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现行的户籍制度就是等级制,也是特权;是血统论,也是出身论;是歧视的根源,也是压迫的法杖。而废除现行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作者:开尔文
四十多年前,遇罗克写过《出身论》,抨击因出身带来的不平等,并因此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四十多年过去了,即便是号称改革开放的年代也已进行了三十多年,甚至在某些人心中一个崭新的中国模式也傲然出世了,现在还有多少人记得遇罗克,而因出身带来的不平等问题又改善了多少。表面上看,“黑五类”,“红五类”之分早已退出历史舞台,但当下垄断与权力的傲慢,“官二代”﹑“富二代”张狂有加,“盲流”与“农民工”在为生存而挣扎,贫二代甚至是蜗居而不可得(近日又出台了禁止群租的法令)。最根本的城乡二元化局面没有动摇,其基础就是现行的户籍制度,随之的歧视性政策也层出不穷。
首先,来看看现行的户籍制度。
对于户籍制度,这里不谈其他,就是指解放后形成的这一制度,也是现行有效的人口管理制度。如果户籍制度如现在发达国家一样,仅是对国民进行统计以方便管理服务,是没有多少值得讨论价值的。但我们现行的户籍制度,却具有明显的几个特点,一,世袭性,即代代相传;二,地域性,对居民的地域固化,以限制其流动,这本是农耕时代的一个特点,然现在依旧;三,等级性,即所谓的城乡二元,实际不尽如此,小城镇与大城市之间的差别也有云泥之别。
而其根本性的区别在于附带于户籍上权益的巨大差异。胡星斗先生认为,正是由于二元户口制度及其附加功能的不断强化,才导致农民在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甚至选举权等方面都受到种种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看,平等权说是画饼充饥并不为过,连一个心理安慰都不够格。在我国,首先宣称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至少宪法上是这么写的),而人大代表选举权(至于被选举权则更甚)却不是等价的,一直是按所谓的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在对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进行修订后,自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即8:1,而省、县分别为5:1和4:1。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统一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镇之比为4:1。
这里不需要对之使用多少尖刻的语言,只需做个对比就会有大概的认识。美国建国以来,直至马丁·路德·金,对黑人的种族歧视,一直使我们很轻松地成为正义的化身。但真正翻开美国的宪法,在1870年的第15条宪法修正案已废除所有有关种族﹑肤色﹑人种等选举权的歧视。而即便是美国建国之初的宪法,其时黑人尚是奴隶,但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其他人口(自然包括黑人)的选举权应为其人口的五分之三。如此,说得直接些,是不是法律意义上我们的农民连美国建国初时的黑人奴隶尚且不如呢!如果要讨论是否真享受到了的问题,现在的我们又会优于以前的他们吗?
同票不能同权而是差异悬殊,须知“同票同权”不仅是政治权利平等的象征,也是提升农民权益的基础。至于有说中国的农民太多了,甚至某个时期达到了90%,为了均衡城市与农村,所以农民的选举权利应该被削弱。这不知是什么理论,一个农业社会忽略农民的利益,专心维护城市人的利益,这与一贯批判的皇权至上有什么区别,是不是为了均衡罪犯与守法者也要将罪犯的权力放大N倍?一个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的不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反而要刻意去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且是少数强者的利益,强者本就处于强势地位,现反要弱者为其奉献,这不正是秦晖先生一再强调的“尺蠖效应”吗?这是一个平等的社会还是一个等级的社会,是不言自明的。这样的权力组成发展能带来什么,只能是奴役!
如此,以下的结果也是水到渠成。
除了政治权利,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了人民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这只能是必然的)。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有太多的不平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是户籍制度承载了太多的附加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户口簿不仅是一种身份的体现,而且是一种资源享有权的确认。可以说涉及各个方面,最关乎民生的就业﹑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无不牢牢与之捆绑。如有的城市规定: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持有所在城市的户口才能被录用;教育方面也是如此,许多持农业户口者的子女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不得不交纳一定的借读费,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由于“户籍制度”而失去。对于医疗方面,现在城镇人口都享有基本的医疗保险,农民呢,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才刚开始准备推行 。
其次,看看这项制度带来了些什么。
一,“打工族和农民工”的兴起实质是城市对农民的歧视,也是奴役,罪魁本是户籍制度。
在以“文革”为主要时段的那些岁月里,中国的农民一度在虚幻的政治和道德优势中体验到一种虚幻的主体性。但这种被意识形态假象所迷惑的主体性在“改革开放”后便迅速瓦解。自改革开放后,“打工”热潮兴起,有两亿多的农民(据中国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大陆农民工总数2亿254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亿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62.3%;本地农民工8501万人,占农民工总数的37.7%。)从四面八方涌入因户籍关系而不属于他们的城市,其实尚有大量的城镇户籍人员在非其户籍关系的城市工作。
然而因为户籍关系,他们只能沦为“下等人”,享受不到所工作城镇居民的各项福利制度。打工者涌入城市后普遍性地仍然被排斥在城市和现代化的边缘,他们常以大大超过《劳动法》所规定的工作时间为代价而获得的工资收入也低得惊人——除了极少数人以外,他们作为一个整体仍然挣扎在贫穷之中。或者不如说,他们涌入城市仅仅是填充了贫民窟的队伍。在另一方面,被城市所“代表”的“现代化”面对他们时却并不是一副“文明”的嘴脸。国家权力层面的制度性压迫、由户籍制度所支撑并弥漫在城里人精神结构中的歧视观念、政府对血汗工厂提供的保护,常常让他们处于被侮辱和被损害的无助境地。即便如此,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还在痛骂不愿在东莞为600元工资而打工的民工。
农民涌入城市,由于户籍的深刻制度与观念烙印,他们作为下等人(我不愿用“二等国民”一词,因为至今我们尚无公民)的身份便清晰地暴露出来。事实上,他们在城里人的排斥和歧视中,强烈体验到的是城乡二元化体制下他们作为政治、社会资源的“异者”和“下等人”的耻辱性地位。从能把所有的社会阶层纳入社会的价值秩序并加以排序的话语体系上讲,已经没有一种话语支持农民这一身份。主流话语的等级制,游戏规则也已经对弱者的“主体性”进行了编码,弱者必须丧失真正的自我认同而以强者的形象来认同自身。
二,春运这个中国“难题”也是户籍制度的功绩之一!
由于没有户籍,工作只能沦为打工,农民工作只能沦为民工。而两亿多打工者的兴起,继之而来的必然是出行的问题,尤其是春运。中国人比外国人是不是更重视家尚难证明,但作为一个人,尤其是一个普通人,没有几个能割舍得了家,尤其是常年累月,外出打工已是艰难的抉择。家有妻儿老母,是一个人温馨的港湾,有谁愿终年离散两地,甚至连一年最重要的节日都要分离吗。真要六根皆净,又何必外出打拼。然数亿人在短短的几天往返于全国各地,这能不造成春运难题吗?
三,户籍制度在改革开放后导致财富积累的同时是贫富的悬殊的迅速拉大。
至于茅于轼先生一再声称的贫富差距是缩小了而不是拉大了,本人曾撰文《对茅于轼先生中国贫富差距的不同看法》对之进行讨论。 如果说前面近三十年我们盲目于人性的改造而浪费了光阴,导致绝大多数人都处于饿毙的边缘。这后三十年财富确是得到了大量的积累,但同时,贫富差距也迅速拉大,正如有些人所说,我们用了三十年时间完成了资本主义世界三百多年都没完成的贫富差。
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在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数据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都是这个结论。按照世界银行的统计,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到了现在,有称2007年基尼系数已到0.5的,更有称0.4%的人口掌握着70%的财产。即便是官方统计,中国最富的10%人群与最穷的10%人群收入差距也是60多倍,这还不包括王小鲁先生所说的灰色收入部分,而只有富者才会有所谓的灰色收入。应该说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在短短二三十年内收入差距变化如此之大。
城乡分化及工业布局的影响。自1949年以来,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资源再分配格局中,以牺牲农业及农村发展为积累,使得持续发展的社区资源集中于城市,并形成了较大的城乡发展差距及较尖锐的城乡发展矛盾。另一方面,即使是城市之间,在城市社区,于资源配置上,也处于功能单一及权力分配的分割状态,从而使得城市发展亦出现了不平等格局:一是资源优势集中于少数几个大城市,且边界封闭;二是其他中、小城市也仅是服务于这些大城市的单一功能单位,被中央计划指令性地要求向这几个大城市低价、甚至无偿地或提供某些稀缺资源,或供应某些特色商品,或输送大城市发展急需的掌握一技之长者,而他们自身的城市化发展则被置于准计划甚至计划外的分配及发展状态下,且受制于中央计划中所谓一个个“五年计划”的政策规定。
在城乡收入差距方面,如果扣除农民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费用,再把城市居民各种福利也计算进来,那么中国的城乡差距实际已经达到了5:1或者是6:1。这个数字差不多居世界之首。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我国中西部农民因看不起病,死于家中的比例高达60%-80%。孙立平先生在《机制与逻辑:关于中国社会稳定的研究》中说,近些年来,中国农村的状况是在不断恶化之中。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数从90年代初的8000万下降到90年代末的3000万(按人年均收入625元计),但是还有约2000万人处在温饱线的边缘,若按照联合国人均每天1美元收入的贫困线计算(相当于农村年人均收入的水平),这样大部分的农村人口都会被划入。
四,不仅在物质上,在精神层面呢?
看看社会上,城市里的“农村人”遭受着双重歧视,常常处于被侮辱和被损害的无助境地,又同时要承受着话语上的污名。
“害怕撞到农村的,特别难缠”——这是前几日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在撞人又杀人后,供述他的杀人动机。
应该说,“农村人难缠”并不只是“天才或疯子”才有的说法,这样的说法已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无论是媒体信息,还是现实中的见闻,都充斥着农村人维权时或呼天抢地、或软磨硬泡的描述。似乎他们就不爱好好说话,热衷走极端。
但他们有有效的维权渠道吗?因为弱势,常常被漠视;因为弱势,可以为发展而“奉献”;因为弱势,更可以为大局为“维稳”而被“奉献”。 农民工维权案的结案率仅为24.7%,普遍存在取证难、执行难、费用高、时间长﹑负担不起等情况。因此,农民工也会尽量避免走司法途径。这样的数据也印证了对“农村人难缠”来源的分析。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弱势一方的诉求很可能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久而久之,也可能变成一种不谋求正规渠道,直接走极端形式的习惯。这大概就是“农村人难缠”的来源吧。
“农村人难缠”这样的偏见的成因在哪儿呢?其实在城乡二元体制中,对“农村人”的污名化,是一个必然的结果。事实上,只要一个群体在对社会资源的掌握上,依靠制度和观念对另一个群体具有足够的优势,为了合法化他们对另一个群体的社会排斥,他们就一定会给这个群体以一定的去道德化。
而这种污名化有多种功能:一是可以合法化城里人与农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二是可以给城里人以一定的心理优势;三是可以通过这种“身份”的认定割断城里穷人与农民之间的阶级联系。
只是歧视,就是暴虐的种子。
看看国外的户籍制度都是什么样子。
在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
日本,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
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则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这里无需多举。
最后,这项制度的法理性如何。
首先,它在法理上合法吗?
胡星斗先生曾指出:《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等不仅违背了宪法关于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而且也涉嫌违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户口条例》对《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说得直白一点,户籍制度本就是违宪的。
其次,这项制度在法理上合理吗?
对于合理性似本不需多少废话,但这里对于某些观点依旧想多说几句。有称工人阶级应该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并称是某某阶级领导我们走向了革命的胜利,人为划出领导阶级与被领导阶级,甚至法律上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成了我们实行城乡二元制的一个重要理由吧。抛开实际的革命情况不谈,这样的理论站的住脚吗?一个人带领一群人推翻原有的统治只是为了自己去做这个统治者,甚至去做一个更残暴的统治者,你愿意跟随他吗,拥护他吗,他的革命和统治还有多少合理性。
纵抛开那些漂亮的口号,以我们一贯的家天下王朝更迭传统,“谁打天下谁坐天下”,我们政权的胜利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进行革命而走向胜利的吗?请记住,我们革命的胜利依靠的恰恰不是工人阶级,我们不是一直宣称我们走的革命道路是“中国特色的农村包围城市”吗。看看我们的主要革命根据地,井冈山和延安不都是偏远农村吗,我们最主要的两位革命领导人“朱毛”二位不都是农家子弟吗,而且一位还是佃户出身,更不用说我们革命时期的主力,不管是红军还是八路军﹑新四军,乃至最后的解放军,主要组成不都是就地发动的农家子弟吗,再看看多数将领的出身,看看将军县就知道怎么回事了。遇罗克《出身论》中说道“由于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国家,解放前只有二百多万产业工人”,即便所有的产业工人都参加了革命,尚难占据主力,更况很少呢。不知为何革命成功了,一旦进入了城市,就成了工人阶级和城市人的果实了。这不知是哪来的结论,所谓忘本,也不过尔尔吧。
至于说,放开户籍制度管理可能会造成城市的拥挤与脏乱,道非农村的脏乱就是应该的,而仅仅因为某些人物进入了城里,城市就该富丽堂皇,就该比之阿房吗。说道城市拥挤,难道现在就不拥挤,趋利乃人之本性,更况特权。城市不比私宅,城市更不是城市人专有。我国某个时期甚至可以说直到现在,为了快速实行工业积累,说的是为了完成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而采取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思路,限制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的流动(还有小城镇与大城市之间),在高积累低消费的模式下,利用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剪刀差积累巨额财富从而使国力增强。这也造就了城市的繁华,更赐予了一部分人以特权。因为原先的错误行为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就该长此以往吗?
如此,想问一个问题。如果错将某人抓进监狱并侵占了他的财产,难道为了这个侵占财产者的安逸和权力我们就应该继续让这个被错抓的人将牢底做穿吗(法理上讲,不光要返还,还应该进行额外的赔偿吧)?
无法在城市中生存的人不会滞留于城市的,传统的国人还是有恋土情结的。而且,根本的不仅在于户籍制度给人以生活的方便,迁徙的自由,更重要的是附于户籍制度上的特权,特权是腐败的根源,是社会不安定的种子。不铲除特权,城市不仅会臃肿不堪,还将是一个火药桶。
现下,我们现行的户籍制度早已不利于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实现。如果说农业社会对自由迁徙的要求尚不是很高的话,现在的我们已经步入了商业社会,实现着工业化及信息化的进程,而工业的精神就是分工与合作,商业的精神就是自由的交流,现在我们为了工业城市的发展和商业社会市场的建立,却摒弃了自由迁徙的权利,不知这是南辕北辙还是缘木求鱼。即便抛开法理上的公正及平等﹑自由,只就短期的功利主义而言,这种模式到底起到的是正向的还是反向的作用,本也不是如此轻易论证的。而迁徙自由本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且严重阻碍了城市的发展,阻碍了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更是对人的基本生存权利赤裸裸的剥夺。
虽然,现在已有部分地区提出要修正户籍制度,但始终是雷声大雨点小,即便有的地方有学有样,但对根本上的在这些强制性的附带于户籍上的利益等级制度却是很少涉及,甚至有借机圈地牟取不当之利嫌疑。
不仅城乡二元,城市与城市之间也是有等差的,大城市与小城镇的不可逾越,特大城市更是钢筋混凝土的堡垒,至坚而难撼,更坚固的是附于户籍制度上的各种福利和特权。
如此,现行的户籍制度就是等级制,也是特权;是血统论,也是出身论;是歧视的根源,也是压迫的法杖。而废除现行户籍制度势在必行。
当然,支撑户籍制度不仅仅在于城市的特权,还有对土地所有权盲区的设置,国有乎,集体乎,本质却为权力者掌控。农民很多时候不要说所有权,即便使用权都被严格控制,他们算不上真正的农民,只是权力的雇农罢了。其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垄断﹑所属权的错位,导致的也只能是权利的虚无。
40年前遇罗克在《出身论》中疾呼,“一切受压迫的革命青年,起来勇敢战斗吧!”。现在依旧需要这样的呐喊,“一切受不公正待遇﹑受歧视的人们,起来勇敢地抗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