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丁金坤 | 彭宇案的中国式纠错

2011年10月01日 09:28:09 南京彭宇案,是一个流毒至今的恶劣判例。2007年9月,一审判决认定:“从常理上分析,其(彭宇)与原告(徐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是仅仅好心相扶。如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做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显然,法官在依据“常理”判案,而不是事实与法律,且这个“常理”最大恶意揣测了助人为乐,最终铸就一个打击见义勇为的判例。该案带来的影响是,老人跌倒没人去扶,以及跌倒老人要扶者承担责任,诱使公德堕落。     按理,这样总所周知的错案,早该纠正了。然而错案追究,会涉及到法官的利益、法院的名誉等等,于是案件在二审中技术处理了,双方和解,秘而不宣。这样各方都没责任,输的是法律和社会。四年后,彭宇换了工作,老人搬家,法官调离,当事人一个个远离案子,而判例谬种在继续流传。这个就是中国式司法纠错,对内悄悄处理,对外保全面子,面子大于法律,利益高于是非,其实质是在于保护一批相关人的利益。     对于造成错案的原因,外界的猜想不外乎二种原因:一种是,法官水平不高,且同情“被害人”,造成错案,是失职行为。另一种原因是,不排除有关系影响,因为彭宇案中徐老太的儿子是警察,介入过案子,且发生过派出所遗失笔录的“奇事”。总之,因为未展开错案调查,内幕不了了之。     彭宇案判错了,是司法不公,而对以中国式方法纠错司法不公,则是另一种不公。这种内部纠错,对社会毫无意义,因为作为谬种源头的案例还继续存在。如果法院真的要正本清源,那么应该对一审判决的作出全面调查,追查形成原因,分析判决错误,并公之于众,才能消除恶劣影响。     上一篇: 地铁“失电”是什么意思?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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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公盟关于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六点建议(9月30日寄出)

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其修订对于保障人权、完善法治有着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9月2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求建议,是立法的进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涉及很多方面,限于能力和关注范围,我们仅就有关人权保障的几个突出问题提出修改建议。   一、犯罪嫌疑人权利应当平等   建议删除草案中的有关限制特定种类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第七条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以及第三十条、第三六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款中的有关内容。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平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重要体现。   而草案第七条有关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第三十条有关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第三十六条有关被拘留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第三十九条有关被逮捕嫌疑人家属知情权都明确限制或剥夺某几类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些规定违反宪法第33条。   公民受宪法保护,被刑事追诉时权利平等有其重要,如果侦查结束或者到了审判时才发现嫌疑人被冤枉,失去的自由已无法弥补。而律师及时介入、家属及时知情,对于避免冤案来说非常重要。因此,任何公民无论犯了什么罪,其会见律师获得辩护的权利、家属的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不可以被剥夺。   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因为犯罪的危险程度而被剥夺。如果某种犯罪危险程度高,这是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如何确保贿赂犯罪保嫌疑人不串供,而不应当以剥夺公民权利的方式减轻侦查机关的责任。   这些权利毫无疑问是普世的人权。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视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美国911之后曾出台了备受争议的“爱国者法案”,规定对国际恐怖主义嫌疑犯在会见律师、秘密侦查等方面限制了其权利,但这些限制是针对外国人的,即便如此也饱受争议,2005年之后这些条款失效。作为一国国内公民,无论涉嫌何种罪名,其宪法权利不应被剥夺。   二、取消刑事拘留措施,逮捕应当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   建议把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改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传唤后24小时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这里的逮捕本意显然是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不是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狭义的“逮捕”的含义。   从合宪角度看,公安机关不应拥有24小时以上的羁押嫌疑人的权利,超过24小时就应当报请检察院或者法院批准,现实中绝大部分国家也是这么做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刑诉法异化出一个37天的“拘留”措施,并由公安警察独立决定独立实施,且不同于行政拘留,没有司法救济途径,违反宪法第37条之规定。建议取消“刑事拘留”,逮捕嫌疑人的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或者法院。   三、 规范适用 “ 监视居住 ” 措施,不得将 “ 指定居所软禁 ” 合法化 。   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条中的“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内容。   理由:关于“监视居住”适用,大众化的理解是,它是相对于拘留逮捕强制措施而言,减少减轻人身限制强度的一项人权保障措施,不能反其道而行异化为比逮捕拘留更严厉的“秘密羁押”。“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实质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之外的审前羁押。而且,因为不受看守所规则的束缚,实践中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常常是比逮捕更为严厉的羁押措施,即使被施以酷刑也难以取证。若适用草案第三十条之规定,则可能导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己住处之外被执行最长时长达六个月的不受约束的严厉羁押。   各现代发达国家刑事强制措施中均没有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法国法中,规定有“司法管制”,但是“监视居住”是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刑罚执行措施,而不是刑事判决生效前的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所列三类犯罪嫌疑人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名义实质进行非常态羁押,严重侵犯人权。     四、 保障被拘捕人员近亲属的知情权,避免公民被秘密拘捕情况的发生 。   建议删除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中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内容。             理由:这些条款可能带来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涉嫌严重犯罪的名义,侦查机关可以秘密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而不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严重后果。建议修改可以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切实保障被拘捕人员近亲属和工作单位的知情权,避免公民被秘密拘捕情况的发生。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保障被羁押人员家属的知情权,例如法国法规定决定对被审查人进行羁押的预审法官,应当告知被审查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做辩护的准备。如果该人没有聘请律师协助,应当告知其有权选择聘请律师或者要求指定律师。还规定,宣布临时羁押后满一个月,预审法官不得拒绝许可被羁押人会见其一名家庭成员,除非特别说明是基于预审的必要以书面作出相反的决定。韩国法规定逮捕以后24小时以内,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其罪名、逮捕日期、场所、犯罪事实要旨、有能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的事实。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能取消对辩护人等的通知。   五、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技术手段 。               建议草案第五十六条把公安机关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改为“经过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人民检察院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改为“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   理由: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批准手续”,侦查机关可以对自己认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重大犯罪案件”,自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建议明确技术侦查措施批准程序。通过一定的批准程序,谨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减少技术侦查措施对公民隐私权和通信权的侵犯。   英国、荷兰等国对包括监听在内的秘密技术监控性侦查在授权方面实行行政审查,而不是司法审查,但是,多数国家采用司法审查。             六、 明确对报案、控告不立案的救济程序,应切实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司法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   建议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增加如下第二款:“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司法机关复议。控告人要求听证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控告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十日内安排听证,并于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控告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相关司法机关未在期限内安排听证或作出复议决定的,控告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接受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理由: 刑诉法仅原则性规定“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说明“不立案的原因”、复议决定不立案的原因绝大多数都是简单的一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没有任何具体的事实和说理。在实践中,被通知“不立案”后,控告人没有任何有效的途径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司法不作为屡见不鲜,但无法追责。                         建议明确对报案、控告不立案的救济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减少司法不作为情况的发生。     公民(公盟)2011年9月30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Five Filters featured article: A ‘Malign Intellectual Subculture’ – George Monbiot Smears Chomsky, Herman, Peterson, Pilger And Media Le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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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筱赟 | 周筱赟喊话:卢美美她爹,是骡子是马,请牵出来遛遛

【周筱赟爆料绝对靠谱】 周筱赟喊话:卢美美她爹,是骡子是马,请牵出来遛遛 新法制报【周筱赟:揭露伪慈善是为净化环境】我起诉卢俊卿是名誉诉讼官司,不单是解决名誉侵权,而是希望通过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必须进行的举证,让卢俊卿说明华商协会的经营模式是否符合国家法规。我揭露伪慈善是为了给真慈善更好的空间。简单的说:卢主席,是骡子是马,请牵出来遛遛 http://t.cn/aDwb9g   原载《新法制报》2011年9月30日   周筱赟:揭露伪慈善是为净化环境 因世界杰出华商协会悬赏百万寻“幕后黑手”之故诉卢俊卿 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世华会”   □文/记者余俊 □图/受访者提供 9月21日,“落魄书生周筱赟”通过微博称,他起诉卢俊卿已获立案。 今年8月,紧随“郭美美事件”,网络再爆“卢美美事件”,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下简称“世华会”)和卢俊卿的“合影经济学”也暴露在世人面前。而周筱赟,一直扮演者幕后“爆料者”的角色。 8月27日,“世华会”发出百万悬赏公告:“对凡是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提供‘幕后黑手’线索,经公安机关立案并最终判刑的,天九儒商集团对每位举报有功人员奖励100万。”此举令“落魄书生周筱赟”拍案而起,公开承认自己就是事件“幕后黑手”之一,并“欢迎网友向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举报,以获得百万赏金”。   周筱赟,浙江人,现居广州,揭黑多年。在揭露“卢美美事件”之前,曾揭露江苏宿迁国库800万转到个人账户、陕西横山县官煤勾结砍断村民大腿、厦门自然保护区海域大规模填海造岛等事件。今年4月的“中石化天价购酒事件”,他也是爆料者。 “百万悬赏的不就是我吗!” 旁白:“卢美美事件”被推向公众视野后,“世华会”和卢俊卿的“合影经济学”也暴露在世人面前。而周筱赟则一直扮演着幕后“爆料者”的角色,并被对方“悬赏百万”要求追查。 新法制报:作为揭黑者,“世华会”是如何进入你视野的? 周筱赟:我不是第一个关注“世华会”的人,舆论的引爆点是在8月16日晚。当时有一则北京的农民工小学将遭到拆迁的新闻,说北京近3万名农民工子弟面临失学,消息引起各界关注。与此同时,有网友发现微博上有一个认证为“全球华商未来领袖俱乐部秘书长、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的卢星宇称,将在10年内为非洲捐建1000所希望小学,耗资约20亿元人民币。 两种情况形成鲜明的反差,不少网民提出质疑:“为什么数额巨大的项目被一个24岁的女孩掌握?”最后,卢星宇的“名爹”被网友发掘了出来,是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主席卢俊卿。我第一时间就注意到了这些消息,开始关注卢俊卿及其“世华会”。 新法制报:“卢美美事件”之初,是什么促使你决定揭黑? 周筱赟:有一些“内线”开始联系我,主动向我提供了大批“世华会”内部资料。 公开的宣传图册,整页整页都是卢俊卿父女和中外各级领导人的合影,在(发展会员)邀请函中,则明确称交钱就可以和领导人小范围合影,交更多钱则可以和领导人单独合影。一些内部培训文件明确指导业务员如何使用各种手段让企业主掏更多的钱,甚至称可以帮助企业融资和上市。 新法制报:这样情况让你觉得“世华会”有问题? 周筱赟:据我所知,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必须经过证监会和银监会批准,显然他们不可能获得批准。“世华会”和天九儒商集团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员工分蓝星、红星、钻石勋章等,发展下线还可以获得高额提成,这种内部经营模式,我认为涉嫌传销。 新法制报:揭露真相的时候你想到过可能带来的后果吗? 周筱赟:我根本没考虑是否会激怒他们,对我来说,我只是在陈述事实、揭示真相。难道他们一生气后果很严重,我就不揭露? 结果8月27日凌晨1时19分,卢俊卿在其微博发布第6号公告:“悬赏百万,追查幕后黑手!”我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想,卢俊卿要追查的所谓“幕后黑手”,不就是在说我吗! 新法制报:所以你干脆主动站出来自称是“幕后黑手”? 周筱赟:我得到“世华会”的内部资料后,提供给了多家媒体,然后媒体做了报道。如果有“黑手”,我至少就是之一。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加上我此前揭黑得罪的人太多,我当然担心人身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公开身份反而会更安全。所以16分钟后就发布微博,此后又多次在博客和论坛发帖,表示愿意“投案自首”,也欢迎网友举报,以领取百万赏金。结果真有很多网友打电话去举报我。 新法制报:“世华会”有说法是,“幕后黑手”不是你,而是其商业竞争对手。 周筱赟:自从媒体开始负面报道卢俊卿和“世华会”后,世华会会员就频繁接到别的类似冠以“全球”、“世界”等名头的协会打来的电话,说卢俊卿的协会不行了,你还是来参加我们协会吧!这让卢俊卿坚信背后是商业竞争对手在搞他。 我想真实情况应该是:这类靠合影经济、借办会敛财的公司、协会非常多,世华会被媒体负面报道后,他们就来争夺客户了。卢俊卿想得太复杂了。 “一旦决定出手,就从不失手” 旁白:周筱赟在网络以“落魄书生周筱赟”身份出现,此前因为他向媒体揭露“中石化天价酒事件”,导致中石化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鲁广余被撤职。再往后,他还曾揭露江苏宿迁国库800万转到个人账户、陕西横山县官煤勾结砍断村民大腿、厦门自然保护区海域大规模填海造岛等事件。由于网络揭黑多年,他每年都能接到许多威胁电话。 但他不以为意,且时常发出惊人语录:“对我陈述事实不满者,欢迎跨省追捕,欢迎黑帮暗杀,欢迎对号入座,欢迎对簿公堂。” 新法制报:你揭黑一直保持进攻者姿态,而且对手都是上层人士、社会名流,为什么选择集中关注这个群体?有没有受社会情绪的裹挟? 周筱赟:在网络揭黑,我给自己的定位是“疾恶如仇,陈述事实。不做流氓文学家,只为天下弱者代言”。我关注他们,这是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批评权等权利。 目前确实存在仇官仇富的心理,这需要警惕的。其实每天都会有很多网友向我爆料,但我一直持很谨慎的态度。只有证据确凿,我才会采信。所以我的爆料揭黑,一旦出手就从不失手。言必有据地陈述事实,这就可以避免被情绪所裹挟。 新法制报:听说你每年都会接到恐吓电话,为什么还要冒险揭黑? 周筱赟:我曾经公开批评过不少在任的政府官员,也激烈抨击过某知名网络公司、某知名乳品企业,他们也曾和我联系,要求我删帖,甚至威胁我,但被我断然拒绝。事实上拒绝后,什么也没发生。 新法制报:他们是不是被你的“有种就来砍我”这个狠劲吓倒了? 周筱赟:可能吧。我确实经常说“有种就来砍我”,不过这叫做“在战略上藐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 新法制报:你一直以蒙面网友的形象出现,说明你其实还是怕的? 周筱赟:我没必要公布我全部个人信息,故意创造条件让人来砍我吧? 新法制报:蒙面揭黑会不会招来真实性的质疑? 周筱赟:我一直是以实名的方式揭黑,就是表示我对自己的言论负全部责任。 新法制报:有人评价你是堂·吉诃德,你认同吗? 周筱赟:我并不认同。堂·吉诃德是向风车作战,完全是假想敌,而且最终以失败告终。而我刚才说了,我一旦决定出手,就从不失手。 新法制报:揭黑背后有没有利益的瓜葛? 周筱赟:事实上,我已经多次受过这样的诱惑,但都被我断然拒绝。我通过努力工作可以获得钱财,完全没必要通过这种不光彩的方式去获得。我一向爱惜羽毛。 “是骡子是马,请牵出来遛遛” 旁白:8月30日,卢俊卿律师团副团长张勇在一次采访中,称周筱赟自认幕后黑手是“哗众取宠,完全想炒作自己”。一怒之下的周筱赟将卢俊卿告上法庭,并要求法院判决卢俊卿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9月21日,周筱赟通过微博透露,他起诉卢俊卿已获立案。 新法制报:为什么要起诉卢俊卿? 周筱赟:卢俊卿悬赏100万追查幕后黑手后,卢俊卿的律师团副团长张勇指责我对“世华会”的揭露是“哗众取宠,完全想炒作自己”,涉嫌侵害我的名誉权,已经导致我“多次揭发社会阴暗面、维护公序良俗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我从9月1日开始走法律程序,起诉对方。9月21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已正式立案。 新法制报:为什么不像别人一样“保留起诉的权利”,而要“来真的”? 周筱赟:因为我觉得对于推动社会进步、提升公民意识,空谈无益,还是需要脚踏实地的行动,尤其是需要客观、理性、合法的解决问题的行动。 新法制报:卢俊卿和他女儿卢星宇也自称是受害者,他们真的是在做公益? 周筱赟:卢俊卿和卢星宇当然可以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这是他们的言论自由。但老实说,我看不出他们哪里受害了。至于卢俊卿解释说“世华会”6年来没有收过一分钱,都是在做公益,收钱的都是天九儒商集团。但问题是,卢俊卿是“世华会”主席,又是天九儒商集团董事局主席。左手收钱,和右手收钱,不都是卢俊卿在收钱吗?用一个经济学术语来表达,这明显属于黑箱操作的关联交易。 新法制报:卢俊卿的律师指责你“哗众取宠,完全想炒作自己”,你怎么看? 周筱赟:我陈述的都是事实,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我通过内线获得“世华会”的内部文件,这怎么就是炒作了?这是我作为社会公民和普通网民的表达权、监督权、批评权。 新法制报:他们组建了律师团队准备起诉你,但被你抢了先? 周筱赟:卢俊卿组建了律师团,不过从来没说要起诉我,他们是扬言要起诉对“世华会”作负面报道的媒体。 新法制报:这次你委托王才亮律师组建的律师团队阵容很强大,知名学者于建嵘、徐昕担任你的律师团顾问,相反“世华会”方面却十分沉默,你志在必得? 周筱赟:我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新法制报:具体开庭时间确定了吗? 周筱赟:还在等法院通知。 新法制报:“世华会”被质疑后,至今没有官方介入调查,现在又牵入名誉权之争,你对这次“律师团对决”有更多的考虑? 周筱赟:我起诉卢俊卿是名誉诉讼官司,我想起到的作用,不单单是解决名誉侵权的问题,而是希望通过在法庭审理程序中必须进行的举证,让卢俊卿说明华商协会在中国开展“合影经济”等经营模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简单地说,卢主席,是骡子是马,请牵出来遛遛。 “揭露伪慈善是为净化慈善环境” 旁白:9月15日,周筱赟向国家工商总局举报卢俊卿及其女儿卢星宇、妻子李海宁以及其经营之天九儒商集团、世华会涉嫌非法经营行为。他认为,此类文化公司、会展公司之所以能存在,更深刻的原因是国进民退形势下,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才产生了所谓的“合影经济学”。他希望相关部门能早日介入调查。 新法制报:卢俊卿能与如此多高层官员接触,其背后的力量是你此前说的那位贵人吗? 周筱赟:卢俊卿最早的贵人就是全国政协委员、原四川省社科院院长刘茂才。此后又有哪些贵人,现在还不清楚。 新法制报:“合影经济学”不是一个常人能操作的,是哪个地方让你发现了疑点? 周筱赟:北京这类靠卖牌子、卖和领导人合影的公司非常多。我看到“世华会”在公开资料宣称交钱就能和领导人单独合影,一切就很清楚了。而且,我还得到他们内部文件,与领导人合影、在会议上发言等全都是明码标价的。 新法制报:“合影经济学”如何理解? 周筱赟:参加世界华商大会,交纳高额会员费和会务费,就能和领导人合影。我把这叫做“合影经济学”。这对于民营企业主有很大的吸引力。这也反映了国进民退形势下,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 新法制报:“合影经济学”为什么会存在,不违法吗?近期,有评论家发表言论,称卢俊卿涉嫌非法集资,这是最初揭黑所指的方向吗? 周筱赟:“合影经济学”是否违法,这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来作出判断。我认同这位评论家的意见,卢俊卿涉嫌非法集资。 新法制报:这次揭黑对慈善事业造成了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周筱赟:我们这是在激浊扬清,揭露伪慈善是为了净化慈善环境,给真慈善更好的空间。破坏慈善事业的正是他们,而不是我们这些揭露者。 新法制报:近几年,为什么慈善丑闻不断? 周筱赟:微博这种新兴的信息散布渠道激发了公民意识的觉醒,往往能从一个微小的事件中,透视到整个慈善界,乃至引发公共事件。 新法制报:“郭美美事件”调查无果而终。你希望“卢美美事件”有个什么样的结果? 周筱赟:我希望在公众舆论的关注下,有关部门能够对我实名举报“世华会”进行调查处理,也给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的广大网民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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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裴金德辩护委托权争夺战隐含了什么?

2011年09月30日 18:36:10   [陈有西按]裴金德辩护权的争夺结果,用事实证明了中国刑诉中的又一个重要问题:中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模式中,被告人不但无法享有完整的辩护权,连他的聘请律师权利也是被公权力实际剥夺的。     问几个问题就清楚了:     一、裴金德已经当庭说不要辩护,他为什么现在又要了?     二、他不认识这些新的律师,家属也没有委托,这两位律师他怎么认识的?怎么请到的?谁帮他请的?还是硬塞给他的?     三、他连陈光武、朱明勇这样已经见过面的全国著名律师都不要,为什么会要根本不认识的两个新律师?     四、是谁让两个新律师进到如此难进要安检六次的北海看守所,去见到他,办理委托手续的?他们没有家属的委托,没有委托书,第一次是如何进看守所的?如果有申请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的申请,是谁帮助他起草的?谁送去的?     五、裴金德没有见过家属,不知道这两个律师为人怎么样,水平怎么样,他有知情权、协商权吗?     六、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启动的第一个环节是被告和家属申请。家属没有申请,是谁去要裴金德提出申请的?他既然已经当庭表示不要了,为什么又会提出申请?如果他申请了,他已经请了陈光武朱明勇两个法律援助律师,为什么不把申请首先送给这两个律师?裴金德如果没有申请,他家也已经请到了法律援助的名律师,政府又依据什么另外给他指定法律援助律师?     一系列的显而易见的事实,证明北海市公安、检察、中级法院只要形式上的合法,并不要真正的辩护。这次又加上了司法局。因为法律援助是司法局管的。政法委的身影这次更清晰了。     裴金德得到的是虚假的辩护权。违背他基本意愿的辩护权。这是赤祼祼地对他真正的辩护委托权的剥夺,对其家属知情权、聘请权、选择律师权的剥夺。     这种辩护的虚假,在北海案已经全国皆知的情况下,让中国法院的刑事审判更加被人看得一钱不值。     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属于被告自己的委托律师权利,这次也被公权剥夺了、代行了。     北海公、检、法想干什么?想完成一个既定的判刑目标。他们根本不想要听取真正的辩护。要的只是顺利演完这场戏。     这样的审判还有公信力吗?     这两位还没有开庭就已经引人关注的公权力委派的“援助律师”,其法庭角色如何摆?想当第二公诉人吗?     这七天开庭,他们将会成为心灵裂变的角色。演出的,会是影响其一生声誉的活剧。     请全国的律师同行和记者们特别关注这两位官方指定律师的法庭辩护。也期望他们能够坚守作为一个刑事律师的基本道义和良知。请裴金德的家属事先问清楚他们的辩护思路并公开表明家属的态度。     北海故意伤害案10月14日–20日开庭     杨金柱律师刚刚接到北海中院刑庭法官的电话通知:北海故意伤害案10月14日上午9时开庭,至20日结束,庭审时间安排七天。     北海律师团“育儿”留言;     北海案最新消息:北海裴金德案已经定于10月14日至10月20日开庭审理!(2011-09-29 09:07:08)转载标签: 育儿 5分钟前我接到北海中院的电话,裴金德等5被告人的案件定于10月14日至10月20日开庭审理。北海中院想速前速决,裴金德亲属已经为他委托了二名著名的刑辩律师陈光武、朱明勇,到今天为止,裴金德的亲属还坚持委托他们,但是北海中院居然还是强行为被告人指定二名辩护人。是亲属委托优先,还是法院指定优先,这个问题已经不是问题! 好戏马上开始……       上一篇: 全国人大代表刘玲律师为陈加胜的…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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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转载]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2011年09月30日 11:19:06    原文地址: 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作者: 周立新律师                             司法不公的恶劣标本 ——评贵州六盘水市周维华贪污案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残联退休干部周维华段怀新夫妇,起因于承包一农电站,被六枝特区及六盘水市两级法院,以犯贪污罪分别判处十四年和十年有期徒刑,这是一个十足的冤案。只要是一个有点法律常识的人,仅从诉讼程序上就会发现,六盘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察和法院两家,在这起案件上表现出的司法不公,犹如和尚头上的虱子——明摆着。        一、审级上违法。          周维华夫妇被两级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是49901193.91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周维华夫妇贪污数额近500万元,并且拒不承认罪行,如果二人的罪名依法成立,这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此案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相应的二审法院就是贵州省高级法院。       但是,这样一个大贪污案,没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竟然由六枝特区法院一审,本应当依法作一审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作二审,最后终审维持了一审的有罪判决。笔者敢负责的说,在贵州的司法史上,贪污数额达499万余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作一审只有六枝特区审理的这一例,全国也未闻。六枝特区法院的做法不是破例,而是破法——破坏法律。        二、审级上违法,是因为要将周维华冤案进行到底。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依法应当由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一审,这在法律程序上是毫无争议的,因此,周维华夫妇二人被第一次起诉时是由六盘水市检察院于 2006年12月19日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提起的,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时,周维华夫妇的辩护律师从犯罪构成及事实证据上作了强有力的无罪辩护,下达判决前,六盘水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下达“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检察院第一次撤诉之后,又于2007年6月12日将周维华夫妇再次向六盘水市中级法院第二次起诉,经再次开庭审理,周维华夫妇还是坚不认罪,辩护律师更加坚定无罪辩护的理由,这种情况下,六盘水市检察院再次要求撤回起诉,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则于2007年9月25日再次作出“准许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书》。       六盘水市政法委领导下的检法两家,对周维华夫妇贪污案来回的起诉和撤诉,说明一点,哪就是当时检法两家还是对法律有一定的尊重和敬畏的,这表现在,他们是依法将中级法院作为此案的一审法院,来回撤诉也是因为六盘水市中级法院依法办案不能对周维华夫妇定罪,如果强行定罪,也担心通不过贵州省高级法院的二审监督。        但是,有一种力量就是要将周维华夫妇送进冤狱,怎么办呢?          哪就是降低审级,将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的两审全部控制在六盘水市范围内,这种力量控制不了贵州省高级法院,但一定控制得了六盘水市的司法机关。        三、此案是破坏司法公正的恶劣标本          周维华夫妇贪污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在2007年两次起诉又两次撤诉,第二次撤诉后,六盘水市检察院将周维华夫妇取保候审,一年取保时限满后,对周维华夫妇解除取保,至此周维华夫妇获得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此案依法就应该彻底终止、撤销案件。周维华夫妇也就是这样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无法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因此在被解除取保后,为了索回自己被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460余万元现金,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并到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得到了曹建明检察长的亲笔批示。因为在此前周维华夫妇被逮捕期间,据六枝特区检察院的《情况说明》反映,有99万元划到了区财政局,有23.8万元被用于某电击伤害案的赔偿;结案之前有关机关、部门竟然能够动用当事人被冻结的涉案款,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周维华夫妇不是为了要求追究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要求全部返还被扣押冻结并被违法挪用的财产,也许二人就不会有之后十四年和十年的牢狱之灾了。       此案经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起诉,又两次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什么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而六盘水市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则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由此可见,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是认为周维华夫妇“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经六盘水市中级法院审查认可而准许的。       但是,这样一个被上一级检察院和法院反复认定“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在一年半后,又被下一级的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并被六枝特区法院定罪判刑,这难道就是作为特区的六枝检法两院的司法特色吗?       将周维华夫妇第三次起诉,其法律依据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但是,从六枝特区检察院起诉书罗列的事实证据反映,与前两次上级检察院依据的事实证据并无出入,周维华夫妇在六盘水市检察院两次撤回起诉后被取保候审,在依法只有一年的取保时限期满后,2010年4月28日又被六盘水市检察院重新逮捕,如果六盘水市检察院自信是有“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才将再行起诉。”的,那么,也就不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审级的规定,将此案由六枝特区检察院向同级的区法院起诉了。       周维华夫妇被反复起诉,依照法定程序本该撤销的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最终却被六盘水市两级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定罪判刑,朗朗乾坤、天日昭昭,公理何在?       2011年9月29日于贵阳     上一篇: 杨金柱关于北海案件的几点说明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0)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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