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我发布了《法律 | 关于向浙传、北大申请公开反性骚扰措施》一文。8月7日,我发布了它的第一篇后续《法律 | 关于“申请浙传、北大公开反性骚扰措施”的第一篇后续》,在第一篇后续里,北大答复了我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浙传逾期仍未答复。
这是它的第二篇后续。浙传终于答复了我。
01
前段时间浙传发生“叶某某偷拍事件”以后,7月8日,我向浙传提交了关于“反性骚扰”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浙江传媒学院公开以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等有关规定,浙江传媒学院所建立的反性骚扰措施(须包括为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而采取的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申请书全文如下:
▲《信息公开申请书》
我先是通过浙传官网公示的信息公开电子邮箱(浙传官网信息公开页面链接),线上提交了我的申请,显示“已成功送达对方服务器”。与此同时,我也线下邮寄了我的纸质申请,我按照浙传官网公示的信息填写了收件人信息,7月14日,邮寄记录显示浙传终于签收了我的纸质申请。
8月10日,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一个多月以后(自书面申请被签收日起算,浙传的答复已逾期),我终于收到了浙传的书面答复:
▲《浙江传媒学院信息公开答复书》。我好奇一点,电子邮件明明8号就送达浙传邮箱了,纸质申请14号也被浙传签收了,为什么浙传说它19号才收悉,且其间从未联系过我。答复书中,浙传附上了《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与《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师范行为处理办法》里的两个条文,似乎这就算是浙传建立的反性骚扰措施了。很明显,浙传缺乏关于“性骚扰”的专门工作制度(如《反性骚扰管理办法》这类的专项文件),也缺乏关于“性骚扰”的专门工作机构(如防治性骚扰委员会这类的专门机构)。而在缺乏专门工作机构与工作制度的情况下,高校其实很难做到对性骚扰的长效防治,这是浙传的问题,但又不仅仅是浙传的问题。
02
至此,我向北大与浙传提出的“反性骚扰”的信息公开申请,均已收到了答复,此外,我还有朋友向上外与厦大也提出了类似申请,就目前我们收到的答复以及与几所高校的沟通过程来看,基本可以确定如下事实:截至目前,大陆高校普遍缺乏针对“性骚扰”的专门工作机构及专门工作制度,高校现有的关于反性骚扰的措施,仅零散地分布在学生处分办法、师风师德建设文件等各类校园规章制度当中,高校始终缺乏针对“性骚扰”的专项文件,缺乏对性骚扰进行防治的细化规定。
而在缺乏专门工作机构与工作制度的情况下,高校其实很难有能力与资源去做到对性骚扰的长效防治,高校现有的针对性骚扰的规定,很少,且零散(比如在浙传的答复里,就两条校规),在此情形下,必然会导致许多问题——比如缺乏对于“性骚扰行为”的界定,而在缺乏对性骚扰界定的情况下,高校很容易将一些本属于性骚扰的行为,仅认定为所谓的“不当言论”或“不当行为”,进而导致“性骚扰”的“去罪化”,最终搁置对其的处理;又比如,现有条件下缺乏处理“性骚扰”事件的专业人员,而对性骚扰事件的认定及处理,均要求相关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性别意识及心理专业知识,才能做到对事件的公允处理,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再比如,现有制度缺乏对性骚扰的专门投诉渠道及处理程序,导致受害者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反映及有效处理……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12号建议的答复》
此外,结合众多的教育部官方文件以及高校的制度规定来看,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倾向——比如,在教育部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12号建议的答复》中,我们能够注意到,教育部“逐步在高校健全完善防止性骚扰的工作机制”的制度依据,是《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其中着重强调了师德师风建设;又比如,在浙传对我的答复当中也可以发现,浙传制定师生行为规范文件所依据的五部上位法当中,其中四部是与师风师德相关——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大陆的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而言,“反性骚扰”本身似乎并不属于一个独立的议题,它很大程度上附属于高校的“师风师德建设”,也就是说,把性骚扰议题给道德化了。这种观念自然存在很大的问题,首先在于,“性骚扰”并不仅仅发生在师生之间,它完全可能发生在学生与学生、老师与老师,乃至校内师生与校外人员之间;其次,即便对于发生在师生之间的“性骚扰”,它也首先应当被当作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来看待(因为“性骚扰”行为首先涉及对人身权利的侵犯),而不只是“道德问题”,将性骚扰议题道德化,实际上是对性骚扰议题的降格,对于性骚扰行为的防治而言,高校更需要的,也是健全的应对性骚扰的配套法律机制,而非对师风师德建设的道德呼吁,一味地从“师风师德”的角度去看待反性骚扰,很容易造成对性骚扰核心问题的失焦。
03
而要解决上述问题,根本方法就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性骚扰防范的专项工作机制。就实操层面,其实存在着两条制度建设的路径:
1、自上而下
首先是我称之为“自上而下”的路径。
高校反性骚扰制度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上位法的缺失。我国现有的关于“反性骚扰”的法律规定,很少,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如民法典第1010条),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于通过其它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来对其进一步细化。这个过程当中,教育部其实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如果教育部能够早日出台一个《高等学校防治性骚扰办法》之类的反性骚扰专项文件,其中明确全国各地高校建立反性骚扰专项制度的法定义务,那么各地高校自然就会制定自身的《反性骚扰管理办法》,并逐步建立起自身的反性骚扰专项工作机制。
以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为例,2010年以前,高校其实普遍缺乏信息公开的正式制度,而自从教育部在2010年颁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全国高校便陆续制定了自身的《信息公开办法》,并相继设立了相应的信息公开办公室,高校信息公开制度就此建立。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
在推进高校反性骚扰的制度建设上,教育部责无旁贷,可遗憾的是,虽然教育部在2018年5月就形成了《关于高等学校防止性骚扰工作的意见》草案,并在2019年9月25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950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目前,部分高校还没有设立专门防止性骚扰委员会,专门的工作制度还不健全。我们将会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指导高校等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机构,健全性骚扰防范工作机制。”但时至今日,教育部仍然没有颁布针对反性骚扰的专项文件,防治性骚扰的工作机制也还没有得到实质性推进。
2、自下而上
还有一条路径,是“自下而上”。
也就是说,即便在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各大高校依然能够通过自主制定校内规章的形式(这是高校自主权的表现),对反性骚扰的工作作出专项规定,进而向其它高校分享扩散自己的经验,甚至进一步推动教育部出台相关文件(教育部在2020年9月16日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812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曾提到,“将指导地方、高校试点成立防止性骚扰委员会或者相关工作机构,并根据试点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完善制度规范”)。
事实上,也的确有高校曾做出过制定反性骚扰专项文件的尝试,比如北大在2018年就曾起草过《北京大学反性骚扰有关规定(建议稿)》,但这份文件在北大最终未能被审议通过,也没能得到正式施行。这是相当遗憾的一件事,因为北大作为中国的顶级学府,本来应该能起到很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尝试未能成功的原因,其实不难理解——在没有上级要求的情况下,学校害怕担责,不敢去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自然缺乏动力去制定这类文件。但我依然认为,对于一个有责任、有担当、真正关爱师生的学校来说,应当有勇气去进行这方面的尝试,来更好地保护师生免于遭受性骚扰的侵害。
所以接下来我自己的行动计划,也主要会从这两方面展开——
- 对于“自上而下”,近期我会汇总一下相关意见,最终整理成一封给教育部的《关于尽快出台“高等学校防治性骚扰办法”的建议信》,然后投递给教育部、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等有关部门;
- 对于“自下而上”,鉴于目前大陆还没有任何高校制定过“反性骚扰”的专项文件,所以自己尝试起草了一版《高校反性骚扰管理办法》,其中会涉及对性骚扰的定义、性骚扰专门工作机构,性骚扰事件调查程序等规定,希望能给某些高校作为参考,该《高校反性骚扰管理办法》目前还在修订当中,之后我也会找机会进行公开,并可能会尝试提交给某些高校。
▲对浙传的投诉记录
噢对,另外,我对浙传的投诉也已经由浙江省信访局转送到浙江省教育厅了。投诉主要针对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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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希望浙江省教育厅监督浙江传媒学院尽快健全信息公开的渠道及工作制度,切实履行高校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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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请浙江省教育厅督促浙江传媒学院尽快履行民法典第1010条所规定的法定义务,制定反性骚扰的专项制度文件。
希望多少能够引起浙传领导的注意。
先就这样吧,后续如果有啥情况我再继续更。
——颜森林
2022/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