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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Jon、葉竟

議會乃代議士議政之地,議長有責任確保代議士安全履行職責,此原則起源於距今近四百年前的英國下議院。1642年,時任英王查理一世(Charles I) 率親衛隊闖入下議院,圖以叛國罪拘捕五名議員,議長威廉.倫索爾(William Lenthall) 力保五人,回稟「我尊敬的國王陛下,我無眼可看也無舌可言,下院引領着我,我是這的奴僕。(May it please your Majesty, I have neither eyes to see nor tongue to speak in this place but as the House is pleased to direct me, whose servant I am here.)」此查理一世終於內戰中敗北,遭國會軍處以極刑,成為唯一遭受死刑的英國國王。時至今日,英王或英女王亦不能直接進入下議院。

回到今日香港,一個相信比四百年前英國為之文明的社會,竟見警員於會議廳抬走手無寸鐵的區議員,駭人聽聞,無比諷刺。區議會縱不具立法功能,惟其號稱「議會」,豈是執法機關自出自入之處?涉事區議員又是民選,得票甚至比行政長官梁振英更多,豈是執法機關可無緣無故,隨意抓捕之人?警務處長曾偉雄以保障「社會安寧」為由解釋該等行為,記者問及如何定義時,曾則著其「返去同法律顧問講講」,行政長官梁振英其後亦稱警察「依法辦事」。

閉門審公帑 阻新聞自由

2014年3月6日,中西區區議會公民教育工作小組召會,審批一筆由民政事務局為配合政改諮詢而撥出的二十五萬元撥款,該筆撥款旨在「令地區人士對《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條文,有更深入了解」。報稱職業為律師的小組主席李志恒為申請撥款組織「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及「香港中西區各界協會」義務法律顧問;小組成員張翼雄、林懷榮、陳捷貴、吳永恩均有職務於上述組織。民主黨區議員許智峯邀請傳媒到場採訪,遭主席李志恒所拒,指並未見記者證,惟記者早已出示證件,惟其檢查記者身分後卻不准記者列席,並宣布會議閉門,令人費解。爭議中委員吳永恩報警,警察蜂擁而至,將「閒雜人等」逐離會議廳。會議隨即重啟,成功通過撥款。

商台記者致電吳查詢,代為「擋駕」的陳捷貴接受訪問時指因吳被鏡頭對着感不耐煩和受威脅,因此報警:「唔只一個人話好驚。」他強調警員到場後,「由頭到尾都冇驅趕過區議員」,只是用「適當武力」「請走」許智峯。許智峯反駁,以往工作小組開會容許記者採訪,只有涉及機密資料才會閉門,批評李志恒無解釋下要求傳媒離場。許稱,他無講粗口亦無扔東西,只是與李志恒口角,但竟遭十名警員強行抬走。

從許的黨友吳兆康上載之網上片段所見,吳永恩於片中表現近乎瘋狂,不斷大叫「你係咪影我啊,你係咪影我啊」,語畢更以西裝笠向吳兆康,兇相畢露,蠻橫無理,與一副作驚恐狀的解釋「被鏡頭對着感不耐煩和受威脅」大相徑庭。其後警察到場時,吳永恩則擺出一副受害者臉孔,指吳兆康施襲在先,他用西裝笠他頭只為「阻止他」,其黨羽則連番叫囂助威。警察到場時,主席李志恒則插口道,「我見到,我見到,佢踢人」,隨後又向到場警察示意,「點呀警察,騷擾安寧應該點做呀?」彷如命令警察行事,好不威風。

無手令拘捕 需合理懷疑

須知梁特一提「依法辦事」,則定無好事。警方是次應召到場,武力抬走許智峯,全無法律理據,甚至犯下非法禁錮。警察作為主要執法機關,獲法例賦予無須手令亦可拘捕疑犯之權力,惟該等權力必須按照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1)及50(1A)條行使。條文節錄如下:

「(1) 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乃屬合法─
(a) 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或有人(就該罪行首次定罪時)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或
(b) ……
(1A) 警務人員可根據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權力,即使他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亦不論他是否目擊任何人犯罪。」

條文設有「合理懷疑」的要求,該等要求的標則須參考楊美雲案,即「執法人員沒有拘捕令而對任何人士進行合法拘捕時,(i) 必須真正懷疑該人經已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ii) 並且是在思索過有關罪行的關鍵元素和考慮過當時所獲得的資料的情況下,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經已干犯可判處監禁的罪行。」從現有影片、資料所見,許只是要求公開會議,其他人士亦只是攝錄本應公開的會議,何罪之有?

曾偉雄辯稱警方行動為保障「社會安寧」。此要素見於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一項名為「在公衆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爲」的控罪,該節條文如下:

「任何人在公衆地方做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爲,或使用恐嚇性、辱駡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辭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爲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違法。」

的確,如果警方合理懷疑許智峯干犯此罪,則可予以逮捕。不過,「破壞社會安寧」在法律上有特定意義,非執法機關可自行詮釋。法庭在早年的陳巧文案,乃至近期的招顯聰案、周諾恆案,已多番考慮其定義,以下引述招顯聰案中,主審法官彭偉昌判詞中提及的三個定義:

「(1) 令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
(2) 令人眼看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或
(3) 令人害怕自己的人身或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

在周諾恆案中,終審庭判斷案中被告搶咪行為須擾亂秩序,卻無引致破壞社會安寧之實。由此可見,許智峯行徑破壞社會安寧一說,根本難以成立。警方武力將其抬走,亦難脫違法之嫌。此外,該次會議究竟是否「公眾地方」?假如李志恆下令閉門合法,則該地方已非公眾地方,《公安條例》亦不適用,警方亦無權執法。無論如何,警方如斯執法已屬越權,涉事區議員及政黨應提出民事訴訟,於法庭上據理力爭,捍衛議會尊嚴。

另外,報警的吳永恩一度將西裝套向吳的頭上。該等動作雖不致產生實質傷害,但亦可能構成普通法下普通襲擊的控罪元素。由於片段攝於警察到場之先,相信警方未親眼目睹實況。除了上載影片外,吳兆康須帶同影片到署報案。筆者謹此呼籲一直依法辦事的警方秉公辦理,盡快提訴。如果警方不受理,吳兆康亦應向吳永恩提出民事訴訟,一挫此等建制爪牙銳氣。

公權連一氣 我城更可悲

深入事件核心,真相呼之欲出,建制派區議員審批公帑,撥予所屬或友好組織之手,實行「左手交右手」。該等人士為免遭傳媒識破報導,便試圖所有「敵人」離場。更為卑劣的,是其與警察連成一氣,不理後果,趕之而後快,最後由警務處長打圓場,一句「確保社會安寧」,妄圖了結事件。當行政機關、議會與執法部門聯袂,為保權力、利益鏟除所有異見者,我城邁向極權統治,又進一步。筆者憶起兩年前香港大學亦曾如斯荒謬絕倫之事,時評議會轄下的財務委員會討論一宗撥款事件,當時的成員除無甚經驗者外,則為「別有用心」之輩,主席為確保撥款順利通過,宣布會議「閉門進行」,時任校園傳媒圖列席會議不果,遭當時主席以保密為由拒絕。最終撥款順到通過,數份報章於3月12日刊上以香港大學學生會為名的「反黑金政治聲明」,學生會公款遭有心人挪用作自身政治手段。當時有人於會上拿出早已草擬好的聲明,並着成員盡快表決,其後更遭發現有人「未表決,先撥款」,於投票表決之先,已付款予報館。事後有同學要求徹查事件,時任評議會主席卻一拖再拖,並於議會內與黨羽串通,避免遭追究責任。亂局持續一年未止,激起千人聚義中山階。閉門造車之事先於大學學府試行,再推至社會屬面,成為有效保皇技倆。

政治嗤以鼻 未來無轉機

港人討厭政治,與其關心區議員遭抬走,不如去看「我是歌手」,支持「想向特首說聲加油」的那位;不如看看韓劇;不如看看「愛.回家」。政治?反正與我無尤。這種心態成為當權者最佳助力,沉默者安坐家中的同時,戮力捍衛自由者正被有薪打手痛打,警察則作壁上觀,尤有甚者,以胡椒噴霧猛射示威者,此之謂「適當武力」。保皇議員則在議會內胡言亂語,一時又說佔領中環暴力,一時又為一己私利「佔領郵輪」,功能組別零票議員只在關鍵時刻現身,化身投票機器緊跟「建制」路線,阻撓符合公眾利益之事。免費電視牌照風波明顯與無形之手有關,惟當有立法會議員動議引用《權力及特權法》,要求政府公開發牌文件時,在分組點票制度下,動議遭否決。各種謬事,罄竹難書。

凡此種種,關連甚密。建制派為保議席,致力發展地區勢力,以各種小恩小惠吸納民心,而發展需不少資金,資金來源則為各地區組織提供,根據傳媒報道,本次撥款對像之一「香港島各界聯合會」有前人大常委曾憲梓與賭王何鴻燊出任永遠榮譽會長,中聯辦港島工作部部長吳仰偉、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與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任榮譽顧問,而港島區四位民政事務專員更全部是該會顧問。《蘋果日報》報道指,「該會於03年9月以擔保公司註冊成立,2010年9月改名做香港島各界社會服務基金會有限公司。根據該會截至去年3月底的財務報告,銀行結存及現金達1,142萬元,雖然該會要為區區14萬多元向區會申請撥款,但該會在2012至13年度的最大開支,就是『贊助團體活動』,支出多達329萬元。」此外,前年立法會選舉時民建聯亦遭識破以「掌心雷」形式「提醒」他們,並以旅遊巴運載市民前往投票,投票結果亦顯示出各候選人所得票數皆經過精心「配票」,如此勞師動眾,所費不菲,金主何人?無人知曉。直選尚且如此,功能組別的投票更容易操控,建制派統一議會勢力,不遠矣。

勝者書歷史 掌過去未來

控制過去者,操控未來。

悉心鋪路下,議會內充斥建制之聲;精心設計下,誰人也可當選,君不見有人於議事廳內潑婦罵街,毫無建樹?如此,在忙碌的市民不聞不問下,獨裁的機器已漸成形。人們繼續裝睡,則機器日添完善,今日警察可暴力「請走」和平出席小組會議的區議員,難保明日會發生甚麼光怪陸離之事。

不要奢望歷史會留下惡人的名鑑,歷史往往由勝利者所編寫。

掌握現在者,操控過去。

查理一世和保皇派企圖推翻英格蘭國會,兩次內戰後查理一世和保皇派敗北,議會派獲勝,議會成立審判查理一世的法庭,最終判決為查理.斯圖亞特是「暴君、叛徒、殺人犯及公眾的的敵人(tyrant, traitor, murderer and public enemy)」,處斬首之刑,頭斷於白廳宮(Palace of Whitehall) 的國宴廳(Banqueting House) 前。當日勝利的若為查理一世,歷史想必不會如此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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