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湖北广播电视台“经视直播"公众号报道,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一男子,因为“翻墙“浏览境外网站,被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是今年7月由寿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联合国保大队查处的,而被处罚人龚某某非法浏览境外网站的行为发生在2020年。报道中,龚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通过“翻墙“软件非法浏览境外网站及信息,并未提到有传播散步境外网站内容的行为。
也就是说,龚某某4年前“翻墙”上外网,就单纯的浏览,然后4年后的今天,被查出来,然后被行政处罚了。
那么争议也就随之而来…..争议在于,龚某某的“翻墙"行为是发生在4年前。这难道没过追诉期?
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而报道中,只表述了龚某某于2020年有”翻墙“浏览境外网站的行为。并未提及该行为有持续,或者有传播倒灌等其他违法行为。
所以,龚某某“翻墙”的违法行为追诉期最多应该是2年,那么为何4年之后遭行政处罚呢?
原文中,给出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六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篇“经视直播”的文章发布于8月15日17:47。
然而,目前查询该公众号的主页,已找不到上述这篇报道文章。
综合以上内容,整件事似有颇多疑点。希望相关部门,能有个明确说法, 给大众释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