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Co-China周刊 | “劳教”是什么?

【编者的话】 一桩“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让一个中国特色的词汇——“劳教”再次成为公众的关注焦点。 六年前,因为女儿不幸成为案件主角,永州母亲唐慧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今年六月,唐慧终于等来了女儿案件的终审判决。可是,还没来得及开始新生活,八月三日唐慧就因“过激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而被劳动教养。上访妈妈被劳教的消息一传出,舆论哗然。八月十日,湖南方面宣布依法撤销唐慧的劳教决定。 短短7天时间,唐慧从被劳教,到在举国之关注下戏剧性地被释放,让人不禁起疑,为什么劳教的决定可以突然执行又迅速被取消?劳动教养的背后,究竟是哪只“看不见的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劳教”,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本期一五一十周刊选取近两年著名的劳教案例,追溯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源头和发展历史,剖析其留存至今的原因,最后探讨它的存废问题。 去年4月,重庆市民“方竹笋”因其在网上发布对李庄案的一些个人言论而被劳动教养。法学博士郑戈认为,此案一方面暴露了中国有法律而无法治的现状,另一方面,他认为劳动教养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处罚,至今仍在法律的真空中运行。因为不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三名江苏常州市民被劳教一年。到底是因为一元车票而被劳教,还是因为三位市民之前的上访行为?记者刘子瑜的文章《“一元钱”让他们劳教一年》为我们讲述“一元车票劳教案”。对于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永州母亲劳教案”,早报评论员沈彬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人枉法,吞舟是漏;母亲维权,锱铢必较,绝不是法治的体现。 要想了解各种“怪异”劳教案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我们必须要回到源头,了解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建立和沿革的历史。199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明确谈到劳动教养的性质和执行单位:“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人民政府设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工作实施监督。”魏汝久律师的调查访问报告《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谈及劳教制度的产生、历史沿革、法律渊源和法律性质,为我们大致勾勒出中国劳教制度的全景图。而胡星斗等人的谈话,则是对劳教制度“合法性危机”的一种解读。 在周刊的最后,我们选取了于建嵘和姜明安两位教授关于中国劳教制度之存废的文章,希望与读者共同探讨中国劳教制度的存废问题。经过对大量上访劳教案例的研究,于建嵘教授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的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来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相反,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则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该改造和重构,而不是废除,改造和重构的重点是内容,而不是名称和形式。 两种观点,两种路向,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何去何从,我们等待历史的答案。 1510周刊由「我在中国」(Co-China)论坛志愿者团队制作,每周出版一期,通过网络发布,所有非一五一十部落的文章均经过作者或首发媒体的授权,期待大家的关注和建议。 目 录 【例】 8-1 郑戈:法头着粪 8-2 刘子瑜:“一元钱”让她们劳教一年 8-3 沈彬:永州母亲劳教案疑问不容回避 【源】 8-4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关于劳动教养及被劳动教养者的权利 8-5 魏汝久: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 8-6 胡星斗等: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径】 8-7 于建嵘: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 ——基于100个上访劳教案例的分析 8-8 姜明安:废除,还是改造和重构, 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何在? 【FMN新闻】 香港保钓人士登上钓鱼岛 周克华在重庆被击毙 本周中国疫情、灾害 本周其他重点新闻   若希望订阅此电子周刊doc版本请发一封空邮件至cochinaweeklydoc+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希望订阅此电子周刊pdf版本请发一封空邮件至cochinaweeklypdf+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希望订阅此电子周刊mobi版本请发一封空邮件cochinaweeklymob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若希望订阅此电子周刊epub版本请发一封空邮件cochinaweeklyepub+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也欢迎大家转发分享。 周刊下载: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id=82926 所有周刊文章: https://cochina.org/topic/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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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刘子瑜:“一元钱”让她们劳教一年

  “ 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我却突然被抓走。我做梦也没想到,因为‘没买一块钱的车票’,我会被劳教一年。”   被指认“不买票”的 4 人中,只有孙洪康没有被劳教 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也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因为不购买一元钱公交车票,三名江苏常州市民被劳教一年。熟睡中的吴产娣又被惊醒了。 豆大的汗珠从她的额头滴下,她口里不断喊着:“不要劳教我,我买了车票了。” 一个月前,吴产娣刚刚从江苏省常州市劳动教养所出来。 吴产娣并非唯一一个因为“一元钱”被劳教的人,与其一同被劳教的还有常州市民朱玉妹、陆菊华两人。 江苏省常州警方对于劳教三人的理由是一致的: “三人均曾在2009年6月29日去北京反映问题,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此后,在事隔114天、289天、373天之后,三人先后被送劳教。 对于这个理由,吴产娣说:“犹如被人莫名其妙打了一巴掌,随后封住口,连一个‘冤’字都说不出来。” 因为不服,三人分别起诉当地劳教部门“非法劳教”。然而,一审、二审败诉。 2011年4月22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败诉的判决书,三人的代理律师想不通。一个月前,代理律师郑建伟将案子发布到网上,此事不断在网络中发酵,引起热议,被称为“一元劳教案”。   “ 一年后,警方突然想起来我没买车票”   吴产娣说:“事情都过去一年多了,我却突然被抓走。我做梦也没想到,因为‘没买一块钱的车票’,我会被劳教一年。” 2010年7月7日早晨8时45分,吴产娣抱着孙子和丈夫在小区门口散步,随后被便衣警察包围。 吴产娣说,因为警察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警官证,当时并不知道包围自己的是警察。 “我第一句话是问,你们是谁,要做什么?”说完这句话,吴产娣还拨打了110报警。 随后,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红梅派出所副所长赶到,出示了警官证及传唤单,要求吴产娣去派出所接受询问。 当天晚上,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开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吴产娣行政拘留9日。 拘留吴产娣的理由是:“在2009年6月29日14时许,吴产娣伙同朱玉妹、孙洪康等10多名我市人员在北京宣武区陶然亭桥北14路公交车站台,以到中南海反映问题为由,拒不购买公交车票,强行登上14路公交车,致使14路公交车被迫停运1个多小时。” 吴产娣被拘留的第二日,天宁区公安分局又撤销行政拘留决定。随之而来的是一张由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称“劳教委”)开具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劳教吴产娣1年。 有意思的是,“去北京反映情况”是在2009年6月,她被拘留却是在2010年7月。 也就是说,在事情发生1年之后,常州警方“突然想起”她一年前在北京没有买1元钱的车票,并跑到她家中将其拘留。 吴产娣后来获悉,在这1年之中,她并不是唯一一个被警方“突然想起来”,并被劳教的。 此前,一起去北京反映问题的朱玉妹和陆菊华也被劳教了,“简直如出一辙。”   说不清楚的案由   对于“没有购买车票”的说法,吴产娣声称:“我太冤枉了,我是被打击报复。” 另外两人也是大喊冤屈。她们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常州市劳教委对她们进行了非法劳教。 吴产娣说,2009年6月29日下午,包括自己以及陆菊华和朱玉妹在内的10多名常州人,在北京陶然亭桥北等待14路公交车,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 她说,自己是最后一个上车的,刷了卡之后她就往后走,当时确实因为有人不买票,司机崔林和乘客发生了争执,司机拒不开车并报警。 吴产娣见状,还跟司机讲:“我刷了卡,你不能不开车啊,不能耽误我办事情。”由于司机不理会吴产娣,随后她亦拨打了110报警。 吴产娣在向记者讲述的同时,拿出了自己2008年6月份购买的北京市公交一卡通,她说,当时自己就是刷的这张卡,只需要4毛钱。 陆菊华同样跟记者出示了自己的公交一卡通,她说自己也刷了卡。 朱玉妹则没有一卡通,但她亦说:“我上车的时候,投了1元钱,司机应该看到的。否则我怎么上车?” 然而,三人的言辞并不被常州警方认同。 警方采信了唯一目击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的说法,崔林向警方指认了朱玉妹、陆菊华以及吴产娣,并声称她们“不购买车票”。 有意思的是,记者从北京市公安局调取的当日“报警记录”中显示,公交司机崔林于14:51:06报案,声称:“在自己车上有半车上访人员,要去中南海闹事,车子停在陶然亭桥北车站,他们没有统一服装,背着包,有上访材料,无横幅及标语,请民警来。” 同时,记者调取了14路公交车当日值班记录,记录中,值班人员陈起云写到:“14:50,14路车驾驶员崔林北行到陶然亭桥北时,10余名自称上访人员的人上车,要去中南海,崔林拉手刹报警。” 在这两份详实的记录中,司机崔林并未提及有人上车不买票。而报警原因及停车原因均不是“拒不购买车票”,而是“有上访人员”。   一个人的“孤证”   据案卷显示:2009年9月28日,在事情过去了90天之后,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和朱玉妹。 事隔196天后,即2010年1月15日,陆菊华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牛塘派出所又一次向崔林作辨认笔录,此时,崔林又辨认出了陆菊华。 此后,当时出警的北京天桥派出所两位民警杨金荣、曹永铜在接受常州警方询问时,却未能指认出是谁没有买票。 陆菊华的代理律师杨再明说:“时隔那么久,警察都指认不出来,一个公交车司机每天面对那么多乘客,竟然还能指认出来,这不符合常人的逻辑记忆规则。” 更耐人寻味的是,陆菊华及吴产娣曾要求警方调取刷卡记录,但却被告知:“时间已经过了很久,刷卡记录被冲掉了。” 14路公交车的摄像头,也被公交公司称为:“没有记录功能,只是司机观察上下乘客用的。” 由此,能够证明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没有买票的,仅有司机崔林一人的证言。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这是典型的“孤证”,公安机关和劳教委采信孤证,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陆菊华、吴产娣、朱玉妹被劳教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劳教委及公安机关非法劳教。 遗憾的是,一、二审法院均判三人败诉。 陆菊华想不明白,她说:“司机崔林,我和他一句话都没说,他怎么就指认我不买票了?而且事发之后,我都没有见过他。” 吴产娣说:“我被一个空气人给指认了。”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三人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但均遭拒绝。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经法院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这样的说法让朱玉妹的代理律师不能理解。他说:“此案争执较大,法院应该要求证人出庭,而且法院根本就没有送达出庭传票给证人崔林。” 崔林不仅没有出庭,这个人在接受完常州警方询问后,似乎也消失了。 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说,自己曾经3次前往北京寻找崔林,均无功而返,“再也找不到了,搬了家,车队也说不上班了。” 无奈,律师郑建伟给崔林发短信,询问那天公交车上发生的事情。崔林给他回短信:“真不好意思,我真忘了,希望你们,还有你们的公安机关别再打扰我的生活工作了。” 新快报记者日前专程前往北京再次寻找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在14路公交车调度站里,车队队长说:“崔林你找不到,他没上班。” 同为14路公交车的多位司机竟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谁是崔林?不知道啊。” 而谈及到更多关于2009年6月29日发生的事情,14路值班队长说,“一切都不清楚。” 此案唯一证人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销声匿迹了。   异地立案,“手伸得太长”?   除了指责公安机关采信“孤证”外,朱玉妹及律师等人还认为“常州警方手伸得太长”,非法“异地立案”,有滥用职权之嫌。 朱玉妹不知道,从2009年8月10日,她所在辖区的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已经开始介入调查“常州上访人员6月29日扰乱14路公交车正常行驶事件”。 而这一问题成为日后法庭上非常有争议之处。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郑建伟和杨再明两位代理律师都认为,此案该由北京警方管辖,常州警方“胳膊伸得太长”,“其行为是在滥用职权”。朱玉妹的案件来源是“工作中发现”,而陆菊华和吴产娣的案件来源都是“上级交办”。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朱玉妹、陆菊华和吴产娣三人的案件中,均认为,“鉴于本案并不属于必须由违法行为地管辖的情形,常州警方及劳教部门作为违法行为人居住地的劳教机关,行使本案管辖权是可以的”。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九条看到,法院所采用的规定只截取了前半段,后半段中还写有:“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郑建伟认为,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由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案件,也应该有“交接手续”,但北京警方根本没有向常州警方进行案件交接。 记者采访朱玉妹案件的立案派出所,一名警员表示:“北京警方都没有立案,所以不存在案件交接程序。” 这样的说法遭到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袁裕来的斥责,他说:“全国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都是一样的。案件发生地北京都没有立案,常州警方怎么可以跨辖区立案,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有违“一事不二罚”原则?   此外,朱玉妹代理律师郑建伟还质疑,在该案中,3人先后被拘留,随后撤销拘留,再劳教1年,“公安机关先拘留再劳教,有违法律‘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国内著名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也说:这是典型的一事二罚案例。在该案中,公安机关首先下达了行政拘留裁定,临近拘留期结束时,又撤销裁定,重新劳教。按照我国基本的法律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劳动教养”是属于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已经撤销了之前的行政拘留,所以,没有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而针对法院所说的“劳动教养”不属于行政处罚,李肖霖认为:“这是法院在狡辩,劳动教养实际上就是一种很严厉的处罚手段,不单单是教育手段。”如果公安机关说撤销之前的处罚,那么说明公安机关办案很不严肃,第一次处罚就是错误的。   “不上访,就不用劳教”   陆菊华的律师杨再明还说,这个案子从最初就有问题,是一起典型的人与人不平等的案件。 杨再明说这个话的原因是,14路公交车司机崔林一共指认出4名不买票的人员,但最终警方仅劳教3人,另外一人从未被劳教。 崔林通过常州警方提供的一些2寸免冠照片,辨认出了孙洪康、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上车“没买票”。 孙洪康是崔林最早辨认出的“不买票人员”,但他却从未劳教过。 孙洪康的一句话或许直指该案的某种真相,他说:“我不被劳教,是因为我再没有去北京反映过问题。” 而记者获悉,在“不买票”事件发生后,吴产娣、朱玉妹和陆菊华先后又曾前往北京反映问题。 记者就此采访常州市公安局时,常州市公安局要求记者前往江苏省公安厅申请采访,记者拨打了江苏省公安厅宣传处赵处长电话,他说:“你这个采访,要上级批准,不批准,我们不能接受采访。” 新快报记者就常州警方到底能否异地立案,证人崔林的话到底能否采信,假设三人确实没有买票、劳教一年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专家。   李肖霖: 14 路公交司机歧视上访人员   李肖霖是国内著名刑辩律师,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宣传委员会委员,美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会员。 李肖霖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子非常蹊跷,也令人产生了很多疑惑。” 他说,这是一起非常简单且很小的治安事件,却被当地公安转变成了一个冤假错案。 李肖霖告诉记者,作为公交车本身,它对于普通民众是不可以拒载的,除非乘客携带了危险品上车。 “你只要未证实乘客带有危险品,不可以拒载,如果公交车不载客,那么就是司机本身的问题。”李肖霖这样说。 与此同时,李肖霖甚至认为,如果司机根本就没有将乘客送到想要到的地方去,那他根本就没有资格向乘客要钱。 也就是说,朱玉妹及陆菊华、吴产娣本身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因为公交车司机没有开车。而且在其报警记录中的理由也并非他们没有交钱,而是因为发现有人上访。 他说:“所以北京警方没有立案,这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而常州警方以‘工作中发现’及‘上级交办’为由立案,是站不住脚的。” 李肖霖还批评北京市14路公交车司机搞人群歧视,他说:“从报警记录和值班记录中能看出,这个公交司机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共服务人员,搞人群歧视。” 他说,崔林实际上执行了这样一个行为,即上访人员不能坐车,这是一个明显的歧视行为。 “但是人家上访人员能够到北京来,他们显然是乘公共交通工具到的,其它的交通工具都可以坐,凭什么你就不让人家坐了呢?别的车都没有搞这个歧视,你北京的14路公交你为什么搞特殊?”李肖霖这样质问。 最后,李肖霖说:“这些人最终并没有乘车到达目的地,公交公司根本没有理由收取他们的乘车费用。他们本身不需要付任何费用。”   袁裕来:不给车费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袁裕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委。 袁裕来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个案件非常荒唐,公安执法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去北京反映问题。” 他说,司机指认了4人,但只有3人被劳教,明显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是有问题的,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袁裕来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公安执法有违《信访法》中对民众上访的规定。且劳教法规中并未规定可以对上访进行处罚。” 他同时指出,如果仅仅因为未缴纳一元钱车费而需要进行处罚,那么首先这是乘车人与公交公司之间的事情,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公安部门没有权力涉足。 同时他说:“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孤证不可以立案。考核在于,单一证据是不是足够强,如果够强,是可以立案的。如果不够,就不可以。” “就本案而言,司机崔林的证词,如果朱玉妹等人承认了,是可以立案的,但是对方没承认,就需要进一步商讨。法院也有必要要求证人出庭对质。”   沈岿:一元钱,不至于劳教一年   沈岿是国内著名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确实很少见这样荒唐离奇的判决。”沈岿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他说,首先从处罚方面讲,朱玉妹、陆菊华及吴产娣三个人的行为并未直接构成犯罪,因此常州警方不可以进行异地立案处罚。 “这点常州警方违反了行政程序的,如果说要立案,也需要北京警方移交案件,否则对于后期争议这么大的案件,两地警方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才可以确定哪里立案。” 同时,沈岿说,假设三人均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应该劳教他们。“这个主要是根据行政处罚里面有一个比例原则,也就是说,这个处罚必须和他们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成正比。” 沈岿说,这个案件非常显然,三人不足以劳教一年。警方涉嫌滥用职权。 而且,即便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劳教法规里面也没有规定说,可以对拒付公交车款进行处罚。即便是他们可以进行处罚,那么,对于拒付一元车票这样一个事情的处罚,最多也只是罚款、赔付等,并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袁裕来也说:“假定他们都是未付钱的,那么他们的量刑是不适当的。即便是偷一元钱,也不至于处罚劳教一年。”   (刘子瑜,《新快报》深度调查记者,山东卫视评论员。原文链接: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715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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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沈彬:永州母亲劳教案疑问不容回避

  “ 一位母亲为什么要一再采取如此丧失尊严的方式去寻求所谓正义呢?” 6年前的2006年,湖南省永州市,当年只有11岁的幼女乐乐,被胁迫至“休闲中心”卖淫3个月,接客百余次,还遭到轮奸,染上性病。但负责此案的零陵区公安分局中队长杨军祥,拒不采取行动;而“休闲中心”居然是公安局政委亲戚开的。 本案的审判过程也同样一波三折,永州市公安局向法院出具“立功证明”称,强迫卖淫的老板娘秦星在看守所里解救了企图自杀的另一名在押人员周兰兰。但法院认定证明为虚假的;周兰兰也明确说:自己从没自杀过!目前,永州公安仍然坚持“立功说”,看来法院与公安至少有一方在撒谎。案件在6年之后的今年6月才终审完毕,7名被告人中2人被判死刑。然而,那些拒不立案、为犯罪通风报信的警察,却无一人受到刑事追究。 摧残少女、官员枉法……但是真正把这件事推向舆论沸点的是:乐乐母亲唐慧因为多次在公安、法院、人大等地点“哭闹”、“跪地喊冤”、“撞墙相威胁”,而被永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半。 唐慧“哭闹”,固然不妥。我们只是要问:一位母亲为什么要一再采取如此丧失尊严的方式去寻求所谓正义呢? 本案当中,仅仅是与幼女的发生性关系一条,就构成严重犯罪,但零陵区刑侦队、属地派出所却一再拒绝立案;乐乐妈妈以自杀相逼,案件才正式启动。本案最初指定的公诉人,从未与受害人深入交流,甚至当着唐慧的面说:“我没看出来你女儿是被强迫的,她看上去也不像只有11岁。”2008年雨雪冰冻中,唐慧在检察院门口整整跪了18个小时,这才给她换了公诉人。2008年一审判决中,还有这么一句:“乐乐作为一个正在读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平时表现好,家庭生活幸福,不存在主动卖淫的动机……” 现在唐慧被处以劳动教养,理由是她在法院等地点“哭闹”、“撞墙相威胁”,但当一扇扇庄严的法律大门向她关闭时,正常的权利才走在了不正常的维权轨道里。 有人枉法,吞舟是漏;母亲维权,锱铢必较,绝不是法治的体现。本案中警官杨军祥消极办案,甚至在“休闲中心”发现乐乐后,居然拒不解救,已涉嫌《刑法》第416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他只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另一办案民警魏晓辉,竟然帮关押的嫌疑人秦星传信、串供,已涉嫌《刑法》第417条所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然而如此严重的渎职行为,也只得到党内“警告”。 相比之下,唐慧因为“哭闹”被劳动教养一年半,显得如此的刺眼。而劳教处罚依据的是30多年前国务院的两则规定;但是,2000年起施行的《立法法》就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人大立法规定。 立案不必以自杀相逼,政委亲戚不能开淫窝,伤天害理的罪犯得到严惩,自然法治彰,民心顺,社会安。目前,湖南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调查永州幼女被强奸案,公众最期待的是真相:拒不立案、放纵犯罪,导致上百名强奸乐乐的犯罪分子未被追究,永州警方该负什么责任?“立功证明”是否为假,是谁授意的?那个至今安然无恙的公安局政委,到底是不是保护伞?   (沈彬,东方早报评论员。原文链接: http://www.dfdaily.com/html/63/2012/8/7/838587.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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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胡星斗等:劳教制度的合法性危机

“如果简单地把劳动教养废除,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上屡教不改但客观上罪行又很轻微的,对他们,刑法构不上,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矫正行为人恶心的目的。” 事件回放: 12月4日上午,两封长达2300余字的信件被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接收方分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两封信件题目分别为《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在建议书落款处,江平、茅于轼、贺卫方、胡星斗、张鸣、夏业良等众多知名学者都签了名,在69个签名中,还有律师、传媒工作者、公司职员、学生、教师、医生等社会各界人士。据了解,此次联名建议书的产生与11月21日《法制晚报》一篇题为《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 正式立案》的报道有关。据该报道,今年10月底,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将一起状告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在诉讼中,原告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所依据的实行了5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无效。该报道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使得在学界已经呼吁多年的“劳教制度”存废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何晓鹏: 朱顺忠,据我们了解,这次69名社会人士联名司法建议书,好像跟你的一篇报道有关? 朱顺忠: 你说的是《状告劳动教养制度违法正式立案》,这篇报道是在11月21日刊发的。众多的媒体、网站都对这个报道进行了转载和讨论,其实在这之前,大家对劳教制度就有很多争论。“中国律师观察网”在看到这篇报道后,组织了一个小型的讨论会,针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状况进行讨论。 何晓鹏: 我知道这次讨论会你也参加了,参加的还有茅于轼、江平、贺卫方、胡星斗、刘仁文、夏业良等专家学者。也是在这次讨论会之后,这个要求废止劳教制度的联名司法建议书才产生。你能不能先给我们讲述一下你这篇报道的采写过程? 朱顺忠: 11月上旬,我接到线索,说洛阳市劳教所里有人起诉当地公安机关,也就是劳教委。并且,在起诉状中,对方想让法院确认实行了50年的劳教制度是违法的。 到洛阳后,我在劳教所见到了陈超。在案卷里,陈超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因为砸了面包车,损失也不重,就380块钱。在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拒绝批准对陈超实施逮捕后,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劳教两年的处罚。这让陈超难以接受,便开始起诉当地劳教委。 何晓鹏: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陈超的起诉。 朱顺忠: 是,这并不多见。以前我曾接触过很多状告劳教委的事件,但据我所知,被立案的很少,因为这个制度太敏感,立案以后法院审判特别难。劳教委是由公安机关、劳动部门、民政部门三家单位共同组成的,后来另两家单位渐渐剥离,实际掌握劳教权利的就是公安机关。所以告劳教委就等于告公安机关。   “ 迂回公平”是无奈之举   何晓鹏: 你以前接触的这种告劳教委的事件中,遇到过不予立案的吗? 朱顺忠: 遇到过。 何晓鹏: 不予立案的理由呢? 朱顺忠: 很简单,说立案后没法判,就不立案了。 何晓鹏: 我看你的报道,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对这类诉讼并不是第一次受理。根据你的了解,西工区法院是怎样面对这类案件的? 朱顺忠: 我个人感觉,西工区法院的法官是令我非常尊敬的,立案庭的法官和行政庭的法官共同研究,认为这个案件可以立,他们说,劳教决定书上写得很清楚,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劳教委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所有的劳教决定书上都写了这句话,但是能够按照这句话去执行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立案的,恐怕并不多见。我感觉西工区法院的这种作为,与洛阳市中级法院的支持分不开。 何晓鹏: 洛阳市中级法院是怎样的态度? 朱顺忠: 他们的主要意思,第一,支持西工区法院对这个案件的立案;第二,他们提出了一种“迂回公平”,就是绕开目前咱们国家现有司法实际情况限制,通过在程序上努力,达到判决结果的公平。 何晓鹏: 你觉得法院在面对这种案件时是有诸多考虑和要花费很多心思的? 朱顺忠: 以洛阳为例,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对这个制度,我觉得他们是不认可的。洛阳中院行政庭副庭长郝亚丽对我说:这个制度明显是违法的,作为法官我们都知道,作为行政法规是不得限定人身自由的,所以我们在审判的时候,给了原告方更多的说话时间。她的原话是“让劳教违法的这种声音和辩论,在法庭上荡漾了70%的时间”。 何晓鹏: 这样做的目的呢? 朱顺忠: 就是让原告的律师充分发出这个声音,让民间表达出这种呼吁。但在判决时,他们不会把因为劳教制度违反《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写到判决书里,而是要迂回一下,比如说处罚过重,判决撤销。 何晓鹏: 这种处理方式有一些尴尬的味道。 朱顺忠: 对,这种“迂回公平”是无奈中的睿智之举,也反映了基层法院现在的尴尬处境。   违法的政府规章   何晓鹏: 胡老师,在这次联名建议书中,你也签了字。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你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是指什么? 胡星斗: 主要是与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不合,直接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另一方面,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甚至可延期为4年。同时,2000年颁布实施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劳动教养制度与这也是相抵触的。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也与我国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悖,这份公约规定,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何晓鹏: 刘仁文老师对劳动教养制度有长期且深入的研究,刘老师你也参加了“中国律师观察网”组织的讨论会,但你没有签字,是怎样的考虑? 刘仁文: 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问题,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已经展开争论了。但现在存在一些争议,我们知道作为劳教制度所依据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都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既是经过立法机关批准,又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所以有点不伦不类。但你说它完全违宪,我觉得还有讨论空间。 另一个问题是,劳动教养在实际操作中真正起法律作用的不是前面说的《决定》和《补充规定》,而是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甚至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明显违背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的要求。 所以,我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还不好说是彻底违宪,但法律依据不足是肯定的。   缺乏制约的管制措施   何晓鹏: 胡老师,作为政府的一种管制措施,劳动教养制度是怎样形成的? 胡星斗: 我国劳动教养最早是在1955年出现,为肃清反革命分子,逐步建立了劳动教养制度。当时中央发出指示,对反革命分子要建立两种处罚制度,一种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外一种就是劳动教养,就是不够判刑,但又不能继续工作,放到社会上又怕增加失业,所以就把他们集中一起,为国家劳动。劳教制度正式建立是1957年,以《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发布为标志。 改革开放后,劳动教养制度被用于惩罚那些轻微犯罪、构不上判刑的人,比如流氓、卖淫嫖娼、盗窃、吸毒、打架斗殴等。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很多变形,一些不该劳动教养的人被劳动教养了。很多时候,因为缺少证据,判不了刑,也被送去劳教。还有的人因为揭露地方上的腐败,被地方官员打击报复,被送去劳动教养。 何晓鹏: 目前来看,劳教制度除了违反上位法外,还有什么问题? 胡星斗: 首先是处罚时间太长,1~3年,甚至是4年,劳教制度是适用那些不够刑事犯罪的,但往往比轻微犯罪被判刑的人处罚还重。有一个案例,江西南昌有一个盗窃惯犯,在第三次被抓被劳动教养时,主动要求被判刑。他知道判刑要比劳动教养轻,他之前被抓两次,第一次被劳教两年,第二次情节严重一些,被判刑,拘役两个月。 而且,劳动教养几乎没有什么制约和监督的手段,在名义上当然也有,但我们知道决定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就设在公安系统里。决定劳动教养的是公安,复议机关也是公安,同体监督。而且没办法干预,当然现在也允许请律师,但是过去很多劳动教养的案例,都是没有律师。被劳动教养的人也不知道自己的权益。所以劳动教养基本上是没有权力制约的机制。 何晓鹏: 我们知道,对违法行为,有刑法、劳动教养制度,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不说,对于同是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如何选择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劳动教养? 胡星斗: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为特别轻的,如果执法部门认为严重一点的,就要劳动教养。这里就有个问题,比如执法部门想把某个人关起来,不想让他出来,像那些总到北京上访的人,让地方政府很尴尬,就干脆把人抓来劳动教养,让你几年内上不了访。 何晓鹏: 那实际上等于说,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劳动教养让执法部门拥有了一个很大的权力空间。 胡星斗: 是比较随意的过大的权力。   劳动教养与行为矫治   何晓鹏: 从什么时候开始,劳动教养制度不再适合目前的社会发展情况了? 胡星斗: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本质上是一个人治社会的产物。但在1978年之前,它适用于以往那种管制型社会、计划型社会、人治社会的要求。但改革开放之后,中国逐渐转变成一个法治国家,从那时开始,劳动教养实际上就已经开始表现得落后于时代了。特别是到90年代后期,各种社会问题开始出现,包括上访人群,于是就把劳动教养当作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使劳动教养制度渐渐成为一部“恶法”。 何晓鹏: 大家都已经认识到劳动教养问题的存在,但为什么这么长时间,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胡星斗: 我觉得现在国家也有决心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央也多次表态,要改革劳动教养制度。但目前为什么还没有大刀阔斧地改革,我认为有几个原因,比如公安机关愿不愿放权,法律本身的惯性等等。但我觉得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观念问题。在很多人眼中,劳动教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但他可能不知道,用这种违法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稳定,那就是污染了水源,最后带来更大的社会不稳定。一个政府的违法,会使人民群众的心都凉了。社会上的各种违法事件、道德堕落、正义被压制、丑恶抬头,其实都跟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密切相关,他本身就在起示范作用。所以怎样才能维持社会稳定,要把社会正义放在第一位。当然,我们也需要采取很多管制措施,但是这个管制措施一定要符合社会正义,以违法的措施来对付一些人,最终大家都会成为受害者。某些官员觉得自己高高在上,受害的是那些弱势群体,其实在不守法制的国家,人人都是弱势群体。 何晓鹏: 但现在学界对劳动教养法,似乎还存在两派意见,并不是观点鲜明地都要求废止。 胡星斗: 是这样,现在大家都认为劳动教养没有法律根据,但具体怎样做,就像你说的有两派,一派认为应当是废除,另外一派认为是改革。 我认为,目前中国已经是水到渠成,可以解决劳动教养问题。一方面我们现在强调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建设法制政府,因此各级政府就不能再用劳动教养这种没有法律根据的制度来处置轻微犯罪,甚至有的人把它当作打击报复的工具。另一方面,我们现在也有了替代办法,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也可以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修改,以应对那些屡教不改的惯犯,因为他们需要长期的管教。但不管你是采取哪个办法,都要立法,都要合法,这是一个最基本点。 刘仁文: 实际上,我认为提倡废止的学者跟我所说的改革差别不大,相同之处大于不同。大家都认为,在目前依法治国的形势下,劳动教养制度是不能维持现状了,应该尽快改变。 但在改变的同时要考虑实际情况,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有定量规定,不像西方,只有定性规定。例如,在我国构成伤害罪必须要达到一定的伤害后果,一般的殴打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但在西方国家的刑法里,你打他一拳也可能构成犯罪。当然,并不是说在这些国家里打人一拳就一定会被判刑,它还要结合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 我国刑法中的这种定量规定决定了我国刑法奠基于结果本位,忽视行为人的人格状况,刑法的这一特点又导致《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必定以结果为本位,这样两者均着重于从处罚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危害后果上去衔接。 现在的问题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来看,如果简单地把劳动教养废除,就会存在一个真空,因为我们劳动教养主要是针对那些主观上屡教不改但客观上罪行又很轻微的,即所谓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气死公安,难倒法院”,刑法构不上,治安处罚又太轻,达不到矫正行为人恶习的目的。 所以,我觉得如果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有两个最关键的问题,一个是处罚的决定权应该赋予谁,学术界绝大多数人认为应当把它司法化,赋予一个不偏不倚的法庭来裁决。这个法庭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可以不像刑事审判那么烦琐。但无论如何不能公安机关自己说了算。 另一个是劳动教养的行为和对象要明晰化,笼统地说违反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全,这就跟橡皮筋一样,可长可短,非常含糊,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律的可预期性的要求。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即使将决定权转移到法院,在现行的执法环境中,法院可能也很难宣告某个劳动教养案子是错的,因为法律标准不明确。在这个明晰化的前提下,应该缩小现有劳动教养规模,包括对象的限制、期限的缩短等。 还有一点,应该把劳教和劳改区别开来。劳改,是对犯了罪的人通过劳动来加以改造,带有惩罚性质。劳教要立足于对行为人进行矫正,针对的是恶习,劳动只是辅助办法,更多的可能还得依靠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方面的治疗和干预,所以应该淡化劳动色彩,强调矫正目的。相应地,在羁押和看管上,也不宜采取监狱的那种铁丝网、武警站岗等严厉的方式,而更应突出矫治的特征。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刘仁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朱顺忠,《法制晚报》记者。何晓鹏,原《新世纪周刊》编辑。原文链接: http://www.gotoread.com/s/e/?vo=6635&p=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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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于建嵘: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向——基于100个上访劳教案例的分析

  “ 通过研究,我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 的 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 的 劳动教养制度,实行 50 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 的 作用,但是随着社会 的 发展和时代 的 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 的 强制性教育改造 的 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 的 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 的 政治后果。” 我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研究,缘于对上访制度 的 调查。自1999年以来,我因对农民维权行动 的 研究而关注信访问题。2004年,我曾就信访制度状况及改革方向进行了较大规模 的 调研,并发表了一份题为《信访 的 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 的 调查报告,引发了一场有关信访制度何去何从 的 争论。2005年初,国务院颁布最新修订 的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要保障信访人 的 权利,要求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上访提供便利条件,严禁侵害信访人 的 合法权利,重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新条例实施以后,各地区和部门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在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和保护信访人权利、切实维护群众 的 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 的 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部分地区和部门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甚至打击迫害信访群众 的 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其中,因上访被劳教 的 情况十分严重。 为了研究上访劳教问题,我搜集了大量上访劳教案件 的 相关资料,这其中包括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劳教人员 的 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和上诉状、法院 的 判决书以及被劳教人员 的 控诉书等等,并随机选取了100个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我进一步研究了劳动教养制度 的 历史和现状。这些研究不仅包括对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还走访了黑龙江、湖南、河北、山东等地 的 许多劳教所,与被劳教人员及劳教管理官员进行座谈。 通过研究,我认为,在建国初期法律制度不完善 的 特定历史条件下创立 的 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过一定 的 作用,但是随着社会 的 发展和时代 的 变迁,劳教制度作为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 的 强制性教育改造 的 行政措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 的 诟病和非议,如不尽快废除将产生十分严重 的 政治后果。   一、历史沿革   劳教制度 的 产生和发展,如果从功能目标来说,大致可分作为政治斗争工具 的 劳教(1955年至1978)和作为社会管治手段 的 劳教(1978年至今)两个阶段。 (一)政治斗争工具 “劳动教养”政策第一次明确提出是在1955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开展了一系列政治运动以肃清敌视新政权 的 反革命坏分子。被清理出来 的 反革命坏分子有数万之众,但传统处理办法如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和判刑、枪决等已经不能满足形势发展 的 需要。于是,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 的 反革命分子 的 指示》,第一次明确提出 “劳动教养” 的 办法。《指示》指出,“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 的 ,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 的 工资。”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在《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 的 指示》中,要求各地对“反革命坏分子”劳动教养要“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送到国家指定 的 地方”。并指出劳教 的 目 的 是教育改造,即“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使他们逐渐成为国家 的 真正有用 的 人。”此后各地纷纷建立了劳动教养机构,对“反革命坏分子”进行教育改造 的 劳动教养构想初步实现。 1957年进行了反右派斗争,一大批曾在党 的 号召下,对党 的 工作缺点和错误甚至社会主义制度本身进行批判 的 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和党 的 干部被错划为右派,总人数达55万多。“在青岛,毛泽东提出了对右派分子 的 处罚 的 上限:他说,要搞个劳动教养条例,除了少数知名人士之外,把一些右派都搞去劳动教养”。 1 他这话是7月18日说 的 ,到8月3日,国务院即颁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正式将劳动教养作为制度确立下来。劳教对象由原来 的 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两种人,扩大到四种人:“(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盗窃、诈骗等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 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 的 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 的 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 的 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 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 的 ;(4)不服从工作 的 分配和就业转业 的 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 的 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 的 。”其中 的 第二款说 的 就是反右斗争中划出来 的 那一大批右派分子。“这个《决定》宣称:这些人都是‘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的 。” 2 可见,正如有学者指出 的 ,劳动教养制度 的 正式确立,显然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 的 不断推进而做出 的 应时之举。 同年,8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对劳动教养作了这样 的 解释:“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 的 办法是无效 的 ;采取简单 的 惩罚方法 也 不行;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 也 决不能继续留用;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因此,对于这些人,就需要有一个既能改造他们,又能保障其生活出路 的 妥善办法。根据人民政府长期 的 研究和考虑,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就是最适当 的 也 是最好 的 办法。这个办法用最通俗 的 语言来说,就是国家把那些坏分子收容起来,加以安排,给他们适当 的 劳动条件,例如由国家投资举办一些农场和工厂,组织他们生产,甚至强制他们生产,用这样一种办法来使他们有饭吃。这样说来,劳动教养既是通过他们自己 的 劳动养活他们自己;同时 也 是通过劳动来改造他们自己。这正表现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于这些人 的 生活、劳动、前途 的 关怀和负责精神。国家对于他们 的 处理和安排, 也 正是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 的 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 随后 的 几年,全国建立起近百处劳教场所,收容劳教人员达到近百万之多。不过,《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 很 好 的 遵守和执行。1961年,公安部 也 不得不承认:“劳教扩大了收容范围和收容对象,错收了一批不够劳动教养 的 人。在管理上和劳改犯等同了起来。生活管理和劳动生产上搞了一些超体力劳动,造成了劳教人员非正常死亡 的 严重现象。” 3 1966年文革开始后,到1976年文革结束,在“天天造反,砸烂公检法” 的 社会大背景下,劳教制度同样遭到严重破坏和摧残,几乎陷入停办状态。 通过简要回顾劳教制度起源和发展 的 历史我们发现,劳教制度是在国家新创之初诞生 的 ,是当时治国理念 的 产物。而共产党在建国初并没有树立依法治国 的 理念, 也 不试图依靠法治来完成对社会 的 控制。其控制手段一方面是政治动员,将“反革命坏分子”等划分在人民阵营之外,作为阶级敌人进行管控;另一方面是将人固定在特定 的 社会位置上,依附于单位等获得劳动权利并取得经济收入,不允许社会上有“真空”地带,不允许人 的 自由流动,以此来保障社会 的 正常秩序。而法律,因其适用范围特定、程序复杂、具有规则性,有时不灵活、专业性较强、不能及时修订等“缺点”,不能满足党治理国家 的 要求,而未被委以重任。 因此,这时劳教一是用来作为政治处罚 的 手段,而不是针对刑事犯罪分子。二是用来防止城市“流民” 的 出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用经济手段来实现对人 的 控制,无业就意味着脱离了这个秩序,有可能“危害”国家。这时 的 劳教对象不包括农村人,他们属于合作社等另一套社会控制体系。 在实践中,劳教 很 快偏离了强制劳动、教育改造 的 设计轨道,在管理上与监狱无二,成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的 一种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从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就是司法程序之外 的 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从剥夺公民自行决定生活方式 的 自由开始,发展到剥夺公民 的 人身自由。劳动教养是高效率 的 ,是政府单方面可以行使 的 行政行为,公民没有辩驳、拒绝、反抗 的 余地。劳教制度为“保障绝大多数 的 自由幸福生活和社会主义秩序不受破坏”,可以不保障“一小撮人” 的 基本权利,而这是以“阶级敌人”等政治性 的 理由获得正当性。 (二) 社会管治手段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 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 的 过程中,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制度对治理国家和保障公民权利 的 重要意义,于是开始着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劳教制度就是在这样 的 时代背景下恢复重建 的 。 1979年11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 的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重新发布实施。这预示着劳动教养制度在文革十年中断后,又进入恢复重建 的 新阶段。1980年2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继续办好劳动教养》,对恢复重建劳教制度做了这样 的 解释说明:“在我们国家里,虽然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治安总 的 是好 的 ,但是,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危害社会治安、干扰四化建设 的 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除了少数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的 犯罪分子,不时进行各种捣乱和破坏外,还有一批为数不少 的 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的 人,经常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利益。尽管他们罪行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对这些人如果不采取强制性 的 行政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让其发展下去,就可能走上严重 的 犯罪道路,对国家和人民将会造成更大 的 危害。因此,要整顿社会治安,对少数犯有严重罪行 的 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从重判刑;对有一般违法行为 的 青少年,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 的 力量进行帮助教育或者送工读学校,对介乎这两者之间,即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而又屡教不改 的 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及其补充规定,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如果放任他们在社会上偷、骗、抢、打,搞流氓犯罪等,为非作歹,扰乱治安,那就是对社会、对人民和他们本人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使他们悔过自新,走上有益于社会 的 道路。这样做,既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些人 的 学习、劳动、生活、前途 的 关怀和负责 的 精神, 也 是保障绝大多数公民 的 权利、社会主义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 的 重要措施。” 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公安部又相继制定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 的 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 的 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 的 《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 的 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 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尤其是后者由于规定较为详尽,已经成为判定是否劳教 的主要 依据。该试行办法对适用劳动教养 的 对象又有了较大扩充,由《关于劳动教养问题 的 决定》 的 四种人扩大到六种人:“(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 的 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 的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 的 ,不够刑事处分 的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 的 ;(5)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工作、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妨害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 的 ;(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 的 。” 可见,随着一些法规政策 的 颁布实施,这一时期 的 劳教制逐渐进入法制轨道,已经从处罚反革命坏分子和右派分子 的 专政手段演变为惩罚那些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够刑事处罚 的 “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的 人。在制定法规文件 的 同时,国家还在劳教工作 的 审批管理、劳教场所 的 规范整顿、劳教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 的 需要。通过这些改革,劳教制度迅速恢复发展起来。 恢复后 的 劳教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尽管仍强调阶级斗争依然存在,但主要针对 的 已是破坏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等。这是由八十年代初 的 社会现实决定 的 。因文革余毒等原因,社会治安不是 很 好,而阶级敌人等已渐渐从主流政治话语中消失,因此劳教 的 政治色彩有所淡化,而维护治安和秩序 的 目 的 有所加强。经济形式 的 逐渐多样化,使得劳教适用对象中已不再提到“无生活出路”等,这说明对公民个人 的 社会控制已经有了松动,不再强求每个人在体制中 的 位置。劳教对象主要是“大法不犯,小法常犯” 的 人,表明实际上惩戒性功能已大大增强, 也 渐渐突出了设计中 的 教育改造功能。 但是,当时实际上认识到 的 是“法制” 的 作用,对“法治” 的 认识还比较粗浅,没有意识到公民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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