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比较

云之 | 从权利与权力说起(中国特色之秘密I)

因为应邀做一个关于公民社会的讲座,有机会整理自己多年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和学习。经过系统整理,我觉得自己发现了中国问题的根源。 一、从权利与权力说起 公民与子民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公民有天赋权利,而子民的所有权利都是被赐予的。因此有必要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人的平等权利的来源。 人的平等权利最早应当来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古希腊哲人从自然法中推出人人平等的思想:人无论出身、财富、地位如何不同,都是神的儿女,彼此平等。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中郑重提出,“ 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 不证自明 的,人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 不可分离 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其中“不证自明”强调了人的平等权利(“人权”)的神圣性,但是这一权利的确立却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经历了西方哲人两千多年的探究和辨析而最终成为共识。 “权利”之英文 right 乃多意字,除了“权利”,还有“公正”、与“错”相对的“对”和“正确”及“适当”之意,显然英文之“权利”这个字 right 所表达的是价值判断,其中有道德含义,却与“权”或“利”无关。 西方语境中的权利( right )进入中国,据说是 1864 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将《万国公法》译成中文时所采用;在此之前,“权利”乃“权”(权势,权力)与“利”(货财、利益);显然“权”和“利”均是物化的,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无关。我不通国学,但确实从未听说汉语中曾经有过类似“人的天赋权利”这样的词汇,或许丁韪良正是因为确实找不到贴近的汉字,才勉强使用了这个极易误读的汉语词汇。 汉语也将“权利”定义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这与西方的“权利”与“权力”的位置几乎是相反的。“权力”的英文是 power ,如果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应以复数表达(单数则是上帝的权能),意为体力、精力等,除此之外,更像是借力,译为中文的“权限”更为恰当,如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也就是说,在英文语境下,权力来自于权利;中文语境下,却是权利来自权力。 君权神授的时代,君王的权力来自上帝,是有限度的授权,现代文明社会,国家的权力来自国民,国民将权利的部分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即国家权力; 而在集权专制国家,国家权力是自有的,国民的所有权利来自权力的赐予。 中国文化传统中“天道”有点类似西方的自然法,由此衍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观念。但是由于缺乏对于生命的抽象思考,所谓“未知生,焉知死”,始终未能将“天道”通过理性探究和辨析,产生类似的人权观念。姜文导演的那部在中国大陆被禁映的《鬼子来了》,村民们在如何对付那两个被不知名的军队强迫托交的日本兵和翻译官的态度上,不仅体现了对天道的畏惧,也体现了由于缺乏类似西方之基督教和自然法所给予人们的精神支撑,村民处于极度恐惧、畏缩、茫然和无知的可怜境地。   二、关于国家权力 由于西方早熟的人权思想,柏拉图就曾指出,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信托权力,公职人员应当照顾委托人(民众)的利益,而不是照顾受托人(政府)的利益。也由于对于人性的深入探究,古希腊人对于那些十分优秀的人才所可能有的野心和雄心予以足够的警惕,谨防他们因此而侵犯普通人的权利。 耶稣在被钉上十字架的三天前,在神殿喊出“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这“标志着对专制主义的弃绝,标志着自由的开端。”(阿克顿《古典自由史》)这是对世俗权力应当退出人的精神领域的宣称。此外,西方漫长的封建贵族历史,贵族的势力始终构成对君王权力不同程度的制衡。最重要的,应当是漫长的宗教革命最终确立的上帝的“自由代理”(杨小凯语)作用,因为神爱罪人,因为神同等地爱祂每一个儿女,这从根本上确立了人的平等观念和法治基础。人与人订立契约时,会替对手考虑,没有上帝这一自由代理,彼此陌生的人们将对彼此充满疑惧,很难建立互信。 西方语境下,人的权利包括自由具有 必然性和神圣性 ,这与中国语境中的道德有点像,无须置疑,不可侵犯。正由于这种自然法传统,西方社会在文明演进中,最终将国家权力关入笼中,以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换言之,在西方文明中,人们通过看管权力来保障权利。 由于中国传统中缺乏自然法下的人权思想,人们崇尚“外王内圣”的道德意识,因此传统上,中国人重视权力,却轻视权利。拥有“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人胸怀天下,“以天下为己任”,重视权力的获得和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却忽视确立国民权利的边界。 这种传统沿袭至今。微博上有公知(好像是崔卫平老师)披露,她认识的一个曾经参与拆迁条例制定的官员,正为了自己的房子被拆而上访,他对崔老师说,他当初参与制定的条文并不是后来执行的那个意思。问题在于,每个掌权者都假设掌权人之善和能,因此掌权而有机会做事时,不去确立民众的权利边界,而是扩大职权范围;等到出了问题,再怪责其他官员执行不力或走样。日本八零后青年才俊加藤嘉一在《中国的逻辑》中讲述他在大陆跟团到九寨沟旅行的经历,本来安排在旅程第三天的黄龙游程,突然被司机和导游改到第一天的下午,而且只给半个小时登顶,结果是,只有他一个游客依靠专业运动员的素质完成登顶并在预定时间返回,结果,没有一个游客投诉导游和司机的违约行为,却怪责加藤先生一人登顶耽误他们的时间(虽然加藤并未迟到),这也是典型的轻视自己的权利,甚至不在乎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与权力者站在一起,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由于人们普遍地重视权力、轻视权利,至今都未能确立人权的边界,不仅人与人之间的界限模糊,国家权力与人的权利之间的界限也模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制下,帝王权力无所不能,子民根本没有任何有保障的权利,“抄家”、“满门抄斩”、“诛九族”这样的行为几乎一直延续到上世纪的“文化大革命”。 西方语境下,国家权力来自国民信托,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我们”;中国帝制传统中,国家权力是统治者的暴力机器,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他们”,如范仲淹的名句“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文人士大夫位居庙堂之上视民众为“他们”,林语堂说,中国传统文人“人生得意时信儒,人生失意时信道”,要么高踞庙堂要么退避山野,总归他们都不和民众一起,民众也如同对待国家和政府一样,视文人士大夫为“他们”。 中国大陆至今是 特权 盛行的地方,其中所反映的现实正是, 没有权利,只有权力。 ——————————————– 以下是我所尊敬的政治学学者丛老师应邀给予的简要评论,存此,也提醒读者注意本文的错误和不足,并自行学习探究。   云之,大作拜读过了。有许多精彩的地方,也引证吸收了其他一些学者的很有价值的思想。你读了很多书,有深入的思考。但是,对西方思想史,还是缺少系统的了解。这样就不免出现一些似是而非的不准确说法或纰漏。如,希腊人说的平等不是权利平等而是身份平等,斯多葛派讲平等是人的精神平等而不是世俗地位平等。西方以权利中国以道德约束权力,其区别在于,前者上升为法律,由制度也就是权力来保障,中国的道德、天道都没有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律。天赋人权是法定权利的基础,但仅天赋人权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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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为何看上去缺乏公共意识和责任能力?(中国特色之秘密II)

三、中国人为何看上去缺乏公共意识和责任能力? 接着我们谈谈“义务”。存在两种“义务”, 一是法律或道义上应负的责任 ,如合同条款中的签约方各自的义务,法律规定的主体义务等, 二是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 ,如义工、自愿者等。前者是在法律或合同中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为了相对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权利”和“义务”集于一身,为了区别于后一种“义务”,我们称前一种“义务”为“责任”;后者是虽然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义务 / 责任,但自愿承担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并没有与义务对应的权利。 现代文明社会,享有权利的人们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换言之,社会主要是由同时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人们组成的(即 “权利与义务”结构 )。按照哈贝马斯的划分,现代社会分为三个领域:一是私人领域,包括商业和市场等为了满足和丰富人们各自的生活而进行交易和商业活动的领域,二是公共领域,包括教会、 NGO 、传媒、政党、工会等,三是国家权力领域,该领域受到严格限制,不得干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所谓“小政府、大社会”。 由此不难看出,私人领域主要涉及私有权益,而公共领域涉及共同利益,也称公共利益,指社会中私人利益发生重叠的部分,因此人们关注公共利益,这是为了共同管理和保障私人利益重叠之部分,从理性的角度看,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并不发生矛盾。 因此,公民具有公共意识,是再自然不过的事,而不是什么“大公无私”、“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 不仅仅是帝制时代,包括公有制下,由于国家权力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权力领域,而是全面介入私人领域(如官办企业与民争利、宏观调控等)和公共领域(相信无须我具体列举了)。事实上,私人领域极不确定,天生敏感于私利的人们意识到私域的极不确定,本能上会尽力扩大自己的地盘或严守自己的地盘,不仅很难关注被公权力全面干预的公共领域,而且也本能地意识到这样做的风险和低效。 陈春文先生在《公民社会与私民社会中》指出,“ 私民社会 的一切人都姓私,皇帝姓私,宦官姓私,百姓姓私。既然人的属性就是私民,营私、自私、谋私就属自然。不同的是,皇帝以天理行私,他的私理所当然,宦官的私则以公(皇帝之私)谋私,草民百姓则以私养私、以私保私、以私换私。私这个字是中国人的命根子,这也是他的生存力强草根性强的根本原因。他之所以给人在哪里都能活的印象,那是因为在哪里他都力求靠自己活,靠他的私民秉性活,他不会把政府把制度作为他谋划生存的前提,当然也不会把生存的失败首先归罪于政府或社会制度。相应地,私民也漠视社会空间,一切属于公共性质的义务和权利他也漠不关心,以为这些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对公共场所、公共空间、公共原则这些长期在契约社会中磨练出来的东西私民们很不适应,但在私下里,在私人场合,在私人利益面前,私民们个个活灵活现,一个赛似一个。”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民众其实就是从属于王的私民。如果认清“天下私有”(所谓“天下为公”)的本质,实在无可怪责百姓的表现。求知和发挥天赋才能,也是人之所以为人之一种本能,当公共领域被国家侵占,私人领域并不确定甚至受到极大威胁,人们在私人场合和私人利益面前所表现得“才华出众”和“各展奇谋”实在是很自然的表现,无可厚非。 陈先生在上文中同时提到私民的“非制度非体制依赖性”,事实上,“天下私有”是制度和体制的本质缺陷,民众本能地意识到,在此基础上,制度和体制是根本指望不上的,他们唯一能指望的,就是他们自己。 私民社会不是由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人所构成的(“权利与义务”结构),而是由握有权力的统治集团与无条件履行义务的被统治群体所构成(即 “权力与义务”结构 )。在本文第二节“关于国家权力”中已经谈过,私民社会 / 集权专制社会中,国家权力是自有的,无须取得民众授权。这样的社会之弊端在于,民众的权利都是权力赐予的,没有权力准许,民众的一切行为均可能非法。这种权力规定的权利更像是第二种义务(“没有责任的情况下无偿地做一件事”),即政府拥有权力,民众必须履行政府及法律规定的一切义务,民众缺乏与义务对等的权利;民众之缺乏责任意识源于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 因为一切均在权力掌控,民众自然认为,权力应当承担一切责任,诸如个人买不起房、娶不上妻等等。因为没有与义务对等的权利,自然也就缺乏相应的责任意识(第一种义务)。 通过中国的许多家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种“权力与义务”结构,因为中国没有“上帝造人”的宗教意识,中国的许多父母在儿女出生时就取得了对儿女的绝对权力,儿女的一切均在父母的掌控之中,当然初衷是“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因此孩子只有服从父母的义务。在父母严格控制下长大的孩子,比在自由和自律为核心的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孩子,明显地会缺乏责任意识和独立能力。某种程度上,父母掌握了绝对的权力,就必须对孩子承担起一切的责任,包括成家立业买房子 等。 有些家庭因为家境原因,长子有可能承担了父母的责任并取得了家长的权力,这样的长子甚至其日后组成的家庭往往为弟妹付出许多,弟妹却可能在稍不如意时就指责大哥(当然事事顺服大哥,甚至将大哥至于夫婿的位置之上,也不少见),因为权力者必得承担更大的责任。 相反,如果父母随着儿女的成长逐渐地让他们行使相应的权利(即“权利与义务”结构),如承担一定的家务,自己选择学校、选择专业 … 那么儿女才会逐渐地形成责任意识,能够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并在应当独立的时候承担起自己人生的责任。 中国人常被指责缺乏公共意识和责任能力,问题不在什么劣根性,而在于“天下为公”(实为天下私有)的本质缺陷 。无权利者,不承担责任。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 家庭 ,权力与责任(第一种义务)约等,换言之,权力者往往会承担与权柄相应的责任;而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 社会 ,权力与责任并不对等,政府权力往往很大,承担的责任却很少,而规定给民众的义务就很多。最糟糕统治者,拥有一切权力,规定民众包括私有企业全部的义务,并以此推卸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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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公正不是justice——中国特色之秘密(III)

中国特色之秘密(III)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其实也是西学东进的过程,因此,许多新的词汇进入汉语;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转变却相当缓慢,于是,那些新名词不得不经过既有观念的改造,不知不觉中距其本意已相去十万八千里。在本文的前三节,我重点谈了中国人对“权利”的误读和根源。下面接着谈谈“公正”和“自私”。   四、关于公正 直接进入词语的现代意义,往往会觉得不同的语境中并没有什么差异,如“公正”属价值判断,包括程序公正和社会公正。如果进一步了解词源,就会发现不同语境下存在很大的差异。 “公正”之“公”是“私”的反义词,《词源》中释义为“不偏私,正直”,《说文》中解释,公,上“八”,意为“分”,下“厶”,意为“私”,“公正”与“正义”,古意指“没有个人之私近乎圣的美德”。其中不仅体现了“内圣外王”的道德意识,而且有“分私”之平均主义的倾向。 英文中表达“公正”之 just (对的,正当的)、 fair (一视同仁、真实诚信)和 impartial (不偏袒),不仅没有“无私”之意,更没有“分私”之意。 西塞罗于公元前 43 年在《论责任》中指出, 公正 是善之根本, 有两方面,一是不伤害他人,除非被激怒,二是引导人将公共财产用于共同利益,私人财产用于私利 —— 将不属于个人的据为己有,违背了人类社会的法则。 西塞罗认为, 公正的基本原则 :一不伤害他人,二维护共同利益( common interests );不公正经常源于诡计,不择手段的智巧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避免; 不公正 有两种表现,一是做错事,如无端伤害他人或将不属于个人的据为己有,二是能够阻止他人做错事却不阻止。 这里强调的不是“无私”,而是“公私分明”,强调的不仅仅是结果公正,而且手段正当;“公正”不仅引导人们“将公共财产用于共同利益”、反对“将不属于个人的据为己有”,同时也引导人们将“私人财产用于私利”,否则就是“不公正”。据此 ,“大公无私”并非“公正”。 西塞罗继续在论述同属道德之善的“仁慈与慷慨”中指出, 慷慨和仁慈 有三个原则:一行善不可给施惠的对象和其他人造成伤害,二行善不可超过施者的财力,三善举与受惠者值得受惠的程度相当。 西塞罗在论述中特别指出,警惕炫耀和伪善,警惕通过掠夺不属于自己的财物以广为施舍并从中获得其渴求的荣誉。 这样的公正观,来自城邦自治传统,来自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的权利观,而“不容私”则来自“天下为公”(实为“天下私有”)的统治意识。只有确定个人的私有领域,才有可能产生私有领域发生交叉的公共领域;反之,没有确定的私有领域,“天下为公”不过是“天下权管”和“天下私有”。如果说公民生而拥有权利,那么子民生而受权力管制。 西塞罗在本书中指出, 国家的作用,一是保护私有财产,二是维护社会公正。 这显然来自于政府的信托权力,即国民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和政府统一行使。对于权力自有的集权专制政府,其作用应为一、保护皇家(公有)财产,二、维护社会“公正”(稳定)。考虑到一个家族或极少数人拥有国家的所有财富,我们就不难理解这两项作用的发挥将多么艰难。后种情况下,所谓公正存在着本质的缺陷,实际上沦为权力者的财产分配,并通过分配中的平衡艰难地维持社会稳定。 不得不说,公正,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其实就是财富分配,而不是 justice 。由此我们是否也可以理解“端起碗来吃肉,放下碗来骂娘”的怪象? 在“公私不分”这一本质缺陷之下,分配财富不仅不可能做到公正,而且导致低效,最终将陷入困境,因为分配不仅不创造财富而且也阻碍财富的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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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自私为何那么可怕?——中国特色之秘密IV

中国特色之秘密IV   五、关于自私 汉语中“自私”往往与“自利”相连,参考 Selfish 之英文释义: chiefly thinking of and interested in one’s own needs and welfare; without care for others (仅考虑并关心自己的需要和福利;不考虑其他人),我以为,译为“自我中心”似更恰当。考虑到“ 人非为己所生,如地球所生万物为人所用,人亦为人所需,互助乃大自然的要求,分享食物,互予仁爱,受亦施,通过技能、勤劳和才智结成人与人的紧密社会。 ”(西塞罗《论责任》) , 人的这种“只考虑自己,不关心他人”的行为,不是自利,而是缺乏理性和长远眼光的短视行为。 张维迎先生在凤凰大讲堂演讲时曾经说过,人与人的区别,不在于好、坏或自私、不自私,分别在于人的眼光,有的人眼光比较长远,而有的就只看眼前。这段话令我印象深刻,因为戳穿了中国道德意识之僵化和缺乏智慧。 谈“自私”,就不得不谈道德。 汉语中,道乃天理、规律,德乃德行、善。如同西方语境中人之权利和自由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在中国,不是人之权利和自由,而是“道德”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 中国文化传统下,道德意识比较僵化,缺乏理性探究与辨析,始终未能将人抽象出来,也未能将人和神分开;宋朝理学家朱熹之“存天理,灭人欲”,甚至将人权(虽然中国传统中没有这个词)和天道对立起来;不仅如此,面对不同的对象,例如帝王、大臣或平民,标准也不一致:如“忠孝节义”,臣忠于君、子孝父、妻妾对夫君守节,不可倒转,“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大义灭亲”,一般来说并不适用于帝王;流传至今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其中竟然没有“真”,没有“公正”,并且将“智慧”和“诚信”至于最后的位置。这与源自古希腊的道德哲学有很大的距离。 英文之 Morality ,来自于拉丁文 Moses ,指习俗惯例,既然是习俗惯例,就会随着时间而演变,而不是如同天理与规律一样,不可改变。自古希腊以降的西方哲人,对于道德原则的探究、质疑和辨析从未停止。     西塞罗总结古希腊的哲学思想,认为 道德之善 有四个方面,一、 对真实的感知和发现(求知);二、有组织的社会,各尽其责(公正);三高贵而不屈的精神之伟大和力量(仁慈与慷慨);四言行有条理而适当(行为适当)。 将“真知”和“公正”置于道德之善的首位。西塞罗说,“ 我认为美德的特殊功能就是赢得人心,使人们乐于为我们服务。人类从无生命的东西和对动物的使用中所得到的那些利益应当归因于各种劳动技艺;另一方面,人们为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欣然达成合作则应归功于‘具有卓越才能的人类’之智慧和美德。实际上,一般的 美德 可以说几乎完全在于三种 特性 :第一是‘智慧’,即那种看出某件事情的真相及其各种关系和前因后果的能力;第二是‘节制’即那种抑制激情,使感情冲动服从理性的能力;第三是‘公正’,即这样一种技能,以 体谅与智慧 对待和我们相关的人,以通过他们的 合作 得到我们充分的自然需求之供给,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麻烦,向那些企图伤害我们的人进行报复,以公正和人道所容许的方式惩罚他们。” 从中不难看出,利己是美德。人类因为利己而公正地对待他人,这才是真的道德。 对比东西方的道德观,我认为,西方道德观下,人的权利和自由,取得了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的地位,而儒家文化的道德观中,“内圣外王”的统治者的意识形态取得了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的地位。前种道德观中,自利是人的自然理性,懂得自利的人,才能共同维护并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后种道德观下,自私是统治的大敌,人的自私自利将威胁一个差等社会的秩序,借用陈春文先生的说法,皇帝的私是天理,大臣的私是公,百姓的私才是私。 天下为公,其实是最大的私,但这是不可戳破的谎言,而一个谎言需要无数个谎言去遮盖,于是,私民社会离真理越来越远,离理性也越来越远 。 中国传统社会是道德和体制彼此滋养的社会,道德滋养体制,体制反过来也强化这种僵化的道德意识。 自私,是人的本性,但与任性、惰性和嫉妒不同,自私的本性发展了人的理性,而不仅仅是欲望。正是由于自私自利的本性,人发展了智慧,懂得利用自然中可为人所用的因素,懂得与人合作,并最终战胜了自然环境中一切不利的因素,成为迄今为止自然界的优胜者。 古希腊哲人认为,一个公正的社会,就是有组织的社会,人们各司其责、充分合作。人的自利的本性,使得人们具有组织公正社会的理性。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与友人探究何谓公正,其实就是义利之辩,从医生应当有利于病人到统治者应当有利于被统治者,最后得出一个公正的社会就是各司其职、做好本分。西塞罗在《论责任》中全面论述道德之善,其中一半的篇章内容进行义利之辩。所谓道德,不仅考虑到人的利益,更满怀对造物主的敬畏,没有对灵魂的考量,人不过是利益的动物,而无须讨论道德。恰恰是上帝作为自由中介,使得人成为万物之灵,具有道德意识。 缺乏了上帝这一自由中介,僭主才有可能攫取至高无上的位置为人类规定道德准则。 人类一直都有这样的幻想,以为人为安排人们的社会角色和职责,可以组成完美的乌托邦社会。乌托邦幻想之所以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总是灾难,原因就在于僭主的压迫,阻止人们发挥天赋才能。 比起他人,人总是更了解自己的天赋和需要,因此,人最大的自利,就是发挥天赋才能,在服务于他人的同时,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 一个将自利和利他对立的社会,或许可以发掘少数人的天赋才能,但无疑将阻止大多数人发挥天赋才能,这违背道德之善的原则,阻碍或剥夺了大多数人追求幸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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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 | 传统与自由(中国特色之秘密V)

中国特色之秘密V 六、关于自由 最后,我想谈谈自由。我出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在我求学的岁月里,自由主义有如洪水猛兽;四十多年过去了,自由,在中国仍然人言人殊;我在梳理自己关于公民社会的知识和思考的过程中,却对自由有了更深的体会和见解。 自由,从字面理解就是自己作主;自由的法律含义,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不受限制的权利,在享有平等人权的社会,自由与权利一样,是有边界的,不仅是人与人之间的边界,也是人与国家关系中权力止步的界限;自由的哲学含义,在于人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并将认知用于实践的权利,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据此,我们批判多年的“自由主义”,如毛泽东的《反对自由主义》中所反对的现象,多半和“自由”没什么关系,要么涉及缺乏自律,要么涉及违背公正法则,换言之,批判的多半是对“自由”的侵犯;不仅如此,批判本身也涉及对“自由”的侵犯,如要求对命令无条件服从、不允许个人言论自由和价值多元化等。与此同时,“与天斗、与地斗、与人斗,其乐无穷”却取代“天人合一”的原始自由理念成为人为万物之灵却不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政治理念。 我们对自由的误解,大概也与“自由”的汉字构成有关,自由的“自”有 self 的含义,“任由自己意志的行为”,必定会侵犯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甚至构成对自然和宇宙的破坏和僭越。 英文之 freedom 和 liberty 的字根含义,乃“免于 …” 及“解放”或“释放”。是否可以这样说,自由是在免于压迫的抗争中人性逐步解放的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逐步建立了人与人之间、国家与人之间的边界,并最终确立了人的权利和自由具有必然性和神圣性的地位。 谈到自由,就不得不谈传统。 西方文明,来源于希伯来的宗教传统和古希腊的理性精神,二者彼此渗透和滋养,形成了具有超越性的文化传统。在西方文明将神权与世俗权力分离之时,人的精神自由也取得了从未有过的神圣性;同时得益于城邦社会分工复杂和自治传统,较早地确立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边界。 以基督教文明为基础的西方社会涉及两种契约关系,一是人与神的契约,客观上限制了君主权力和国家权力,保障了人的自由和权利;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个人诚信成为维系社会的根基,如西塞罗所说,公正的根基是诚信( faith )。 中华文明,植根于重视血缘关系之宗法社会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儒教。由于秦始皇在中华文明形成的初期即以武力结束了贵族权力彼此制衡的分封建制时代,进入大一统帝制社会;大一统国家使儒生靠知识生存的途径变得极为狭隘,历代帝王也不断地凭借武力使神职人员沦为权力的奴仆,因此始终没有做到将人神分离;由此形成的儒家文化,重视权威而缺乏超越性。同时,由于农耕文明所需要的集体劳作和分工简单,也未能如西方文明那样确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边界。 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边界,如果说有契约关系,也是集体契约,个人生而受权力制辖,一层处于“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 / 族关系中,另一层就是处于“权力与义务机构”的国家中;在“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 / 族关系中,“亲酬”(熊培云语)——家庭成员为家庭 / 族的绵延和繁盛做出牺牲或贡献,从古至今依然在发挥着作用,许多贪官部分也是为了偿还亲酬或维持“权力与义务结构”的家庭 / 族关系而做出“牺牲”,“血酬”(吴思语)也成为维持一个换汤不换药的“权力与义务结构”国家之屡试不爽的猛药。亲酬也好,血酬也罢,由于无论财富分配还是暴力抢夺,都不创造财富,反而造成人的牺牲和对财富的破坏和毁灭,因此中国人始终逃不脱“富不过三代”的宿命。 大一统社会结构也相对简单,一是血缘群体交叉构成的民间社会,二是与民间相对的统治阶层。由此不难理解“信”居于五常(仁义礼智信)之尾,因为“礼”比“智”和“信”要更为重要,维护伦常秩序,立场比真相、智慧和诚信更加重要。 儒家文化也逐渐沦为维持宗法社会和专制集权社会的工具,相对于西方一以知识立命、二多种来源和归宿、三服膺真理的知识分子,儒生文人是热爱权威、与自由无关的私民,常怀忧患意识和救世主心态,却只能以官家选用安身,以世俗目标立命,而将追求真理退居世俗理想之后。 一个重视权力而轻视权利的社会应运而生。个人自由和权利为权力稳固而献祭。 任何文化和传统,都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因此,尽管以上对比似乎中国传统处处逊于西方传统,不得不说,这是在现代化的语境下,中国僵化的传统确实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在传统农耕社会中,中华文明确实曾有过辉煌灿烂的时光,而儒学在平衡人际间的比较利益、评比价值及全方位解决私民之生存和精神平衡方面,确实曾发挥了卓越的作用。儒学的缺点也在于始终未能分清个人与个人、人与国家的边界,即未能确立人的自由和权利。无怪乎严复先生最早将约翰 – 密尔的《论自由》译为“群己权界论”。相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群己不分、权力无界限,自由,就是区分群己权界。 儒学不仅为维护一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曾经发挥了卓越的作用,也培育了传统中国文人在拥挤贫寒的环境中从容、平和而优雅的风度。但是,个人以为,这是以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为代价的,让人们忍受群己不分的现状和无限权力的压迫,不削弱其生命力是绝对难以做到的。这大概也是道德在中国取得了西方之人权和自由之地位的原因,中国统治者喜欢“以德治国”,在百姓的心目中,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也不是太清楚。 有人说,一个社会文明的程度不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财富,而取决于这个社会遵守规则的程度。缺乏群己权界的社会,规则与道德一样,都是不确定的,因为权力会成为其中的干扰因素和例外情况。只有确定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边界、确立了人与国家的边界,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社会规则和法律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所谓道德的前提是自由,一个自愿遵守规则和法律的社会,也必是由享有自由和权利并且懂得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人构成的。 所谓自由,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说,是权利边界,对于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来说,令权力止步。 写到这里,本文也该结束了。窃以为,中国特色之秘密就在于,传统中国,没有权利、公正和自由,而在现代社会,我们对于权利、公正和自由,仍然存在着诸多误读。能够理解这些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我们才会懂得如何自私自利,如何追求个人的幸福、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文明。 胡适之先生在上世纪初就提出了文明中国的出路: 有人告诉你 “ 牺牲你个人的自由去争取国家的自由 ” ,可是我要告诉你 “ 为个人争自由就是为国家争自由 , 争取 个人的人格就是为社会争人格。真正自由平等的国家不是一群奴才建立 起来的。 ” 争取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也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的公民的基本责任。   P.S. “权力与义务结构”、“权利与义务结构”乃陈春文先生在《公民社会与私民社会》中提出,本文关于传统的论述也借鉴了陈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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