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贺卫方 | 关于醉驾入罪的一组讨论(微言集之五)

关于醉驾入罪的一组讨论(微言集之五) 贺卫方辑   因醉驾导致四死一伤的孙伟铭被四川高院判处无期徒刑 3 月 9 日,我在新浪微博上发表了下列文字,引起了接下来的讨论。网友观点多样,异彩纷呈。汇成一组,转载博唠阁。   【重刑主义愈演愈烈】醉驾入罪,拥护者甚众,也成为吾国愈演愈烈之重刑主义又一标志。殊不知法令滋彰,动辄得罪,囹圄人满为患,终究非治国之正途。意大利刑法大师贝卡利亚略谓:刑法之有效不在严酷,而在犯罪者定被处罚。但中国现状却是一边法网过密,另一边只能选择性惩罚,刑法功效弱化乃势所必然。   @ 青春作伴能还乡 : 贺老师,醉驾者明知醉驾会危及他人生命,放任的结果是无辜者伤亡,这是不是故意杀人呢?不能将立法问题与执法问题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执法的问题来否定立法的必要,是不是,尊敬的贺老师?   【贺卫方回答】尊敬的还乡兄:第一,绝大多数醉驾者相信能够安全驾驶;第二,立法者必须考虑法律操作性。   @ 德国 JoJo : 重刑声高,实因所行触犯公愤。公愤之过,不仅在其所虑之浅,尤在其持 “ 一举成事 ” 之心太深。时势纷乱,人皆有难过之情,郁结成愤。假以时日,则难免暴民乱世之忧也。虽如此,如今且还是以 “ 由民 ” 为策,较善。贺先生所虑虽极是,然急切之间,也奈何人民不得。一叹。【贺卫方回应:所言甚是!】   刘思达 wisc 在这个问题上,我完全不同意贺老师的观点。对于交通违章没有别的办法,只有重罚才行,美国闯个红灯就罚 200 美元,所以才没有那么多马路杀手。醉驾入罪,法理上虽然可能有争议,但从实际效果来讲,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的。   【刘思达君是北大法学院毕业生,并留美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对中国法律职业和司法制度颇有研究。但是他的这种说法我很不认同。回应道】一,醉驾入罪是指未产生危害后果者。从刑法说,只有个别故意重罪如谋杀才将尚未产生后果之过程视为犯罪,醉驾不属此类;二,所举美国例子乃经济处罚,非判罪;三,酒驾与醉驾之间之别因人而异,警察难以公平辨析,反生腐败空间;四,发现未发生危害后果之醉驾终生禁驾,效果更好。思达何苦非罪不可?   一米 阳光 wf 为贺老师上述第 4 条补充刑罚理念:某一行为是否应该被犯罪化 取决于 1 、这种行为是否行为人以令全社会不能容忍的方式满足了自己的需要,侵犯了其他人的基本人权。 2 、这种行为是否已经严重到不能用刑法以外的其他手段,以至于不用刑法调整,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就无法运行,社会就要崩溃。   卡 尔 – 马提铠甲 醉驾之罪,执法上确实难以操作。与交通肇事不同,醉驾未产生后果, “ 犯罪现场 ” 没有被害人或其亲属监督,多是警察与驾驶者双方的拦截现场,以人体内酒精的降解速度,警察只需斟酌速办或缓办,即可决定是否超标,轻易出入人罪。此等权利,交与警察一方掌握,实难避免腐败。所以同意贺老师第三点先。   阳光无限透明的蓝 刑法必须具有谦抑性,如果连醉驾都能入罪,那这刑法法网也太大了。最终结果必然造成刑法功效低下。许多人不明白这一点,如果事事都能入刑法定罪,那刑法就等于不存在了。刑法具备补充性,只能是其他法律无法调整的才能由刑法来调整。   安林泉 万全比万一真的好么?人生少了万一,是不是不够人生啊。醉酒驾车入罪,我是大大的同意。本来交通肇事罪就够够的,从重或加重都好,干嘛来个重刑主义呢?我看这不是重刑主义,简直还是政府 “ 重形式主义 ” 在作祟,敬爱的贺卫方老师,我说的对么?我的法律信仰不能一度被政治和民众暂时皮痒而践踏。。。   一草堂主人 同意贺先生观点。严刑峻法,绝非法治文明之体现,更非解决社会问题的万应灵丹!假设严刑峻法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模式,中国今天还是秦朝天下吧。可惜现在的人大代表的法律素养、宪政意识、参政能力真是太让人跌掉眼镜了。竟然还有人提 “ 闯红灯入罪 ” ,更是雷死人不偿命!怎不建议用机枪扫,岂不更省事?   公民百川 很多人迷信严刑苛法,认为其可以威慑犯罪。其实不然 死刑吓不倒贪官。如果酷刑能够起作用 明朝早就成为最清廉的时代了。朱元璋即便对贪官适用剥皮抽肠等令人发指的酷刑,却也不得不面对 “ 朝杀而暮犯的困局。我们需要的是制度建设,即保障人民参政议政权利 开放途径让人民监督政府 重刑杀人无法解决问题。   movesunny_rt1 贺老师,醉酒后如果再在觉得自己还是清醒的,那就真应该是幻觉了。此时驾驶,必会祸己伤人!我觉得醉驾入罪在当今中国私家车愈来愈多,交通安全事故愈来愈严重,给人民带来的伤害愈来愈痛楚的情况下,还是有其现实和积极意义的!不知您能否认同?   敬畏经济学 贺老师言之有理 . 重刑貌似可以震慑违法 , 其未考虑违法者也有成本收益 , 衡量之下 , 小错既是重罪不如做的更严重些 . 仿佛盗窃判死刑那窃贼何妨顺便灭口 . 须知法律是网而不是墙 , 违法者受到适度惩罚即可 , 重在违法必罚 , 违法不罚之危害远超惩罚偏轻 .

阅读更多

贺卫方 | 聂友峰律师谈醉驾入罪为恶法

聂友峰律师谈醉驾入罪为恶法   贺卫方按:昨天将微博上一组关于醉驾入罪的讨论转到博唠阁,很快就看到聂律师的这则跟帖评论,很有趣,也值得思考。他说“如果贺教授对我提到的以毒攻毒对付醉驾罪名的方法觉得有趣,可以谈一下您的看法。”我倒不觉得这些想法都属于“以毒攻毒”之策,反而是人性使然。所以今天的立法者也真需要学习一点心理学,以免“长于用重刑,陋于知人心”之讥。聂律师的博客地址是: http://blog.sina.com.cn/u/1277897530   罪驾入刑可谓恶法,理由如下: 一、该法条不具备公平性:其一、不同酒量的人用统一的血液中酒精浓度的标准来确定驾驶的危险性程度是不公平的,有人酒量极小,百毫升中酒精浓度达不到80毫克,即昏昏欲睡,此类人驾驶危险性极大,而平时能喝一、二斤白酒的人喝上三两白酒也许反应更敏捷,开车根本无碍,可是前者不会被判刑,后果则必然判刑。其二、有很多危险性更大的违法行为没入罪,比如:对安全设施不合格导致对矿工生命安全产生威胁的矿主,这一危险行为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死亡,他的危害性刑法却未有惩罚,现在刑法中的非法采矿罪只是对破坏矿产资源这一违法开采行为的处罚。 二、这一罪名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除了很多网友及贺教授提到的警察操纵空间巨大外,我还提一种情形。本人是律师,不是我钻法律空子啊,我假设一种情形,请教参与立法的法学教授如何定罪?假如我醉酒驾驶,被警察拦下,我立即停稳车辆车,降下车窗,当着警察的面打开酒瓶,喝下大量白酒,然后下车。警察检测,酒精浓度必然超标,可是请问警察如何证明:我是在刚刚停车前就喝醉了,还是因为刚刚喝了很多酒导致的酒精浓度超标?如果证明不了,则只能说明我现在是醉酒,可是我醉酒后下车了,并没有再开车,如何定我罪?呵呵。   还有啊,这醉驾入罪的后果必然导致那些因醉驾被抓后被砸了饭碗的公务员铤而走险,在警察查车时直接冲卡,由此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或者撞死警察的事件必然发生! 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停车必然是被判刑,判刑几个月与判几年对公务员来说,后果是差不多的。如果冲卡还有抓不到的可能性,那何必要等着坐牢及丢饭碗呢? 先在此预言,不信等着瞧吧!   如果贺教授对我提到的以毒攻毒对付醉驾罪名的方法觉得有趣,可以谈一下您的看法。

阅读更多

贺卫方 | 重庆警方侦结李庄遗漏罪行 律师李庄或再被起诉

重庆警方侦结李庄遗漏罪行律师李庄或再被起诉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1年03月29日21:54        资料图:2010年2月2日,北京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图为李庄(绿衣)在庭审现场。中新社发 重庆一中院 摄   中新网重庆3月29日电(记者 郭虹 杜远) 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周波29日晚称,北京律师李庄遗漏罪行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已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刑期将尽的李庄或将再次面临重庆检方的起诉。   2009年12月,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这位曾经为重庆涉黑嫌犯辩护的律师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李庄伪证案这样一个重庆“打黑大审判”的衍生案,一时间引来诸多关注。   2009年12月30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庄伪证案。法庭上,身为被告人的李庄频频向法官和检察官提出诸如重庆检察院和法院系统应集体回避、应强制龚刚模等证人出庭等要求。在持续10余小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针锋相对,龚刚模究竟有无受到刑讯逼供,是法庭激辩的核心问题之一。   此后,重庆江北法院在2010年1月8日对李庄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李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在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庄案。7天后,重庆市一中院对律师李庄伪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半的量刑部分,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重庆官方今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受理该案。   周波表示,有关方面此后将及时向关注该案的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阅读更多

贺卫方 | Banished for a big mouth

Banished for a big mouth   贺卫方按 : 昨天,《环球时报》英文版 ( Global Times , March 30 2011 ) 以 “ Three outspoken academics ” 为题对张鸣、陈丹青和我作了一组报道。从这篇报道里,我们又一次看到,在中国,媒体管理尺度的“内外有别”。假如不搞这种奇特的“一报两制”,该报中文版也能如此坦率真诚,尊重事实,遵循传媒伦理,那该多么好。其实,也不过是实事求是而已。假如所谓稳定要靠掩饰和谎言来维系,这样的稳定注定是不长久的。   我将关于我的这一部分转帖一下,配发一张某次聚会友人拍摄的三人合影。   这是出处链接: http://en.huanqiu.com/special/2011-03/639456_2.html ——————————————————————————————   In January 2011 He Weifang came back to Beijing from Shihezi University of the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 Region.   A law professor at Peking University, he had been sent to the remote sub-prefecture-level city in northern Xinjiang in March 2009 as part of a support program where students and teachers from advanced areas are asked to teach in less-developed places as a means to improving national standards.   Most observers believed He had in fact been banished for his outspokenness. A law professor for more than 20 years, He has been unusually brave about sharing his views on the most sensitive societal issues.   “My only intention [ for participating in public discussion] is to use my expertise as a legal scholar to help the public understand what is the law,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Constitution,” he said.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再找演员的话,请放过未成年”(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