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在哪个法治国家,将辩护律师强行带离法庭,都属于非常严重的庭审事故。所以,一般情况下很少法官会直接适用。
近年来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时不时出现审判人员将辩护律师强行带离法庭,使被告人陷入没有辩护律师的孤立无援之境地。2020年在海南某中院,李长青律师就被强行带离法庭,当时因为庭审直播,很多法律界人士都目睹了此一情形,简单而粗暴。今日,在宁夏吴忠,据山东刘卫国律师发布的视频称,其因为要求书记员当庭修改辩护人的庭审笔录时,被审判长让法警强行带离法庭。
刑事案件中,控辩作为对抗的双方,有冲突是正常的,但时不时出现的审辩冲突甚至将辩护律师强行带离法庭,就有点不正常了。罗马的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判断是非曲直的艺术。那么,在关于将辩护律师强行带离法庭,相关的条文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有一个从低到高的处理过程,分别是:警告、训诫、责令退庭、强行带离。也就是说,从逻辑上,能警告的不能训诫,能训诫的不能责令退庭,能责令退庭的不能强行带离法庭,不能一下子就强行带离法庭,甚至有些法官训诫完后强行带离法庭,同时并用。这都是对此规定的错误适用。
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第三点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认为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法庭纪律的,应当依法给予警告、训诫等,确有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置,除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不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出法庭措施。
此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逻辑基本一致,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首先考虑的是警告、训诫,必要时可以休庭处理。即使是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也要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才能够采取责令律师退出法庭或者强行带离法庭。
实体公正或可商榷,程序正义更容易一目了然,程序应当以看得见的法定形式为之。人民法官应当理性、耐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居中依法裁判,更应避免与辩护人发生直接冲突,过于感情用事,审判难以公正。
丹宁在《法律的训诫》里有言:有一件东西是这个国家里的每一个人都有权得到的,这就是公平审理。在没有经过警告、训诫,甚至在辩护律师没有当庭攻击党和国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就强行将辩护律师带离法庭的行为,将会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不仅依法无据,且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应当得到公平审理的权利。
恳请法院以及审判人员三思而慎行。
郑世鹏律师写于深圳
2023.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