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谈了丰县事件之后,微信后台收到很多“问候”,那我们就继续敞开说一说。

关于此事的讨论,要么是基于女权或性别平等角度,爱憎分明,杀伐果断,要么是基于公民的监督权,掷地有声,义正词严,这当然解气,但未必能真正“解救”。

上述声讨不可或缺,但只是基于情绪的愤怒是不够的,只从法律角度问责也是不够的,这也是我坚持从残障权利视角看待的原因。

残障权利视角,可以让我们更有敬畏感,更具开放性,看到事件本身的复杂性,关心旋涡中心的个人状态,尊重其个人选择,意识到他们的权利是不会自动实现的,而是需要特定支持的。

1、忽视。

残障视角让我们重视其所处的障碍状态,而其他视角往往直接忽视了这一点。

关于丰县事件的讨论,很多人将其称为“被拐女子”,尽管目前并没有拐卖的直接证据,大家还是愿意直接加上这个标签,但对其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的状态,却少有理会和重视。

残障群体的社会悲剧之一就是“不可见”,而现在民间关于丰县的讨论,仍在延续这一惯性。

忽视这一状态,容易造成两个问题,一是看不到智障、精障女性受害的比例之高。

就拐卖妇女案件,法律人晓焱梳理了从2014年到2021年的400多份判决书,发现涉及被害人精神疾病的判决书为81篇,几乎均为中国籍,占比约18%,确切记载有经鉴定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的文书为27篇。

从这一数据来看,智障、精障女性受害的可能性是其他人群的8倍。

二是看不到解救之后的困难,找到原生家庭或送到精神病院,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了。

有的智障女性本就是自己走失的,或是被家人“卖”掉的,或是出身智障家庭,找到其家人并不容易。以丰县事件为例,当地公安比对过后,没有找到相应的失踪人口信息。

有的师友寄望于精神病院,拜托,一关进进去几个月,见不到其他人,确定不会受侵害吗?

公益人陈竹沁曾在《河北“光棍村”往事》中提到一个案例,魏县一已婚智障女子被婆家送到当地精神病院,封闭治疗三个月,出来时怀孕了,胎儿已经八个月,另一方还说是自愿。

很多人不相信丰县的调查通报,那就这么相信当地精神病院的能力吗?至少,我是存疑的。

对其他被拐卖的人群来说,“解救”是最关键的,但对智障精障人群来说,后续支持才是最关键的。

2、拐卖。

由丰县事件引发的讨论铺天盖地,几乎都是关于“拐卖妇女”现象的,比如《光明日报记者武勤英:对11名女研究生被拐骗案的沉重思考》、《盲山导演放弃版权》、徐州拐卖案例等。

这让人越发认定,丰县事件就是“拐卖妇女”,朋友评论说,“拐是铁证如山了,只是卖还需要证据。”

但其实,关于拐卖,还只是民间的怀疑和推断,目前都没看到相应的证据。

我不太清楚,之前关于拐卖是怎么认定的,只是需要证人口供,还是需要相应物证?

所谓“收留“,是从1998年开始的,20多年前的事情,怕是很难取证了,只能凭借当事人的记忆,而该女子的智力、精神状态堪忧,其回忆和说法到了法庭上能被采信几分是存疑的。

拐卖妇女的现象的确严重,但就丰县个案来说未必符合,也未必能被认定。情绪能够理解,但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我们就在讨论中将其默认为“拐卖”,这对当事人是不负责任的。

可以讨论的一点,是涉嫌智障、精障人群的拐卖案件是否适用“举证倒置”原则。

一般来说,刑事案件有“无罪推定”的原则,民事案件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如果在人口拐卖案件中涉及智障、精障、未成年时,因为他们行为能力受限,还是潜在的受害方,所以需要可能的加害方自证无罪,拿出相应证据证明这不是拐卖、不是强奸、不是虐待。

不过,这也可能造成对智障、精障人群的过度保护和社会隔离,还需要进一步论证权衡。

3、强奸。

很多人将丰县事件默认为强奸,直呼其“丈夫”为“强奸犯”、“老渣男”,这种称谓一是没有相应证据支撑,二是忽视和否认了智障人士的自主决策能力,反倒是对权利的伤害。

首先,并不是所有智障人士都没有行为能力,如果默认和智障人士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那就否定了他们的性自主权,进而他们也会丧失生育权。

智障人士也有结婚的权利,只要认定是他们的自主意愿就行,丰县事件中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是需要查证,不排除女子被强奸的可能,但也不排除她自愿的可能。

至于“八个孩子”,和“强奸”也不一定有关系,不是孩子多就是强奸。“孩子是谁的”也不是重点,关键是发生性关系和怀孕女方是否自愿,需要听到她本人的声音,也需要相应的查证。

其次,是否属于强奸、婚姻是否有效还和女子的年龄有关。在丰县通报中,我们没有看到她的年龄,不确定她的真实年龄有多大。

如果她怀孕时还不到十四周岁,就可以确认为强奸,如果登记婚姻时还不到二十周岁,那这段“婚姻”关系也应该宣告无效。

4、虐待。

很多人被镣铐栓人的场景激怒,认为这是显而易见的虐待。

但真正在农村地区生活过,接触过精神障碍的人士,就知道这件事不是那么黑白分明。

我从小在农村长大,我们村有个精神障碍人士,因为排行老三,大家都叫他“傻三”。

我们上下学,有时要从他家院旁路过,都是狂跑过去。传言他会打人,家里穷,没有院墙,家人也用绳子把他拴起来,每天送饭。

小孩子不懂事,有时还会拿东西投他,投完就跑。

现在回想,不知道是污名带来的恐惧和欺侮,还是真的可能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大家都知道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所以家里大人都会告诉孩子,要远远躲开。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不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吗?

但农村穷,有几家支付得起治疗和生活费用啊?而且精神病院大一些城市才有,送过去之后,一年到头家人还能见到几次?

昨天有朋友说到她们支持的一户家庭,女子被锁在屋里,整天光着身子,家里四个孩子,丈夫说她是“精神病”,提到就叹气。

几乎每个农村,都有这样一两家。

还有,我在昆明遇到的自闭症青年。大堂裸奔、打他父亲,如果没有专业社工在身边,有几个人能约束得住,那时只能报警,把他关起来。

他还真怕报警,知道被锁起来不好受。

回看丰县女子的事情,根据目前的材料,还很难确定这是不当约束还是故意虐待。

根据丰县官方的通报,女子是去年6月患病之后,才被锁起来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临时约束,不妥当,但在现实条件下,他们未必能有更好的做法,需要的是告诫、是支持。

但如果该女子一直是被镣铐锁脖,甚至精神障碍都是因此造成,那就要确定为虐待了,追究其“丈夫”及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应该追究当地相关人员的渎职责任。

这些还需要调查,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农村地区很多精神障碍人士和家庭需要专业支持,需要专项补贴,从而让精障人士的生活更健康、更有尊严,同时又不会对他人构成危险。

5、真相。

这两天和一些师友有过讨论,大家观点各异,最后的落脚点,又回到了“先从真相开始”。

可是,什么是真相呢?如果和大家的想法不一致,还叫不叫真相?新闻报道、官方通报叫不叫真相,或者怎样的报道和通报才叫真相?如果这些还不叫真相的话,那谁说的才是真相?

我理解的真相,分为一个函数、三个坐标:

(1)客观真相。这是所有过去和将要发生的事情。客观存在,但不一定能有办法看到。

(2)法律真相。这是有关键证据、有完整逻辑、经司法部门认可的真相,能自圆其说、被人信服,但未必能全面、准确地呈现客观真相,有时还会有方向性的出入。

(3)报道真相。这是有关键细节、有完整时间表、有相关人士说法的真相,可以从多个角度还原、追溯客观真相,但在报道中未必能全部呈现,而相关说法的真实性也很难保证。

(4)社会真相。这是有复杂因果的真相,可以看到问题的成因,可以看到解决的方案。但就个体来说,每个人看到的社会真相都是有限,被个人的经验、情绪和观点所局限、所构建。

客观真相我们无法企及,但可以去追求法律真相、报道真相和社会真相,以期无限接近。

就丰县事件来说,因为缺少法律真相、报道真相,所以我们目前只能看到被群体经验、情绪和观点构建的社会真相,而社会真相,往往是有局限的。

一是多维度容易变成单维度,我们看到女性的伤害,但没看到残障的存在。

二是将现象真相默认为事件真相,未经调查,很多人就已认定拐卖、强奸、虐待、渎职等。

三是没有认识到,事件真相可能永远无法查清,比如,该女子的原生家庭。

四是追求事件真相时,没有意识到真和善的张力,没必要的求真,反倒可能带来伤害。

不少人呼吁调查“八个孩子的父亲”是谁,怀疑另有他人,但首先该调查的是,该女子的性行为和怀孕生子是否自愿,是否被他人强迫,要想办法听听她本人的声音。

如果她自己愿意,外界根本不用操心孩子父亲到底是谁。如果她不愿意,再去调查追究。

该女子在一则视频中说,“这一屋子的人都是强奸犯”,相比“这个世界不要俺了”,这句更值得重视,更需要专业人士介入,询问查证她具体指的什么。

6、换位。

前天文稿下边,很多人主张换位思考,比如:

“说一千道一万,如果是自己的妈妈、姐妹、女儿,试试看。”

“关键是8个孩子的妈是天生智障,还是被打成智障的。如果是你的姐妹被打成智障,满口牙被拔掉,跟个老畜牲生了8个孩子,你还会如此清醒吗?”

其实,的确可以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自己是当事人呢,是这家的孩子呢?

换位思考,需要代人当事人的视角、经历和感受,而不只是换个位置,用的还是自己的经验和感受。

作文《我的傻娘》、电影《海洋天堂》等,看哭了很多人,这就是智障、精障家庭的缩影。

其次,智障基本是先天的,但精障不少后天造成的。该女子精障的具体成因,还要深入查证。

将她置于我们的生活条件中,不管谁的亲属受此待遇,都会握紧拳头。但如果将我们置于她的生活环境中,真要作为她的家人,不排除冷漠、纵容的可能性,甚至未必意识到这是伤害。

这才是换位思考的意义。看到事件本身的复杂性,问题才有彻底解决的可能。

7、尊重。

先是称谓。很多讨论中将该女子称为“疯女”,看上去是为其声讨正义,但对她本人又缺少尊重。

这一称谓,和“傻子”、“瘸子”、“瞎子”、“聋子”是一类的,是涉嫌歧视、要被摒弃的词语,尤其是在公共讨论中。

“疯女”的称谓,还会带来污名化,从而忽视她本人的声音和意愿。

再是描述。镣铐锁着脖子,“像条狗一样”,的确,这符合事实,但要不要这样说值得商榷的。

她本人愿意不愿意被这样描述,她的孩子长大后看到这样的描述会怎样想,是有些纠结的。

还有影像。初期的影像,客观上有助于事件的传播,但后期仍采用她本人的照片,不加任何处理,这是对隐私权的侵害。

她的长子反感,可能也有这方面原因。尽管人身权更重要,但在不影像保护其人身权的时候,我们能不能稍加注意,这也算是我本人的自省吧。

真正的尊重,是需要耐心、需要倾听的,倾听她的回忆和感受,尊重她的意愿和选择。

这不仅有助于还原事件真相,也有助于她以后的权利保护。

比如,她在视频中说过,“这一屋子的人都是强奸犯”,这就是一条极为重要的线索,还有她对家乡、家庭的描述,也可以作为寻找其家庭的线索。

再如,她愿意呆在精神病院,还是回到那个“家”中,或者去到什么地方,想跟哪些人在一起,应该由她自主决定的,是否对社会有潜在危害,也是需要鉴定的,没鉴定,就不该强迫住院。

出于对她本人的保护,这些询问应该是由专业人士在场、现场直播的。

结语

公民权利天赋法定,但并不是必然能够落实的。有时需要社群争取,有时需要外界支持。

残障权利视角,讲究支持性自主决策和合理便利,就是因为看到部分人群在实现权利时是存在障碍的,是需要外界的专业化、个性化支持的,支持的同时,还要尊重当事人本人的决策。

在人口拐卖案件中,智障、精障人群受害的概率是其他人群的8倍,有不少是多次受害,不就是因为他们得到外界专业支持不够,自己的意愿和选择又不受尊重吗?

丰县事件也是如此。问题解决的起点,要从倾听当事人的声音、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开始。

期待丰县的现场直播,有外界专业人士在场,给关心这一事件的所有人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