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之后,中国大陆新兴电商公司“拼多多”成为热点,其白领员工接二连三在据说每月300小时以上的工作时间中过劳死或自杀,一名工程师在网上发救护车照片被开除,更多拼多多离职员工控诉公司工作环境及文化恶劣,而拼多多的公关回复也如关公灾难,既毫不检讨自身,也不能回应社会不满情绪。与此同时,大陆外卖公司“饿了么”的一名骑手也在送餐过程中过劳死。这些消息的扩散,使得996与零工经济中的劳工健康与权利保障问题成为新年后大陆舆论的中心,指责“垄断资本杀人”的声音在舆论场上占据了压倒性的优势。
可是,在为这些逝去的生命惋叹与激愤之余,人们似乎感到并没有什么手段去改变当下劳动者权益严重受损的局面。实际上,工人过劳死与自杀的新闻每个月都为数不少,如果将它们绘制在一张地图上,结果可能相当惊人而可怖。更何况,除去过劳,现实中还发生着诸多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如果对资本的批判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寄希望于资本代理人的自我良心发现,那么无疑将会有更多类似事件发生。
2020年底,就有大陆劳权倡导者在互联网上发起了年度十大黑心企业评选,并列举了一些常见的不公现象:职场霸凌(PUA)和暴力,性骚扰,性别歧视,超时工作,无偿加班,年休假制度不足,不签署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提供社会保险,不合理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工作安排,大量劳务派遣、雇佣临时工和滥用实习生⋯⋯这背后,实际上是大陆劳动法日益崩坏、逐渐被资本巨头践踏和架空的长期历史。
相比精英们在投资市场上的高歌猛进,普通劳动者在捍卫自身权益上显得越发举步维艰。为了寻求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我们也许需要了解目前中国大陆的劳动法体系在设计上原本应起何种作用,以及为何在现实中失灵。当然,也存在另一种舆论认为,以保障全职工作的劳动者为主要方向的传统劳动法体系,已经跟不上以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技术变革所采用的全新的用工模式。这和人们要求捍卫现有劳动法的诉求是矛盾的吗?这样的声音是否有为互联网资本巨头站台的嫌疑?或者说,这是否也提示我们需要革新劳动法,以保护新型劳动者?
劳动法的现实困境
中国大陆官方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酝酿第一部市场环境中的劳动法,直到1994年《劳动法》正式出台。这一时期,伴随着沿海地区的改革开放、吸引外资以及制造业基地的集中产生,流动的农民工成为主要的权益受害者和维权群体。尽管《劳动法》填补了法律领域的空白,但由于其内容以抽象原则性阐述作为一种特点,因而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具有对劳动者进行单保护和强保护的特点,被认为激发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随后的几年中,以广深等地为主的制造业工人群体发起维权浪潮。这两部法律构成中国当下劳动法体系的核心。
关于工时制度,《劳动法》早已给出基本的规定。其第三十六条指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则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得到认真的落实和执行。根据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9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8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调查周平均工作时间是46.5小时,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工作时长上限。而同年经合组织国家(OECD)周平均劳动时间为37.1小时。前者明显高于后者。更为惊人的是,根据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中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2017年,农民工每周平均劳动时间超过55小时,远远高于所有人群的总体平均水平。
实际上,自劳动法诞生之日起,它就面临着被资本围攻、难以执行和违法成本低等困境。根据《南风窗》所刊载的《<劳动合同法>进入三审博弈》一文,在一审稿征求意见的环节,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就一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暗示撤资威胁。他们在建议书中称,他们之所以离开欧美来中国投资,就是因为欧美的人力成本太高。如果中国通过新的劳动法规对工人“过度保护”,中国将面临和欧美一样的问题。
而地方政府的竞争机制以及以GDP为主要指标的政绩考核,则使得吸引投资的重要性远远大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当前大陆劳动者进行维权的合法途径主要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检举、申请劳动调解、提起劳动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以隶属于政府劳动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为例,其主要职能便是监察企业遵守劳动法规的情况并接受来自劳动者的举报、投诉。但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律强制执行力,也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支持对市场上的用工行为进行全面和及时的监察,监察大队对企业的约束力有限;另一方面,监察大队受制于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时常要做出妥协,甚至可能在重要案件中对资方进行配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法的执行就相当令人堪忧了。
在这次拼多多员工猝死事件中,我们看到在舆论掀起波澜之后,上海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比较迅速地进行回应,称已对本部位于上海的拼多多公司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会对公司用人合同、用工时间等情况进行检查。此行为已实属不易。但这种工作似乎并没有给拼多多的用工环境带来太大的变化。根据拼多多员工在某职场社交app上的曝光,公司的工时制度只是由之前传闻的每月300小时调整为996工作制——这仍然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
此外,在利用现有劳动法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劳动者也时常遭遇证据不足、维权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的困境。这意味着劳动法体系在设计上就存在着一些缺陷。尽管此次拼多多女员工猝死有极大的可能性是一起典型的过劳死事件,但在法律认定上却存在困难。实际上,中国大陆的劳动法体系并没有采用“过劳死”这一名词作为官方表述,而只是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指出,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形。
这意味着持续多时且日益突出的过劳现象仍然没有得到官方的正视和重视。对于过劳死的案件,受害者家属只能寻求依托认定工伤来获取合法赔偿。且一旦不符合“双工+48小时死亡”的认定标准,家属就无法获得赔偿。对于此次猝死的女员工“润肺”来说,由于她是在下班途中不幸身故,因而在法律认定上其实处于及其不利的位置。
而对于工作超时且无偿加班、寻求加班费赔偿的劳动者来说,由于证据不足,在维权时也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以2019年前腾讯员工闫先生的案件为例,2019-2020年,闫先生因不满被腾讯公司开除,向深圳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腾讯支付自2012 年工作以来年终奖差额、加班费共计 500 多万元。一般来说,由于闫先生要求加班费补偿,他必须提出加班时长的举证。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因而讲求举证倒置原则。腾讯应当提供闫先生的加班证明。借此机会,腾讯选择性地提交了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通过对工作监控视频翻录试图证明闫先生“每天工作不足8小时”,从而导致闫先生两度败诉。
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劳动仲裁的设立本身是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一个合法渠道,但它仍然无法改变劳资双方在掌握信息上的不对等状况,因而将资方的先天优势带到了仲裁中,从而极大影响仲裁结果。除此以外,仲裁前置(即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设置也常常被诟病为资方故意拖延争议时间来增加劳动者维权成本、逼迫劳动者放弃维权的工具。类似地,劳动仲裁本身并不能改变劳资双方在财力、法务能力等各方面的失衡。因而,尽管劳动仲裁看似是在一个法律的天平上做着平衡的工作,但这个天平本身是倾斜的。
而随着以互联网平台掀起的零工经济浪潮,外卖员、快递员等不被承认与企业拥有劳动关系的工人,不再适用劳动法。那么,是否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以保障这些新工人的权益,也成为劳动法在执行上的一个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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