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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 | 死囚“变身”

                                                                                死囚“变身” ●抢劫犯“唐建敏”被执行枪决九年后,依旧还活着   ●真正的唐建敏是无辜的,被枪决的又是谁? ■新快报记者 刘虎 文/图 发自湖北宜昌  2002年仲夏的一个早晨,抢劫犯“唐建敏”站在湖北省宜昌市郊外的一处空地上,凝视着脚下的黄土地,等到了法院执行死刑的枪响。  在落网前大约一年的时间里,这个穷凶极恶的歹徒在当地4次抢劫独行女市民,并将其中两位捅成重伤。但若仅是如此,还不足以为我们所关注。  我们要告诉您的事实是:真正的唐建敏在死囚被枪决九年之后,到记者发稿前,依然活着。   这个曾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的死刑犯,已然娶妻生子,一家人常年在北京打工。  死囚为什么“复活”了?  2009年,湖北省检察院启动调查。后查明:在湖北宜昌,抢劫犯“唐建敏”从被抓获、羁押、审查起诉、审判,直至最终被验明正身、明正典刑,司法机关都没有发现他原来并不是唐建敏,而是名叫张文华。  枪毙了一个“冒牌”的唐建敏,自然不妨碍真正的唐建敏好好活着。  可是,张文华又是谁?他何以能够一路通行无阻,以唐建敏之名受审领死?又是什么原因,让他至死也不肯表露自己真实的身份?  日前,新快报记者北上前往河南淅川,湖北襄阳、宜昌、武汉四地调查,试图寻找这些问题的答案。  记者发现,张文华曾于1997年在襄阳犯下另一起谋杀案,其在逃亡路上还书信“举报”了“同伙”徐浩。  当地监狱里,至今还关押着这名已喊冤14年的“同伙”徐浩,他还苦苦等待着,那已被枪决的张文华有朝一日能够“落网”,以查清这起谋杀案,还自己一个清白。  张文华说他叫唐建敏,警察就记录他是唐建敏。  案子就这么办下去了。  如今,随着张文华“冒名”死亡被发现,有关徐浩杀人的案子也成了说不清的“死囚遗案”。  这也引起了湖北省检察院的高度关注。该院目前正着手重新梳理此案。  我们相信:只要回归常识,注重证据,还原事实真相并不困难。 活着的唐建敏是无辜的,被枪决的死囚“唐建敏”又是谁?  在死囚的真实身份下,还隐藏着另一桩谋杀案和一个已喊冤十余年的“杀人同伙”  9月16日,“南水北调”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旁的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连续数日的阴雨后,天气放晴,一些人甚至重新穿回了短袖。  地里空着,还不到种麦的季节,65岁的前河村老支书李明占也就闲在家里,没有出门。  向新快报记者提起村民唐殿忠家九年前的一桩遭遇,李明占至今还记忆犹新,同时哭笑不得,“因为这事实在是太离谱了!”  九年前的夏天,李明占受托转交村民唐殿忠家一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称唐的儿子唐建敏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让家人前去领尸。  “当时唐家没人,也就无人去领尸。”李明占说。  不料,一个多月后,已经“死”在宜昌的唐建敏居然回家了。当时,这位刚从北京打工回来的青年搞不懂:乡亲们为何都用奇怪的目光看着他。  死囚“复活”  唐建敏是唐殿忠的二子,时年30岁,常年在外打工。   由于平素里父子关系很不好,他去到哪儿也不告诉家里,甚至不留联系方式。法院的通知,让村里人很是吃惊:这小子在外面违法犯罪,被枪毙啦!   一个多月后,村里人再次大吃一惊:已经“被枪毙”了的唐建敏活生生地走回来了,“正在村口晃荡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的刑事裁定书中写道:“197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淅川县的唐建敏,于2000年9月30日晚,穿夹克、戴帽子跟踪女子黄娅,在宜昌市珍珠路实施抢劫,抢走黄娅身上的一部手机及钱包。此后,唐建敏又连续作案,抢劫三名女子,并将其中两人捅成重伤。2001年8月19日,唐建敏被警方擒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唐建敏”死刑。“唐建敏”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并由院长吴家友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   宜昌市中院于2002年6月6日对“唐建敏”执行了死刑。   可是,既然唐建敏还活着,而且并未到过宜昌,那么,被处死的人又是谁呢?   “唐建敏今年过春节还回来过,他带着老婆、孩子在北京打工。”李明占说,“我们到现在都纳闷:法院是如何判刑,又如何验明正身的?”   关于在宜昌被处死的罪犯“唐建敏”的真实身份,多年以后才为前河村人所知晓。   2008年8月,一名从北京来的律师找到唐殿忠,询问张文华与他家有何关系。   唐殿忠告诉远道而来的律师,张文华是唐建敏的表弟,家住湖北襄樊(今襄阳),是姐姐唐殿荣的儿子,但已经很久不来往了,他和姐姐家也多年没走动。   律师告诉他:张文华就是死在宜昌的“唐建敏”。   在逃犯说:“我已跳江而亡”   张文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为何冒用表哥的身份,直至最后被处决?   襄阳市政法机关给出的问题答案是:张文华是一名一直未能抓获的杀人在逃犯。   1997年7月26日,襄阳县(今襄州区)襄东加油站门口花池内发现一具身长170厘米、长发的年轻无名男尸,经法医鉴定为勒死。   同年7月30日,马东、郑卫东、韩静、王静分别到派出所报案及认尸,确认死者为襄樊市传染病医院保卫科科员、23岁的李峻。   几人的报案均称:张文华逃走前曾告知他们、并且逃走后也从外地打来电话说,他和迎旭小学教师徐浩因练胆量,把李峻杀害,并抛尸。   张文华时年25岁,初中文化,未婚,做纸品生意,父母为退休工人。   死者李峻是张文华的朋友,双方还是传销上下线的关系。徐浩则是张文华的初中同学,迎旭小学音乐教师。张文华曾数次提出将其销售的纸品送到学校代销,被徐浩谢绝。   此后,张湾派出所又接连收到张文华的两封“举报信”。   “举报信”称:7月24日晚9点多钟,他和徐浩、李峻三人在他家喝酒,徐浩用绳子勒李的脖子,他则抱住李。过了20分钟,徐浩用锤子砸李的头部。然后,他们开雄风摩托车抛尸。徐浩把李拖下来,放在路边,并用尖刀戳尸体的脸、颈、腹部。他们把血衣、刀子等扔在路边,将车放在枣阳市的一家摩托车修理铺,后搭乘公车回家。   两封“举报信”均是用空白信用社储蓄存款凭条写的,还画图标明了抛尸地及存放摩托车的位置。在信中,张文华将杀人和毁尸的主要责任都推给了徐浩。   对于自己的去处,张文华做了这样的交代:“我罪大恶极,几天晚上睡不着,良心吃不消。你们看到我时,已跳汉江而亡,或吃安眠药死在山里。”   当然,后来发生的事实是,张文华既没有“跳汉江而亡”,也没有“吃安眠药死在山里”。虚晃一枪后,他到了邻近的宜昌市,继续作恶,直至被当地警方擒获,被法院判处极刑。     死囚遗罪   张文华以表哥唐建敏之名作别了人世,并且直到最后一刻,也没有讲出自己的真名。   这让他的杀人罪行未得到法律上的追究,成为漏罪。   更为重要的是,他的死,让其“举报”的“徐浩杀人”难以对质,成为一桩身后疑案。在他逃亡期间,徐浩被抓,并被认定有罪,判处死缓。   但十多年来,徐浩一直喊冤。   根据湖北省襄樊市中级法院的认定:1997年7月24日晚,张文华与襄樊市传染病医院职工李峻为嫖娼产生矛盾,张文华遂生杀李之心。   7月25日上午8时许,张文华邀约徐浩共同杀李,徐当即同意。二人商定用酒将李灌醉后杀死。   当晚9时许,张、徐二人将李骗至张家,张文华以比赛力气为名,从李峻背后把李抱住,徐浩见状,即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塑料绳一根,把李峻颈部套定,猛勒。   张文华用一铁锤猛击李峻头部后,也用绳索紧勒李颈部。见李死亡后,二人方才罢休。而后,二人骑摩托车抛尸,并用尖刀乱刺李峻的脸、颈、腹部等。   很明显,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张文华的“举报”有出入。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用铁锤猛击李峻头部的是张文华,而非张文华所“举报”的徐浩。毁尸也是二人的共同行为,并非徐浩一人所为。   张文华一死,徐浩的案子也成了死无对证的疑案。   举报信还是陷害信?   新快报记者在襄阳市二十中教师宿舍找到徐浩家时,看到的景象堪称惨淡:法院判决、律师辩护词、证人证言、申诉材料,铺满了客厅,外加茶几。当时是下午1点,徐的母亲、退休教师赵克凤连早饭都没吃上。沙发上摆着徐父的遗像。   赵克凤以“真凶举报在逃,无辜替罪坐牢,真凶落网已毙,无辜仍押牢内”二十四字来形容这起案件。   她说,自己整天沉溺于案情之中,根本无心收拾。   徐浩的父亲徐新玉2002年过年前,因儿子在狱中无法团圆,心情激动,突发脑溢血。2004年去世,死时65岁。   “以前是我们夫妻俩一起为儿子跑各个司法机关,要求再审,他走以后,就是我一个人在跑。”   赵克凤认为,公安机关完全采信了杀人真凶张文华在逃时写的陷害信,立即对徐浩刑拘调查,并完全按照在逃凶手的意图,对徐浩刑讯逼供,用残暴的手段,获取了徐浩“参与杀人”的口供。   随后检察机关、法院也同样采信了在逃凶手的陷害信,给徐浩认定了杀人罪。   拿到减刑裁定,就撕了   从襄阳城区以西约10公里的梁坡,是湖北省襄樊监狱所在地。徐浩在这里服刑。   监狱狱政科曾科长向新快报证实,徐浩进入监狱以后,就一直不认罪,状态非常不好,不与任何人交流。“他说自己心已死,就是块‘行尸走肉’。”   “从管教到监狱长,在他身上耗费的精力是最多的,尽量给他做工作,开导他。”曾科长说,徐浩最严重的时候是在父亲去世以后,一度出现了精神病的“亚木僵”状态。近两年情况好转,徐浩开始参加一些劳动,并且愿意在监所健身文化活动时为大家弹奏电子琴。“他的电子琴弹得非常不错!”   曾科长承认,徐浩至今仍然不认罪,一直要求案件重审。而管教干部则不主动提起,以免给他造成刺激。   据徐母说,徐浩入狱后,没有主动申请减刑,在服刑9年后,监狱很关心他,主动申请为徐浩减刑到有期徒刑20年。徐浩在拿到减刑裁定后,就撕了。   “我没有杀人”,“我知道我的案子不大好改,我也不想给法官添麻烦。请尊敬的省高院法官判我立即执行死刑,这样,我母亲就用不着鸣冤了。”在2009年8月24日的信函上,徐浩这样写道。   据悉,在徐浩杀人案的办理过程中,曾因证据不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3月19日裁定,准予襄樊市检察院撤诉。   但仅仅一个月之后,1999年4月19日,检方未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法院却判决徐浩死缓。   而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死无对证的“遗案”   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主任董文高在10多年前是徐浩的辩护律师,从一审到终审,他至今持徐浩“无罪”的观点。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能证明他没有实施犯罪,因此,公诉方提出的大量证据就证明了被告人有罪。”董文高律师说,这真是荒唐可笑。   他认为,判决徐浩犯故意杀人罪“既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不能形成证据链条”。   在当时的辩护词中,董文高律师即直指,张文华在逃亡途中连写两封信“检举”徐浩,行为违反常理。   “张文华是这起杀人案的主犯,按照杀人犯的一般行为心理,要么是害怕,销毁证据,畏罪潜逃;要么约上同伙,继续作恶。但张文华则不然,说他害怕,他却能在犯罪后找来好友马东、郑卫东,不厌其烦地把他和徐浩如何犯罪讲给他们听,连细节也不放过;说他继续作恶,那么徐浩帮他杀了人,他们的关系应该更亲近,他有必要马上出卖徐浩吗?”   已去世的徐父为儿子书写的申诉材料里,也有类似的分析。   徐父设问:张文华起了杀人之心后,就“邀约徐浩一同杀人”,事后,又是告诉“朋友”,又是写“检举信”,他是怕自己的罪行不被别人知道?还是怕公安机关不知道?为何不投案自首?这是明显的栽赃陷害。   董文高说,该案甚至没有物证。仅找到一把刀鞘,还没有徐浩的指纹;在抛尸现场提取到脚印,并非徐浩的;作案用的凶器锤子、绳子,以及血衣,无一提取到。   此外,法院认定,张文华和徐浩将运送尸体的摩托车丢在了摩托车修理铺。而在摩托车修理铺李峰的证人证言上,也显得超越了常理。   案发后的7月31日,办案民警带着徐浩到枣阳市的李峰摩托车修理铺,但李峰没有认出徐浩。8月3日,民警拿着张文华和徐浩的照片给李峰辨认,李峰认出了张文华是送摩托车修理的两个人之一,并没有认出徐浩。但在案发五个月后的当年12月31日,李峰辨认照片,反而准确认出了徐浩。      民警是如何让李峰辨认的呢?   案卷显示,民警一共出示了6张照片,其中有4张是明显的囚犯照片,另有1张上的男子有30来岁,剩下的1张就是20岁时的徐浩照片。   徐母认为,李峰先前已得到过“疑犯20来岁”的信息。这些因素,都直接诱导他选择了徐浩的照片。   徐母还称,据李峰母亲说,民警直接指着徐浩的照片,让李峰辨认签名。“这种行为明显是公安局为了尽快结案,做出的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张文华冒用他人名义被处死。经查实后,其“遗案”蹊跷之处愈显突出,引起了湖北省检察院的重视。   9月16日,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徐汉明称,该院已着手重新梳理该案,如确有重大疑问,将进行再审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   我国知名法律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认为,此案非常离奇,也称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   不能说的“秘密”?   张文华“冒名”被枪决是谁发现的,何时发现的?新快报记者来到宜昌,未得到理想答案。   根据湖北省检察院鄂检控申回复[2009]23号回复函,是徐浩母亲赵克凤去信反映“唐建敏实际未执行死刑”后,该院才指派宜昌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开展调查的。   经查阅卷宗,走访办案人员、照片对比、文检鉴定,后确认: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枪决的实为冒唐建敏之名的杀人犯张文华。   也就是说,死囚张文华被执行枪决七年之后,2009年,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官方回复函,才最终确认了他的真实身份。   记者前往宜昌市检察院监所处,处长赵青表示,未听闻过该起调查。   而在“唐建敏”四次抢劫案发地的宜昌市西陵区公安分局,其政工科科长胡绍红也表示,未对此案有任何印象。   那么,徐浩母亲赵克凤是如何得知张文华冒名被处决一事的呢?   赵克凤告诉新快报记者,张文华被处决,是2008年自己从襄樊市政法委副书记姚家联处听说。或许是姚体恤她为儿子跑了10多年,加上其时姚已接近退休,就告诉了她这个“秘密”。   姚家联是何时得知张文华已冒名他人被执行枪决?难道襄阳市政法机关早已知道,却秘而不宣?   新快报记者联系上姚家联,姚称已退休,无意再提起此事,刻意回避了记者的提问。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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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2011年09月22日 14:54:47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作者:北海守望者          应邀参加今日的旁听。作为一名法律人,我深知,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保持对法庭足够的尊重何其重要.但我还知道,正义必须实现并且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那如果我们看到的是那些不正义,我们该怎样的对待,尤其是这种不正义是以正义的名义完全暴露在法庭之上.作为法律人,我不能保持沉默.     2011/9/20,北海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裴金德等5人故意伤害案,旁听庭审一日,我总结开庭第一日八大败笔.       第一大败笔:审判长代替了检察长.开庭期间,被告人裴日红申请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回避.检察官宣读了驳回的决定.被告人当庭申请复议,并说明了理由.但是,我们可爱的女审判长竟然以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当庭驳回复议.我想问:审判长,您怎样做出这样一个判断,代替检察长直接驳回?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出庭公诉人回避,合议庭无权直接驳回!       第二大败笔:讯问被告人,没有按照检察院起诉的顺序,而是首先讯问变更后的第二被告人.在辩护人提出强烈的质疑后,法庭仍然认为自己有理由有权利如此安排讯问顺序.当然,刑事诉法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确实没有规定顺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遵守先例.如果,法庭绕过第一被告人首先开始讯问第二被告人,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而本案,其他全是牵强,似乎理由只有一个:法庭多么希望先审理一个认罪的!那么,我要问,法官大人,您怎样知道你选择的第二被告人是认罪的呢?你怎样知道第二被告会如此近乎精神被强制般配合庭审呢?庭审,在辩护人进入法庭之前,有人已经开始过了吗?       第三,是否完整的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本案是一起合并审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权利应当依法告知.但是,为何,仅仅告知回避的权利?其他应当告知的权利,难道不应当告知吗:提出证据的权利,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调取新的证据的权利,重新鉴定,或者勘察检查的权利,可以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可怜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由最后一位升级第一位,第一次开庭,告知权利在何方?       第四,法庭竟然直接启动了辩护人排除程序!此为骇人听闻.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步骤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本案庭审,在已经核实完所有诉讼参加人身份并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对裴金德询问完毕后,按照规定应当由辩护人开始询问.但是,此时法官大人竟然话锋一转,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陈光武朱明勇担任其辩护人!天啊!庭审早已开始,怎么还如何惦记把辩护人赶下辩护席呢!       第五,谁的纸条在飞?法庭,尤其是刑事诉讼审理法庭,事关人命,自由,必当严肃,彰显公正。但是,我想问,是谁的纸条,递上这威严的审判桌?如有下次,辩护人当请求当庭宣读。       第六,法官核实辩护人资格,宣读的法律依据竟然是全国律协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我的一个天!这可是刑事审判庭而不是律师业务交流会!全国律协的大佬们如果知道自己制定的业务指导意见登门入室于刑案法庭,当激动涕零至如何?       第七,是谁,把被告人恐吓如此?被告人炒辩护人的多了,没有见过如此恐惧的被告人!裴金德,你让辩护人以及旁听席人员印象会终生难忘。你有多大的恐惧?你不敢说话?你什么都不敢说,即使在法庭向你询问明确辩护人的意见时,长时间,几乎半小时,你那种被控制,被胁迫,被恐惧,令人窒息!法庭,令人窒息!我想知道,这,极端不正常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第八,裴金德当庭痛心炒掉辩护人。一个人,面临牢狱之灾,必然渴望最出色的律师给给其最有力的辩护。但是,在审判长询问裴金德时,其竟然痛苦的说出“不用”辩护人。坐在旁听席上,我努力去理解裴金德,但是,这,超出人性的选择,意味着什么?每个人都应当痛心的质问:是谁,逼迫一个人,炒掉几乎是最优秀的刑辩律师?他,真的不需要吗?被炒掉的仅仅是辩护人吗?法治呢?正义呢?阳光呢?     特此疾书,以记载不公正的一日。记住。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du4n. html            上一篇: 两个老律师在北海案中被法院废掉…   下一篇: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被不用”… 阅读数(1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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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被不用”的陈光武律师痛诉北海司法滥权

2011年09月22日 14:55:56    陈光武:公权嚣张,百姓何以为生!              今天庭审,被告人裴金德当庭表示不需要律师辩护的信息披露后,许多朋友纷纷用电话、短信予以核实,并问候人身安全如何。为此,对各位关心关注的朋友表示感谢。     历史的看,这一结果(或许还不是结果)有其必然性。     2011年7月21日,朱明勇递交辩护委托手续时,被告知裴金德已经通过看守所警察委托了两位本地律师。为了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和公权机关开始了辩护权争夺战。最终朱明勇获取了辩护权。但是当朱明勇会见裴金德时,5位警官虎视眈眈围坐四周,两个小时裴金德一言未发。朱明勇发表了《是谁把我的当事人炼成了哑巴》一贴,揭露了公权机关是怎样“锤炼”当事人的。          2011年8月3日,本人到中级法院递交辩护委托手续时,遭到法院拒绝,我当天发表了《辩护权争夺战继续上演》一贴,次日法院接受了手续,庭长当面赔礼道歉。但会见裴金德时看守所依然如临大敌,将裴金德团团“保护”,又上演了一场无言的会见。     2011年8月3日,我第二次会见裴金德,情况更加奇特,看守所干脆递出一张“本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的”纸条。          昨天上午,我第三次会见裴金德,首先让看守所征求一下裴金德的意见,问一问他今天愿不愿会见律师。十分钟后,狱警传话回来说:“裴金德今天愿意见律师”。     下午,虽说是无“障碍”会见,无搜身,免安检。但十余名警察在门前团团转,一位看守人员没完没了进进出出。根本无法正常沟通交谈。     裴金德仍然眼神呆滞,精神紧张,左顾右盼。但还是比较配合的。他否认自己有罪,认可律师无罪辩护的观点。并愿意在法庭上把事实真相全部讲出来。     上列可见,对裴金德辩护权的争夺,数月来从来就没有停止过。     有关机关为何如此关心裴金德的辩护人选呢?答案只有一个:有人害怕律师揭露真相,暴露丑恶。要不择手段把假案冤案进行到底。     下午继续开庭时,裴金德神情恍惚,目光呆滞。审判长反复询问其为何拒绝律师辩护时,裴金德沉默了足足二十多分钟,没能回答。其内心矛盾纠结的痛苦挣扎达到了何种程度!        一个身陷囹圄,面临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最需要律师帮助的被告人,竟然被“锤炼”到拒绝律师辩护的程度。如此有违辩护伦理的反常,反映其经历了何种常人无法想象的“历练”!这,只有他自己清楚。         “膨胀公权猛如虎,家家扶得罪人归”。面对如此嚣张的司法现实,老百姓何以为生!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883506db-37ab-4638-839d-9cee009eb94f&itemID=6cad29a8-c9f7-4dfb-9fc9-9f64017bc702&user=116836             上一篇: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下一篇: 北海伤害案庭审棋局 阅读数(2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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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伤害案庭审棋局

2011年09月22日 14:58:41    《庭审棋局》  ——写在北海伤害案恢复庭审第一日     一、旧题新证     2011年9月2日陈光武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会见“北海伤害案”被告人裴金德时,没见着人影,只见着一张写有“本人裴金德不需要会见律师”的纸条,笔者据此断定被告人裴金德已经不是“人”,已经不是法律上的“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完全行为能力人。2011年9月20日恢复庭审首日,裴金德在当庭上当着众人亲口说出了“不用”律师辩护。应缴参加庭审的旁听者写了一篇文章,《 北海中院开庭首日八大败笔 》(署名北海守望者),总结了北海中院恢复庭审第一天法庭审理的八大败笔,其中与裴金德有关的就占了四条,摘录如下:     “第二大败笔:讯问被告人,没有按照检察院起诉的顺序,而是首先讯问变更后的第二被告人.在辩护人提出强烈的质疑后,法庭仍然认为自己有理由有权利如此安排讯问顺序.当然,刑事诉法对于被告人的讯问确实没有规定顺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遵守先例.如果,法庭绕过第一被告人首先开始讯问第二被告人,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而本案,其他全是牵强,似乎理由只有一个:法庭多么希望先审理一个认罪的!那么,我要问,法官大人,您怎样知道你选择的第二被告人是认罪的呢?你怎样知道第二被告会如此近乎精神被强制般配合庭审呢?庭审,在辩护人进入法庭之前,有人已经开始过了吗?”(注:第二被告人即裴金德)。     “第四,法庭竟然直接启动了辩护人排除程序!此为骇人听闻.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开庭审理的步骤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而本案庭审,在已经核实完所有诉讼参加人身份并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在对裴金德询问完毕后,按照规定应当由辩护人开始询问.但是,此时法官大人竟然话锋一转,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聘任陈光武朱明勇担任其辩护人!天啊!庭审早已开始,怎么还如何惦记把辩护人赶下辩护席呢!”     “第七,是谁,把被告人恐吓如此?被告人炒辩护人的多了,没有见过如此恐惧的被告人!裴金德,你让辩护人以及旁听席人员印象会终生难忘。你有多大的恐惧?你不敢说话?你什么都不敢说,即使在法庭向你询问明确辩护人的意见时,长时间,几乎半小时,你那种被控制,被胁迫,被恐惧,令人窒息!法庭,令人窒息!我想知道,这,极端不正常的背后,意味着什么?”     “ 第八,裴金德当庭痛心炒掉辩护人。一个人,面临牢狱之灾,必然渴望最出色的律师给其最有力的辩护。但是,在审判长询问裴金德时,其竟然痛苦的说出“不用”辩护人。坐在旁听席上,我努力去理解裴金德,但是,这,超出人性的选择,意味着什么?每个人都应当痛心的质问:是谁,逼迫一个人,炒掉几乎是最优秀的刑辩律师?他,真的不需要吗?被炒掉的仅仅是辩护人吗?法治呢?正义呢?阳光呢?     特此疾书,以记载不公正的一日。”     通过“北海守望者”的旁听观察可以印证,被告人裴金德的确已经不是“人”,时至今日,仍然不是“人”,虽然庭审恢复了,但被告人没有恢复为“人”。我们无从知道,当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需要辩护律师,被告人说出“不用”,而坐在旁听席上的被告人亲属忍不住大喊“裴金德你不能这样”的时候,被告人是否听到了?是否听得懂。     二、棋子     被告人裴金德不是“人”,是什么呢?     只是一颗棋子。     一颗有手会写的棋子,能写出不需要会见律师;一颗有嘴会说的棋子,能说出不用律师辩护;一颗会移动的棋子,从看守所到法庭再从法庭到看守所;一颗负有使命的棋子,没有他,这盘棋就没法下,没有他,这盘棋就下不好。     三、棋局     被告人裴金德被参与的,是一盘棋,一盘大棋。主战场设在叫做“法庭”的地方。     为发稳操胜券,开局前须先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让公检法结成牢固的同盟,同荣辱、共进退。公安负责主攻,名曰“侦查”,到检察院中转一下,换成替身,继续进攻,变更名称为“起诉”,到了主场法庭,法官心照不宣:这是自己人。除此之外,其同盟军还有看守所、政法委、司法行政机关、政府。     其次,开战之前,先行打击对手。对付被告人的方法是,肉体上摧残加精神上的折磨,消磨其斗志,先把结果告诉你,你输定啦,输也得输不输也得输,如果胆敢试图想赢的话,没你没好果子吃。一定要让被告人知道:我们并非一定要跟你过不去,远日无仇近日无怨,非得让你死吗?不。非要判处无期?也不。判个十年八载跟判个三年两年都与我们无关,判缓刑都可以,开完庭就当庭释放。关键是你要配合我的判断,要成就我们的铁案,我说案子破了,那就是破了,我说是你干的,就必须得是你干的。你不要总跟我较劲非得说事实是怎样的,事实是怎么样的又有什么关系呢?重要的是“我说的”。你追求事实,所以你直到今天还被关在我们这儿,你的原律师非得跟我们讲事实,所以他也被关起来了,证人也想谈事实,结果也难逃被抓起来的命运。一直到被告人自己打内心深处确信自己铁定的输了之后才能开战。     再次,搞定了被告人,被告人就成了名义上的对手,而真正的对手却是辩护律师。律师没被关着,在外面自由地跑着呢,那就先骝骝你。先告诉你6月25号来啊,让你白跑一趟。再告诉你8月8号来,再逛你跑一趟;又告诉你9月6号来吧,还是让你来而复去;最后再跟你玩“艺术”点,9月20日以后“随时”开庭,哪天来你自己看着办,律师正在将信将疑,9月20日,“狼真的来了”。律师不是能“辩”吗?我让你没的可辩,不让你见被告人,你怎么会知道辩什么呢?或者虽然让你见了辩护人,我把被告人变成哑巴,你还是不知道辩什么。再不然我就跟你玩“变”,先给你一堆材料,让律师了解去吧,就围绕着它们辩。等你掌握得差不多了,原材料作废,变成新材料,美其名曰“变诉”,再慢慢学习去吧。咱们到底要看看是你律师能“辩”还是我能“变”。万一遇到“应变”能力强的律师,就跟你玩个釜底抽薪,取消你的辩护资格,任你有天大的本事,让你无用武之地。     又次,搞定媒体,不让记者参与。其实,怕你记者知道真相么?不怕。怕的是你让更多的人知道。     第五要搞定的,就是场内观众。这个相对简单,让自己人坐在那儿就行啦。拉不拉屎地无所谓,只要占着茅坑就行。     第六,就是要搞定场外观众。人多难控,不过也还是有办法。他们本来就是一盘散沙,形成不了什么合力,再加上这么些年来的有效分化,就更不足惧,那些讲什么公平讲什么正义的,不会超过10%,从民众中培养、训练出大体相当的力量来形成对抗,基本就可以抵消他们的力量。对付另外的80%的民众,第一招是压根不让他们知道正在发生着的事情,即便知道了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该吃的吃该睡的睡,该跳舞的跳去吧玩去吧。     以上这些工作稳妥之后,才能正式开庭。     可谓百密一疏,开庭前出了个小小的插曲。     经分析判断,不管台前的还是幕后的,都想早日开庭,在这一点上目标极其一致。北海公安、检察院想开庭,是想让法院给他们的意见盖个章确认一下。法院呢,不管愿意也好不愿意也罢,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开庭是注定了的,还不如早开早了。被告人想开庭,大概寄希望于法庭能还他们一个清白吧。而辩护律师想开庭,是希望法庭在对待律师的委托人这个事情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能够看到法律正确实施,保护委托人免遭冤枉。     不过律师希望开庭是有前提条件的,要在有效会见委托人和有效阅卷的前提下,才肯入场。好,那就让他们会见,先逛他们入场之后自有设计好的妙招对付他们。9月19日这一天,让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律师们高兴得屁颠屁颠地。但在阅卷问题上,不明真相的个别人差点坏了大事,估计被批了个狗血喷头,好在及时纠正,才没误了诳律师入场。     四、开场     终于在2011年9月20日,好戏开场了。     第一招,先捏软柿子,第一被告人裴日红先候一候,先把裴金德拿下再说。只要在法庭上裴金德亲口承认了有罪,哪怕法庭后来中止审理甚至终止审理,哪怕裴金德在后来畏罪自杀了,哪怕将来最终没能取得法院在判决书上盖的章,也在一种程度上成就了“铁案”。     第二招,砍其臂膀。在裴金德的辩护律师还没来得及说一句话的时候,将其驾出法庭。     笔者一直在想,是否裴金德自断臂膀呢?他知道了结局已定,难以憾动,他不想他的第二任辩护律师再步前任的后尘?     (眼下法庭延期审理,将来适时后续)     五、结局     眼下还没有最终结局,不妨预测结局。     北海方面要想的理想结局是,通过庭审,给我的结论盖个章。     我们都知道,权力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所以现代的宪政国家,让权力与限制同在,当权力产生的那一刻起,就让对于权力的限制同时产生。这就是法治。     而在北海,极个别人,只想保有权力,而拿掉限制。他们的潜台词就是:绝对权力,绝对不容挑战!这样的话,拿掉了限制的权力就不再是法治,而成了“我治”——即人治。更有意思的是,偏偏要给人治披上一层法治的外衣。     如果说“赴北海律师团”为了中国的法治进程而努力的话,所取得的成果由大家共享,其它律师,就等于在“搭便车”。那么,北海地方公权力在做的一切,对于其它地方的公权力、对于更高一层的地方公权力来说,也是在搭便车,它们同宗同源。     然而,北海公权力的父兄们,未必买账。沉默不等于默许,没反对不表明支持。如此裸奔,以“老底儿”示人,颜面还顾不顾?     必不容之。     必不留之。     于2011年9月21日     如果对未来庭审感兴趣,请看拙文写在庭审前的〈如果〉;如果对裴金德的表现感到纳闷,请参见拙文《裴金德已经不是“人”》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6395ec0100xvcs.html       上一篇: 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被不用”…   下一篇: 北海中院必将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 阅读数(3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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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中院必将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苦果!

2011年09月22日 15:00:08    北海中院必将吞食在法庭上裸奔的苦果!                杨金柱       2011年8月初,某广西籍京城朋友告诉杨金柱:广西高院主管领导表示,8月8日的庭审将不带观点,以证据说话。杨金柱欣喜之余又不无担忧:广西高院主管领导的话未必管用。北海中院官员的红顶子提在北海政法委的手里。北海中院官员有勇气和北海公安检察切割而不和北海公安检察一起在法庭上裸奔吗?     2011年9月18日下午,杨金柱在庭前沟通会议上曾经善意地提醒主审法官:值此刑诉法修改之际,此次庭审举国关注,具有国家司法层面的典型意义。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头顶上有万斤压力,但必须在法庭上要有一个法律人的担当:不唯上,不唯权,只唯法。主审法官在法庭上必须保持中立,使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确保庭审程序合法。最后,杨金柱郑重告诫主审法官:10位辩护律师在此次庭审活动中将严防死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寸权必争,绝不放弃,力求在庭审中实现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是不必等待而在法庭上即可实现的正义。杨金柱和其他九位辩护律师期望在北海的法庭上能够实现程序正义!     9月20日的庭审过程使杨金柱对北海中院严重失望。杨金柱清醒地看到:北海中院已经被北海公安和检察牢牢地绑在同一战车上,毫无羞耻地在北海的法庭上和北海公安检察一起在举国关注下共同裸奔。     9月20日上午11时30分许,当主审法官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辩护席,将已年近60岁的忠厚长者陈光武律师和刑辩新锐朱明勇律师赶出法庭之际,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即将蒙羞的关键时刻,湖南蛮子一根筋杨金柱拍案而起,对主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为提出最强烈的抗议,当即率领全体辩护律师集体退庭。     杨金柱在9月20日下午的法庭上严正指出庭审程序严重违法。如果此案不能异地审判,在下次庭审中将会要求公诉人和合议庭法官全体回避。     9月21日上午,杨金柱、杨学林、李金星、覃永沛、王兴、曾维昶、徐天明律师来到北海中院,要求面见主管副院长和主审法官,就下次庭审如何顺利进行、9月20日庭审程序如何违法以及要求变更裴日红等被告人强制措施问题进行当面沟通。     非常遗憾的是,由于北海中院主管副院长公务繁忙,在答应和律师见面后又因故不能成行,使杨金柱等律师失去了一次和主官副院长、主审法官(刑庭副庭长)当面沟通的宝贵机会。杨金柱等律师只好将反映的三个问题让书记员记录在卷。     杨金柱等律师严正指出北海中院9月20日的庭审程序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第一,审判长没有当庭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本庭审理开始后,审判长仅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对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享有辩护的权利等等,却一律没有告知被告人。        第二、审判长违法当庭驳回第一被告人裴日红对公诉人周忠霞回避的复议申请            本庭审理开始后,第一被告人裴日红提出申请公诉人周忠霞回避。休庭十分钟以后,第一公诉人以检察院的名义而不是检察长的名义宣布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在裴日红提出复议申请以后,审判长竟然当庭驳回裴日红的复议申请。     审判长在此存在以下两点错误:     其一、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属于检察长的专有职务权利,第一公诉人以本院的名义驳回裴日红的回避申请属于常识性错误。审判长应该当庭宣布重新休庭,裁定该驳回回避申请决定无效,要求检察长重新做出决定。     其二、审判长无权代替检察长驳回裴日红的复议申请。        第三、审判长在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不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辩护之后,没有当即宣布休庭,而是继续违法审理            庭审两个多小时以后,在审判长反复追问下,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经过长时间的沉默、痛苦地说出“不用”陈光武、朱明勇律师辩护之后,审判长没有依法当即宣布休庭、结束庭审,而是继续将审判进行下去。因为本案的被告人裴金德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必须要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在没有律师为其进行辩护的情况下,所有的审判活动都是无效的。        第四、违背我国刑事法庭的司法审判惯例,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北海市检察院为该案先后出具了四份起诉书。北海市检察院2011年9月2日出具的北检刑变诉(2011)2号起诉书中,原来排在第五的被告人裴日红空降到第一位置。原来排在第一的被告人裴金德下降至第二位置。但在法庭审理开始后,审判长却命令司法警察将裴日红等四被告人押下法庭,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     在有多名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法庭按照起诉书排列顺序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已成为我国刑事法庭的审判惯例。如果法庭以刑诉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由随意打乱审理顺序,必将天下大乱,使辩护人无所适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审判长决定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之后,作为第一被告人裴日红的第一辩护人,杨金柱律师多次举手发言,要求审判长例举打乱起诉书被告人顺序首先审理第二被告人裴金德的法律依据。对于杨金柱律师的这一正当要求,审判长不仅蛮横地多次重复“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有权决定”,而且连敲法锤,甚至说出如果杨金柱继续就这个问题发言,将命令司法警察“协助”(将杨金柱赶出法庭),对杨金柱律师进行赤裸裸的威胁。但审判长可能不知道,杨金柱2010年国庆节期间曾经公开要求最高法院掌舵大佬引咎辞职,区区北海中院的法锤又岂能在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反司法审判惯例的情况下吓倒杨金柱?!        第五、审判长在庭审进行两个半小时以后,违法驱逐辩护律师陈光武和朱明勇            辩护人身份确认是在庭审开始时进行的一个法定程序。被告人裴金德在庭审开始时没有对其家属聘请的陈光武、朱明勇律师提出异议即表示已经确认陈光武、朱明勇律师的辩护人身份。法庭审理进行以后,只有被告人自己有权解除对辩护律师的聘请。     非常奇怪的是,当庭审进行两个半小时以后,在被告人裴金德没有主动提出解除陈光武、朱明勇律师的聘请的情况下,审判长莫名其妙地制造一个排除辩护律师的辩护人身份的程序。在审判长的连连追问下,当裴金德经过长时间的沉默并且痛苦地说出“不用”二字以后,审判长竟然命令司法警察走上辩护席,以图将陈光武、朱明勇律师驱逐出法庭。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北海中院在法庭上开了一个国际玩笑,9月20日上午两个半小时和下午一个小时的审判活动全部无效,下一次开庭需要推倒重来。由于北海中院的过错,使杨金柱律师浪费了三个半小时的时间。时间就是金钱。杨金柱律师按照每个小时收费5000元计算,北海中院应当赔偿杨金柱律师经济损失17500元人民币。杨金柱律师正在思考将以何种方式向北海中院索赔17500元人民币经济损失,特在此向律师同仁请教请教。       上述五点除了第四点没有法律依据之外,其余四点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清清楚楚。对于法律人而言,这就像小学一年级学生1+1等于二的问题一样,众人皆知,不容北海中院狡辩。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杨金柱律师通过9月18日上午和下午两次庭前沟通以及9月20日的庭审观察,如果审判长没有受到法律层面以外的压力,没有受到第一公诉人的当庭误导,以一颗平常心来审理此案,是不会出现上述常识性错误的。巨大的压力使审判长过于紧张,以致当庭出现“将被告人覃永沛(辩护人)押下法庭”的口误。如果不能以一颗法律人的平常心审理该案,如果不能排除法律因素以外的干扰独立行使审判权,北海中院的刑事法官无论谁来担任审判长,哪怕徐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都不能排除出现这种错误的可能。因此,如果该案不能异地管辖,下次仍然在北海中院开庭审理,杨金柱希望仍然由本庭审判长继续担任审判长,只要能排除压力,以一颗平常心审理该案,就一定能够组织好下次的庭审活动。     最后,北海中院此次庭审过程中给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给予了许多支持,有些支持甚至开了国内刑事审判的先河:如10名辩护律师的助理进入法庭旁听进行记录,两名速记员携带速录机在旁听席上进行速录。杨金柱代表10名辩护律师对北海中院的这些支持表示感谢!        (说明:此文发表后,因为杨金柱近期特别繁忙,无暇撰写原定的《北海中院9月20日庭审实录》,恭请网友们谅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e00bcd90102dtu2.html     上一篇: 北海伤害案庭审棋局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9)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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