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 | 完善法律,更要完善道德
2011年09月06日 13:04:52 本报评论员 张曙光 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此条一出,立刻引起社会上的轩然大波。其中最引起争议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还规定,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双方父母购房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对此有人认为是“引导婚姻过于物质化”;有人认为是对女性极大不公平,称之为“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媳妇”。更有学者认为这是“吹响了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这哪里是结婚,明明是合伙做生意嘛,而且还没合伙就想着散伙。” 其实此前高法曾公布解释意见,收到了近万条的群众反馈。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是针对近年来司法实践出现的问题而成。之所以引起人们如此之大的争议,是由于我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巨大认识结构性缺陷,使人们很难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形成共识。 任何社会的建立,除了物质基础(自然环境与人造财富)外,还必须有道德与法律的约束。而伦理道德是最基本要素,在道德约束不足时,则有法律强化之。但问题是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何为伦理道德标准不清不楚,不明不白。所以人们寄希望于更加明确的法律规范以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然而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基础之上的。如果道德基础不健全,法律也力有未逮。〔婚姻法〕是我国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受前苏联影响,〔婚姻法〕成为单独的一个法律部门。但西方国家婚姻家庭法律基本上从属于民法。而民法与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各有侧重,婚姻法调整对象侧重于特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对婚姻存在的定义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感情是属道德范畴。而民法是以调整人身财产关系为主,更多强调是人与物的关系。这两者有很大的不同。现在人们要完全用民法的思路来界定婚姻法的内容,自然就产生了很大冲突。婚姻法中强调的很多精神,如夫妻应互相忠实,互敬互爱,互相帮助等是很难用民法“等价有偿”原则量化的。有网友一怒之下将所有家庭行为都“民法化”:“妻子怀孕丈夫应参照代孕公司价格付钱;过夫妻生活,丈夫要参照XX价,还要更高些付钱;女方干家务,男方应参照家庭服务公司的价格付钱······”。 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有两个背景必须考虑。一是高企的房价。虽然房价高企博得了炒房者及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的欢呼。但对社会价值观扭曲是巨大的。现在的房价是普通工薪族需要几家人,几代人毕其一生心血而得之。这种以命相博的财产焉能因一时婚姻失败而弃之?二是目前我国婚姻状况越来越不稳定。今年一季度我国的离婚案达46.5万件,较去年同期又增长了17.1%。这已经是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高增长。美国是世界离婚大国,离婚率近50%,而我国北、上、广等大城市离婚率也达30%。“闪婚闪离”越来越多,颇有赶超之势。 要稳定家庭婚姻,一是道德,二是法律。中世纪西方国家多将婚姻家庭关系纳入教会法,天主教国家是不充许离婚的。在我国建国后前30年离婚率非常低,主要是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道德体系约束。近些年西方国家相当重视离婚率增高的趋势,一些国家调整法律,增加离婚的成本和难度。如日本规定如男方提出离婚则男方的退休金将付给女方一半。而我国目前的立法趋势是将离婚案中的财产纠纷由庭上解决放到婚前协议,简化了离婚程序,使离婚更为容易。 如果是以强化伦理道德来稳定家庭婚姻关系呢?现在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社会伦理道德缺失的危害性,开展了唱红歌、背诵儒家经典等活动。但在急剧变化的中国目前的道德文化面临着三种选择:一是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二是中国固有传统文化道德观;三是西方国家市场经济道德价值观。这三大文化来源目前在中国都有一定的拥趸者,但要确立其中以哪一个为基础也都有一定困难。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如何与商品经济相结合?传统文化如何与现代社会相结合?西方市场经济价值理念如何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 建立完整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需要系统而持续的努力。遗憾是这项工程似乎还没有真正开始,所以中国的社会经济活动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惑。官员们艳照门中失态表现不断挑战社会道德底线,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江苏如 的大巴司机案表明做好事可能遇到民事赔偿风险,社会慈善遭到怀疑,我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造成的损失达6000亿元左右。 法律不是万能的,好的法律环境还要有道德基础才能支撑。我们完善法律,更要完善道德。(作者为〔中国经营报〕副总编辑) 上一篇: “发展”不可跨跃生命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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