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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致应勇检察长的公开信:请派给我一名《九部的检察官》,为少年的他立案
作者:徐凯律师
发表日期:2024.8.24
来源:微信公众号“岭南酷儿”
主题归类:LGBTQ
CDS收藏:公民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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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勇检察长:

你好,我是徐凯律师,我代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被侵犯人格权、受教育权的诉讼,从启动诉讼到现在三年多了,硬是没有立上案,急需检察机关的介入。最高检推广的热播剧《九部的检察官》里面,无论是秦岚还是张译,派给我一个这样的检察官,相信这个案子的问题很快就能迎刃而解。

这起案件的基础事实是:2019年12月,当时在北京市经贸高级技术学校上学的小胡,在学校举办的一次活动上,上台演讲,和同学们说,希望大家不要歧视同性恋。就因为这句话,学校居然就把他强行劝退了。据小胡说,他妈妈跪下来求系主任,都没能挽回学校的决定。这一年,小胡才17岁,是个未成年人。

《大众报业》对这个案子做过一期视频报道,余华尊记者采访了北京12345,得到了学校的官方回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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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期视频报道全部内容如下:

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案件。或者说,是一起当时就很容易解决的案件。但没想到,这起案件中的违法者,从学校变成了法院和检察院。

2021年4月,我的两位前同事,王永梅律师和刘明珂律师,给小胡提供法律援助,分别以一般人格权纠纷和受教育权纠纷,向房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院居然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此后,两位律师和小胡尝试了各种各样的渠道:请求上级法院关注或受理,请求检察院民事监督都没有获得救济。官方不是总是说,要走法律规定的渠道吗?这还是在北京啊,为什么法律规定的渠道,都走不通。

2023年5月,我也加入进来,帮助小胡立案。我们去和房山立案庭的几位法官多次沟通,配合房山法官诉前调解工作,提出方案,还给房山法院院长写了信,还是没有推动哪怕一点点,反而是作为律师的我们挨了几次警告。

今年4月,我们又去了房山检察院申请监督,在房山检察院服务大厅提交了书面申请书和案件材料,仍然对于检察监督抱有期待。后面几个月,我一直尝试联系当时接待我们的李姓检察官,都没有联系上。这个月,我终于联系上他们,却被告知:我们提交的申请材料,早就寄回来给我们了。且不说,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寄回来的材料,房山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如此明确应当受理的案件,为什么把材料寄回来给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房山检察院本来应当向房山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法院依法立案,却居然说把材料给我们寄了回来。就算不支持,也要发《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给我们,把材料寄回来是什么意思?

我给该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说,如果寄给了我们,请查下邮寄单号,我核对一下。结果他们至今拿不出来。我合理地怀疑,不是寄了回来,而是把申请材料丢了吧。什么叫做视如草芥。

在我看来,就当年的情况,侵权责任确实在学校。然而,自2021年4月到今天,三年多以来,小胡仍然在持续遭受侵害。这侵害,并非来自学校,而是来自违法不立案的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不监督的检察院工作人员。

应勇检察长,你领导下的检察机关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实施民事监督,为我和我的当事人立案。我记得,在我的前同事李微敖记者报道的马树山案件中,最高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违法行为积极地纠正。我希望在我们这个小小的案件中,也能看到最高检察院的积极作为。《九部的检察官》们,正在电视里做着这样的工作。

毕竟,虽然案件小小不言,但对当事人小胡来说,却是沉重而持续的伤害。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我们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一样,都希望案结事了,小胡尽快从这个事件的阴霾中走出去。但案结事了的前提,绝不是对我们合法权利的持续剥夺,而是司法机关的依法履职!

以上请求,请予以紧急关注。

徐凯律师

2024年8月24日(自启动立案已过去1235天)

PS:为了立案,我与房山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过多次沟通,以上信中内容,我均有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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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房山这些工作人员不要再动歪心思,想解决律师而不想着解决问题。否则的话,我会把录音全部公布出来。如果不信,可以看看这篇《二零二三行香港记》,我对自己十几年来工作的一些总结,就知道我不会在这种事上开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