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斯伟江 | 以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

                                              章国锡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尊敬的宁波中院刑二庭的三位法官:   作为章国锡的辩护人,通过接触,我非常信任几位法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辩护人的观点,很多其实已经在你们的观察之下,但,职责所在,故不能不面面俱到。   相信你们见过太多有罪的人冒称无罪,但是,肯定也见过确实无罪的人,被冤枉。在法庭上,我们都只能依靠证据,而证据是要靠法定程序取得的。辩护人首先想说的是本案的程序问题。   程序部分: 一,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程序严重违法,几乎囊括了所有的程序违法。   【无证据,先立案】 鄞州区检察院据以立案的所谓史建党的2010年7月21日的笔录,是一个涉嫌造假的笔录。   首先,这个笔录的时间是涂改过的,原来的时间为2011年1月21日。两处明显的涂改,涂改处无被询问人史建党按指印。参照两高三部关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缺陷是无法补正的。   其次,史建党在2011年5月5日就此回答一审法院法官时,说“上面修改的痕迹确实比较明显的,我也不太清楚,我自己也不知道怎样解释”。这说明,这个时间的修改,不是他修改的。   第三,根据笔录内容,该笔录形成于2011年1月21日。理由是,首先,史建党的年龄记录为42岁,从检方绝大多数笔录中将被询问的年龄案为周岁算,如果是2010年7月21日,史建党生于1968年12月26日,尚不满42岁,只有41岁。其次,询问的第一个句话,内是直接指向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问的问题是,你们公司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做过工程吗?相关的业主负责人是谁?直接指向章国锡,如果是其他案件中举报章国锡的话,绝对不会如此单刀直入。   最关键的证据是,法院调取鄞州区看守所提交的提审台帐,表明1,举报人史建党7月20日开始受到通宵询问,从7月20日晚上一直询问到7月21日下午。2,询问人不是史建党所谓7月21日举报笔录中的询问人,看守所提审记录上办案人是傅忠宁,章华国,提出人员是周志明,而给史建党做笔录的是另外三个人。这完全可以证明,所谓这份立案的证据是伪造的。   因此,辩护人可以断定,这份证据是事后伪造,鄞州区检察院在没有一份举报材料的情况下,非法抓捕了章国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鄞州区检察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未卜先知,非法拘禁了章国锡,是不是,先有结论,再来论证?大胆假设,暴力求证?   如果这种方式可以大行其道的话,任何一个宁波人都不安全,任何一个无辜的公民都可以被检察院抓起来,刑讯逼供,然后自证其罪,这已经和明朝末年东西厂可以媲美,我们恢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三十多年,如果在全国最开放的城市之一,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宁波,还有这种野蛮的司法,文化在哪里?文明又在哪里?   辩护人认为,二审法院绝对不能容忍这种非法立案的行为,整个之后的侦查程序都是违法的。这就是一个不该立的案件,法律上是如此,事实上,也是如此!正因为没有证据立案,才导致检察院为了挽救自己之前的错误,步步错误,发展到令人发指的地步。 检察院打击犯罪目的没错,但是,以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显然已入魔道。     【非法羁押】一审法院认定了鄞州区检察院在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这已经是非常客气的描述了。实际上,司法认定侦查行为,必须是有法律依据是在行使公权力,而,2010年7月22日中午,侦查人员既没有出示证件,有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拘禁,一直到2010年7月23日10点55分才出示传唤证。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这不是行使侦查权。一审法院替侦查机关文饰,并无法律依据。如果一个警察在没有法律依授权的情况下打死普通百姓,算行使公权力吗?算侦查行为吗?不是穿了制服就是行使公权力的。这是常识。   对检察院这种非法拘禁行为,辩护人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明确为非法,而不是有瑕疵。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此立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一审法院认定了鄞州区检察院无法证明章国锡审判前证言的合法性,故排除了审判前的供述。辩护人认为这是正确的。检察院抗诉认为,伤痕系为保护确保安全而采取措施给予制止。这显然是可笑的,录像可以在庭上播放,这算什么样的保护。章国锡在7月22日、23日被非法羁押是都没有激动,在看守所还能激动。一个人面对几个人。另外,录像中,出现了刘保华、施乐,而提审记录中并没有他们。这也是违法的。   其次,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不止物理暴力,还包括利用章国锡的妻子来威胁章国锡,这些东西,虽然,不止章国锡的陈述,还有询问录像可以证明。从章国锡可以自己供述本来就没有的宁波梯梯公司的受贿等,也可以看出,检方对其的控制,在某些阶段,到了从心所欲的地步。如果,没有刑讯,章国锡又不是幻想症,会把没有的东西讲出来。   对于抗诉书所说的,侦查人员自己说,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简直是笑话,如果侦查人员自己承认刑讯逼供,他直接可以去自首了。侦查人员有这么高尚或者弱智吗?显然,这种当事人陈述,又没有出庭质证,没有任何的证明力,除了证明提供证据者的自信。   抗诉书说向法庭提交了全部录像,事实上,法庭证据中并无这个录像,检方只是让法庭去检察院看录像,这是违反两高三部司法解释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向法庭提供。检方提供检察院负责人的讲话记录,这个讲话记录说,审讯录像有可能涉及机密,不能向法院提供,这完全违背司法解释,这是不合法的。领导讲话不是法律,这种常识都要违背,难道检方要证明我国是人治不是法治吗?   【侦查、审查起诉混同】根据检方提供的笔录,辩护人发现,侦查人员在审查起诉期间,可以继续侦查,这里有大量的笔录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所制作,这是违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审查起诉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除了原来的证人之外(最高检的规则第259规定对证人证言存疑或者询问不具体或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而审查起诉的公诉人居然可以在原来的证人之外进行取证,混同了审查起诉和侦查的界限,如此,刑诉法就没有必要规定侦查终结和审查起诉对侦查的制约了。如公诉人对袁永宁的笔录和对沈维桢的笔录。   事实上,鄞州区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和审查起诉人员,在同一时间点上出现在审讯室,做笔录,在2010年1月11日9点 30分,双方同时出现在审讯室做笔录。岂不是程序严重违法的典型体现。   【涂改笔录】   根据检方提供的笔录,如上述公诉人2011年1月11日9点30分的笔录,被询问人从史建党改为章国锡,再改为史建党。上面没有被询问人的指印。   赵信甫2010年9月20日笔录第二页中间的第一次送钱时间明显是2006年,但被修改为2008年,修改之处没有指印。这个修改是随着章国锡的说法更动而更动,明显可以看出,检方证据的随意性,和以章国锡的口供为蓝本,诱导证人作伪证,证人笔录形成后,张的口供有变化,有人就随意改动,修改没有被询问人的确认。   【谁的指纹】 蔡振武的笔录中,有关键的时间点涂改,涂改上的指纹,非常明显不是同一个手指,辩护人也怀疑这个指印不是蔡本人的,很可能是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的。否则,蔡振武不可能其他地方用的是食指,而这个修改的地方用其他手指。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将蔡的全部指印用来核对,对于伪造证据,必须查明。   【非法延长羁押期间】一审法院认可了检方延长羁押时间的合法性。实际上,一审法院作的是形式审查,但是,法律规定是要实质审查的。刑事诉讼法对延长羁押期间都做了实质性的条件制约,从条文规定的条件看,这些延长羁押期限是不合格的,宁波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都予以准许,辩护人理解,实践中通常会如此,但是,严格依法来说,实践中如此,并不表示合法。   【涉嫌伪造笔录】检方提供的多份笔录,按照正常的笔录速度,根本无法形成,唯一的解释是,已经做好的笔录,稍作修改,让章国锡签字,这是明显伪造笔录,这种笔录也只能在有威逼利诱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   【威胁家人】 从提审的时间和章国锡妻子陈瑛的通话记录看,2010年11月8日,12月28日,侦查人员多次在提审章国锡时和陈瑛通话,要求其更换律师,这是违法的,也是说明,侦查人员企图利用章国锡的妻子来威胁章国锡,反之亦然。正常侦查犯罪,何至于此?如果说,这是侦查习惯的话,要挟家人,这是黑社会吗?侦查人员明明知道章国锡的妻子没事,仍威胁他说他妻子被关押,要章国锡配合,这种种情况,录像里都有。     以上种种,非法羁押,刑讯逼供,异地关押,威胁章国锡妻子,伪造证据,乱按指纹,非法延长羁押,所有刑事案件中能用的黑暗面,在本案中都齐全了。辩护人认为,这种案子发生在宁波,让人无法相信。   辩护人如此强调程序,是因为,两高三部的两个司法解释中,第三条,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何时和认定证据。现在,整个案子都没有遵守法定程序,相信,这些无法补正的证据,是无法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如果,检察院可以为一个所谓的打击犯罪的合法目的,通过非法的程序来达到目的,本身已经是犯罪了,如果法院不纠正这种行为,那么,法律就被践踏了,所有法律人将没有安身立命之所,肯定不会有好下场。     实体部分   二,本案的事实认定有误   【徐雄文的2000元属于客观不可能】 徐雄文送的2000元,双方之间无任何请托意向,也不存在章国锡可以为徐雄文谋取利益客观条件,依法不构成受贿罪。   检方指控徐雄文受东方市政园林公司的委托,只有徐雄文的证言,和另一份袁永宁的笔录。袁永宁的笔录是公诉人做的笔录,超出其职权,依法属于违法,应当排除。而徐雄文的在检察院证言,1,没有告知有意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此瑕疵尚未得到补正。2,徐雄文单方面说受园林公司委托,没有委托方的证据。3,根据辩护人对徐雄文的调查,其没有受园林公司的委托,且袁永宁不是东方园林公司的人,是徐雄文公司副总。   客观上,章国锡可以为徐雄文其谋取利益,那么一审法院认定的所谓承诺、实施,实现根本就无从实施,这属于客观不可能。     【周亮的10000元侦查人员构成妨害作证罪】   周亮所谓的行贿地点是虚构的,这不稀奇,难得的是,两个人都讲到一个虚构的行贿地点,唯一的解释是,侦查人员倒套口供,拿章国锡的口供去给所谓的行贿人周亮。周亮和章国锡没有利害关系,必定是侦查人员为了取得有罪证据所威胁指示周亮作伪证,侦查人员此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式,指示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此款罪的,从重处罚。周亮无罪,本来就是章国锡受不了刑讯逼供,随便自污,周亮受胁迫,做如此证言,从人情上可以理解,不能怪他。   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看,两人讲的行贿地点,江东体育馆附近,在2005年根本就没有一家茶室。周亮所说的,惊驾路上,在中兴路朝晖路中间一段,所有的工商资料都表明,所有的门面房都没有茶室。   就此一点,就完全可以证明,鄞州区检察院的侦查人员,为构陷章国锡所做的伪证,证据确凿。如果检察院要清理门户,履行法律监督责任的话,那么,必须依法追究王寅江、江国富的法律责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检察人员没有特权。如果王、江等此类行为还在存在于检察队伍,想必,宁波的下一个章国锡,就在路上。(从辩护人遇到法院门口控诉鄞州区检察院刑讯的人数看,章国锡绝不是第一个,或许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出借证书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构成受贿罪】   章国锡将自己的证书出借给金恒公司,连同金恒公司其他借来的二本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证书,金恒公司升级成功,说明借来的监理证书发生了作用,章国锡和其他两名工程师的所收取的每年8000元,是出借证书的钱,而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的收取。出借证书虽然违法,但是,不是犯罪。这一点,一审的判决,还有更详细的分析,辩护人觉得非常正确。职务犯罪惩处的是对职务廉洁的侵犯,本案指控的36000元,只是对监理市场管理的侵犯,不属于犯罪。   【史建党的20000元,侦查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   史建党的证言,反复无常,如一审判决所认定,其证词就行贿的时间、次数、数额、目的以及行为细节前后矛盾。   史建党的行贿,从3万,到2万,从两次到一次,从2010年到2009年,根据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为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史建党行贿20000元证据不足,是完全正确的,由于史建党因为行贿罪被检察院抓捕,而且,在作证时,尚未脱离检方的控制,因此,其完全可以跟随检方的意图行事,侦查人员在这节事实中,和周亮作证是一样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无辜的章国锡定罪,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脱责,因此王寅江等涉嫌妨害作证罪。   史建党今天出庭,在辩护人手中有鄞州区检察院对其通宵询问的记录,问他这个情况是否存在,他依然不敢说真话,说没有,检察院文明办案。这就知道,鄞州区检察院对其的威慑力了。正因为鄞州区检察院可以抓他,也可以放他,这才是为什么史建党漏洞百出,还要作证。一审法院通知他们出庭,他们不肯,一审判决下来,当风向对检察院不利时,这些勇敢的证人就愿意二审出庭作证。说白了,就是检察院手中的木偶。周亮也是一样。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老资格的刑事审判法官,我想,你们也看多了所谓小打小闹的刑讯逼供,也见多了有瑕疵的证人笔录,毕竟这么多年都过来了,然而,中国的司法改革,慢慢走来,也走到了关键的节点,从杜培武案、佘祥林案到2010年赵作海案,中央最高层终于意识到刑事程序的重要,刑讯逼供的危害,因此,2010年7月施行的两高三部的两个司法解释,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是周永康主持下制定,一如最高院张军副院长的说法,“是多年司法经验的总结,—甘蔗没有两头甜,严格依法,依规办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有力、有效查获案件必须统一,如果发送冲突,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须放在首位,后者是我们更高的价值”。   中国刑事司法走到了该依法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兼顾的地步了,再也不是为打击犯罪可以为所欲为,结果冤案遍地的时候了,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作风,被法律叫停了。最近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稿中已经加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解释的内容,这已经说明了潮流的走向。   虽然,从中央到地方,法律从纸面到实际,由于利益牵制,落实有一定的过程。然而,总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本案的一审法院,勇敢地走出了援用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是章国锡的案子生逢其时,也符合宁波作为一个改革开放前沿城市的形象,在鄞州区检察院某些侦查人员为宁波抹黑的同时,一审法院的法官,不但坚守住了法律的底线,而且,勇敢地实施了两高制定的司法解释,这种坚守和勇敢,虽然是一个个案,对中国法治建设,却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里程碑。对宁波这个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种平衡、救赎和提升。   当然,我们期望于二审法院的是,再进一步,去掉给检察机关面子,去掉徐雄文的2000元,严格依法,宣告章国锡无罪。让宁波不要再有,可以先抓人,再取证的案子。城市的宜居除了宁波现在的全国文明城市,更重要的是,安全感,如果一个检察院可以随时抓人,诬人入罪,这个城市算不上文明。而这种安全感,需要我们每个从事法律的人,尽好自己的职守。   除此,不是所有体制内的人都一定会贪墨的,章国锡就是一个例子,经受几十亿工程,长达8年,在检察院被连续几次几天几夜的通宵,被打,被威胁,最后查实的无非是4000元的卡,他不是圣人,也有缺点,但,从一般水平看,他做得已经很不错。鄞州区检察院某些人的逻辑恰恰是认为,所有体制内有权的人都有罪,所以,可以先抓再取证。那么他们自己呢?   因此,辩护人也想对公诉人说,检察机关要对内对外一碗水端平,要先公正的执行法律,先查清楚自己的人是否涉嫌违法,不要护短。公诉人的公字,代表国家,必须公正,如果没有正义,光有权力,无疑会变成黑社会,这绝不是人民检察院,只能称为某些人宣示淫威的机构。我希望宁波不会再发送这种事情。毕竟,中国人讲天地良心的良心,是宁波人王阳明发明的,如果人没有良心,等于宁波汤团里面裹的不是糖心,而是毒药。   我相信,各位审判人员,能依据法律程序和良知,做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知,也对得起当下这个时代的判决!多谢你们,拜托你们!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斯伟江                                                                                             2011年8月24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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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 | 0809 从费曼到“7.23”

费曼在听证会上当场演示o-环密封圈低温下丧失韧性导致泄漏的实验 从费曼到“ 7.23 ” 萧瀚 1986年1月28日,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发生爆炸事故,震惊世界。随后,联邦政府和NASA决定对此事件进行调查,组成了以国务卿罗杰斯为首的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被物理学界公认为20世纪美国最杰出的物理学家理查德.费曼受邀参与了委员会,从而成为该委员会中唯一一位没有行政职务的科学家。 正如任何政府行为都可能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罗杰斯委员会也不例外,费曼参加委员会工作之后,在最初的几天里,他觉得只是在浪费时间,因为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无非又是一套官僚制之下的文牍主义,不断地收到各种卷帙浩繁却毫无实质内容的文字资料,不断地听取各级官员汇报工作的废话。 然而,费曼就是费曼,他不是官僚,他也不是一个由得外界肆意干涉科学工作的科学家。早在费曼决定参与委员会之前,他太太温妮丝就说过,在12人委员会里,他会成为一个独立的调查组,而这将使得事故的真相可能得到揭示。于是,费曼一如既往地开始了独立调查,像往常一样,他开始往返于各州之间,与一切相关的火箭工程师、航天飞机工程师进行专业对话,在他严谨负责然而谦逊坦率的专业精神、真诚和热情打动下,越来越多人参与进来,协助他完成这次调查。也正如其往常发现重要物理思想的做法——在一次听证会上,费曼仅仅以一杯冰水和一个防泄漏材料O-环密封圈,当众解释了O-环密封圈因低温而丧失韧性而导致燃料泄漏,从而发生了航天飞机爆炸事故。 费曼在调查过程中不但发现了航天飞机爆炸的物理原因,还揭示了爆炸事故更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官僚制下的不负责任才是事故真正的原因。在航天飞机起飞的前一晚,O-环密封圈生产商摩腾公司的工程师就已经致电提醒NASA,“如果气温降到12°C以下,飞行计划就该取消。”但NASA却坚持要起飞(理由是以前气温高于12°C时,泄漏现象并未导致灾难),却不顾飞行当天的气温低至-4°C,航天飞机周围的气温甚至有低于-14°C的。可以很肯定地说,正是这种侥幸心理和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了爆炸事故。 费曼在调查过程中,会随时将最新情况报告给委员会,他满以为委员会成员中的其他十一位委员,也都在第一时间就了解他的调查进度,然而,他后来才发现这些报告基本上都因管理上的拖沓和漠视而没有到达该看报告的人手中。更为神奇的是,费曼说他的每份报告都写了23次——仅仅因为报告内容不是被遗漏就是被乱删改。 向委员会提交了完整的调查报告之后,费曼又与罗杰斯发生了新的冲突,先是在委员会要求将费曼独立报告作为主报告一部分时,罗杰斯断然拒绝,最后妥协的结果是作为附件(它会推迟几个月发布)出现,随后,即使作为附件,罗杰斯也让秘书科尔对报告大删大改,同时还由于主报告的十条建议里的第十条是对NASA歌功颂德的内容,费曼极为反感,坚决抵制,这两件事导致费曼差点拒绝签字,并且威胁要撤回报告而自主发表。 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到了这样的地步:在费曼不知情的情况下,给费曼安排了价格为每天90美元的宾馆,而报销的额度是75美元——费曼为委员会无偿工作之后还得自己支付每天15美元的额外费用,费曼原打算与他们死磕,后来考虑到委员会的难堪而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来自费曼自行撰写的《调查“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原因》一文,正如费曼的妹妹在回答外界关于《别闹了,费曼先生》一书中的费曼故事是否真实时说的:“我哥哥从来不撒谎。”即使按照费曼自己的怀疑精神“没有任何疑点的事,不可能会是事实”,这篇报告内容的可信度迄今也并未遭到根本性撼动与质疑。 也许读过费曼的调查过程回顾,才能理解为什么费曼在《别闹了,费曼先生》一书中的结语: “因此我只有一个希望:你们能够找到一个地方,在那里自由自在地坚持我提到过的品德;而且不会由于要维持你在组织里的地位,或是迫于经济压力,而丧失你的品德。我诚心祝福,你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自由。” 费曼在此提到的品德,是指他前文提到的: “第一条守则,是不能欺骗自己——而你却是最容易被自己骗倒的人,因此必须格外小心。当你能做到不骗自己之后,你很容易也能做到不欺骗其他科学家的地步了。在那以后,你就只需要遵守像传统所说的诚实方式就可以了。” 接着,费曼特别强调:“当你以科学家的身份讲话时,千万不要欺骗大众。”这是“很特别、与众不同、不单只是不欺骗别人,而且还尽其所能说明你可能是错了的品德,这是你作为科学家所应有的品德;这是我们作为科学家,对其他科学家以及对非科学家,都要负起的责任。” 铺垫了2000字之后,接下来要谈的是此次“7.23”事件。 “7.23”动车追尾事故现已有大量报道,除了涉及救难,同样举世瞩目的就是调查事故原因。目前,国务院已经成立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事故调查组”,其中专家组成员共有八名: 周孝信(组长,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王梦恕(副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交通大学隧道及地下工程试验研究中心主任)、郭 进(副组长,西南交大信息学院副院长,教授)、于永清(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陈维江(国家电网特高压部主任,教授)、唐 涛(北京交通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教授)、纪嘉伦(北京交通大学原交通运输学院院长,教授)、李和平(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这八位专家组成员之一的副组长王梦恕在723事故发生后,没有任何根据地猜测“发生此类事故令人感到意外,司机失误可能是事故原因之一。”(财新网:《王梦恕院士称疲劳驾驶或为动车追尾原因之一》作者:崔筝, http://policy.caing.com/2011-07-24/100283076.html )他所谓的“意外”结合其更早的言论,当指动车在科学技术方面质量过硬,不会是技术原因导致惨剧。而当越来越多新闻调查表明,动车事故可能与技术故障有关时,王梦恕才一点点改口。 另外,媒体也早有报道,王梦恕除了院士和大学教授之外的身份外,还有一个身份是“国家铁路建设高级顾问”、“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应该说,这样的身份担任“7.23”调查组的副组长,基本上等于自己调查自己,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种安排不但难以将事故真相调查清楚,甚至可能会成为真相调查的障碍。 7月29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王全宝在新浪微博上报道说另一位调查组专家成员纪嘉伦(北京交通大学原交通运输学院院长,教授)在接到记者要求采访的电话后竟然声称:“如来采访我立即报警,高检都在这里。”(王全宝新浪微博 http://weibo.com/1657070623 ) 到目前,尚未有其他六位专家言行的报道,但仅就王梦恕和纪嘉伦面对媒体的言论来看,他们恐怕很难指望得上。 在考察“7.23”调查组是否能客观中立地调查,以完成真相披露的使命,不仅要考虑任何国家都存在的官僚主义问题,还需要考察不同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对官僚主义所起的是制约还是推波助澜作用。 美国的政治制度,政府内部是最典型的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结构,政府外部则是新闻言论出版自由保证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在“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调查的过程中,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直接受命于总统里根,而NASA本身作为负责航天事业的政府机构,也受命于总统。这种情况下,总统特别调查委员会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三权分立的架构中,国会对委员会拥有质询的权力,如果没有费曼甩开罗杰斯到佛罗里达州独自调查的话,当罗杰斯出席国会听证会时就无法面对南卡罗莱娜州议员赫凌斯的质询: “……这些委员会的通病就是它们获得的信息都是别人送的,他们总是不愿意深入调查背后的东西。最后记者和其他人只好自己再来调查或猜测,就像直到今天人们还在调查肯尼迪被刺案呢!” 虽然罗杰斯在回答赫凌斯的质询时祭出费曼这根杀手锏,而此前恰恰是他命令费曼回到华盛顿,只是费曼没理他,继续自己的调查工作。而费曼对调查过程的回顾,也说明了即使有国会的权力制衡,调查委员会依然可能草率应对,不负责任。 相比美国,中国的政治制度安排,既没有三权分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名义上各行其职,而实际上都被笼罩在党权之下,以行政权为主要掩体的党权几乎为所欲为;同时,政府之外,社会也没有新闻言论出版的自由,受制于政府权力的囚笼,无法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和监督。 中国这种制度是十分典型的官僚政治而非公民政治,即人民生活的方式、状态,几乎全部取决于官僚集团的喜好。权力不受限制的地方,官僚主义之恶将发挥到最极端的状态。 如此背景下,铁道部作为直接受命于国务院的铁道运输行政垄断企业,国务院的调查组既无来自人大的事实性权力制衡,也无社会性的外力制衡,要它能够避免官僚主义,避免徇私枉断,几乎是绝无可能的。且不论专家组成员的专业水准是否一定够格,即使假定他们的专业水准都能过关,但如果他们缺乏对科学和事实的忠诚,如何保证他们不做科学五毛?尤其是像王梦恕这样与铁道部存在着极其密切关系的人进入调查组,而且担任重要职务,如何保证他们对事实和真相负责?如何保证这些人不做干扰调查的事?如何保证他们不打压有良知的调查组其他成员?更进一步说,即使这八位专家组成员个个都有良知,他们如何在中国这样的政治制度安排下,能够顶住来自公权力的压力按照科学的要求进行诚实地调查?甚至还可以继续深入质问:如果他们顶住了压力按照科学和事实本身调查,以官方不喜欢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真相,他们自己的安危如何保证?有多少媒体敢于在动辄得咎、动辄禁令如雪片的险恶环境下协助他们披露?披露之后,他们将遭到怎样的待遇? 在费曼参与的挑战者号调查委员会中,正如费曼非常坦率指出的,他并不是孤胆英雄,在其受官僚主义掣肘的整个调查过程中,还有很多人或明或暗地帮助他,例如最先邀请他参与调查委员会的他的学生格雷姆,一直及时给他提供各种便利,委员会成员库提那将军暗示他应该调查防泄漏材料,即使是罗杰斯本人也在政治和科学的纠结中并未给费曼调查制造实质性障碍。而委员会成员对费曼的独立调查也都是真心支持的——即使他们本人可能未必发挥应有的作用。 因此,即使杰出如费曼,如果离开了小环境对他的支持,以及那么多基层工程师主动提供各种关键性证据,也无法挣脱官僚主义的桎梏而有所作为。而在中国这样官僚主义登峰造极之国,此次“7.23”的国务院调查组到底能产生何种结果,我想,如果不出意外,结果当不难想象;即使能够有简单的基本真相,其中大量的重要细节也是很难全面公开——甚至连内部调查都可能是语焉不详、一笔糊涂账。 我无法不绝望地认为,在雷区重重、禁令随到的恶劣环境下,再勇敢的新闻界也无法期待;而费曼的案例表明,即使在美国那样宪政制度完备、新闻自由充分的地方,如果缺乏对科学负责的勇敢的科学家,真相也不可能。那么,目前的“7.23”调查组,我们能期待啥? 2011年7月31日於追遠堂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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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 | 0810 铁路私有化:英国与中国 / 萧瀚

铁路私有化:英国与中国 萧瀚 玛格丽特.撒切尔被公认为是继丘吉尔之后, 20世纪英国另一位最伟大的政治家,他们都是保守党人。 撒切尔夫人拜相组阁之初,大英帝国已是日薄西山,被讥为“欧洲病夫”,经济、政治、国民凝聚力都已出现严重危机。撤切尔夫人蝉联三届首相,主政十一年,以严谨、自信、绝不妥协的态度,采取一系列新自由主义政策:大力减少国家干预,高强度推行私有化政策,鼓励私人投资,回归小政府理念,重启自由市场机制;铁腕对付工会和罢工,削减教育、医疗和社会福利等公共开支;强化英美关系,缔造强势联盟;反对欧洲一体化,维护欧洲的多样性主权利益;纵横大洋远征阿根廷,赢得福克兰岛(即马尔维纳斯群岛)战争;与中国达成香港问题的谈判,甩掉包袱。 在这些给英国带来巨大生机的强有力政治、经济、外交政策(“撒切尔主义”)中,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在撒切尔夫人的自传《唐宁街岁月》(上下册,李宏强译,2009年5月国际文化出版公司)中,撒切尔夫人自陈:“在促进英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私有化所起的根本性作用并不亚于税制改革。”(页618)她洞若观火地指出: “国家所有制只不过是一种非个人的合法资产所有制,实际上是由政客和文官所控制的。像工党那样把国有化描述为‘公有制’,这实际上是用词不当。”(我曾在新浪微博上将中国的公有制准确地改名“权有制”与她的观点暗合) 撒切尔夫人正是因为看到“权有制”企业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才痛下决心将大量国有企业私有化,以促成私有化之下个体理性的经济效率,撒切尔夫人说:“到我离任时,英国工业中国有部分的比例已经比原来减少了大约60%。大约有四分之一的人拥有了股份,超过60万的工作职位从公共部门转移到了私营部门。”(页627) 社会主义不存在真伪问题,只存在事实上的可能性问题——指望取消私有制而进行人工全面控制的计划经济不符合常识,这是自米塞斯、哈耶克等经济学家们(也包括韦伯)以来早就证明过的:官僚集团控制的所谓全面“国有制”因其经济核算的不可能而必然导致经济崩溃,这也是早在苏联成立不久韦伯就预言其必败的原因。欧洲后来的所谓民主社会主义,都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是改进了的资本主义,高福利国家所带来的困境是,在各种不断消灭私营经济活力的高税率、高福利政策下,福利能持续多久?一个人人都懒于生产和创造的国度,其财富从哪里来?怎么可能长期维持高福利制度?即使如北欧人口稀少、资源丰富之地,长期的消耗而非创造的模式,其高福利制度又能维持多少年? 自1979年以来中国所谓的改革开放,至少这“改革”二字是极其可怜的。毛时代到邓时代的转变,无非是国有制的几乎无生产创造向少量的、非完整的私有制的非充分生产创造的转变,好比被绑架者从原先手铐、脚镣的待遇转为去掉脚镣的转变——比原先放松,但并未获得应有的自由。被称为国有制或公有制的实质性权有制依然是这个国家的主体,而在一些被视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部门,权有制依然占据了绝对性的权力垄断地位,例如一切基础资源和能源领域都是几乎百分之百的权力垄断经营,例如土地、石油、电力、交通。 这种权有制与民主宪政国家的权有制还存在很大区别,也就是说,这种权有制比那些民主宪政国家的权有制还要糟糕一万倍。因为宪政国家的经济运行固然要遵循经济原则、市场规则,而宪政政府就是市场规则的维护者,权有制是政府权力肆意介入生产经营领域,肆意干扰市场,使得原本应当破产的企业在政府支持下继续其低效率经营。在宪政政府下,与国有企业无关的经营和交易领域至少还能在市场规则之下运行,国有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即使无法彻底消除,至少不可能大行其道。而在威权政治甚至极权政治之下,政府的主要职能并不是维护市场规则,而是破坏市场规则,他们唯一的目的就是保证官僚集团对全社会的控制,对社会财富的掠夺与权力寡头之间的再分配,留给支付社会公共事务的只是极少数部分——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是个高税收低福利国家的原因。 中国近30年来的经济高增长,源于三个原因。一是原先的GDP基数很小,满目疮痍的国民经济在初级松绑之后,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很高,所以增长率惊人,这是最初经济增长的原因;二是,高税收低福利的抢劫模式使得特权阶层获得巨大财富,而农村普罗大众的生活依然贫困,普通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虽缓慢提高,但除了官僚与官商等特权阶层外,人们普遍缺乏就业、教育、司法、环境等全方位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匮乏也成为许多人无餍足地追求财富的动力,从而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原因(其中包括高储蓄高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三是官僚政治下的政绩工程,虽然大量的都是豆腐渣工程,但这些官僚资本所进行的经济行为,也给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劳务与服务需求,这些也都提供了就业机会,而官僚资本的投资结果,其财政补贴(降低了一定区域内人们的生活成本,例如城市公共交通)与国有垄断经营或国有控股垄断经营(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成本)相结合,养肥了诸多依附官僚资本的半私营半官商经济体——即使它挤垮了同部门的私营经济体。 当然,由于世界经济越来越趋向于一体化,国际市场对中国以出口加工业为重要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是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的铁路运输部门,正如能源生产领域,都是彻底的国有制——即权有制,他们既是市场的参与者,又是借助权力性垄断的市场破坏者,铁道部既是铁路运输的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又是该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与掌控者,它依然是所谓“计划经济”实则“命令经济”的执行者。它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制主体;既是经济主体,又是行政主体;既是行政主体,甚至还是司法主体。铁道部已经成为国中国,几乎可以等同于一个有中国特色的黑社会。 铁道部的这种政治经济性质,正是火车票价格扭曲的原因,也是K和T系列特快列车逐渐被取消而代之以动车的原因,更是近几年高铁大跃进、技术垃圾泛滥以及此次“7.23”人祸的原因,以及“7.23”善后处理天怒人怨的原因。 为此,已有宪政学者如王建勋先生、刘军宁先生、郑旭光先生提出铁路私有化的观点——这个观点在大的方向上我是完全赞成的。正如王建勋先生认为的: “在某种意义上讲,国有化的程度越高,个人的自由和自由选择就越少。如果不信的话,将面包、衣服、电脑、房子等统统国有化,看看结果是什么?一定是回到三十年前的极权主义时代,一定是哈耶克所批判的奴役之路,人们不得不靠国家或者政府的施舍而活着,不得不遭受无法逃脱的奴役。”(王建勋《反驳铁路不应私有化的种种谬论》 http://wangjianxunlaw.blog.163.com/blog/static/19134184820116300341654/ ) 大方向上的认同之后,紧接着的是如何操作的问题。在此有必要简单讨论一下英国铁路私有化改革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 撒切尔夫人在任期间的十多年里,她出售了英国铁路公司的子公司,但没有对铁路的主营业务进行私有化改革,而只是停留在研究阶段,直到梅杰任内从1994年开始改革,到他离任前的1997年才完成这一改革。此后是布莱尔的工党执政,在私有化改革后最初的五年内英国铁路发生了一些事故,受全球经济危机影响,经营东岸干线的National Express公司表示无力继续履行合同,要求与政府重新谈判,政府拒绝后,National Express表示无力继续经营,于是2009年7月工党政府决定收回东岸干线的经营权。 此案例成为许多反对铁路私有化者最喜欢津津乐道的所谓铁路私有化改革失败的例子。其实,英国铁路在二战前一直是私营的,二战后工党首相艾德礼将铁路国有化,因各方面效益不佳,导致撒切尔夫人任内决心对其进行私有化改革,在将铁路子公司出售之后,其主营业务一直迟迟未能私有化改革,是因为撒切尔政府顾虑其复杂性,因此直到卸任前,撒切尔夫人都只是下令“由财政部、贸易和工业部以及运输部共同成立一个工作组来研究这个问题”,并未进行实质性的私有化改革。 1994年梅杰任内,英国开始铁路私有化改革,实行“网运分离”模式运作,即路轨、信号和车站的管理权由私营路轨公司经营,而运输服务则由28家火车公司经投标获得经营权,他们向路轨公司支付路轨使用费。政府成立铁路战略局和铁路监察局,前者负责行使经营特许权以及制定管理规范,后者负责协调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私有化改革后,一度问题频现,这未必都是私有化本身的结果,而毋宁说是多线程的复杂原因之果,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两项原因。 一是私有化经营本身,通常需要长期运作,在看不见的手指引下,不断试错、纠错、调整才能见效,如果一家公司破产,可由其他公司继续。是一种需要耐心的慢功夫,急不得,政府行为可以借助公权力取一时之效,但难成长远之功——艾德礼的国有化改革很说明这问题。 二是工党执政期间,其本身就对国企私有化抱有党派偏见导致的抵触情绪,当National Express的经营出现经济困难时,必定不可能有保守党政府更能体谅他们,甚至可以合理推断,英国东岸干线的国有化回归现象,也许正是工党政府本身所希望的,其拒绝与National Express重新谈判,完全可以视为欲将东岸干线经营权收回的逼宫之举。 上述英国案例表明,即使在英国这样一个宪政母国,宪政制度已是根深蒂固的国家——即私有化改革的过程本身基本上可确保遵循市场规则,铁路私有化因为经过了国有化折腾之后再回归私有化,其间问题的高难度也无法例外——铁路私有化改革即使大方向正确,如何具体操作和改革后如何高效经营也是极其复杂和长期才能见效。也许最无可辩驳的铁路私有化案例是美国——因为他们从来没有经历过国有化的瞎折腾,也就用不着现在像英国那样左右头疼、进退维谷——但目前英国的这点挫折远未到有些人所夸大的所谓“私有化失败”的地步。 那么用英国这面镜子来整中国的衣衫,中国铁路私有化若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政策,在目前情形下,可能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 1.平台缺失 当代中国许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真正的根源都在于缺乏基本的政治平台。也就是说,这个政权本身不是宪政性的竞争性政权,而是权力不受限制、执政没有反对党制约、没有三权分立、新闻自由的独裁政权。如前文所述,它不是市场的维护者,而是市场的垄断性参与者和破坏者。因此,这样的政权之下,并不存在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铁路私有化改革必要的基础平台。正如此前的大量国企所谓的私有化改革,往往转化为特权阶层侵吞国产的平台——只要在现有政治下,铁路私有化必将重蹈国产流失的覆辙。 2.投资不足 假定在一系列的暗箱操作之后,铁路经营全面私有化,人们忍痛默认其合法,那么官僚资本的全面撤出,也可能导致铁路经营缺乏强大的资金来源,于是在基建投资、技术投资、管理投资方面都可能产生至少是暂时性的供血不足,这当然会全面影响铁路经营的效率和安全。 3.管理混乱 从英国案例中可以看到,即使有那么长期的民主宪政传统的国家,私营铁路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管理上的合作性统一与自行核算的分立之间的均衡,因此,在缺乏民主政治的中国,铁路的私营在其多长时段内将持续一种高度缺乏安全性、管理混乱的运营,实在难以逆料。 4.国有化回潮 当出现上述情形后,国有化回潮或许在中国几乎不可避免——就连私有制观念根深蒂固、有那么多选民支持撒切尔夫人新自由主义经济、社会政策的英国(他们甚至明白并理解这种经济政策不可能短期见效),当英国工党政府收回东岸干线经营权时,也并没有遭到社会大众的激烈反对。如果说民主政治下的人民也是短视的,那么只能说专制政治下的人民必定更加短视。 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之后,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以一般性经济学原理论,铁路私有化应当是一个持续的基本方向,但现有情形下的私有化改革,一,无法保证改革过程本身的公平,二,即使改革过程能确保公正,也无法保证私有化之后就立刻见效如神,立刻消除现有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将铁路私有化视为一个持续过程,那么目前情形下,至少改造铁道部,如叶檀女士所论,将其改造成为铁监会,成为一个单纯的监管部门,“拆分铁道部门,让铁道部变成铁监会,成为彻底的监管者,下属铁路公司、投资公司、设备公司成为彻底的市场主体,……”(叶檀:《请拆分铁道部门》 http://finance.sina.com.cn/review/jcgc/20110728/082510220212.shtml )同时,继续完成目前正在进行的铁路公检法从铁道部们剥离的改革,归入现有的统一行政与统一司法领域。 没有宪政政府维护市场规则的及格线平台,一切经济、社会、文化等生活都将是扭曲的,因此,在目前尚无半点政改迹象的现状下,铁路私有化改革依然将是慢慢长路。但铁道部们的改革,在目前可操作的领域内,至少应该尽快进行监管与经营分离,这至少可以成为铁路私有化这条长路上的一个站点。 对于那些怀疑铁路私有化的朋友们,我愿意再次引用稍加修改的撒切尔夫人名言来回答,她说: “想要用社会主义这副药来治疗国病,那就像试图用血吸虫来治疗白血病一样。” 2011年8月2日於追遠堂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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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 | 0811 微博与言论自由 / 萧瀚

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 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Thomas Jefferson 微博与言论自由 萧瀚 微博已经是中国言论自由领域的重要平台,如何使用这种平台,也存在诸多讨论,杂说纷纭——这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本文也正是激于此而产生的。 一.微博的性质 微博起源于推特,是一种社交网络工具,但在中国,却由于平面媒体以及其他媒体的言论管制,而成为当前最重要的言论平台之一,至少它已成为即时新闻最重要信息源头的聚散地。国内门户网的微博服务商,其本身并非信息源,而是信息的载体,但正如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信息”微博作为信息平台,由于其本身所承担信息载体功能,使得微博之重要性,几乎刷新了中国信息传播的方式。 除了上述媒介特性之外,微博作为信息载体的技术性特征,则是其本身并非信息,也不是信息发布者,而是向信息发布者提供信息发布空间与发布方式的媒介形式,这是必须明确的,因为它涉及微博自身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微博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微博运营商的处境 微博运营商在中国的言论自由进程中处境微妙,这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微博使用者——即微博平台上成千上万甚至上亿的微博用户,有着天然的言论自由冲动,即使微博运营商秉承官方言论管制部门所制定的恶规则以管制各种言论,微博使用者依然在尽可能地突破它们。微博运营商承受着来自官方管制者和民间言论者者的双重压力,如何在双方的压力中做自由的支持者而不是奴役的帮凶,这既取决于微博的商业价值,也取决于微博运营商公共担当的伦理自觉。从这个角度看,微博的商业价值与微博运营商公共担当的伦理自觉是互相促进的,运营商越是具有公共担当精神,就越能冲破言论管制,使得平台更具竞争力和公信力,从而使得微博的商业价值更高。但目前看来,微博运营商们虽然明白微博的商业价值,但尚未有清晰的公共担当伦理自觉,对待来自官方的言论管制指令还过于听从。 三.言论自由诸原则 如前文所言,微博使用者有着来自言论自由本身的冲动,这是让官方言论管制者深感恐惧的,这也是言论管制者千方百计欲管制微博言论,若管制不成则欲消灭微博的原因。 言论自由的理想状态是言论领域“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即每一位言论者一方面能就公共事务畅所欲言,心中没有中宣部,另一方面,言论者本身能够自律,不故意发表谣言,不发表针对无辜者的恶意中伤言论,遵循公共伦理。并且对不受限制的权力永葆质疑之声,而非为虎作伥,对受权力之害者落井下石。公共言论包含伦理与法律上的五项原则: 1. 真实原则 在涉及事实问题时,知真相者言真相,不知真相者鉴别真相,无法鉴别时持存疑态度,不作结论。但由于大量公共事务的事实真相,并不是在最初被曝光的时候就是完全信息,也未必完全是真实信息,因此,如果报道者尽了合理的核实义务,那么即使信息错误,也不能被认为违背了真实原则。同时,信息也是通过发布者的竞争逐渐丰满,这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发布者遵循了合理的平衡报道义务,即使信息最终被证明不完备或不完全真实,也不违背真实原则。再者,针对事实信息所进行的评论,只要是援引具有公信力的媒介的事实信息所进行的评论,即使最后被证明该事实信息并非真实信息,也不能认为评论者违背真实原则。因此,微博上,人们对信息的真实性只能凭借经验和风评以及发布者本人可实现范围内的核实能力来决定,而不能用终极真理的标准来要求人们遵循真实原则。 2. 怀疑原则 对于任何来自官方的信息,以及为官方辩护的信息,都保持高度的质疑态度,这是千百年来已成为基本政治学共识的“权力倾向于作恶,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作恶”规则的必然产物。由于中国尚无基本宪政制度,权力根本不受限制,因此,对于官方信息以不信任为原则,以相信为例外。当然,面对具体信息还需要具体对待。 3. 善意原则 在不涉及具体事件时,关于各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的讨论,讨论者相互之间应当尽可能善意交流(除非讨论者的另一方是公权力及其支持者,如果双方都是公权力及其支持者,那么双方都没有遵循善意原则的义务,因为恶猜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针对具体普通公民而非公共官员及其支持者的不善言论应该尽可能减少。而对于显而易见的暴政及其帮凶们的言论,适度的攻击性言论也属常情。尤其在非官方支持者的普通公民之间的公共交流中,应当尽可能就事论事、就理论理、不作诛心之论、人格攻击。 4. 尊重私权原则 许多人不知道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公私不分。其实,言论自由从来都主要指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而不是私人领域的话题“言论自由”,因此,公共平台通常不应该讨论他人的私人生活。但微博作为社交网络工具,不涉及私人生活几乎不可能,只是人们一般涉及的今天吃了什么、买了、看了什么、到什么地方去玩之类的私人生活信息,一来言论者自己透露,二者不妨碍公共领域的讨论,因此无伤大雅。但是,微博的半公域半私域性质决定了,这里不适合无所顾忌地讨论他人的私生活(除非是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公共人物们的私生活以及非与公共权力无关的公共人物们一定限度内的私生活),不可以未经授权擅自暴露他人不愿意为外界所知的隐私(所谓隐私就是当事人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人生活内容)。作为一种伦理倡导,尊重私权甚至应该到这样的地步:即使当事人自行公开隐私,议论者也不应参与讨论,如果参与讨论不应对其做负面评价。 5. 言论自由原则 言论管制者、微博运营商,都存在对微博言论都事先审查的问题,有的是经过人工或机器的审核,审核通过才放行,有的是发表之后进行屏蔽(发布者自己能见,别人看不见)、半屏蔽(不出现在公共页面,只有点开发布者主页才能看到)、删除。 任何言论都不能未经发表就被扼杀,任何人任何法律都无权事先审查任何言论——这是言论自由的起点,早已成为西方法治国基本共识。制度若对言论事先审查,就意味着没有言论自由。言论者因言论实际后果自承言责,但这不意味着任何人有权事先审查言论。不应事先审查言论,也就意味着言论不可以被删除——除非言论者本人自愿删除(无论是否因言论所针对的对象抗议的结果),或因言论导致法律后果,经程序和实体正义的独立司法裁决强行删除。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言论平台删除平台使用者的言论即反言论自由。 当然,由于不完全了解内情,各微博平台到底对哪些言论是奉命管制,哪些言论是自行管制,无法进行细致分析。 四.言论自由之路上的困境 目前,中国的言论现状离言论自由的基本目的还路途遥远,但这几年的微博已将言论监管恶果大大缩小,但依然存在各种困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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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 重庆法院支持民间借贷“利滚利”于法无据

2011年08月23日 15:13:44 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民间借贷可以按利滚利收账,即“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俗称利滚利)的,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规定在全国属首次,以前复利是金融机构的专属权利。     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复利是不允许的,4倍利率不包括复利。1988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重庆的地方性文件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抵触。     从重庆的目的来看,金融政策隐隐在其中,即不反对地下银行的的高利贷,这在一定程度上分化了银行贷款的垄断权,方便中小企业和公民的融资,然而法律上则是典型的诸侯化了。   上一篇: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下一篇: 评浙江首例适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阅读数(879) 评论数( 1 ) 1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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