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 | 公民社会的几个基本问题
(本文是对《中国特色之秘密》系列文章的修订) 一、关于公民 谈公民社会,首先应了解公民的含义。 公民一词首先来自于古希腊城邦国家,公民( Polites ),也称市民是城邦事务的参与者,他们只是整个城邦人口的一小部分,最初形成城市贵族政府的形式(注 1 ),有点像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士绅。 不难看出,公民一出现就与政治( Politics )有关。法语、德语、英语中的“政治”一词均来自希腊文的城堡或卫城( Polis ),可见,西方语境下,“政治”的初始含义即公民参与城邦的统治、管理、斗争等公共生活的行为总和(注 2 ),已初具自治形态。 中国先秦诸子也曾使用“政治”,但“政”与“治”往往分开使用,“政”指国家权力、制度、秩序和法令,“治”指管理和教化人民,也指实现安定的状态(注 2 ),乃典型的统治形态。 虽然在古代社会,政治已经包含权力博弈,但在古希腊似乎更强调人的参与,而在古代中国似乎更强调权力主导。 公民的概念于近现代引入中国,虽然古文中已有“公民”,但其含义指的是子民——隶属并且献身主子或皇家之民,与现代公民含义完全不同,也与古希腊之公民含义不同。 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根据国家的法律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和责任。 二、权利与权力 公民与子民之间很重要的区别在于,公民有天赋权利,而子民的所有权利都是被赐予的。公民社会,权力来自于权利,而子民社会或曰专制统治社会,权利来自于权力。 2.1 中英文词义比较 在此首先了解一下“权利”与“权力”的中英文含义。 “权利”之英文 right 乃多义字,除了“权利”,还有“公正”、与“错”相对的“对”和“正确”及“适当”之意,显然英文之 right 所表达的是价值判断,其中有道德含义,却与“权”( power )或“利”( profit )无关。 Rights 进入中国,据说是 1864 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将《万国公法》译成中文时所采用;在此之前,“权利”一词,指“权”(权势,权力)与“利”(货财、利益)(注 3 )。“权”和“利”均是物化的,与价值判断和道德无关。 在 rights 引进中国之前,似乎汉语中不曾有过类似“人的天赋权利”这样的词汇,或许丁韪良正是因为确实找不到贴近的汉字,才勉强使用了这个极易误读的汉语词汇。现代汉语词典将“权利”定义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权力”的英文是 power ,如果是人本身所具有的,应以复数表达(单数则指上帝的权能),意为体力、精力等,除此之外,更像是借力,译为中文的“权限”更为恰当,如律师从当事人处取得的授权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 中文之“权力”,指权位与势力,本意并无“人本身所具有的力量”之含义。显然,中文之“权力”来自于人的外在而不是内在。 2.2 政治学含义 接着让我们了解一下与政治学有关的权利和权力。 权力,作为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在东西方古代哲学文献即被广泛探讨。许多古代哲人都曾直接或间接讨论到权力的要素、正当性或非正当性权力的评价、权力的取得与丧失等伦理与现实问题。例如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认为,哲学性的知识或公民制订的法律,都可为政治权力的来源,而由一人、少数寡头或多数人所掌握。孔子在《论语》曾提出“足食、足兵、民信”三项统治者的权力资源,即经济条件、军事实力、和政治正当性。韩非则以“势”的概念定义权力资源,区分了物质性资源 ( “天造之势”,如国土资源等 ) 与非物质性资源 ( “人设之势”,如政体、法令、统治策略的优劣 ) 等。(注 4 ) 显然,无论侧重于知识、公民权利或物质及非物质资源,权力的正当性,或曰权力的来源,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君权神授”的时代,君王的权力来自上帝,是有限度的授权,现代文明社会,国家权力来自国民,国民将权利的部分让渡给国家,由国家统一行使,即国家权力; 而在专制极权国家,国家权力是自有的,国民的所有权利来自权力的赐予。 权利,是来自西方的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及法学的核心观念,其意义为个人自主性为正当。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人之作为人”是一个道德判断,不是一个法律判断,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也就是说,人权并不依赖国家的法律而存在。即便法律剥夺公民权利,也不可能剥夺人权。因为每个人之享有人权是凭据人之作为人的道德资格,而不是凭据公民资格。没有公民资格的人(如无国籍的人)不享有公民权利但享有人权。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权利与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公民权利是依赖主权国家的法律而存在的。当然,在迄今为止的世界政治里,绝大多数人在身份上都是归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国家主权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因此,人权在一个国家里得到尊重和实施应主要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注 5 ) 如前所述,政治学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是在晚清引进中国的。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据说这是用“权利”翻译 rights 的原因。在 1900 至 1915 年间,自主性的理念适用范围从国家(群体)拓展到个人,这一时期“权利”的意义比较接近西方文化中的原有含义。然而,五四时期,权利日益道德化而被当作一种新道德,(注 5 )由于中西方的道德认知具有很大差异(容后论述),导致部分民国知识分子抛弃“自由主义”而拥抱“马克思主义”,恐怕这也是如今中国部分知识分子抛弃自由主义而试图从儒家文化中寻求宪政资源的原因。 2.3 人的平等权利 谈到人权和公民权利,必须了解人的平等权利。 人的平等权利,无疑也来自西方,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儒家文化是主张人格差等的。 古希腊城邦时代,社会结构严格区分为本邦人、外邦人、自由人和奴隶、公民与无公民权的自由人、贵族和平民等各种身份;平等仅存在于同一身份内部,主要是自由公民之间。城邦解体后的世界帝国时代,地中海特有的地理文化环境中,不同民族开始大规模深层交融,各种种族和身份团体的界限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斯多葛派开始从新的角度审视人,突破城邦的狭隘界限,从人与宇宙和整个人类的关系中来定义人,首次将人抽象化,同时突破社会身份的界限,由人的精神特征确定人的价值,基于人都有理性和向善的能力等精神素质,发现了人类的同质性和精神价值的平等;这是西方思想史上的人的观念的重要变革。之后基督教将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经过神学改造后,转换成在上帝面前人的平等和作为上帝选民的平等。(注 6 ) 某种程度上,将人分为灵与肉、内在世界与外在形态、精神追求与世俗追求两个部分,最终确立了人的精神平等与人格独立与平等,其间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掌管人的精神世界的教会和掌管世俗权力的王权之间的斗争和彼此制约,为近代自由主义的产生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近代自由主义学说的核心,是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出界限,将个人生活的一部分视为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个人范围。在某一界限以内,就是所谓的‘私域’或个人‘权利’,它与‘公域’或国家权力范围相互分离、相互独立、相互限定、相互排斥……为个人设置了坚硬的屏障,筑起一道篱笆,以抵御国家权力的侵犯。”(注 7 )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中郑重提出,“ 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被造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人们若干不可分离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其中“不证自明”强调了人的平等权利(“人权”)的神圣性。 人的平等权利的确立显然并非从天而降,而是经历了西方哲人包括许多基督教神学家两千多年的探究和辨析,而最终成为共识。 相比之下,“中国人的宗教观念比较淡漠。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专注于世俗人生的圆满,不关心人的彼岸灵魂得救 …… 在传统中国的主流文化里,没有灵魂与肉体、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天堂幸福与世俗幸福、彼岸与此岸的分裂和紧张关系。宗教生活即使有过,也是世俗生活的一个补充;天堂的追求虽使一些人心动,但它必须服从世俗的需要;而彼岸目标在一般人的心目中,不过是此岸的延伸或附属物。所以,谁统治了中国人的世俗生活,谁就控制了中国人生活的整体。”(注 8 ) 中国文化传统中“天道”有点类似西方的自然法,由此衍生“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些观念。但是由于缺乏对于生命的抽象思考,所谓“未知生,焉知死”,始终未能将“天道”通过理性探究和辨析,产生类似的人权观念。姜文导演的那部在中国大陆被禁映的《鬼子来了》,村民们在如何对付那两个被不知名的军队强迫托交的日本兵和翻译官的态度上,不仅体现了对天道的畏惧,也体现了由于缺乏类似西方之基督教和自然法的宗教或哲学理念所给予人们的精神支撑,村民们处于极度恐惧、畏缩、茫然和无知的可怜境地。 2.4 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由于西方早熟的人权思想,柏拉图就曾指出,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信托权力,公职人员应当照顾委托人(民众)的利益,而不是照顾受托人(政府)的利益。也由于对于人性的深入探究,古希腊哲人就指出,对于那些十分优秀的人才所可能有的野心和雄心必须予以足够的警惕,谨防他们因此而侵犯普通人的权利。(注 9 ) 耶稣在被钉上十字架的三天前,在神殿喊出“让上帝的归上帝,让凯撒的归凯撒”,“标志着对专制主义的弃绝,标志着自由的开端” (阿克顿《古典自由史》),这是对世俗权力应当退出人的精神领域的宣称;此外,西方漫长的封建时代,贵族的势力始终构成对君王权力不同程度的制衡;最后,漫长的中世纪及历次宗教革命最终确立的上帝的“自由代理”(杨小凯语)作用,“神爱罪人”,神同等地爱祂每一个儿女;这些都从根本上确立了人的平等观念和法治基础,使得人与人订立契约时,会替对手考虑,没有上帝这一自由代理,彼此陌生的人们将对彼此充满疑惧,很难建立互信。 西方语境下,人的权利包括自由具有 必然性和神圣性 ,这与中国语境中的道德有点像,无须置疑,不可侵犯。西方社会在文明演进中,最终将国家权力关入笼中,以确保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换言之,在西方文明中,人们通过看管权力来保障权利。 由于中国传统中缺乏自然法下的人权思想,人们崇尚“外王内圣”的道德意识,因此传统上,中国人重视权力,却轻视权利。拥有“学而优则仕”的读书人胸怀天下,“以天下为己任”,重视权力的获得和保障权力的有效行使,却忽视确立个人权利的边界。 这种传统沿袭至今。微博上有公知(好像是崔卫平老师)披露,她认识的一个曾经参与拆迁条例制定的官员,正为了自己的房子被拆而上访,他对崔老师说,他当初参与制定的条文并不是后来执行的那个意思。问题在于,每个掌权者都假设掌权人之善和能,因此掌权而有机会做事时,不去确立民众的权利边界,而是扩大职权范围;等到出了问题,再怪责其他官员执行不力或走样。日本八零后青年才俊加藤嘉一在《中国的逻辑》中讲述他在大陆跟团到九寨沟旅行的经历,本来安排在旅程第三天的黄龙游程,突然被司机和导游改到第一天的下午,而且只给半个小时登顶,结果是,只有他一个游客依靠专业运动员的素质完成登顶并在预定时间返回,结果,没有一个游客投诉导游和司机的违约行为,却怪责加藤先生一人登顶耽误他们的时间(虽然加藤并未迟到),这也是典型的轻视自己的权利,甚至不在乎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却与权力者站在一起,侵犯其他人的权利。 由于人们普遍地重视权力、轻视权利,至今都未能确立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边界。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国家权力与人的权利之间的界限都很模糊,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帝制下,帝王权力无所不能,子民根本没有任何有保障的权利,“抄家”、“满门抄斩”、“诛九族”这样的行为几乎一直延续到上世纪的“文化大革命”。 公民社会中,国家权力来自国民信托,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我们”。中国帝制传统中,国家权力是统治者的暴力机器,对于国民来说,国家和政府是“他们”。 范仲淹的名句“先天下之乐而乐,后天下之忧而忧”,文人士大夫位居庙堂之上视民众为“他们”,林语堂说,中国传统文人“人生得意时信儒,人生失意时信道”,要么高踞庙堂要么退避山野,总归他们都不和民众一起,民众也如同对待国家和政府一样,视文人士大夫为“他们”。不难看出,中国传统社会的士绅与公民也有相当遥远的距离。 中国大陆至今是特权盛行的地方,其中所反映的现实正是,没有权利,只有权力。 (未完待续) 注1: 《城邦——从古希腊到当代》杰夫里-帕克 著 石衡潭 译 山东画报出版社) P16 注2: 百度百科“政治” 注3:维基百科“权利” 注4:维基百科“权力” 注5 :百度百科“权力” 注6:《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 丛日云 著 三联书店) P73-74 注7:同上, P296 注8:同上, P304 注9: 《论责任》 西塞罗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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