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号,有网友爆料,在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中坪镇凉风村,一位90多岁老人刚下葬不久,尸体就被人偷走。
视频中,女子称:“半夜三更有人来偷尸,把我爷爷这个棺材抬开了,把我爷爷尸体偷走了。”
据当事人账号,她表示:丧事期间没人来下通知火化,文书也没下来。丧事完了,埋了好几天了,村里偷偷大半夜带人来偷我家老人的坟。
7月14号,媒体记者联系了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表示确有此事,已经出警现场了解。原因是当地正在进行殡葬改革,不允许棺葬,人死后要去火化。
民警称,该老人死了后,家里人不配合火化,工作没有做通,所以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殡改工作人员就刨开了坟墓,对老人尸体进行了火化。
因强制火化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这在今年已是第二起。
今年4月17日,江西修水县一位老人因癌症去世,遗愿是土葬。但当地政府不允许土葬,要求火化。
家人为了尊重老人的心愿,偷偷将其埋葬在自家坟地。一个月后,当地镇政府半夜将坟墓挖开,将尸骸送至殡仪馆。家人得知后十分气愤,将镇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此,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修水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对坟墓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并判决大桥镇政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法院认为,土葬应予查处,但该案中程序不合规。
据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时取消了对于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等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突然出台“一刀切”的火葬政策,应该怎么看待?从法律层面,又应该如何执行?数名资深律师向“法度lawBJ”做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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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杨轶群律师:
殡葬改革,关乎民生,推进农村婚丧习俗改革写入了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同时,民政部《“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中提出根据人口、耕地、交通情况,实事求是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殡葬改革是有重要意义的,尤其是在地少山多的贵州。
具体到这一事件,如果当地政府已经出台了文件,禁止棺葬,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就是不对的。但是,民政部门在发现这种行为之后,在行动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家属,限期家属自行纠正,而不是半夜行动。
当然,工作人员的行为很有可能是因为考核而出现的,所以,政府部门不能把压力全放在工作人员头上,而应当加大投入、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才有可能真正把殡葬改革做好。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朱科律师:
基于“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当地执法部门应告知当事人不允许棺葬的具体法条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当地人大通过或备案,且不能违反其他上位法。
如果当地确已按法定程序颁布了相关法规,那么家属对老人棺葬才可能构成违法。但即使家属存在违法,相关部门也无权在不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刨开棺木取走尸体。此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伤害死者家属感情,也令社会大众难以接受,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如果当地存在类似情况,确需家属整改殡葬方式,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家属履行义务,并载明履行的方式、期限等。家属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家属的意见。若经书面催告,家属逾期仍不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基于保护土地资源,棺葬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基于棺葬仍是当前社会主流,此项改革应当循序渐进,广泛征集公众意见,不能以伤害法治的形式开展。对于此前已经棺葬的坟墓,建议当地应当与相关家庭妥善协商、听取意见、慎重对待,并遵循法定程序。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秦勇律师: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六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他地区实行土葬改革。实行火葬及土葬改革地区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第1款至三款规定:“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者的遗体必须实行火化;禁止土葬遗体、骨灰入棺土葬。骨灰应当寄存于骨灰堂或者葬于公墓。提倡树葬、抛撒、深埋和不留标志等多种方式处理骨灰。土葬改革地区,遗体或者骨灰应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
如果当地按照前述第六条规定确定为了土葬改革地区,那么遗体葬入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而不能在其他地方安葬,否则即涉嫌违法。
《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将骨灰装棺埋葬的,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按照该规定,如果出现了违法安葬的行为,也应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而不应未通知家属就刨坟取尸。
另外,按照前述《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才能依法强制执行。同时,对于此前已经棺葬的坟墓,并没有违反当时的规定,那么就应维持现状,不应采取刨坟等行为。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邓千秋律师: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如果该省级人民政府确实出台规定划定当地是火葬区,老人又非少数民族,则当事人对老人实施土葬是违法的。
即使当事人土葬老人违法,也并不意味着当地政府部门有权刨开坟墓取走尸体。
2012年前的《殡葬管理条例》曾经授予了民政部门对此种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即对应当火葬但土葬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民政部门可以强制执行。
2012年时,河南某地曾经开展过轰轰烈烈的平坟运动,当中出现了许多乱象。当年底,国务院对《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取消了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也就是即使应当火葬但当事人选择了土葬,民政部门仅可以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不改正的,包括民政部门在内的所有政府机关都无权强制扒坟取走尸体,民政部门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殡葬改革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应粗暴强来。尤其是对之前已经形成的土葬,更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