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十年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或将转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称, 「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库将于2024年1月上线运行」。上线后的法院裁判文书库仅「支持全国法院干警在四级法院专网查询检索裁判文书」,律师、法学研究者以及更广泛的社会公众无法查阅。
自此面向社会的「裁判文书公开网」或被仅为法院内部干警查阅的「裁判文书库」所取代。
实际上,自2023年8月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便要求判决文书原则上不公开不上网,之前在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等也大量「下架」,从此以后生效裁判就不再向大众公开。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庭审直播网的公开数量今年也锐减。
对于此种司法公开的「急转弯」,日前不少律师和学者都均曾撰文发表意见和建议,分享如下。另就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对审判工作的挑战到底何在(以民商事裁判文书为例)?文末也摘录了相关司法口专家型法官立足一线实践问题所撰写的专题分析文章,供各位能辩证地参阅。
一
裁判文书网要转成只供内部查阅的数据库了,得知这一点,心里很不是滋味。就像我的同事何海波教授说的:「感受的甚至不只是遗憾,而是痛心。」裁判文书公开,在短期内的确是带来这样那样的问题,包括被发现众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但此类问题难道不应该通过直面的方式去解决吗?我不相信,通过不让人看到此类现象,就可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这不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
司法裁判文书不再规模性地公开,对法学研究与教育的影响可能还在其次。关键在于,裁判文书公开承载着法治的目标。司法本身属于裁断性的权力,除特殊情形外(比如涉及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等),对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及相应理由加以公开,原是司法的必有之意。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个案的处理,向公众传达法规范作为行为规范的一般信息,从而避免类似的纠纷反复出现并不断涌入司法系统。换言之,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只有通过法条与相应裁判的公开,才能有效地实现。
——摘录自劳东燕教授个人微博博文
以我个人比较关注的行政诉讼法案件为例,2022年,全国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逾67万,但上网文书仅854份。然而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6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也就是说,目前大幅度缩减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立法精神的。
就我个人来说,我感受的甚至不止是遗憾,而是痛心。因为我对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投入了很多的期望和热情。2000年我还在北大读书时,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一篇豆腐块的文章,题目叫「裁判文书上网」,当时是互联网的第一波热潮,我就冒出一个想法:最高法院建一个网站,各级法院把文书都上传到这个网站,分门别类,统一公布。我当时也觉得这是一个浪漫的想象,但最高法院很快就进入到了实际操作阶段。后来我也带着学生专门就裁判文书的上网情况作了两个比较深入的研究和调查,调查报告发表在『中国法律评论』上。2019年,当裁判文书上网面临越来越多压力的时候,我还写过文章为最高法院加油,文章的标题就是「裁判文书上网,一件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事情」,因此看到如今的情形,我还是非常痛心的。
裁判文书公开的意义概括为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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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促进司法公正。司法裁判是「良心活」,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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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提升司法公信。让人民看到,绝大多数判决是经得起检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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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明晰法律规则。判例是法律的最好说明、行动的最好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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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促进社会信用。法院裁判能够提供市场交易所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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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辅助领导决策。科学决策有赖于良好的「数目字管理」。
事实上,许多研究只有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才会准确,也更有意义,而这些研究的推进,都需要以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为前提。
——摘录自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
二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由此确立了公众可以查阅相关案卷与文书,即使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者也可以查询。但这一条文缺乏配套制度,而此前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实际上就给这一条文配套了一种实现途径。
在丰县「铁链女」案件中,实际上裁判文书的公开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应,许多学者、民众通过判决文书进行研究、讨论,发现当地法院的判决中有不少类似情形。但当时法院出于自我形象保护等的考虑,很快就下架了相关裁判文书,又在随后撤销了大量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决。
所以这次裁判文书的大量网上「撤销」实际上传递了一个信号,也是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法院的态度,但这实际上与目前中央的「阳光司法」「让公民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司法正义」的文件精神是相背离的。
——摘录自北京大学法学院傅郁林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
三
审判公开是国际公约提到的内容,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诉讼原则、司法原则。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建立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具有巨大的边际效应,可以推动大数据司法研究,增强商业主体之间的信任度,也能在企业与司法等的良性互动中探索更多数据效益。
但这种效益的背后成本由谁来承担?我个人认为未来似乎可以考虑通过区分「个人使用」和「商业化使用」来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而确定合理的数据库维护、运营成本。
其次,我个人认为有必要区分裁判文书公开和司法数据公开。很多时候我们对判决公开的期待背后,是希望了解国家目前的司法、法治情况,那么在部分判决文书敏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通过定期公布更多、更准确详细的专题类司法数据,来回应前述期待?比如定期发布司法数据白皮书似乎就是一个可行的途径。
进一步的,如果申请获取信息者仅是为了了解某一司法现状,或是学者用于文章分析写作,那么是否可以直接提出申请,要求获取有偿的数据报告?这样既保证了数据的权威性与隐私保密,也均衡了获取信息方的需要。
再次,我觉得可以区分判决理由和判决事实。也就是说裁判文书公开,公开的到底是什么?域外一些国家的判决文书公开重在判决理由,人们讨论、争议的焦点也大多围绕在法律适用问题,但我国的裁判文书则公开有非常详细的事实,这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隐私的泄露,另一方面也可能暴露出司法判决目前说理性较弱的特点。以刑诉案件为例,对于审级较高的案件,我认为应该多公开,但是对于大量基层性的、小额诉讼类案件,是否有全部公开的必要?还是说法院只需要提供线下查询服务就已足够?
最后,裁判文书公开数据库的建立注定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不断扩大,那么是否有必要对一些文书作删除处理?也就是设置一定的年限,在此以前的文书将被处理。这其实也回应了大数据时代的个人「被遗忘权」。试想,一个人如果在58岁时还能清晰找到自己18岁时的轻微案件案底,未尝不是一种伤害,这对公民个体来说也不公平。而且,一些法律条文的变动、删改,使得不少多年前的文书逐渐失去关注和讨论的价值,那么数据库是否也应同步纯化,以便利人们的研究和感知呢?
——摘录自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吴宏耀教授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研讨》实录
四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公开」「公众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认真执行。作为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应当带头遵守法律而非以本部门文件代替法律执行,这样做给国人不守法带了个「坏头」,应予以纠正。连一个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公然违法,又如何培养国人的法治信仰?又如何要求他们遵纪守法呢?相信,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上述规范性文件会被提起合法性审查,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纠正,最高人民法院更无公信力且将陷于被动境地。
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实事求是,知错即改。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层级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系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仅系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低于司法解释。以规范性文件废止司法解释,有违基本的法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以红头文件否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效力,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理应予以纠正。
——摘录自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韩旭教授《吁请最高法院紧急叫停裁判文书转内网的做法》
五
裁判文书限制上网这事已经酝酿不少时间了,也已经开始实施了。无数做实证研究数据分析的学者,曾经一度完全依赖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经发现该网不再可靠了,以此为基础的实证研究没法做了,做出来也将是偏差性很大的假研究,文章会被明白情况的编辑第一时间拒掉。
接地气地思考,可以理解公开判决确实给有关部门(不仅仅是法院)造成了相当的干扰和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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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裁判文书网的案例曾经被海外不明机构整体性下载,去向用途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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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对海量判决做大数据分析,可以发现大量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运作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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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当事人很容易通过查阅案例,发现司空见惯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以此挑战法庭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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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很多裁决粗制滥造,出现安徽法院的判决书要当事人「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等笑话。
但如果因噎废食,从此裁决不上网,这绝对是方向性的错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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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明是法治的最基本的要求,不公开裁决本质上就是法治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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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加入WTO时候对法治、透明度和依法行政确实有承诺,这些都能推出公开裁决是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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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公开裁决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人民对法治和对政府的信心,从而损害政府本身的合法性。
换言之,担心和困难是技术层面的,可以通过一定手段解决。但不公开裁决是战略、路线和方向性质的问题。
传最高法院在搞「典型案例」数据库建设,会公布经认真加工和仔细处理过的精品案例,这让情况看起来不那么可怕。但愿这只是暂时性的措施,类似「训政」之类策略,等法院裁判水平提高文书制作纰漏减少之后,还是会全面公布裁决。从法治的角度看,部分的「透明」不是透明,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摘录自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王江雨教授个人微博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