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

法广 | 北京话题: 吴英案何以成为一起举国关注的法治事件

据新华社6号的报道,虽然有法学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公开的材料看,吴英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但公众舆论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天都在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吴英的父亲和妹妹每天也都会接到众多表达同情,并愿意提供帮助的陌生电话;北大、清华和浙江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专家,以及张思之、李长青等知名律师纷纷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与此同时,诸多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的投票结果显示,98%以上的投票者均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那3个多亿的亏空以挽救其生命。报道感慨说,一个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判决如此背离,实属罕见。 此外,有资料显示,2006年12月,因为债务纠纷,吴英被义乌市的杨氏家族成员所绑架,并被强迫签署了空白文件30余份,现金支票330万以及现金数万元被抢走,并被迫交出数张银行卡的密码。然而,当吴英报案后,当地公安却一直没有立案,不仅如此,她还在两天后收到一封装有两颗子弹的信封。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民营企业急需贷款,银行不管,绑架抢夺属于刑事案件,公安也不管,而原本属于民事领域的民间金融活动,只因为有利可图,政府的积极性却上来了。 中选网上知名维权律师滕彪的文章说,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的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据悉,吴英借贷金额总计7.7亿,但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就连所谓的“受害者”都没有站出来,公检法又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呢?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吴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在哪里?实际上,吴英与11位债权人均为朋友或固定合作伙伴,因此,就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够不上,判其“集资诈骗罪”乃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事实上,吴英非但不存在什么“集资诈骗罪”,历史地看,她还是众多推动中国金融体制变革,打破金融垄断的行动者之一,尽管她自己未必明确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近些年中国GDP增量的80%以上都是民企创造的,但民营企业却难以得到银行的支持,只能靠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有学者透露,有关部门两三年前就已经搞了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草案,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却一直拒绝提交这个草案,无法进入讨论程序。解决问题之本,应在开放市场,建立自由金融制度,反市场、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垄断体制必须废除,断无依靠重刑乃至死刑来维系垄断特权之道理。若干年后回头看,当中国自由金融体制得以建立,吴英们的行为应当都是正当合法的、符合市场规律的、为国民经济做贡献的,——而今天这样的行为竟获死罪,这是何等的悲哀。 吴英能亲眼看到那一天吗?以投机倒把罪为例,中国1997年刑法取消投机倒把罪,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到2008年才被废除。此前,有太多同胞被定为投机倒把而入狱甚至被处死,而他们从事的交易行为今天看来是完全正常的。我听过一个案例,有个人把一些猪从一个省赶到另一个省去卖,竟被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 温州从事民间金融的郑乐芬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1991年被处死,她是中国死于投机倒把罪的最后一人。现在回头看,这些同胞难道不都是中国市场经济的推动者吗?不正是他们的生存需要、才能和勇气,逼出了市场化改革吗? 改革还远远没有完成,改革需要付出代价,但我们就不能长一点记性,避免这类悲剧吗?小岗村的18个立下生死状的村民如果被枪毙,后果将会如何? 我们就不能稍微仁慈一些,为了那不久的将来定会实现的自由金融体系,非要人头落地、扼杀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吗? 文章又说,一个本来健康的制度可以避免某些人性之恶,一个激发人性之恶的制度却迟迟得不到修正废除,又是谁之过呢?吴英就算有罪,也是社会变革大背景下不健全的融资制度之罪,更是历史和社会之罪,让吴英这样一个毫无特权的弱女子来承担,这是极端残酷和不公正的。 另一方面,抛开案件证据本身,吴英不是完全清白的,但你我也不是,因此,我们不能太过幼稚和势利,在吴英有钱的时候,我们仇富;在她落难的时候,又不闻不问或幸灾乐祸。要知道,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吴英,我们都是过去那个体制之下的幸存者,我们没有成为牺牲者,仅仅是出于偶然。“总有人牺牲,只要别轮到我头上,”这些人往往话音未落,灾难就已降临,幸存者得到制度变迁的好处,但没有谁幸运到每一次都是幸存者。滕彪最后强调说,因此,吴英的生命也是和我们每一个人有关的,问题仅仅在于,当我们的后代在回顾吴英案时看到的,是我们的呐喊呢,还是沉默呢? 此外,针对经济学家张维迎近日感慨“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的说法,有网友质疑说,此一时,彼一时,尽管邓小平当年能够保护年广久,但他如果活到现在则未必就会保护吴英了。究其原因,当年为了挽救濒临崩溃的中国经济,邓小平可以“黑猫、白猫”兼容;而现在的中国经济形势早已今非昔比,不仅不再需要像吴英这样的企业家,而且吴英他们甚至已经对政府的垄断地位形成了威胁,杀掉吴英就是除掉了一个心头大患。因此,吴英此次被判死刑,可谓是“恰逢其时”,民间所谓“卸磨杀驴”也。(网友呈博语) 另据了解,日前,吴英父亲透露(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20210/182111355500.shtml),吴英名下房产价值超过5亿元,足够抵债,吴英并非资不抵债,这才是关键。如果吴英能够偿还债务的话,那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条就不成立了,所以现在呼吁的重点,我看应是查清吴英的资产情况,是否能够偿债,已被低价拍卖的要追回来。至于说罪不至死,那是另外的事,能够偿债的话,本来就没有罪。(网友国洪新) 北京周西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文部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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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 是谁要吴英死?

1986年,《人民日报》记者孟晓云到浙江温州采访,在一个长篇报道中,她用了这样的一个开篇:“傍晚,过了六点,国营商店关了门,个体户便活跃起来。” 这是一个充满了寓意性的情景:阳光下的市场是属于国营企业的,黑夜则属于个体户。 在孟晓云那篇充满了正面报道气质的通讯中,她并没有涉及这样的内容――就在当时,一群属于黑夜的“金融鼹鼠”正让温州陷入空前的混乱。 随着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在那时已有“半壁江山”之称,民间对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然而国营的金融机构完全无法提供任何服务。在1984年,温州苍南出现了建国之后的第一家民间钱庄――方兴钱庄。遗憾的是,它的招牌仅仅挂出一天,就被当地的农业银行以违反国家规定为由摘除了。从此,民间金融在毫无制度约束的前提下,转入地下。从1985年之后,温州九县两区30万人卷入民间借贷活动,涉及发生额达12亿元之巨。由于无法可依、地方政府不知管控,便很快转化为恶性的高利贷事件,当地人称“抬会”。到1986年春夏,资金链突然断裂,各地相继爆出会主潜逃的消息,抬会体系瞬间雪崩。短短三个月中,温州全市有63人自杀,200人潜逃,近1000人被非法关押,8万多户家庭破产。 这是1949年迄今,最为恶劣的金融破产事件,地方政府开始抓捕和通缉那些知名的会主,以杀一儆百的方式来平息民愤。一位33岁、名叫郑乐芬的妇女被当成罪大恶极的首犯,判决死刑。 令人惊奇的事情是,郑乐芬一直要拖到五年后的1991年9月才被正式处决,在这段时间里,浙江法律界对死刑判决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郑乐芬的辩护律师认为,抬会本身是一个骗局,郑氏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会员的钱财为目的,应定性为诈骗罪,以此论刑,郑氏罪不当死。 而法院是以投机倒把的罪名判定死刑的。从法院提供的证据来看,郑乐芬并没有诈骗钱财的行为,她与会员订立合约,签名盖章,双方对抬会的经营方式都是明知的和认同的。郑对会员收款、清点、记帐、付款,均按约定的事件和数额办理。抬会崩盘后,当事人均认为,他们跟郑乐芬的交易属于你情我愿,没有骗取钱财的动机。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之罪重点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应定投机倒把罪,根据情节,可处极刑。 就在郑乐芬被处决的1991年,在距离温州600公里之外的金华东阳,一位时年10岁的乡下姑娘吴英,正背着书包,走在去小学的土路上。她不会料到的是,二十年后,她将步郑乐芬之后尘,成为另一起民间金融事件的牺牲品。今年1月18日,吴英案二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对被告的死刑判决。在过去的两周内,舆论界及法律界出现了一股为吴英求情的热潮。 当年致郑乐芬于死地的投机倒把罪名,已在1997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被去除了。而此次判决死刑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过去的两年里,有另外两位浙江籍女性――丽水的杜丽敏和台州的王菊凤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很多求情者把主诉求放在了地方官员贪腐和资产处置的不正当性上,有传言,东阳当地政府官员私自拍卖了被没收的资产,而吴英在庭审过程中交代了一些官员参与高利贷活动的事实,以致于十多位官员集体向上级写信陈请,希望严惩吴英。在很多人看来,正是这些人是杀死吴英的“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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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法官为判决吴英死刑做出辩解

吴英案件折射出中金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法官为判决浙江集资诈骗案被告人吴英死刑做出辩解,称该判决符合中国法律。 浙江高等法院法官沈晓鸣说,吴英揭发受贿人是“坦白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他还否认政府干预了案件的审理。 法院1月18日对吴应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死刑判决。 浙江年轻女富豪吴英因涉嫌非法集资,在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正式逮捕。 据指称,她向十多人集资7.7亿人民币,因生意亏损,在被捕时有3.8亿元债款无法偿还。 对她的死刑判决在中国民众中引起很大争议。他们认为吴英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不够判死刑。 对吴英的死刑判决最后由最高法院核准。 分析人士说,吴英案也折射出中国金融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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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早报 | 因集资诈骗罪维持死刑 “吴英案”引民众不满金融制度

因集资诈骗罪维持死刑 “吴英案”引民众不满金融制度 (2012-02-08) 早报导读 [中国早点] 富商命彷徨 社会急呐喊 [时事漫画] 俄罗斯外长:叙利亚将举行修宪公投 [金融风暴] 全球指数:总裁对亚洲市场信心下降 [名家专评] 薛理泰:叙利亚变局与中东乱局   一度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吴英,究竟是令人同情的中国金融体制受害者,还是挥霍无度的集资诈骗犯?图为吴英受审时落泪。(互联网) 于泽远 报道 北京   因集资诈骗罪被二审裁定死刑的“吴英案”近期引发一些学者和网民的质疑,浙江省高级法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昨天对媒体说,吴英的行为不是民间借贷,而是集资诈骗。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中国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   针对近日网络上出现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法制日报》昨天引述浙江省高院负责人说,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浙江高院将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吴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死刑在中国引发一场有关金融改革与法治的大讨论。包括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在内的众多网民认为吴英罪不至死,呼吁给吴英一条生路。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吴英根本没有违法,要求中国最高法院赦免吴英。   官方媒体新华网近日也连续发表文章,认为“吴英案”引起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文章引述一些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说,中国正处于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教授钱水土认为,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但中国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肯定要寻找其他渠道。“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这已成为业内对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共识。”   另一方面,吴英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关注,也因为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日益成为共识。2011年,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金融凭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但保留了集资诈骗的死刑罪名。   浙江省高院二审审判长沈晓鸣昨天在解释为什么判处吴英死刑时说,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亿7000万余元,实际骗取3亿8000万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多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罪行极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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