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在“国际非暴力日”前两天的拉姆
因为平时不刷抖音、罕看视频,所以关于“拉姆”一词,是在她九月中旬被烧毁后,网上发起的募捐反馈中初次闻听,几个公益群里不停有人更新善款消息,直到有一次,有人说,拉姆的筹款达到100万了。
拉姆是谁?为啥给她募捐?她的筹资缘何如此迅速且巨额?这是我第一次“走近”拉姆。
二刷拉姆名字,就是九月底了。那天,沉浸于欢度双节的各色人士,于祖国各辖区的各地界,手机接收到一篇被频转的文章——腾讯谷雨实验室的《被前夫烧毁的拉姆》。
这时我才意识到,人们频频关注此人、此案以及发起联签呼吁“拉姆法案”出台,恰逢一个公众人物,又一个与暴力伤害相关的节日——10月2日,这一天乃为“国际非暴力日”,拉姆用自己被烧的面目全非的躯体,昭示了该节设立的重要意义。
据悉,这项于2007年由联大决议确定的“国际非暴力日”,初衷是为纪念印度圣雄甘地的诞辰,目的是希望各国反对任何的暴力行为。
而此前一天,中国领导人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通过视频发表重要讲话,表示“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
人们记住拉姆基于她的“脸熟”属性
在转发《被前夫烧毁的拉姆》一文时,我特别配发了导语:
“阅后一直在想,假使拉姆不是一个有着七八十万粉丝的短视频网红的话,是不是她的暴力而亡,将像她从未来过世上一遭一样,不留一丝生命痕迹?!”
我为何特别在意拉姆的“网红”身份(已经有人第一时间出来证伪,说她的账号上只有2000元钱,根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网红)。好吧,如果是以平台打赏的收入多少,来衡量是否为网红所谓指标的话,拉姆充其量只是一个短视频的直播播主而已。
但我为何还是要强调她在互联网上的“脸熟”属性?是因为正是由此,她被人们所知晓、所惦记、所筹资、所倡导,直至最后的召开大型的追悼凭吊仪式,所祭奠。
我不知道还有哪个家暴受害人,会有机会享有拉姆受害后为社会所关注的一切,我不是说她拥有的多了,而是想表达其他人享有的少了。因为在拉姆之前,已经有无数像她一样命运的家暴受害人,囿于各执法环节的懒政渎职,特别是相关基层警方的无力和不作为,命丧黄泉,但和拉姆相比,她们的死,几乎不曾溅起一丝涟漪!
从勇敢离婚到及时报警,小玲同样“完美”
小玲就是其中一个!
我们通过拉姆的故事已经获悉,在与前夫唐某的婚姻生活中,拉姆长期受到殴打,后期甚至连她的孩子、姐姐和父亲的安全都受到威胁。
为此,拉姆曾经多次报警求助,警察将家暴当做是“家庭纠纷”“家务事”,只是警告了前夫“不要太过分,别动手”。
如果从“完美受害人”的角度严苛审视,除去内外兼修、努力赚钱、相夫教子(说穿了,就是按照世俗传统的“好”女人标准衡量),拉姆符合所有尺度外,她和小玲还有一样“满分”答案,就是她们已非传统意义上的软弱屈服、离不开丈夫,不敢尝试新生活的“受虐妇女综合征”患者,她们已勇敢选择离婚的答案。特别还需强调的一点是,在被害前,她们均求助了当地警方,以期寻求保护,而非那种传统意义上的根本不会留证、不会保护自己的当事人。
小玲也如是。她在勇敢选择离婚之后,案发当天,她被约到前夫单位调解纠纷,后被骗至宿舍杀害。面对凶险,小玲不是没有准备,在进入前夫宿舍之前,她特别和朋友约定了时间,“到点我不回复,你就直接报警!”
而派出所距离案发地仅250米,家属5次电话向派出所报警,均未得到任何实质性救助。带有讽刺意味的是,最后警方出警,是因凶手一个“自首”电话才迅速赶到的。
不难想象,受害者即使做足了所有“功课”,面对应尽保护义务而不作为的执法者,弱小的她们又还能如何保护自己?莫非真要提刀前往不成?
恰如性别研究专家侯虹斌所言:只要公共体系不是完全瘫痪,国家功能不是完全丧失,就不应该让弱者除了“以暴制暴”以外,没别的出路。
与拉姆前夫如出一辙,儿子成为要挟软肋
被前夫杀害时,小玲的身份是广东韶关的一名老师,殒命时年仅35岁。
据北青深一度此前报道,六年前,她与第一任丈夫因聚少离多而感情变淡,办理离婚手续后,便将5岁的儿子留在乡下交由前夫家抚养。
看上去恢复了“自由身”的小玲,独自租住在单位宿舍。就是在此时,年长她11岁的肖明出现在其生活中。
因为宿舍设施简陋,水电经常出现故障,所以当又一次电灯故障不亮时,当时在仁化县供电局上班的肖明过来帮她修电表,肖明此前也有过一段婚姻,两人相识不到半年,便很快登记结婚。
婚后不久,肖明的另一面便逐渐显现出来。
他经常在外应酬到半夜两三点钟才归家,对月子里的小玲也很少嘘寒问暖。小玲曾告诉朋友,在肖明看来,只有没本事的人才会讨个外地老婆,自己也被骂过“死湖南婆”。
因为缺少共同话题,夫妻经常吵架,二人不时陷入“冷战”。很快,小玲有了离婚的念头。只是,有一次回湖南时,她发现大儿子躲在窗帘后面哭,“她不希望小儿子也生活在家庭破碎的阴影下。”
2019年4月20日,小玲再次遭遇肖明殴打。小玲的父母和妹夫赶到韶关,在当时拍摄的照片上,小玲右眼青紫,胳膊、腿上均有明显伤痕。湖南省衡山县人民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显示:表皮挫伤、左眼眶挫伤、右眼外伤致球结膜下出血、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妹妹周霞总结,肖明一般用三种方式威胁姐姐:
第一,威胁恐吓,肖明曾多次扬言自己买了枪和20颗子弹,要和周家人同归于尽;
第二,以孩子要挟,肖明还经常编造与孩子有关的谎言,有时说儿子遇到车祸,有时说孩子生病住院了;
第三,适当“示弱”,有时候,肖明会说自己错了,让小玲看在夫妻情分上原谅他。
从艰涩离婚到报警中亡命
2019年4月29日下午2点,即死亡事件发生前42天,肖明以讨论离婚事宜为由,将小玲约出,让她写下净身出户的离婚材料,以及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说明。
同去的朋友透过门缝,看到小玲跪在地上,肖明像审问犯人一样,要求她每问一句都要回答“是”或“不是”,当时小玲身上还插着手术尿管。
当日,在家人报警后,小玲才得以离开。在家属提供的一份派出所调解的录音中,警方表示:“经了解,是夫妻双方当时在协商离婚,没有发生过激行为。已告知双方协商可以,但不能发生殴打他人的事情,如有肢体冲突再打110报警。”
5月17日,小玲在姐姐、姐夫的陪同下,与肖明办理了离婚手续。小玲同意将家里的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留给肖明,自己净身出户。
5月25日,肖明带着孩子到了小玲的住处,约她出来见面。天黑后,小玲多次要求离开,肖明不同意,并要带小玲去酒店开房,两人当街拉扯争执,被巡逻民警发现后,将他们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此后,小玲写下了一封求助信:婚姻中,肖明对她长期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以致她忍无可忍最后净身出户离婚。离婚后,肖明仍然对她进行个人名誉侵害和人身攻击,还强行拉她去酒店开房(有多次出警记录),还对其亲人、同事实施骚扰,干扰其正常生活。小玲将求助信打印了六份,并附上了个人简历、伤情鉴定和照片等,开始向外界求助。
6月11日,小玲和朋友张军前往韶关市供电局,除了反映婚姻和家暴的问题,小玲还提交了一份举报信,她想通过举报前夫在工作中“违规”,借此永远摆脱“麻烦”。
Ta们还去了仁化县肖明住处附近的派出所,小玲将自己受家暴的情况告知了一位值班民警。张军称,民警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收下Ta们提供的求助材料,“只是说可以找各自单位协调处理。”
两人分开后不久,张军收到小玲微信,她称要去距离供电局400米的肖明家中取回自己的衣物,“如果四点半我没回复你,就报警来401宿舍。”
等到下午4点半,小玲一直没有音信,张军将情况告知了小玲的妹妹。Ta们觉得小玲可能有危险,多次致电了肖明单位的领导和仁化当地警方,警察第一次出警敲门无人回应,“他们说没法确定是不是肖明的住址,就回去了。”
按照小玲妹妹的说法,在她报警时,明确告知了警方,肖明曾威胁要杀了小玲,离婚后还有两次报警记录,请求警察前去核实小玲的人身安全。“但他们说,没有证据表明我姐遇到了危险,如果家人觉得有问题,可以先自己过去查看。”
当晚7点,当张军赶到401宿舍时,警方也已经抵达现场。医生正在抢救躺在地上的小玲,她的头上、脸上都有血迹。据悉,当天17时40分,是肖明自行拨打了报警电话“自首”。
根据警方的尸检报告,小玲的死因是头部外伤致右颞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反家暴志愿律师团队的黄思敏和尚满庆,为小玲提供了法律援助。据黄思敏律师所述,根据现有案卷证据,可以看出肖明实施了有计划、有准备的报复行动,比如击打致命部位头部,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董珊珊到拉姆,十年间执法进步几何?
正如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在拉姆事件曝出后第一时间所言:拉姆案绝非孤例。社会上的类似案件之前有很多,之后也还会有。只要社会联动救助系统一天不建立、不完善,只要基层执法部门还存在不作为后不被究责,这样的案件就还会发生。
细数一下这些年求助警方而不得,最后惨死施暴者手中的受暴妇女名单(仅摘录媒体曝光的几起典型案例):
2009年,坐标北京。结婚8个月的北京姑娘董珊珊及其家人,因不堪忍受丈夫王光宇长期施暴,先后8次报警求助,但始终奈何不了施暴丈夫。此间她试图以离婚摆脱加害人,不料在外租房躲藏过程中,被丈夫找到并活活打死。据说凶手仅坐牢四年半(法院判刑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便出狱,且娶妻后对继任妻子再度施暴。这既是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的经典案例,也是中国反家暴史上“里程碑判决”意义的案件。
2018年,坐标安徽。女孩陈某,因不堪忍受前男友屡屡施暴,提出分手。此后,凶手多次砸车、砸门,溜门撬锁偷其护照……其间陈某7次报警,并曾与家人把砸车凶徒扭送公安局。在前男友承认所有犯罪事实之后,警方未予处理。直至最后,陈某被前男友焚毙于自己的路虎车内。
2020年9月26日,坐标河北。邯郸市女子修某,因自认与男友杨某感情破裂,不愿答应其复合请求后,被杨某反复纠缠。在当日清晨骑电动车送儿子上学途中,被守候小区的杨某开车赶上后,狠命撞击,然后倒车反复碾压……如果不是路人施手相助,母子俩必命丧车轮之下。这之前,因为杨某不断骚扰、跟踪,修某已经多次报警求助。
……
十几年间,如此多的受暴妇女在求助无果后惨遭伤害甚至是杀害,但却未见一起职责部门因不作为或渎职被究责。
我们不禁要问:从董珊珊到拉姆,十几年间执法进步几何?
荷兰建“无缝对接”社会庇护体系
联合国认为,各国有必要对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司法对策,以保护家暴幸存者的安全和权利,同时必须对罪犯追究责任。
联合国还呼吁加强警察与司法系统以及社会服务之间的协调,并强调让男性共同参与解决问题的重要性,比如对他们进行早期的预防教育等。
提起联动警方、司法与社会服务来解决家暴问题,荷兰的“橙色房子”为世界提供了一个不错的范本。橙色房子,是荷兰专门为家庭暴力幸存者提供庇护和帮助的机构。
去年11月,作为中欧法律互访交流团的一员,笔者有幸到实地进行了拜访。
四年前,一位来自中国大陆的女留学生,因不堪忍受博士丈夫联手婆婆对自己的双重施暴,携带自己尚在襁褓中的婴儿,投奔到被称为“橙色房子”的莱顿市妇女庇护所寻求保护。从她所在的埃因霍温,到位于莱顿市的这家灰褐相间的四层建筑大约需要一个多小时的车程。而她之所以能毫无悬念地顺利抵达,得益于荷兰庇护所有可供幸存者“按图索骥”找到庇护点的准确“定位”功能。
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地区将“隐蔽”与“隔离”作为庇护所“标签”属性的通常理念不同,荷兰类似“橙色房子”一类的庇护所,不仅会在网上公布自己的电话、地址,甚至在接受庇护期间,幸存者还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出入,随同庇护的孩子,也可以外出就学读书。
荷兰庇护制度的“去真空化”是建立在他们拥有一整套、多部门、全方位“无缝对接”的社会庇护体系之上的,离开了这个前提去谈“融入”社区,是完全不负责任的荒诞之说!
具体说来,全荷兰20家庇护所,依照颜色有着严格分明的安全等级分类,红、橙、绿三色分别代表着重、中、轻三级安全危险指数的评估结果。每一个因遭受暴力报警的幸存者,都会在第一时间接受详尽的问卷表格调查,以便最终确定当下所面临的来自施暴者的安全风险指数。
如果她的处境被评为红色,她不但不能被透露在哪一家庇护所避难,还会被转移到远离事发地和施暴者的庇护所救助;而如果绿色是最终评估结果,幸存者甚至可以不被要求进入庇护所生活,而只需接受来自相关专业人士的“家庭拜访”安全救助计划即可。
也就是说,庇护所会根据家暴幸存者处境的等级来提供相应的庇护与帮助。
在海牙警署,当笔者就小玲遇难前的遭遇,询问此事如果发生在荷兰当地,警员接警后将会如何处理时,负责接待讲解的女警官首先表示非常吃惊,在她的认知中,只要受害人第一时间报警求助,按说后面的悲剧终会避免。
该女警官明确表示:
首先,禁止被害人与前夫单独见面并密室会谈,无论是警方,还是相关知情方,这都是需要严格遵守的关键要素。我不知道前夫所在单位,怎能在进行所谓双方调解的过程中,有机会让加害人把她带走,特别是带到自己密闭的房间去,这是完全不可以的。如果一定要见面,在荷兰,警方将会派警员随往守候,绝不会听任女方单独前往。
其次,接警电话一旦接通,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施行救助,是警方必须的义务,不管里面是否有回应,不管里面是否有呼救。一旦陷入静默状态,警方必须马上破门而入,因为救人乃为第一要义。至于万一报警错误,里面什么事情也未发生,顶多是弥补财产损失,而不会像现在这样无法挽回。
再次,也是特别重要的一点,如果接警后因警员处理不当或不力,造成当事人死亡之类后果的,警方会依程序对涉事警员究责。
因此,荷兰警员在处理涉家暴案件时,谁也不敢怠慢。
台湾地区,接警起,便进入“标准化”操作流程
去年十月,笔者就涉性别暴力案件在台湾地区的立法与执法过程,在台湾地区进行了为期一月的深度拜访。笔者发现,在台湾地区,有着一整套的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作业程序。从警察接报的第一时间起,整个案件就进入了丝丝相扣、无缝链接的“标准化”操作流程中,个案的进阶,基本不由接警者个人执法水平或职业道德的高低而左右。
他们依据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以及《刑法》第277条与《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等法律规制。
处警的警员(在台湾地区一般称为受理员警),作业内容如下:
一.受理民众报案或社政、医疗机构转报;
二.调查案件发生经过及搜证;
三.制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调查记录(通报)表”;
四.赴现场人员应制作“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现场报告表”并拍摄现场照片;
五.提供被害人权益、救济及书面服务资料;
六.必要时提供被害人护送保护服务、制作安全计划书;
七.逮捕现行犯及径行拘提;
八.确认提出告诉者,制作笔录及移送书;
九.判断是否须声请保护令:具急迫危险者,由分局代为声请紧急性暂时保护令,否则由处理员警代为声请通常保护令或一般暂时性保护令;
十.调查记录(通报)表应于24小时内传真家暴中心及妇幼队
特别强调注意:
1.受理家庭暴力案件或在执行职务时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人,处理员警应负责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2.家庭暴力案件如有性侵害或儿童虐待情形时,应优先适用性侵害防治及儿童保护等相关规定与流程。
3.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发现被害人有接受心理治疗、辅导、安置、法律扶助及紧急诊疗之需要时,应即通知当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处理。
4.员警于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影印一份调查记录表及保护令声请书状予以被害人留存。
5.员警于代被害人声请保护令时,应请被害人于声请状内载明供证明或释明之证据;被害人若有外伤,应协助被害人拍摄受伤部位之近照及远照,俾利法院核发保护令之依据,以保障当事人安全。
现任台北市妇女救援基金会副执行长的杜瑛秋,是台湾地区有着20年性别暴力被害人服务、研究与倡导经验的资深社工师,仅她亲自提供援助的个例,就近千例。
在她看来,台湾地区接警员警之所以不敢懈怠,是因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他们有着非常清晰的权责分配:
从受理报案——派员处理——案件调查搜证和/或立案或申请保护令的四步骤中,权责人员,一律限定分配为“受理员警”;而进入第二阶段的申请保护令阶段时,分局家防官介入,而受理员警仍不能脱位离岗,除非是紧急性暂时保护令由分局家防官处理外,一般性暂时保护令与通常保护令皆是由受理员警负责,直到受害人明确以“不告诉”结案,亦或案件定性属“非告诉乃论”或者被害人表示要“告诉”,制作笔录之事也由受理员警负责。
当上述一切进行完毕,案件以“移送结案”,才进入“分局侦察队”流程,由其“接管”,受理员警的职责才算完结。否则其中一个步骤出现疏漏,造成恶果,受理员警都会被究责。
核心要义就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
在中国,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据悉,拥有100多部法律法规在内的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另一个维度则是,针对女性权益,中国有法律,但基层执法环节往往止步于“家”。
正是法律的尴尬缺席,让拉姆们失去了最后的“保护伞”。而她们本来可以不死,可以继续笑着活着。
拉姆去世后,人民网发表述评:《拉姆的天堂失了火,不能让基层执法止步于“家”》,
肖美丽等一些女权人士也纷纷发声:《悼念拉姆头七——比起互联网的遗忘,我们更怕公共部门的遗忘》。
正如网友评论所言:表面看,家暴施暴者是杀死受害者的直接凶手,但是公权部门在反家暴救济中的消极作为,如同撤走受害者最后的救命稻草,把应当及早制止的家庭暴力,变成受害者避不开的被家暴致死“命运”。因此,从这一意义上审视,公权部门的不作为,也为施暴人开启了“方便”之门。如此,他们的责任由谁来究?如何来究?
吕孝权也认为,从某种角度看,警察不管家务事,就是潜在的男权主义,不跨过这个坎,进入不了现代文明社会。因此,公权力如何有效介入,才是拉姆之类的血案应该反思和改变的地方。
他说,反家暴,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了观念意识方面的家暴零容忍,关键的还需要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机构联动协助干预的工作机制,只有这样,才不会有这么多拉姆式的悲剧发生,显然社会上这类型的案件并不只是孤例。
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总督导刘西重,在千千公益律师群讨论拉姆之死责任时,特别强调指出:“多部门联动的一个核心要义就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没了这个,多部门联动就是表面功夫,不联不动,联而不动,瞎联盲动。”
黄思敏律师长期参与反家暴法律援助工作,她也有类似的观感:“反家暴法”颁布以来,各个省都在出台相关的地方条例,但实践中的落实仍是关键。就整个社会来讲,目前还没有形成特别好的联动机制。
“现实生活中,你去派出所报案,很多基层警察还是认为这是家务事,至于双方单位,他们可能觉得就是帮忙调解一下矛盾,并不了解自身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尚满庆律师也坦言,他特别期待此次“拉姆法案”能够出台,也特别希望里面能有一条:惩戒不作为或是渎职的警察和相关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