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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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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 三是“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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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可查”或比“不公开”危害更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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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在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文章《普通人再也查不到法院判决,这意味着什么?》里评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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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ckquote>如果裁判文书仅仅“内部可查”,相比“全面不公开”还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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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普遍的查询权利只对法官开放时,[[寻租]]和不平等便会滋生。有权查阅判决的人员是否会借此谋利?会不会导致律师和学者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研究也必须要“找关系”?是不是只有富有或“有资源”的人才能在审判中占据优势地位?</blockquote>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十年历史====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十年历史====

2023年12月15日 (五) 06:03的版本

2012年《财经》杂志对经济学泰斗吴敬琏先生进行了专访[1],吴敬琏对法治做了如下的定义:

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法的统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安排。它最基本的内容有以下三点:(1)法律是决定对人进行惩罚的唯一依据;(2)没有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3)法庭的决定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防线。它和中国人通常所说的法制或者古代法家所说的“任法而治” (rule by law)有根本的区别。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者不过把法律作为自己意志的体现和统治臣民的工具,而现代社会的法治是以体现公认基本正义为依据的法律的统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历史上,法治和民主二者的进程是有先有后的。以英国为例,1216年的《大宪章》开始了法治的进程,而1688年的“光荣革命”才是建立民主制度的开端。但是更重要的是,二者相互依存,确立民主制度才是实行法治的根本保障。

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

吴敬琏教授认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法治建设:

从世界各国实施宪政民主的经验看,结合中国实际,我认为从法治入手进行现代民主制度的建设,也许是最容易取得成效的。而且,当前人们对于建立法治的要求非常迫切。

中国市场已经从以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熟人市场”发展为以非人格化交换为主的“生人市场”,双边和多边声誉与惩罚机制难以发挥作用,需要建立一个以正式法庭为主的第三方执法体系来保证合同的实施。

可是,由于这一体系极不完善,“司法地方化”成为合同执行的一个严重问题。在世界银行编制的各国法治指数排名中,中国的得分一直偏低,况且还从1998年的52.4分降到2004年的40.6分。在这样的环境下,企业家不能依靠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他们中的一些人往往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与相关政府官员相勾结,以便获取权力对自己的荫庇和自己的竞争优势。

为了建立法治,需要在以下三方面加强工作:

  • 第一,要在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官员中树立法治观念。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与中国“君权高于一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类传统的专制皇权思想相对立,也与“专政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一类自称的“革命意识形态”有根本原则的区别。它要求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一切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执政党的领导成员,都必须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这方面,完全有必要进行“一次比较彻底的思想启蒙运动,以解除意识形态的束缚,真正建立起现代核心价值观”。
  • 第二,建立符合公认的基本正义的法律体系。首先,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政令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和功能则是进行权力的配置:它一方面要确立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其次,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透明性有以下的基本要求:一是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二是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按照现代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现在有些政府官员无视人民的知情权,把反映公共事务处理过程并与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做党政机关的“内部文件”,并加以“保密”,或者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政府内部寻求处理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不法官员很容易上下其手,枉法害民。三是法律应当适用于全社会的一切行为主体,保持稳定和不追溯既往,这样才能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稳定的预期,从而安心发展自己的事业。否则行为主体就无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送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 第三,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独立审判和公正执法是建立法治的一项基本要求,而司法人员的腐败和行政干预是实现这一基本要求的主要障碍。为了消除这种障碍,除了完善制度,主要要靠提高法官的素质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要通过自己的党员干部对党组织严格遵纪守法和司法工作的合宪性和合规性起监督保证作用。但是,这种监督保证作用只针对人员任命和审判程序的公正性,而不是直接任命官员、干预具体案件的审判和决定审判结果。

目前,中国的政府仍然是“全能政府”体制,虽然一些官员也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的口号写在墙上,挂在嘴边,可是他们实际上处在“社会的主人”和“群众的首长”的地位上,以“国家目标”和“公共利益”的名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社会,在一切问题上包括关系人民重大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替“治下”的“百姓”做主。在中国这样一个有长期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家,这种完全颠倒了的关系甚至能够得到大众的认可。地方官员被百姓称为“父母官”,为政清廉的官员,被誉为“民之父母”,都成为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事情。正是因为存在着这样一些与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的陈规陋习,才会使一些负责官员在一些关系大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采取极不负责的态度。还有一些不法官员不但不为选民和纳税人服务,还利用自己的权势恣意侵犯他们的利益。许多地方发生的强制拆迁事件,就是官员恣意侵犯公民利益的典型。

130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经反复申论,最重要的事情是全力“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由列宁的“国家的辛迪加”发展而来的“全能政府”体制,其最大弊病,就是颠倒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主仆关系。

政府改革就是要把这种被颠倒了的主仆关系重新颠倒过来,建立起符合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政府体制。邓小平曾经根据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的历史教训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由于政府既是政治改革的对象,又是政治改革的一个主要推动力量,政府自身的改革就成为推进政治改革的关键。从当前看,政府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公约》对人的基本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人民群众的这些基本权利,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人身权利以及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不受任何侵犯。

公民对政府公务活动的知情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因此,现代国家都有信息公开、“阳光政府”的立法。除了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并经法定程序得到豁免的公共信息,都要公之于众。只有建立起信息透明的制度,公民才能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政府和政府官员才能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所以,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异常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各级政府必须支持而不是限制公民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知情权监督权,把它作为自己的一项基本职责。

第二,政府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实现依法行政。在目前的中国,各级政府在配置土地、资金等资源方面拥有过大的权力,对政府活动边界又往往不够明确,这样就使官员掌握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寻租机会。针对这种情况,必须在削减各级政府支配经济资源权力的同时,切实保证所有政府官员在执行自己的职能时严格遵纪守法,防止他们以国家的名义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执行。

在依法行政问题上,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如《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邓小平根据自己担任国家领导工作数十年的体验以及针对过去在“左”的路线下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等情况,反复重申要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实现“党政分开”。他还提出过一系列实现这一原则的具体办法。其中一部分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后的一段时间中曾经得到过实施。它们的实施经验需要认真总结,存利去弊,加以推广。

第三,完善基层选举制度,逐步扩展民主。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是从基层选举做起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明确提出了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实行农业“包产到户”以后,创立了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在1982年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这种基层自治制度。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1998年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改进了直接选举的程序。

截至2010年,全国农村村委会普遍进行了六次换届选举,数百万名“村官”实现了由任命制到直接选举的转换。有些地方还开展了乡镇直选的试验。但是,目前基层选举的选举文化还有待培育,选举被操纵乃至贿选舞弊也时有发生。此外,村自治体的领导体制问题也有待解决。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在基层选举上,还有许多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四,培育公民社会,提升社会的自组织能力。现代社会利益多元,社会活动五彩缤纷,公共事务不能仅仅靠党政机关和行政官员来处理,还要发展民间社会,广泛实行各种社群的自治。然而,传统的“大政府、小社会”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国家权力的充分扩张和民间社会活动空间的尽量压缩,因此在1956年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特别是1958年实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化以后,除了独立性岌岌可危的家庭,其他的社群组织都已不复存在。整个社会的三百六十行,不论属于什么行业或领域,都被整合到一个以官职为本位的统一单调的行政科层体系中去。

这是一种缺乏生机与活力的“纤维化的硬结”,或者叫做“没有社会的国家”。如果政府领导做出决策和下达命令,这种组织体系可以运用国家的权威动员一切能够调动的资源去实现特定的国家目标。但是,这样的体系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社群缺乏自组织能力,遇事只能依赖于政府官员的命令,任何非国家规定的项目或未经官员允许的活动都只能停顿下来,或者举步维艰。在一个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中,必须提高民间社会的自组织能力,放手让社群组织自行处理各种各样的公共事务。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出现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繁荣。

十年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终结

根据中国最高法院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除四种特殊情形以外,中国各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都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根据官方信息,截至2020年8月30日18时,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总量突破1亿篇,访问总量近480亿次,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站。

但从2021年开始,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数量急剧下降,根据媒体人王泰人的描述[2],“2020一年上网文书达两千三百万余份,但截至2023年12月初,已公开裁判文书仅三百多万份。不但新增案件减少,旧判决也不断被撤下,不少法律界同行反映,许多曾在网站上看到的判决,再想找时已经搜索不到了。”

2023年12月11日,财新网发布新闻《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将开通 供内部查询》:

实施十年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或将转向。财新获悉,在最高法院主导下,“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将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和同样由最高法院主办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同,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仅供法院人士在内部专网检索裁判文书,律师、法学研究者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无法查阅

裁判文书网公开对司法的益处

裁判文书网如何影响司法?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曾说过三点[3]

  • 一是保障知情权,提高司法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能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
  • 二是提高法官业务水平,“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人民群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就必须更加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
  • 三是“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

“内部可查”或比“不公开”危害更甚

微信公众号风声OPINION在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文章《普通人再也查不到法院判决,这意味着什么?》里评论道:

如果裁判文书仅仅“内部可查”,相比“全面不公开”还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 当普遍的查询权利只对法官开放时,寻租和不平等便会滋生。有权查阅判决的人员是否会借此谋利?会不会导致律师和学者进行正常的工作和研究也必须要“找关系”?是不是只有富有或“有资源”的人才能在审判中占据优势地位?

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十年历史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建立的全国法院统一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也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4]

裁判文书网的前身可以追溯到2003年,当时司法部门推出了中国裁判文书检索系统,用于收集、整理和发布各级法院审判文书,以便公众随时查询。

2010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最高法院颁布的第一个规范全国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的司法解释。

2013年5月8日至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召开司法公开调研会,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成为会议热点。会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依照权威、规范、便捷的原则,建立全国法院规范、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实现上网文书种类齐全、更新及时、分类清晰、检索科学、统计便捷、自动分析等综合效能,充分实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各项功能。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

2013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上线,集中公布了第一批50个生效裁判文书,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好评。次日,最高法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

201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是最高法第一个专门规范自身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制度性文件。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法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2013年11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传送平台联通,标志着全国四级法院裁判文书统一发布的技术平台搭建成功。11月28日,最高法发布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

最高法第一批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覆盖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以及二审、再审、申请再审等不同审判程序,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截至2015年11月1日,公布裁判文书1165万份,总访问量达到3.4亿人次。

2015年6月底起,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三级法院已全部实现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即案件类型全覆盖、法院全覆盖;12月,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改版,内容进一步覆盖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包括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朝鲜语和哈萨克语。

2016年8月,最高法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加大了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围绕如何减轻各级法院裁判文书公开工作量、降低上网裁判文书出错风险、强化对此项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等增设了一系列配套制度。

2018年2月27日,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座谈会上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共公布全国各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4260余万篇,访问量超过132亿次,访客来自全球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

2020年9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方式进行了升级,访问用户需通过手机号码验证的方式进行注册,注册登录后,可以照常进行文书查询、下载等操作。

截止2023年11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访问总量107,554,030,277次,文书总量143,065,993篇,其中民事文书87,599,625篇、刑事文书10,012,767篇、行政文书3,031,263篇、赔偿文137,277篇、执行文书41,104,742篇、其他文书1,180,319篇。

中国数字时代

中国数字空间

维基百科:法治

法治(英語:rule of law)是与人治(英語:rule of man)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與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英語:rule by law)這概念混淆。後者著重於製訂及執行法律條文,但法治則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在法治基礎之下,政府只能依法律規定來懲處違法者,不能私自減輕或加重罰則,且即便政府自己違法亦將受罰。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