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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我们靠什么去锻造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梦想?——“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讲座整理与思考
作者:W
发表日期:2023.12.11
来源:微信公众号“W的公法世界”
主题归类:中国裁判文书网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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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昨晚下了2023年的初雪,气温再次下降。与冰雪相伴的,是另一场涉及司法公开领域的隐忧。最高院办公厅此前公布了《关于建设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的通知》,其中规定:“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拟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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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日来的争论与期待,最终沦为一句内网查阅,未免让人过于失望。最高院自2000年着手筹备裁判文书公开制度以来,历经近20年时间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与措施,最终却面临“关闭”的窘境,着实令人心痛。

为此,洪范圆桌讲座专门也邀请了何海波老师等专家学者作专题讨论,彼时老师还提到最高院有设置内网的想法,但同时强调典型案例的公布绝对无法代替一般性裁判文书的公开;不曾想今日“内网”设计已成现实,多少有些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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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老师们提到裁判文书网的一个巨大作用——对法学生学习的影响。我们当下一代的学生,在法学院学习的案例直接来自中国本土,不再“言必称希腊,言必称罗马”,亦步亦趋分析着域外立法与判例;如今裁判文书网的关停,将直接影响到律师群体,也影响到法学院学生的学习。在一定程度上,“谁关停裁判文书网,谁就是历史的罪人”,王涌老师如此感慨。

言犹在耳,现实愈发无奈。法律职业共同体梦想的塑造,又如何是一句空谈?在许多不经意的细节里,就可能萌发或扼杀。“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以下整理讲座内容,并增补若干资料与思考,以作一点记录,和期待。

一、何海波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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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个人比较关注的行政诉讼法案件为例,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逾67万,但上网文书仅854份。然而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也就是说,目前大幅度缩减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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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个人来说,我感受的甚至不止是遗憾,而是痛心。因为我对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投入了很多的期望和热情。2000年我还在北大读书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豆腐块的文章,题目叫“裁判文书上网”,当时是互联网的第一波热潮,我就冒出一个想法:最高法院建一个网站,各级法院把文书都上传到这个网站,分门别类,统一公布。我当时也觉得这是一个浪漫的想象,但最高法院很快就进入到了实际操作阶段。后来我也带着学生专门就裁判文书的上网情况作了两个比较深入的研究和调查,调查报告发表在《中国法律评论》上。2019年,当裁判文书上网面临越来越多压力的时候,我还写过文章为最高法院加油,文章的标题就是“裁判文书上网,一件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事情”,因此看到如今的情形,我还是非常痛心的。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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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不是在真空中发生的,它的发生伴随着我们国家整个公开化、透明化的进程。2007年,国务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行政领域比较系统、全面地确立了信息公开制度,条例明确了公民对于政府信息具有知情权,也明确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随后的几年,最高院连续发布并完善了裁判文书上网的规定,并逐步落实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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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据上看,文书公开的具体情况还算比较理想,公开结案比在2017年时高达63%。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就有相当一部分的文书是不予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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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如果仔细观察,裁判文书公开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热点案件有38%未公开、33%未完全公开,指导案例也存在未公开、不完全公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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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书的时效性上,多数文书的上传时间集中在30-180天,因此从时效性上也有可以改进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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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书的规范性上,也有相当比例的公开文书没有作隐匿处理,这可能也是后续导致裁判文书公开局面反弹的一个原因。另外我们也注意到一个相反现象,即不应被隐匿的信息也被隐匿了,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的名称。

(二)判决文书上网的意义

我将其主要归纳为五点:第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良心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第二,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看到,绝大多数判决是经得起检验的。第三,明晰法律规则。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说明、行动的最好预测。第四,促进社会信用。法院裁判能够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第五,辅助领导决策。科学决策有赖于良好的“数目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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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许多研究只有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才会准确,也更有意义,而这些研究的推进,都需要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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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的统计得出的结论有时甚至是错误的,以铁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成效为例:如果从初步的描述性统计看,铁路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低于普通地方法院,这样似乎给司法改革当头一棒;但如果我们控制各种变量(被告、行政行为的类型、地方经济发展的一般水平/人口数等),得出的结论就会不同——铁路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成效比普通法院好;但铁路中院审理的成效则反而不如普通中院。这里我想说明的是,如果没有回归分析、稳定性检验,普通的图表可能只会误导决策者。总之,我们希望看到法院公开裁判文书,这并不是法院给予我们的恩惠,而是大数据时代人们应有的知情权的体现。

(三)裁判文书上网的问题

从利益的角度来说,并非所有人都从文书公开中得利,相反可能受到了损害:对法官来说,上传是额外工作,文书瑕疵被放大,责任不明晰;对当事人来说,许多当事人出于各种因素倾向于不公开,也存在“邻避效应”的心理;对于其他相关方来说,诸如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政府形象等因素都可能导致裁判文书的“不予公开”倾向。

(四)裁判文书上网的改进

第一,完善相关规则,诸如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处理,文书修正、撤回与备注等;第二,改进技术,如文书校对、敏感信息处理、文书上传等;第三,明确依据,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具体到判决文书的公开问题,规范依据还是不甚明确。

二、傅郁林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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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由此确立了公众可以查阅相关案卷与文书,即使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查询。但这一条文缺乏配套制度,而此前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实际上就给这一条文配套了一种实现途径。

在丰县“铁链女”案件中,实际上裁判文书的公开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许多学者、民众通过判决文书进行研究、讨论,发现当地法院的判决中有不少类似情形。但当时法院出于自我形象保护等的考虑,很快就下架了相关裁判文书,又在随后撤销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

所以这次裁判文书的大量网上“撤销”实际上传递了一个信号,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的态度,但这实际上与目前中央的“阳光司法”“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正义”的文件精神是相背离的。

三、吴宏耀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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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法律依据**

从判决公开角度看,行诉法、民诉法实际上都走在了刑诉法前面。我国目前的刑诉法还停留在79年的状态,仅在第202条作出“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这一面向案件当事人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大众的判决书公开问题,则缺少相关规定。

(二)文书公开的域外情况

审判公开是国际公约提到的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司法原则。因此我进行了一些检索,试图了解域外国家在技术信息时代是如何进行判决公开的。

以我较为熟悉的美国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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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故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网站,但是在联邦、州两级层面都有专门的文书公开网站。

日本的裁判文书公开规定在宪法、刑诉法层面与我国相似,具体到制度上则是通过法院系统和一些在线平台(数据库)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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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则区分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所有公众可以线下查询;对于民事案件,则是通过网络形式加以查询或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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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公开的限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具有巨大的边际效应,可以推动大数据司法研究,增强商业主体之间的信任度,也能在企业与司法等的良性互动中探索更多数据效益。

但这种效益的背后成本由谁来承担?我个人认为未来似乎可以考虑通过区分“个人使用”和“商业化使用”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而确定合理的数据库维护、运营成本。

其次,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区分裁判文书公开和司法数据公开。很多时候我们对判决公开的期待背后,是希望了解国家目前的司法、法治情况,那么在部分判决文书敏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定期公布更多、更准确详细的专题类司法数据,来回应前述期待?比如定期发布司法数据白皮书似乎就是一个可行的途径。

进一步的,如果申请获取信息者仅是为了了解某一司法现状,或是学者用于文章分析写作,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要求获取有偿的数据报告?这样既保证了数据的权威性与隐私保密,也均衡了获取信息方的需要。

再次,我觉得可以区分判决理由和判决事实。也就是说裁判文书公开,公开的到底是什么?域外一些国家的判决文书公开重在判决理由,人们讨论、争议的焦点也大多围绕在法律适用问题,但我国的裁判文书则公开有非常详细的事实,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隐私的泄露,另一方面也可能暴露出司法判决目前说理性较弱的特点。以刑诉案件为例,对于审级较高的案件,我认为应该多公开,但是对于大量基层性的、小额诉讼类案件,是否有全部公开的必要?还是说法院只需要提供线下查询服务就已足够?

最后,裁判文书公开数据库的建立注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扩大,那么是否有必要对一些文书作删除处理?也就是设置一定的年限,在此以前的文书将被处理。这其实也回应了大数据时代的个人“被遗忘权”。试想,一个人如果在58岁时还能清晰找到自己18岁时的轻微案件案底,未尝不是一种伤害,这对公民个体来说也不公平。而且,一些法律条文的变动、删改,使得不少多年前的文书逐渐失去关注和讨论的价值,那么数据库是否也应同步纯化,以便利人们的研究和感知呢?

Q1:如果全面取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将会面临什么样的负面影响?

第一,国内外对司法公开情况的感知/评估将会下降。此前,裁判文书网的设置是我国司法改革一张亮丽的名片,在国际中备受赞誉,在国际营商环境的法治评估中也增分不少。如今大幅度缩减甚至取消裁判文书上网,对于国内民众和国外研究、评估者等的观感都不会太好。

第二,从统一法律适用角度来说也存在问题。据了解,目前最高院有这样一个想法,即建立内网,在其中公开判决文书,对于普通民众则只公开典型案例。

然而问题在于,典型案例的发布远不能替代一般性判决文书的公开。最高院发布了不少指导性案例,但很多案例年份久远,且出于稳妥考虑,案例的棱角大多被磨平,很难对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新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第三,从法律监督角度来说,如果建立内网,社会大众无从得知具体的判决文书情况,则对司法机关权力的社会监督就无从谈起。

Q2:司法公开在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比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此次最高院将裁判文书大量“撤网”,是否意味着对此项评估不再重视、欲与其评比脱钩?

我们觉得倒也没有如此悲观。最高院此前在智慧法院的建立过程中投入巨量资金,如果一下关停,沉默的成本将是难以预估的。最高院此次关停裁判文书网,主要还是出于数据安全的考量,但这一理由事实上站不住脚,因为如果想对数据获取作出限制,从目前技术层面来说是比较容易的,诸如“敏感词排除”“设定国内用户端登录”,甚至对登录主体的身份等进行识别、限制也不是难题,一下关停实在没有必要。

此外,裁判文书网的设置,让学生更方便快捷获取实务信息,避免理论与实践脱轨、各说各话的现象,最高院实际上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快速获得了学生乃至老百姓对于法治状况的关注,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同感的塑造,作用之大也是难以估量的。法官通过查阅相关裁判文书,也会逐步在一些问题上形成共识,从而压缩司法裁判的灰色空间与分歧,避免滋生出司法腐败。反之,裁判文书的“撤网”,将使得法官难以找到共同的裁判认同规则,司法腐败也就在所难免。

相关参考资料

[1]易霏霏、马超、何海波:《我国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现状与建议》,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2期。

[2]何海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一件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事情》,载“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文章,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