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

滕彪: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

2003年夏天,我们在孙志刚案后呼吁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之后,开始营救身陷囹圄的农民企业家孙大午的时候,22岁的吴英在东阳市新开了“贵族美容美体沙龙”,展露出不凡的经营才华和交际能力。其实在15岁的时候,她就与别人合伙开了家美容店,生意逐渐做大。2005年又经营KTV、理发休闲店等,2006年注册两家公司,开始介入民间借贷、铜期货等交易。之后大手笔组建本色控股集团:本色商贸、本色洗业、本色广告、本色酒店、本色电脑网络、本色装饰材料、本色婚庆服务、本色物流……,吴英及本色集团开始闻名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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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对比新闻 : “非法集资”?从孙大午徒刑到吴英死刑

*孙大午和吴英都因“非法集资”而坐牢* 浙江青年商业大亨吴英女士被省高院二审判处死刑,该案已报北京最高法院等候复核。司法机关认定吴英非法集资巨大,给“国家、人民”造成特别严重损失,故判处死刑。而许多年前,河北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就是以此罪名郎当入狱的。 *吴英如流星* 吴英是2007年被捕的,当时她26岁。这位本世纪初在浙江金融界商界迅速崛起的新星首富,昙花一现,又像流星一样飞速陨落了。她创办的许多发展良好收益不错的本色公司都被低价拍卖。这位坐牢五年的女青年正在铁窗后等着最高法院审核浙江高院的二审死刑判决。如不出意外,她的生命将永远定格在31岁。 上星期,浙江高级法院维持金华中级法院原判,判处吴英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资7亿7千多万人民币。吴英是浙江东阳人,浙江本色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按照浙江高院认定的罪行和后果,只有中专文化的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判处死刑。 浙江高院的二审判决,引起了更大的争议。赞同者认为,法院是依法办案,有理有据。反对者认为,吴英即便犯罪也只是经济罪,罪不至死。中国日报说,有网站对40万网友进行调查,64%的人认为吴英判死刑太重。 知名经济学者郎咸平说,这种判决就是在“杀人灭口”。郎咸平在中国新闻周刊(12月23日)上说,到后期,吴英真的已经没办法了,雪球越滚越大,自己控制不了了。她被判死刑背后牵扯到一个公务员团队,有千丝万缕扯不清的关系。 *当地官员联手“杀人灭口”?* 知名作家曹盛洁说,吴英父亲吴永正对记者说,一审前,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写联名信,要求判吴英死刑。一审后,这些官员又到浙江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吴英曾举报7名官员。 官员联名要求法院判处一个罪行难以界定的女青年死刑真是天下奇闻。曹盛洁说,希望媒体公布吴英举报的7个官员姓名、及联名上书官员的姓名。 知名博客写手十年砍柴说,官员可以联名要求判吴英死,那不叫干涉司法,而是坚持党的正确领导;草民网上为吴英鸣冤,那就是舆论干涉司法。 郎咸平说,此案真正的本质意义,就是揪出这一批拥有权力的人,如何防止他们进入浙江的地下金融市场,这才是当务之急。 *李承鹏:“论绑架司法”大病句* 作家李承鹏更是尖锐直接地说:“‘舆论绑架司法’是这个国家有文字以来最大的病句。主谓宾都错了。这个国家哪有舆论,在作家出本书都像出挺进报,写条微博都被封号的时代,舆论只是人民日报和环球时报。这个国家没有绑架,软禁毒打监听活埋,那叫对反革命的镇压。这个国家也没有司法,当一水儿的官员担当法官时,那叫家法,不叫司法。” 说到吴英案,大家都记得这位年轻的女士两度法庭痛哭的情景,也让人想起河北农民企业家孙大午案,孙大午当年也是两度在法庭洒下男儿泪。 *孙大午,河北农民企业家融资被判刑* 2003年河北徐水县法院判处孙大午3年徒刑,缓刑4年,罚款10万。法院还判处大午农牧集团30万罚金,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孙大午当年49岁,检方起诉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千4百38万元,涉及储户523人。孙大午认为,所谓“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对应的是贷款,而大午集团并没有放贷行为,所以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范畴。 孙大午是03年5月29日被带走的,7月4日正式逮捕,10月30日县法院开庭审理,当天做出宣判。孙大午在牢房里待了整整半年。 *茅于轼:孙大午干了“违法”的“好事”* 孙大午的案子,也在北京城里引起了相当的波澜。经济学家茅于轼说:“过去制订的一些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急待修正或废止,如果违反了这样的法,未必是一件坏事。孙大午错就错在干了一件‘违法’的‘好事’。” 2011年5月7日,凤凰卫视请吴英的律师、在京浙江商会副会长,吴英的父亲还有孙大午等几位嘉宾参加《一虎一席谈》节目,讨论吴英一案。浙江商会副会长说,他佩服吴英的投资眼光,“她所投资的物业至今都升了五、六倍,然后很多已经被司法机关向特定对象低价处理了。我也佩服吴英的眼光,是因为竟然没有一个贷款方落井下石。” 孙大午说,中国有“非法集资”,却没有“合法集资”。他说:“根据我的发现,这很好解释—这个国家,人所有的权利必须官赐。民未经官恩赐而行使权利,就是非法,当然官可以根据情形选择是否追究。” *滕彪:吴英生命与“你我”有关* 中国知名法律工作者滕彪,在龙年大年初一写了一篇文章:吴英的生命与你我有关。他说,吴英作为民间企业家,向朋友借款从事实业经营,既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非法占有的企图,这只能算是民事纠纷,与公权力何干?受害者没有站出来(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公检法何以如此迫不及待地抓人杀人? 滕彪说,2011年1月4日,最高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滕彪说,吴英非但不存在“集资诈骗罪”,历史地看,她还是众多推动金融体制变革、打破金融垄断的行动者之一。 “金融垄断的弊病是显而易见的,”滕彪援引经济学家茅于轼的话说,“你把金融业垄断起来了,老百姓的钱就没地方去,一方面钱很多,一方面借钱还借不到,这就说明我们的金融业有很大的问题。金融业干什么?就是把钱能够用到好地方去。现在老百姓有很多钱,而中小企业又很缺钱,就是你金融业有毛病。” *法律学者萧瀚:坚决反对判处吴英死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萧瀚,在其腾讯博客上接连写下了12个“坚决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句子。他说,“说穿了,就是伪公权可以肆意作恶,蹂躏民间私法关系,夫妻俩吵架炒到官府那儿,可能会被痛打一顿关牢里。现在也一样,吴英借人钱,生意没做好搞砸了,借钱的人只想要回钱,但官府说你只许管我借钱,借不借给你看我高兴,不许管那么多人借钱,你瞎借钱,我就要宰了你。” 也是政法大学老师的滕彪在这篇长文中说,中国公民苦于“非法化生存”久矣。孙大午案的时候,人们就热议“民营企业的非法化生存”,当下的吴英案,民间信贷的非法化生存又进入我们的视野。 *滕彪:在中国不非法没法活* 滕彪说,“曾几何时,你收听美国之音,你非法了。你举办一个舞会,你非法了。你雇佣的工人超过8个,你非法了。你贱买贵卖,你非法了。你把自己的奥拓开上二环路,你非法了。现在情况变了,很多原来违法的事情变得不违法了。但另一个角度也可以说,情况没变。 “你在城市打工没办暂住证,你非法了。你没办准生证把孩子生了,你非法了。只能生一胎你生了两胎,你非法了。阻拦强拆队伍毁坏你家房子,你非法了。发帖子批评官员,你非法了。为了讨薪你爬上立交桥,你非法了。在路边摆个摊儿卖烤白薯羊肉串,你非法了。 “没经过出版社自己印些书分发给朋友,你非法了。没经过公安登记而留宿外国人,你非法了。不放弃某种气功,你非法了。你的孩子奶粉结石了,你站出来带头维权,你非法了。调查地震校舍质量问题,你非法了。越级上访,你非法了。自焚,你非法了。没死成活下来了,你非法了。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不非法你能活下来吗?” 滕彪曾因为探访学者范亚锋在其家和派出所遭到公安“痛打”,打他的人说,“打死挖个坑埋了。”滕彪说,吴英案发生在不可阻挡的历史洪流中。吴英的生命也是和我们每一个人有关的。问题仅仅在于,这一次,我们有能力阻止司法机关成为谋杀机器吗?或者仅仅在于,我们的后代在回顾吴英案时,看到的是我们的呐喊呢,还是沉默? *孙大午的诗: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 河北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后来写了一首诗: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你的丑陋/代表着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是你忠实的儿子/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理解你/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我愿意你十全十美/因为你就是我 祖国/我对你意见太多/请不要怪我/因为我不能改变/我就是我 *孙大午案引众人关注* 中国北京知名律师张星水和许志永当年是孙大午的辩护律师。他们在辩护词中说:无庸质疑,孙大午先生目前面临着的最大的障碍就是仍然有效的僵化的金融体制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 张星水说,当年在孙大午案中“虽然没有以辩护人身份直接出庭但是始终关心着本案进展的杜兆勇先生、胡星斗先生、李智英先生、姚监复先生和孙达女士先后两次针对此类僵化的法律规定,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法律的书面动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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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何清涟 | 为“东阳富姐”吴英鸣冤后潜藏的社会不满

1月18日,浙江“东阳富姐”吴英因集资诈骗案被判死刑。出于当局意料,此案判决结果在网上掀起了讨论高潮,许多人认为量刑不当,微博上还有“@凤凰东方传媒”首倡万人签名活动,其主诉是“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倡议博友万人签名,请求最高法院驳回重审。 在多如牛毛的各种经济犯罪案件中,2007年的吴英案我还有点印象。我之所以记住这位“东阳富姐”,一是因其集资的局做得大,规模高达7.7亿元;二是其“富姐梦”短暂,前后只有180天,宛如昙花一现;三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就此案做过分析。李有星做为“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课题负责人,对浙江省的民间融资做过追踪调查,指出民间融资方式渐成职业化,女性集资诈骗突起。他指出一个当时未被当局重视的问题:浙江盛行的民间融资,由于合法、违法界限模糊, 监管体系尚未建立,让民间融资驶入“安全港”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政府将金融视为“国本”之一,对于集资诈骗案的主犯一向处以重刑。最早惊动全国的大案是1995年无锡新兴公司邓斌案,该案集资额高达34亿元,全案查处的处级以上干部就达46人,追究刑事责任者共达99人,被判处死刑者有邓斌及公司会计姚静漪两人。与吴英同处浙江、并因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6月被判死缓的有绍兴赵婷芝。与吴英几乎同时被宣判的还有河南安阳市退休工人刘洪飞的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为8000万元,刘获刑为死刑,几乎波澜不惊。 为什么只有吴英案会引起这么大的社会关注?这里除了吴英本身具有一些新闻看点、吴父为之奔走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些更深层的社会因素。 据我查阅,吴英被判死刑之后引发的相关讨论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我看了一些律师就该案适用条款的专业分析后,不由得想起了2011年浙大李有星教授有关“民间融资如何驶入安全港”的提法。应该说,李的观点具有前瞻性,他看到了浙江民间融资职业化但缺乏规范管理,易使当事人触犯刑律的高风险并提出预警。2011年,温州官方文件首次证实,当地民间借贷规模在1100亿元上下,占民间资本总量(超过6000亿元)的六分之一左右,且相当于温州全市银行贷款的五分之一。在民间融资规模如此大的情况下,如果政府没有将民间融资导入“安全港”的相关政策,“吴英”们还会继续出现。 由于参与法律专业讨论的知识门槛高,一般网友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与中国国情相关的常识层面。比如反对判处吴英死刑的理由之一是“灭口论”,认为该案还有3.8亿无法归还,“如果吴英死了,就把秘密带走了”,一些与之相关的贪官就会逍遥法外。这个说法在中国当然并非出自想象,有大量前科做为依据。但放在本案似乎不合适。因为从2007年至今,吴英已经关押了四年左右,其间出于求生愿望,她已经将与其集资案相关的官员们逐一检举,有报道可查的计有:2010年7月,吴英在看守所内检举约10名官员和银行负责人;2011年8月,吴英在狱中又另外检举了7名官员。在检举涉案官员方面,估计急欲立功求生的吴英也没有什么“保留节目”了。 在诸多相关评论中,最常出现的是这类提问:“中国的贪官常常涉案数亿,为国家造成了十亿乃至更大的损失,为什么不判处他们死刑,却要判处平民出身的吴英死刑?”网友们这一不平之鸣,完全可以理解。近年来确实出现许多动辄贪污逾亿的官员,但被判死刑的人却越来越少,尤其是对副部级以上贪官依法免死渐成趋势。据新华社在2009年末披露,近10年来被查处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超过100人,其中除8人被执行死刑外,被判死缓的占11%,无期徒刑者占8%。比如海军副司令员王守业索贿受贿1.6亿元,只判无期;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收受贿赂近两亿元,只判死缓;基于这一比较,网友们觉得平民出身的吴英因集资案被判死刑很不公平。 中国的死刑明显具有身份型社会的特点,即“刑不上大夫”,用于平民多,贪官则大多获免死待遇。而另一个疑问也始终纠缠着中国人:即近年来因贪腐受到惩处的多是平民出身的贪官,传说中利用父辈权势敛财的太子党们从未因其非法行为受到惩处。只有理解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理解中国网友为何要为“东阳富姐”吴英被判死刑鸣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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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吴英集资被判死,罪与非罪任评说

 2012年 1月 23日 吴英集资被判死,罪与非罪任评说 记者: 海涛 | 华盛顿 图片来源: AP 被控非法集资诈骗罪的吴英2009年4月16日出庭受审(资料照片) 中国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原判,以非法集资诈骗罪判处80后吴英死刑,在中国社会和互联网引起巨大回响,经济犯罪罪不至死、“刀下留人”等呼声高涨。 上星期,浙江高级法院维持金华中级法院原判,判处31岁的吴英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资7亿7千3百万,实际集资诈骗3亿8千4百万。 吴英是浙江东阳人,浙江本色控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7年春天被捕,当时只有26岁。09年金华法院判其死刑,3年后,浙江高院维持原判,最后和剩下的法律程序就是报北京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法院:吴英犯罪涉资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检方起诉和浙江两级法院认定的罪行和后果,只有中专文化的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判处死刑。 *反对声音:吴英罪不至死* 浙江高院一锤定音,震动了整个中国司法界和互联网,引起了极大的争议,网上讨论热烈反对声可谓铺天盖地。赞同法院决定的人认为,法院是依法办案,有理有据,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中国日报说,有网站对40万网友进行调查,64%的人认为吴英判死刑太重。反对者认为,吴英即便犯罪也只是经济罪,罪不当诛,罪不至死。 华尔街日报(20日)发自北京报道说,吴英死刑维持原判,引起轩然大波激烈辩论。报道援引新浪微博宋祖德的话说,吴英有罪,罪不该死。贪官污吏对社会的危害比吴英更大,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英文死刑新闻网《Death Penalty News》20日报道说,吴英死刑判决使得中国社会产生裂痕。 美国国家广播网(NPR)20日发自北京报道说,吴英被判死刑,引起中国人激烈辩论。 知名作家曹盛洁、十年砍柴、牛刀、李承鹏、秦晖、何兵等都持“刀下留人”的观点。值得注意的是,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也持这种观点。 *吴英判死刑,援引什么刑法条款?* 在新华社的相关报道中,只是援引了金华中院和浙江高院的部分判词,但没有一家媒体提到了法院判吴英死刑到底援引的是刑法的什么条款。 根据百度百科有关吴英的详细介绍,法院判吴英死刑所依照的法律条例是刑法192条、199条、57条1款、64条。 仔细分析这四个条款,都是刑法中“金融诈骗罪”名下的条款。192、57、64都和死刑无关,唯一有关的是199条。而199条所规定:犯了192条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那么,192条是如何规定的?它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刑法57条主要说剥夺政治权利;64条主要说没收财产。关键是199条所说的“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周永坤:吴英–温州债务断链的牺牲品?* 苏州大学法学教授周永坤在其财经网博客发表文章题目是:吴英—温州债务断链的牺牲品?文章说,从刑罚理论上来说,即使立足于“报复刑论”也说不过去:一个人让他人失去财产,社会就因此剥夺他(她)的生命,不对等,太残忍。他说,依据刑法,非法集资本无死刑,一定要“诈骗”才够死刑,而“诈骗”的故意是很难证明的,“极易发生错案”。 *秦晖:就吴英案开始“废死”* 知名学者秦晖也说,非常赞同就吴英案呼吁“废死”。 他说,即便吴英有罪,这种经济罪也不该杀。即便全面“废死”还不是时候,那么“慎用死刑”、“减少死刑”也首先应该减在这种案件上。 *何兵:希望引入人民陪审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何兵教授在环球时报撰文,呼吁实行人民陪审制。“国外也有死刑判决,但法院很少有像我国法院这样大的压力,原因就是陪审制。由于人民参与审判,有效分解了法官压力。” *吴丹红:舆情不应干预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吴丹红(吴法天)(20日)在环球时报发表文章说,“从法律规定上讲,一审二审判处吴英死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并无不妥。但从情感上讲,舆论似乎有让吴英免死的理由:有人说,为何有些巨额贪污犯判死缓或无期,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吴丹红说,普通公民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媒体如果自诩民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呼吁”,则有干扰司法之嫌。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权,不仅意味着独立于行政机关,也意味着独立于所谓舆情。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对民愤极大者”,当局长期以来奉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原则或潜规则。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还有许多死刑公告上是这样宣布的。 当局顾及民愤和舆情,基本上全是从死刑角度和党委的观点出发。 网友蟋蟀他哥在猫眼看人论坛上说,环球时报、吴法天就吴英案发表看法并无不可,但环球时报、吴法天如果自诩为是“法意代表”,对最高院复核吴英案发出所谓“不要”云云,则有干扰司法之嫌。 *如何裁定“特别巨大”?* 具体到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实际司法实践中,并无具体标准和一定之规。 *邓斌案牵动北京政局* 改革开放以来,最早和最大的“非法集资案”非邓斌案莫属。1995年11月13日,无锡中院判处58岁的原新兴公司总经理邓斌死刑,罪名是非法集资32亿,24日,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三天后,北京最高院复核批准执行;1995年11月29日,邓斌被执行死刑。 邓斌一案牵连出了北京王宝森自杀和陈希同倒台的大案,在当时的中国,引起了极为强烈的反响。当时,中国还没有互联网,司法界、理论界也曾就“非法集资”是否该死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但是,当时主导办案的是中纪委负责人刘丽英,也就是整个案子还是在中共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侦破并结案的。 *非法集资大案嫌疑人,并非非杀不可* 2010年夏天,中国最高法院曾公布了四个非法集资案例。其中,唐亚南集资诈骗案,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非法集资9.73亿余元。”唐亚南被判处死刑。 但其他三个案子,都没有判处死刑。其中,孙小明集资诈骗案,涉及金额1466万元,被判处死缓。吕伟强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6亿余元”,吕伟强被判处死缓。还有张元蕾集资诈骗案,张元蕾“高额回报为诱饵,欺骗受害人‘保险费’两千万元。”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就在上个星期,中新网(1月19日)报道,河南安阳起诉了四个非法集资诈骗案,其中刘洪飞被安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报道没有提到此案所涉及的金额,只是说“法院责令刘洪飞退赔被害人损失3千9百万元。” *非法集资有没有受害人?* 这里提到了“受害人”,不过,网名“独醉江湖”的中国知名博客作家在中国正义网法律博客中写道:集资诈骗案没有被害人。他说,现实中,高息放贷的资金链没有断裂就叫民间借贷,资金链条断裂的就叫集资诈骗,岂非儿戏? 他说,集资诈骗案根本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道理很简单,集资诈骗案中,高利动辄50-60%甚至100%。投入一百万一个月就能拿十万的高息,只要心智健全和具备基本社会阅历的人就知道,这绝不可能是正常经营的回报,因为在世间有哪一项生意利润如此巨大?没有!如果真有如此暴利的行业,银行早争着提供贷款了,还等你去参与集资? 他认为,所谓投资人“都是一群彻底的投机分子,或者可以说,他们就是一个个赌徒,正是他们的赌博心理,使集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集资数额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在这个过程中,根本不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勾引和利诱,投资者就趋之若骛。甚至当年无锡非法集资案中,许多人都是通过找关系把钱投进去的。” 这位中国正义网法律博客作者说,在聚众赌博案件中,参赌人员不仅不是被害人,而且是违法人员,要受到行政处罚,那么,为什么在集资诈骗案中,对这些类似赌徒的投资者要视为“被害人”?他们根本没有资格!他们本质上也属于明知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而故意参与者,也都是地地道道的违法人员。 他说,之所以说这些,绝不是为吴英免死鼓与呼,而是为所有集资诈骗案中的犯罪嫌疑人鸣不平,因为没有那些贪婪的投机者,就成就不了这些深陷深渊的犯罪嫌疑人。 “吴英的生死已经到了最后关头,就差最高法院的一个印章了。高法的这个裁决,将产生重大的判例效应:坚持杀吴英,后面必然还会有无数‘吴英’赴死,留下吴英做活标本,并肃清和震慑所有的投机分子,下一个‘吴英’或将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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