议员郭荣铿回应指,法工委的说法令人担心,指从来未见过法工委直接批评法庭判决,形容声明指法庭无权就一条本地法例去裁定是否“违宪”,是很“夸张”的说法,并无基础,如果法庭真的无权裁决有无违反《基本法》,全部要由法工委裁定,会变成香港司法的“末日”。
香港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朱凯廸在社交媒体表示,司法复核是普通法制度的重要组成,体现了《基本法》作为小宪法对政府行为具约束力,行政当局不能制定违反《基本法》的法例。
“中国是没有公民违宪审查权的国家,宪法条文只中看不中用。现在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这种讲法,变相是要取消香港的违宪审查制度,将香港司法机构拉至与中国一样的水平,即党大于法,”他说,“北京尚有许多对香港的整容计划,相信会陆续推出,将香港人愈推愈远。”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和159条,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均是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是“授权”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基本法》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有需要时可请人大常委会解释法例条款——简称“释法”,这个条文一直在香港备受争议,认为这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谭耀宗认为“紧急法”在香港主权移交前已经审视,认为符合《基本法》,他个人对法庭裁决感到惊讶,希望特区政府考虑向终审法院上诉厘清问题。
被问到人大常委会会否就“紧急法”释法,谭耀宗认为,“释法”是人大常委会经法律赋予的权力,但要小心谨慎,若终审法院矫正不到问题后,才由人大常委会释法并不理想,认为人大常委会早些提出意见是较稳妥做法。
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则估计,人大法工委的意思是人大对法律有最终解释权,香港法院获授权解释和处理法律,但有需要时可提请人大作解释。他说,目前是香港的敏感时刻,不宜“释法”,否则对局势影响很大,认为应最快由终审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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