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 关于醉驾入罪的一组讨论(微言集之五)
关于醉驾入罪的一组讨论(微言集之五) 贺卫方辑 因醉驾导致四死一伤的孙伟铭被四川高院判处无期徒刑 3 月 9 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下列文字,引起了接下来的讨论。网友观点多样,异彩纷呈。汇成一组,转载博唠阁。 【重刑主义愈演愈烈】醉驾入罪,拥护者甚众,也成为吾国愈演愈烈之重刑主义又一标志。殊不知法令滋彰,动辄得罪,囹圄人满为患,终究非治国之正途。意大利刑法大师贝卡利亚略谓:刑法之有效不在严酷,而在犯罪者定被处罚。但中国现状却是一边法网过密,另一边只能选择性惩罚,刑法功效弱化乃势所必然。 @ 青春作伴能还乡 : 贺老师,醉驾者明知醉驾会危及他人生命,放任的结果是无辜者伤亡,这是不是故意杀人呢?不能将立法问题与执法问题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执法的问题来否定立法的必要,是不是,尊敬的贺老师? 【贺卫方回答】尊敬的还乡兄:第一,绝大多数醉驾者相信能够安全驾驶;第二,立法者必须考虑法律操作性。 @ 德国 JoJo : 重刑声高,实因所行触犯公愤。公愤之过,不仅在其所虑之浅,尤在其持 “ 一举成事 ” 之心太深。时势纷乱,人皆有难过之情,郁结成愤。假以时日,则难免暴民乱世之忧也。虽如此,如今且还是以 “ 由民 ” 为策,较善。贺先生所虑虽极是,然急切之间,也奈何人民不得。一叹。【贺卫方回应:所言甚是!】 刘思达 wisc 在这个问题上,我完全不同意贺老师的观点。对于交通违章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重罚才行,美国闯个红灯就罚 200 美元,所以才没有那么多马路杀手。醉驾入罪,法理上虽然可能有争议,但从实际效果来讲,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的。 【刘思达君是北大法学院毕业生,并留美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对中国法律职业和司法制度颇有研究。但是他的这种说法我很不认同。回应道】一,醉驾入罪是指未产生危害后果者。从刑法说,只有个别故意重罪如谋杀才将尚未产生后果之过程视为犯罪,醉驾不属此类;二,所举美国例子乃经济处罚,非判罪;三,酒驾与醉驾之间之别因人而异,警察难以公平辨析,反生腐败空间;四,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之醉驾终生禁驾,效果更好。思达何苦非罪不可? 一米 阳光 wf 为贺老师上述第 4 条补充刑罚理念:某一行为是否应该被犯罪化 取决于 1 、这种行为是否行为人以令全社会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侵犯了其他人的基本人权。 2 、这种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到不能用刑法以外的其他手段,以至于不用刑法调整,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就无法运行,社会就要崩溃。 卡 尔 – 马提铠甲 醉驾之罪,执法上确实难以操作。与交通肇事不同,醉驾未产生后果, “ 犯罪现场 ” 没有被害人或其亲属监督,多是警察与驾驶者双方的拦截现场,以人体内酒精的降解速度,警察只需斟酌速办或缓办,即可决定是否超标,轻易出入人罪。此等权利,交与警察一方掌握,实难避免腐败。所以同意贺老师第三点先。 阳光无限透明的蓝 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如果连醉驾都能入罪,那这刑法法网也太大了。最终结果必然造成刑法功效低下。许多人不明白这一点,如果事事都能入刑法定罪,那刑法就等于不存在了。刑法具备补充性,只能是其他法律无法调整的才能由刑法来调整。 安林泉 万全比万一真的好么?人生少了万一,是不是不够人生啊。醉酒驾车入罪,我是大大的同意。本来交通肇事罪就够够的,从重或加重都好,干嘛来个重刑主义呢?我看这不是重刑主义,简直还是政府 “ 重形式主义 ” 在作祟,敬爱的贺卫方老师,我说的对么?我的法律信仰不能一度被政治和民众暂时皮痒而践踏。。。 一草堂主人 同意贺先生观点。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之体现,更非解决社会问题的万应灵丹!假设严刑峻法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模式,中国今天还是秦朝天下吧。可惜现在的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宪政意识、参政能力真是太让人跌掉眼镜了。竟然还有人提 “ 闯红灯入罪 ” ,更是雷死人不偿命!怎不建议用机枪扫,岂不更省事? 公民百川 很多人迷信严刑苛法,认为其可以威慑犯罪。其实不然 死刑吓不倒贪官。如果酷刑能够起作用 明朝早就成为最清廉的时代了。朱元璋即便对贪官适用剥皮抽肠等令人发指的酷刑,却也不得不面对 “ 朝杀而暮犯的困局。我们需要的是制度建设,即保障人民参政议政权利 开放途径让人民监督政府 重刑杀人无法解决问题。 movesunny_rt1 贺老师,醉酒后如果再在觉得自己还是清醒的,那就真应该是幻觉了。此时驾驶,必会祸己伤人!我觉得醉驾入罪在当今中国私家车愈来愈多,交通安全事故愈来愈严重,给人民带来的伤害愈来愈痛楚的情况下,还是有其现实和积极意义的!不知您能否认同? 敬畏经济学 贺老师言之有理 . 重刑貌似可以震慑违法 , 其未考虑违法者也有成本收益 , 衡量之下 , 小错既是重罪不如做的更严重些 . 仿佛盗窃判死刑那窃贼何妨顺便灭口 . 须知法律是网而不是墙 , 违法者受到适度惩罚即可 , 重在违法必罚 , 违法不罚之危害远超惩罚偏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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