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和多个官方媒体报道,新增定西和汕尾两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

至此,全国已有山东东营市、滨州市、泰安市,河南漯河市,甘肃定西市,广东汕尾市等6地,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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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T 档案卡
标题: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是“见义”还是“见利”?
作者:王的学习笔记
发表日期:2026.1.26
来源:微信公众号-王的学习笔记
主题归类:器官捐献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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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献,救助他人生命,毫无疑问是道德高尚、无私奉献的举动,但是这个举动是不是能扩大化为见义勇为,值得推敲,应当慎重。

首先,见义勇为的对象是公开的,或者至少是实施奉献一方知道的。也就是如果我见义勇为,我起码知道救的是谁。

但是器官捐献就不是。

根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十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护。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20195.htm

又根据某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解释:

“捐献者与接受者双方基本信息都将严格保密,医护人员不会透露双方的姓名或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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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https://www.haicang.gov.cn/hdjl/cjwt/bmfl/wsj/201712/t20171213_698519.htm

器官接受者信息严格限制于监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即使器官捐献者的家属也并不具有追溯核查接收者姓名住址等关键信息的权利。

即使官方媒体机构也只可以依申请获取相对边缘的信息,而且申请是否予以批准也不确定。

当然普通民众更没有资格获取相关信息。信息保密程度很高。

连捐给谁都不知道,怎么保证进行这种“见义勇为”的时候,个人的主观意愿是被尊重和保障的?

如果一个好人的器官移植给了Ta深恶痛绝的恶霸贪官怎么办?如果一个抗日英雄后裔的器官移植给了一个日本人怎么办?

其次,见义勇为是对于不可预知、紧急突发危险事件的主动干预和奉献,不可能提前预知和规划。

但是器官捐献则不然,完全处在规划和计划之下,不涉及紧急避险和现场决断。

如果扩大化,那么见义勇为将会被削弱,也就是会给民众“善意和勇敢”可以被计划出来的感觉,而能实施这种计划的人掌握权力,民众基本够不到,更别提监督。于是民众对器官捐献的不信任会扩散到见义勇为,本来“含金量”非常高的见义勇为可能会被“稀释”甚至“污染”,导致“见义勇为”信任危机,进而使得社会道德文明后退。

民众对器官捐献的信任缺失,不用我多说,从各个平台民众的反应就看得出来。

这种信任缺乏来自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脑死亡目前还没有立法,另一个就是上面所说的信息保密度极高。

我国唯一的器官捐献来源,就是脑死亡。但脑死亡目前没有立法,判别依据的是行业标准和规范。

那么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以及对行业标准和规范有解释权的人,是不是就有实质性权力来决定什么叫“脑死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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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法,长期处在法律和道德的模糊地带,就已经引发很多民众的不信任,现在又当做“见义勇为”来鼓励,这会给民众一种怎样的感受?

目前全世界器官移植的供需缺口巨大、利益极大,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在此背景之下衍生出了很多灰、黑色利益链和违法犯罪行为,过去也不是没有曝出医生参与的犯罪事件。

相比将器官捐献纳入见义勇为评定范围,不如先将可能存在的法律模糊地带、监管盲区全部理清、解决,让民众可以对此认同和建立信任。

否则,民众不信,哪来的器官供应来源呢?难道强制吗?

当然非要将器官捐献作为“见义勇为”来评定也不是不行,那就像真正见义勇为一样,公开捐助者和受捐者的信息,接受监督。

那样即使脑死亡暂时没有立法,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开、信息透明让各方监督,看这个死亡和捐献是不是真的合法合规。

其实我一直不理解一个问题——既然为了活命需要器官移植,肯定什么都愿意,为什么个人信息就要被那么严格地保护起来?

如果是我需要器官移植(事实上我并不需要,如果我器官衰竭或损害我就去死),我完全愿意把我自己的个人信息公开出来接受监督。是命要紧还是那点个人信息要紧?既然合法合规那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但是这完全不由个人决定,因为即使你想公开也不许行,法律规定不允许,相关部门也不会同意。

此外,对此认为不合适的,也有公安部门。法律工作者表示,这在法理上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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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也是在近日,某器官移植领域的权威大声疾呼:我国器官捐献不容诋毁!各位不妨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