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南周观点 | 法治不彰,血拆难阻

2011年5月2日,辽宁盘锦的杨东明遭遇强拆,用刀重伤两名强拆者。几天后,江苏兴化男子因不满法院对其租用的浴室强拆而自焚。为什么新征收条例还是挡不住 “血拆”?暴力拆迁接连发生,让这部颁布已有数月的法规面临大考。 血拆原因各不相同,有的是拆迁部门“顶风作案”,达不成补偿协议就断水断电、暴力拆迁,导致冲突发生,这种行为被新征收条例明令禁止,但有法不依;有的是对租户补偿不到位,尽管按新征收条例申请了司法强执,但忽视了对被征收方的沟通与说服,细节的漏洞引发暴力冲突。 超出个案来检讨,暴力发生的原因大致有内外两个方面:就外部而言,新征收条例虽然在立法层面纠正了引发暴力冲突的几大 “祸害”,诸如断水断电、暴力恐吓、行政强拆、补偿不足、被征收方没有话语权等,但要在实践层面一下扭转过往十余年对野蛮拆迁的路径依赖,绝非易事。要实现将强拆权交给法院后的司法公正独立,被征收方在征收决策、公示、执行各环节民主参与,更非一部行政法规所能解决。 核心原因在于,尽管新征收条例强调了被征收方的经济利益和程序权利,但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路径依赖没有改变,通过扩张城市、以地养政的施政策略也没有改变。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近百天征税不足百万,先不说合法性不足,即便就效果而论,也没有成为改变土地财政的抓手,更像是打压楼市的唬人招牌,政府搞拆迁的急迫性和速度不放缓,对被征收方的尊重和耐心当然难保证。 的确,新征收条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比以往清晰,实际操作中,公共利益被扩大和歪曲的现象,却依然屡见不鲜。很多时候,被征收方反抗也并不仅是钱的事,祖宅一砖一瓦都饱含情感寄托。如果不从法治层面尊重私权,举着钱包强拆与开着推土机强拆,没有实质区别。 新征收条例出台时,就有人非常不乐观,认为不会和当年取消收容遣送制度一样立竿见影,后者的出台既顺民意也顺官意,收容遣送是一件无利可图还劳心劳力的官差,谁都盼着赶紧取消。拆迁不同,利益巨大,因之阻力也巨大,官员和开发商都有沿袭旧路径的强大动力。现在看来,强拆顶风而上,置新法规和公民财产权于不顾的现象层出不穷,只不过是坐实了部分民众当初的担心:法院真能在司法强拆中独立于行政干预、“地方大局”、个人仕途作出裁决吗?人大可以做到不偏不倚独立表决征收规划吗?公民意见不被尊重甚至被扭曲时,能有效申辩制约公权吗?——如果法治环境得不到改善,纸上权利写得再好,恐怕也难以挡住血拆。 更何况,写在纸上的权利,也还有太多需要改善之处!新征收条例本身就为拆迁冲突留下了诸多隐患。比如,“自由交易优先原则”并没被写入法规,但这一条款背后的法律理念对纠偏至关重要。公共利益不是启动征收的充分条件,为公共利益征地,也必须首先与被拆迁方按商业规则交易,交易不成时才可征收。如果将此程序作为征收前置条件,哪怕司法强拆,也不会那么理直气壮、粗暴简陋,沟通游说的环节就不会被一笔带过。 再如,既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征收与拆迁问题自然不在其视野之内,但城市扩张带来的拆迁,绝大多数却是在集体土地上发生,法律的严重滞后,也是导致血拆得不到遏制的主因。显失公平的耕地补偿标准、同地不同价的差别待遇、农民维权途径不畅通成为冲突频发的引擎。 新条例制定时,人们就希望通过限制、缩小公共利益拆迁而开启一个“商业拆迁为主流、征地拆迁为例外”的崭新土地市场,公民彻底成为土地主人,政府完全从商业开发中退出来。然而,时至今日,这个梦想未现端倪,新条例只力图在提高补偿标准、规范行政行为方面着力,各种商业开发仍然通过各种名目进入征收程序,借助行政强力大搞野蛮拆迁。 惟有下定通盘改革的决心,这些纸上的权利才有望被完善,并从纸面上走入生活中。法治大彰之日,中国大地上的血拆,才会被成功阻击。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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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法治化解决“徐武事件”,正义才有复制可能

原文地址: 法治化解决“徐武事件”,正义才有复制可能 作者: 公民杨金柱  法治化解决“徐武事件”,正义才有复制可能                                    作者: 来源:南方网       近日,“徐武事件”貌似峰回路转。这位凭一己之力戏剧般“飞跃疯人院”、但至今仍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共和国公民,在这些天里逐渐成为了全国舆论关注的焦点。5月5日,《人民日报》刊发评论文章,呼吁“精神病收治不得偏离法治轨道”,而同日的央视《新闻1+1》节目亦聚焦“徐武事件”,言辞不乏激烈,锋芒指向公民人身权利被肆意侵犯的不堪现实。5月6日下午,湖北当地媒体刊发简讯称,该省主要领导就本案作出批示,有关部门已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武钢展开调查。     欣慰、庆幸,还是心酸、苦楚?每一位自始至终对本案保持关注、接力围观的公民,此时的心境可能都有些五味杂陈。因了那段图像模糊,但内容丝毫不模棱的视频证物,武钢警方光天化日、跨省掳人的粗暴行为俨然实况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公民徐武跨省求救,武钢警方跨省缉拿,媒体舆论跨省紧逼,这些天所上演情节的紧张程度,不输任何一部好莱坞大片。     新闻有跟进,而事件本身却一度并无任何突破性进展,个案解决不仅了无希望,甚至阻力重重。徐武本人一直处于被“继续治疗”的状态,其父母非但无法履行正当权利、探视他们所谓的“精神病”亲属,而且一双老人甚至数十个小时与外界失去联络,令人揪心。     作为事件另一方当事人的武钢有关部门,则对外界舆论的关注采取了一种令人遗憾的对抗姿态,继而衍生出包括“温泉哥”揶揄媒体、新闻发布会无故取消、一线记者被困派出所在内的不少事件花絮。无论如何,公民被困一日,围观就一定不眠不休,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在央视节目中所言,今天的徐武可能就是明天的我们。对精神病的收治得不到法律的约束,那么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     必须看到,截至目前,武汉市以及武钢方面对徐武案的定性,并无丝毫松口的迹象。武汉政法委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依然矢口否认武钢有将徐武“被精神病”的问题,其解释则沿用了之前新闻通稿的有关内容。尽管那份通稿已经遭到不少媒体的质疑和反驳,显得是如此经不起推敲。当然,武钢方面对待此事的态度亦似有转缓的迹象,有消息称,武钢正与当事人家属进行“和解”谈判,试图“内部的事情内部解决”。而与徐武父母签署委托协议、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黄雪涛律师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通过司法途径对徐武进行“解救”的可能微乎其微。     《人民日报》评论文章呼吁徐武案“不得偏离法治轨道”,而现实却告诉人们,对于个案而言,只有私了与和解貌似最靠谱的路径选择。毕竟公民徐武目前依旧处在人身不自由的状态,最迫切的吁求,无论是围观的公众还是焦灼的舆论,都只有一条,那就是尽快放人。没有任何程序正义可言,而且连实体也涉嫌严重违法的徐武案,必须得到彻底纠正,已经公然跳出来的个案责任人应当接受法律的严惩。     在徐武事件中必须正视的问题还有,法治不彰的现实不仅导致正常人有“被精神病”的危险,而且真正的精神病患者亦无法获得制度化的救济渠道,将疯与不疯的界定权交给主观臆断,而非严苛的程序和独立第三方的制度化介入,不仅疯人的权利无法确保,正常人也进而无法真正得到有保障的自由。《人民日报》评论也指出,“精神病鉴定应该回到医学本身,让精神病的强制收治遵循程序正义”,此之谓也。据《21世纪经济报道》昨日披露,在武汉采访徐武案的记者接触到另一位疑似“被精神病”公民胡国红,其被收治入院的住院志上竟赫然写有“反复上访20年”字样。有多少“徐武”曾经或者正处于“被精神病”状态?精神卫生立法迟迟不出台的后果,个案无法借由法律途径最终解决的后果,则必然是还会不断有公民将蒙受“被精神病”的对待。这,不是危言耸听!     19世纪德国法学家冯·耶林在名为《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中曾说,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将徐武案投影于整个乱象丛生的精神病收治领域,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是,只有个案经由法治化的解决才可能带来能够复制的正义,公民权利的维护最终还是要通过法治化的途径进行。全国性的精神卫生立法20多年久拖不决,精神病强制收治行为得不到任何有效制约,这样的窘况一天不改变,将疯人院当做治理工具的罪恶便始终无法被彻底肃清。(完)(责任编辑:董志涛)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2f37945e-84e7-4009-8006-9d0d00f8e61d&itemID=6c0c7921-7ed2-49d7-b36b-9edd00052be3&user=116836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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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李庄案与法治进退_夜雨声声_新浪博客

来源:《新世纪》杂志. 有三个现象值得反思:一是过分强调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的干预;二是司法部门越来越强调政治化、意识形态化,过去倡导的很多 法治 理念被忽视;三是 人权 保障方面的不足。比如以李庄案为典型代表的对律师行业以及辩护权的冲击很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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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坡:两个中国

在我的经验世界里,有两个中国:一是体制内,那里有一张早已织好的网,一旦进入其中,就可以左右逢源、触类旁通。财富、地位、安全感,尤其是中国社会中最硬的通货关系,都可以在这张网中得到源源不断的补充。另一个是体制外的平民。 我们称前者为第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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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社论:中国藐视自己的法律

美国纽约时报日前发表社论, 指中国的律师如不能行使其工作权利, 中国就无法治可言。社论的题目是“‘306大棒’和中国对法律的藐视”。中国刑法第306条给了政府无限权力来打压律师。 纽约时报5月6日社论说,中国对维权人士和维权律师的骚扰众所周知。但是北京的对法律的藐视还不止于此。当局正加紧骚扰、关押、逮捕刑事律师。结果是许多律师由于害怕而不敢搜集证据,或为其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社论列举上月开庭审理的李庄案,李庄被指为其当事人之一编造证据。时代周刊载文说,在中国许多人认为该律师是因为反腐败而被诬陷的。三天后,检察官撤销了这一案件。可能是因为引起了太多国内外的关注。但是,李庄仍因被认为是诬陷的前案而继续服刑。财经新闻网报道,李庄工作的律师事务所仍处于被刑事调查中。 社论说,“中国刑事律师历来有“三难”之说,即会见当事人难、搜集证据难、看检方搜集的证据难。现在这一说法还要加上干刑事律师难,句号!” 社论说,中国的律师管中国刑法第306条,叫“306大棒”。他们认为,这项条款给了检察官恫吓律师、搞垮辩护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任何律师只要被指编造证据或诱导证人改变证词,如李庄案那样,就可以立即被以作伪证而拘留、逮捕和起诉。社论说,虽然多数被起诉的律师最终被宣布无罪,但冗长侮辱性的调查已经是很严厉的惩罚了。 研究中国法制的学者指出,大约数百名中国辩护律师被“306大棒”打压过。他们说这就是为什么多数中国律师在代理刑事案时不愿意搜集自己证据的原因。 社论说,如果律师不搜集证据为当事人辩护,他们就缺乏重要的工具确保国家公正地运用其权力。社论说,中国如果不能保证律师从事其工作的权利中国就无法主张其法治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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