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思 DayOne
本文篇幅很长,但没有被拐卖妇女的黑暗岁月长;本文或许留存时间很短,但有人读过便有意义。
冬奥会接近尾声,徐州丰县的相关部门没有编织好谎言,也没有给出令民众信服的调查结论,甚至没有负责的工作态度。
然而值得失望和震惊的真相远不止于此,笔者通过大量检索,检索到245份相关裁判文书,发现被拐卖妇女欲重返阳间是如此艰难,即使能够挣脱金属锁链,也难以逃离因被拐卖、强奸、囚禁、威胁和虐待而被迫缔结的婚姻。居然有如此多的法院要么漠视妇女在离婚诉讼中明确提出的拐卖事件、未尽到起码的调查义务,要么苛以过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被害人证明当年被拐卖的情况(试问如徐州丰县这般公职部门集体失声的地区,被害人及家属的求救都未必被理会,多年后又如何拿出官方调查的证明文件?),要么干脆在已经认定存在拐卖行为的情况下指出这不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判决不准离婚!
某些法院的裁判逻辑可归纳如下:女方自述被拐卖给男方为妻=经人介绍认识(很多判决中甚至没有对此进行回应);未成功逃跑=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稳定;无论是否自愿,领取结婚证=自愿结婚;无论是否自愿,生育子女=有感情基础;无论女方在婚姻中遭受过什么,男方不愿离婚=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我们还将看到,买卖妇女的犯罪成本极低,犯罪嫌疑人可以很轻松地耗过刑事追诉期和被胁迫婚姻的撤销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害女性想要解除婚姻必须经过漫长的诉讼离婚程序,且通常会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拐卖,被害女性长期无稳定收入和住所,犯罪嫌疑人在争夺子女抚养权方面占据优势,被害女性作为母亲还需支付抚养费,而被害女性如果逃走还可能被理解为未尽到抚养义务,在离婚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买一个妇女不仅会获得生育机器、免费劳动力,还能在榨干全部价值之后见到回头钱,去哪儿找这么划算的生意?
因篇幅有限,仅对部分案例进行列举,全部案例列表及案例全文恕难全部列举。
一、法院认定或男方自认存在拐卖行为
共检索到36份裁判文书,法院认定或男方自认女方系拐卖而来,典型案例如下:
(一)女方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共检索到19份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如下:
1.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杭西泗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
“作为刚刑满释放的缪甲,此时也正需要妻子的温暖和关爱。双方只要在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对方更多的关心,陈甲与缪甲还是可以和好的,因此,现陈甲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亮点”:收买妇女+刑满释放=有权要求被害人给予温暖和关爱
2.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当初被迫与被告同居生活,但原告有多次机会离开或者报警求救,但原告均没有离开被告。原、被告生育两个儿子。故此,双方的婚姻是自愿的,并非被胁迫被拐卖。在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后,原告以被拐卖为由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已建立了夫妻感情。”
“亮点”:未能成功逃脱=婚姻自愿+建立感情
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民初字第234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1994年8月份,原告被人贩子拐卖给被告,当时原告写材料给云南省水富县妇联求助未果。被告经常暴力殴打原告,原告曾多次要求当地村委会出面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非自主婚姻,但生育一女后某(疑似文字错误),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共同生活多年后双方又生育一女,可以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
“亮点”:(1)被拐卖+被迫生育一女=合法婚姻;(2)被害人可接触到妇联与村委会,但无处求救。
4.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常受父亲和后母虐待,13岁时嫁给了比其大十多岁且系哑巴的被告。原告被逼无奈与被告在宣恩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共生育四个子女。被告的弟弟将原告13岁的大女儿骗到浙江打工,卖给了一个大她二十多岁的光棍,女儿怀孕后原告才得知消息。”
“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自幼遭其父亲虐待,14岁时通过媒人介绍嫁入被告家。双方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大女儿张某乙,16岁时与来凤县翔凤镇马鬃岭村五组刘成林恋爱成婚并生育一对双胞胎,并不是被告的弟弟骗到浙江去卖与他人。二儿子2岁时夭亡,三儿子张某丙现年五岁,哑巴,四女儿张某丁现年两岁。”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在1994年时年14岁时进入被告张某甲家,与被告家人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同居生活,并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期间生育三个子女,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
“亮点”:(1)男方买媳妇不算,还伙同弟弟拐卖16岁的亲生女儿,而法院将这一事件描述为“女方14岁进入男方家与其家人共同生活”且“自愿同居,自愿结婚,夫妻感情较好”。(2)一个人可以遇到如此多苦难,幼时受到虐待,14岁被卖给比自己大十多岁的残疾人当生育机器,生下四个孩子,有的残疾,有的夭折,有的又被拐卖,而法律保护此等婚姻的力度居然远大于保护她基本人权的力度。
(二)男方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共检索到1份裁判文书,具体如下:
1.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2014)茂信法民一初字第 46 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贩子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由于被告是被人拐卖到信宜与原告成婚的,被告心里有不甘,且由于原告家比较穷,被告经不起艰苦的生活考验。2009年12月被告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出走后,原告曾四处寻找被告,并向被告父母询问,均无法找到被告的下落。原告认为被告不愿过艰苦生活离家出走。”
“亮点”:(1)买卖人口还好意思要求人家与自己不离不弃,共同受苦;(2)男方2014年2月7日起诉,2014年5月30日即得到离婚判决,可谓高效。
(三)女方要求离婚,法院曾判决不离或调解后撤诉,重新起诉后准予离婚
共检索到8份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如下:
1.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5)忻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2011年12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婚姻。本院以(2012)忻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忻中民终字第 31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判决。”
2.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栟民初字第038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于2007年7月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原告仍在福建打工,双方继续分居生活。2013年7月,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后法院仍然判决不准予离婚。”
“亮点”:离婚没有那么容易,判决让你没有脾气。
(四)女方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共检索到8份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如下:
1.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民一初字第 02007 号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告被他人从云南省拐卖至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被告将原告收买,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0年前后,原告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同村村民王守志私奔,2015年3月17日,被告以原告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年9月23日作出判决:原告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原告在未经法定程序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存在过错,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 100000 元损害赔偿金,要求过高,本院酌情确定以属于原告所有的财产部分折抵。”
“亮点”:(1)其中有4份判决系被告未到庭,放弃答辩,法院予以缺席裁判,难以想象被告如发表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判决结果又当如何;(2)另有1份判决即上述案例,被拐妇女因自主选择配偶而被同一法院判处重婚罪,并在离婚诉讼中被判以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离婚损害赔偿金,谁能想到买媳妇儿还能获得此等收益。
二、女方称被拐卖,法院未回应或不认可
共检索到209份判决,典型案例如下:
(一)女方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共检索到143份判决,典型案例如下:
1.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4年原告被人拐卖到此地,卖给被告之兄李荣清强行同居,年仅13岁,不到半年,被告之兄去世,本案被告又强行与原告同居。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长期将原告关在屋子里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至2009年8月原告与被告协商回家探望病重的母亲,被告要其嫂子陪同原告同行。探亲后被告嫂子要求原告返回,原告不走,被告嫂子将原告殴打致伤,因原告宁死不走,被告嫂子只得返回,之后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
“亮点”:(1)如原告所述为真(法院也未调查),一家人收买一个妇女,给兄弟两个人当生育机器,而法院仍认定二人感情未破裂;(2)如原告所述为真(法院也未调查),男方家人追到女方家里打人,何等猖狂。
2.夏津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
“庭审时,原告表示只要求离婚,放弃家庭财产分割。被告则表示,假若离婚,原告应当赔偿名誉损失费三十万元。”
“本院认为,二十多年来,二人经历了风风雨雨,通过共同努力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儿女成家立业,自身也渐渐步入老年行列,到了需要相互关怀关爱、相互照料的年龄,子女和周围家人都希望两人能够和睦相处,鉴于目前的状况以原被告不予离婚为宜,但是原被告也必须正视现状,克服自身存在的缺点与不足,查找矛盾的症结争取对方的谅解。”
“亮点”:(1)被告还好意思主张“名誉损失费”;(2)法院认为人生都快大结局了,也该互相原谅了,原告又不是没过错,这三观不写琼瑶剧都可惜了。
3.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74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我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同志表示让我去妇联,去法院起诉。”
“亮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如果原告所述为真,那么公安机关明明应依法受理,却尸位素餐,将被害人再次推入魔窟。
4.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7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现被告年龄较大,没有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原告作为妻子应体谅照顾被告,尽到一个妻子的责任。”
“亮点”:要不你去体谅一下?
5.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2013)肃民初字第 903 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告原籍云南,双方均为残疾人,可谓千里姻缘,双方应珍惜、坚守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而不应遇到困难动辄提出离婚。原告主张被告对其殴打,被告认可双方确实互相动手打架,但表示以后会改正错误,倍加呵护原告。”
“亮点”:被拐卖=千里姻缘一线牵,家暴不影响日后的呵护。
6. 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现在监狱服刑,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原告作为妻子应给被告鼓励和安慰,使被告安心服刑。”
“亮点”:你只是被拐卖,人家可是在服刑呢(宛如“你只是失去了一条腿,紫菱失去了爱情呢”)。
7.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240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其是被拐卖到句容被迫同居结婚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并于两年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如上诉人系被拐卖,在两年时间内其完全有机会离开或报警,故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亮点”:你得快点跑啊,否则就不是拐卖是真爱。
8.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6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间的婚姻是建立在原告被拐卖的基础上,但时至今日,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了24年,且生育了两个孩子,特别是2013年5月28 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还是在原告老家,这些都说明双方已建立起较为稳定的夫妻感情。”
“亮点”:都说了得快点跑,否则就等于拥有稳定的夫妻感情了。
9.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2018)晋0926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告的籍贯为四川省乐山市人,1994年在北京打工期间被人贩子拐卖到被告家中,被被告及其家人非法拘禁五年之久。期间由于信息不畅通和交通不便,原告叫天不应、呼地不灵,过着暗无天日的生活。在被告的侮辱下,原告苟且偷生,并于1999年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后,被告才允许原告和娘家人联系。”
“本院认为,原告陈述了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但未指出具体矛盾所在,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其他原则性矛盾。”
“亮点”:又是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拐卖、强奸、家暴及囚禁都不算具体矛盾,也不算原则性矛盾,真有才情。
10.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周民终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分居时间长达十几年之久,但主要原因是徐应琴不尽抚养子女的义务,私自离家外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造成的。尚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希望。”
“亮点”:被拐卖后逃跑=不顾家=对于离婚有重大过错。
11.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屈某诉称,被告对原告却无端猜忌,将原告关在家中不给吃喝、不让睡觉,甚至逼迫原告自杀。”
“亮点”:这不算感情破裂。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称,原告曾多次反抗,以死抗争,原告的哥哥、姐姐也曾到被告家营救,但遭到被告及其家人、邻居围阻,当时也不懂得报警,所以就只能顺从了被告。”
“亮点”:嚣张至此,是谁给的底气?
(二)男方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共检索到2份判决,典型案例如下:
1.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1)舒民一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系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金明村居民,2006年2月原被告在江苏无锡打工时经人介绍认识,随即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一次,其母亲私下议论被告是否骗子时,给被告偶尔听到,此后,被告记恨在心,无故找茬与其争吵不休。由于双方同居多年被告未孕,2009 年其为被告在合肥一家医 院治疗花去三万多元费用。”
“亮点”:男方疑似因被拐妇女无法生育而提出离婚,首次起诉即获准离婚。
(三)女方要求离婚,法院曾判决不离或调解后撤诉,重新起诉后准予离婚
共检索到51份判决,“亮点”主要为当事人至少经历两次起诉才能获准离婚,哪怕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
(四)女方要求离婚,准许离婚
共检索到13份判决,典型案例如下:
1.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民一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陆某甲在赵某(女方)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确实付出了更多,考虑到陆某甲的付出,本院酌情确定赵某给予陆某甲经济补偿 15000 元。”
“亮点”:(1)其中有7份判决系被告未到庭,放弃答辩,法院予以缺席裁判;有2份系双方对于离婚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有1份系男方同意离婚。难以想象被告如发表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判决结果又当如何。(2)另有1份判决即上述案例,被拐妇女因逃离魔爪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谁能想到买媳妇儿还能获得此等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买卖妇女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及“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因此这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是普通的离婚纠纷,更不是家务事。法院应做的是尽到调查义务,依法裁判,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非两头劝、和稀泥,不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一味地强行按头和好。贯彻判决离婚需审慎的宗旨不等于曲解立法原意,不应机械理解、矫枉过正,演化成以合法手段干涉婚姻自由。
根据曾经的《婚姻法》和如今的《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很多被拐妇女由于不舍得离开孩子、害怕不被娘家接纳、担心受到舆论非议等原因,即使能够有机会外出,也放弃了求救的希望,一年的时间经过后,便失去了请求撤销婚姻的机会,只能踏上漫漫离婚路。同时,刑事追诉期也很容易耗过,譬如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犯罪行为也可能因为未及时调查取证而无法掌握证据,给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处罚的机会。
婚姻自由不仅包含结婚自由,也包含离婚自由。虽然曾经的《婚姻法》和如今的《民法典》均规定了离婚调解制度以及“感情破裂”的典型情形,其初衷在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挽救可以挽救的婚姻。然而太多法院予以误读,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标准要求极高,非要以“重婚、家暴、赌博、吸毒、分居满两年”等明文规定的情形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必要条件,却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视而不见。而且在首次起诉中,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便简单粗暴地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准离婚。然而“感情破裂”摆明是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要求以客观事件的发生来证明实在荒谬。一个人不想和另一个人维系婚姻,可以基于任何理由,无论该理由是否正当和充分,都不应用以剥夺其离婚自由,何况该婚姻本就建立在胁迫的前提上。
245份判决背后有多少罪恶与黑暗,有多少噩梦与血泪,有多少被摧毁的人生,有多少被拆散的家庭,又有多少不作为的帮凶?很难想象,被拐妇女需要经历怎样的艰难才能逃出牢笼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更难想象,法院会选择不予解救,不向公安部门移送刑事犯罪线索,也不准予离婚。如果连妇联、公安和法院都不能信任和依靠,被拐妇女哪里还有逃出地狱的希望?普通民众的安全感又从何而来?此等判决将造成何等不良的社会影响,此等行为往轻了说是执法水平较低,往重了说即为懒政,甚至是助纣为虐。
冬奥会期间,我们一边可以看到以谷爱凌为代表的新生代女性力量,她们拥有突破性别枷锁的能力、追逐梦想的信念和挑战极限的勇气,一边又看到徐州丰县女子般的中国底层女性,她们全无生而为人的基本尊严与自由,被铁链捆绑,与猪羊同居,人们只在意她的子宫产能可否覆盖购买成本,可用于交易,甚至用于多次交易,可用于凌辱,甚至无人认为这是凌辱。
何其分裂,何其讽刺,何其惊悚,何其荒诞,何其羞耻!
不善待女性的成本将由全社会承担,谁能保证下一个受害者不是自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