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人

胡泳 | China calls for crackdown on internet rumours

    http://www.guardian.co.uk/world/2011/aug/30/china-crackdown-internet-critics China calls for crackdown on ‘toxic' internet rumours Xinhua news agency article is latest state media report warning about danger of harmful information spread via microblogs Tania Branigan in Beijing and Reuters guardian.co.uk , Tuesday 30 August 2011 17.07 BST China 's official news agency has called for a crackdown on the spread of “toxic rumours” on the internet , in the latest sign of the government’s desire to rein in the country’s rumbustious and fast-growing microblogs. “Concocting rumours is itself a social malady, and the spread of rumours across the internet presents a massive social threat,” Xinhua said. It is the latest in a series of state media reports about the dangers of information spread via microblogs. A leading official also warned of the need to “strengthen administration” on a recent visit to Sina, which runs the hugely popular Weibo service, China's domestic rival to Twitter. The firm last week suspended user accounts for spreading rum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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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庙 | 寻找春女

作者: 老虎庙  |  评论(0)  | 标签: 卖春 , 农民 , 框框井 有老乡从框框井来,告诉我说:春女没死,春女的真名也不是你在文章里写的“春女”,她叫贺春娥。从前我们叫她娥子,那是她还小,现在不了,镇子上的人都叫她娥姐。 贺春娥卖春的故事我在大前年写过(《失踪了的春女》 [西行笔记-41]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62347c0100qu6i.html)。故事的结尾似乎春女惨遭不测,人们只在沙甸子里找到一件疑似春女穿的衣服。而且,派出所出了现场…… 北京的朋友对我说:春女很有意思,叫你一写,我们就想去找春女。朋友说看看那死了的究竟是不是春女,就算是她的话,看看那个木讷的春女的男人,还有那个陕北饭馆的老板…… 北京的朋友说起看春女,像是在说“粉色旅游”,我倒没在意,只当是几个逛夜店的酒后叫春罢了。今年春天又有人对我说起这事,说不妨再写春女,假如她没死。后来我认了真,初夏,我就又去了框框井。                     1、 框框井是鄂托克旗的一座小镇。从前这里没有高速路,运煤的大车司机们在毛乌素沙漠里长途奔袭百多公里后,多会选择在此打尖。在一片辽阔荒凉中,忽然出现的这一座人烟聚集之地,那就无异于上天赐于司机们的一处休憩宝地。在上一篇故事里我说过框框井的面貌:看起来不像个镇子,规模小,一个什字通东西南北,各小街又不长,低头擦火点烟那功夫,一抬头就见街已到底,嘴里的第一口烟还没来得及吐出。镇子小,却也热闹,南来北往的大型煤车,在此停留,加油、添水、补胎、买整箱的矿泉水儿,司机则要吃饭,大不咧咧,眼窝儿黑着在满大街溜达。尤其是中午和晚上,只一会儿工夫,镇上所有的馆子里就坐得满满腾腾,司机们要喝酒了。草原上开车,司机不喝点的不多…… 这次我是开车来的,下了荣乌高速路,又开了约半小时,天擦黑时,我进了框框井。 不意外,我一开口问起陕北饭馆就得到了“那是前些年的事情啦,饭馆早关了”的回答。我就问起春女,当然我纠正了文章里的称呼,我说找贺春娥。这回该我意外了,没有人知道这个人,这个名字。开杂货铺的女人连听都没听说过。对此,我多少有点惆怅。虽说不像那年我是骑单车翻山越岭来的这里,说走,很难。但现在已经有了荣乌高速路,我可以随时离开,向东,义无反顾,地图上看不过半天儿的车程,我就可以回到北京,从此忘掉这里,忘掉这鄂尔多斯西部沙漠里曾经有过一个叫春女的女人被我挂记…… 有一个司机来买烟,五短身材,满脸乌黑,嘴里喷着酒气,“板儿娘,来盒红塔山。” 被司机称作板儿娘的杂货店老板娘递给司机一盒烟,“刚下来?”,司机说,“在达拉特旗遇了大雨,歇了一天。”司机一屁股坐在老板娘递出柜台的板凳上,看起来他们很熟悉。“半个月就下来一回。”司机对我说,并且好奇问:“你旅游?去东胜?” 自打司机一进杂货铺起,老板娘就开始打电话。司机则像是等电话里的回答,时不时就插一句:“可以……就行啦,这么晚了……不行的话就要保证下回,说话要算数,我又不是不来了……” 那时候,由东边沙包包那头的天边正有一团乌云滚来。空气里顿时沁入一股凉气。我准备向老板娘打听旅馆……就听那司机在向老板娘发怨气“够有耐心的啦,都等了仨月……就算石头也有了脾气……”司机的口气有些焦躁。老板娘说:“我反正尽了力。”司机沉默了,长时间的不言语,老板娘也就有一搭没一搭地去到处整整,掸掸柜台上的落尘。 “好吧,就下回了……我也给你教个经验,下回我提前电话过来,你及把时间定死。不要再忽悠忽悠地,我来一次容易吗!”司机的嗓门越来越大。 “喊叫顶屁事。”老板娘的嗓门儿在柜台里也不示弱。 “说好了,就娥姐!”司机发出最后的喊叫,人已经走出十多米远。后面杂货铺里还传来着老板娘的喊声,“好,就娥姐……”                     2、 老李,也就是在杂货铺里喊着要娥姐的那个五短身材的司机。 我是听见一声“娥姐”才忽然记想起了贺春娥的“现在称呼”。那个去北京的框框井老乡说全镇的人现在都这么叫娥子。司机说带我去见娥姐,我便趁机打探娥姐的事情…… 老李说起娥姐似乎很是情愿,话就多,一边说,还一边叹声,似有不尽怨怪。“你们好像很熟?”我问老李。老李沉吟片刻,一定是不知如何说起。半晌,就憋出一句来:“她欠我的。” “娥姐早先做这个没有经验,现在经验丰富了去啦……可是我喜欢的是早先的她,大家都这样认为。现在娥姐很复杂,总像是和你做交易。” “那你说说早先的娥姐咋好?” “纯洁嘛!一般上不了手的,我就更没门儿了……要不是她原先的老板逼她,她就只是端端碟子,顶多给客人洗洗脚的那种……实在是太招人啦!来来往往的司机们都要去她家饭馆吃饭。” “是陕北饭馆吗?” “是的。按说老板该知足了,来吃饭的多了,你不就是为的这个嘛,却叫好端端的一个女娃娃去卖!没良心的家伙。” 我想起那年我离开框框井的时候听说娥姐死了的事情,就问老李。老李很是警觉地盯着我看,“你咋也知道?”我说我那年旅游经过这里。 “哦……那你是不知道,说起来复杂,哎!也就那以后娥姐变啦。”老李给我讲了那段故事。 ……那年娥姐出事后,派出所四处贴布告找人。布告都贴到了东胜(鄂尔多斯),西边也有,棋盘井满大街电线杆上都是。她干活的那家饭馆也被停业……娥姐却回来了,回来已经是一年多以后。走的时候一人,回来是俩,怀里还抱着一个。娥姐回来不说话,换了个人一样,天天只在自己租住的房子外面晒尿布,一溜一溜地,十冬腊月也晒,手冻得通红通红……娥姐那些日子真不好过呀,一个女人,单身,还养个娃娃。不知爹是谁!有好事的还去找娥姐,去的没有一个得手。回来的都说娥姐一定是深仇大恨,谁也不再理……娥姐实际上是个有文化的人,上过高中,家穷,才被迫和丈夫到了框框井……带着个孩子的娥姐天天就在屋前看书,一看一天。也不工作,镇子上传说有人养着她,当然不用干活。可是她以后怎么办,这二年到哪去了谁也不知道。娥姐和谁也不打交道,直到和那个杂货铺的老板娘好起来……                     3、 我和老李走到镇西口。镇西口人少,灯亦少。影影绰绰几盏红灯笼在天地间的辽阔里眨眼。       老李似乎变得谨慎,站在老远,他指指街对面一处灯红处,“你看,那里……”我顺他手指望去。那放佛一副水彩:月光下深色湛蓝的夜天,划出一线曲折屋形,有门半开,门内烟气弥漫。有男人走出门来,端着下档,哗啦啦冲黑夜撒尿,嘴里又和屋里的呼应,“等我,别动牌!” 老李忽然顶顶我腰,“看,那是她,娥姐。” 老李眼睛勾勾地望着街对过,换了个语气和我说话。 ……自从和杂货铺老板娘认识后,娥姐才开始在镇子上走动了。后来杂货铺扩大,娥姐就在杂货铺里卖货……我是那时候开始和她多接触了。都是有娃娃的人了,你不服不行,手还是嫩嫩的,一个关节儿一个坑儿。卖烟的男人回来没有不说她好话的。女人这个东西就是怪,不管她有过啥事儿,长得好就全好。为这个还有人争风吃醋呢,嗨,别提啦,男人的出息全没啦!有那话咋说?拜倒在石榴裙下……哈哈哈,没有不拜倒的男人…… 娥姐后来就开了这个……前店打牌喝酒,后边干啥的其实都知道,这叫蛇有蛇道嘛!这已经是娥姐回镇子一年以后的事情了。现在娥姐的生意好的不得了,都说是有杂货铺老板娘的股份。老板娘守着杂货铺就像联络站,这边娥姐呢,白天关门睡觉,晚上红灯就亮了。前年荣乌高速路通车后,大货车走高速的多了,我们这里门前的国道109车开始少了。少了不怕,镇上生意照样好,这和娥姐有关系。凡是下高速的都是来会娥姐的,来了就要住下,住下就要吃喝,经济就拉动了。也GDP嘛哈哈哈……                     4、 我让老李和我去红灯那里,老李嗫诺起来。“你去,我明天……主要是没说好。你去不怕,她不认识你。”我想起杂货铺老板娘的承诺,虽不能看懂,但也别破坏人家规矩。我就独自去了街对过的红灯里。 娥姐比春女似乎长高了许多,尽管我知道她们是一人,但在我印象里春女的印象就深刻许多。也许和老李说的一样吧:他喜欢纯洁的她。在我进红灯屋的一刻开始,印象里的春女就一刻未能离我脑海。 那年离开框框井后,我在文字里对春女有过描写……一小女人,声音款款软软,见了面儿,却是一村姑模样。我就十分惊讶其假声何其了得,以至私底下想:定是老板的故意,叫店里的女人扮出些诱惑……这一路草原上遇靓女不多,所见又绝非城里那样六宫粉黛。因此看惯了乡野姿情,总会由风、拙、野、朴里生出些感动来。这是我出来前的不曾预料。看惯了满眼的村里女人,就看出了与城里本性的一致,同样就有了吸引。我这荒野独夫的游历,原想不就是为此…… 长高了的春女从吧台后面绕行过来,热情与我招呼。我那一会儿直盯着她的脸庞,“不认识我了?” 春女愣了一下,立刻大方地走近,“认识认识,咋能不认识呢?”听此,我不免惊喜,难能不被春女忘记也不能不说是荣幸!在如此沙漠小镇,众人拥戴的一个女人,忽然有了我这样一个外来的熟人,除了让众人惊讶的快感,不也省去我的许多自我绍介的麻烦不是! 春女迅疾绕到吧台后,回眸一顾,道:“消费?”我知道那是问我需要什么服务。但也在那一刻,我忽然有了不快:难不成我们只有买卖的交往,而那前年一夜,那前年一夜她那尚算青涩的言谈举止,那话声的胆胆怯怯就要全变作这一场灯红酒绿的扮作不成? 我忽然明白,对面的这个女人并没有认识我是谁! “需要全套服务吗?我们这里很便宜的……”春女对我说这个的时候,有两个司机正为一张床位争执。那时候我已经在一旁看了很久。几次想去上前劝解却不能插话。春女的这番介绍就叫我十分反感。“是叫我和他们争那一张床位吗?”春女忙解释,“哪能呢,你是远客,他们常来,远客就是稀客,难得关照我们,应该优先,应该优先……”                     5、 老李在红灯屋外的暗里蹲守很久,直到我走出红灯屋发现了他,那时候已近子夜。 “春女已经不是那个陕北农村来的春女了。”我说,在黑暗里我格外有兴和老李对着面儿吃烟。  这是我大凡失落的时候的习惯。老李在对面蹲着,只是沉默。 “我也喜欢你说的从前的春女……” “如果春女不回来这镇子,她的命运会是怎样呢?” “春女那年究竟发生了什么事?” “春女的孩子,孩子他爸爸你们见过没有,难道听都没有听说?” “看起来春女现在过得很好呢!” “春女难道再也没回过家去?难道再也没有回家收秋?还有,他的木讷的丈夫呢?不是也和她在陕北饭馆里打工,为了每年回陕北能够带个一籽俩籽的,去孝敬陕北老家的父母……” “还有……” 黑暗里,老李站起身来,扔掉烟头在地,用脚去狠狠踩,“你说谁呢?她不叫春女,叫娥姐!” 我怔愣着看老李的表情,我知道老李喜欢从前的春女,而我又何止不是!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老虎庙的最新更新: 马克·希格纳笔下的流民 / 2011-08-29 07:38 / 评论数( 3 ) 藏 / 2011-08-24 01:02 / 评论数( 4 ) 韩乡夜话(水记-10) / 2011-08-21 09:42 / 评论数( 5 ) 女人哭了 / 2011-08-12 09:31 / 评论数( 3 ) “大跃进”鼓舞我们向前进! / 2011-08-09 23:26 / 评论数(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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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晓芸 | 关于高铁:“新公共服务”强调协力治理

一个小短论,写于温州动车事故发生之前了。由于《中国报道》杂志是个月刊。才出来。 与高铁,与我们面临的风险社会等议题相关。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忘记温州之殇。 “新公共服务”强调协力治理 彭晓芸   高铁频频出故障,目前的报道还未能充分显示究竟是什么原因,但高铁作为一个公共服务项目,出现问题之后的各方反馈和态度倒是值得关切,从中我们可以提出一个议题:在政府权力和资本运营密切合作的公共服务项目上,由于这类大型项目的推进往往关系民生和公共生活品质,因此,我们可称之为这是一种“新公共服务”:它既不是纯粹的政治系统,也不是一次性消费产品或一次活动,它需要强调公私多个部门的合作以及协调性,从立项论证到产品生产继而到服务环节,其实是一个流动的公共服务过程,因此,在终端产生问题,你还不一定能够立即找出问题所在。 其中一次故障发生时的视频录像在网络上传播,女服务员被乘客责问得哭泣无助,而视频底下留言多半是责备那位乘客的,并没有责备这位乘务员。 这是一个生动的场景,即人们想象中的对公权力的愤恨不满并没有发泄在这个乘务员身上,并没有为那个乘客的质问叫好。 应当说,多数人能够客观看待这类公共服务的复杂性,即终端发生的,未必是终端的责任。用贝克的“风险社会”概念来说,高科技与高风险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因此这需要一种开放性的、弹性的新思维来应对和管理,如此才可能全方位地来评估风险的来源及后果。 这就需要检讨,高铁项目是如何上马的?上马过程中,公众和专业的意见是否被充分尊重?在实施这类重大工程的时候,相关的政府部门与生产部门是否经过充分协调,进而把这种协调结果公诸于众?只有当公众和专业意见被纳入这种协力治理的制度化轨道时,共同的风险意识和对抗风险的能力才可能在服务和服务对象之间产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公众才可能以足够的理性和充分的准备来应对危机,自主选择是否经常搭乘这类交通工具。 否则,一旦遭遇几次概率事件,公众要么彻底丧失信心,要么自认倒霉,缺乏足够透明的信息来支撑他们作出理性判断。 一句话,在风险社会面前,封闭式的管理已经完全无能为力了,当前迫切的,是必须发展一种全社会协力的“新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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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 |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一、草案中的指定监视居住,极有可能演变为变相羁押。原刑诉法没有指定监视居住制度,监视居住都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现在增加了指定监视居住,草案的规定变本加厉了,是倒退。另:对监视居住的人可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也是变本加厉和倒退。 二、草案对监视居住的人可进行电子监控和通讯监控,而草案又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被监视居住的人会见和通信,且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这就互相矛盾了。如此龟腚,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之人时必然会被监听!! 三、逮捕,表面上看似细化了,但是,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隐匿证据或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都要逮捕。这么多“可能”,为逮捕总能找到理由,换汤不换药,审前羁押仍是常态。 四、关于拘留,草案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立即”有神马用?可预见的是,大部分都会被拖至24小时。有这24小时的“黄金时间”,嫌疑人就有可能被收拾得很惨,取得口供后再送看 九、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看似进步,但没有取消嫌疑人面对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龟腚,没有规定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没有引进“米兰达规则”,仅增加这么几个字眼就想遏制刑讯逼供,我不乐观。守所。 五、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一规定很可能会被带往案发现场进行指认等架空,利用此时机,刑讯逼供后再送回看守所。再说,看守所应脱离公安机关划归其他部门管理,这一成熟的建议都未采纳,草案的规定也会打折扣。 六、草案规定意味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可以不用通知被羁押人家属。可预见的是,因言获罪等被“失踪”的情形将会增多和“合法化”。 七、“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预见的是,前半段基本被架空,以后传唤、拘传时间由原12小时被延至24小时。侦查员们喜开颜,一般人熬不过这24小时,刑讯逼供的时间足够了。 八、草案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这仅是名称的改变而已,辩护律师在该阶段能做的事情,与原“提供法律帮助”相差无几,换汤不换药,有口惠而无实处。 九、草案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看似进步,但没有取消嫌疑人面对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之龟腚,没有规定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更重要的是,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没有引进“米兰达规则”,仅增加这么几个字眼就想遏制刑讯逼供,我不乐观。 十、草案虽吸收《律师法》关于凭”三证“会见的规定,但又规定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应经侦查机关许可。刑法规定,受贿10万以上法定刑为10年至死刑,那么实践中,哪一贿赂案不重大?受贿行贿乃对向犯,又有哪一贿赂案不是共同犯罪?这一规定,检察机关笑了。 十一、草案增加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章节,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决定监听和密侦,而实践中,法律文书中的公安局长签字处不是签字而是盖印鉴,而盖好印鉴的空白文书就留在各科室,如此一来,意味着是警察就可对他人实施监听和密侦,太可怕了!以前是偷偷搞,现在可以合法化地搞了。 十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草案只排除非法言词证据,而没有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依“毒树之果”理论,非法证据应一律排除,并追究非法收集者的责任。 十三、关于审判期限,实践中法院常常倒签判决日期,以使超审限的案件貌似在法定期限内判决;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草案的规定本身就有弹性,实践中还可通过改变管辖、补充侦查、发现其他犯罪等借口加以延长。不改变和约束这些司法潜规则,期限的规定木有用。 十四、刑诉法虽是程序法,但要得到实施,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进行处罚,可是,原刑诉法及草案,对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违法程序法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少规定。“无责任则无法律”。这样的草案,即使有一定的进步,但“重实体轻程序”,司法人员硬不遵守,你奈他何? 十五、综观草案,公安借修法之机反守为攻,大胜;检察院有失有胜,持平;法院,仍是那张旧船票,该怎样还是怎样;律师,仍然窝囊着,控辩审“铁三脚”之控脚,仍是面条做的;有着“第二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人权保障仍然让位于“打击犯罪”和“社会防卫”。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 十六:修法就应“矫枉过正”、总有人说一些建议超前和矫枉过正,但面对司法顽疾,重病就需下猛药。在这一国度,法律会打折扣,修法时不矫枉过正,因旧疾和惯性,实施后还是“枉”,若矫枉过正,打完折扣,则正好“正”。犹如一颗弯树,仅扶正,经反弹,仍弯;若过正,反弹后,则正。 http://weibo.com/20954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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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风 | 张培鸿 律师解读《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考虑到时隔14年才修改,又考虑到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不会再修改。所以,请原谅我看到草案全文之后的失望。关于修改刑诉法的意见和建议,我在2000年前后即看到过部分学者的第一稿(大约有6、7百条)。凭心而论,现在这份草案无论从理念和措施两方面都不如十年前。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2】立法在权衡“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时,有纠结是正常的。但是,中国刑诉法过于偏重“保护社会”,忽视甚至侵犯“人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此严峻形势,草案在对刑诉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进行阐述时,并无回应。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3】长期以来,有一个畸形的制度一直没有得到纠正,那就是检察院对法院的所谓“法律监督权”。在控辩式审判中,检方仅是参加比赛的一方,怎么能够在比赛过程中制约裁判呢?这一源自前苏联的流毒,严重影响了审判独立。遗憾的是,草案依然保留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4】关于两审终审制,我也有话要说。事实上,即使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和负担,也应当改为三审终审。考虑到当下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三审开始前设置一个独立的关于立案与否的听证程序。这对于减少涉讼信访,保障当事人权益很有好处。遗憾的是,草案没有涉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5】亮点之一:明确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但是仔细研读草案会发现,辩护人能够做的事情,与之前“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差不多是一样的。换言之,这一修改的意义,仅仅将“律师”改称“辩护人”而已。所谓亮点,又暗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6】关于会见的问题,草案吸收了新《律师法》的一些规定,大部分案件有望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在同条第二款中,又规定比如重大贿赂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还得经侦查机关许可。试问,哪一件贿赂案子不“重大”?又有哪一件贿赂案子不是“共同犯罪”?这事实上是倒退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7】辩护人的责任,到底是证明责任还是反驳责任,一直不明确。继新《律师法》删除了辩护律师责任规定中的”证明“二字后,此次修改也删去了刑诉法中的”证明“二字。但这是否意味着辩护人的责任只是反驳有罪而不是证明无罪,其实并不确定,因为原条文犯了同语反复的错误。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8】果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沉默权”。这样一来,新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就很难落到实处。尤其是,控方可以通过更换办案人的方式来“纠正”非法证据。事实上,等于没有排除非法证据,这不行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9】取保候审,在大部分案件中应当是常态,审前羁押应当慎之又慎。我们一直搞反了,为了掩饰错误,无罪的人都判缓刑,由此制造了许多不清不白的案件。从草案规定看,立法机关无意改变这一局面。否则,只要将第64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就OK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0】监视居住,根据我的经验,几乎成了变相羁押的代名词。很多当事人宁可被逮捕进看守所,也不愿意跟办案人员甚至武警睡在一起。草案规定变本加厉,事实上是把过去的错误做法合法化了。这一条的厉害,今年以来已经有多起个案证实。一句话,非常恐怖。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1】关于期间,有一个非常不合理的修改。以前司法解释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现规定为在押人员不因节假日而延长。问题是,如果在放假前宣判,放假期间到期,但是律师因节假日无法会见,怎样提起上诉?这一条真是居心叵测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2】拘传时间由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侦查员们都笑了。众所周知,对于初次接受调查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头24小时是最难熬的。基于人的生理周期的理由,这一条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变相刑讯逼供的认可。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3】现在来谈谈草案第117条中关于”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问题。所谓”如实回答“,就是必须做”不悖于事实“的陈述。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显然如实回答就是”自证其罪“。那么,又该怎样理解草案第49条中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呢?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4】不管你承不承认,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都是一直存在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问题是如何对它进行限制,如果说,一个县级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就可以决定监听和秘密调查,那就太恐怖了。窃以为,只有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人大常委才能审批类似措施。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5】证人和警察出庭作证,是一个亮点。但是规定尚不够明确,比如说”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那么,他作为刑讯逼供的实施者要不要出庭接受交叉盘问呢?草案多么体贴啊!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6】二审之后发回重审又上诉的案件,不再没完没了。草案规定二审法院必须做出判决,这也算一个小小的进步。至少,不会再有哪个倒霉蛋因为同一个案子,四次被判死刑,又四次被发回重审这样荒唐的事情了。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7】对于草案首次明确承认的”当事人和解协议“的问题,我持谨慎的乐观态度。对于是否有必要将这一程序单列在刑诉法中,我则持保留意见。 【我对刑诉法草案的意见18】纵观草案,公安反守为攻,大胜;检察院保住了自己的自留地,尤其是几项非常不合理的制度,都没有取消,算是持平;至于法院,到了它这里,其实怎么都无所谓了。律师呢?律师在哪里?律师在微博上,YY了18条反对意见。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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