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陈亚亚
编辑 | 赵小鲁

编者按:方洋洋的案例凸显了农村残障女性婚姻中的交易性质,即残障女性需要通过生育能力来获得生活资源,同时往往还需要借此尽到自己作为子女的责任——彩礼通常被交给原生家庭。 既然婚姻是基于生育的交易,不孕对于出嫁女而言就是个致命缺陷,这使得她们在婆家看来不再具有价值,也直接导致了她们遭遇家庭暴力。

近日有两个关于农村残障女性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得到大众关注。一个是河北的刘雨晴在住院期间与男护工发生关系以致怀孕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一个是山东的方洋洋因不孕被婆家(公婆及丈夫)虐待致死案的判决不公。前者主要涉及精神障碍女性的性、婚姻和生育自主权,后者则主要反映了智力障碍女性遭遇家暴的问题。

两个案例具有一些共性,心智障碍女性通常被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自主能力,因而其人生的某些重要决定(如婚姻、生育、医疗、维权等)往往被监护人(配偶、父母等)所代理,这些决定更多地体现了家长的意志、父权制家庭的整体利益,而她们自己的意愿则较少受到尊重;另一方面,农村心智障碍女性大多没有职业和经济来源,其生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人(也是监护人),所以当其权益受到家人侵害时(比如遭遇家暴),要逃离出来、维权就十分困难。

谁来作主?心智障碍女性的婚姻、性与生育自主

刘雨晴的案例主要凸显了农村精神障碍女性的婚姻困境,在“水瓶纪元”发布的《精神病院怀孕疑云背后:河北“光棍村”往事”》中这样描述她的婚恋情况:第一次有人提亲,家长就一口答应下来,似乎并没有征求她的意见,后来因为她的反对,这门亲事告吹了。19岁的那次婚姻她一开始就不情愿,后来跟父亲吵了好久,才同意她离婚。第二次婚姻,见面第三天就定亲,结婚后她不让男方碰,很快两人进入分房状态。

从以上描述可见,刘雨晴的婚姻虽然不是强迫的,也没有家庭虐待的情节,但她对此并不情愿。两次婚姻的安排,都主要是长辈在做决定。尽管这些决定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她本人的利益,如娘家资源不足,需要通过出嫁另找安身之所,以及需要有一个家庭(生育孩子)为将来养老等做准备,但这些并没有充分参考到她本人在婚姻方面的意愿和偏好。她对这两次婚姻都没有做好准备,夫妻感情淡漠,这是导致离婚、婚姻中出现纠纷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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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

刘家院子。图片 陈竹沁

因为拒绝同房,刘雨晴被家人送进了精神康复医院,这也是违背她个人意愿的,因为她是被哄骗进去的。她对医院评价总体不算太差,但所谓的治疗似乎对她没有起到什么效果。她在医院期间跟一名男护工发生性关系,她说这不是强迫的,但同时也表达了不想要孩子,以及对怀孕生育等议题的茫然无知,这说明她对性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知之甚少。这种情况下,她是否具备自主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可能成为争议。

不少学者认为现行司法解释过度保护了心智障碍者的性不可侵犯权,而限制了其性自由权,不建议将此类案件以强奸论处,譬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强认为,司法上不论智力残障者是否同意而一律定强奸罪的家长主义做法,忽视了智力残障者的性自治,也不符合其最大利益。因而,我国在立法上应逐渐强化对智力残障者性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在司法上应该借鉴域外的经验,对同意的认定采取情境化的方法,以克服家长主义的缺陷。但另一方面,由性行为引发的生育权自主方面的讨论还太少。

学者马志莹曾在《因爱之名,以医之义:从权利角度看精神病院住院女性的体验》一文中谈到相关问题,她认为:“当家庭矛盾纠纷较多或女性在家中地位较低时。住院女性感受到的自由权、婚育权、健康权的被剥夺是家庭和精神医学联手规训的产物。为改变家庭-机构圈所带来的失权现象,需要把精神医疗中的替代性决策转变为支持性决策,在家庭和封闭式机构之外寻找新的照料”。这里提到的决策,其实还不仅仅指医院治疗中的决策,在其他社会行为、法律行为中应该也适用。

“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有关我们的决定”

2008年,我国就批准了联合国的《残疾人权利公约》,该公约的核心精神就是“没有我们的参与,不要做有关我们的决定”,这不仅是2004年国际残障人日的主题,也是国际残障权利运动最重要的口号。这里提到的有关决定,显然包括公约第二十三条“尊重家居和家庭”中提到的“涉及婚姻、家庭、生育和个人关系的一切事项”,包括同意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以及自由、负责任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获得适龄信息、生殖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的权利和保留生育力。

而要让残障者真正参与决策,提供支持是关键。支持性决策主要指采取适当措施,帮助残障者获得他们在行使其法律能力时可能需要的协助。只有提供支持,让残障者的能力得到提升,真实意愿得到表达,可以自主地进行符合其意愿和偏好的相关决策,如教育、就业、医疗、婚姻、生育等方面的决策,而不是由监护人来代替其做决定,残障者的权利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在对精神残障者还有不少成见的社会,可能很多人不能理解“疯子”、“傻子”如何能够“自主决策”。2009年开始,律师黄雪涛代理了邹宜均案等一系列精神病患者被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的案例,帮助其“飞越疯人院”,开启了中国精神病患者自主决策的社会讨论。这些案例中的精神病患者并无社会危害,并且社会适应良好,是否被强制收治全凭家属的意愿、医院的一纸诊断。可谓“人人都可能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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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送往精神病院的邹宜均  图片黄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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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雪涛在央视讨论精神病患者自主决策议题

2005年,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为初潮带来的照顾麻烦以及对将来可能生育的担忧,切除了两名才十三四岁的智力残障少女的子宫,引发公众的义愤,并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相关负责人被判缓刑。对残障人士性和生育自主权的不敏感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

联合国人口基金会驻华代表处一份政策简报《中国残障女性和年轻人的性与生殖健康及权利》提到,由于服务提供者普遍缺乏残障融合的性与生殖健康的意识和能力,认为这个群体不能在性与生殖健康方面为自己做决策,服务者有态度差、粗暴和不尊重等行为,这些会阻碍残障女性和年轻人寻求和接受性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广州的一项调查发现,听力语言障碍妇女妇科病的发病率高于肢体和视力残障妇女,主要原因就是与医务人员沟通有障碍。因此,残障人士外出寻求服务常常需要有家人陪伴,这可能限制了他们在性与生殖健康方面自主决策。报告还提到,在与性相关的信息方面,学校是为残障和非残障年轻人提供性教育的理想场所,但很多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对性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没有为残障学生提供足够的信息。

由于现实中存在的诸多不足,心智障碍人士的自主决策问题在当下的中国仍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也存在许多争议,但这应该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即如何通过法律限制家长、相关机构(如福利院、医院)的权力,让心智障碍者有更多机会融入社会,增进心智障碍者的个人自主能力和决策能力,这对促进心智障碍女性的身体自主权(包括婚姻、性和生育自主权)将有重要意义。

作为生育工具被交易,最终导致家庭暴力

相对而言,方洋洋的遭遇更令人愤怒。2019年1月31日,她在被殴打、挨饿后离开人世,年仅22岁。相关报道显示,方洋洋智力发育迟缓、婚后未能生育,这是婆家对她不满意的原因,由于要求返回彩礼、离婚等要求没能得到方父的同意,他们开始对方洋洋进行虐待,让本来高大健壮的她因不被允许正常用餐而体重大减,健康状况恶化,最后终于因“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2020年1月,山东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方洋洋的丈夫、公婆被以虐待罪判处二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其中丈夫张丙适用缓刑。这一判决引发了量刑过轻的争议,后来被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发回重审。

方洋洋的案例凸显了农村残障女性婚姻中的交易性质(刘雨晴的案例中也有这个因素,但未表现得如此赤裸裸),即残障女性需要通过生育能力来获得生活资源,同时往往还需要借此尽到自己作为子女的责任(彩礼通常被交给原生家庭)。当然,在此我们难以苛责方家父母,因为他们生活贫困,方母还是残障者、没有劳动能力,其主要是出于生活所迫。只是既然婚姻是基于生育的交易,不孕对于出嫁女而言就是个致命缺陷,这使得她们在婆家看来不再具有价值,也直接导致了她们遭遇家庭暴力。当然,被作为生育工具而交易,并不仅限于残障女性,只是她们更为弱势。

方洋洋事件并非孤例,这类事件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并不罕见。在一篇《家庭暴力阴影下:残障女性婚恋现状调查》的报道[1]中,讲述了一位肢体障碍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故事,其中提到根据首份《世界残疾报告》中的数据,残障者占人口的15%,女性人口中残障发生率为19%,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国家中65%-70%的残障妇女生活在农村。残障妇女遭受暴力的风险不仅高于残障男性,也高于普通妇女,而她们得到救助、作为证人、追究加害人的机会则较低。

在这篇报道中,那位受暴的残障妇女是相对幸运的,她有北京户口,有自己的工作(中国移动的客服),跟残联也有一定的联系,她还争取到了原生家庭的支持,于是收集各种证据,最终通过法律的武器不但成功离婚,还使得前夫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跟方洋洋案可谓鲜明的对比)。而且,这位残障女性还重新找到了生活的伴侣,有了另一段幸福的婚姻。

个人的悲剧背后是社会资源配置不足

那么,方洋洋为什么没能这么幸运呢?她是怎么失去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的呢?仔细分析起来,这跟中国巨大的城乡差异有关。目前国内可以为心智障碍儿童提供教育机会的学校数量非常少,且大多设在城市,跟残障儿童多数生活在农村的现状不符合,难以满足需求。巫山童养媳事件中的马泮艳有一个智力残疾女儿,她在教育资源相对充足的重庆市都遇到了入学困难的问题(所在区域没有这类特殊学校),农村地区残障女性就更加缺少教育机会了。

不管是方洋洋还是刘雨晴,她们都没能接受多少教育,方洋洋更是在小学二年级就辍学了。她们的学习能力跟不上普通学校的进度,而她们也没有机会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失学后更没有相关机构给她们提供一些职业、生活方面的教育和指导。所以,她们跟这个社会几乎没有连接,她们没有自己的职业,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这使得她们的生活局限在狭窄的家庭之内,依赖于其他家庭成员(监护人),从而更难以保护自己。

有自己的职业与经济收入对于智力障碍人士,并不是天方夜谭。譬如,已经在南京经营超过10年的爱德面包坊,有三分之一的喜憨儿(对心智障碍者的人性化称呼)员工,通过提供烘焙等技能培训,他们掌握了一技之长。黄晓明和Angelbaby婚礼的两千多喜饼就来自于爱德面包坊。还有一些超市也提供喜憨儿的支持性就业,他们经过一定的培训后基本都可以胜任。跟传统福利工厂那种庇护性就业模式(将心智障碍者统一安置在一个高度保护且隔离的特殊环境中工作)不一样的是,这种融合就业模式让他们可以跟普通人一起工作与生活,便于他们更好地融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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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谢霆锋为爱德面包坊的喜憨儿众筹,总筹资额突破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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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德面包房的员工们。图片:网络

还有残障人士权利问题的代际传递问题。很多时候智力残障的“遗传”可能并非生理的而是社会的,许多调查都显示残障在农村更为高发,这跟农村的医疗资源匮乏有关。方洋洋的母亲本身也是智力残障者,她的问题与她母亲没有得到好的治疗干预也有关系。在2004年粤港澳台弱智人士康复服务研讨会上,香港明爱康复服务总主任林伊利表示,在香港智障人士结婚的现象比较普遍,他们大部分都能生育智力正常的孩子,但在抚养的过程中,智障夫妻会对其智力健全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这就需要社会福利机构的帮助。

徐媛在“残疾人领结婚证被拒,智障女性如何不再‘被结婚’?”一文中介绍,比如,香港为智障人员搭建了一个完备的服务体系。一个孩子若诊断为智障,就会被建立特别档案,终身有社工跟进服务:上学前班,会安排进特殊幼儿中心,6岁之后进特教学校;从学校毕业后,帮其安排职业训练,提供就业辅助;到了适婚年龄,会为智障人士提供婚前辅导,帮助男女双方建立对婚姻生活实际的认识,让他们提前体验一些实际的问题,包括如何处理金钱问题、如何分担家务、采取何种避孕办法等;如果他们想要生孩子,则会向他们解释生育孩子的责任,让他们清楚知道把缺陷遗传给后代的机会有多大,帮助他们评估自己是否能够胜任父母之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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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一对恩爱的智力障碍夫妇苏宏丰和马永丝

因此,残障女性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社会支持非常关键。方洋洋不是没有反抗过,但反抗没有用,她还试图通过现代通讯工具向叔叔、也是向这个社会求援,试图传递出一些讯息。一个报道中这样写道:“2019年1月中旬,方洋洋偷用张丙的手机给方庄村一个送煤气的乡亲打电话,说自己的手机被婆家没收了,让乡亲告诉方忠,想让方忠给她买个新手机”,然而她的叔叔也是贫困户,没有这个能力,于是方洋洋为挽回自己不幸命运的努力最终失败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没能看到村庄其他人(如邻居)、相关机构(如村委会、妇联、残联、派出所等)对此做过什么,在这个事件中他们集体缺席了,这也使得我们需要去反思“反家暴”工作目前存在的不足:家庭暴力仍然被视为私事,在农村社区尤其如此,这些地区的社会支持和社会干预都极其匮乏。

农村心智障碍女性是底层中的底层

农村残障女性可以说生活在这个社会的最底层,基于其农村、残障、女性的身份,她们遭遇到了多重歧视,对自己的性、婚姻和生育缺乏自主权,面临更高的家暴风险。在有关国际公约中,大多强调了她们的这种不利处境。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特别提到农村妇女的议题,强调“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别提到性别的议题,强调要“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在家庭内外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更易遭受暴力、伤害或凌虐、忽视或疏忽、虐待或剥削”。

在农村残障女性中,心智障碍女性又因为其缺乏民事自主权,在生活自主决策、相关维权上存在某些特别的困难,其权益保障状况整体堪忧。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和政策,政府、社会有关机构在这类事件中应该承担起何种责任,提供哪些支持,这是我们需要去积极呼吁的议题。而如何让心智障碍女性接受符合其心智状态的充分教育、让她们获得更多的资源(如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等),消除城乡差异、阶层差异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她们提升自主决策的能力,应该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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