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里有牛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艺术成分分析
这个月,关于裁判文书公开,写了三篇文章,一两万字。
本来觉得,我写这个题目,已经很难,很有挑战性。“向社会公开的裁判文书公开决不能烂尾”,我至少费了八成功力,才勉强把这其中“兹事体大”的意思说明白。
不过,当我认真学习了12月22日最高法4606字的长文回应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征集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我才终于明白,真正难的,并不是我,而是最高法里的这位“笔杆子”。
因为,这个回应,艺术成份很高。有多高呢?至少有三四层楼那么高。“危楼高百尺,手可摘星辰。”先看背景:
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网文书数量大幅下降,这是怎么回事?现在最高法又在建设对内的文书库,那么,以后司法公开怎么办?
这就是最高法的回应要直面的核心问题。这个问题极难,难就难在,以一个普通法律人的思维逻辑来看,它没有迂回空间,几乎没有自由发挥的余地。
为什么?国家法律层面先不说,《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关于裁判文书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的规定白纸黑字,非常清晰,最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
这是最高法自己的、正式的、严肃的、生效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请注意,这里有“全面”二字。在2013年,最高法曾经有一个同名的规定(法释〔2013〕26号),当时的第一条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2016年,用“全面”取代了“真实”,意思就是要提高上网率。
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这一条,明确了裁判文书网的“统一公布”的地位。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这一条,明确了公布时限“七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这一条,对不公布也做了限定。
有这么清晰的规定,作为回应,就很难解释:现实中为什么这些年裁判文书上网率会出现大幅下降。以“民告官”的行政案件为例,2022年,结案67万件,上网公开的仅仅854份。2023年呢,12月19日我查询时,仅98份,来自三个省份,因此写了一篇小文章,今天,12月23日,我去查询时,已可喜地猛增到了1882份,来自24个省市。但,即便是1882份,距离几十万的结案数,还是相差甚远。我们总不能说这几十万个案件全都涉及“国家机密”吧?这过于违反常识。毕竟,最高峰时的2019年,上网的行政案件裁判文书达到55.6万件。
如此清晰的规定与如此清晰的事实,就形成了强烈的冲突,要把这种冲突圆满、和谐、堂堂正正地解释清楚,太难了,对我来说,这就是阿汤哥《碟中谍》系列的那种“不可能的任务”。
这件事还不好说境外如何如何。因为许多国家都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规定,包括我们一些邻国和地区,已经是国际惯例,比较成熟了。(详参《裁判文书公开的域外经验》)
怎么办?换我来写这个回应,就束手无策,一点办法都没有,如果一定要我上,那么恐怕就只能狠狠地扇自己的脸,痛斥自己无能,书都白读了,饭都白吃了。
但是,最高法的笔杆子,毕竟是最高法的笔杆子,艺术水平明显就比我高了好几个档次。《答记者问》是这么说的,我摘几句(前方高能):
第一句:“自2021年以来,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的工作一直在有序开展,但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
这句话的艺术成分相当了得。我斗胆帮大家解读下:你看,“从未叫停过文书上网”,说明什么?说明:虽然“裁判文书网上网率大幅下降”是客观事实,但错不在我。因为,我虽然没有按规定把文书积极上网,但我也没有叫停过。你们谁听见我叫了?我没叫,这也是客观事实。
用“事实”回应“事实”,这就是回应的艺术。
第二句:“‘公开’与‘公布’不能划等号,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按照宪法和法律,庭审依法公开进行,裁判文书经宣判并向当事人送达,就是在践行审判依法公开原则。司法公开既包括在线公开,也包括线下公开;既包括向当事人的公开,也包括向社会公众的公开。”
这句话,就更牛了,直接把我KO了。
没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里面确实说的是“公布”,但是,《答记者问》全文4606字并没有提及这个《规定》。
不提及《规定》,然后直接换题目,将“公布裁判文书”这个题目改为“司法公开”这个题目。如此一来,瞬间开辟了一个新空间,就有了天地广阔之感。“公开”,那当然不能和“公布”划等号了呀。
咱们支持司法公开,你同意不同意?当然同意。既然你同意了,那你就要同意“公开不等于公布”,对不对?字都不一样了嘛。而且,“司法公开并不意味着所有司法信息都要在互联网上发布”这句话,也是绝对正确的,即便是(法释〔2016〕19号)也说,涉及几种情形的,可以不上网。
既然我们说的是司法公开,那么,线下公开而不是线上公开,也是公开;向当事人公开而不向公众公开,也是公开。逻辑上成立吧?
啊,有人说法律明确规定“供公众查阅”?那都是极少数人,我看,《答记者问》的高明之处在于,它着眼的是大多数人,普通人谁去研究法律条文呢?所以就根本没提到这种法律,也不需要提到。
这份《答记者问》将最多的文字,用于对新项目的阐释:目前正在建两个新项目,一个叫“人民法院案例库”,一个叫“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对这两大工程,《答记者问》尤其展现了高超的措辞技巧:
首先,关于案例库。“与之前将裁判文书“上传了事、简单累加”的公开方式相比,案例库将收录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可的权威案例,未来将成为裁判文书网在应用和效能上的‘升级版’。”
你看,不仅不是大众所担心的后退、开倒车,还是改革、升级。设计上已经明确要求:对于案情类似,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相同,参考示范作用相同的案例,入库数量一般不超过2件。所以,这个案例库数量会很少,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广大人民群众阅读案例的时间,减轻了负担。以前,裁判文书网高峰期一年要上传两千万件左右,老百姓哪里看得过来呢?以后有了升级版,大家就轻松了。这真是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
至于“文书库”,就更了不起了,因为这可是建在“四级法院专网内”的,它的主要目的,是“着眼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司法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制定司法政策、推进司法改革、提出司法建议等提供依据和参考”。这段解释和回应,可就太高大上了。一听就是面向高层服务的,老百姓既不了解国际国内形势,文化素养也还有待提高,就算看了也看不懂,干脆就不要看了,你看,老百姓的视力、精神负担又减轻了。多好。
最后,还有一点不得不提,主笔这篇《答记者问》的人,道德境界也非常高。贡献了如此出众的智慧,回应了如此重大的问题,却拒绝留名,只简简单单写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几个字,既显单位的庄重权威,又无个人居功之意,深得金庸武侠“少林扫地僧”的精髓。
“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比起我这只鹿的俗气作派,每篇文章都硬要实名,人家的境界可谓淡泊高远、高山仰止。
总之,最高法里有牛人,高手高手高高手。一个字,服。
20231223呦呦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