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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 | [转载]驳朱苏力关于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的谬论

原文地址: 驳朱苏力关于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的谬论 作者: 魏汝久 法治的正本清源   ——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 龚刃韧   教授       2008年7月上旬,我偶然在网上看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的文章。[1]后来了解到,这篇文章来自2008年6月17日朱苏力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头衔在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研讨班上所作专题讲座内容。[2]我对这篇文章的印象是:不仅在法治及人权等重大问题上有许多违反历史事实和法学常识的错误,而且对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以及作为法治重要内容的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尽管如此,看到这篇文章后我并没有产生写评论的念头,当时觉得国内从事宪法、法理、西方法史等专业研究的法学者也许更适合写出学术批评或评论。此前,我本人也从未参与过国内法学界的学术争论和批评,主要是因为我很少看国内的法学核心刊物,其次是国内学界似乎已形成了一种“越被批评越能著名”的社会风气。但是,以下一些理由最终促使我写出这篇文章提出质疑和批评。     首先是中国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例如,仅自2008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社会现象就有:四川大地震时因天灾加人祸导致大批学生死亡,其家长们却投诉无门;[3]“杨佳袭警案”中被告最重要的证人杨佳母亲突然“失踪”,至少从国际人权条约标准来看审判程序难言公正;[4]由于缺乏司法独立,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众多受害婴儿的家长们难以及时地寻求司法补救;在类似山西泥石流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中,真正有责任的党政官员很少被追究司法责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发生直选风波,表明中国律师还缺乏自治;等等。所有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在中国法治还极不健全。     其次是两年多来朱苏力作为由中宣部、政法委等官方组织的“百名法学家”之一,已到全国各省面向党政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巡回进行了的“法治宣讲活动”(2008年12月1日还获得了“最佳宣讲奖”)。这次朱苏力在中央政法委的讲座应该是他在各省演讲内容积累的结果。由于朱苏力不仅作为知名法学教授,[5]而且是以北大法学院院长的身份宣讲的,[6]这不仅对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全国各省党政领导以及中国政法界领导,而且对阅历尚浅的法律专业学生也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有误其领导和误人子弟之嫌。然而,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一文在网上公开流传后的两个多月(从2008年7月上旬到9月下旬),竟没有见到一篇来自法学界的批评或评论文章。特别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如果继续保持集体沉默,那将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基于以上理由,为了澄清法治的含义,到2008年9月底我决定写一篇评论。这篇文章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为题目曾在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80期上刊出。当时因网络版字数限制曾对原稿删减了一些内容。这次又应《法学》杂志编辑部之约,对原稿作了一些恢复并略有修改和补充。          一、法治理念是随消灭封建制度而产生的吗           朱苏力认为法治是欧洲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之后才产生的,他这样说道: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各自为政”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然而在欧洲历史上,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并不是在消灭封建制度之后产生的,而恰恰是在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英国出现的。1215年的英格兰《大宪章》(Magna Carta)被公认为法治原则的最重要历史渊源。[7]《大宪章》主要是由封建大贵族及教士强迫滥用权力的国王约翰签署的文件,因而也是一个确认封建习惯和国王封臣的各种自由或权利的封建契约性文件。但《大宪章》首次明文规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并须服从法律的原则。英国宪法史学家梅特兰指出:当时的英国反叛贵族们“不是要求修改法律,而是要求遵守法律,特别是应由国王来遵守。……我们应注意如此长、详细和实际的文件意味着应该有一个法的统治(reign of law)的存在。”[8]英国法史学家霍尔兹沃斯也指出《大宪章》所表明的一个原则,就是英王不是绝对君主,换句话说国王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所以《大宪章》限制权力条款是第一次试图用法律用语准确表达立宪政府的重要思想。[9]尽管《大宪章》并没有立即在英格兰确立法治,但却埋下了法治理念的种子,在经历了几个世纪后,终于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得到确立。从此,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英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确立法治的国家。与此同时,法治的内容也得到发展。例如,1701年英国议会制定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规定只有在议会两院呈文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合法地被罢免。[10]这就确定了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实现了法治或立宪主义的近代化。[11]     在英格兰封建时代之所以能产生法治观念,原因在于英格兰具有比较特殊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当时的英格兰既存在着比欧洲大陆国家更为强大和中央集权化的王权,同时也存在着能与国王抗衡的贵族势力。此外,在中世纪的欧洲,罗马教会与世俗君主并存的二元结构对削弱英王权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也有教士代表参与了起草《大宪章》。正是在封建时期形成的法治传统对促成近代英国最早发展资本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朱苏力又认为“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所以朱苏力这样讲道:     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     事实上,在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并没有直接促成法治,相反却出现了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主权至上”与法治也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概念。近代以来欧洲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封建制走向中央集权制的历程,各国君主专制也达到高峰,17至18世纪就是欧洲绝对主义王政时期,而“君权神授”理论也正是在这一时代盛行。法国波旁王朝的君主专制是这个时代的典型代表。[12]正因如此,才出现了英国光荣革命、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以及其它国家的市民革命。在欧洲历史上,法治首先是在反对君主专制以及其它形式的专制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          二、卢梭是“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认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关于卢梭,朱苏力说道:     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     卢梭是“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吗?卢梭1762年在其政治哲学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来的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公意”或“总意”(volonte generale)。[13]虽然“公意”被法国宪法学家让·里维罗解释为大多数人的意志。[14]但是,由于卢梭把“公意”强调得至高无上,这就产生了以下结果。第一,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公民只有被迫服从的自由而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第二,为了更好地表达“公意”,卢梭认为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第三,不能有派系意味着禁止结社自由和不允许反对派的合法存在。第四,卢梭认为“公意”最终出自一个天才的“伟大的立法者”(un grand legislateur)。[15]实际上,卢梭心目中的立法者不仅是超凡脱俗的天才,而且是一个神。[16]绝对服从“公意”实际上就是服从一个非凡立法者的意志。可见,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绝不是什么“法治学说”,而是一种带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实行恐怖统治的雅各宾派主要领袖罗伯斯比尔就是卢梭的忠实信徒。[17]罗伯斯比尔认为在革命时期采取恐怖统治是“严厉的、坚决的正义,从而它是美德的表现。”[18]难怪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19]          三、19世纪后半叶德国对法治有重要贡献吗          朱苏力认为19世纪的德国对法治有过“重要贡献”,他这样说道:     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响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     首先,虽然德国1871年统一并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史称第二帝国),但德国的统一并不是“法治的统一”,因为统一后的德国并没有真正确立法治,而是承袭了专制的普鲁士邦宪法惯例。德国政治和军事领导仍然集中在皇帝(或其任命的首相)手中,首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因此,尽管德国表面上采用了君主立宪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但在政治体制上还没有完全摆脱专制。[20]事实上,1871年帝国宪法(亦称“俾斯麦宪法”)直到1918年一直被实施,其特征就是没有关于个人基本权利的规定。     其次,所谓“民族精神”(Volksgeist)由18世纪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提出。[2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受赫尔德影响,认为法律是一个土生土长的、自生自灭的非理性发展的过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生活在德国分裂状态下的萨维尼提到“民族精神”主要是为了创造一个“从民族一民族精神一国家精神一民族国家”的范式,[22]因而与强调限制国家权力的法治理念毫无关系。事实上,在19世纪德国“民族精神”不仅没有对法治有过什么重要贡献,反而浸透了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泛日耳曼主义、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等精神[23]。这种“民族精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20世纪产生极权主义纳粹政权的一个重要的精神基础。[24]     再次,朱苏力认为19世纪德国对法治的另一贡献是“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这大概是指1883至1889年铁血首相俾斯麦在任期间制定的几个社会保险立法。虽然这些社会保险措施对社会权的产生有过影响,但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劳动力和消灭社会主义的影响,换句话说是德国政府在国会1878年通过《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即镇压德国工人的社会主义政党之后而采取的社会安抚措施,所以与法治并无直接关系,更谈不上对法治的贡献。     最后,至于德国的“法治国”思想是否对法治有过贡献,这要看具体的历史时期。恰恰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理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由德国“民族精神”取代了自由主义,由实在法学取代了自然法学,原来的“法治国家”原理转变为“形式性法治国家原理”(formelle rechsstaatsbegriff)。[25]据此,只要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依法审判,就是法治国家,而不必考虑法律本身的内容是否是压制个人自由。因此19世纪末德国版的“法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或“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26]     1933年德国纳粹党获得政权以后的许多重大行为在形式上也都有法律作为依据。例如1933年废除代议制的《授权法》、确立纳粹一党制的《禁止新建政党法》、1935年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等等。至少在形式上希特勒的纳粹德国也曾是“依法治国”。可见,“依法治国”(rule by law)或“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与法治(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区别。     事实上,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于对纳粹极权体制的反省,重新审视19世纪后半叶变质的“法治国家”理念,经过制定联邦德国《基本法》及建立宪法法院,因而进入被称之为“公正法治国”的时代。[27]所以,德国对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主要是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          四、人权概念是因为欧洲国家小才出现的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有这样一段话:     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准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     看来,朱苏力认为欧洲国家由于国土较小,各国发展水准不同,为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公民的权利,所以才出现了人权概念。历史事实是这样吗?有一点儿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权利属于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是传统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制度,特别是19世纪以后,西方工业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在外投资者的利益,十分强调保护本国在外公民的权利,因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人权观念是近代以后首先在西方国家出现的。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的法治为保障个人自由提供了最初的制度基础。英国思想家洛克将英国法治及其个人权利抽象为政治哲学上的普遍原理,因而是最早系统论述人权概念的思想家。[28]1776年英属北美殖民地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过程中制定出了6月12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7月4日《独立宣言》等人类史上最早的人权法案和人权宣言。受北美权利法案影响,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初期的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29]因此,人权概念首先出现的地方并不都是“国家较小”的地方,更与保护本国在外国民无关。     事实上,普遍人权的概念得到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其起因是战前和战争期间德、意、日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对内践踏人权对外侵略的历史教训,特别是纳粹德国对数百万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行为震撼了人类的良知,促使战后将尊重人权成为建立联合国的一个重要目的。人权保护不仅成为战后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发展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法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日益重视。因此,人权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战后,保障人权也丰富了法治的内容。          五、强调司法独立就会破坏中国法治建设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有一段特别引人注目的话:     还必须注意,在当下,至少有些国际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和崛起,甚至希望中国分裂,想用西方的法治民主观来改革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其实是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     我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就会“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难道强调司法独立还有“片面”和“全面”之分吗?难道包括宪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法律不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吗?难道中国现在还有反党的法律吗?难道法官遵循中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会产生反党的结果吗?     我更不能理解为什么强调司法独立怎么就成了“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难道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司法独立,所以中国自己就不能强调司法独立了吗?难道司法独立也有姓“资”姓“社”之分吗?实际上,就连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始祖卡尔·马克思对司法独立都有着非常肯定的态度。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Der Richter hat keinen Vorgesetzten,als das Gesetz)。[30]难道在党章国宪上都表明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法官还需要法律以外别的上司吗?难道中国的司法改革竟然要以反对强调司法独立为其特色吗?依我看,为了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从制度上消除司法腐败和提高法官素质的过程中,确立司法独立应当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反对强调司法独立才会导致破坏中国的法治建设,更何况中国自身的法治建设本来就不是为了给外国人展示的。     这里,还有两个重要的相关概念需要加以澄清,因为朱苏力把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混为一谈很容易引起误解。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三权分立作为国家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衡的一种模式,在理论上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在实践中为美国等部分国家所采用。实际上,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包括最早确立法治的英国)在权力制衡方面也有着不同的模式,并不是都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然而,司法独立则是任何确立法治的国家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以,中国不应因拒绝接受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为理由而连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基本原则也都加以拒斥了。     在现代国际社会,作为人权司法保护的前提——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例如,“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的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显然,《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要求各国采取司法独立的制度,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确立法治的一个重要指针。在文明社会享受公正审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这不仅是中外历史的普遍教训,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在缺乏司法独立方面就有着很深刻的历史教训。例如,在:1957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党外人士帮助党整风时,法学界、政治学界不少有识之士都由于主张司法独立或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现象提出批评而被划为反党“右派”分子,受到长期的政治迫害。[31]当时不要说对体制或领导人直接提出批评,仅仅因针对当时国家无法可依的状况而提出立法建议也被定为反党“右派言论”。[32]由于没有法治,相当数量的“右派”分子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丧失了人身自由,被强制劳动教养20年之久。[33]在司法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也有一大批坚持独立审判的法官及秉公执法的检察官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批判和打击。反右运动之后,本来就不存在司法独立的中国司法走向了更加错误的方向。1958年在“大跃进”时期,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法律程序,“公、检、法”机关一度合并为“政法公安部”,联合办案。仅仅推行两年的律师制度也被废除。1960年还取消了检察院。[34]又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从开始砸烂公、检、法到后来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法院更不可能独立进行审判,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这10年中,各级法院共判处了刑事案件12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8万件,普通刑事案件98万件。经过“文革”后复审,所谓“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都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的10%也属于错判。[35]所有这些显然都是没有司法独立的情况下造成的惨痛的历史教训。     即使中国实行经济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因缺乏司法独立以及司法腐败引起的司法不公现象一直是广大民众极为不满的社会焦点问题,也是中国社会不稳定或不和谐的原因之一。例如,近年来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每年信访人次也数以千万计,其中相当多数都与政府滥用公权力的征地有关。据官方统计,由于这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密切合作的“圈地”运动,已经产生了至少5000多万失去土地的(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36]试想,假如中国各地都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并能为广大农民提供司法保护或司法补救,还会产生如此巨大数量的“三无”农民吗?因此,确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对维护人权至关重要。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些对惠农政策。[37]但是,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再好的政策即使上升为法律也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     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应该很好地反思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教训。文艺理论家王元化在晚年时就曾指出,中国学术界存在的主要通病就是在谈问题时常常脱离历史的教训,因而所谓的“学术性研究”也变成了戏论。[38]我以为作为中国的法学者,更需要的是常识和良知。          六、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朱苏力讲座的主要篇幅是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此,朱苏力有这样一段话: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     这段话是把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等同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也似乎等于说凡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难道中国已成了社会主义的化身?朱苏力的这个论点不过是一种循环式的自己证明自己,也是“存在即合理”的黑格尔哲学的歪用。朱苏力在讲座反复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或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都没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做出解释。问题在于对“社会主义”这一概念都不清楚,为什么非要在法治之前冠以“社会主义”的名称呢?     朱苏力在讲座中间接引用了邓小平关于一部分先富起来以及共同富裕的话。[39]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告别了过去平均主义式的普遍贫困和封闭的时代。与此同时,一部分人也确实先富起来。然而,中国还远远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却成为世界上贫富两级分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社会各阶层贫富之间的巨大差别至少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在中国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美好理想。     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时坦诚地说道:“多年来,存在一个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理解问题。……经过20多年的实践,回过头来看,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40]既然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搞清楚,自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也不会搞得很清楚了。     过去中国主要受苏联模式影响,误以为社会主义就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实际上蜕变为官有制的国有制、普遍低工资的按劳分配、一党制领导等那一套原则和制度。但是这些曾被认为正统的原则和制度,除了维持党的领导之外,其它都被中国近年来的实践部分地或全部地否定了。例如,中国在计划经济没有取消的情况下也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据财经方面媒体报导,从2008年以后的几年之内,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有约10万亿元的内部股被陆续解禁,将以现金的形式流入少数人的腰包。[41]这是在任何时代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无法想象的掠夺现象!由于中国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早已变成社会主人的“社会公仆”们滥用职权、享受特权以及腐败程度也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官员。根据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历年的年度报告,中国在廉洁程度上排行榜上始终明显地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后面。[42]所以,若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判断,大概谁都说不清楚究竟什么才是社会主义了。难怪历经百年沧桑的103岁的学者周有光这样写道:“社会主义没有公认定义。谁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以‘自称’来认定,不管别国是否同意。”[43]     由此可见,在朱苏力的讲座中,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个缺少明确定义的概念。难怪朱苏力在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也只能对“社会主义”继续说着空话。     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朱苏力提到的几条总结更像一篇政治报告:即第一是“必须依法治国”;第二是“必须执政为民”;第三是“必须公平正义”;第四是“要求法治服务大局”;第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这几条是由中国执政党领导人从政治的角度提出来的,那是容易理解的。但朱苏力却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加以诠释,那就难以解答以下这些问题。     就中国而言,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依法治国”(rule by law)相对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以言代法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毕竟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rule of law)有重要的区别。“执政为民”不是法学用语,而是政治领导人的主张或承诺,与民主还有明显的差距。至于“公平正义”的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古希腊哲学家们所提出,此后长期为西方哲学、法学、伦理学以及神学上的议论主题。所以公平正义并非社会主义特有的理念,实际上在中国也只是在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的最近才得到强调。朱苏力还以“居港权”这一未必恰当的例子来解释“顾全大局”,即司法判决在一定情况下应让位于政策或政治的考虑。[44]至于“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朱苏力的逻辑却得出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的奇怪结论。     总之,说来说去,朱苏力根本就没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说清楚,正因如此,朱苏力也难以对他的讲座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之间的区别讲清楚。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朱苏力是如何对法治的所谓两种理念进行区别的,他这样说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     本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应是一种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朱苏力却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重大差别“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这就充分暴露了朱苏力的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朱苏力已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提出区别两个理念的基本前提。可见,朱苏力所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区别完全是机会主义的,且带有明显的政治动机。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根本区别究竟在哪儿呢?按照朱苏力的说法:“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对这句话的含义,也许只有朱苏力自己才能读懂。          七、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姓“资”还是姓“社”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世界人权宣言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庄严地宣布: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显然,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这里所提到的,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既不姓“资”也不姓“社”。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和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理念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法律制度上对国家或其政府以及一切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任何掌握公权力的机关、组织和官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无论职务多高都可追究司法责任;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都有权寻求司法补救及其它方式的补救;司法独立以及律师自治,等等。     与此同时,真正的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而判断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就在于是法律是保障个人自由还是压制个人自由。压制自由的法律尽管有法律的形式,但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对此,卡尔·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法(Recht)是自由的肯定存在”。而压制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Gesetz)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45]     上述这些关于法治的共识不仅可从由各国法学家、法官和律师组成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的1955年《雅典决议》和1959年《德里宣言》[46]以及从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国际工会联合会等组织于2007年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里找到依据,[47]而且还可以从联合国文件中找到依据。例如,2002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就对法治作了明确的解释:法治的主要特征是利用法律限制和控制权力的使用,以保障自由。为此,法治要求至少从三个方面来限制国家权力:第一是物质限制,涉及尊重和保障基本自由和人权;第二是职能限制,采用分权形式;第三是时间限制,其表现形式为人民的意志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来定期重新表达。[4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国际共识的法治理念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批准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详细地体现出来。因此,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不应该有姓“社”姓“资”的问题。否则中国为什么还签署并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呢?     2008年2月2日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也明确承认:“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八、依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是同一概念吗          在当今中国的语境中,依法治国与法治几乎是混用的。因为在现代汉语中“法治”一词既有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理(rule by law)的含义,也有法的统治或法治(rule of law)的含义。然而,从中外历史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与法治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两千多年的传统历史是一部专制的历史,皇权至上而不受法律约束,辅弼皇权的官僚统治阶层也拥有任意欺压人民的各种特权,作为被统治的大多数人从无个人自由和权利可言。中国先秦时期出现的儒家提倡“人治”、“德治”而毫无法治理念,而法家提倡的“法治”是指君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49]其中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所说的“法治”更是为专制君主精心设计的以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驾驭臣民的治术。[50]韩非所谓“法治”可以说是典型的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不仅如此,韩非还提倡文化专制主义和反智主义。熊十力指出:“韩非之说用于吕政(秦始皇赢政),流毒甚远”,所以“秦以后,中国遂无学术、无思想。”[51]     在中国历史上,一些专制君主也曾表现出重视依法治国的姿态。其中最典型的莫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亲自主持起草律令(后来编成《大明律》)。朱元璋担忧小民不能周知,为了普法,命大理卿取与民间有关的律令,类聚成编,通俗解释其义并向各郡县颁布了名曰《律令直解》的小册子。同时朱元璋还多次表示凡有大案,他将亲自审讯。[52]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中国明朝就确立了法治(rule of law)的结论。相反,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的明朝皇帝不仅是权力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专制君主,也是法律的化身。     中国古代的法家强调严刑峻法的“法治”,儒家则推崇道德教化的“德治”和偏重于德化者本身的“人治”,并将维护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社会差异的“礼”注入于法律之中——“以礼人法”。由于在政治上儒家和法家都把为君主治理国家献计献策为其目的,因而如瞿同祖所指出的那样:“儒法两家思想上的冲突已非绝对的,在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之下,礼治、德治与法治的思想且趋于折衷调和。”[53]所以,自西汉“独尊儒术”后,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统治者内“法”外“儒”的法律传统。事实上,无论是法家的“法治”还是儒家的人治(德治、礼治)都共同起到了维护中国历代王朝的社会秩序和皇权专制统治的历史作用,都是前近代的统治手段。     比较一下中西方历史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依法(主要是刑法)治国与宪法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西方国家历史上专制与法治的区别明确地体现为:在专制国家国王是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王。[54]而在中国自秦汉直至清末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历史上,[55]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虽然在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个别人士如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对君主专制提出过批判,[56]但从未有过类似英格兰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那样的限制君主大权的法律文件。中国先秦时期法家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是为了君主施政而抑制贵族之专横,[57]英格兰1215年《大宪章》则是封建贵族抑制君主权力的产物。因此,中国法家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仅仅是相对于儒家的人治(德治、礼治)而言的,而在英国历史上出现的法治(rule of law)原则不仅是人治的对立物,更是君主专制的对立物。中国历史上的依法治国始终着眼于专制君主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治理或统治臣民,而英国首先确立的法治(rule of law)原则却着眼于如何用法律制度限制君主及其政府的权力并保障个人的自由。此外,本文前面提到的19世纪末德国以及纳粹德国时期的历史教训也清楚地表明了“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与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以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们不得不承认,法治(rule of law)、人权、民主等概念都不是在中国土生土长而是近代以后从国外传进来的。然而,由于中国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所以正如鲁迅所说:“每一新制度,新学术,新名词传人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乌黑一团,化为济私助焰之具。”[58]并非为法学专家的李慎之也写道:“‘民主’一辞,明明是外来的,到了中国变成了‘为民做主’,也明明是rule of law的翻译,但是没过多久,变成了‘依法治国’的,变成了rule by law了。中国意识形态的惰性或惯性简直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59]正因如此,直到现在中国还有许多法学专家对依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之间的常识性区别也没有搞清楚。     顺便提一下,在中国的历史以及汉语中,有些现代常用词汇如“权利”和“法治”在古代也有过,但同一词汇的古今含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权利”一词在中国古代是指“权势及货财”,显然与现代用语中的权利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法治”一词在中国古代是指君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rule by law),这与英国封建时代以限制君主权力为主要特征的法治(rule of law)含义也显然不同。然而,当rule of law的概念近代传人中国以后,人们仍沿用“法治”一词来翻译而没有另造新词汇。[60]而且,在中国特定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如前引李慎之所言,传人中国的法治(rule of law)也蜕变为依法治国(rule by law)了。难怪至今中国法学界在议论法治时仍然存在着用语及其含义上的混乱。[61]我希望今后有一天在中国人的语境中,人们能像使用权利一词那样使用法治一词。[62]          九、中国有法治(rule of law)的“本土资源”吗          朱苏力是以译介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和提倡所谓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而在相对闭塞的内地法学界知名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国内近年来更加显现的崇美媚外和民族主义混杂的社会风气。波斯纳是一个著作等身的法学家,研究论述的范围相当广泛,其中他最主要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是一个没有伦理学基础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其特点是偏重经济效率(追求财富最大化)并漠视公平正义和人的尊严,在美国更受到保守的政客及财阀的青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也因此而成为受美国法学界主流批判最多的学说之一(所以引证率也最高)。[63]恐怕波斯纳本人做梦都不会想到他那套理论竟然在信奉社会主义的中国被追随者们捧红起来。     倘若朱苏力仅限于应用波斯纳的理论,为减少“交易费用”而提倡利用中国(非司法诉讼形式的)民间传统方式解决邻里之间“私权的冲突”,那也就又当别论了。但是,朱苏力对中国的“本土资源”明确冠以“法治”的前提,这就需要具体分析了。朱苏力似乎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更为含混的理解。如前所述,他在关于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及19世纪德国统一等问题上就把“法治”混同于“法制”。抛开法律用语上的混乱不讲,如果朱苏力仅从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 by law)的角度讨论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或“本土资源”,我也没有什么异议。但如前所述,由于中国本土从来没有法治(rule of law)的历史传统,所以如果朱苏力从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治角度来提倡中国的“本土资源”就缺乏历史根据了。     实际上,从朱苏力的一些论点特别是对陕西省“黄碟案”的著名评论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说的“本土资源”确实与公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黄碟案”是指2002年8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警方接到电话举报说有一对夫妻在其住所看色情(成人)影碟,四名警察在没有出示警官证、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情况下于夜间突然闯入这对夫妻的卧室强行搜查和抓人。[64]虽然事后当地警方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但朱苏力仍然认为“警察干预有合法基础”,因为这对夫妻在家看“黄碟”“侵犯了”那个举报人“不看黄碟的权利”,是举报人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而“打电话让警方干预”的,因此“是两个私权的冲突”。[65]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举报人“不看黄碟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该举报人并没有被要求共同观看“黄碟”,被举报的那对夫妻也不可能对邻里公开播放“黄碟”,所以不排除该举报人是那对夫妻隐私偷窥者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朱苏力坚持从他杜撰出来的举报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出发,引申出警察即使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公民私生活也具有“正当性”的结论。朱苏力对待政府及其警察行使公权力的态度也由此可见一斑。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道德角度来看,朱苏力的论点都不值得一驳。但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朱苏力在这里“活学活用”美国人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理论,以减少“交易费用”为由将“私权的冲突”与公权力“巧妙”地联系起来。这就暴露出朱苏力提倡所谓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一大特色:即只要存在“私权的冲突”并由“冲突”一方“举报”或告密,公权力的行使就具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合法基础”和“正当性”,就可以侵犯“冲突”另一方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这哪里是法治的“本土资源”?这分明是专制和极权的“本土资源”!     现在的问题是朱苏力提倡的所谓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与他本人在中共中央政法委研讨班讲座的内容有什么联系呢?所谓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到底应该姓“社”还是姓“资”呢?已如前述,中国历史上从来都没有过限制皇权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及其“本土资源”,相反却非常富有专制主义的法律传统。而朱苏力所提倡的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主要源于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民间法”或地方民俗,因而可惜不大好归属于朱苏力反复突出强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了,但恐怕更不能归属于强调遵守法律程序和尊重个人自由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朱苏力在讲座中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不能神经过敏,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的确,朱苏力对反专制过程中形成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保持着近似神经过敏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但另一方面他却对有着长期专制历史的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兴趣盎然。孰先进孰落后,大概不必给出答案了。          结论:法治、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品          法治与人权都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尽管一些观念及制度在历史上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但并不因此而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人类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只有确立法治,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只有在确立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应该承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中既有“糟粕”也有“精华”。前者如西欧各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剥夺农民土地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工业化时期的血汗工厂制度、童工制度、19世纪70年代以前对劳动者结社自由的普遍压制以及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西方各国尤其在美国社会显著存在的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等等。后者如限制政府权力、司法独立、新闻出版自由、民主选举制度,等等。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年来中国社会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身早已抛弃的许多“糟粕”都毫无保留地捡过来发挥“余热”。但奇怪的是,朱苏力主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为了对西方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糟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泛滥现象提出警告,而是专门为了对以司法独立、保障人权为主要内容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提出“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朱苏力在讲座中还讲了下面这段话:     特别是到20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逐渐由商品输出和武力征服转向了资本输出与意识形态产品输出,“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一起,成为了资本主义全球战略,维系近现代以来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     虽然我不否认某些西方大国在推行其外交政策时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66]但不应简单地把某些国家的外交政策与这些国家有关法治、议会民主等制度混为一谈。长期领导南非人民反对种族隔离斗争的伟大人权斗士纳尔逊·曼德拉曾说过:“当我想到西方民主和自由,我想到的就是英国的议会制度。但我痛恨英国的帝国主义。”[67]中国也没有必要因反对某些国家的外交政策就将这些国家的制度都视为洪水猛兽,更不应因此而拒绝接受人类文明的成果以及为国际人权条约所确认的原则和制度。     在前边引的那段话中,朱苏力实际上把法治、民主、人权都统统意识形态化了,这不仅等于把这些原则或制度都奉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且也使人又回想起当代中国的一些历史教训:如前面提到的1957年在因言论治罪的反右运动中,凡提倡法治、民主的人都被视为“右派分子”而遭到政治迫害;1966年6月4日《人民日报》社论《撕掉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遮羞布》把人权妖魔化,正是由于过去长期将法治、民主、人权都定性为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连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乃至学界也曾长期是“禁区”,妨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制度和经验并不等于要简单移植或照搬某一特定外国模式——至今中国仍然没有摆脱1949年以后照搬苏联模式或“全盘苏化”的弊端,应该考虑中国的国情,但不能因此就拒斥一切国家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历史已经证明,对于许多已形成国际共识的理念或人类进步文明的价值如法治、人权、民主等,若统统都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加以排斥,那只是自甘落后的虚弱或愚昧的表现。如果再对某些落后和愚昧现象又贴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签,那就是对社会主义这一崇高理想的亵渎。     中国要在稳定的社会条件下走渐进性改革道路,就必须先确立法治。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2月9日报道: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司法改革报告。其中有三点特别值得一提:一是将地方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这是确保地方法院审判独立并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第一步;[68]二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移交法院。这将有助于中国早日加入一些核心的国际人权公约;[69]三是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这将促进中国履行《禁止酷刑公约》的义务。如果这些司法改革措施都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制度上得以落实,那就可以说中国还在朝着法治的方向进步。作为中国法学者的责任,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应是促进而不是促退,同时不应忽视权利易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与邻里之间的私权冲突无关。     简而言之,朱苏力的这篇讲座稿从头到尾既没有讲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没有讲清什么是“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甚至对法治和人权这些基本概念都缺乏常识!因此,朱苏力没有也不可能对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这一题目在法学上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其结果不能不让人回想起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流行的那句荒唐口号: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中国选举和治理: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aID=130716/通常在该网站首页的文章都要停留数天,但朱苏力这篇文章很快就被撤出首页了。我注意到文章后面网民的评语几乎都是批评性的且还相当尖锐,这也许是该文被迅速撤出首页的原因?     [2]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网”报道,除了大法官们、大检察官们外,“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同志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有关同志听取了讲座”。可见,此专题讲座对中国司法界或政法界高层领导的影响应当是很直接的。http://www.chinapeace.org.cn/pabb/2008—06/17/content—48588.htm,2008年10月10日访问。     [3]《真相比荣誉更珍贵——林强访谈录》,《南方周末》2008年5月31日。至今尚未见到一起有关家长寻求司法补救的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4]例如,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戊)项规定:对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又如,2006年联合国《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5]朱苏力教授在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以及法学与文学等交叉学科领域著述颇丰,在国内法学界影响较大。我在本文中对朱苏力教授的学术批评仅限于如何看待法治以及公权力的论点上,不涉及对他在这些交叉学科领域著述的评价。     [6]近年来,中国大学官本位或“官学一体”色彩越来越浓厚,由于官方及官方媒体的重视,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似乎给世人“全能”型学界代表人物的印象。其实,在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内各学院的院长通常由教授会选举产生,行政协调能力、对外交流能力、募捐筹款能力、对集体服务精神等往往是优先考虑因素。但在北京大学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各个学院都未设立有职有权的教授会,院长不是由教授选举产生。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在管理体制上北京大学距离世界一流大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     [7]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Edited by G.B.Adams and H.R.Stephens,London:Macmillan & Co.,Ltd.,1910.PP.42—52.     [8]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Edited by H.A.L.Fish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P.15.     [9]W.Holdsworth,A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2,4th Edition,London:Methuen & Co.Ltd.,1936,p.216.     [10]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op.cit.,p.479.     [11]Car J.Friedrich,Limited Government:A Comparison,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Inc.,1974,P.123.     [12](英)布蓝达·拉尔夫·路易斯:《君主制的历史》,荣予、方力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9页。     [13]J.—J.Rousseau,Du contrat social:ou,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1762),Paris:Editions Gamier Freres,1962,PP.246—247.     [14]Jean Rivero,Les droits del’homme,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78,p.48.     [15]J.—J.Rousseau,op.cit.,PP.252—253;260—263.     [16](法)爱米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8页。     [17]在罗伯斯庇尔当政时期,卢梭的遗体被决定应当被奉祀入先贤祠。罗伯斯庇尔获得了欧洲任何一个君主都不能与他相提并论的绝对权力。(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309页。     [18](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6页。     [1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25页。[20]与英国、美国等国家相比,19世纪德国司法独立程度仍然较低,例如法院院长几乎全都是由前从属于政府的公务员、检察官来担任的,因此与政府有特别密切的联系。候补法官可以根据司法部长的决定被解雇或调离,他们的职业生涯完全依赖于上级法官的善意。德国法官只是工资很低的公务员。F.Neumann,The Rule of Law: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Legal System in.Modern Society,Leamington Spa;Dover,NH.:Berg,1986,pp.260—262.(德)卡尔·艾利希·博恩等:《德意志史》(第3卷上),张栽杨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9—283页。     [21](美)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下卷第三分册),孙秉莹、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0—188页。     [22]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德国研究》2006年第2期。     [23](德)克劳斯·费舍尔:《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上册),萧韶工作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7页;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钱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32页。     [24](美)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上),董乐山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141页。     [25]Ernst—Wolfgang B?ckenf?.rde,Recht,Staat,Freiheit:Studien zur Rechtsphilosophie,Staatstheorie und Verfassungsgeschichte,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91,pp.149—150.     [26]Ibid.,153;又参见郑永流:《法治四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27]同前注[26],郑永流书,第130~146页。     [2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6、59—61、77~80页。     [29]然而,尽管有18世纪末的权利法案或人权宣言,西方国家并没有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长期偏重保障部分人的特权,即男人的特权、白种人的特权、富人的特权以及殖民主义者的特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即使在西方国家也谈不上时人权的普遍尊重。龚刃韧:《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30]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MEGA)(Berlin:Dietz,1975),Bd.I,p.154.     [31]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政法战线上的右派言论汇集》(1957年12月印),第228~268页。     [32]例如,1957年5月9日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在《新闻日报》发表题为《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一文而被定为“右派分子”。当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何济翔在一次座谈会上因赞成杨兆龙的意见也被定为“右派分子”。何济翔:《沪上法治梦》,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6—23页。     [33]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493页。     [34]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782页。     [35]同上注,第787页。     [36]王国林:《失地农民调查》,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部分第1页。该序言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所写。     [37]如“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38]王元化:《沉思与反思》,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39]这是邓小平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对提问的回答,原话如下:“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级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它地区、其它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40]同前注[38],第291页。     [41]苏培科:《平准基金未必救得了中国股市》,《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1月11日;任洪剑:《大小非真正的压力还未来临》,《证券市场红周刊》2008年9月13日,引自http://stock.hexun.com/2008—09—13/108831123.html,2008年10月5日访问。     [42]http://www.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org/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     [43]周有光:《人类历史的演进轨道》,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0977,2008年7月12日访问。     [44]朱苏力以“居港权”为例谈所谓中国法治经验只能更引起香港法律界的反感和不愉快回忆。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在“昊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和“陈雅锦诉入境处处长”两案终局裁决中,认为《基本法》第22条的立法本意是容许居港未满7年的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享有居港权,因此香港人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亦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同年6月26日,在担心人口压力过大的香港特区政府请求下,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2条作出解释,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因而基本否定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这个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香港遭到许多法律界人士的批评,认为违反司法独立和侵犯人权,并担忧香港的法治受到动摇。     [45]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mntausgabe(MEGA)(Berlin:Dietz,1975),Bd.I,P.150.     [46]The Rule of Law in a Free Society:A Report on 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Jurists,Geneva: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59,pp.2—14.     [47]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http://www.abner.org/wjp/     [48]38 E/CN.4/Sub.2/2002/36,6,para.22.     [49]相对于人治、礼治而言,法家主张的“法治”出现得较晚,但也仅仅极盛于战国时代百年而已。统一中国之后的秦朝所采用的法家主张的“法治”是不完全的。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第2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2~94页。     [50]对韩非思想的分析,可参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401页;又参见前注[38],王元化书,第168—203页。     [51]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52]《明史》卷九十三《刑法一》、《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5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2、308页。     [54](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1页;(美)托马斯·潘恩:《常识》,《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36页。     [55]在西欧强势的专制王权只是中世纪末期一个较短暂的过渡阶段,而在中国强势的专制王权一直延续了两千余年。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页。     [56](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页。     [57]同前注[49],梁启超书,第90页。     [58]鲁迅:《偶感》(1934.年),《鲁迅全集》(第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80页。     [59]李慎之:《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化》,《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李慎之(1923~2003)曾任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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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 为什么维护学术规范比不维护更好?

  为什么维护学术规范比不维护更好? 汪丁丁   写了上一篇日志之后不久,我知道汪晖早已返回北京,并就以他为核心的这一事件接受联合早报的专访,却没有发表任何可引发深入思考的见解。他是我的朋友,尽管我们之间存在许多重要差异。     我接着上一篇日志的思路继续写。学术规范,在汪晖事件的语境里,就是要求每一位严肃学者在撰写学术论文时,首先完成相关文献的综述。这当然也是我们这些博士导师(犹如我们当初完成自己的博士论文那样)在审查每一篇博士论文时所采取的最初视角和最低标准(硕士论文的标准)。     文献综述,这一工作的成果之一,就是参考文献索引。专业读者都知道怎样读学术论文,通常,以我的惯例,在审阅了标题和摘要之后,即应审阅附在论文后面的参考文献索引,从而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判断这篇论文的学术价值。     对学术共同体的进步而言,文献综述及索引的价值,仅次于原创性的思考。纵观学术思想史,我们不难意识到,那些来自最敏感心灵和最伟大头脑的作品,在很长时间里往往湮没无闻,尘封多年之后,被另一些同样敏感和伟大的作者重新发现,列入参考文献目录,于是学术传统得以变得伟大起来,于是学术共同体的晚辈,得以研究那些最敏感的作者手稿和生平,为了获得或加强对那些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问题的敏感性。两千年前,儒家学说尚未有堪称伟大的学术传统,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用意何其深远!     在汪晖事件之前,我读了汪晖 2009 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关于五四时期“东方杂志”及杜亚泉思想的长篇论文(“文化与政治的变奏”),后来我还知道那篇论文是他在我另一位朋友主持的斯坦福大学东亚图书馆里费时近一年撰写的,可见应有足够时间为相关文献建立索引。可惜,我通读了这篇论文,却没有见到片言只语引述王元化先生 2003 年为上海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杜亚泉文存》撰写的那篇具有很高思想史价值的长篇序言。我相信,这是一件令人惊讶且发人深省的事情。尤其是,在我看来,汪晖论文洋洋数万言所勾勒的思想脉络(当然是一如既往地晦涩),早已包容在王元化先生的那篇序言之内。引用我 2009 年 10 月就汪晖这篇文章发表的评论:“……附件是汪晖最新发表的文章,也是最近这次演讲的主题。另一附件是王元化先生写的同一主题的文章。比较,才可以鉴别。我的鉴别是:汪晖的文章和思路,过于复杂以致他的问题意识已经消失在文字当中。王元化的文章,可清晰见到他的问题意识的指向——针对陈独秀的激进主义,同情杜亚泉的稳健改革思想。”     回到我的日志的主旨,我们维护学术规范,主旨是为了改善学术共同体对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问题的敏感性。在这个学术官僚化的时代,能够保持例如王元化先生这样的对重要问题的敏感性,不仅对学术,而且对中国社会的持续演化,至关重要。      下一篇: 我关于汪晖事件的评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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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秦晖:辛亥之变的价值观基础_

  即便是洋务时代的极端守旧派,如陈兰彬、刘锡鸿,也非常清楚帝制的不仁不义和实行宪政的好处。到了辛亥还能不立宪吗?而清廷坚持不做虚君,发生革命就不奇怪了。   向往“飞天”的传统   过去人们争论“中国古代有没有某种传统”这类话题时,往往混淆两个问题,其一是国人有没有欣赏这东西的价值观基础,其二是这东西是不是国人发明的。这两者绝不是一回事。比方说,很多民族(包括我们的祖先)都有“飞天”的美术或传说,体现出人类对飞行的憧憬(即所谓价值观基础)。但你不能说他们就是飞机的发明者。反过来,你也不能说由于他们没有发明飞机,就证明他们的“传统”排斥飞行,或者证明飞机不适合这种“文化”。没有发明飞机的人就不喜欢坐飞机?这不是岂有此理吗?没发明飞机的人不仅喜欢坐飞机,还能学会造飞机,甚至造得比发明飞机的人更好,都不是不可能的!   再说“宪政”吧,“中国文化有没有宪政传统”?这就看你说的是哪个问题。如果说某种价值观使得国人在看到宪政与帝制两种现象时对前者产生向往而对后者发生厌恶,那么这种价值观基础在我们的“传统”中肯定是有的,不但早就有了,而且不比西方人弱。我在《晚清儒者的“引西救儒”》等文章中指出过晚清许多士大夫在见到宪政民主后对其“天下为公”赞赏备至,就是这种价值观的反映。   当然,这种价值观不可能覆盖全体国人,但它同样也从来没有覆盖过全体西方人,价值观的多元在任何民族中都存在。像路易十六、查理一世就不可能喜欢民主,即便今天,在西方找几个反对民主、主张专制的人,也绝非难事。当年袁世凯推翻共和重搞帝制,据说还是美国人古德曼建议的呢!但这当然不能证明“西方文化”是排斥民主的。   不过,某种价值观的覆盖率究竟有多大,也不好说,因为你得刨去从未听说过宪政因而也谈不上好恶的人,以及心口不一、言不由衷的人,除非你在充分自由的条件下做一次民意调查——但是这种“以民主的手段调查对民主的看法”的做法本身,就已经体现了民主价值观了。比方说,假如辛亥年各方同意不打仗,以全民公决的方式来决定是否保留帝制,乃至决定这种帝制是“实君”还是“虚君”,那么我敢说,能够接受这种安排,就足以证明我们是个共和民族了。哪怕公决的结果是保留帝制,甚至是保留“实君”。但这种承认公决机制(当然不是只承认一次)的帝制,还能说是原来的帝制吗?   所以,所谓“专制价值观”不仅意味着你自己主张帝制,而且还意味着你不允许别人有另外的主张,谁敢反对你,你就要干掉他。但如果是这样,别人在你的淫威下战战兢兢地说同意专制,这能算数吗?就像奥斯威辛的犹太人,都处在奴隶状态,能证明犹太人有愿当奴隶不愿自由的价值观吗?反过来,如果你自己赞成帝制,却允许别人反对,那你事实上已经认同“宪政价值观”了。换句话说,宪政价值观甚至不必要求你自己主张宪政,而只要求你承认别人有主张宪政的权利。   显然,根据上述理由,要说中国人“没有宪政价值观的基础”是很难的。但另一方面,宪政民主这种制度安排是中国人发明的吗?应该说不是,不仅不是中国人发明的,也不能笼统地说是西方人发明的。比如希腊、罗马人就没有发明宪政,尽管他们常被视为西方文明的祖宗。就是英国人,也很难说是他们的哪一代祖宗留下了这个遗产。近年来人们一谈英国宪政,就言必称1215年“大宪章”,在我看来这也太夸张了,倒不是说这“大宪章”很粗陋,而是说近代宪政的一些原则是与大宪章相反的,到底是“大宪章”,还是作为其对立物的“都铎式王权”(“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对近代宪政起着更大的催生作用,值得思考(我们后面还要涉及这个话题)。   但是不管怎样,宪政在英国也不是天生就有的。然而它一旦有了,不仅英国人要捍卫它和发展它,连其他地方的人们也看着眼热,以至宪政作为“世界潮流”不断发展,其生命力远大于大英帝国的国家霸权。   笔者曾经提到,在辛亥年间,日本“崛起”的势头已经比英国更猛,对中国的影响也更大,可是当时中国的立宪派,哪怕其中很多是留学日本出身的,也都呼吁搞“英国式立宪”,而反对搞维护皇权的“日本式立宪”。甚至早在1844年(那时英国霸权倒是如日中天,而美国还是荷角初露,国力不能望英国之项背),一些有机会了解美英情况的中国人,例如徐继畬,对美国的评价已经比英国更高。因为美国的共和制“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及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英国与之相比,虽然也是“顺从民愿”,“国政一公之臣民,其君不以为私”,毕竟还是有世袭国王,仍有家天下的痕迹,不如美国的共和制民主更合乎“天下为公”的境界。   显然,这些先进的国人眼热那种英国人发明的“天下为公”制度,而且与“赵武灵王胡服骑射”不一样,他们不只是为了“富国强兵”的实用功效,更是基于一种政治正义的价值立场。但你却很难说他们接受了“西方价值观”。这些人仍然满口孔孟之道,比之今天那些张口施密特、闭口施特劳斯的“新左(?)派”朋友,他们的价值观无疑“普世”得多,但也肯定要“中国”得多!   关于这一点,应该提到我的一篇旧作引发的一个细节考证。   清廷首任驻美公使陈兰彬   陈荔秋这个人   《南方周末》2010年6月17日刊出的拙文《晚清儒者的“引西救儒”》曾经提到:鸦片战争后像徐继畬、郭嵩焘等人那样公开“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的人尽管很少,但是对外务稍有了解的人,私下大都有类似想法,只是不公开说而已。薛福成自述曾在郭嵩焘被整时私下“询之陈荔秋中丞、黎莼斋观察,皆谓其说不诬”。我当时解释说:“这里的‘陈荔秋’即后来的湖南巡抚陈宝箴。”   随后有读者来信说:“这是一个史实错误。‘陈荔秋’不是湖南巡抚陈宝箴(1831-1900)。陈宝箴字‘右铭’,不是‘荔秋’……那么‘陈荔秋’到底是谁呢?他叫陈兰彬(1816-1894)……做过清政府驻美国的第一任公使。其实他也没有做过‘中丞’(中丞是明清时对巡抚的别称)……且薛福成死在1894年,陈宝箴开始做湖南巡抚是1895年,陈还没做巡抚,薛怎么会叫他‘中丞’(巡抚)呢?”   其实数月前此文全稿在《中国文化》(编者按:秦晖此文是应南方周末之约撰写的纪念五四运动90周年的文章,2009年6月送审通过,因故一年后才在《南方周末》刊出)上刊出时,南昌大学刘经富教授已来信指出:“文中谓陈荔秋为陈宝箴,实误。按,陈荔秋乃陈兰彬,字荔秋,广东湛江吴川人,比陈宝箴年长15岁。清廷第一任驻美公使,留美学生监督。”   当时我曾回信说:   我过去已经查到过陈兰彬字荔秋,但是第一,“陈荔秋”是“中丞”(巡抚),而陈兰彬从未当过这个官。第二,陈兰彬中断留美学生计划,显示其很保守,不像信服“西洋国政民风之美”的人。三年前我曾与王元化先生谈到此事,他认为是陈宝箴,说陈宝箴也有“荔秋”之别号,我认为如果是陈宝箴,则上述二疑均可释,故从之。其实如果陈荔秋真是陈兰彬,反倒更能证明拙文中的观点:很多表面上“排西”的人其实心里对“西洋国政民风之美”很清楚,只是好说假话邀宠罢了。但陈兰彬的行为反差这么大,我还不敢相信,何况“中丞”二字也不好解。希望刘先生继续赐教。   刘先生随即回信说:陈荔秋是不是陈兰彬还可考虑,但肯定不会是陈宝箴。   王元化先生的看法   这个问题其实我已经考虑了很久。十多年前,我提出“周秦之变”以后的中国,在秦制下处于“大共同体本位”的专制状态,现代化的文化符号走向可能是“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的观点,并据此就“儒法斗争”和新文化运动的转向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正好王元化先生也在“五四”80周年前后,提出了五四为什么“反儒不反法”、非孝-反家族思想当年何以流行、章太炎何以鼓吹灭“小群”以求“大独大群”等一系列问题。我觉得先生与我关心的是类似的问题,就多次向他请教,每到上海,除非先生不便,我都会到庆余别墅求教于先生。   大约在2006年的一次谈话中,我提到薛福成的这段话。我说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中查到,“荔秋”是陈兰彬的字,但是陈从未做过巡抚,薛福成怎么会称他为“中丞”?而且陈兰彬这个人,一生最知名的事迹,就是以美国的歪风邪气会腐蚀中国年轻人为由,一手破坏了容闳建议、曾国藩支持的中国留学生赴美计划。这样一个保守、颟顸的官僚,怎么会对郭嵩焘“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大表赞同呢?   王元化先生说,这个“陈荔秋中丞”应该是陈宝箴,这不仅因为陈宝箴做过巡抚,而且他深受郭嵩焘的影响。王先生举其所著《郭嵩焘与湖南新政》一文示我,文中引陈寅恪关于湖南新政并非源于康有为,而是源于郭嵩焘的说法:“先祖(寅恪先生的祖父陈宝箴)……知中国旧法之不可不变,后交湘阴郭筠仙侍郎嵩焘,极相倾服。许为孤忠闳识。先君(寅恪之父陈三立)亦从郭公论文论学。而郭公者,亦颂美西法、当时士大夫目为汉奸国贼、群欲得杀之而甘心者也。至南海康先生治今文公羊之学,附会孔子改制以言变法。其与历验世务欲借镜西国以变神州旧法者,本自不同。……可知余家之主变法,其思想源流之所在矣”云云。王先生认为陈宝箴这个“中丞”对郭嵩焘“颂美西法”早就认同,薛福成所指的应当就是他。至于一般记载陈宝箴字右铭,王先生认为昔人字号非一者众,陈宝箴另有字号也完全可能。   我对此深以为然。所以即便经刘经富先生质疑,我仍持原议不改。   但此次编辑部转来的读者来信,提到“薛福成死在1894年,陈宝箴开始做湖南巡抚是1895年,陈还没做巡抚,薛怎么会叫他‘中丞’呢?”这倒的确是一个有力的否证。尽管这个否证同样可以用于陈兰彬——正如这位读者所言,陈兰彬也没做过“中丞”,但我还是改变了看法,接受刘经富教授与这位读者的意见,即“陈荔秋”应当是陈兰彬,至于为何称他为“中丞”,则只能存疑。   这是因为我近日再读薛福成日记,又见两处提及“陈荔秋”,其一为驻法使馆翻译王凤喈,前留美幼童,“从陈荔秋星使赴美国学堂肄业八年”,其二为薛福成历评诸使臣,以曾纪泽、郭嵩焘为最,黎庶昌、郑藻如次之,“陈荔秋又次之”。从这两处看,“陈荔秋”是陈兰彬无疑了。刘经富先生与匿名读者的看法是对的,拙文此处确系“史实错误”,应该感谢两位赐教。   陈兰彬口是心非   不过正如我去年答复刘先生的:“其实如果陈荔秋真是陈兰彬,反倒更能证明拙文中的观点:很多表面上‘排西’的人其实心里对‘西洋国政民风之美’很清楚,只是好说假话邀宠罢了。”但是这个陈兰彬的口是心非,也未免太过甚,以至当年我虽已查到陈兰彬字荔秋,却不敢相信私下大赞郭嵩焘“颂美西法”的,竟是这位在朝堂上坚持撤回留学生的陈大人!   而近年发现的陈兰彬手札表明:陈其实佩服郭嵩焘已久。郭嵩焘曾经巡抚广东,政声卓著,郭离任后广东则时事日非、吏治败坏,百姓“诉无可诉,辩无可辩,敢怒不敢言”,出身广东乡绅的陈兰彬在私信中感叹:要是“如郭筠仙者复为广东大吏”就好了!而他出使美国后的内心感受,其实也与郭嵩焘在英法的体会差不多,所以薛福成说郭嵩焘“每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薛福成自己还不敢相信,陈兰彬却私下证实“其说不诬”。   但是在公开场合,陈兰彬的言论与郭嵩焘简直就是两个极端!薛福成说,陈兰彬这样,主要是因为他胆小怕事。他“虽亦不失为君子,而胆量更小于郑(藻如)、黎(庶昌),实非干事之才”。照此说来,陈兰彬深谙庄周“方可方不可,方不可方可”之道,扮演了个“在上者指鹿为马,在下者难得糊涂”的角色。   而与陈兰彬直接发生冲突的容闳却不这么看。在容闳笔下,陈兰彬作为“极顽固之旧学派”,俨然冲锋陷阵的卫道士,“揎拳掳袖,准备破坏新政,以阻中国前途之进步”,“其视中国学生之留学外洋,素目为离经叛道之举”。他搞垮留学事业,认为中国学生“与外国教育接触,亦几为其所污染”。然而另一方面,容闳在与陈兰彬共事的过程中,也发现陈兰彬确有薛福成说的胆小一面:“陈亦怯懦鄙夫,生平胆小如鼠,即极细微事,亦不敢担负丝毫责任。”   由此看来,陈兰彬此人的确有趣:他时常“揎拳掳袖”作愤青状,内心却“胆小如鼠”;私下里开明得与“士大夫目为汉奸国贼”的郭嵩焘不相上下,公开场合却充当这些“士大夫”的首领,“群欲得杀之(开明派)而甘心者”。这到底是个什么人呐!   清廷首任驻英副使刘锡鸿   从陈兰彬想到刘锡鸿   无独有偶,和陈兰彬与容闳这一对驻美正副使类似,与郭嵩焘搭档为正副使驻欧的刘锡鸿也是这么一个角色——只是位置恰好相反:陈兰彬在美是正使,而刘锡鸿在欧是副。官场上的刘锡鸿“亦极顽固之旧学派”,他处处与郭嵩焘为难,从频频打小报告,直到在公堂上“揎拳掳袖”地要打倒郭嵩焘。郭后来的被黜,与刘锡鸿的不断诬陷有很大关系。   但是刘锡鸿在使英期间,私下也有很多感叹:以前都说英国人是岛夷,“惟知逞强,无敬让之道”,现在才发现人家“上下同心,以礼自处,顾全国事如此”。在《英轺私记》中,他记下了若干趣事:   赴英船上有洋客对刘的仆人无礼,刘倒没太在意,洋船长却很愤怒,在亚丁就要把该洋客赶下船,刘为之求情才罢;使馆开张后,一次有馆员仆役上街购物,被一爱尔兰籍醉汉当街羞辱,中国人不敢计较,却有四名英国行人路见不平,把醉汉扭送官府,英国法院判了这厮两个月徒刑,还是中国使节致书英国首相,请宽免其罪。而英国报刊也谴责了无礼者,并且很赞扬中国人处理此事的大度。   如此等等,都使刘锡鸿很感慨。他说英国人大多“以行善为志,息兵安民为心”;“其俗究以理之是非为事之行止,非专恃强力者”。所以“我中国与英人交际,能持理,能恤商,斯尽之矣”。而他对英国社会的观感则是:这个国家“无闲官,无游民,无上下隔阂之情,无残暴不仁之政,无虚文相应之事”,“街市往来,从未闻有人语喧嚣,亦未见有形状愁苦者。地方整齐肃穆,人民欢欣鼓舞,不徒以富强为能事,诚未可以匈奴、回纥待之矣”。   刘锡鸿还特别对英国的监狱、养老院与学校写下许多感慨。他看到英国监狱“壁净阶明,尘垢俱绝”,待囚犯很人道,饮食“肉食必具”,可以洗澡,家属可以探监,而且调教有方。犯人不仅“莫不体胖色华”,而且学到雕镂、绘画等技巧,出狱后“可以忍性,可以效功,可以耐劳,不复为斗殴盗贼之行”,甚至俨然变成“素娴礼教者”。来自天朝的他,初时还以为这或许只是让外宾参观的“形象工程”,于是违背主人的安排,“突至其他禁犯之所觇之”,结果仍然看到同样的情况,使他不能不感叹“英人狱制之善”。   刘锡鸿考察英国的养老院,同样怀有戒心,为了“得其真”而不受官方安排,微服“私往”,结果看到英国慈善公益发达,“老幼、孤穷、废疾、异方难民,皆建大房院居之,优给其养”,而且非仅伦敦如此,“其他城乡皆然”。养老院环境舒适,“男女异处”、“周遭各有院落,可任游憩”。还有育婴、济贫等院,“每数里即有广厦,为病人调摄之所,亦由国君派太医临视之”。尽管各慈善机构经办者各异,但“其宫室之崇广,衣食之充足,则大致无稍殊”。他不由得感叹,如此“济贫拯难”,确为“仁之一端”。   而英国的学校,也使这位科举出身的清朝官员感慨:“英之育成人才,用心为良苦矣!”他说英国无论贫富,孩子都能上学,有学堂、义塾、小学、大学之分。富贵人家,孩子可以“自延师”上贵族学校,穷人的孩子,也有公费的“义塾”。所学专业,哪怕是工商之事,“教规则礼乐也”,还是注重道德而不只是教人牟利的。在他看来,那里的学生“言语有时,趋步有方,饮食行立有班行,虽街市遨游,不得逾越尺寸”,“每入其塾,规矩森肃”,俨然是儒家君子。   刘锡鸿甚至发现,英国人也孝亲(尽管并非慑于父权),也敬君(哪怕虚君也受尊敬)。“亚尔该公之子鸾侯,三公主之婿。公夫人特出与中国使者相见,坐谈良久,鸾侯立恃其旁,无倦容,不可谓无母子之礼。”他还观察到,英人平时即便是奏乐诵经,众宴杂耍时,也要先颂祝君主,可见其尊君之诚。   我们不能不说,这是有眼光的看法。自由民主社会承认子女自主,不等于教唆六亲不认;维护公民权利,不等于怂恿弑君犯上。恰恰相反,真孝子,何须严苛父权来恐吓?真敬君,何必生杀予夺之主乃尊?如果在“父要子死不得不死”的威吓下才作孝状,能是真孝子吗?如果在杀伐之威下才能尊君,君权一虚就墙倒众人推,所谓有奶便是娘,有枪便是王,这到底是尊君呢,还是尊“枪”畏权呢?   显然,即便从爱亲敬君的“儒家道德”出发,刘锡鸿也对英国刮目相看。他私下甚至对英国“民主”的好处也说得头头是道:观其议会“各出所见,以议时政”,“务适于理、当于事而后已”。“故其处事恒力争上游,……而举办一切,莫不上下同心,以善从之”。他也觉得这种“合众论以择其长,斯美无不备;顺众志以行其令,斯力无不殚”的制度确有优越性。   更有甚者,刘锡鸿对英国民主的一些细节也颇为了解,例如谈到英国“无代表不纳税”体制下税制的合理时,他说:“此法诚善,然非民主之国,则势有所不行;西洋所以享国长久,君民兼主国政故也。”连郭嵩焘也称赞他“此论至允”。刘锡鸿私下还说,英国这种民主,其实咱们国家古时也有过(秦按:当时的“反法之儒”普遍有此一说),只可惜后来“此选益衰”,“贵官愈多”,“百姓之生路乃尽绝而无可逃矣”,而且在他看来,清朝这方面甚至还不如明朝。无怪乎当年编辑出版刘锡鸿日记的钟叔河先生揶揄说,就凭这些话,郭嵩焘如果(像刘告郭那样)告发刘锡鸿“怨谤”,也不愁没有材料的!更有意思的是,刘锡鸿对英国的“政教”私下倾慕不已,对英国的“器物”却不那么恭维,他虽然也惊讶于火车机器轮船的功效,但却认为若引入中国会导致外人得便,国人失业,有百弊而无一利,因而反对引进。在这方面,他可以说是极端保守。这与所谓洋务官僚热衷船坚炮利而鄙视西方人文制度的说法恰恰相反,倒是有点儒教“重义轻利”的影子。   “天下为公”, 还是“天下为家”?   但就是这么个私下里同样羡慕“西洋国政民风之美”的人,却受朝中守旧权贵之命监视郭嵩焘,不断密告郭嵩焘要“以夷变夏”,图谋不轨,甚至连郭披了洋人的雨衣、看了洋人的节目单,都被他当成罪行来告发,他还在朝堂上诋毁郭嵩焘的学西言行是“迎合洋人,坏乱风俗”的大逆不道之罪。而且有趣的是,与他私下褒扬英国的“政教”却不喜英国的“器物”相反,他公开对郭嵩焘学习船坚炮利的言论指责不多,却猛批郭嵩焘离经叛道,破坏纲常,那罪名简直十恶不赦。结果导致郭嵩焘彻底被罢黜,险些遭治罪。这到底是为什么?   据说就个人而言,刘锡鸿不满于郭嵩焘只提名他为参赞而不是副使,并在薪水等问题上怀恨在心。但是在理论上刘锡鸿对自己的恶行自有一番解释。他说“中国天下为家已更数千载,政令统于一尊,财富归诸一人,……逐末之人,何得妄参国事”,所以“夷狄之道未可施诸中国”!   听见了吗?儒家虽讲“天下为公”,但刘锡鸿知道那只是说说而已,只有英夷才当真呢,实际上咱们是儒表法里,“天下为家”已经几千年,“政令统于一尊,财富归诸一人”,权贵为此“一人”所豢养,万般私利尽在其中,那是万万动不得的!   但这样的人还是“儒家”吗?他诋毁郭嵩焘,体现的果真是“中西文化的冲突”吗?如果是这样,那路易十六、查理一世同样不喜欢民主,他们也是“中国文化的代表”吗?刘锡鸿与郭嵩焘,犹如陈兰彬与容闳,当时私下对中西的观感其实都差不多,只是郭、容心口如一,而刘、陈口是心非。他们的区别到底是“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区别,还是干脆就是中国文化中君子与小人的区别、“乡绅”与“乡愿”的区别?   至今人们还把刘锡鸿、陈兰彬这样的人称为“清流”,如果这种口是心非、趋炎附势、阳儒阴法、倚权谋利的“乡愿”之徒也算“清流”,那从孔孟到东林党人大概都只能算“浊流”,而比刘、陈更“清”的大概只有魏忠贤了。   显然,当时就连陈兰彬、刘锡鸿这些所谓“极端守旧派”也非常清楚帝制(“天下为家”)的不仁不义,宪政(“天下为公”)的亦道亦德。要知道那时还是洋务时代,离戊戌变法都还有几十年呢,那个时代所谓“极端保守”者都已经这样想(尽管绝不公开说)了,到了辛亥还能不立宪吗?而清廷坚持不做虚君,发生革命就不奇怪了。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最近看到有个先生写文章说:我们过去“软实力”老上不去,就是因为无意服从了人家的“话语霸权”,老在人家的话语体系中跟人辩论,被自由、民主、人权这些词牵着鼻子走。这位先生说,用他们的话语肯定是争论不过他们的,所以不如干脆就抛掉这套话语,只谈仁义道德。你拿民主这个尺子来量我,我还拿仁义这个尺子来量你呢!这样我们就有话语权,就有软实力,就主动了。   真是这样吗?老实说,看了晚清这些人的议论你就明白:这不是什么话语问题,如果我们像过去一样拿百姓不当人,谈民主固然理短,谈仁义道德也谈不过人家!戊戌前的这些人,从“进步的”郭嵩焘、马建中、王韬、薛福成这些人,到“极端保守”的陈兰彬、刘锡鸿,都是谈仁义道德谈出了“叹羡西洋国政民风之美”的。他们都饱读诗书,长了个儒家的脑袋,只是还没有被“儒表法里”腐蚀完,在“乡愿”社会里还保留了一点“乡绅”气,他们还根本没用过自由、人权、宪政这些词,只是偶尔用过“民主”也还很词不达意。但是,他们一到西方,就感到了自己的差距——不是“器物”上的,而是“政教”上的。用“民主”的尺子量有差距,用“仁义”的尺子量,差距一样大!   只要不是谈国际关系,也不与反侵略相矛盾,要讲内政讲治国,用他们的词儿,人家比你民主,用我们的词儿,人家也比你仁义。就是谈孔孟之道,人家那“天下为公”也比你那“天下为家”更合乎“三代圣贤之遗意”。不要说进步者,就是当时的“极端保守”派,除了倭仁、徐桐这类闭目塞听从不涉洋者外,私下也都是类似的观点。参劾郭嵩焘为“汉奸”的刘锡鸿、把留美幼童之事搞黄了的陈兰彬等,无论他们公开场合怎么昧着良心胡说,私下都讲人家仁义,我们不及。   老实说,这些“极端保守者”对英国的这种私下赞赏,比今天一些自由主义者被批评为“民主浪漫主义”、“自由乌托邦”的言论都只有过之而无不及。不是吗?刘锡鸿私下对英国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说是赞不绝口,而今天的不少自由主义者还是很喜欢批判那里的“福利国家病”的。   当然,无论当年还是今天,这里说的都是内政,即使是“礼仪之邦”,如果来侵略我们,那我们反侵略也是不能含糊的。但是很明显,人家在国内就是做得比“我大清”仁义。不论什么话语,你讲到天上,也不能把恶的讲成善的,黑的讲成白的。这就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   晚清就是在这样的氛围中走向了辛亥的。   (限于篇幅,编者删落了此文的所有注释,引用时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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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左右两派的新动向

(本文为作者在“中国当前社会思潮和未来发展——国内外形势与中国战略发展研讨会第二场”上的发言) 王思睿:杨帆给我发过两个短信,先是让我讲讲三十年来的中国思潮,后来又让我讲讲新世纪以来这十年的思潮。我的发言是按照后面的短信准备的。关于三十年,近年来我也做了很多思考,我在这里做个广告:周总的“世界华文传媒出版机构”给我出了一套文集,一共十二卷,其中第二卷的书名就叫做《三十年来的中国思潮》。所以关于三十年来的中国思潮,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和周总或者我本人直接联系,买一套我的书,看看里面是怎么说的,也算是对我的一个支持。在这一卷里,收入了我以王思睿、喻希来等笔名写的文章以及与何家栋先生合写的文章,对于各个思潮代表人物的评述与对话、争论,有几十万字。这些文章主要发表在《战略与管理》和《领导者》上。我在《战略与管理》发表了四十几篇文章,可以算是该刊的第一作者了。 既然要谈十年,就必须对前二十年做一个简单的回顾。我原来以为杨帆会对前二十年做系统的阐述,但是他今天讲得也不太细。大家都说八十年代有一种改革的共识,其实斗争也很激烈。用邓力群《十二个春秋》中的话来说,有五个起伏,单年怎么样,双年怎么样。作为八十年代的过来人,我们都知道这个思想斗争、路线斗争是很尖锐、很曲折的。但是对它的描述相对比较简单,我们可以用用一个单维的维度来分析,就是“改革—保守”这样一个维度。 1980年高校竞选的时候,在王军涛和我的系列竞选文宣材料中有一份叫做《现状的分析》,在其中我分了四个派。1989底到1990年初,我在秦城写了《改革十年反思》,其中也延续了这样的派别分析,就是:凡是派、还原派、经济改革派、全面改革派,八十年代基本上就是这几个派的较量。 “凡是派”倒台比较早。以华国锋和汪东兴为代表的“凡是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还是很有力量的,搞“两个凡是”,拒绝给天安门事件平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他们就陆续退出了中央的领导班子。当然在地方各级领导班子中还不乏“凡是派”,清除他们用了好几年时间。 “还原派”的说法是我最先说的,后来也有人引用过。这个“还原派”,以邓力群、胡乔木、陈云、薄一波为代表。他们是要还原到1957年以前,还原到中共八大路线。我觉得能够还原到1957年以前,陈云立了很大功劳。按照邓小平、王震的想法,不一定要还原到1957年之前,还原到1966年之前也许就可以了。邓小平一出来,最大的一件事就是恢复高考,这也只不过是还原到1966年。肯定“十七年教育是红线”,也是还原到1966年。但是由于陈云是毛泽东所说的“老右”,1957年以后就基本上不管事了,所以他不还原到1957年以前是不罢休的。邓小平则和刘少奇管事到1966年,毛泽东还把邓称为“副帅”,他自己是“主帅”。陈云在几次中央会议上坚持了这个观点,彻底否定1957年以后的毛泽东路线。我认为陈云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初,在这一点上走得比邓小平还远,而且更明确、更坚决。但是为什么还叫“还原派”呢?因为1957年以前陈云做了两件大事,现在我们都是不能给予肯定的。一个就是“统购统销”,“统购统销”打上了很浓重的陈云色彩,因为在这件事上,毛泽东让陈云拿主意,陈云左思右想以后下了决心。要说“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这是要毛泽东自己“买单”的,但是“统购统销”是陈云的责任。“第一个五年计划”这套计划经济模式的建立,陈云也是第一责任人,李富春、李先念、薄一波是他的助手,毛泽东对于这一套则不怎么感冒。所以陈云、李先念、薄一波要还原到他们的“黄金年代”。 还有很多中高级干部,对于统购统销、农业合作化与工业上的计划经济也是不喜欢的,他们要退回到《共同纲领》,退回到“三大改造”以前的新民主主义秩序。他们还要学习南斯拉夫模式与“东亚四小龙”模式,学习日本。这第三个派别就是“经济改革派”。八十年代初期的赵紫阳就是“经济改革派”,他自己在回忆录中也是承认的。大部分经济学家都是这一派的,包括老中青。赵紫阳与邓小平在八十年代有一种换位的关系。赵紫阳是“经济改革派”的时候,邓小平还有一点全面改革的味道。在1980年的“八一八”讲话中,邓小平还是讲“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的,1986年他又讲了“政治体制改革”。但是当他镇压了民主墙、竞选以及这样一些要求民主的运动之后,他的“四个坚持”就已经比较明确了,到了1987年初把胡耀邦打下去以后,所谓“自由化”要反五十年、一百年,这个就是单纯的经济改革路线了。而到了这个时候,中共十三大以后,赵紫阳成了“全面改革派”的政治代表。 八十年代的“全面改革派”有一个广阔的光谱。从一开始就包括了很多民间的力量,从“四五运动”到“民主墙与民刊运动”、“高校竞选运动”,到后来我所说的各种“边缘运动”——像我所在的“国情组”、“政行所”、“社经所”、《经济学周报》这个民间团体,像陈一谘、何维凌、张木生他们的“农村组”、“三所一会”,像包遵信、金观涛、李胜平、甘阳等人领导的各大丛书编委会。大家都有改变整个体制的思想在里面,政治改革都是题中应有之义。在体制内则包括胡耀邦、赵紫阳、万里、胡启立、阎明复、杜润生这样的改革派领导人,包括胡绩伟、于光远、李锐、王若水、苏绍智、冯兰瑞、李洪林、童大林、王元化这样的“新启蒙”理论家,还有邓小平勒令开除的“自由化代表人物”——方励之、刘宾雁、王若望。一直到1989年,全面改革的思潮达到了顶峰。在学生运动中,学生提了两条主要口号“反腐败、要民主”,虽然也有经济的背景,但是直接的表现形式都是政治改革的议题。 八十年代的思潮与派别,我认为详细的论述不是今天的话题,包括刚才杨帆讲的,对于怎么走到1989年春夏之交,“八九民运”有什么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我的这套文集的第四卷《民主运动在中国》,里面有十来万字的内容,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关于九十年代的中国思潮,则需要增加一个分析的维度。因为1992年以后,中国才真正融入了全球化,这样全球的问题也就变成了中国的问题。八十年代的改革,中国还是游离于世界潮流之外的,比如说里根主义、撒切尔夫人的改革,似乎离我们还很遥远,我们只是在旁边瞅着。到了1992年以后,中国的事情和世界的事情就融合在一起了,汪晖把世界思潮与中国思潮绑在一起分析,还是有道理的。 现在很多人讲,波兰尼是20世纪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大转型》,可以用来作为分析九十年代中国的一个理论资源。他的一个最著名的观点就是“双重运动”,贯穿整个二十世纪的,一个是资本的扩张运动,一个是社会的自我保护运动。资本的全球化,市场的全球化,形成了全球资本主义体系。与之相对应或者说平行的,是社会的扩张。社会运动的最突出的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运动”,但是也有不带“主义”的社会运动。这个“社会”是人为的,后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组织起来,和血缘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不是一个概念。按照我的说法,二十世纪是资本运动和社会运动共同来挤压、缩小“共同体”的地盘。“共同体”是不可能彻底消灭的,因为家庭、家族还是存在的,亲情、乡情还是存在的,在有些国家部落还是以某种形式发挥着作用。但是从世界范围来说,“双重运动”既互相冲突、互相制衡,同时又联手把“共同体”压缩了。到了九十年代,资本运动和社会运动在中国同时复苏了,但是前者更加突出,受到国家机器的鼓励,后者则受到国家机器的压制。 在2007年的《宪政旗帜下的左右翼联合阵线》一文中,我提出了两个维度和四个象限。因为对于社会运动和在“社会—国家”问题上的态度不同,对于资本运动和市场体制上的态度不同,形成了四个象限,分别是宪政左派、宪政右派、专政左派、专政右派。宪政派对于社会运动是持积极态度的,社会运动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时候就体现为政治运动、民主运动。梁启超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的时候说过,中国“对外的”国民运动已经兴起,他指的是五四运动;他说最期待的是“对内的”国民运动。这种运动如果说比较有分量的,一个是四五运动,一个是八九民运,这是对内的国民运动、政治运动。关于四个象限的问题,欢迎大家看刚才我提到的文章,也发表在《领导者》杂志上。在此,我再次感谢周总、感谢《领导者》杂志,使我的思想能够以文字的方式表达出来。 到了九十年代后期,这四个象限都已经形成。我的概括叫做“一派在朝、三派在野”,在朝掌权的是专政右派,专政左派和宪政左派、宪政右派这三派是在野的。我说的“联合阵线”也专门讨论到宪政派与专政左派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专政右派在九十年代比较大的利用了民族主义思潮。在1990年《人民日报》发表的何新的长篇文章中,在1991年9月的所谓“太子党纲领”中,都明确提出了这个新的方向。就是在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已经削弱的情况下,用什么东西来替补,替补的东西只能是民族主义、国家主义。 杨帆:我认为它也同时利用了经济自由主义。 王思睿:为什么说是右派呢?如果说没有市场经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市场领域蚕食、吞噬社会领域,也就无所谓右派,只不过它是主张在专政机器的保障下推行这一套,朱学勤概括为“市场列宁主义”,我说是“市场斯大林主义”可能更确切一些。 我今天主要是谈“新世纪的新动向”,我准备从五个方面谈。 一、“新左派”的转向。 在我的四象限分析中,曾经提到一部分“九十年代新左派”的政治面目还不是太清楚。进入2005年以后,特别是2008年以后,他们的面目开始清晰起来了。为什么说“九十年代新左派”面目有点不清楚呢?因为他们到底是赞成专政还是赞成宪政呢?这个不太好分辨。比如甘阳讲“自由左派”对“自由右派”,讲“直接选举”,这显然带有宪政派的色彩。潘维讲“六十年道路”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道路,这里又对专政进行了肯定。在九十年代,当汪晖讲“批判的知识分子”的时候,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批判性,即对于当局要走市场道路的反对和批判。但是到了最近几年,他们却成为“中国模式”的鼓吹者,对于当局是赞赏和表扬的态度。比如说潘维,我在2010年的《谈谈中国模式》一文中,比较清楚地勾画了一下他的转变。十年前,潘维极力推崇“有法治少民主”的香港和新加坡模式。当时他提出了“咨询型法治的五大支柱”:(1)中立的公务员系统,(2)自主的司法系统,(3)独立的反贪机构,(4)以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广泛的社会咨询系统,(5)受法律充分保护但也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他建议分三个阶段进行以法治为导向的二十年政治体制改革:在第一个五年,主要任务是实行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党政分开”原则,取消目前的“双行政”体制。在第二个五年,主要任务是大幅度减少属非公务员系统的政务官,建立和完善制衡制度。让司法系统真正自主,反贪机构真正独立,社会咨询系统的功能真正实现。在最后十年,主要任务是开放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在实践中调整五大支柱的相互关系,提高咨询型法治政体的稳定性,使之成为一种成熟的现代政体。但是在五年以后,他提出“中国的民本政治由四个支柱构成:(1)现代民本主义的民主理念;(2)强调功过考评的官员遴选机制;(3)先进、无私、团结的执政集团;(4)独特的政府分工制衡纠错机制。”这四个特征全是跟那五个特征是相反的。“九十年代新左派”现在已经变成了“中国模式”的鼓吹者,变成了重庆模式的“化妆师”。这个重庆模式的“化妆师”不同于重庆模式的研究者。他们是领导人的智囊、军师,他们的“化妆术”是独家密技,不外传的。比如杨帆可以在这里侃侃而谈,你要请崔之元来开会,他是不会来的。 有的人说话一直比较暧昧、隐讳,但是我们仔细琢磨也会发现真意。汪晖最近一直在谈“党国”和“国—党”的问题。应当说他还是用批判的口吻说的,并没有正面肯定“政党的国家化”,他指出这个趋势是有问题的。政党应该发挥政党的功能,应该讲政治;国家应该有国家的功能,应该是“中性政府”。但是他说中国“六十年道路”的核心是“完成中国主权性”,把“中国崛起的经验”概括为“独立的主权性格”,而“政党成为主权的内核”。把六十年道路和中国改革概括为执政党成为“主权的内核”,以一种“存在的就是合理的”言说路数来阐述“党国”模式向“国—党”模式的转型,是一种无法阻挡的客观趋势。这不是比“三个代表”更巧妙的表达方式吗? 原来面目不清的“九十年代新左派”,在新世纪已经演变成了“专政右派”的化妆师,而且有可能取代现在中宣部所代表的正统理论,成为“专政右派”的首席鼓吹手。这是一种可能的趋势。当然在十八大以前是不可能的,但是十八大以后有可能,新的中宣部或许会采纳或者部分采纳他们的主张。可以说,他们已经漂亮地完成了从“批判的知识分子”到“政治保守主义”的转身。 二、“专政左派”的分裂。 杨帆刚才已经提到了“乌有之乡”和“毛泽东旗帜”网站的分歧。我最近两三年已经写过几篇文章谈这个话题,谈“专政左派”也就是“毛派”的演化。我在2000年写过《今日中国的左派光谱》,我把当时的左派分成三类:“新左派”、“老左派”和“中左派”。“中左派”既是指“中年的左派”,也是指“中国特色的左派”,就是“毛派”。在九十年代,“新左派”在思想界崭露头脚,但是现在他们已经华丽转身了。“老左派”虽然成立了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中央给了大笔的拨款,但是大家都觉得他们没有什么生命力。真正值得我们分析的还是“中左派”即“毛派”。我上次开会时也提到了这个问题,最近写了一篇文章叫做《简析两种毛派——保皇派和造反派》。“毛派”近来已经分化出了“三种人”。 其中第一种,我是用袁庾华来代表的。黑龙江文革夺权后的“红色革命委员会”的一把手范正美尽管至今仍是毛派,但是他比袁庾华更近了一步,不但公开批评毛泽东的错误,甚至主张宪政民主。袁庾华在和我私下讨论的时候,也愿意考虑宪政民主的理念。在公开言论中他说要搞“二三四”:“二”是指程序民主或者说形式民主与“大民主”的结合;“三”是要求停止对文革造反派、六四分子、法轮功分子这三种人的政治迫害,这说明他有结成政治联合阵线的想法;“四”是说医疗、教育、住房、养老这四种社会保障必须实现。他认为人的基本政治权利从言论自由到结社自由、出版自由到游行示威的自由都必须得到保障,这是我说的从毛派分化出来的第一种人。 毛派中的另外两种人,袁庾华也提到了。他说“去年在北京有个论坛,谈到中国有两种资产阶级,一种是官僚资产阶级,另一种是自由资产阶级。”一些人认为:“按照毛主席的斗争策略,只能选择一个主要矛盾,那就是官僚资产阶级。”另一些人“却主张把自由资产阶级当成主要矛盾,所以当时吵翻了。”本着毛泽东“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基本精神,把主要矛盾对准官僚资产阶级、对准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毛派”的正宗应该是这个。但是以张宏良为代表的一部分人,现在嗓门最大的一批“毛派”,他们的口号是“保党救国”,宁肯和官僚资产阶级联手,集中力量先把自由资产阶级即民间资产阶级打下去。 “毛派”现在是三分:一派愿意跟宪政派搞统一战线,另外两派都是不愿意搞统一战线的,但是一派主张把矛头对准自由资产阶级,另一派主张对准官僚资产阶级。 三、“太子党”的新思潮。 在通常所说的“太子党”有可能掌权的情况下,出现了两种新的思潮,一种是以秦晓、胡德平为代表的“普世价值派”,一派是以张木生兄为代表的“2.0版的新民主主义派”。这或多或少地反映了“太子党”集团的思想新动向。可以将其视为跳出“专政右派”的思想藩篱的努力和尝试。 我首先想说,这两派在我看来都是想干事派,这是针对那些不干事——不想中国的事、不想世界的事,只管往自己兜儿里搂钱的人,跟他们是对立面。这些捞钱的人有很多是“裸官”,在中国以权捞钱,然后到美国去漂白,安家立业。这些人跟毛泽东的精神境界是不一样的,毛泽东是要解放全人类的,这些人现在所鼓吹的“中国模式”,则是不想推广到全世界的。他们在“中国模式”的专政机制下捞钱,然后到自由民主国家去花钱。所以他们是“中美国”的拥护者。 秦晓说:“我们试图用现代性转型这样一个命题来表述当代中国问题,实际上它也是近代100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变迁的主要脉络。现代性不是一个时间逻辑,它有特定的内涵和指向,现代性转型是指从传统社会向以现代核心价值观(自由、理性、个人权利)为支撑,以市场经济、民主宪政和民族国家为基本制度的现代文明秩序的转变。”“我认为,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不应被引导到‘现代化建设’的路径上。因为在中国的语境中现代化即是‘民富国强’,它的内涵主要是经济和物质的指标,而价值体系和制度安排则被抽离。在当今的中国,现代性被现代化所替换并表现为一套‘中国现代化的叙事’,这套叙事的话语包括稳定、和谐、民生、国家利益(民族振兴)、治理的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举国体制)。在稳定与自由、和谐与多元、民生与民主、国家利益与个人权利、治理的效率与制衡之间应寻求一种均衡,但前者不能代替后者,因为后者是现代性社会价值体系和制度中的核心和基础。” 我在引秦晓这两段话之前,把他已发表的文章都看了一遍,我觉得这两段话比较代表他的思想的核心部分。我对这两段话是比较赞成的。我在2009年发过一篇《“五四”九十年——历史转换关头的战略抉择》,发表在《商务周刊》上,这个刊物不久前被停刊了。我说:“回顾1888年以来中国走过的路,既有在城市化、工业化等可以计量的现代化表观成绩上连续性、累积性的一面,又有在一系列现代性内在特征上曲折性、反复性的一面。如果只看到其中的一个方面,就不可能清醒地认识当下的历史坐标点。”我觉得秦晓前面的两段话对于我说的“清醒认识当下的历史坐标点”是吻合的。 “2.0版的新民主主义”,木生最近一两年来有很多阐述,在上一次的会上我也做过一些评论。我觉得这个东西能够提出来就是好事。   我认为,如果未来的“太子党”领导人不管是接受这两种思潮中的哪一种,都比不干事的捞钱派要强。这首先表明愿意开展思想争论,愿意吸取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当然了,如果让我“二选一”,我更支持前一种。前一种是不是就跟我本人的思想完全一致呢?也不一定,需要大家展开更加深入的讨论。 四、“宪政左派”浮出水面。 在十几年前,四个象限中有一个象限是比较弱的,这个弱的在进入21世纪以后就补充上来了,这就是“宪政左派”。宪政右派、专政左派、专政右派都有很多的理论表述,而宪政左派过去的理论表述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谢韬关于“民主社会主义”的论述是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文献。谢韬先生去世后,《凤凰周刊》让我写一篇纪念文章,我写了《一代中国知识分子命运的见证——怀念谢韬先生》。其中写道:“在‘一二九一代’知识分子中,李慎之是第一个公开倡导自由主义的人,谢韬是第一个公开倡导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的人。倡言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在国际上是司空见惯的事;在中国大陆的政界和思想界,则是振聋发聩的声音,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最近香港出了一本书,叫做《赵紫阳的道路》,其中也有一篇我的文章,里面有一段话,我读一下:我想指出的是,谢韬文章的功绩是将一种思潮公之于众,而这种思潮在中共党内已经蛰伏了很长时间。据《赵紫阳软禁中的谈话》披露,早在1993年,赵紫阳就对宗凤鸣说:“看来第二国际的理论是比较实际的。……相反,第三国际的理论则是‘乌托邦’。”1999年,杜润生向宗凤鸣表示,“在现今的世界里,他想同一些志同道合者从理论上全面探讨一下对马克思主义的改造,对社会主义的改造,对党的改造问题。并说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路线还是比较实际的。”并托宗凤鸣转告赵紫阳。2000年5月30日,安志文与赵紫阳谈话时说:“中国也应以社会民主党的纲领路线来实行社会主义的改造与党的自我更新,走社会民主党的道路。”安志文还对宗凤鸣说:“社会民主党的主张,容易为中国人民所接受;因为是要实行社会福利政策,这与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所谓‘均贫富’的平均思想相符合;而且中国人民这些年来在共产主义思想教育下,一直在反对资本主义,因此提高资本主义化,在人们心目中不容易接受,而对社会民主党就大不一样。”据《赵紫阳还说过什么?——杜导正日记》记载,2004年9月12日,赵紫阳对来访的杜导正说:“安志文来面谈了他的两点看法。安说,这二十几年,中国经济发展了,这经济还会继续发展,但中国产生了社会危机。经验教训是什么?怎么办?看来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应该搞社会民主主义。安志文说,持这种见解的人越来越多。第二点,中国现在从发达国家回来的人越来越多,其中许多人在各级党政部门主政,逐渐占执政人员中主要位置。这给中国带来希望。”赵反复地说,“安志文这位老同志,一向持重、稳重,思想开朗,但立论很稳。所以他的这个见解更值得看重。” 上面这段话想要说明的是,谢韬的文章只是冰山浮在水面上的一小块,水面下面的则是赵紫阳、安志文、杜润生、杜导正、宗凤鸣以及“占执政人员中主要位置”的相当一部分人。我甚至在想,“2.0版的新民主主义”是不是也属于这个思潮的一个组成部分呢?还不清晰。所以我还是希望在这方面得到更加明确的说法。 我也想介绍一个新的情况,在座的人有些可能还不太了解。在海外民运中也出现了“宪政左派”的一个流派,这个流派如果说在过去三十年的海外民运中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最近几年中开始活跃起来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王希哲,是文革时著名的“李一哲”中的一个。2007年3月17日,王希哲在《民运的左翼与右翼(对洛衫矶中国社会民主党“二大”的致词)》中说:“一个人走路要左右两只脚。一个社会健康发展要左右两个轮子。左翼右翼,貌似对立,都是不可或缺的。政党与社会领袖的功能,就是一左一右地为社会前进把舵。不久前,社会民主党最接近的兄弟党中国工党,在香港开会,确定了他们党的性质,他们是‘维护士农工商军人及一切劳动群体根本利益为宗旨的民主政党’,也就是说,他们确定了自己是一个左翼的党。今天社民党也开党代会,要通过党章,你们将怎样定位自己的性质,要开完会才知道,但有一种说法,叫‘顾名思义’。社会民主党,从产生于19世纪至今百年的主要欧洲工人运动的历史来看,从国凯主席历来的思想言论来看,社民党也应该是一个左翼的政党无疑。民主运动是有左翼和右翼的。就是对共产党在中国的统治政策,持从左的方向批评与从右的方向批评,两种。民主运动有共同的东西,他们都对共产党统治不满,反对共产党政治上的专制,反对它不能容纳各种不同的政治团体和政治意见,要求共产党开放宪政下的平等多元。但随着这共同要求的展开,各团体所代表的那些社会阶层群体的利益,就会决定他们可能从完全不同的方向,来对共产党开展批评。”民运左翼的出现,这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新现象。 五、“宪政右派”的新分野。 在自由民主派或者说“宪政右派”中,最近出现了“零八宪章派”与“反零八宪章派”,“拥刘(晓波)派”和“反刘(晓波)派”的对立,这说明在宪政右派中出现了一个重要的分野,就是革命派和宪政派的分野,这个对立现在已经达到了相当尖锐的程度。 我最近写了一篇文章《从九一三到四五:回顾与展望》,指出:如果拿当下的思想状况与三十多年前相比较,已经介于1971年“九一三”与1976年“四五”之间。“改革已死”的想法已经比较普遍,就好比“九一三”以后中国思想者与普通老百姓对于毛泽东思想已经不再抱有希望;四五运动还没有到来,说明群众还在观望、酝酿的阶段,还没有一个契机形成新的“对内的”国民运动。用当代史来做文章,对于多数作者还有一定的障碍,所以现在流行的是拿晚清史来做文章,用晚清的革命派与立宪派来作隐喻。在推翻满清王朝、建立民国上面,革命派和立宪派到底谁的作用大,现在还不好说。但是革命派的出现,以孙中山为例,他也是从改良派、维新派变过去的。康、梁刚刚出去的时候,他们在国际上的影响,对于海内外华人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后来保皇党、立宪派辩论不过同盟会、革命党,主要是由于清廷越来越不象话。他们说是搞新政,搞立宪,却越来越把权力集中到满清皇族手中。这使得立宪派的言论越来越得不到现实的支撑。革命派说你搞新政、宪政都是欺骗,都是变着法的给自己人争权夺利。立宪派在理论上说不过革命派,在实践中也变得越来越激进。秦晖最近写了一个文章,引了四川保路运动中立宪派的宣传材料,其中提到:“大家把脸翻”,“小百姓一齐要动蛮”,“闹出天外天”,俨然与革命派一个腔调。立宪派到了辛亥革命前夕,心态上与革命派已经没有多少区别。现在国内朋友的言谈中、海外文章中乃至在国内一些微博和博客文章中,不革命不行的思想实际上已经越来越厉害了。我们是看着它从最早的星星点点发展到现在这个程度。这不是算术级数的增长,而是几何级数的增长。四五运动前夕的味道、清季的味道现在很浓厚。 我想说的是在宪政派中不要搞路线斗争,革命派也好,立宪派也好,自己做自己的事。搞路线斗争,矛头指向就错了。过去有一种革命的信仰,不信仰革命就是异教徒,就要革出教门。现在大家都知道,革命只是社会转型的一种工具、一种手段。转型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首先要搞清楚,如何达到这个目标,要因势利导,手段是不能固定的,不能说这就是唯一的手段,用什么手段要看时势,时势造手段,时势造英雄。我觉得我们首先还要把目标说清楚,至于用什么手段,那是第二位的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客观的行情分析家,我们发现谈革命的势头正在急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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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MyMedia | 南方人物周刊:父与子 两代人的家国

作者:本刊记者 彭淑 实习记者 苏希杰 张嘉衍 发自北京 日期:2011-08-15 顾准被认为是“49年至文革结束中国大陆惟一一个思想家”,为自由思想众叛亲离,死于贫病,是自由主义学者的精神航标;而他的儿子高梁,现在却被贴上了“国家主义者”的标签 2011年7月11日,顾准的儿子高粱于北京北七家(姜晓明) 1958摄于北京,后排左长子顾逸东,右长女顾淑林;中排左起:妻汪璧,顾准母亲顾庆莲,顾准;下排左起:次子高梁、幼子顾重子、次女顾秀林 1945年,顾准(右)与刘晓、陈同生 顾准于1950年代初 1948年,他生于山东的北大门——滨州。他的父亲33岁,先后任中共中央华东财委委员、山东省工商总局副局长、财政厅厅长。 依照北方的传统,为了好养活,他跟上面的一兄一姊一样,乳名也是一种粮食:高粱。 1982年,他33岁,考入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成为父亲的学生、经济学家吴敬琏门下的研究生,专攻比较经济制度。 当时,一批风起云涌的经济学人都记得,他的名字叫“高梁”,并且沿用至今。 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四卷一套的《顾准文存》内,编者一栏,赫然印着他的本名:顾南九。 三个名字,无意间泄露了高梁的人生:著名学者、思想家、经济学家顾准的次子;一个自称“永远不想成为风云人物”的经济学者。 近年来,学界时有质疑,伴随这些质疑的是粗线条的标签——他的父亲是“中国最早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第一人”,“49年到文革结束中国大陆惟一一个思想家”,“文革”中,两次戴上高帽的“右派”;而他却是“非主流经济学家”、“反思改革者”中的一员,一个“左派”。 他的“盟友”,中国政法大学经济学教授杨帆则说,他是“自由派经济学家们的一块心病”——“他们认为他应该跟他们站在一边。但他实际上是一个国家主义者”。 “我从来不是谁的心病,也不参加任何派别,我是独立的。”7月11日上午,北京昌平家中,高梁颧骨深陷,逐字逐句地说。 寄给父亲的两封信 高梁稍一侧身,身上的半旧汗衫3便露出个窟窿。一旦触及家中往事,他停顿,尔后沉闷,“说好了,不要问我们家的事情。” 他的好友,专栏作家柳红说过:“作为顾准的儿女这一生都是扭曲的。在那个特殊年代,因为父亲被打倒,导致伦常亲情要被扭曲。等到父亲被树为‘中国一代知识分子的良心’后,他们又要活在不被理解、深受责难的阴影里。” 90年代,为写《顾准全传》,上海作家高建国采访了与顾准相关的六十多人,其中就有高梁。顾家5个子女: 长女顾淑林,1942年生,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长子顾逸东,1946年生,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应用系统总设计师;高梁之妹顾秀林,1950年生,现任云南财经大学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特聘教授;小弟顾重之,据传在美国,是一名会计师。 书里,高梁是一个“交流比较彻底”的回忆者,一个见证父亲自述的儿子。 “1965年9月17日,秦柳方代表经济所党组织找我谈话,宣布给我重新戴上右派帽子的决定。” 顾准自述,两天后,“跟随四清队伍前往周口店劳动改造”。“经济所”即中科院经济研究所(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前身),他在那里从事会计研究。 春节假期,一方面幻想回家度假,能够得到一点家庭的温暖,另一方面也有最终离开这个家庭的思想准备。到家在下午,汪璧(顾准之妻,曾任财政部商务司司长)还未回来,在家的孩子没有一个理我的。晚上,汪璧提出离婚,想到1957年以来我欠下这个家庭这么多债,此后不应该再害亲人,忍受感情上的牵累,痛快地同意了。 “1966年春节,表面上看还是融洽和平的。春节过后,父亲离家去周口店。出门的时候,我弟弟、妹妹正在拌嘴。父亲回过头,大吼一声:还吵什么?你们没爹啦!”高梁说。 “1967年4月,高梁去四川大串联。他与一位年长的烈士子弟崔红军(解放初期曾在顾准家生活过一段时间,自称是顾准的干儿子)邂逅。崔红军拉着高梁的手,对他悄悄说了几句犯禁的心里话:‘其实,中国不少右派都是有思想的人。你父亲就是个很有思想的人啊……’,他深受震动,也勾起对父亲的无尽思念。……便和崔红军一起,给顾准各写了一封问候的信,从四川寄往经济所。” 这会儿,面对高建国文中的描述,高梁从沙发上坐起,“时间太久了,我想不起信里的内容。” 然而,父亲收到他的来信后,勾起对家人的强烈思念。一个月后,借故回到家中——……汪璧回来,一进门就严词责问我:“你害人害得还不够,还要来害人?”非要我马上离开不可,我原想等长女回家见见她再走,汪璧火气愈来愈大,看她因重装假牙,满口无牙,面容极度憔悴,实在不忍,……就这么又匆匆离开了这个“家”。……不过事情还没有完。一个月后(1967年12月),寄来了二儿以下四个孩子和我断绝父子父女关系的文据。1968年4月,(他们)把我的户口和粮食关系转来所里,从此以后,就连每月他们寄粮食的字迹也看不见了,我想念他们。 “恩断义绝,一致于此”,在自述中字字千钧。 “大姐顾淑林当时不在北京,没有加入签名。事隔多年,顾逸东提起这件事,全身颤抖,泣不成声。他最终请求世人,要责怪就责怪他一人,因为他是长子。但这件事一定是四人一起商议的结果。” 高建国思忖,那时,顾准尚且不知,儿女们为他“转户”也因汪璧已死。 “1965年秋天,母亲曾经很难过地对我说,你们都大了,要学会独立谋生……,我后来一再回想,母亲那时已经想要去死,她实在是没有一条好路可以走啊!”高梁对他诉说这段时,强抑内心的痛楚。 1968年4月8日,被宣布开除党籍、泯灭心头一线希望的汪璧,在孩子们走后,吞服大量“来沙尔”消毒水。桌上留下她颤抖的笔迹:帮助反革命分子销毁材料罪该万死。 据说剧毒发作,她倒地的模样极其悲惨。当天傍晚,“敲不开门,从邻居家的窗户爬进自己家”,第一个目睹者,正是高梁。 “我们是中国最大的不孝之子” 母亲“走”后,高梁结束了人大附中的高中生活。 “如果没有文革,让我报大学志愿,也许会报文科。但应当时号召,党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志愿。”他分到内蒙古东部寒冷的兴安盟,“春天播种,秋天打场。一晃就是5年”。 其后,他又在乌兰浩特柴油机厂当工人6年,“所有的车间都干过”,却没有守在父亲渴求他们的弥留之际。 1974年12月3日零时,顾准因患肺癌去世。 临终前,单位来人提出,只要他肯在“认错书”上签名,就能“马上摘帽,回到人民中间”。顾准断然拒绝。 “他是很骄傲的,”社科院经济研究所老所长赵人伟说。 1950年,赵在中科院经济研究所主办的《经济研究》任编辑,他缅怀道:“……顾准并没有上过大学,甚至连高中也没有上过。他在中华职业学校旧制商科初中毕业以后,就进入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任练习生,时年仅12岁。但他刻苦自学,在19岁时就写成了一部会计学专著《银行会计》。……可见,顾准学术生涯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自学成才。 “我认为顾准学术生涯的另一个特点是博大精深。有一次他对我说:‘我可以得3个博士’。我问他:‘哪3个?’他回答说:‘经济学、历史学和数学。’……最使我好奇的是他的数学功底。他知道我的疑点所在,接着说道:‘从50年代以来,我把数学系统地学了一遍——从初中代数、平面几何到高等数学,而且经常演算习题’。……顾准治学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古今中外,纵横比较。他不仅如前所说进行多学科的研究,而且从西方和中国历史的研究开始,再对未来进行考察。……‘文革’以前他就翻译了熊彼得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等著作……” “骄傲”既来自顾准对自身才华的笃信,也是命运多舛的肇因之一。 “他以一个上海市财政局局长的身份,对抗中央财政部的财政命令。”赵人伟一语道破。 1949年年底,上方指令,上海税制要以“民主评议”进行,即按口头协定各家企业的应缴税款,因为“资产阶级的账簿不可信,属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注册会计师也不可信”。 顾准并没惟命是从。为避免稽查干部查账的不专业,他挑选过去立信会计事务所的20位会计师,聘为“特约查账员”;他指示直接税局公告全市,按照当时人民币币值与物价,重新评估所有企业的财产实际价值,作为税收依据。实际账面资本出来后,企业利润的应交税率自然合理降低。 在对纳税大户实行“自报实交,轻税重罚”等措施后,顾准继而采用“专户专管”、“查账,店员协税”等颇现代化的税收方式。 “他认为,上海原本具有优良的财会制度,税制可以用查账解决。”赵人伟说。但在全国统一执行财政方针下,顾准的策略在党内遭致部分力量的反对。 自同年10月起,中央有关部门对他一再提出申斥,令其恢复“民评”,他却据理力争,“出言不逊”。 1952年,全国发起“三反”运动。这年3月4日,《解放日报》头版头条称:市委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顾准,一贯地存在着严重的个人英雄主义,自以为是,目无组织,……决定予以撤职处分,并令其深刻反省。至于其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副部长、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财政局局长和税务局局长等职,建议有关方面一并撤除。 1955年8月,顾准在中央党校学习。对于中国现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思,结合毛泽东的《论十大关系》,他在学习体会中,明确抨击计划经济体制,主张要以市场价格的涨落,来调整生产和流通。 学员讨论会上,他的发言被一位厅局级干部直接打断:你不要再读下去了吧。 《体会》经他修改,定稿为《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于1957年第二期《经济研究》上刊登,后来却被批在社会上“放毒”,是修正主义。 赵人伟日后称,“在被称为第一个改革浪潮的1956年,我国经济学界出现了两篇最有代表性的经济理论文章,一篇是孙冶方(已故经济学家)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另一篇是上面已提到的顾准的文章。如所周知,孙冶方撰写这篇文章时,曾经得到过顾准的启发。可见,在这个改革浪潮中,顾准毫无疑问是站在中国经济学界的前沿的。” 1957年11月,顾准被打为中科院系统最大的“反党反社会主义右派分子”,并开除党籍。 有朋友劝顾准,如果摘帽,孩子们就会来看你了。他听后翻江倒海,终于落泪妥协。 病床上,他对吴敬琏、骆耕漠(已故中科院院士、著名经济学家)说,“在认错书上签字,真是奇耻大辱。我这样做,既是为了能见到我的孩子们,也想这样做,或许能改善他们的处境。” 为让兄长如愿,顾准的胞弟陈敏之(生前曾任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给侄儿侄女们去信苦劝。 他曾撰文,“和五哥(顾准)见面之初,他就曾对我说,他希望重之能回来照顾他,并且沟通感情与思想,……11月24日收到了重之来信,信中表示他不会回来,而且是坚定的。还说:‘对党的事业的热爱和对顾准的憎恨之间是不可能存在一般的父子感情的’,‘我是要跟党跟毛主席走的,我是决不能跟着顾准走的……’” 顾准与儿女们至死未见,他们一句“怕受爸爸的影响”,无疑加速了他的离去。 顾准第一次打成“右派”时,曾与妻子商定,为了孩子们的前途不受牵连,他同意他们与自己“划清界限”。 “有人与家人在政治上划清,生活上却没划清”,对于顾准亲子关系的“划清干净”,高建国含蓄指出,“当年,个人抱负就是成为革命队伍中的一员,不被淘汰出来,这是第一位的。” 《顾准全传》中,顾准第二次“戴帽”一经传出,顾重之在就读的101中学,被同学们扯去红领巾。陈敏之的夫人曾含泪道,孩子们压力也很大,在外面受歧视,被骂作“狗崽子”。 顾准的妹夫施义之,“文革”中曾任公安部常务副部长。汪璧死后,他与妻子、顾准的胞妹陈枫,毫不犹豫对顾家子女施予关怀。他对高建国坦言,是他阻止岳母与孩子们去见顾准,“那个年代就是这样,我当个公安部长并不安全,朝不保夕。” “母爱”也横亘在父子中间。1960年冬,顾准从河南商城下放回京。亲历大饥荒的重灾区,他在日记里记有“哀鸿遍野,人相食”的可怖实况。 家中,他当着儿女面,痛批“人民公社”、“大跃进”。高梁回忆,父亲说农村应该鼓励单干,允许两极分化。现在的中国是匮乏经济,政府供应什么,群众就只得买什么,没有一点选择。还有一次,一位亲戚来看父亲,他却大谈“大炼钢铁”——“就是泥地里挖个坑坑炼铁渣渣,泥土导热,怎么炼铁?”他典型的“右派”言论,把亲戚吓跑了,母亲因此不快。 “母亲作为一个忠诚的共产党员,在如何对待父亲的政治问题上,整个人处于极大矛盾中。她虽然爱我父亲,却并不能理解他的深邃思想。母亲在孩子们面前,只能按照党的要求‘正面’说话,譬如:‘党早已说明,‘三年自然灾害’饿死人是少数,你们的父亲嘴不好。你们要和父亲划清界限。”顾逸东对高建国说。 顾准去世后,陈敏之愤恨其儿女的无情。他用一台老式打字机,将事情原委打出,印制若干,散发到顾准的朋友中去。 “他交给我时,还特别叮嘱,你要小心别让别人看到,我怕会给你造成不利。”顾准的干女儿,中科院同事张纯音之女徐方回忆道,那是“文革”后期,陈的行为十分危险。 打印本在早年,还是小范围散布。90年代中期,陈敏之不断将沉痛往事撰稿翻出,致使顾家儿女成为众矢之的。 那时,徐方偶遇高梁,他苦笑,“我们现在是全中国最大的不孝之子了。” “经济学家要爱人民” 1978年,高梁返城,在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办的一家杂志社工作。吴敬琏为他介绍赵人伟,“这是你父亲生前的好友。” 老成持重的高梁一时不能自已,“狠哭了一鼻子。可见他爱他的爸爸。”赵人伟说。 “1980年,我和二哥都在准备以同等学力报考硕士研究生。有一次在一起讨论经济学时,他忽然说了这么一句话:当经济学家必须爱人民。”顾秀林听到高梁这么说,为之一震。 “这和他的家庭教育、所处的时代背景有莫大关系。”高梁读研时的同届同学,当年财贸所的研究生,现任北师大珠海分校校长华生说。 他,还有高梁同寝室室友张学军在电话中,都不约而同地想起了高梁日复一日坚持跑步、苦练体质的身影。 高梁所在的831寝室,原是一间空荡的教室。在那里,每周末都会开办读书会。 读书会围绕两个主题:研读与专业无关的经典著作,比如黑格尔的名著《小逻辑》;对于中国改革的现实问题,作理论化深层探讨。其间,不同专业、年级的同学,包括社会中人纷纷加入。 张学军怀念当年他们“怀有强烈的责任感想为中国的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一群意气书生中,年长的高梁一惯“思考严谨,火花碰撞不多”。 高梁也坦承,在当时北京自由组合的学术圈子:诸如杜润生、王岐山、周其仁组成的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和金融所的“五道口学术圈”里,他仅是一介参与者,绝非活跃人士。 一次讨论会上,众人为国企改革,兵分三路,“激进派提倡,干脆卖掉国企。中间派认为可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保守派则连这也反对。”张学军模糊记得,高梁是“趋于保守的”。 “他默默地沿着一条路走下去。我有时觉得,这条路较窄,会限制他的发展。”张学军的看法,对应了高梁的另一好友、莫干山会议的发起者之一、时任国务院技术经济中心经济师朱嘉明所说:“高梁与他父亲最大区别就在于他的思考相对局限在经济方面,其他领域不像他父亲深广。” 1984年9月,浙江德清县莫干山,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青年经济科学工作者讨论会。与会者不乏今天公众耳熟能详的一些人物——王歧山、马凯、张维迎…… 华生后来回忆,这时正值农村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改革取得了空前成功,城市经济改革已拉开序幕,势不可挡。会议中心是讨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其中尤以价格改革为重中之重。 一批经济学子将以优质独见的学术论文被选入参会。高梁上山,缘于他在《中国社会科学》做过编辑。 开会、征文的消息发出后,“入选者限定120人左右,可投稿就有上千份。那年7月,筹会阶段,我被王小鲁(现任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拉去帮忙。”他说道。 “高梁也是会上提出‘放调结合双轨制’的五人之一。”华生说,当年与会者认定,改革的市场轨道已开始铺设,价格改革迫在眉睫。他、高梁、何家成(现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张少杰(已故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蒋跃(现任陕西省工信厅厅长)在会上经过数日争论达成一致,“用先放的办法促进市场价平稳下浮,然后上调计划牌价,有些产品可以外放内调。同时,特别强调组织生产资料市场和物资部门主动进入市场,……我们把这套‘改、调、放、导’思路简括为‘放调结合双轨制’。” 一干经济学者在改革方向上统一,“破除僵化、阻碍经济活力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初衷都为“国富民强”——这是高梁眷顾的80年代。 “但改革将会改到什么地方去,我们心里是模糊的。有人认为,我们应该完全学美国,搞自由市场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彻底实现私有化,和政府彻底脱离是最容易、摩擦最小的一种制度;也有人认为,我们要保持社会主义的壳子,中国毕竟是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建立的一套供应体系,应该稳妥地、公私兼顾地改革。这些未明晰的不同倾向,在后来改革实践中,一步步确为分歧。市场成功都会经历这个过程。” 而高粱表示,“大家公认私有制最有活力,但我对它在中国的实际运行感到疑惑。” “人心坏了” 1985年,高梁毕业,进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 在这家由国家体改委衍生出来的青年才俊云集的研究机构里,高梁低调如故,文章发表不算多,官至正处级。 “80年代末,就是这个正处,让我没能通过政治审查杠杆,失去赴牛津留学的机会。”他寒心的是,1990年,体改所并入经济管理研究所,原成员各奔东西,“眼看一个炙手可热的单位打入冷宫,有些人却在边上看笑话。里面就有当年一起奋斗搞改革的同仁。” 90年代初,张学军在海南,两次见到高梁。 令他理解又诧异,“那会儿,很多人比较灰心,无心学术,改行做生意。高梁也自称‘半下海’,居然炒起了期货。” 高梁的期货终是全军覆没。郭熙权在电话中笑道,“他适合宏观经济研究,实际操作能力不强。” 1992年,郭任海南洋浦工商管理中心主任。高梁任洋浦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主管经济开发区政府所属的七八家小型国企。两年后,他离开洋浦。 他曾对媒体吐露,“我原想,根据自己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解,制定新的管理方法,按照资产管理的方式管理”,“手下有一个管开发区拆迁的公司,有一大笔钱来运作。我自任总经理。后来上面不让我干了,换了一个人。虽然许多人都知道这个人有问题,可是上头压下来了,限期完成移交,让这个人管。管了不到半年,那人就出了很多问题。查出来以后就撤了。这时,我也站不住脚了。” “我就是‘那个有问题的人’,”郭熙权直言,“高梁曾兼任洋浦物业总公司法人。上面让我接任他的职位,他成了我的下属。” 郭熙权说,在职期间,他曾向管委会递交一“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方案,欲将这家物业总公司推上市。按其计划,在公司管辖的土地上招商,让商家建房,建写字楼,形成商业一条街。政府采用土地出租方式,定下各个商家的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时,钱、房子都属于洋浦物业总公司。 前来投资的两家股份公司提出,“投资方要占51%的股权,摆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直控。”方案被否。 “委员会中传出,我想把公司的总经理位置固定化,使国有资产永久掌控在我手中。高梁是委员会委员之一,却没与我及时沟通。我估计,他在心里不支持我。今天回头再看,国有资产收购早在中国大行其事。”他不以为然道。 此刻,高梁也大发感慨:“90年代,大量国企垮台,有人说体制不行。我看有外因与内因。外因是私企与外企的大量出现,对国企形成很强的竞争关系。国企过去长在温室里,环境太好,缺乏野心。内因就是企业者的责任心越来越少了,自私地想从中牟取私利的人越来越多了。这与我在80年代,到国企搞调查的体会有很大区别。人的良心坏了。为什么坏了?肯定有社会、文化的因素。但有一条,谁也不能否定,就是80年代开始所谓的‘产权理论’——难逃其咎。” “左”“右”碰撞 1998年,高梁回京。因离开单位过久,他失去了公职。 那时,他一边为《经济管理文摘》写稿,一边主持产业论坛,“体改所以前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实际中建立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原所一同事,后来成为民企人士,托我们办论坛,目的就是把中国整个产业实况梳理一遍。论坛上,请来矿业、石油、船业、汽车、电子等各行领导、专家。” 其间,“非主流经济学家”的主要人物杨帆,因为“一些问题上观点相近”,与他相熟起来。 2001年,杨帆帮助高梁出版《挺起中国的脊梁:全球化的冲击和中国的战略产业》。在他与《中国不高兴》作者之一王小东引见下,高梁担任过《中国产经新闻报》副总编。 2004年8月,经济学家郎咸平公开指出,“MBO(管理层收购)是一个掠夺国有资产的最好办法”,他的论调与高梁的观点不谋而合。 在郎咸平与企业家顾雏军的MBO争端引发的“第三次改革大争论”中,高梁站出来表态,支持郎咸平。 顾雏军一方,有他过去体改所的同僚,“主流经济学家”。“他们对他有些失望与奇怪,”杨帆说。 高梁昔日“一个战壕的战友”认为,为了推动国企私有化可以不择手段,“为了吃到这锅饭,你可以先往里面吐一口口水”。高梁对此极为不满,搜集了国企改制过程中许多违法操作的案例。 中国(北京)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卢周来在Email里写道,一次,在社科院法学所,讨论某国企改制侵吞国有资产的具体个案,“有人仍在挺MBO,高梁历数国企改革中的黑暗面不时被打断,他非常愤怒地起身离开。” “还有一次,在国务院某部讨论科技发展战略。我提出我们国家这些年来,过于依赖外资和外来技术,冲淡了自主创新、自力更生的精神。立刻有一位经济学家跳出来,你是义和团、红卫兵、冲锋队……”高梁仍记得那种咄咄逼人的火药味。 举办产业论坛5年,他自认为,有一层收获就是“逐渐明确了一些想法”——“今天的改革肯定有悖于1980年代中国经济学人提出改革的初衷。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在体制改革中,对市场功能不切实际地夸大,实际是在鼓吹‘纯市场化’理论,它是导致现在社会上道德指数低下、贫富差距拉大、腐败日益增多的主因”。 “他们以‘新自由主义’理念在指导改革,认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最好什么也不管,干脆退出竞争领域。中国作为一个后进国家,在工业化发展中间,没有国家主义进入,它发展不上去,永远是三流、四流的。 “我反对国有企业私有化,反对国企改制进程中,国有资产被侵吞,工人权益被漠视。一些主流经济学家对既得利益者的不法行为‘视而不见,反助其力’。 “要发展民族工业创新,防止外资侵入,使国家失去开发核心技术的能力。现在很多问题出现是人们观念变了,失去了道德底线,这不是市场化的改革能解决的。需要一种新的价值观念来团结社会,‘这是个应该强调社会利益的时候,是个应该弘扬正气的时代’。” 他自信,被主流经济学家斥为“国家主义者”——“绝不是一个贬义词”。 毫无疑问,高梁的论点论据,在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这些他父亲思想的传人眼中是典型的“左八股”,他们对类似观点的批判,也是那么的典型。 经济学家姚洋说:“说要防止外资侵入,但我们的主要技术进口都是外资搞的。这样来看,外资不也贡献很大?不能说人家来了,就是白给中国送技术吧?这也是一种生意。” 赵人伟说:“目前贫富差距拉大,对这一事实,似乎都没有分歧。但究其原因,解决办法,分歧就大了。有人认为是市场取向的改革造成的。我认为,关键不是市场取向改革搞错了,而是政治体制改革没有跟上。” 被高梁等人视为“自由派经济学家”代表的茅于轼就高梁的某些观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纯市场化肯定不对。但说因为市场化使得道德败坏,毫无道理。正气在哪个社会都要讲,但是不是社会主义就是正气,资本主义就是邪气?是不是投机就不创造财富,只有生产劳动创造财富?我认为,一定的投机是好的,投机过度就变了。” “不管是国家垄断还是私人垄断都是坏事,垄断的问题是降低效率。选人机制上也一样,不好的产权选不出好人来。我们国企领导人都是委派的,不是选拔竞争出来的。政府还是要起作用的。并不是主张政府干预越少越好,是该干预的就干预,不该干预的就不要干预。” “我们当前改革的大问题是市场化的方向没有坚持,现在倒退了——国进民退。”末了,他指出,“发表那些观点的人,有一种可能是在改革中受到伤害。现在左的思潮抬头,他们与这股思潮之间,至少感情上是呼应的。” 对于高梁的观点,他的导师、“吴市场”吴敬琏从未作公开评价。 据徐方无意中透露,今年4月,她从日本回国,曾与吴敬琏相聚,“吃饭时,他谈到顾准的孩子不知为什么,现在思想变得有点‘左’。他心里不太好受。” 娜拉出走后怎么样? 2001年,编辑《顾准日记》的丁东与中国青年出版社责编李丕光合力将陈敏之与高梁约到一起。 “顾准的遗作中,除《希腊城邦制度》交给吴敬琏。一部分日记,还有他与陈敏之的信件往来、文稿在陈敏之处;至于另一部分日记、顾准的学术笔记、卡片放入档案袋,由社科院交给了高梁。”丁东介绍道。 明知叔侄间有隔阂,但出版社想将他们各持部分组合出版《顾准文存》,“大家都有一个共同愿望,把顾准的精神财富流传下来。”李丕光说。 《文存》正式出版后,陈敏之考虑自己年事已高,将手持的文稿著作权交给了高梁。 李丕光在编《文存》时,竭力不删改原稿,“编到后来,我们连广告都没想做,只想将它平静地引入市场。” 80年代末,陈敏之即想出版《顾准文集》,特请王元化先生作序。因作序延误,错失出版时机,直到1994年,王元化向陈敏之推荐了贵州人民出版社。对方原以为只是已故学者的一般性著作,还让陈敏之自掏一万多元。陈敏之对顾准的思想,视若珍宝,为出版一口应允。“出版后,分量相当重。出版社受到上级‘压力’,出版过程遭到伤害。但书的效应终于发散出去。”丁东、李丕光纷纷说。 吴敬琏曾就《文存》中的精华——《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作撰文分析:“从理想主义出发,许诺一个地上天国。因为自以为许诺的是一个地上天国,所以就以为有权运用一切手段,包括(用)专制、杀戮的手段来建立这个天国,一切反对这种做法的人都应灭绝,于是这个理想主义就会转化为反动的专制主义。他(顾准)说他自己也是相信过可以有地上天国的。他投身于这个运动。结果循着这条路……走到他去世前,文革那种法西斯专政的状态,他说他现在认识清楚了,他坚决地站在经验主义的立场和专制主义做斗争。” “当年父亲想得已经很深了,我们这些小孩哪里能懂?他偶尔冒出的观点中,有两点记忆鲜明:第一,辩证法是不是宇宙普适真理?他认为不是,只是部分适应。第二,中国历史与欧洲历史的区别。他指出,马克思在著作里说过,中国没有封建主义。这两样和我们的教科书不一样。 “80年代,我开始读他的原稿。以前我们受马列主义教育长大,对他写的一切感到振聋发聩。这是我读后切实的感受。什么叫解放思想,这就叫解放思想。” “直到今天,我认为他在治学处事的态度上,仍是值得推崇的。还有他的哲学思考里——不要把马克思哲学思想作为不可移动的教条,我是同意的。这是我对我先父的态度。”高梁说。 “希望他们长大以后,还能像鲁迅说的那样,敢想,敢说,敢怒,敢骂……”1957年至1962年,顾准在自述中无限寄望于生机勃勃的儿女们。 如今,高梁确实“敢怒”。一次聚会中,有人说,谁发动了“文革”,谁摧毁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 他当即翻脸,“毛泽东提倡学雷锋。现在提倡MBO,贪污腐败盛行,这是谁的账?我说改革开放摧毁了中国传统优秀文化,行不行?对历史谦虚点,不要动不动什么坏事都怪毛泽东。他是国家的领袖,这个国家是他缔造的,缔造容易吗?没有毛泽东的恩德,有中国的今天吗?我们家可以说是文革的直接受害者。但这一条,我从来都是坚定不移的。” 另一次,有人质疑,所持观的点是否有违他父亲的理路,他忿然回答,“如果我父亲活着,他也会像我这样。” “他是在做秀么?他是最应该对文革有深刻反思的人。如果不是,他这一生就太可悲了。”他的反对者里,有人这么说。 “我经历过毛时代,身上会有时代的烙印。但并不妨碍我作理性思考。我的兄弟姐妹们应该跟我差不多,否则我们不会走到今天。”高梁的语气与其说理性,不如说是对于某种信仰的执守。 当初,在这份“信仰”与深爱的父亲之间,他选择前者。现在改革进程中,“不管有多少人已经漠视,不再相信马列思想”,他的信仰仍在指引他的方向。 在《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中,顾准始终追问——“娜拉出走以后怎么样?”即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将要如何发展? 这一追问依然继续。一个年轻的来自高梁学术观点对立派中的一员追问高梁:“改革至今,市场化是我们目前发现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制度。市场化固然造成贫富不均,但你告诉我,应该怎么办?不可能回到计划经济吧?” “他的提法有问题!好像不走市场经济,就是走计划经济。现在不就是既有市场化,又有政府在管?改革30年,不要以为我们一动未动,应该说改革已取得伟大成就。再说我并不反对市场,我是反对腐败地将国有资产私有化!” 高梁振振有词,“学者有两条根本:一是方法,二是立场。方法就是实事求是,立场是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为弱势群体负责。这点我和我父亲一样。” “高梁与他父亲看似观点有别。但仔细想来,顾准的思想在他那个年代不容于主流,高梁的思想在当下也不容于主流。” 就连他的外表都是那么不合时宜——脚上长年不变的一双军用黄胶鞋,步入任何场合,那让他的朋友与对手都一致形容,“像个农民工。” “莫干山会议上,我印象深刻的是齐永贵等人联名写的《金融发展战略》。他开了一家金融公司,一见到我就说,你来做什么?你这人发不了财。” “当官、从商,都要当孙子。”他好像早已了然。真要那样了,他又怎会是顾准的儿子? (参考资料:《拆下肋骨当火把——顾准全传》高建国著;《从一些片断看顾准的学术生涯和感情世界》赵人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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