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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周永坤:网络实名制立法评析

周永坤:网络实名制当废 进入专题 :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 周永坤        [内容提要] 网络实名制既不合国际惯例,也已为世界上唯一的实名制国家——韩国——证明为得不偿失。网络实名制是直接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它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间接侵犯公民的安全权,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也会妨碍反腐事业,使反腐失去第一推动力。如此不顾国际惯例与前车之鉴的立法之所以出台,与家长主义立法观念有关。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网络正成为日益重要的信息通道,网络的“弥散性”——非中心性——为民意形成提供了极佳的技术手段,因此它是大型民主社会得以可能、并臻于完善的技术条件。但是正所谓祸福相依、利弊相随,网络自然也有其弊,因而需要管理;但过分的管理又可能伤及网络自由。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自由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决定》第6条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由间的取舍问题。[1]下面就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利弊,作一个分析。      一、国际惯例与韩国经验      互联网本来就是匿名的,或者说,它的好处之一就是能够“匿名”,1993年《纽约客》杂志一幅漫画的标题就是:“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是,匿名自然也为心存不良之徒提供了便利,并籍此侵犯他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对此种利用网络的违法行为,一个自然的社会反应便是网络实名制。   在网络发源地美国早就有网络实名制的呼声,《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以及其他一些美国媒体就曾经考虑要求评论者先注册,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之后再发表评论,但是效果不佳,没能推得开。即使如此,2008年的一个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实名制的担忧。   美国密苏里州49岁的妇女洛瑞·德鲁(Lori Drew)伙同女儿在MySpace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Josh Evans)的男生,对13岁的女孩梅甘·迈尔(Megan Meier)进行骚扰和匿名辱骂,导致后者自杀。2008年,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德鲁违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触犯了“未经许可访问受保护电脑”等三项罪名,德鲁为此被一审判处3年监禁和30万美元罚款。这是美国、乃至全球第一例因为提供虚假的网络身份而获罪的案件。本案的关键在于,德鲁因使用虚假的身份而违反了 MySpace的服务条款而导致定罪。根据MySpace的使用条款,德鲁编造的假身份等同于她本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这一网站。《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此前只被用于黑客非法入侵案件。为此,美国的很多网民表示,这种判决违背了20年前制定《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的初衷,人们不可能在使用每一个网站时都首先去阅读服务条款。连审理德鲁案的法官也表示,他和其他很多MySpace用户一样,从来没有认真阅读过注册的服务条款,事实上,用户在注册其他网站时也是如此。如果仅仅因为违反了网站的服务条款就将面临刑事起诉,恐怕会人人自危。[2]   不过在美国,网络“实名”还是“匿名”,是网站经营者的自由,属于财权的权能,政府未见强制性规定,也不太可能出现强制性规定。更加重要的是,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立国之基,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会对言论自由构成威胁。事实上,网络匿名从一开始就是习惯,也是到目前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世界上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只有韩国,而韩国的经验已经证明,网络实名制是对“网络暴力(cyber violence)”的过度反应,是情绪化的、草率的错误选择。   众所周知,韩国是世界上网络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因此,或许也是最先尝到网络暴力之苦的国家。最早的、震惊韩国的网络暴力事件是“性爱录像带”事件。2001年,女歌手白智英(???)于多年前被其前经纪人兼男友金某偷拍的性爱录影带被金某在网上公开。此举对白智英构成了严重伤害,引发韩国社会对网络暴力的关注。2005年接连发生的“狗屎女”事件和针对韩国著名民主人士林秀卿的网络暴力,是韩国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最初原因。2005年6月,一条宠物犬在首尔地铁车厢内排泄,打扮时髦的狗主人掏出手帕为爱犬仔细擦拭后,竟留下一地的狗粪扬长而去。这一场面被网民用手机拍下后传上网,马上引发起一场声势浩大的追查“狗屎女”运动。在巨大的压力面前,“狗屎女”不得不露面公开道歉,但她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和自闭症,社会转而同情“狗屎女”。同年7月,曾是韩国著名民主人士的林秀卿的儿子在菲律宾参加夏令营时不幸溺亡。一些与林秀卿有政治分歧的人趁机在网上散布恶毒的人身攻击和诽谤。在这一系列的网络暴力影响下,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提出要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是为了保护留言者的私隐权,政府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认证后,用网名替代真实姓名留言。此后又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先行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3]但是此时社会上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意见并不统一。   2008年10月,连续因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赞成派最终占了上风。当年9月8日,韩国艺人安在焕自杀于车中,怀疑死因是不堪高利贷压力,而著名演员崔真实被传是高利贷放贷者,因此网上出现不少指向崔真实的恶毒言论,更有人将恶言矛头指向其一对年幼的子女。10月2日,崔真实自缢身亡。警方怀疑针对崔真实的网络暴力是其自杀起因之一。10月3日和7日,又相继发生了变性艺人张彩苑、同性恋模特儿金智厚自杀事件,两人生前都曾受到网络恶意留言和歧视的伤害。网络暴力接二连三引发的悲剧,导致社会舆论转向,不少人转而支持网络实名制,韩国政府趁势提出“网络实名制”的方案。[4]从此,网络实名制在韩国正式推开。2009年4月,韩国互联网实名制的范围扩展到每天访问人数超过10万的153家主要网站。时至今日,几乎所有韩国网站都要求网民在注册和评论前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但是不久,意想不到的事便发生了。   2011年7月,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一家社交网站被黑客攻击,约有3500万名网民(接近2010年韩国总人口4800余万的73%)的个人信息外泄,包括名字、身份证号码、生日甚至地址。这一因网络实名制引发的灾难性事件引发韩国朝野对网络实名制的反思。2011年12月29日,负责管理电信业的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KCC)在提交给韩国总统李明博的2012年业务计划中表示,将从2012年起逐步废除已经实施了4年多的互联网实名制。这表明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实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国家间接承认,网络实名制失败了。[5]   不过,实名制的立法还在,网络实名制法律的“死刑”判决有韩国宪法法院完成。2010年,互联网用户孙某等人以实名制条款侵犯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为由向韩国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法院做出裁决,9名法官中有8名法官认定网络实名制违宪。据此判决,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将在5年后废除。[6]      二、网络实名制利弊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是民主国家,它的实名制立法是有充分的民意基础的。2008年一份家庭访问显示,近80%的韩国民众支持网络实名,其中不乏经常上网的年轻人。崔真实自杀事件以后,韩国的网络上还出现了支持互联网实名制的签名运动,韩国影视表演演出艺人工会曾经发出呼吁,希望“使恶意留言引起的受害程度降到最低,并体现网络民主主义”,政坛甚至准备起草一部《崔真实法》,以加强对“网络污蔑罪”的控制,以及强化网络实名制。   韩国政府的立法目的——防止网络暴力——是逐步推进的,立法也逐步“收紧”。2005年9月,韩国信息通信部举行听证会,提出在大型门户网站实行有限实名制,并要求网民在这些网站的留言板发表回复时有义务使用实名。当时,相关官员在解释这一政策时,措辞十分谨慎,表示此举是为了“减少以匿名进行诽谤等副作用”,并强调“为了不损害网络匿名性的正面作用,制定细则时会把持平衡”。2006年,韩国政府着手制定《促进使用信息通讯网与信息保护法》修订案时,已经开始准备扩大涉及网站的范围。到2007年2月,信息通信部的官员在描述即将实行的网络实名制时,语气已经不同,称该法律的目的是为“净化网络文化”,以及“大力治理最近成为韩国社会问题的恶意留言和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现象”。[7]   但是结果怎样呢?相关调查证明立法目的并没有达到,实名制并未管住网民的“恶意”。2010年4月,实名制实施近3年后,韩国首尔大学一位教授发表了《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成果,该成果显示,在实施网络实名制之后,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从原先的13.9%减少到12.2%,仅减少1.7个百分点。由韩国网络振兴院和信息通信部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实名制实施两个月后,恶意网帖仅减少2.2%。[8]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更指出实名制一些出乎意料的负面效应,总体上网络实名制得不偿失。宪法法院指出,要想事先限制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力,需要反映其公益性,但实施互联网实名制后,违法留言非但没有明显减少,反而出现了用户逃避到海外网站的现象,以及国内外运营商受到不同待遇的现象等。互联网实名制阻碍了用户自由表达意见,没有身份证号的外国人很难登录留言板,此外,留言板信息外泄的可能性增大,从这些因素来看,这一制度的不利影响并不小于其公益性。[9]这一结果其实早已被居于少数地位的韩国反对网络实名制的温和派人士所预见:“网络实名制即使实行了,说不定也会导致另一种的暴力。”[10]实名制起码对公民的三大权利构成潜在的威胁:隐私权、安全权、言论自由权。   在实名制下,网民被迫将个人信息告之网站,本身就有损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它对隐私权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存而不论。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实名制增加了公民信息外泄的概率,这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增加了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风险,从而侵犯公民的安全权。这个安全风险来自两个方面:政府与非政府的社会主体。政府利用公民信息侵犯公民安全的潜在威胁是显见的。虽然即使不依靠网络实名制所带来的“便利”,政府完全有能力侵犯公民安全;但是,网络实名制给政府带来侵犯的便利也是一望便知的。至于非政府的种种个人与组织,网络实名制给侵权者所带来的便利就更加清楚。因为如果没有网络实名制的便利,侵权者很难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而利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安全。一位纽约网友表示,他曾经在一个有关枪支管制的博客上使用真实姓名发表看法,事后竟遭到多次威胁。假如没有实名制,侵权者就很难发出此种威胁,更很难实施实质的侵权行为——他找不到对象。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也是值得注意的。当年韩国政府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初衷之一是保护民众隐私,显然,2011年7月份的用户隐私大量泄露是一个绝妙的反讽。此次事件大大刺激了民间和舆论对网络实名制的批评,也促使韩国一些网站转向。几家门户网站事后表示,网民在注册时登记的身份信息,将在注册后被删除。中国互联网前不久也遭遇大量网站账号密码被盗并泄露事件,如果这些发生在实名制后的中国,后果可想而知。[11]应当指出的是,在政府与网站信息管理能力薄弱、甚至网站公然出卖公民信息以谋利的情况下,实名制给公民隐私权和安全权造成的潜在风险陡增,而这恰恰是中国的现实。   担心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侵犯是民主国家反对网络实名制的主要理由,而此并非杞人忧天。据韩国首尔大学教授的一个研究显示,以IP地址为基准,网络实名制前后,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者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12]减幅达71.5%。如果采用前文首尔大学教授的研究成果,将其中减少的1.7个百分点的“诽谤跟帖”减去,则正常跟帖量减少近70%。诚如韩国人认为到的:“互联网实名制导致的自我审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上的沟通。”韩国政府之所以赞成网络实名制,一个目的正是通过网络实名制来“管理”对政府不友好的评论和批判。“哪个国家政府都是这样。”[13] 应当指出,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伤害与国家的民主化程序成反比,民主化程度越低,则政府利用实名制来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韩国如此,中国应更加令人担忧。至于采用“‘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 相区分就可以防止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的看法,[14]看来是太过乐观了。   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就当下的中国而言,(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专题: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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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张千帆:美国宪法的精神

张千帆:美国宪法的精神 进入专题 : 宪法    ● 张千帆 ( 进入专栏 )        一、美国宪法为什么还“活着”?      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   对于一部法律而言,通常的情况是:它制定的年代越久远,它的内容就越容易过时。这是因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尽可能使法律适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他(们)一般无法充分预见到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法律也就过时了。这时,法律面临着两种命运:或者被改变,或者被抛弃;如果它没有获得及时更新,那么它最终将被淘汰。   但是,颇为奇特的是,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并没有“过时”。它不但没有任何“死亡”的迹象,而且正好相反,它的生命力似乎正因为年代的久远反而更为旺盛。表面原因当然是美国宪法本身在不断更新着,无论是通过困难的正式修宪,还是通过不那么困难的创造性司法解释。这两种途径结合起来,使得美国宪法能够不断保持着一种新的面貌,因而比较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化。但是,在此背后,人们还往往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美国宪法不是一纸宣言,而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的真正获得认真对待的“法”。而这至少部分要归功于210年前的历史性判例——1803年做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详见后文)。   当然,美国宪法的生命力还离不开自身的超越性——美国宪法及其制定者自身的超越性。联邦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创举,因为这是美国制宪者在以史为鉴但超越传统束缚的基础上,站在历史的制?点而制定的一部理性宪章。   美国的立宪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776年独立革命胜利后,美国13个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第二阶段,1780年,美国各州代表制定了《邦联条款》,建立了一个弱中央政府。最后,1787年,由于邦联政府不能令人满意,各州又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合众国宪法》,建立了权力相对集中的联邦政府。由于联邦宪法设计了比较合理的政府体制,因而虽然在以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历经沧桑,宪法的形式与实质都保持基本稳定。   联邦宪法抛弃了以往欧洲所崇尚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教条,首次系统地尝试在地域上和机构上实行分权。新宪法除了一个仅仅52个英文单词的旨在说明立宪宗旨的简短序言,正文也只有区区7大条,但却规定了一个精密的共和政体。严格地说,它的主权既不完全在于联邦,也不完全在于各州政府,而是由联邦与各州分享主权。不仅如此,联邦政府的最?权力还分散在三个平行机构。宪法前三条分别规定了国会、总统和最?法院的分权体制,各自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众议院由各州按地区由享有公民权的大众选出,每个人口超过三万人的地区可选一名众议员;参议院席位每个州固定两名,在当时由各州议会选出,1913年宪法修改为各州直选;总统则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州选举院选出,后来在实际上和全国直选无异。因此,总统将代表联邦范围内的全体选民,考虑联邦的整体利益;而国会则代表州与地区的选民或集团的部分利益。它们的任期相互交叠:众议员任期两年,参议员六年;皆可连选连任。总统任期四年,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以身作则,制定了至多连任一届的不成文规定,二战后的宪法修正案使之成文化。联邦法院法官则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并享有终身制。因此,联邦政府的组成结构确实经过精心设计,使之能够表达各个层次的不同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政府的不同分支互相制约。而且不论多数派系如何强大,它难以在一次选举胜利中一举改换政府所有分支。   事实证明,联邦宪法比较适合美国社会的发展,因而体现出高度的稳定性(这当然也和其困难的修正程序有关)。在以后两百多年中,美国社会经历了第二次工业革命、内战和新政等一系列剧烈变化,但宪法的明文修正主要只有两次,宪法修正案至今只有27条。   第一次修正是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由前10条修正案组成。前8条修正案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包括言论与出版自由、宗教与信仰自由、免受无理搜?撕驼剂斓娜松碛胱≌?踩?约耙幌盗行淌律笈谐绦虻娜ɡ?5?修正案还规定:任何人“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常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即被剥夺生命、自由与财产”。   第9修正案与第10修正案重申了联邦政府的有限权力原则,仅发挥宪法解释的职能。所有这些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政府,而不适用于各州。   第二次重要修正发生在内战(即南北战争)以后,共有3条修正案。在这一时期,联邦宪法加强了对各州权力的控制。1865年的第13修正案取消了蓄奴制。1868年通过的第14修正案禁止各州侵犯公民的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或在其管辖区域内对任何人拒绝[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of Laws)”,其中正当程序条款被联邦最高法院解释为“吸收”了《权利法案》中的某些重要条款。因此,尽管这些条款原来仅适用于联邦,现在也适用于各州。1870年的第15修正案禁止联邦或各州政府基于种族而歧视公民的选举权。此后还有两条修正案禁止歧视选举权的修正案:第19修正案和第26修正案分别禁止基于性别和年龄(18岁以上)而歧视公民选举权。   美国的制宪者为后代选择一个最能保护自由与权利的政府形式。为了超越传统的束缚,制宪者没有把新共和的国都选在纽约或费城等已经繁荣兴旺的大城市,而是专门在马里兰与弗吉利亚的荒野开辟了一个特区,并严格按照三权分立的宪法构想建造了联邦大厦。[2]正是在这个超越的起点上,美国宪法才作为一部“活”的典章逐步成长起来。   在以后两百多年的历史中,美国宪法经受了社会现实需要的考验,并为世界宪政积——从传统的权力制衡和公民自由,到许许多多最“前卫”的后现代问?,譬如社会福利和同性恋的权利。可以说,很难找到对美国宪法而言陌生的社会问题。我们不一定同意美国处理这些问题的宪法答案,而且美国人有时自己也承认以前的答案错了,但不论如何,美国宪法及其自身的修复机制仍无可争议地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因此,探讨美国宪法的精神内核对于世界宪政具有普遍的重要意义。      二、现代宪政的思想背景——政治多元主义      毋庸置疑,个人自由与权利是美国从建国开始后一直坚持的首要价值。但美国的制宪者并不是无政府主义。政府也许是一种“恶”(evil)但它是一种“必要的恶”,是自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来一直受到承认的社会对基本秩序与安全的需要。自由并不要求取消政府——否则人类就陷入了人人自危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的深渊;同时,空泛地谈论个人自由是徒劳的,因为它在强大的政府权力面前显得如此脆弱。因此,美国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体现为政治多元主义:它要求在理性反思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允许代表不同利益和观点的公民自由发表政见并积极参与政府的管理,并通过设计政府的宪法形式以及权力分配来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这是美国宪政的基本指导思想。   政治多元主义要求政府对不同思想、言论与宗教信仰保持中立。这也正美国第一修正案所表达的基本理念:“国会立法不得涉及宗教信仰或禁止其自由活动,或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政府不能以官方名义支持或压制任何信仰与思想。在某种意义上,不同的思想与信仰都有一定的合法性,政府不但不能以任何方式去影响它们,而且必须允许它们自由地影响政府——允许代表不同观点的利益集团以各种合法方式影响政府的运作。这就是政治多元主义的要义。   如果说政治多元主义是美国制宪者所追求的目标,那么实现这个基本目标的手段是建立民主、法治、联邦、分权的政府体制。因为自由与权力是一对矛盾;凡是有不受控制的权力的地方,自由就消失了。因此,美国制宪者的首要考虑是设计理性的宪政体制来实行权力制衡。这就是为什么美国联邦宪法在一开始并没有制定《权利法案》,而是后来把它作为前10项修正案引入宪法——并不是因为《权利法案》不重要,而是因为如果没有理性体制的保障,《权利法案》只能和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人权宣言》一样徒劳与空洞。[3]      三、宪政的基础——民主与法治      美国的宪政是建立在民主与法治的大背景之下的,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民主与法治的回应与制衡。不了解这一基本点,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美国宪政的实质。美国宪法在前言的第一句话就清楚表明,制定宪法的主体是“合众国人民”,而不是君主或某个贵族阶级。[4]因此,民主选举是美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美国民主的范围一开始局限于白人、男性、有产者,但是不完善的民主至少和完善的专制有天壤之别。   选举固然不是美国人的发明——早在古雅典和罗马共和时代,民主制度就具备了雏形;到中世纪,英国在国王、贵族以及后来的平民斗争中逐渐确立了现代议会制度,但以大众政党为主要动力的现代选举制度则确实是美国首创的。尽管“政党”一词并未在美国宪法中出现,由政党推动的大众型民主(popular democracy)很快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在这一时期,各州先后放弃了选民资格的财产限制,从而使大多数成年白人男子得以参加选举。当然,种族与性别歧视仍非常普遍,因而参与选举的实际上只是全部人口中的少数。直到内战结束后,宪法第14与15修正案才保护有色人种的选举权,性别歧视则到了1921年的第19修正案才被宪法明确废除。在体制上,美国的政党民主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完善的过程。但这一切并不能抹杀美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大众政党民主的事实。   如果说现代民主模式是美国的创举,美国的法治则沿袭了英国的普通法体系。殖民地独立后,13州在继承普通法“基因”的基础上各自独立发展,形成特征大同小异的普通法“后裔”。当然,各州议会所制定的成文法在一开始就发挥出重要作用,且在效力上高于法院所制定的一般案例法(宪法解释除外)。民主和法治被证明是完全能够和谐共存的。在民主国家,法治中的“法”就是多数选民代表所制定的法,且这种法律因为其民主背景而获得了合法性;与此同时,法治也保障了多数主义规则在选举中获得准确的实施。更重要的是,法治的最终保障仍然来自于民主——仍然来自于具备法治观念的多数选民对法治的追求;没有后者,法治只能是统治者的恩赐,而被恩赐的法治显然是不可靠的。[5]   在不同程度上,美国承袭了英国的民主和法治。按理说,美国在建国后不久便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这两个目标。但美国人却并不感到满足,而是在宪政制度方面作了极为重要的创新,并从根本上修正了英国的单一制和议会至上体制。事实上,美国制宪者对民主与法治的统治前景甚至感到某种恐惧。原因是民主社会的首要“游戏规则”是多数主义,而多数人的意志可能会不受任何约束而发展为无限权力;那时,民主就将演变成“多数人的暴政”,而法治只不过是为这种暴政提供一种更有效的手段而已。在制宪之初,国父们已经预见到大众民主不可阻挡的趋势,并顾虑多数人的统治将受到滥用。制定联邦宪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联邦去遏制各州政府中民众(主要是小农)势力的蔓延,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实行暴政,例如前者通过立法来取消债务。这突出地体现于联邦宪法第一章第十节的规定:各州“不得通过法律来破坏合同责任”。[6]   民主与法治是发展中国家目前的追求目标,是迫切需要实现的当务之急。如果不能实现这两个基本目标,那么国家就会出现种种久治不愈的怪病,更不可能从源头上清除贪污腐败,因为政府官员最终不向社会的大多数人负责,从而使权力与责任出现严重错位。对于宪政而言,民主和法治是不可超越的制度前提。在西方宪政发展史上,民主总是先于宪政,是实行宪政的基本背景,也是宪政所要控制的首要对象。不经历民主过程并了解民主社会所特有的问题,人们就不能真正理解宪政的必要性,并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宪政的精神。      四、联邦主义——政治多元主义的制度保障      美国宪法序言的第一句话——“我们合众国人民”——明确表达了授权制定宪法的主体是整个联邦的公民,而不是各州政府。这使得美国从根本上告别了以前的邦联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联邦制国家。这项体制的建立并不是偶然的,而完全是美国制宪者在考察古今不同国家体制的利弊得失之后有意识做出的选择。当时,美国处于政治的十字路口,就国家的规模来说面临着大、中、小三种传统的体制选择。根据孟德斯鸠的推理,大国适合中央集权专制,中国适合贵族形成的封建统治,小国则适合经典的民主制。[7]美国没有简单地采纳其中任何一种模式,(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 张千帆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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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功权:美国访学见闻

王功权:美国访学见闻 进入专题 : 美国    ● 王功权        观点辑要:   【要点1】谈美国大选:他们挨家挨户敲门,每户叫什么名字,以前支持哪个党,现在是否愿意支持奥巴马,分别用红色和蓝色标记。就好象我们的售楼公司统计楼盘是否售出一样,工作之细致令我震撼。   【要点2】谈“用脚投票”:在我们国家只要强调公有制为主体,民营企业家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博弈就博弈,能合谋就合谋,能妥协就妥协,实在不行就用脚投票;感觉到玩不起、不好玩、很难搞时,会选择移民或者把一部分业务挪到外面,这可能是他们久历沙场或者历经坎坷后渴望另外一种安定的生活。   【要点3】谈美国人才政策:美国吸引人才方面的规则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无法比拟的。我们要想跟美国较劲,得建立能吸引全球人才的构架,建立不起来,相当于全球精英与你抗衡,不管我们心中有多少自信也不能解决。   【要点4】 谈互联网创业:互联网崛起得快、老化得也快。在这个行业中,再出现奇迹不是容易的事,所以我建议更多朋友把它当成传统产业做:控制成本,一点点发展,在这个过程中能长大就长大,长不大就按照传统的厂和店对待。   【要点5】 谈公民社会:政府越强大,社会反而越脆弱。我们提出小政府、大社会,“社会”是指大量的NGO组织,大的百姓群体。这么多年来,这块一直没能很好发展起来。所以我觉得不管是从国际上、学术角度上讲纯粹的NGO公民社会,还是今天带着新文化传播政治使命的公民社会建设,都非常重要。   【要点6】 谈未来:不开心的事不想做,违心的事不做。是否再经商我不知道,但不知道我们国家什么时候有那样的环境,让一个不跟权力合谋的人能够在中国顺利经商,如果有这样的领域和项目我会做。      谈留美:用一年时间体验朝朝暮暮的每一天,有特别感受。      杨子云(主持人):提到访学美国,我会想起好几个企业家的名字,比如王石、钱晓华先生等,都先后去美国的大学学习。这是否是中国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家的一个转型的开始。我想问是什么因素促成您去美国,您的心路历程是怎样的?   王功权:谢谢子云,谢谢腾讯燕山大讲堂,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子云是我多年的朋友,她说有这个活动请我来,所以匆匆赶来。子云问这件事我有点诧异,中国这么大的国家,有庞大的企业家群体,有个别人到美国访学、留学、深造,根本没有成为企业家的主流。如果要从个别现象寻求规律性的东西,或者昭示什么样的事情我觉得不构成,因为可能去美国留学的人数远远低于进监狱的人数(现场笑)。我在美国见过王石,他觉得自己年岁大了,需要考虑自己退役之后的未来生活,他希望把自己定义成有一个实践经验的在学校里的学者,这是他希望的。我不是这样的,我是到美国游学(游学是走来走去),遇到什么就学点什么东西。所以你刚才谈到是不是企业家考虑自己的转型等,我认为是一个很个性化的事情,我不把它当成一种趋势或者潮流。   主持人:你认为这是个体的选择。那么请问您个人与美国的交往,比如您第一次去美国是在什么年龄段?这个问题有点笨。以前您去美国的目的是什么。这次去有什么不同,是怎样的不同?   王功权:我第一次去是1994年—1995年,在万通集团做总裁。成立了美国万通,美国万通老总几次到国内来汇报工作,一次又一次地跟我说王总您应该去美国去看看,否则对我们的公司太不重视了。有次几个高级合伙人讨论问题,几个小时的辩论都定不下来。我很烦燥,就决定去美国出差,到美国公司视察工作。当时讨论集团战略方面的问题,万通几个朋友口若悬河、才华横溢,讨论到深夜2、3点都没有解决,第二点早晨6点要接着开会,我实在受不了,就委托冯仑全权负责集团工作,我自己决定去美国公司考察,所以去了美国。那是我第一次去,到美国后明显的感觉是不像中国这么乱——“乱”不仅仅是环境上的,包括社会氛围,很平静。我去时在硅谷,当然就想:好像我们原来想象的美好社会就应该是这样。可当时产生这样的想法时内心有点恐惧,那时的胆子没有现在这么大,这样的环境、这样的社会就是我们想要的理想社会。对当时自己产生这样的念头,我深深自责了很久。   主持人:那一次待了多久?这次待在哥伦比亚大学,发现了什么不同的东西?   王功权:1995年底我在万通辞去总裁职务后到美国硅谷工作,那段时间两边跑,断断续续持续了三年时间,所以大体一半时间是在美国。而且,那期间美国万通的事用小脚趾头就能做完,万通集团也有伟大人物管理,我也不插手,且前总裁对现在工作做太多的介入后人家会不舒服,所以我的基本原则是做一个开明的前总裁,对万通集团的事情不太管。所以那段时间我便有空在世界各地游历。   这次去美国有一年时间,在此之前去美国多少次我记不住了,对美国社会并不是特别陌生,更何况因我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工作,那时也常去美国;后来管理鼎晖创投基金,相当多的投资人都是美国人,比如美国斯坦福大学基金等,经常到美国开会或者拜访我们的投资人,所以我对美国不是特别生疏。但用一年时间在美国体验朝朝暮暮的每一天,这样的经历还是第一次,有一些特别的感受:原来以为自己比较了解美国,但真正深入美国生活后,发现要学习的美国东西还很多。      谈访学:关注的方向是公共财政监督等。      主持人:这次您在美国纽约的哥伦比亚大学东亚研究所,为什么选择这里?   王功权:东亚研究所在哥伦比亚大学不属于哪个院系,是独立的一个所,主要研究东亚问题,而且特别活跃。东亚研究所有一个很大的图书馆,中文、日文、韩文书特别多,以致于我英语不好的人也可以在那儿像模像样的展开研究,因为有大量的中文书籍、资料可供我阅读。另外,东亚所包括所长在内的教授,1/3的能够说中文,当然也能说日文、韩文。所以我们所里如有一些学术上的问题进行讨论时,也可以进行中文讨论。邀请我去的是一位华裔教授,我们进行中文讨论没有一点问题。这个所在研究东亚问题上是比较著名的所。如果我没记错的话,在美国常青藤大学里哈佛有一个费正清中国研究中心,再是哥伦比亚大学有一个东亚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在纽约市,纽约是一个比较活跃的城市,东亚所除了学科研究外,社会性的学术联络也蛮多。经常的情况是:这个会议室里是关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比如国务院研究中心的学者在做报告;同时在另外一个会议室里有讨论新疆民族独立问题的沙龙。他们作为院校会提供这样一个平台,从学术角度探讨亚洲特别是中国各方面的问题。我之所以选择那里,是想感受一下那里的活跃氛围,寻找自己想学的东西。   主持人:您关注的方向是什么?   王功权:一开始我的课题是:《中美金融体系比较研究》。原来我做投资时除了微观的投资操作之外,对宏观理论上的问题会花一点精力跟人讨论,自认为有一些看法。当我跟邀请我的导师讨论时,他希望我确定这样一个课题。可到那儿后,我提出希望做更感兴趣的事:公民社会和公共财政监督包括民主转型。导师尊重我个人的选择,所以后来我看的书以及跟导师讨论的课题主要是公民社会和民主转型。      谈美国经济:美国经济形势确实比较沉闷一点,但没有很萧条。      主持人:你在美国的那一年是美国经济危机时,国内有媒体报道是美国经济萧条。我前几天看见来自《纽约时报》的消息,说美国经济在复苏,就业岗位增加了26万多个,失业率下降了7%。您在美国时,能感受到他们的经济萧条吗?   王功权:会有很多人说生意难做,也会有很多人表示就业困难,特别是大学生。我在那里接触比较多的是华人学生,他们毕业后至少有一半人希望在美国工作,绝大部分希望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有一半人希望有机会在美国留下来。据他们来讲,去年找工作比以前难很多。我以前的同学在美国生活了15-20年,他们认为在这一段时间自己的工作要特别谨慎,否则会被解雇掉。能够感觉到就业的压力,但并没有中国国内所宣传的那样萧条。我不知道为什么在中国国内会是这样的现象。美国经济形势确实比较沉闷一点,但没有很萧条。但我在美国中南部城市时,相对来说一些城市是比较冷清的。      谈大选所见:他们像售楼登记般拉选票,工作之细致令我震撼。      主持人:您在美国的一年正好是美国大选年,您有近距离观察他们的选举小组和选举办公室吗?有没有参与其中?   王功权:没有,因为我自己的事情也挺多,这期间美国东部大学华人学生学者联合会邀请我做专题演讲,前后有8、9个大学的演讲。还有其它方面围绕中国课题的学术讨论会,这一年中国发生很多事情,包括王立军、薄熙来等事情。如此,我没有那么多时间参与大选细节。只是某次我跟朋友去发现美国大选拉选票很具体,活儿很细。某天早晨去费城,一个大车把纽约这边支持奥巴马的人拉到费城,把大家放到一个公园里,先经过训练,即大家要做什么,应该怎么做说。他们做什么?在公园附近的一个小区,他们挨家挨户敲门,问每一家:你是不是愿意支持奥巴马。如果愿意先填写一份表,这个是意向表,并不是最后的投票。我很奇怪,为什么要填这个意向,到时不按这个走怎么办。其实这不重要,只是做一个初步统计。而且这个小组由原来有经验的人领着没有经验的人包两栋楼,那个小组包两栋楼,家家户户敲门,每户叫什么名字,以前支持哪个党等,分别用红色和蓝色标出来。就好象我们的售楼公司,哪个楼盘、哪个房间卖出去,哪个没卖出去一样,做表统计。并且进行训练,注意什么,先讲什么,如果人家抵触怎么进行沟通。那天我很震撼——美国拉选票的活做到如此细致的程度是我没有想到的。   主持人:也许,就是向售楼公司学习的?或者说,中国未来如果搞选举可以直接向售楼公司学习。这种统计是社区助选选举委员会在做,还是独立的第三方统计公司?   王功权:我不知道他们的统计资料从哪儿来,但当时我很震撼:竟可以统计到每一户叫什么名字,原来支持谁。我没有想到细致到如此程度。这项工作不是当地社区所做,而是社会上自发支持奥巴马的团队。假如我支持奥巴马,我就召集这帮人到竞选工作办公室看哪些地区的选票需要我们去拉,然后分配任务。比如朝阳区还有机会,领到这个东西,从那里拿到这个图。这个图一般不是随便给,因为要先拉起一帮人去会担心带来一些问题,一般是张罗这些事情的主要协调人,一到两个人是竞选办公室的,领到哪个城市、哪个区,具体到什么样的程度。填写了这张表支持奥巴马,回过头不支持不重要,先拿到一个初步意向,然后迅速全范围的统计上去,这样就能不间断地知道自己的支持率。工作细到这样的程度是我所没想到的。      “谈华人政治关注:有的振奋、有的希望、有的迷茫。”      主持人:您在美国的学校做演讲,对整个华人圈或者整个朋友圈的政治意识有没有观察?一般华人不太关心政治,您所接触的朋友圈他们关心政治吗?   王功权:你问的问题,我试图仓促整理一下我的思路,我将在美华人分成三种类型:一类是属于在美国工作并且融入到美国社会或者拿到美国国籍、绿卡的长期工作的华人,这是一个群体;二是留学生群体,包括在那里准备上学、正在上学或者上学后一两年逗留、寻找工作机会抑或短期工作准备回来的;三是中国企业家群体,在那边很多人是中国企业家,甚至,我在国内想见到这些伟大人物很难,但在那边稍不留心就遇到了。比如在曼哈顿最南端的炮台公园(曼哈顿繁华地段的繁华地段),有几栋正在对外销售的新楼盘,到那儿一打听,中国不少企业家在那儿都买了楼,晚上没事他们会在下面喝茶,给人感觉中国企业家在那儿特别嚣张。   第一类群体对中国这些年的发展很振奋,并且对祖国的问题能多一些包容,对政府、国家充满希望。他们在心里希望中国民主转型,更重视人权,但对中国取得这样的成绩确实很高兴。他们会举过去中国没有这么强大时,他们被人歧视的例子来说明今天祖国的发展很重要。   学生群体最大的压力是就业,在美国学习花费很大,不管家庭好还是不好的孩子在那儿算自己几年的花费,希望自己经济尽快独立或者挣一点钱,至少不成为父母的负担,懂点事的都是这样。花天酒地的学生我碰到的不多。大部分学生希望自己尽快独立,这可能在那儿受的教育有关,而且孩子离开父母后特别懂事。所以在美国寻求就业会多一点。他们对中国社会的态度,比如存在的问题、希望中国变革这是普遍的。如果自己现在投入这样的职业推动社会转型或者中国社会改革的工作,觉得自己没有精力基础,好像读了这么多年书不挣钱,在没有工作的前提下天天呼唤自由民主也不现实。他们非常关心,也希望参与,有一少部分希望做一点事,但更多的是希望解决自己就业和职业问题,(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4 页: 1 2 3 4    进入专题: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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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周永坤:网络实名制当废

周永坤:网络实名制当废 进入专题 :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 周永坤        [内容提要] 网络实名制既不合国际惯例,也已为世界上唯一的实名制国家——韩国——证明为得不偿失。网络实名制是直接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它通过对隐私权的侵犯间接侵犯公民的安全权,特别重要的是它直接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它也会妨碍反腐事业,使反腐失去第一推动力。如此不顾国际惯例与前车之鉴的立法之所以出台,与家长主义立法观念有关。      [关键词]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网络正成为日益重要的信息通道,网络的“弥散性”——非中心性——为民意形成提供了极佳的技术手段,因此它是大型民主社会得以可能、并臻于完善的技术条件。但是正所谓祸福相依、利弊相随,网络自然也有其弊,因而需要管理;但过分的管理又可能伤及网络自由。最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决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自由的关注。焦点集中在《决定》第6条规定的网络实名制与网络自由间的取舍问题。[1]下面就网络实名制立法的利弊,作一个分析。      一、国际惯例与韩国经验      互联网本来就是匿名的,或者说,它的好处之一就是能够“匿名”,1993年《纽约客》杂志一幅漫画的标题就是:“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但是,匿名自然也为心存不良之徒提供了便利,并籍此侵犯他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对此种利用网络的违法行为,一个自然的社会反应便是网络实名制。   在网络发源地美国早就有网络实名制的呼声,《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以及其他一些美国媒体就曾经考虑要求评论者先注册,提供一些个人信息之后再发表评论,但是效果不佳,没能推得开。即使如此,2008年的一个判决再次引发人们对实名制的担忧。   美国密苏里州49岁的妇女洛瑞·德鲁(Lori Drew)伙同女儿在MySpace上冒充名为乔希·埃文斯(Josh Evans)的男生,对13岁的女孩梅甘·迈尔(Megan Meier)进行骚扰和匿名辱骂,导致后者自杀。2008年,美国洛杉矶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德鲁违反《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触犯了“未经许可访问受保护电脑”等三项罪名,德鲁为此被一审判处3年监禁和30万美元罚款。这是美国、乃至全球第一例因为提供虚假的网络身份而获罪的案件。本案的关键在于,德鲁因使用虚假的身份而违反了 MySpace的服务条款而导致定罪。根据MySpace的使用条款,德鲁编造的假身份等同于她本人“未经授权”地使用这一网站。《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此前只被用于黑客非法入侵案件。为此,美国的很多网民表示,这种判决违背了20年前制定《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案》的初衷,人们不可能在使用每一个网站时都首先去阅读服务条款。连审理德鲁案的法官也表示,他和其他很多MySpace用户一样,从来没有认真阅读过注册的服务条款,事实上,用户在注册其他网站时也是如此。如果仅仅因为违反了网站的服务条款就将面临刑事起诉,恐怕会人人自危。[2]   不过在美国,网络“实名”还是“匿名”,是网站经营者的自由,属于财权的权能,政府未见强制性规定,也不太可能出现强制性规定。更加重要的是,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立国之基,他们担心网络实名制会对言论自由构成威胁。事实上,网络匿名从一开始就是习惯,也是到目前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世界上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只有韩国,而韩国的经验已经证明,网络实名制是对“网络暴力(cyber violence)”的过度反应,是情绪化的、草率的错误选择。   众所周知,韩国是世界上网络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因此,或许也是最先尝到网络暴力之苦的国家。最早的、震惊韩国的网络暴力事件是“性爱录像带”事件。2001年,女歌手白智英(???)于多年前被其前经纪人兼男友金某偷拍的性爱录影带被金某在网上公开。此举对白智英构成了严重伤害,引发韩国社会对网络暴力的关注。2005年接连发生的“狗屎女”事件和针对韩国著名民主人士林秀卿的网络暴力,是韩国政府推行网络实名制的最初原因。2005年6月,一条宠物犬在首尔地铁车厢内排泄,打扮时髦的狗主人掏出手帕为爱犬仔细擦拭后,竟留下一地的狗粪扬长而去。这一场面被网民用手机拍下后传上网,马上引发起一场声势浩大的追查“狗屎女”运动。在巨大的压力面前,“狗屎女”不得不露面公开道歉,但她也因此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病和自闭症,社会转而同情“狗屎女”。同年7月,曾是韩国著名民主人士的林秀卿的儿子在菲律宾参加夏令营时不幸溺亡。一些与林秀卿有政治分歧的人趁机在网上散布恶毒的人身攻击和诽谤。在这一系列的网络暴力影响下,韩国政府于2005年10月提出要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是为了保护留言者的私隐权,政府允许网民在通过身份认证后,用网名替代真实姓名留言。此后又发布和修改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等法规,先行为网络实名制提供法律依据。[3]但是此时社会上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意见并不统一。   2008年10月,连续因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赞成派最终占了上风。当年9月8日,韩国艺人安在焕自杀于车中,怀疑死因是不堪高利贷压力,而著名演员崔真实被传是高利贷放贷者,因此网上出现不少指向崔真实的恶毒言论,更有人将恶言矛头指向其一对年幼的子女。10月2日,崔真实自缢身亡。警方怀疑针对崔真实的网络暴力是其自杀起因之一。10月3日和7日,又相继发生了变性艺人张彩苑、同性恋模特儿金智厚自杀事件,两人生前都曾受到网络恶意留言和歧视的伤害。网络暴力接二连三引发的悲剧,导致社会舆论转向,不少人转而支持网络实名制,韩国政府趁势提出“网络实名制”的方案。[4]从此,网络实名制在韩国正式推开。2009年4月,韩国互联网实名制的范围扩展到每天访问人数超过10万的153家主要网站。时至今日,几乎所有韩国网站都要求网民在注册和评论前必须登记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但是不久,意想不到的事便发生了。   2011年7月,韩国一家著名门户网站和一家社交网站被黑客攻击,约有3500万名网民(接近2010年韩国总人口4800余万的73%)的个人信息外泄,包括名字、身份证号码、生日甚至地址。这一因网络实名制引发的灾难性事件引发韩国朝野对网络实名制的反思。2011年12月29日,负责管理电信业的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KCC)在提交给韩国总统李明博的2012年业务计划中表示,将从2012年起逐步废除已经实施了4年多的互联网实名制。这表明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实行互联网实名制的国家间接承认,网络实名制失败了。[5]   不过,实名制的立法还在,网络实名制法律的“死刑”判决有韩国宪法法院完成。2010年,互联网用户孙某等人以实名制条款侵犯了表达自由的权利为由向韩国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法院做出裁决,9名法官中有8名法官认定网络实名制违宪。据此判决,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将在5年后废除。[6]      二、网络实名制利弊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是民主国家,它的实名制立法是有充分的民意基础的。2008年一份家庭访问显示,近80%的韩国民众支持网络实名,其中不乏经常上网的年轻人。崔真实自杀事件以后,韩国的网络上还出现了支持互联网实名制的签名运动,韩国影视表演演出艺人工会曾经发出呼吁,希望“使恶意留言引起的受害程度降到最低,并体现网络民主主义”,政坛甚至准备起草一部《崔真实法》,以加强对“网络污蔑罪”的控制,以及强化网络实名制。   韩国政府的立法目的——防止网络暴力——是逐步推进的,立法也逐步“收紧”。2005年9月,韩国信息通信部举行听证会,提出在大型门户网站实行有限实名制,并要求网民在这些网站的留言板发表回复时有义务使用实名。当时,相关官员在解释这一政策时,措辞十分谨慎,表示此举是为了“减少以匿名进行诽谤等副作用”,并强调“为了不损害网络匿名性的正面作用,制定细则时会把持平衡”。2006年,韩国政府着手制定《促进使用信息通讯网与信息保护法》修订案时,已经开始准备扩大涉及网站的范围。到2007年2月,信息通信部的官员在描述即将实行的网络实名制时,语气已经不同,称该法律的目的是为“净化网络文化”,以及“大力治理最近成为韩国社会问题的恶意留言和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现象”。[7]   但是结果怎样呢?相关调查证明立法目的并没有达到,实名制并未管住网民的“恶意”。2010年4月,实名制实施近3年后,韩国首尔大学一位教授发表了《对互联网实名制的实证研究》成果,该成果显示,在实施网络实名制之后,网络上的诽谤跟帖数量从原先的13.9%减少到12.2%,仅减少1.7个百分点。由韩国网络振兴院和信息通信部联合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实名制实施两个月后,恶意网帖仅减少2.2%。[8]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更指出实名制一些出乎意料的负面效应,总体上网络实名制得不偿失。宪法法院指出,要想事先限制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力,需要反映其公益性,但实施互联网实名制后,违法留言非但没有明显减少,反而出现了用户逃避到海外网站的现象,以及国内外运营商受到不同待遇的现象等。互联网实名制阻碍了用户自由表达意见,没有身份证号的外国人很难登录留言板,此外,留言板信息外泄的可能性增大,从这些因素来看,这一制度的不利影响并不小于其公益性。[9]这一结果其实早已被居于少数地位的韩国反对网络实名制的温和派人士所预见:“网络实名制即使实行了,说不定也会导致另一种的暴力。”[10]实名制起码对公民的三大权利构成潜在的威胁:隐私权、安全权、言论自由权。   在实名制下,网民被迫将个人信息告之网站,本身就有损个人信息的私密性,它对隐私权的侵犯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存而不论。进一步的问题在于,实名制增加了公民信息外泄的概率,这在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同时,增加了公民人身与财产的安全风险,从而侵犯公民的安全权。这个安全风险来自两个方面:政府与非政府的社会主体。政府利用公民信息侵犯公民安全的潜在威胁是显见的。虽然即使不依靠网络实名制所带来的“便利”,政府完全有能力侵犯公民安全;但是,网络实名制给政府带来侵犯的便利也是一望便知的。至于非政府的种种个人与组织,网络实名制给侵权者所带来的便利就更加清楚。因为如果没有网络实名制的便利,侵权者很难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而利用个人信息侵犯个人安全。一位纽约网友表示,他曾经在一个有关枪支管制的博客上使用真实姓名发表看法,事后竟遭到多次威胁。假如没有实名制,侵权者就很难发出此种威胁,更很难实施实质的侵权行为——他找不到对象。在这方面,韩国的经验也是值得注意的。当年韩国政府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初衷之一是保护民众隐私,显然,2011年7月份的用户隐私大量泄露是一个绝妙的反讽。此次事件大大刺激了民间和舆论对网络实名制的批评,也促使韩国一些网站转向。几家门户网站事后表示,网民在注册时登记的身份信息,将在注册后被删除。中国互联网前不久也遭遇大量网站账号密码被盗并泄露事件,如果这些发生在实名制后的中国,后果可想而知。[11]应当指出的是,在政府与网站信息管理能力薄弱、甚至网站公然出卖公民信息以谋利的情况下,实名制给公民隐私权和安全权造成的潜在风险陡增,而这恰恰是中国的现实。   担心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侵犯是民主国家反对网络实名制的主要理由,而此并非杞人忧天。据韩国首尔大学教授的一个研究显示,以IP地址为基准,网络实名制前后,网络论坛的平均参与者从2585人减少到737人,[12]减幅达71.5%。如果采用前文首尔大学教授的研究成果,将其中减少的1.7个百分点的“诽谤跟帖”减去,则正常跟帖量减少近70%。诚如韩国人认为到的:“互联网实名制导致的自我审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上的沟通。”韩国政府之所以赞成网络实名制,一个目的正是通过网络实名制来“管理”对政府不友好的评论和批判。“哪个国家政府都是这样。”[13] 应当指出,网络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伤害与国家的民主化程序成反比,民主化程度越低,则政府利用实名制来限制言论自由的可能性就越大。韩国如此,中国应更加令人担忧。至于采用“‘前台匿名’和‘后台实名’” 相区分就可以防止实名制对言论自由的影响的看法,[14]看来是太过乐观了。   从功利的角度来看,就当下的中国而言,(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3 页: 1 2 3    进入专题: 网络实名制 利弊 表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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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麦克法夸尔 费正清:1949至1976年的毛泽东思想

麦克法夸尔 费正清:1949至1976年的毛泽东思想 进入专题 : 毛泽东思想    ● 麦克法夸尔   费正清        像列宁一样,为了夺取政权,毛泽东在继续发展他的思想。以前的条件下形成的思想,后来情况不同了,变得相反了,他就发展它。在这一过程中,他对自己以前所采取的立场进行修改、补充,阐述得更详细。在许多方面,他的思想是连贯的,但其中也有惊人的断裂与相悖之处。此外,毛也探索了他以前从未涉足过的新的领域。   毛泽东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他一贯致力于把马克思主义(或马克思列宁主义)运用于一个落后农业国家的社会经济实际,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相结合。这份遗产在毛看来依然是那么实际。在夺取政权以前,这一工程的首要任务是为农民提供一个比十月革命模式所显示的政治作用更大的理论依据,尤其是为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提供证明。在这方面,中国的理论与实践将更接近苏联。对此或许早就有人设想过,很可能是由毛自己在1949年设想出来的。在农村和城市取得政权之后,中国共产党很快处在一个新的地位:发展现代工业,进而创造一个自己设想的“无产阶级先锋队”领导的阶级基础,在共产党统治下开辟一条赶上先进国家的道路。   在人民共和国的最初几年间,这种趋势似乎就要出现了,但很快发生了逆转,而且在1949年建国十年之后,中苏关系比从前任何时候都更疏远了。《剑桥中国史》第14卷记载了这段历史,并分析了其中的原因。当然,我们感兴趣的是毛泽东及其思想在这些方向性变化中所起的作用,这里我们要论证的是,部分原因在于农民在中国社会依旧所起的作用,部分原因则是农民意识对于毛本人的影响。然而,这并不是全部的答案。从斗争精神与牺牲精神方面而言,从经济工作中的分散经营与自力更生方法而言,延安模式的影响也必须给予重视。另外,还有一个显然很重要但难以估价的因素,就是前文已经提到的毛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虽然他在1938年就已经提出并实施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但到了50年代初就不再提起了,这主要是由于斯大林不能容忍在国际共运中,除他之外,还有其他的理论权威存在。斯大林的这种感情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毛泽东的想法的。   毛确信,中国文化是一项伟大的、也许是一项独一无二的历史成就。这种成就加强了他的民族自豪感。另一方面,他目标十分明确,就是要用渊源于民族传统的思想和价值去丰富马克思主义,并使它成为革命转变、并最终西方化的强有力的思想武器,而不是用披着马克思主义外衣的新教条主义去取代它。然而,我们越来越难以确定“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结构究竟是中国的还是西方的,尤其是对其晚年的思想,就更加困难了。   这便是导致他的理论出现矛盾的突出原因。人们自然可以问,在毛最后的15年里,他是否仍像过去那样对这种理论问题感兴趣呢,或者只是全力以赴地为实现他自己确定的目标而奋斗呢?但是这特别符合他的《矛盾论》。毛的思想中另一个模糊的成分,是他非常重视“主观能动性”与上层建筑的作用,这一点贯穿于他的整个革命生涯。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种普罗米修斯式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在现代中国以前的文化中并不突出,在欧洲文明中也不显著。决不能把它看作毛的思想中的一个传统成分。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统治者品德的优劣可以看作是人民幸福的首要保证,认为道德教化是社会控制的关键手段,这与帝王统治时期的中国形成鲜明对比。   当然,在毛泽东的最后岁月里,他被明确地比作秦始皇,是伟大的革命先驱和运用革命暴力的大师。然而,与此同时,作为延安遗产的真谛的组成部分(尽管常常被误解),群众参与和依靠群众的思想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广泛宣传。   无产阶级政党与农民拥护者,现代化进程与革命战争精神,马克思主义与中国传统,宿命论与主观能动性,道德救世与技术救世,独裁专制与人民民主——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毛1949至1976年间反复深思而又困惑不解的矛盾问题。   毛泽东在研讨这些或那些问题的过程中,留下了许多复杂的著作。在对此进行讨论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部分按专题、部分按年月顺序讨论的方法。就许多重要方面而言,1957年下半年是毛一生中的一个重大转折时期,其标志是他的观点与个性都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一直伴随着他最后的19年。因此,关于毛泽东思想许多方面的论述都将被分为1957年以前和1957年以后两个相等的部分。但是,我们不会生搬硬套这一模式,毛晚年的一些极为重要的思想实际上是在1957年以后才形成的。      从人民民主到人民内部矛盾      统治方式      确切地说,第一个主题是关于这样一个问题,即毛的思想在1957年似乎并没有决定性变化,而从井岗山到延安,从延安到60年代却有很大的连续性。整个这段时期,坚持政治精英的坚强领导,是他思想的显著标志。   实际上,这个特征是“群众路线”本身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它常常被浪漫化和感情化,用以象征允许人民自我解放,并自发地管理他们自己。事实上,当毛泽东把政府的作用看作是教育作用的一部分时,他并不具有斯帕克的思想,即让“学生”自己完全自由地决定他们该学什么。相反,要正确理解“群众路线”,就必须看到,它不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否定,或与其相反的东西,它与“民主集中制”是互补的。“群众路线”所强调的只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当中的一个特殊的方面。[1]   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群众路线”这个思想确实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理论与领导方法上的一个真实而重要的方面,这种理论和方法是以党的经验为基础的。在江西时期,就已开始非常重视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其显而易见的原因在于,假如没有这样的联系,脆弱的根据地就难以生存。②“群众路线”这一术语并不是由毛泽东首先提出来的,它的提出明显归功于周恩来和陈毅。③然而,这一思想在1929年12月的古田会议决议中有特殊的表达,它是毛的思想的核心,而且是毛给了这一概念明确、系统的表达。1943年在延安,中国共产党首次系统总结并表达了自己的经验。毛的经典定义就是在当时提出来的。请看下面一段:   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④   正像画着重号部分所明确表示的,虽然群众受到革命运动领袖们的信任,但他们最终还是要去领会和掌握别人的思想。他们自己对于构筑一个系统化的理论体系是难有作为的。这一点与列宁的思想有明显的相似之处,所以毛大约在提出“群众路线”的同时,也以其列宁式的严厉态度再次强调必须接受由革命精英们集中指导的原则。“一部分同志”,他在1942年2月1日的讲话中抱怨说:   他们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他们不知道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他们忘记了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体,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①   在由毛极力主张的既自下而上地主动调查和容纳,又自上而下地集中领导所界定的广泛范围内,存在着侧重点不断变化的余地。从延安时期开始,毛泽东的侧重点是不断变化的。然而,至少是直到文化大革命为止,他一直认为集中领导归根结底比民主更为重要。   不过,虽然毛决不是一个列宁斥之为“尾巴主义”的那种人(更准确的翻译是“落后主义”),也就是说,跟在群众后头跑而不是去领导他们的那种人,但是,他比列宁(不用说斯大林)更注意去倾听并考虑人民的意见,至少直到60年代一直是这样。然而,“群众路线”的另一个方面必须注意到。有待解决的不光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问题,而且是党员及其支持者的性质,特别是他们的社会成分方面也不一致。   按照马克思和列宁的观点,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政党,即使列宁扩大了运动的社会基础,给农民以相当的地位。然而,从1927年开始,毛在继续谈论无产阶级的主导地位的同时,又从更广泛的社会阶层中吸收了新的成分:农村流氓无产者、店主、职员、小职员以及知识分子等等诸如此类,甚至还包括“民族资本家”、“爱国绅士”和其他一些人。这些阶层中的大多数相对说来都享有较少的社会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他们属于“人民”而不属于“贵族”。虽然情况都一样,在苏联,“群众”(或“劳苦大众”)其实基本上是工人阶级加上农民当中可靠成分的同义语,它用来替代阶级这个更为精确的标签,以强调追随者的初期特点,因而他们需要领导。对于毛来说,“群众”表示绝大多数中国人民,这些人最终都能推动革命。①   在毛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中,各不同阶级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将在后面进行探讨。然而,他必须面对的“群众”异质性这一简单事实,也蕴含有关于他所努力创造的政治秩序中领导的本质与功能。   当毛在1944—1945年作为一种权宜之计提出与国民党成立“联合政府”的设想最终化为泡影,并为内战的硝烟取代之后,就再也没有任何理由继续维持关于党的直接政治目标的极其模糊的提法了。因此,1949年6月30日,在毛泽东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28周年所撰写的一篇文章中,他提出了准备在三个月之后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确切本质。   实际上,早在1939年5月,毛就已经介绍过“人民民主”的概念。在纪念“五四”运动20周年的讲话中,他说“在目前的阶段上,不是实行社会主义,而是破坏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改变中国[现在的]这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地位,建立人民民主主义的制度”。②到了1949年,毛指出新人民民主政权的特征时,提出了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使用过的“国体”与“政体”的区别。③因为毛泽东及其他一些作者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中看待这一问题,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他们主要是从阶级意义上去界定国体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在1952年首次出版的一本供基层干部政治学习用的参考书中,作者说了下面一段话:   国体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国体问题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支配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目前世界上各种国家的国体可分为三种类型:(l)资本主义的国体,实行反动的资产阶级专政;(2)社会主义的国体,实行工人阶级专政;(3)新民主主义国体,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①   这是毛在1939—1940年间就已作出的划分。1949年建立的国家之所以叫人民专政,而不叫无产阶级专政,是因为它被看作是一种混合形式,以适合于当时从战后恢复到建设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环境。虽然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来说,在一个资本主义已经取得发展的社会中,权力要么只由无产阶级来掌握,要么由资产阶级来掌握,而不能由任何中间阶级或阶级联合体掌握。但是,列宁在1905年就提出“工农革命民主专政(revolutionary-demo-cratic dictatorship of the workers and the peasants)”的方案,用来表示在建立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之前政治制度的特征,在这种政治制度下,俄国可以推行某些改革。毛的“人民民主专政”直接承继了列宁主义的概念。在二、三十年代,列宁的概念曾被共产国际应用于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②   1949年,毛泽东将中国的统治权描述为一个同心圆,也可以比作一个原子或葱头。其核心由工人阶级所组成,他们将通过假定能代表其利益的政党来进行统治。围绕核心的是农民,据说他们构成无产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接着是小资产阶级,他们是主要的追随者。至于民族资产阶级,他们具有二重性。他们是爱国者,但同时也是剥削者。所以,他们踌躇于“人民”的边缘,永远存在着滑入“非人民”的阵营、敌视革命的危险。   这四个阶级(当然,这相当于斯大林20年代的“四个阶级集团”)行使“人民民主专政”。既然“国体”不仅包括国家的阶级本质,而且也包括统治(专政)的方式,那么,剩下“政体”所能涵盖的意义是什么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早期①大多数关于政体的定义都是引用毛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的说法,在这里毛写道:   至于还有所谓“政体”50000447_0008_1②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   (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8 页: 1 2 3 4 5 6 7 8    进入专题: 毛泽东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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