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毒常务委员会出版的35周年纪念刊物,马惜珍马惜如兄弟与当年的大毒枭吴锡豪是同党。1977年马惜如在警方执行逮捕令前潜逃至与香港并无引渡安排的台湾,马惜珍则于同年稍后被检控,翌年在保释期间潜逃。至于吴锡豪则被判入狱30年,后因患上末期肝癌在1991年获特赦,但半个月后病逝。马惜如则在1998年在台湾病逝。
据香港的传媒报导,律政司及警方发言人均表示,由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不宜作出评论,亦未有透露有关申请是由那一方提出。报导指,律政司将委托外聘大律师代表反对马的申请。
律师会副会长熊运信表示,一般而言,逮捕令没有生效期限。他说,原则上任何人也可向法庭作任何申请,没有规定撤销逮捕令一定要控方或辩方申请。但对律政司拒绝透露谁人提出申请一事,有法律专家感到奇怪。资深大律师余若薇指,过去从没听过类似事情,指除非案情有新发展,否则一般而言没理由可申请撤销通缉令。余又指有关刑事案件已发生一段长时间,加上相关通缉令是公开资料,对当局保密申请人身份的做法,感到奇怪。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文敏则表示,申请撤销逮捕令并无先例可援。他说,就算逮捕令成功被撤销,马惜珍本人也要面临弃保潜逃的刑责,尽管最高刑期是入狱1年。
陈文敏表示,法庭在处理有关申请时,要平衡两方面的公众利益,一方面检控机关要对被告一方公平;另一方面,控方亦不应因事隔太久,而不继续向疑犯提出检控,令疑犯有机会逍遥法外。此外,辩方在提出申请时,亦有举证责任去证明有关检控机关或涉及滥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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