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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
标题:“铁链女事件”宣判:谁认定施暴者的某些行为是合法的
作者:老杜145
发表日期:2023.4.7
来源:微信公众号“知灼”
主题归类:丰县铁链女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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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徐州“铁链女事件”的犯罪分子纷纷被判。

消息传来,网络刷屏。

其中法院判决被告人董志民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

对于这个结果,舆论反映不一。

有人说法律得到彰显,坏人被绳之於法,但更多的法律人士追问:

董志民难道没有强奸?难道强制和买卖婚姻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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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中就包括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

她是一位非常知名的法律人士,且在业内更有着较好的口碑。

判决的消息传来后,迟夙生追问说:

董志民为什么没定强奸犯罪?

“法度Law”今日的文章说:多名受访律师也都表达了上述观点,认为一审判决漏掉了“强奸罪”这个最应该认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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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另一位律师周立新,他认为,此案判决隐藏的最危险的问题是认可了强制、买卖婚姻的有效性。

当然这只是律师自己的观点,怎么审,怎么判,法院说了算。

但是,有几个细节不得不提。

首先,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症不可逆转,具有致被害人重伤的加重情节;董志民非法剥夺小花梅的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也就是说,法律已认可了“小花梅”是董志民的“家庭成员”身份。

这由此引发了疑惑:

被拐卖来的“小花梅”长期遭受虐待,凌辱,难道法律真的认为她是这个家庭的成员?

专业的法律问题自然有司法机关去解释——只是这样的认定,对于“小花梅”来说,是否公平。

这或也是周立新的质疑的缘由。

另外就是大家普遍关系的问题:

董志民为何没有被定为强奸罪?

根据案件披露的细节显示:另一被告人霍福得将小花梅带至丰县欢口镇,经刘某柱介绍,以人民币5000元转卖给董某更(已故)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

注意,这里说的是“转卖“,而不是介绍对象。

被转卖给被告人董志民后,他便将“小花梅”带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

必须注意这个细节:这里说的“生活”还应该包括“性生活”。

判决的细节还说,刚到董家时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与人交流,但有时存在痴笑、目光呆滞等表现。

也即是说,被转卖来的时候,“小花梅”精神状态已经不那么正常。那么,之后董志民到底是在什么情形下,与“小花梅”发生的性关系?

这一点非常重要。

从现在来看,毫无疑问且非常肯定具有强迫性或违背意愿的情形——这一点不接受任何的反驳:

这位可怜的、被拐卖又精神出现问题的小女孩,当时才21岁;

而此时,已老大不小且连个老婆都没有的董志民,已经32岁。

在彼时的农村,32岁连个老婆都没有——可见条件差到什么程度。

也许只有脑残或人渣,才会认为俩人的性行为是“爱的交融”。

更重要的是,法律对强奸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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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注意构成要件,是违背受害人意愿。说白了,哪怕自己媳妇如果不想跟你睡,你来硬的都可能被认定强奸。

就这一点来说,董志民犯有强奸罪无疑了。

何况从开始小花梅就有精神障碍的疾病。

判决通报载明:

2011年、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三子后,精神障碍症状逐渐加重,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

其间,董志民仅于2013年上半年带“小花梅”到邻县乡镇医院门诊开药治疗,后再未送医治疗。

由此可以肯定,从2011年开始“小花梅”已有精神疾病,但2011年至2020年,二人先后生育七个子女。

注意前述判决内容:且在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症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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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灼小编不是学法律的,于是百度检索了一下:

法律规定,跟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罪论处,因为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能力,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而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都会涉嫌强奸罪。至于最终是否会被以强奸罪定罪论处,就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定。

反观被转买来的且有精神疾病的“小花梅”,遭到董志民强行发生性关系多年,还不算强奸?

到底是眼瞎还是心瞎?

最后,再看一下官方披露的另一个事实:

2017年7月至案发前,董志民还对小花梅实施了布条绳索捆绑、铁链锁脖等虐待、拘禁行为。此间,小花梅的饮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时常挨饿受冻,居住场所无水电阳光,生活环境恶劣。董志民的虐待行为,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伤害。经鉴定,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症(衰退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