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日下午,在火车上,我接到消息说,贵州樊强案的二审,获得重大改判,他的刑期总共减少了9年半。
那一刻,我很是感慨,甚至眼眶也有点湿润了。
一审 樊强行贿罪一项被判了11年半
1975年4月出生的樊强,是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人,做过“二手车”生意,后来做资金中介,主要是帮着县级市的兴仁市筹借资金,偿还到期的政府平台企业债。
2022年1月,兴仁市监委以樊强涉嫌犯行贿罪,将他留置了。
监委查完,把案子移交给了检察院。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在2019年3月至2021年6月间,兴仁市政府为解决政府债务问题,找樊强帮助解决借款融资,并商议通过兴仁市的三家政府平台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东湖城投)、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恒创投资)、贵州放马坪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放马坪旅投),接收借款并支付利息。
“为规避国家法律对融资高额利息的规定,采用签订居间合同支付融资服务费的方式实现融资的高额利息”,樊强与前述三家公司开展了10次融资业务,融资金额3.487亿元,为出资方谋取了融资服务费1.41亿元,樊强从中分到了3055.43万元。
检察院还指控:樊强为顺利开展融资业务,多次向时任放马坪旅投公司董事长谭林波,时任东湖城投公司董事会成员田茂胜、副总经理杨雯、恒创投资公司融资部负责人兰君等人行贿。行贿共计24.6万元及2瓶茅台酒。
这24.6万元,其实是17万元现金,再加上两辆二手车的折价,一辆价值5.7万元,一辆价值1.9万元。
樊强还说,这些钱和二手车,不是他主动去送的,而是被上述那几个人以各种名义索要的。在给政府借款的生意里,他实际上是“甲方”,是当地的党政领导主动来找他帮忙,要他去找钱来“堵”地方政府的“窟窿”。这几家平台公司的负责人对借多少钱,借多久,利率是多少,也没有决定权。
在被留置一年半后,即2023年6月,兴仁市法院一审宣判了。
判决结果是:
樊强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2万元;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11年半,罚金1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人民币152万元。
行贿财物加起来25万元,判11年半!
二审 樊强改判 总计刑期减少了9年半
我接触的各种刑事案件,包括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有十多年了。
目力所及,在行贿受贿这类犯罪里,尽管国家再三提出“行贿受贿一起查”,但行贿一方,往往被轻处,不移交司法起诉的是大多数;少数移交的,大部分也是判个缓刑了事——哪怕行贿金额达到千万元数量的;极个别的,会被重判。
樊强的一审判决下来,我问过不少于10位资深的法律工作从业者,包括律师、检察官、法官,以及纪委监委的官员。
我让他们猜一猜,行贿25万元,会被判多少年?
大多数说,缓刑,顶多一两年;也有说,免于刑事处罚。
当我讲,判了11年半时,所有的人,都非常非常吃惊,乃至震惊!
兴仁市法院的理由是,因为樊强的行贿,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给予了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即借了3.487亿元的钱,给了1.41亿元的融资服务费,因此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而《刑法》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兴仁法院就此认为,樊强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情节特别严重”。
兴仁法院还判决,樊强分得的那3000多万元融资服务费,是“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兴仁市政府为什么要找樊强帮忙去借那3个多亿元的钱呢?那些钱借了多久?利率或者说融资服务费,究竟是多少?是不是因为樊强行贿那4个政府平台公司的管理人员,才使得他们掏出那1.41亿元的“融资服务费”呢?乃至于,为什么兴仁市要这样“办”樊强呢?
樊强一方的说法是:
“兴仁市委市政府(时任领导)数十次以防爆雷、扶贫、填仓等为由主动找到樊强和资金方业务对接人,为之不惜多次上门恳求、甚至以自然人身份直接签字担保,通过樊强进行资金短期拆借,以解决资金缺口燃眉之急……樊强案判决书中认定的十笔短期资金拆借,均是由时任兴仁市委市政府领导联系樊强或资金方,主动请求借款的。”
他的合作伙伴,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告诉我,在樊强案判决书中认定的十笔短期资金拆借,都是兴仁市政府部门主动来找的樊强和她,“这些都属于‘过桥资金’,周期10-15天,利率在日息3‰-5.5‰,属于当时正常的‘行情’。又因为这是‘过桥资金’,所以利率水平不能按照一般的借贷利率水平来衡量。”
“正常情况下,3.477亿元的‘过桥资金’绝不会产生1个多亿元的利息,而是因为兴仁市借款方多次违约、长期违约,并且还主动提出提高利率的结果。3.5亿的资金,全部按借15天的周期,5.5‰的利率算,利息也就2800多万,不到3000万。但是兴仁政府这边很多次违约,再三违约,有时候约定是借十天半个月,最长延到三个月才还,当然利息就很高了。作为我们资金中介方,并不愿意他们出现违约、延期的情况。因为我们还要给真正的出资方去做工作、去解释,甚至要自掏腰包把那些天的利息先给垫上。出资方同样不愿意借钱的人违约,这意味着资金已经产生了风险,也延缓了使用的效率。”
我看到的一些书面材料,也颇有意思:
2019年4月,东湖城投公司通过樊强,借款5500万元,期限12天。到期无力偿还后,兴仁市政府出具了专题会议纪要(仁府专议{2019}129号),同意延期归还,日利率由原3‰增加到5‰。
2020年6月5日,放马坪旅投公司获得的一笔4000万元借款中,时任兴仁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绥鸿,就以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书》。
该承诺书内容是:“(王绥鸿)提供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利息、违约金及贵方(资金出借方,记者注)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按诉讼标的额3%计算)等”。
同时,我还给6位时任兴仁市的市委及市政府领导都打了电话、发了短信,希望得到回应。但他们基本都没有搭理我。
这包括时任兴仁市市委书记方俊、时任兴仁市市长方先红、时任兴仁市委副书记冯子建、时任兴仁市委常委、副市长杨睿、时任兴仁市委常委、副市长王绥鸿、时任兴仁市副市长王长贵。
樊强这个案子更吸引我注意的是:
如果说,因为樊强的行贿,造成了“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4个受贿人,岂不是更加罪孽深重?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而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是“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应当认定属于 “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个受贿人的具体情况分别是:
谭林波收了樊强给予的5万元现金,以及一辆价值5.7万元的二手车。
田茂胜收了樊强给予的7万元现金,以及一辆价值1.9万元的二手车。
兰君收了樊强给予的4万元现金。
杨雯收了樊强给予的1万元现金,以及2瓶飞天茅台酒。
由此看,谭林波、田茂胜、兰君,三人的受贿数额都在三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杨雯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然而参照兴仁法院对樊强的判决,也属于“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同样应当认定属于 “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事实是,这4个人里,除了田茂胜一人外,其他3个都没有被追究司法责任,甚至,还有一个人依然在当着官。
田茂胜是因为被查出共收受了8个人的贿赂,总计超过了60万元——这其中包括樊强给的7万元,加价值1.9万元的二手车。
2022年12月,田茂胜因此被兴仁法院判犯受贿罪,处有期徒刑3年;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合并后,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值得注意的是,田茂胜犯的这“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与樊强并没有关系。
我也联系了兰君、杨雯和谭林波三人。
兰君、杨雯说,他们已经分别从恒创投资公司和东湖城投公司离职了。
谭林波没有接我的电话,也没有回我的信息。在樊强案里,谭林波是作为证人出现的,他自我介绍是放马坪旅投公司的副总经理。但是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直到2024年1月7日,谭林波仍然是放马坪旅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我还联系了承办樊强行贿案和田茂胜受贿案的兴仁市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没有在检察院内部系统里,查到谭林波、兰君、杨雯三人案件的信息。
对于这一判决,樊强不服,提起上诉。
他的二审辩护人由两位知名刑辩律师担任,分别是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周泽律师,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沈亚川律师。
2023年8月4日,我在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上,首先发表了这个故事。8月19日,南方周末;8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也分别做了长篇幅的报道。
在此之前,周泽律师和沈亚川律师还在社交媒体上为樊强案,积极发声,周泽律师写的《兴仁不仁》一文,以及沈亚川律师写的《敦厚的行贿犯》一文,影响都颇大。
二审案件,到了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一开始,黔西南州中院表示,二审会公开开庭审理。并且,该院由副院长杨再官,出任了二审的主审法官。
我也准备等到二审开庭时,要去黔西南州旁听这个案件。
结果等到2024年1月4日,我得到消息说,第二天,樊强这个案子要宣判,而且是去他现在被羁押的看守所里进行宣判。
我有些吃惊,猜测二审结果会不会是“发回重审”?樊强的律师则猜,要么是发回重审,要么是改判。
到第二天,即2024年1月5日,二审宣判了。
结果有些出乎我们的意料。
在争议最大的樊强行贿罪量刑方面,黔西南州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兴仁市政府平台公司支付高额的融资服务费,导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樊强的行贿行为造成的证据不充分,故量刑畸重”,因此“依法予以改判”。
黔西南州中院最终判决:
樊强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罚金10万元;判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2万元。
相较于一审的判罚,在行贿罪方面,樊强减少了10年4个月的刑期。两罪并罚后,总刑期减少了9年6个月,罚金减少了140万元。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樊强分得的那3000多万元融资服务费,是“犯罪所得”,判决“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这一项,也被黔西南州中院否决了。所以,等于樊强在减少了9年半的刑期之外,还总计减少了31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刑事案件 二审纠错之难
时至今日,我还没有见过樊强本人,只是在他家人给我的照片上,看到过他的样子。
2021年10月,樊强与其时年不到三岁的幼女。3个月后,他被兴仁市监察委带走留置。图片:樊强家人提供
听到他刑期总共减少了9年半的消息的那一刻,我很是感慨,甚至眼眶也有点湿润了。
我感慨的是,这位陌生的中年男人,“赢”回来了9年半的人生;他的孩子们、他的家人,多了9年半与他自由相处的时光。
我感慨的是,这一切,来得并不容易,乃至有些“侥幸”。
从事新闻工作二十多年,关注及报道法治类事件也有十多年,我知道,中国的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二审改判率,是如何地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大致可以推断,在2023年上半年,中国的刑事案件,二审纠错率(即改判,或者发回重申),大概是1.6%,不到2%。往年的数据,也基本与此接近。
也就是说,每100起刑事案件里,不到2起,会在二审阶段得到纠错。
因此,我也见过很多大牌律师一般是不接刑事案件的二审辩护的,哪怕律师费可以给到300万元,500万元,甚至更高。
这几年,我报道过的,或者协助报道过的,刑事案件二审的改判,同样屈指可数。
能够想起来的,大致只有这几个。
2019年5月,浙江商人杨兴元,一审被江西宜春高安市法院,判犯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并罚,处有期徒刑15年。
2019年10月,宜春市中院直接改判杨兴元无罪。
你可知道无罪判罚,在中国的刑事案件里,比例有多低?
我查了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公报。
2019年,中国有1661235位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判决生效,其中无罪1388人,相当于10000个被告人里,只有8.4个人,能够被判无罪。
2020年,1040/1528034,相当于10000个被告人里,只有6.8个人,即不到7个人,能够被判无罪。
2021年,894/1715922,相当于10000个被告人里,只有5.2个人,能够被判无罪。
2022年,631/1431585,相当于10000个被告人里,只有4.4个人,能够被判无罪。
注意到没有?
最近这几年,我们的刑事案件无罪判决率,越来越低了……
李宁案。
2020年1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12年。
2020年12月,吉林省高院二审改判,李宁有期徒刑为10年。
高先华、孟祥松案。
2021年3月,湖北企业家高先华,与其下属孟祥松,被河北衡水冀州区法院一审判犯伪造国家印章罪,均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21年7月,衡水中院二审改判,高先华、孟祥松,均免于刑事处罚。
此外,还有一个离奇的案子,杨刚案,人都已经“出来”快2年了,但现在还没有二审结果的案件。
广东佛山民营企业家杨刚打行政官司,告赢了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之后,结果被南海区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立案,把他给抓了。
2021年8月,南海区法院一审判杨刚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杨刚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3月17日,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杨刚“刑满”释放,恢复了自由。
但时至今日,即2024年1月7日,杨刚的二审结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没有宣判……
另外,曹成钢案,我也印象极为深刻。
2016年12月,书画商人曹成钢,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合同诈骗罪成立,处有期徒刑12年。
曹成钢不服上诉。
2017年夏天,曹成钢案的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我旁听了这个案子。
2018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曹成钢的上诉,维持原判。
曹成钢及其家人没有放弃。
2022年1月,也就是二审之后将近4年,北京市检察院发出《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京检审监刑申复通【2022】21号)就这一案件表态:
“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原审被告人曹成钢、何欣构成合同诈骗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为维护司法公正,本院决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对本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这等于在二审时负责公诉,指控曹成钢犯罪的北京市检察院,自认有错了。
没想到,几个月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却拒绝了北京市检察院提出的“为维护司法公正”、启动再审,“纠正”此案的建议。
据我所知,尽管如此,曹成钢和他的家人还在努力申诉,依然没有放弃……
写在最后
这些年,在跟一些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家属接触时,我总是给他们“泼冷水”:
定无罪的可能性很小,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更小,哪怕你们付出了很多很多很多的努力。
与此同时,我还是要说:
刑事案件,找到靠谱的、有担当的好律师,非常重要。如果觉得确实有冤,而且冤屈较大,寻找新闻媒体来公开报道,同样非常重要。
当然,找好的律师、通过媒体报道,这些也不一定“有用”;但是如果不做这些努力,那可能就更不会有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