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有光

是谁拯救了中国汉字:遗失的字母表

译者 x2zhao 本章节出自Peter Hessler(何伟)中国三部曲的第二部Oracle Bones: A Journey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 本书下载地址: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1445471.html (本章节名字:The Lost Alphabets)                                                           遗失的字母表                                                              斯大林 在很多人的回忆中反复出现了同一个细节。对陈梦家的自杀,每位老人都有自己的看法,他们通常会强调一些别人忽略的事情,例如传说中的暧昧事件、对陈展开的批评攻击、陈在美国的日子等等。但他们中有大多数人,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陈梦家卷入到文字改革的事。让我们跟随这条线索,回溯越来越久远的过去:返身经过眼前的老人、经过那位诗人式的学者、经过安阳的考古挖掘、经过一个又一个朝代,甚至经过了甲骨。这就到了那条线索的终点:一个全然的开始。 起初人们画图。古代,人们把图形简化,并设定大致统一的标准;一幅幅草图变成了一个个象形文字。这办法行得通,直到他们遇到了无法画出来的抽象概念,这时他们开始在声音上动脑筋了。 想象一下,一下这三幅简单的图画代表了三个英文单词:“叶子”(leaf)、“蜜蜂”(bee)、“眼睛”(eye): 现在,重新组合一下这三个象形文字: 快速说出这三个词:“Eye-Bee-leaf;I believe.”(注:这三个英文词汇按照象形文字的声音组合,形成了新的意义“我相信”。作者用这个方法向西方读者介绍象形文字的构字法则。)这个句子里处理了两个抽象的含义:第一人称I(“我”),以及动词believe(“相信”)。 你还可以加上一些简单的记号,让读者能够把eye和I、believe和bee-leaf区分开来: 在这样一个文字体系中,书写者聆听着词与词之间的联系——同音词、发音相近的词、押韵词;然后在最初的象形文字基础上,不断增添新的词汇。其中关键的要素就是声音:一个符号代表的是一种口语里的声音,而非一幅图画。这就是你可以严格定义文字的时候:文字即言语的图解式描绘。 没有人能找到直接的证据,以证明这种文字形成的早期阶段,而形成过程也不会有记录在案;但专家们相信,早期的文字大概就是这样形成的。东亚已知的最早文字记录出现在甲骨上,而甲骨文已经是一个完整的文字体系了。商朝的文字并不是象形文字,虽然很多字体和早期阶段的象形文字有关联。商朝的“眼”字是这么写的: 这种文字体系叫做语标。每个字表示一种音节,而声音相同、意义却不同的音节——也就是同音异义字,就由不同的文字符号来表示。例如,现代汉语里的“伟”字写法和“萎”、“伪”都不一样,虽然这三个字发音是一模一样的。其他已知的古代文字体系,像苏美尔人的楔形文字和古埃及人的象形文字,首次出现的考古记录也是在语标的阶段。(苏美尔文字是已知的最早的文字体系,在甲骨文出现约1700年前就有了。)大部分学者认为中文是独立发展而形成的,不过维托.H.麦尔和其他的一些学者则提出了假设,认为商朝文字和近东文字有关联。 这些早期的文字体系都不简单。在语标体系中,读者必须记住几千个符号,而且不查字典的话,就经常会读不出一个不太熟悉的字。公元前第二个千年的时候,近东的闪族部落把古埃及的象形文字转换成世界首个字母体系。字母体系允许一个音节再细分成更小的部分,和语标体系相比,大大增加了灵活性。在字母体系中,可以通过微妙的差别区分出同音异议字(例如“see”和“sea”),而不需要写出完全不同的两个文字。人们能读出不熟悉的词语,而且字母体系在不同的语言、甚至是不同的方言之中的转换更加容易。举个例子,你听见美国南部的人说“I believe”,你可以用拉丁字母写出他说的每个音节的发音:“Ah bleeve”。 语标体系则无法体现如此细微的差别。此外,字母体系只需要记住20到30个符号,而非几千个文字。这就是为什么近东和地中海地区原来的文字系统都没有流传下来。苏美尔文字并没有直接传承的文字,古埃及的象形文字只起到了启发首个字母体系的作用,以间接的方式保留了下来。 然而中国人仍然书写着汉字。 在人类文明的历史上,中文是独一无二的:这是一个语标体系,其基本原理在长达3000多年之间都没有发生改变。 甚至文字本身都令人惊讶地没有看到时间留下的痕迹。今天,中国人写下“目”、“雨”和“牛”的时候,把这些现代文字和同样的商朝文字放在一起,看起来如同近亲: 没人知道这个文字体系为何能一直保持稳定。古代中国的口语主要是单音节的(大部分的词都只有一个音节),而且词尾也没有变化(词语的复数、动词时态词尾都不会改变)。有一些语言学家注意到,这些特点让中文天生适用于语标体系。而日语的口语词尾变化就很多,其文字最初只使用中文,但随后就把中文转换成了日语假名表,这个文字体系更为简单,处理词尾变化更加容易。 这个文字体系能保持稳定,有其他学者指向了文化上的因素。中国古代的思想非常保守:祖先崇拜、天生的规律性、抗拒改变、儒家思想理想化过去的方式;这些价值观自然让人们不太可能改变其文字体系。然而这是一个“鸡和鸡蛋”式的理论,且根本问题并不在于文字系统为何可以保持稳定。 关键是这种文字的稳定如何塑造了中国人的世界。 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正式的书写都是用文言。两千多年以前,也就是汉朝的时候,这种语言就标准化了,它只存在于书面语之中。人们用文言写作,但平日说的话却完全不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口语渐渐演变;且整个帝国不断扩张,加入了新的地区和新的方言;但文言却保持不变。明朝的人和汉朝的人说话不一样——他们之间相隔了有十个世纪,但他们都用文言写作。福建人和北京人说的本地话不一样,但如果他们都识字,就能看懂彼此写的东西。 文言连接了身处不同时空的人。 如果是字母体系,要维持这种书写的稳定将更为困难。在欧洲,好几个世纪以来,拉丁文都是受教育人士所使用的书面语,然而人们总是有方法把这种书面语转换为本地的文字:字母体系让这种转换对语言本身变得简单。(当然,文化和社会的因素则拖延了转换的过程。)中国也有些白话文,但它很受限制。在语标体系中,白话文较不容易得到发展,不像字母体系,它可以在不同语言和方言中自如地转换。 但中国文字有其他的优点。它为帝国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统一工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它也是各个少数民族和各种语言的大混合。文字创造了一种非凡的历史延续感:从无终止的叙述掩盖了过去的混乱。而且中国的文字很美。书法成了一种非常重要的中国艺术,它在中国的重要性比在西方大得多。文字出现在每个地方:在花瓶上,在画作里,或者就贴在门口。每个来访中国的外国人常常都会留意到,文字装饰着像筷子和碗这样的日常用品。在中国的寺庙里,祈祷者传统的做法是写下文字而非说话;算命的人常常靠数名字的笔画来作出预测。19世纪,好些社会组织开始收集写过字的纸片,人们无法忍受把它们当做垃圾随意扔掉。好些地方建起了特别的熔炉,让这些文字能体面地焚化。 当然,书写是很困难的事。中国学生要认字,就要记住几千个字体。由于没有字母顺序,分类变得很困难。(甚至时至今日,到中文文件柜找文件仍然如同一场探险,而且很少中文书会有索引。)第一部中文字典按字形安排文字。渐渐的,很多文字有了第二元素——现在我们叫做“部首”;部首能帮助区别和分类不同的字。但部首本身也是复杂的:第一部中文字典识别了540个部首,还有9千多个汉字。 但在这样一种对文字有强烈认同感的文化中,人们识字的欲望很高。17世纪时,中国已经有了建立完善的商务印书馆,识字的人遍及多个社会阶层,比欧洲的大部分地区范围要广。 来访的外国人记录到,甚至在中国的乡村也能找到书,这是很平常的事;那些书通常是指导手册,教农民如何写简单的合同。依夫林.罗斯基是比茨堡大学的历史学家,据他估计, 18到19世纪,中国男性中识字的比例基本在30%至45%之间,情况和工业化革命之前的日本、英国差不多。 罗斯基的结论是,尽管中国未能像这些国家一样快速地工业化,但其差距不能归咎于识字程度。 对于外人来说,中国的文字体系则非常需要进行改革。一个16世纪的耶稣会传教士形容,学习中文就相同于“半殉难”的行动;耶稣会最早为中文制定了使用拉丁字母的系统,这不足为奇了。数百年来,随着更多的外国人来到中国,他们常常会认为把中文字母化会让人们受益。19世纪,鸦片战争后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劝说人们入教,基督徒就用当地方言出版了圣经。字母化成了传教工作中关键的一步, 到19世纪末的时候,外国人和中国的信徒一起,为中国所有主要的方言建立了它们的字母体系。 同时,中国的知识分子正经历着文化信念上的危机。中国多次在外国人手里吃了败仗,知识分子们开始质疑传统的一切,包括其珍贵的文字体系。在学者们重新发现甲骨的同时,很多中国人开始考虑要完全地废除汉字。1910年代,著名的语言学者钱玄同建议,中文的口语和书面语都应转换为世界语。 其他大部分的建议方案都没有这么极端。有些知识分子主张沿用原来的文字,但要从文言转为白话。1910年代末期,这种建议得到了人们的支持,最后成了1919年“五四”运动的其中一个部分。“五四”运动呼唤中国的政治和教育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和现代化。 最后,改革者们成功地废除了传统的文言文。学校、政府机关、书本和报纸开始使用一套遵循普通话的文字体系,普通话是北京地区的方言。这和欧洲的情况很不一样,在欧洲,拉丁文是被多种方言所取代,有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等多种语言。在中国,大半由于没有字母体系的缘故,从文言到白话的转变并不需要以牺牲文字的统一为代价。所有受教育的中国人仍然学习着同一种书写方式。 改革者认为,文字改革还需要再前进一步。他们指出,中国大部分的南方人基本是用第二语言来进行书写的。例如,一个温州本地人要学会识字的话,他就必须先学习普通话。这相当于一个说英语的人被迫用荷兰语阅读和书写。这种情况在中国南方有一个例外:香港人发明了一套体系,可以用中文来书写他们本地的语言——广东话。即便如此,传统的汉字很多都不适合广东话的发音,香港的文字体系必须要增加1000多个文字符号,其中大部分符号都是特别为广东话所设计的。其他的中国方言并没有发展出这种体系,仍然无法书写;假如要为每种方言建立文字体系,这将是个非常浩大的工程。 而如果是字母体系,一切就好办多了——外国传教士已经用他们的“方言圣经”证实了这一点。 整个中国,很多知识分子都在呼吁文字的字母化,认为汉字本身阻碍了文化教育和民主的发展。 生活在1881年至1936年的鲁迅,大概是中国现代最伟大的作家,他就主张改用拉丁字母体系。他写道(用汉字写的,他生平一直都用汉字写作):“如果我们能够继续活下去,那么中国文字就不行……汉字时我们祖先传给后世的宝贵遗产,这一点我很清楚。但我们要不就牺牲这种遗产,要不就牺牲我们自己:那要牺牲哪一个呢?” 1930年,在苏联的中国共产党人为中文制定了一套使用拉丁字母的体系。文字改革变成了共产党的一个重要计划;1936年,当这些革命者势力不断扩大时,毛泽东告诉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字母化改革是不可避免的。“迟早的事。”毛泽东说:“我们相信, 如果要创造一个完全属于大众的新社会文化,我们就必须废除汉字。 ” 共产党人形容,汉字是“横亘在大众和新文化之间”的“长城”。 他们甚至把鸦片战争后中国的衰落归罪于汉字,宣称其“帮助了帝国主义入侵中国。” 1941年,在共产党控制的北方地区,新的字母体系获得了法律地位。各种合同和政府文件既可以用拉丁字母书写,也可以用汉字书写。到共产党掌控了整个国家的时候,文字改革似乎是势在必行的了。1950年代,一个叫约翰.德汉克的美国语言学家出版了一本书,它在树立预言到,中国文字的历史快到尽头了。 约翰.德汉克如今仍然为这个预言痛苦难堪。我在这位学者家里采访了他,我们每次谈到这个话题,他看起来总是非常激动。他当年的预测错了;但却也没错——他从心底里认为,中国人应该废除汉字,共产党人掌权以后应该立即这么做。意料之外的事情总是让人沮丧,长达半个多世纪以来,有时回忆起这种事情,都不免让他激动不已。 汉德克教授已经91岁了,身子还很硬朗。虽然他已经从玛诺亚的夏威夷大学退休了,但仍然从事着中国字典的研究。他工作和居住都在一栋漂亮的日本式房子里,那栋房子坐落在玛诺亚山谷的半山腰上。房子的后面有一个石头搭的花园,入门处是座小小的宝塔,叶子花的香气弥漫在敞开大门的房子里。往南面看去,钻石山棕绿色的山顶便映入眼帘。对于一个想在两块大陆中间度过余生的学者来说,这个地方再理想不过了。 德汉克1933年第一次来到中国,那时候他刚从耶鲁大学毕业。他最初是打算来中国寻找做生意的机会,但来到北京以后,一切都改变了。“我刚到第一天,就对美国商界丧失了所有的兴趣。”他告诉我说。“我们当时在餐馆,吃完晚饭以后,一个美国商人掏出一张钞票,撕成一半,把它扔在中国侍应生脚下当作小费。我不想成为那些人中的一个。” 中国的贫穷困扰着这个年轻人,他相信这个国家的改革迫在眉睫。像当时的许多外国人一样,他认为国民党的贪污腐败已经无可救药。他学习中文,在北京的时候,和另一个理想主义的年轻学者乔治.A.肯尼迪成为了朋友。洛克菲勒基金会给了肯尼迪一笔研究经费,让他在耶鲁大学建立一个中文的项目,他最大的一笔花费是在上海买了中文打印机的一整套字体。肯尼迪打算把这些字体运回耶鲁所在的纽黑文去,把它们装配起来,为美国学生印出中文教科书。他请求约翰.德汉克的帮助。 “我成了他的助理和得力助手。”德汉克回忆道。“我们在耶鲁大学哈克尼斯大厅的地下室建立了项目的研究点。那地方和这房间一样大,可能还大一些,里面堆满了V形的木质支架。我一站起来,它们就顶到了我的下巴。每个木架都分隔成多个格子,每格放着10英寸乘12英寸的托盘,每个托盘又分隔成2英寸乘2英寸的小格子。每个方形的小格子里面有一个汉字,按照部首排列。我的工作是设置打印机。我会拿着一个排字盘,先选出一个单人旁的字,然后再找出另一个田字部的字。我总是不停地走来走去,走来走去。我会把几个句子组合在一起,然后拿到印刷工那儿,让他做出金属的字模。我们的字体非常有限,我必须不断地排字、拆解,再排字、拆解。我们从文言文里选取故事,然后用现代的白话文把故事重新组织起来。 每个学习中文的外国人,都要经历一个有关字体的构建过程——那种“半殉难”的体验;而 约翰﹒德汉克的经历则尤其不堪回首。他在木架中不停地寻找着小小的、按照诸如“亻”或“田”的形状排列的金属片,经年累月,他成了中文改革的积极支持者。(他的同事乔治.A.肯尼迪则成了耶鲁拼音体系里中文拼音的主要设计者。)1950年,德汉克预言了汉字的灭亡之后,他在美国等待着,热切地盼望着改革的消息。那个夏天,毛泽东发布了一个指示: 文字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要走世界文字共同的拼音方向;其形式应该是民族的,字母和方案要根据现有文字来制定。 这个指示让所有人都感到意外。德汉克和其他学者以为,共产党人只是要采用拉丁字母体系,但1950年的指示让文字改革走向了一个全新的方向。 毛泽东要创造一个中文的字母体系。 毛主席的指示标志着文字改革的重要转折。从那以后,中国的语言学者花了好些年的时间,研究如何创造一个中国独有的拼音体系。同时,也失去了文字改革的势头。在约翰.德汉克看来,那是错失良机,也是他如此愤怒的原因。好几回,他对我说,他49年来都没回过中国,原因是文字改革的失败让他太伤心了。 毛泽东的这个指示,像他的许多其他指示一样,其动机仍然是个谜。有一次,我打电话给德汉克,说起这个时期的事情,他推测说可能是朝鲜战争或中美关系的其他因素,对毛泽东产生了影响,让他开始反对拉丁字母体系。德汉克催促我去当初采访参与这项工作的、还在生的语言学者;他特别提到,我应该和周有光会面,周已经将近百岁了。1982年,德汉克终于不太情愿地回了一次中国,那时候他问过周有光,1950年的关键时刻发生了什么。 “他说他知道为什么毛泽东会做出这个决定,但他不能谈论这个话题。”德汉克在电话里告诉我。他说,中国越来越开放了,而且周有光的年纪也很大了,因此如今周可能会愿意直言相告过去的事。 我从一楼开始。周有光和其他两个年迈的语言学家都住在北京城内,他们住的地方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宿舍楼。三个人的家共用同一个出口。按工作单位分配宿舍是共产党的传统,也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对于采访来说,这再好不过了。我所要做的只是上下楼梯,就可以见到仍然住在中国的几个最重要的文字改革者。宿舍楼的入口成了一座存放时间和语言的塔楼:这个下午的时光悄然流逝,改革者们渐渐老去,他们的回忆不停地穿梭在那场失败的改革运动中。 尹斌庸72岁,是三个语言学家中最年轻的,他住在一楼。几个月以来,他一直和肝癌病魔作斗争,身体消耗得厉害:他的胸膛瘦骨嶙峋,四肢脆弱。他的脸上刻着深深的皱纹,眉毛长得就像道教里的神明,一大团白色覆盖着他黄黄的双眼。或许他正处在痛苦当中,但表面上一点儿也看不出来。他热情地欢迎了我,拿出了我寄给他的介绍信。另一个学者向我提过建议,叫我写张拼音的纸条和这些文字改革者联系,拼音就是中文的拉丁字母体系。对于我没有用一个文字就和他取得了联系,尹斌庸欣喜若狂。 半个世纪以前,尹斌庸从四川大学数学系毕业,有一段时间在中学里做数学老师。但他私下自己研究语言学,发表了一些文章,最后获邀到北京文字改革委员会工作。他的背景并不特别,很多语言学家都具备数学或逻辑学的专业技能。 “数学和语言学之间一定有联系。”他说:“你常可以把数学方法直接运用到语言学中。我给你举个简单的例子吧。想想动物——哪种动物和人类有最密切的关系?你只要思考一下,大概就能把答案的范围缩小:牛,马,狗,猪。然而哪一种动物对人的生活方式最重要呢?你怎么看?” “狗。”我说。 尹斌庸笑了,眉毛抖动起来。“那是你猜的。”他说。“但你怎么能确定答案呢?其中一个办法就是通过统计学和研究频率分析文字。这就是1950年代我们所做的事。我们仔细查看了各种文字材料,包括现代和古代的,找出哪种动物的名字出现得最为频繁。所有的时代都一样:答案是马。于是我们得出结论,马和中国人的社会有最重要的关联。” 那些景象在我眼前闪过:一件青铜器,一辆埋藏在地里的战车,一个骑在马背上的男人径直冲过了木做的大门。尹斌庸继续说道:“1950年代,我写了一篇关于这个的论文。我还研究了英文和日文的文字材料,结论也是相同的。但和人类社会此为密切的第二种动物则不一样。英国人的是狗,而中国人的是马。” 讨论完马的话题以后,他谈到了中国文字改革中遇到的挑战。有些人宣称,中文里有太多的同音异义字,很难用字母写出来;必须要用汉字才能区别那些发音相似的字。尹斌庸承认,文言文的情况确实如此,但现代汉语却不一样。这就和收听电台广播一样——中国人不用看着文字,只要收听广播就能明白他们的语言,这意味着他们同样能明白字母化的文字体系。 “当然,只是理论上来说是这样,实践起来则很困难。”他说。“这么长时间以来大家都是用汉字,很难叫他们做出改变。如果改用字母体系,看古代文本就会有麻烦,这也是真的。让我们看看《红楼梦》,书里面同一代人的名字全部是同一个部首的。如果把文字体系改掉,这些细节就要遗失。最主要的是,积习难改。看看你自己的语言吧,英文也同样需要改革。乔治.萧伯纳就认为英文需要改变。”(注:萧伯纳为爱尔兰剧作家,曾获诺贝尔文学奖) 英语口语里大概有40个不同的发音,对于拉丁字母来说是太多了,很难有效地处理不同发音的词,因而常会出现不合逻辑的拼法。乔治.萧伯纳写任何东西都是用速记法,他在遗嘱里特别声明,以后他作品的版税,要用于资助创立一个新的字母表。1958到1959年,有476种英语字母表被推荐去参加了一场公开比赛,其中有4种获胜。有一个字母表是由一个建筑师设计的,在它的基础上制定了拥有48个字母的“萧伯纳式”字母表。只有一本书的一版用了这个新的字母系统,那就是《安德鲁克里斯和狮子》的特别版。标题的四个英语单词在这一版中是这样的: 凑巧的是,中国人在1950年代的时候也正构建着字母表。但他们的计划要严肃得多; 这是由国家主席发布的命令,全国各地的语言学家们造出了2000多个中文字母体系的提案。 有些人用的是拉丁字母,有些用的是西里尔字母(注:现代俄语等字母的本源),好些提案里混用了日语的假名表。 尹斌庸记得,有一个体系还用了数字。另一个方法是结合拉丁字母和中文部首。在这个体系下,汉字“法”可以写成: 语言学家还对拉丁字母进行了改造。有一个提案里建议,用四种新的字母去代表四种特殊的中文发音:zh,ch,sh,和ng。在这个体系下,ng的写法近似国际音标里的一个符号: ŋ “东德人听说了,”尹斌庸说:“他们很快就设计出一部囊括了这些新字母的打字机,寄到 了我们单位。他们说,如果我们用这个体系,他们的工厂可以为我们生产打字机。那应该是1952年的事,我记得不太清楚了。但我仍然记得那架打字机,在1950年代末期的时候,它还摆放在单位里。那是架很漂亮的机器,我不知道它后来怎么样了。” 1955年,改革委员会把范围缩窄至最后的6种方案中。其中一个体系用的是西里尔字母,还有一个用的是拉丁字母,另外四个用的都是全新的“中文”字母,这几套中文字母都是以汉字字形为基础而设计的。但一年以后,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做出了决定:中文字母体系还不适合使用。他们认可了拉丁字母体系——也就是被称为拼音的体系;拼音被用于早期教育和其他目的,但并没有被赋予法律地位。同时,几位领导人还决定要简化一部分中国汉字,减少它们的笔画。例如,“国”字变成了“国”,“龙”变成了“龙”,“伟”变成了“伟”,梦变成了“梦”。一共简化了515个汉字和若干部首。对于汉字本身来说,这是个很大的变化,但基础的文字体系则保持不变。中文仍然属于语标体系,大部分的方言仍然无法书写。 改革委员会把汉字的简化形容成“最初的改革阶段”。他们仍然希望引入字母体系,但看起来毛泽东需要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各种方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那几年的乐观主义走到了尽头。 1957年4月,共产党发起了“百花齐放”运动,邀请知识分子畅所欲言,鼓励他们说出批评性的意见。结果所得到的反响非常强烈:几千个中国人对各种议题公开进行了评论。文字改革成为心怀不满的知识分子的一个攻击目标,几十篇评论出现在大众媒体上: 汉字是团结我们人民的一种工具……我们人民能继续保持团结一致的唯一原因,是因为汉字把我们联系在了一起。 拉丁字母并非我们国家的产物……如果我们把中文拉丁化,那么我们就是为拉丁文打天下而已! 我们的国家是个民主国家,施行和平政策;我国要采用历史上富于侵略性的拉丁文,这么做并不正当……若是中国有某件事物不如外国,中国人民就会觉得自己的一切都不如外国。 在“百花齐放”运动之前,陈梦家并没有积极参与文字改革的辩论。他所在的部门——考古研究所是独立的,这个甲骨文学者并没有机会说出自己的看法。然而在新的畅所欲言的气氛底下,各大公众媒体上都忽然出现了陈梦家的评论。在《光明日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他写道:“我们在3000多年以后仍然使用汉字,肯定是有其客观原因。”在《日民日报》:“这似乎是一种新的教条主义,有些人把领袖的话当做金科玉律,却置实际于不顾。”陈梦家控诉举报别人政治错误的风气;他还评论道,很多官员对其管理的领域所知甚少。他提议共产党应该有更多的幽默感。他说:“我非常不喜欢教条。在我的文章里,我极少引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语句。”在一份公开发表的演讲稿里,他表示: 我认为,今天的“百花齐放”运动,是再好不过的时机,让我们对汉字的未来坦率地进行讨论。我要毫无保留地说出我的意见…… 我们使用汉字已经有3000多年了,它们并没有什么不妥……过去洋鬼子们说,中国的语言很糟糕。现在,更多的来自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他们头脑更开放,已经不再那么说了…… 最近我为此写了一篇文章,引发了一些风波。我愿意挑起这样的麻烦,因为我想做出贡献……我预言,我们在今后的许多年内仍然会使用这些汉字,我们应该把汉字当做有生命的东西,好好对待它。汉字是我们的文化遗产。 许多年后中国人仍然继续使用汉字——这一点他对了;这是坦率说出看法的再好不过的时机——这一点他错了。5周以后,毛泽东终止了“百花齐放”运动,很快它就被另一个新运动所取代:反右派运动。到1957年年末的时候,有30万知识分子被贴上了“右派分子”的标签,其中很多人被关进了监狱,或送到了劳改营里。一家曾经发表过陈梦家意见的报纸,如今印着饱含愤怒的标题: 批评陈梦家 驳斥右派分子陈梦家的谬论 继续追捕和抨击右派人士:批评陈梦家和关锡 一篇文章里宣称:“右派分子陈梦家是一株毒草……永远不能让它扎根在土壤中。”另一篇文章形容他是“有阴谋诡计”的“牛鬼蛇神”:“为什么所有年代的反革命都憎恨简化汉字呢?他们真的想回到古代吗?”有人写道:“陈梦家仍然在拾人牙慧,他把西方资本主义汉学家所说的只言片语当成宝贝。”就是在1957年的这场反右派运动中,李学勤发表了文章,批评了陈梦家的经典著作。 而陈梦家这一方则是沉默。当局把这位甲骨文学者送到了商朝文化的摇篮——河南省,要他在那儿通过体力劳动进行改造。随后的五年,他被禁止在中国国内发表任何文章。 和尹斌庸谈过话以后,我爬了3层楼梯,这位文字改革者的年龄则增加了8岁。王均今年80岁,我提到陈梦家时,他露出了笑容。“战争年间,他是我的老师。那时候我们在昆明。”王均说。“他教的是青铜器上的刻文。那个班很小,只有三个学生。他就像我们的兄长一样。” 在存放报纸的档案室里,我收集了好些关于陈梦家的批评文章。我把它们拿给王均,问他还记不记得这些文章的作者。他翻了翻那些报纸,告诉我好些人明显是用的笔名。随后他认出了其中两个作者的名字:一个是南京的音韵学家,一个是福建的语言学家。这两个人都去世好多年了。 “你不用为这些批评报道费心。”王均说。“那些年代,人们所说的和所写的都不能算。他们没有自由。如果共产党想要批评谁,那么人人都必须批评他。那一年我也受到了批评。百花齐放运动时,我发表了一个评论,后来我的单位为此开了一个特别大会,专门批评我。甚至不认识我的人也必须要在会上发言。那些抨击我最厉害的人,我现在都不太记得了。我不恨他们。所以,你不需要关心是谁写了那些批评文章。” 我点了点头,随后我们谈了一会儿文字改革运动。在谈到反对改革的著名人物当中,我提到了袁晓园的名字。 王均的脸凝固了。他平静地说:“你了解她些什么?” “不是很多。约翰.德汉克说他不喜欢这个人。他说袁晓园反对文字改革。” 德汉克形容袁晓园是老练的机会主义者。袁晓园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是在海外,为国民党做外交工作;她是中国的首位女外交官,任驻印度加尔各答,但她后来转而投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于感激,共产党人给予她一些有优惠的商业执照,让她大赚了一笔。她把一部分赚来的钱投入到一本反对文字改革的杂志中。1989年民运被镇压以后,袁晓园马上就出现在了电视上,谴责参加游行抗议的人士。 “那女人是个骗子。”王均说。“她什么事情都说谎,连年龄也是。她今年95岁,但她说自己是100岁。” 这男人的脸上有了某种变化。他仍然微笑着,但下颚收紧了,眼里不易察觉地闪过一道光。 “她以前比周有光年轻。”王均说。“现在她比周有光还要老。你觉得为什么会这样呢?” 我说我不知道。 “很简单。”王均说:“她撒谎了。她什么事都要撒谎。” 这男人还是微笑着,我也向他微笑着。不到十分钟之前,他还在谈着“宽恕”呢。 “我有证据。”他说。他走到橱柜那儿,拉开一个抽屉。抽屉里面有一捆复印文件和发黄的剪报。他的眼睛发亮了。 “首先,你看这个。”他把政府年鉴的其中一页拿给我看,上面是一张照片。照片上是个老太太:温和的笑容,波浪型的烫发,一副劣质的眼镜。她的生日被标注为1907年。 “现在,”王均得意地说:“你再看这个!” 这份剪报是2000年的。标题写着: 诗人、书法家袁晓园在北京庆祝百岁生日 下一张剪报是2001年的: 百岁老人袁晓园谈论她的健康状况 这些文章里的某些语句都被小心翼翼地加上了下划线,是用红墨水笔划上去的。一个加下划线的句子表明袁晓园出生在1901年。另一个加下划线的句子注明她已经101岁了。在句子旁边的空白处,有人用红笔紧凑地写下了“94”这个数字,像是在订正一份学校的作业。 “报纸上每年都有这样的报道。”王均说。“她什么事都要说谎。她就是这么变得比周有光还要老的。” 他指向了另一处划线的部分。 “她声称自己在新泽西州的‘西东大学’当过教授。”王均说。“谁有听说过‘西东大学’?这什么校名啊!她还说自己在‘旧金山大学’教过书。‘旧金山大学’根本不存在!” 在那些文章,所有假的学术机构也加上了红色的下划线。我离开之前,王均把那些剪报交给了我,他建议我在《纽约客》发表的文章里揭露袁晓园的谎话,他说这将是文章里很棒的细节。他最后告诉我的是:“袁晓园写文章很好。她是个好诗人,还很擅长书法。但她是个骗子。” 我来到三楼时,天已经黑下来了。又多了16年:周有光快97岁了, 这是个弱不禁风的男人,驼着背,穿着宽松的运动裤和拖鞋。他光秃秃的头上皮肤特别光滑,就像经过几十年的岁月悉心打磨的一般。我们说话的时候,我必须要靠近他大声喊叫,而他的手就围着助听器,蜷出听筒的形状。但他的思维很敏捷,且仍然记得怎么说英语。1940年代,他在纽约是银行家。 “我以前在银行俱乐部里看你们那本杂志呢!”他说。 我冲着他喊:“从那以后,杂志就改了!” 他看到我的名片以后,一直忍不住哈哈大笑,我向他解释这是外交部的翻译。“纽约人!”他用中文说着,小小的身体颤抖得像风中的杨柳。“纽约人!多好笑呀!”(注:外交部把New Yorker杂志译为“纽约人”,何伟几次交涉要求改为约定俗成的“纽约客”,无果。) 像很多生活在海外的中国爱国青年一样,周有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回到了祖国。起初,他打算帮助新政府建立起银行体系,但他很快就觉察到,共产党人的银行业并没多少前途可言。他转向他的兴趣——语言学,最后成为了拼音最主要的设计者。 我问周有光,1955年选出来那四套新的“中文”字母表最后怎么样了。他对那些字母表的印象很模糊。老人家记得,其中一套字母表由物理学家丁西林设计。但显然那些字母表的所有记录都已经销毁了。“这种东西在文革的时候,很容易就会没了。”他说。 人们对文化大革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归咎于毛泽东;有些人怪罪毛泽东的妻子和“四人帮”。但有一种观照长期的观点, 则认为是中国对自身传统的长期质疑以后,在那段时期达到了幻灭的顶峰。 半个多世纪以来,中国人一点点地削弱他们自身的文明,试图抛弃那些“落后”的元素。 在文化大革命中,这个过程变得如此狂热,以至成了纯粹的破坏:人们憎恶一切中国的东西,但同时又憎恨一切外国的东西。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文化大革命却至少保护了一个中国的传统:汉字。这段混乱的时期与“大跃进运动”一起,妨碍了文字改革运动的开展。到毛泽东去世的时候,中国人对极端的文化改革已经失去兴趣了。他们由意识形态的危机转变成了虚无主义的危机;随后他们从另一面找到了立足点——他们选择了实用主义和邓小平的种种口号。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实际上,如今在中国已经没有人谈论汉字的字母化了,除了住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同一栋宿舍楼的几个老人以外。甚至连这些学者说起往事,也很是伤感。周有光告诉我,中国至少在百年以内都不会放弃使用汉字。像大多数的语言学家一样,他把简化汉字形容为“失败的举措”。没有证据显示,简化汉字提高了国民的识字率,原因是文字体系的基本结构并没有改变。如果说简化汉字有带来什么改变的话,那只能说它分隔了中国的文学世界。台湾、香港、和大部分的海外华人社区仍然使用传统的繁体汉字。好些年以来,台湾人要带进一本有简体字的书进台湾都是犯法的。这个法律限制背后的动机是政治性的,但到了今天, 对简体字的厌恶则主要是审美上的 。对于一个接受传统教育的中国人来说,写简体字就相当于“市场买货”一般(注:原文walking thru the Kwik-mart 2 by sumthing,是极不规范的英文写法,正规写法应为walking through the Kwik market to buy something,中文为“逛Kwik超市买东西”。作者在此讽刺了中文简体字的简陋。) 我问起周有光文字改革的那个关键时刻——1950年,毛泽东指示要创立一套中文字母表。让我惊讶的是,老人马上从容不迫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当然,共产党1940年代时已经使用了拉丁化的体系。”他说。“所以他们会要求文字改革是很自然的事。但一旦他们掌了权,他们就变得更加小心了。他们要先处理好很多事情。这是中文字母化耽搁下来的一个因素。” “但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毛泽东1949年首次出访苏联。那时,毛泽东很敬重斯大林,把他当作共产主义世界的领导人。他告诉斯大林,中国将要进行文字改革,并争求斯大林的意见。斯大林跟他说:‘你们是个伟大的国家,你们应该有自己的、中国式的文字。你们不应该只是使用拉丁字母。’这就是毛泽东想要一个民族形式的字母表的原因。” 我问朝鲜战争是否对此有影响,他摇了摇光秃秃的头。当我朝他喊出“陈梦家”这个名字时,老人脸上露出了笑容。 “我很喜欢他。”周有光说。“但是,坦白说, 他的反对对文字改革没有丝毫影响 。” 回身下楼:3楼,2楼,1楼。宿舍楼的入口向外面的城市敞开,而那座城市给人的感觉就像一整个世界。很多细节在我脑子里打转:人类与马的关系,袁晓园生日的变化,遗失的字母表……在所有这些细节中,最让我吃惊的是,原来陈梦家为汉字展开的辩护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无论他的话多么勇敢、又让他付出了多少代价,却根本没有价值。约瑟夫.斯大林已经拯救了中国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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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中国社会最重要最需要的一个改变

2011 年 9 月 22 日 ,刚刚卸任的美国国防部长罗伯特 ‧ 盖茨来到美国费城参加国家宪法中心为他举办的 2011 年自由勋章奖的颁奖典礼,在颁奖仪式前,盖兹与部份来自圣 ‧ 约瑟夫大学空军士官生、爵硕大学的陆军士官生以及部份媒体互动,分享他在过去五十年中,在政府公共事务,美国国防和外交政策方面的看法,并回答了现场观众和媒体提出的问题。 在回答关于中国的问题时,盖茨表示,他认为“中共在意识形态领域里面,已经不具备威胁性,即使是在中国,中共已经沦为一个被利用的工具,它在意识形态上对人民已经没有任何影响力了。”在军队方面,盖茨表示,中共在一些局部地区可能比较有威胁性,但在全球范围内对美国不构成威胁。今年 68 岁的盖兹,生于美国堪萨斯州,曾担任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在美国情报界工作了达 26 年。 2006 年 11 月 8 日,盖茨获美国前总统布什提名为美国国防部长候选人, 2006 年 12 月 6 日,美国参议院正式批准盖茨担任国防部长。他以捍卫美国军队而被人们誉为“美国军人的部长”。美国国防部长对共产主义似乎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盖兹的前任拉姆斯菲尔德在 2005 年华盛顿呼吁抛弃共产邪灵,盖兹接任国防部长的职位,成为美国历史上唯一的为两个不同党派执政期间服务的国防部长。 而 近日在大连召开的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论坛上发表演讲并和企业家交流,又再次呼吁政治体制改革。但也并没有获得高层的回应。近日有学者在博客中引述网友爆料称:新华网要全文发布温家宝,在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和问答,居然有地方政府宣传部询问说“你们发布这些内容,不需要我们领导过目吗?”该博文一经发出,立即被各大网站论坛转载,引发关注。 在署名信力健的博文中,作者提出温家宝在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和问答,何以能触动某地方宣传部官员的“敏感神经”?笔者分析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那个政改。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本来是几代党和中共领导人确立的大政方针,可是,不知是何因,某些人一提到政改,就“神经过敏”,“紧张过度”。文章说,温家宝的呼吁,对于某些作风专制、思想僵化的地方领导人而言,肯定是敏感的。在他们看来,政改是不能随便提的,那是一个永远都只能被供奉于高堂之上的“时隐时现”、“远不可及”的“神物”。对他们提政改,就像在过去的那个年代“剪长辫子”一样,会令他们“心惊肉跳”。温家宝最近一两年频提政改,但不仅未获得中共高层的认同,关于政改的讲话,有经常无法全文发表或甚至被消音。对此,信力建在文章中写道:你见过哪国总理说了什么话都不能够在纸媒甚至网媒上出现吗?你见过哪个国家的总理喊政治改革、自由民主却只能在国外吗? 文章还提到,还有网友爆料,新华网要全文发布温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的讲话和问答,居然有地方政府宣传部询问说“你们发布这些内容,不需要我们领导过目吗?”信力建认为,一个五毛就有权力决定总理的话对不对外发布,这是不是很神奇?信力建还指出,这不只是一国总理的悲哀,而是一国人民的悲哀!一个总理想说的话都不能说,平民百姓怎么办?谁去保障你的权利?信力建提起,前中共国家刘少奇在文革中惨死,即使是国家主席拿着《宪法》都无法维护自己的尊严,死去的时候连名字都没有。 信力健是信孚教育集团董事长,著名时评家和思想启蒙人。 近期的维基解密披露,温家宝因作风偏向“自由改革派”,近年面对中共内部不少批评及压力。他因不喜欢官僚主义作风而下属为其感到头疼。根据中共官员的综合观点来看,温家宝不喜欢亲信和地方官员的“做秀式”工作态度,并在地方视察过程中不完全相信当地官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而是亲自向当地居民确认民情,因此让众多地方官员感到不满。有分析指出,倡导政改的温家宝在党内受到孤立,并且在任期末还不断遭到种种“非难”,其原因是因他在任的 9 年正是经济高度增长导致各阶层欲望爆发、社会矛盾激化的时期。温家宝虽然能抓住平民百姓的手听他们抱怨,但却解决不了他们面临的问题。 美国南加州大学公共政策博士叶科表示,温家宝是有他个人的亲民的形象。温家宝也说过,希望中国能够有民主,让百姓过上有尊严的生活,甚至也替民工讨过债。叶科还据例说,在汶川地震时,温家宝当时调动不了军队,当时发了火:要记住是人民养活了你们。他以前到农村去视察的时候,故意绕开官方给指定的路线,他是真的想看一看中国农村和农民是什么样子。可是那么多年了,大家看到温家宝流了不少泪,可是中国社会底层的民众生活并没有什么改善。所以,像温家宝,或者这样类似的人物,不管他们怎样希望为国为民做一些事情,为这个国家做点事情,即使他们有这个心,即使有这个能力,在那种环境下,他做不了什么事情。就是他们身上都戴着铁链,都是共产体制的囚徒。他们不管什么样的愿望,最后都碰的头破血流,折戟沉沙。 叶科表示,他有时也很为他们的这种命运感到叹息。在共产体制下,作为一个总理那么有权力的时候,可是他竟然不能按照自己意志去好好地为老百姓做几件事。叶科指出,现在中国社会最重要的、最需要的一个改变,就是改变共产机制,改变人的思想,能够跳出来,能够真正看到中国社会现在很多问题、很多困境、很多悲剧的原因。从最根本上说,这些都是共产体制所造成的,所以必须从那开始改变,中国社会才会有好的改变。 所谓共产体制,就是苏联模式的体制。 “ 选举网 ” 曾转载了周有光老先生在刚刚出版的《拾贝集》中的一篇文章,题为 “ 残暴的专制导致苏联最终解体 ” 。周老先生的文章记述了俄罗斯的历史(从 862 年的基辅罗斯、 1243 年的金帐汗国、 1547 的沙皇帝国,到 1917 的苏联、 1991 年的俄罗斯联邦),苏联 74 年的寿命( 7 任领导, 5 人死后卸任, 2 人政变下台),还描述了苏联的经济(高速工业化、计划经济、农业集体化),苏联的文化(人造卫星、普及教育、禁锢思想、摧残科学)和苏联的政治清洗等等。文章提出: “ 苏联模式被人诟病的畸形特点,都是专制制度的表层现象,来源于沙俄奴隶封建专制的帝国。个人崇拜(个人迷信)是帝王的光荣。斯大林跟沙皇相比,小巫见大巫。残暴是专制的工具。秘密警察、集中营、大屠杀,是沙皇的传家宝 ” 。 “ 对苏联的专制制度来说,透明性和民主化不是福寿膏,而是催命羹 ” , “ 理论是资本主义结束之后发展社会主义,事实是社会主义解体之后发展资本主义 ” 。这些都是非常中肯的观点。但文章并没有展开论证为什么 “ 苏联解体的深层原因是专制制度 ” 。文章有一个 2003 年的版本,题为 “ 苏联历史札记:成功的记录和失败的教训 ” ,《拾贝集》中保留了 “ 苏联历史札记 ” 的原题,还另收录了 “ 三垄断和苏联解体 ” 一文。所以,不能要求该文进行论证,该文的目的不是论证,只是一篇非常好的 “ 札记 ” 。 但当原编辑用 “ 残暴的专制导致苏联最终解体 ” 定题,目的不仅是在于吸引读者,而且在于认同这个说法。 1 , “ 三垄断 ” 导致苏联解体; 2 , “ 精英转变 ” 导致苏联解体。 “ 三垄断 ” 导致苏联解体,是俄共中央主席久加诺夫提出的观点。在苏共亡党十年的祭日,久加诺夫提出,苏联解体、苏共亡党的根本原因在于 “ 三垄断 ” : “ 意识形态垄断,大搞一言堂;权力垄断,大搞政治暴力;利益垄断,大搞特权 ” 。所以, “ 三垄断制度 ” 就是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垄断经济利益的行政特权制度。 “ 三垄断 ” 导致苏联解体,也就是 “ 残暴专制 ” 导致苏联解体。与 “ 西方和平演变(绿色革命)导致苏联解体 ” 的 “ 外因论 ” 相比, “ 三垄断导致苏联解体 ” 是一个更加接近问题本质的 “ 内因论 ” 观点,它以鲜明的立场获得了许多中国读者的认同。 “ 三垄断导致苏联解体 ” 的判断非常解恨,可冷静推敲起来,它其实等于什么都没说。 “ 三垄断导致苏联解体 ” 就是 “ 专制导致专制解体 ” ,这样说毫无意义,因为不是 “ 专制导致专制解体 ” ,难道还是 “ 民主导致专制解体 ” ?可 “ 专制制度导致专制制度崩溃 ” 像是三岁孩童的同义反复和自言自语。更加致命的是,等到把 “ 三垄断 ” 的罪证罗列清楚,人们发现, “ 三垄断 ” 已经不是在论证 “ 专制崩溃 ” ,反而倒是在论证 “ 专制巩固 ” 了。原因很简单, “ 三垄断 ” 最黑暗的斯大林时期专制最巩固,反倒是 “ 三垄断 ” 最松动的戈尔巴乔夫时期专制才开始崩溃。正如周老先生中肯地说: “ 对苏联的专制制度来说,透明性和民主化不是福寿膏,而是催命羹 ” 。但是,如何调解这句话与周老先生的另一句话( “ 苏联解体的深层原因是专制制度 ” )之间的明显矛盾?说 “ 专制是专制解体的深层原因 ” ,同时又说 “ 民主化是专制的催命羹 ” ?到底是 “ 专制导致专制解体 ” 还是 “ 民主导致专制解体 ” ?! 有人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说 “ 三垄断导致老百姓不满,老百姓不满导致专制崩溃 ” ;可不幸的是, “ 老百姓不满 ” 本来就是 “ 专制导致专制崩溃 ” 隐含着的观点,把隐含的观点表露出来,并没有改变 “ 专制导致专制崩溃 ” 的内涵,也根本不能使 “ 专制导致专制崩溃 ” 显的更加正确。举个例子,最近中东闹革命,沙特政府也因为 “ 老百姓不满 ” 而惴惴不安,但是,国王阿卜杜拉大打出手、软硬兼施,结果现在依然稳如泰山。有人又提出: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 “ 专制早晚要导致专制崩溃 ” 。可同样不幸的是,它还是没能告诉人们 “ 如何才能早晚崩溃 ” 。是 “ 老百姓不满 ” 还没到极点呢,还是专制本身出了什么问题。 如果研究历史研究到了这个份上,被常识所困的学者跟中学生已经没什么区别。什么 “ 不满还没到极点 ” ? “ 不满到了极点 ” 又能怎样?斯大林从 1930 年代开始的 “ 政治大清洗 ” ,使苏共十七大的 1961 名代表有 1108 名被捕, 139 名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有 98 人被枪杀, 767 名陆海军高级军官有 512 人被镇压;其中,肃反运动前的 6 名元帅有 4 名被处决, 195 名师长有 110 名被杀, 220 名旅长有 186 名被处死,海军舰队司令员最后只留下 1 人。几十年下来,死在斯大林手下的人数以千万计,最后他还不是寿终正寝?谁能拿他怎么样? “ 不满到极点 ” 了又怎么样了? “ 敢怒不敢言 ” 罢了。 在相反的方面,许多新兴民主国家根本就没有出现什么 “ 不满到极点 ” ,可是,这类国家的军事政变和政权崩溃还不是接连不断?海地曾经是如此,阿根廷也曾经是如此;不仅拉美,非洲也是这样。结果,根本不是因为 “ 老百姓不满到极点 ” 才导致政权崩溃,相反是因为政权老崩溃,才导致 “ 老百姓不满到极点 ” 。问题到底出在哪呢?很明显,方法论有问题,不可能是别的问题。 “ 感情用事 ” 可以 “ 解恨 ” ,却根本不可能 “ 解疑 ” 。 专制的历史跟人类本身的历史几乎一样长,说 “ 专制早晚要导致专制崩溃 ” ,可我们已经 “ 早晚 ” 了至少几千年了。这几千年专制去了又来,还要怎么个 “ 早晚 ” 法才有个头?很明显,不是 “ 老百姓不满 ” 或 “ 不满到没到极点 ” 的问题,肯定是专制本身某个未被注意的方面有问题,它不仅导致了专制崩溃,还导致了专制一有机会就死灰复燃。关键之处是,不能因为痛恨专制,希望专制马上玩蛋,就老觉得 “ 专制快完了 ” 、 “ 专制迟早要导致专制崩溃 ” 了。与久加诺夫的 “ 三垄断论 ” 不同,俄罗斯前副总理沙赫赖花了 6 年的时间研究苏联解体的原因,最后在《苏联解体的谎言与事实》中提出,西方的两个流行观点都是错误的,其一是 “ 计划经济崩溃论 ” ,前二是 “ 戈尔巴乔夫促成论 ” 。沙赫赖提出的 “ 精英转变论 ” 认为:苏共上层精英的大部分人赞成资本主义,他们与其他集团结盟,夺取了政权,建立了资本主义。沙赫赖相信,计划经济在把农业社会变成工业社会上比资本主义优越,但由一些精英掌权的制度是不持久、不稳定的,这些掌权者手中握有转向资本主义的权力,一旦他们认识到符合自己利益的是资本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制度就会崩溃。这不仅适用于解释苏联解体,也适用于解释东欧的剧变。 社会主义要长久,必须使从社会主义得到好处的人同时得到权力,人民必须有真正的主权。沙赫赖以自己的经历提供了许多珍贵的切身体验,但他的分析却充满了逻辑混乱:关于计划经济,他否定计划经济导致社会主义失败,却不承认纯粹的计划经济根本不可能持续和有效。关于政治权力,他一方面强调人民必须有真正的主权,另一方面又虚幻地认为真正的主权不是民主制度。沙赫赖还把 “ 苏联解体 ” 的 “ 政权崩溃 ” 含义与 “ 联盟解散 ” 含义混同起来,并含糊地以为 “ 符合精英利益的是资本主义而不是社会主义 ” 。 “ 精英转变论 ” 比 “ 三垄断论 ” 更接近了问题的本质,但它还是不能解释类似于下面这两个相关的判断: “ 苏联崩溃是因为只搞政治改革不搞经济改革 ” , “ 苏联崩溃是因为搞政治改革导致自由化失控 ” 。真正的解释不能回避这些问题。 在西方,有许多人曾认真地预言过苏联的崩溃,例如卡特时期的国务卿布热津斯基1969年的《困境中的苏联政治变革》,安德烈 · 阿莫尔里克1970年的《苏联挺得过1984年吗?》,埃马纽埃尔 · 托德1976年的《终极崩溃》,还有美国前总统里根,以及奥国学派经济学家路德维希 · 冯 · 米塞斯。但多数的苏联问题专家一般只能说明为什么苏联会保持稳定,却无法解释为什么苏联会崩溃,更不必谈预测何时崩溃。对此,英国工党政治家凯文 · 布伦南在 2004 的 “ 苏联学的失败 ” 中一针见血地指出: “ 苏联学研究的失败是因为它运作在一个鼓励失败的环境中。各种政治立场的苏联学研究者得到极大的激励去忽视某些事实,把兴趣放到别的方面。这并不是说存在一个什么阴谋。只不过,挑战传统智慧根本不可能发展出事业来 ” 。可见,左的和右的 “ 愿望型学术 ” 到处存在,因为 “ 挑战传统智慧根本不可能发展出事业来 ” 。在苏联崩溃后,人们联系十月革命、斯大林模式、赫鲁晓夫、戈尔巴乔夫等各个阶段的社会性质进行分析,结果,苏联解体原因还是没有令人信服的答案。 现在,无论中国大陆还是海外,都认为中国社会最重要最需要的一个改变。但最重要最需要的一个什么样的改变以及如何转变,却没有一个人开出一个良好的药方。预言共产体制的垮塌,实际上它已经垮塌了,取而代之的却是一种权贵专制,一种大国沙文主义专制,而且看来这种专制似乎比斯大林主义的专制更有“活力”和“生命力”。面对这种窘境,理论界学术界都莫衷一是。 看来,中国大陆包括俄罗斯,冥冥之中都逃不过一种命运,即没有经过欧洲中世纪黑暗,必须补课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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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烈山 | 书记荐书赞弹两难

2011年09月16日 11:16:13        读罢8月30日早报记者的报道《江苏“官员畅销书”的政经逻辑》,我正儿八经想了好半天,还是想不出对这种书记荐书现象,是该为之拍手叫好呢,还是对之坏笑扮鬼脸。       劝人读书总是好事吧。客家人就有诗书传家的好传统,虽然他们祖上从中原逃难到江西广东等“南蛮鴂舌”之地,靠着这个好传统,人才辈出。客家谚云“养子不读书,好比在养猪”。自古以来,“劝农”是皇帝和地方长官才有资格做的;“劝学”则是人人可为,张之洞著《劝学篇》时是长官,最早的《劝学篇》作者荀子却是一私塾先生。       如今不少官员也确实需要“劝学”,他们或耽于花天酒地地享乐,或忙于迎来送往地“应酬”,或得过且过地混日子。于是,不仅有一再重申的工作时间禁酒令,有了一起又一起的官员“醉驾”惹祸,乃至出了“性爱日记”、“微博开房”之类丑闻。一般的干部,是好学上进,还是不思进取,其行为受社会环境影响,没有赏罚分明的选人用人激励机制,没有民主监督的工作压力,苦口婆心的“要他学”(“讲学习”)很难变成“他要学”(如欧阳修般不仅坐读卧读,于“厕上”也读书)。至于那些闹官场丑闻的不成器家伙,是书读得少吗?是被太放纵的权力宠得良心大大地坏了。别忘了,胡建学、李大伦这些“贪官书记”,以学者或作家自居,书可读得比一般人要多!       再说,具体的荐书不比笼统的劝学,谁有荐书的资格?老师免不了给学生开书单,因为他是教师嘛。鲁迅先生曾被媒体要求给年轻人荐书,他就颇不情愿;不过,报刊作者哪怕是名家荐书,对于读者也只是一家之言,“参考消息”。     自古以来,位高莫如皇帝,但你可曾听说哪个皇帝曾经向官员向百姓荐书?隋炀帝妒杀薛道衡妒的是诗才,乾隆皇帝要人家奉承他有才,也不过是到处题诗写字。皇帝与臣民比绘画比书法比诗才,却不与臣民比学问比思想,这是为什么?从汉武帝独尊儒术始,治统与道统就明确地划分了:皇帝是最高政治权威,孔夫子才是“至圣先师”。派生的有不少读书人想当“王者师”,王者却从未想给谁当导师——自然也就不会给臣民开书单了。皇上也不愿让人家知道他爱读什么书,他警惕臣工打听他的偏好,从他的吃喝玩乐到读书作画,以便揣测上意,投其所好,抓住他的弱点利用他。     可是,自从孔夫子被打倒,想当精神和文化领袖的人就多了。林彪给毛主席奉上“四个伟大“的桂冠,毛主席说他喜欢“伟大导师”这个称号。可不是嘛,领袖、统帅、舵手,这三项“伟大”是人死如灯灭,只有文化与精神“导师”撒手尘寰了还可做下去。毛主席喜欢荐书,向许世友将军及全国人民推荐《红楼梦》,“大跃进”年代推荐《张鲁传》,“文革”中推荐马列六本书,要全国人民评《水浒》,等等。他这种搞法对于中国是福是祸已有定论。如果说他是“政(治)教(育)合一”容易产生歧义,说是“政(治)文(学)混一”和从个人偏好出发的“人治”,则肯定不过分。这种政治手法值得继承,应该推广吗?       领导同志当然可以向属下干部谈自己的读书体会,包括在会议上推荐自认为很好的书,但这只是很个人化(或曰个性化)的意见表达,只要没有写进会议文件,就不必太较真。可是,我们现在的官场风气是,书记的话都是“重要指示”,于是便有了层层传达、多重推荐;有了党报跑时政的记者不厌其详的报道和宣传。对此,我期期以为不可。领导个人的观点难免有偏差,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比如,早报这篇报道提到有两位书记曾推荐的《没有任何借口——企业、政府机关员工精神读本》,这本“编译”的杂烩,所谓美国西点军校的教材,是一本什么样的洗脑书?企业和机关的日常工作,凭什么要实行军事化管理?美其名曰提高“执行力”,我看宣扬的就是绝对服从的奴隶主义和法西斯主义。       如果说书记向官员荐书我们管不了,在大众传媒上荐书,我觉得他就是一家之言,不一定比商家做的“每周畅销书排行榜”更权威;我的意思是说,可以自由讨论,可以批评反驳。       以早报报道谈的江苏官员荐书为例。对于张维为的《中国震撼——一个文明型国家的崛起》,我就颇不以为然,就像出生于江苏常州的百岁学人周有光教授讲的,哪有什么“中国模式”可吹!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具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向南京人推荐《创业的国度》,要大家学习“以色列人不安于现状、敢于创新创业的精神”,这当然很好。可是,他特意推荐叶兆言所著《南京人》的理由,我觉得莫明其妙。我先就读不懂所谓“叶兆言对南京人性格的的描摹可谓入木三分:‘南京人对自己不自信,也不自尊,更不自卑’”这些话是什么意思。“不自尊”肯定不是好话,这“不自信……更不自卑”在说啥?这“南京话”好难懂!       在不少人为浮躁势利的世风痛心疾首的当下中国,南京人“不羡慕当官的,也不嫉妒有钱”的多么难得,叶作家与杨书记怎么会“怒其不争”呢?若南京人都来想升官发财,这文化古都不是很可怕吗?如果南京朋友,可以在当地媒体像我这样与书记唱反调,那书记同志怎么荐都无所谓了。但愿如此。           上一篇: 推荐 官员岩泉的 生态环保诗八首   下一篇: “创文”之创:是创造,还是重创 阅读数(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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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旭 | [转载]驳朱苏力关于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的谬论

原文地址: 驳朱苏力关于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的谬论 作者: 魏汝久 法治的正本清源   ——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 龚刃韧   教授       2008年7月上旬,我偶然在网上看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题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的文章。[1]后来了解到,这篇文章来自2008年6月17日朱苏力以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头衔在中共中央政法委主办研讨班上所作专题讲座内容。[2]我对这篇文章的印象是:不仅在法治及人权等重大问题上有许多违反历史事实和法学常识的错误,而且对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以及作为法治重要内容的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     尽管如此,看到这篇文章后我并没有产生写评论的念头,当时觉得国内从事宪法、法理、西方法史等专业研究的法学者也许更适合写出学术批评或评论。此前,我本人也从未参与过国内法学界的学术争论和批评,主要是因为我很少看国内的法学核心刊物,其次是国内学界似乎已形成了一种“越被批评越能著名”的社会风气。但是,以下一些理由最终促使我写出这篇文章提出质疑和批评。     首先是中国仍然存在着大量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例如,仅自2008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件及社会现象就有:四川大地震时因天灾加人祸导致大批学生死亡,其家长们却投诉无门;[3]“杨佳袭警案”中被告最重要的证人杨佳母亲突然“失踪”,至少从国际人权条约标准来看审判程序难言公正;[4]由于缺乏司法独立,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众多受害婴儿的家长们难以及时地寻求司法补救;在类似山西泥石流等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伤亡事件中,真正有责任的党政官员很少被追究司法责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发生直选风波,表明中国律师还缺乏自治;等等。所有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在中国法治还极不健全。     其次是两年多来朱苏力作为由中宣部、政法委等官方组织的“百名法学家”之一,已到全国各省面向党政领导干部、政法干警巡回进行了的“法治宣讲活动”(2008年12月1日还获得了“最佳宣讲奖”)。这次朱苏力在中央政法委的讲座应该是他在各省演讲内容积累的结果。由于朱苏力不仅作为知名法学教授,[5]而且是以北大法学院院长的身份宣讲的,[6]这不仅对非法律专业毕业的全国各省党政领导以及中国政法界领导,而且对阅历尚浅的法律专业学生也可能产生广泛的影响——有误其领导和误人子弟之嫌。然而,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一文在网上公开流传后的两个多月(从2008年7月上旬到9月下旬),竟没有见到一篇来自法学界的批评或评论文章。特别是北大法学院教授如果继续保持集体沉默,那将是很不正常的现象。     基于以上理由,为了澄清法治的含义,到2008年9月底我决定写一篇评论。这篇文章以《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为题目曾在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网络版第80期上刊出。当时因网络版字数限制曾对原稿删减了一些内容。这次又应《法学》杂志编辑部之约,对原稿作了一些恢复并略有修改和补充。          一、法治理念是随消灭封建制度而产生的吗           朱苏力认为法治是欧洲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之后才产生的,他这样说道:     在封建的欧洲,是以小农经济为主的封建生产方式,各个封建邦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极不统一。“各自为政”的小型社会秩序和法律无法满足商品交换对更大范围内的统一市场的要求,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障碍。新兴的资产阶级要实现其经济利益和政治理想,必须消灭封建主义地方秩序,在更大区域内形成统一的国家,并形成不矛盾的、明确的和普遍适用的规则体系。由此产生的法治的理念,隐含的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效率等等理念。     然而在欧洲历史上,法治(rule of law)的理念并不是在消灭封建制度之后产生的,而恰恰是在中世纪封建时代的英国出现的。1215年的英格兰《大宪章》(Magna Carta)被公认为法治原则的最重要历史渊源。[7]《大宪章》主要是由封建大贵族及教士强迫滥用权力的国王约翰签署的文件,因而也是一个确认封建习惯和国王封臣的各种自由或权利的封建契约性文件。但《大宪章》首次明文规定了国王在法律之下并须服从法律的原则。英国宪法史学家梅特兰指出:当时的英国反叛贵族们“不是要求修改法律,而是要求遵守法律,特别是应由国王来遵守。……我们应注意如此长、详细和实际的文件意味着应该有一个法的统治(reign of law)的存在。”[8]英国法史学家霍尔兹沃斯也指出《大宪章》所表明的一个原则,就是英王不是绝对君主,换句话说国王的权力不是绝对的。所以《大宪章》限制权力条款是第一次试图用法律用语准确表达立宪政府的重要思想。[9]尽管《大宪章》并没有立即在英格兰确立法治,但却埋下了法治理念的种子,在经历了几个世纪后,终于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得到确立。从此,英国国王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英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确立法治的国家。与此同时,法治的内容也得到发展。例如,1701年英国议会制定的《王位继承法》(The Act of Settlement)规定只有在议会两院呈文的基础上法官才能合法地被罢免。[10]这就确定了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的确立可以说是实现了法治或立宪主义的近代化。[11]     在英格兰封建时代之所以能产生法治观念,原因在于英格兰具有比较特殊的封建社会经济结构:当时的英格兰既存在着比欧洲大陆国家更为强大和中央集权化的王权,同时也存在着能与国王抗衡的贵族势力。此外,在中世纪的欧洲,罗马教会与世俗君主并存的二元结构对削弱英王权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也有教士代表参与了起草《大宪章》。正是在封建时期形成的法治传统对促成近代英国最早发展资本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朱苏力又认为“促成西方法治理念的另一个要素是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和确立,表现为主权国家”,所以朱苏力这样讲道:     与基于传统和“君权神授”的封建国家不同,民族国家强调政治共同体,强调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强调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统一的规则,强调国家为保证规则执行所必需的暴力的合法垄断。由此也就产生了主权至上、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理念。     事实上,在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产生并没有直接促成法治,相反却出现了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主权至上”与法治也是完全不同甚至相反的概念。近代以来欧洲多数国家都经历了从封建制走向中央集权制的历程,各国君主专制也达到高峰,17至18世纪就是欧洲绝对主义王政时期,而“君权神授”理论也正是在这一时代盛行。法国波旁王朝的君主专制是这个时代的典型代表。[12]正因如此,才出现了英国光荣革命、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以及其它国家的市民革命。在欧洲历史上,法治首先是在反对君主专制以及其它形式的专制过程中逐渐确立起来的。          二、卢梭是“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认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和卢梭”。关于卢梭,朱苏力说道:     卢梭强调,法治的目的在于自由,但他的自由并不是消极的,而是任何公民都不能拒绝的;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卢梭甚至认为,应当强迫那些拒不服从公意的人服从公意,也就是要“迫使他们自由”。     卢梭是“法治学说的代表人物”吗?卢梭1762年在其政治哲学代表作《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来的一个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公意”或“总意”(volonte generale)。[13]虽然“公意”被法国宪法学家让·里维罗解释为大多数人的意志。[14]但是,由于卢梭把“公意”强调得至高无上,这就产生了以下结果。第一,在“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公民只有被迫服从的自由而没有真正的个人自由。第二,为了更好地表达“公意”,卢梭认为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第三,不能有派系意味着禁止结社自由和不允许反对派的合法存在。第四,卢梭认为“公意”最终出自一个天才的“伟大的立法者”(un grand legislateur)。[15]实际上,卢梭心目中的立法者不仅是超凡脱俗的天才,而且是一个神。[16]绝对服从“公意”实际上就是服从一个非凡立法者的意志。可见,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思想绝不是什么“法治学说”,而是一种带有专制主义色彩的学说。法国大革命时期实行恐怖统治的雅各宾派主要领袖罗伯斯比尔就是卢梭的忠实信徒。[17]罗伯斯比尔认为在革命时期采取恐怖统治是“严厉的、坚决的正义,从而它是美德的表现。”[18]难怪英国哲学家罗素认为“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19]          三、19世纪后半叶德国对法治有重要贡献吗          朱苏力认为19世纪的德国对法治有过“重要贡献”,他这样说道:     19世纪末,才通过铁血政策完成了德国的统一,进而完成了法治的统一。德国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民族精神”,强调法治要在本国文化基础上响应本国需要;另一个思想是“法治国”,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在制度安排上则强调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预测性,强调严格执法。     首先,虽然德国1871年统一并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史称第二帝国),但德国的统一并不是“法治的统一”,因为统一后的德国并没有真正确立法治,而是承袭了专制的普鲁士邦宪法惯例。德国政治和军事领导仍然集中在皇帝(或其任命的首相)手中,首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因此,尽管德国表面上采用了君主立宪并有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但在政治体制上还没有完全摆脱专制。[20]事实上,1871年帝国宪法(亦称“俾斯麦宪法”)直到1918年一直被实施,其特征就是没有关于个人基本权利的规定。     其次,所谓“民族精神”(Volksgeist)由18世纪德国哲学家赫尔德提出。[21]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受赫尔德影响,认为法律是一个土生土长的、自生自灭的非理性发展的过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生活在德国分裂状态下的萨维尼提到“民族精神”主要是为了创造一个“从民族一民族精神一国家精神一民族国家”的范式,[22]因而与强调限制国家权力的法治理念毫无关系。事实上,在19世纪德国“民族精神”不仅没有对法治有过什么重要贡献,反而浸透了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泛日耳曼主义、种族主义、反犹太主义等精神[23]。这种“民族精神”在很大程度上也是20世纪产生极权主义纳粹政权的一个重要的精神基础。[24]     再次,朱苏力认为19世纪德国对法治的另一贡献是“特别强调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性权利”。这大概是指1883至1889年铁血首相俾斯麦在任期间制定的几个社会保险立法。虽然这些社会保险措施对社会权的产生有过影响,但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全劳动力和消灭社会主义的影响,换句话说是德国政府在国会1878年通过《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即镇压德国工人的社会主义政党之后而采取的社会安抚措施,所以与法治并无直接关系,更谈不上对法治的贡献。     最后,至于德国的“法治国”思想是否对法治有过贡献,这要看具体的历史时期。恰恰在19世纪后半叶德国的“法治国家”(rechtsstaat)理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即由德国“民族精神”取代了自由主义,由实在法学取代了自然法学,原来的“法治国家”原理转变为“形式性法治国家原理”(formelle rechsstaatsbegriff)。[25]据此,只要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依法审判,就是法治国家,而不必考虑法律本身的内容是否是压制个人自由。因此19世纪末德国版的“法治国家”就是“依法治国”或“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26]     1933年德国纳粹党获得政权以后的许多重大行为在形式上也都有法律作为依据。例如1933年废除代议制的《授权法》、确立纳粹一党制的《禁止新建政党法》、1935年迫害犹太人的《纽伦堡法》,等等。至少在形式上希特勒的纳粹德国也曾是“依法治国”。可见,“依法治国”(rule by law)或“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与法治(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区别。     事实上,德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基于对纳粹极权体制的反省,重新审视19世纪后半叶变质的“法治国家”理念,经过制定联邦德国《基本法》及建立宪法法院,因而进入被称之为“公正法治国”的时代。[27]所以,德国对法治做出自己的贡献主要是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          四、人权概念是因为欧洲国家小才出现的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有这样一段话:     而且由于欧洲的政治现实——国家较小,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准不同各国公民权利不完全相同,当越来越多的各国公民因种种原因跨越国家之边界,无法诉诸公民权要求他国保护,这就催生了对个人权利有一种更为普遍化的表达,这就是最早的“人权”概念。     看来,朱苏力认为欧洲国家由于国土较小,各国发展水准不同,为保护其在外国的本国公民的权利,所以才出现了人权概念。历史事实是这样吗?有一点儿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与人权的国际保护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保护本国公民在外国的权利属于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是传统国际法上早已存在的制度,特别是19世纪以后,西方工业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在外投资者的利益,十分强调保护本国在外公民的权利,因此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成了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       人权观念是近代以后首先在西方国家出现的。英国光荣革命后确立的法治为保障个人自由提供了最初的制度基础。英国思想家洛克将英国法治及其个人权利抽象为政治哲学上的普遍原理,因而是最早系统论述人权概念的思想家。[28]1776年英属北美殖民地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过程中制定出了6月12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7月4日《独立宣言》等人类史上最早的人权法案和人权宣言。受北美权利法案影响,1789年8月26日法国大革命初期的国民制宪议会通过了《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29]因此,人权概念首先出现的地方并不都是“国家较小”的地方,更与保护本国在外国民无关。     事实上,普遍人权的概念得到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其起因是战前和战争期间德、意、日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对内践踏人权对外侵略的历史教训,特别是纳粹德国对数百万犹太人的种族灭绝行为震撼了人类的良知,促使战后将尊重人权成为建立联合国的一个重要目的。人权保护不仅成为战后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发展领域,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法上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也日益重视。因此,人权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战后,保障人权也丰富了法治的内容。          五、强调司法独立就会破坏中国法治建设吗          朱苏力在讲座中有一段特别引人注目的话:     还必须注意,在当下,至少有些国际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和崛起,甚至希望中国分裂,想用西方的法治民主观来改革中国的政治法律结构。通过强调三权分立或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来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其实是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点,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     我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片面”强调司法独立就会“弱化党的领导,甚至排斥党的领导”?难道强调司法独立还有“片面”和“全面”之分吗?难道包括宪法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法律不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吗?难道中国现在还有反党的法律吗?难道法官遵循中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就会产生反党的结果吗?     我更不能理解为什么强调司法独立怎么就成了“某些国际政治势力”“破坏中国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难道因为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司法独立,所以中国自己就不能强调司法独立了吗?难道司法独立也有姓“资”姓“社”之分吗?实际上,就连社会主义理论的精神始祖卡尔·马克思对司法独立都有着非常肯定的态度。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Der Richter hat keinen Vorgesetzten,als das Gesetz)。[30]难道在党章国宪上都表明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中国,法官还需要法律以外别的上司吗?难道中国的司法改革竟然要以反对强调司法独立为其特色吗?依我看,为了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在从制度上消除司法腐败和提高法官素质的过程中,确立司法独立应当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反对强调司法独立才会导致破坏中国的法治建设,更何况中国自身的法治建设本来就不是为了给外国人展示的。     这里,还有两个重要的相关概念需要加以澄清,因为朱苏力把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混为一谈很容易引起误解。这两个概念虽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三权分立作为国家不同权力部门之间相互制衡的一种模式,在理论上由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在实践中为美国等部分国家所采用。实际上,即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包括最早确立法治的英国)在权力制衡方面也有着不同的模式,并不是都采用三权分立的模式。然而,司法独立则是任何确立法治的国家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所以,中国不应因拒绝接受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为理由而连司法独立这一法治基本原则也都加以拒斥了。     在现代国际社会,作为人权司法保护的前提——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政治文明的标志之一。例如,“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签署的1966年《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     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显然,《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要求各国采取司法独立的制度,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享有公正审判的权利。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确立法治的一个重要指针。在文明社会享受公正审判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但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有司法公正,这不仅是中外历史的普遍教训,也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来,在缺乏司法独立方面就有着很深刻的历史教训。例如,在:1957年中国共产党号召党外人士帮助党整风时,法学界、政治学界不少有识之士都由于主张司法独立或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等现象提出批评而被划为反党“右派”分子,受到长期的政治迫害。[31]当时不要说对体制或领导人直接提出批评,仅仅因针对当时国家无法可依的状况而提出立法建议也被定为反党“右派言论”。[32]由于没有法治,相当数量的“右派”分子未经任何司法程序就丧失了人身自由,被强制劳动教养20年之久。[33]在司法界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内也有一大批坚持独立审判的法官及秉公执法的检察官被划为“右派分子”,受到批判和打击。反右运动之后,本来就不存在司法独立的中国司法走向了更加错误的方向。1958年在“大跃进”时期,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不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遵循法律程序,“公、检、法”机关一度合并为“政法公安部”,联合办案。仅仅推行两年的律师制度也被废除。1960年还取消了检察院。[34]又如,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从开始砸烂公、检、法到后来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法院更不可能独立进行审判,因而出现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在这10年中,各级法院共判处了刑事案件126万件,其中“反革命”案件28万件,普通刑事案件98万件。经过“文革”后复审,所谓“反革命”案件绝大部分都属于错判,普通刑事案件的10%也属于错判。[35]所有这些显然都是没有司法独立的情况下造成的惨痛的历史教训。     即使中国实行经济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因缺乏司法独立以及司法腐败引起的司法不公现象一直是广大民众极为不满的社会焦点问题,也是中国社会不稳定或不和谐的原因之一。例如,近年来针对政府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每年信访人次也数以千万计,其中相当多数都与政府滥用公权力的征地有关。据官方统计,由于这些年来各级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商密切合作的“圈地”运动,已经产生了至少5000多万失去土地的(种地无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无”农民![36]试想,假如中国各地都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并能为广大农民提供司法保护或司法补救,还会产生如此巨大数量的“三无”农民吗?因此,确立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对维护人权至关重要。2008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一些对惠农政策。[37]但是,如果没有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再好的政策即使上升为法律也不能得到切实的实施。     作为一名中国的法学工作者应该很好地反思这些历史和现实的教训。文艺理论家王元化在晚年时就曾指出,中国学术界存在的主要通病就是在谈问题时常常脱离历史的教训,因而所谓的“学术性研究”也变成了戏论。[38]我以为作为中国的法学者,更需要的是常识和良知。          六、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朱苏力讲座的主要篇幅是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此,朱苏力有这样一段话: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中,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当代中国政治和法治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训的一个初步总结。这一理念与中国,与社会主义,以及与法治分不开。     这段话是把对中国的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等同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也似乎等于说凡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实践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难道中国已成了社会主义的化身?朱苏力的这个论点不过是一种循环式的自己证明自己,也是“存在即合理”的黑格尔哲学的歪用。朱苏力在讲座反复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或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都没有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做出解释。问题在于对“社会主义”这一概念都不清楚,为什么非要在法治之前冠以“社会主义”的名称呢?     朱苏力在讲座中间接引用了邓小平关于一部分先富起来以及共同富裕的话。[39]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告别了过去平均主义式的普遍贫困和封闭的时代。与此同时,一部分人也确实先富起来。然而,中国还远远没有实现“共同富裕”,却成为世界上贫富两级分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中国社会各阶层贫富之间的巨大差别至少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此,从“共同富裕”的角度来看,在中国社会主义还只是一种可望而不可即的美好理想。     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苏共中央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时坦诚地说道:“多年来,存在一个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的理解问题。……经过20多年的实践,回过头来看,双方都讲了许多空话。马克思去世以后一百多年,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变化的条件下,如何认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搞清楚。”[40]既然对马克思主义都没有搞清楚,自然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也不会搞得很清楚了。     过去中国主要受苏联模式影响,误以为社会主义就是中央集权基础上的指令性计划经济、实际上蜕变为官有制的国有制、普遍低工资的按劳分配、一党制领导等那一套原则和制度。但是这些曾被认为正统的原则和制度,除了维持党的领导之外,其它都被中国近年来的实践部分地或全部地否定了。例如,中国在计划经济没有取消的情况下也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据财经方面媒体报导,从2008年以后的几年之内,中国以国有企业为主的上市公司有约10万亿元的内部股被陆续解禁,将以现金的形式流入少数人的腰包。[41]这是在任何时代的资本主义国家都无法想象的掠夺现象!由于中国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早已变成社会主人的“社会公仆”们滥用职权、享受特权以及腐败程度也远远超过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官员。根据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历年的年度报告,中国在廉洁程度上排行榜上始终明显地落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后面。[42]所以,若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判断,大概谁都说不清楚究竟什么才是社会主义了。难怪历经百年沧桑的103岁的学者周有光这样写道:“社会主义没有公认定义。谁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能以‘自称’来认定,不管别国是否同意。”[43]     由此可见,在朱苏力的讲座中,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就是一个缺少明确定义的概念。难怪朱苏力在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时也只能对“社会主义”继续说着空话。     关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朱苏力提到的几条总结更像一篇政治报告:即第一是“必须依法治国”;第二是“必须执政为民”;第三是“必须公平正义”;第四是“要求法治服务大局”;第五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如果这几条是由中国执政党领导人从政治的角度提出来的,那是容易理解的。但朱苏力却试图从法学的角度加以诠释,那就难以解答以下这些问题。     就中国而言,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提出“依法治国”(rule by law)相对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及以言代法是一个历史进步,但毕竟与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rule of law)有重要的区别。“执政为民”不是法学用语,而是政治领导人的主张或承诺,与民主还有明显的差距。至于“公平正义”的概念早在两千多年前就被古希腊哲学家们所提出,此后长期为西方哲学、法学、伦理学以及神学上的议论主题。所以公平正义并非社会主义特有的理念,实际上在中国也只是在贫富差距越来越悬殊的最近才得到强调。朱苏力还以“居港权”这一未必恰当的例子来解释“顾全大局”,即司法判决在一定情况下应让位于政策或政治的考虑。[44]至于“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朱苏力的逻辑却得出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的奇怪结论。     总之,说来说去,朱苏力根本就没有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说清楚,正因如此,朱苏力也难以对他的讲座主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之间的区别讲清楚。下面,就让我们看看朱苏力是如何对法治的所谓两种理念进行区别的,他这样说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历史的继承,但也有一些重大、根本的差别。重大差别的形成,并非简单的是法律思想、文化传统不同,甚至也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仍然借鉴了也可以借鉴资本主义法治的某些经验;归根结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有些甚至有重大分歧。     本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应是一种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但朱苏力却认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重大差别“不完全因为社会制度或意识形态不同”,这就充分暴露了朱苏力的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朱苏力已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提出区别两个理念的基本前提。可见,朱苏力所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区别完全是机会主义的,且带有明显的政治动机。     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之间的根本区别究竟在哪儿呢?按照朱苏力的说法:“根本区别在于不同的法治实践回答的是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治根本问题不完全相同”。对这句话的含义,也许只有朱苏力自己才能读懂。          七、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姓“资”还是姓“社”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世界人权宣言的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序言”庄严地宣布: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显然,全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的《世界人权宣言》在这里所提到的,是指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rule of law),既不姓“资”也不姓“社”。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成果和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理念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法律制度上对国家或其政府以及一切公权力进行限制和监督,任何掌握公权力的机关、组织和官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无论职务多高都可追究司法责任;未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任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都有权寻求司法补救及其它方式的补救;司法独立以及律师自治,等等。     与此同时,真正的法治还必须是良法之治,而判断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标准就在于是法律是保障个人自由还是压制个人自由。压制自由的法律尽管有法律的形式,但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对此,卡尔·马克思曾明确指出:“法(Recht)是自由的肯定存在”。而压制自由的“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作为法律(Gesetz)而存在,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45]     上述这些关于法治的共识不仅可从由各国法学家、法官和律师组成的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的1955年《雅典决议》和1959年《德里宣言》[46]以及从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国际工会联合会等组织于2007年发起的“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里找到依据,[47]而且还可以从联合国文件中找到依据。例如,2002年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文件就对法治作了明确的解释:法治的主要特征是利用法律限制和控制权力的使用,以保障自由。为此,法治要求至少从三个方面来限制国家权力:第一是物质限制,涉及尊重和保障基本自由和人权;第二是职能限制,采用分权形式;第三是时间限制,其表现形式为人民的意志通过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来定期重新表达。[4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作为国际共识的法治理念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批准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详细地体现出来。因此,作为国际社会共识的法治不应该有姓“社”姓“资”的问题。否则中国为什么还签署并积极准备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呢?     2008年2月2日中国政府首次发表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也明确承认:“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八、依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是同一概念吗          在当今中国的语境中,依法治国与法治几乎是混用的。因为在现代汉语中“法治”一词既有依法治国或依法治理(rule by law)的含义,也有法的统治或法治(rule of law)的含义。然而,从中外历史的角度来看,依法治国与法治是有着根本区别的。     中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两千多年的传统历史是一部专制的历史,皇权至上而不受法律约束,辅弼皇权的官僚统治阶层也拥有任意欺压人民的各种特权,作为被统治的大多数人从无个人自由和权利可言。中国先秦时期出现的儒家提倡“人治”、“德治”而毫无法治理念,而法家提倡的“法治”是指君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49]其中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所说的“法治”更是为专制君主精心设计的以严刑峻法和阴谋权术来驾驭臣民的治术。[50]韩非所谓“法治”可以说是典型的君主专制的代名词。不仅如此,韩非还提倡文化专制主义和反智主义。熊十力指出:“韩非之说用于吕政(秦始皇赢政),流毒甚远”,所以“秦以后,中国遂无学术、无思想。”[51]     在中国历史上,一些专制君主也曾表现出重视依法治国的姿态。其中最典型的莫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亲自主持起草律令(后来编成《大明律》)。朱元璋担忧小民不能周知,为了普法,命大理卿取与民间有关的律令,类聚成编,通俗解释其义并向各郡县颁布了名曰《律令直解》的小册子。同时朱元璋还多次表示凡有大案,他将亲自审讯。[52]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中国明朝就确立了法治(rule of law)的结论。相反,集立法、司法、军事、行政等大权于一身的明朝皇帝不仅是权力完全不受法律约束的专制君主,也是法律的化身。     中国古代的法家强调严刑峻法的“法治”,儒家则推崇道德教化的“德治”和偏重于德化者本身的“人治”,并将维护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等社会差异的“礼”注入于法律之中——“以礼人法”。由于在政治上儒家和法家都把为君主治理国家献计献策为其目的,因而如瞿同祖所指出的那样:“儒法两家思想上的冲突已非绝对的,在礼治德治为主,法治为辅的原则之下,礼治、德治与法治的思想且趋于折衷调和。”[53]所以,自西汉“独尊儒术”后,中国历史上形成了统治者内“法”外“儒”的法律传统。事实上,无论是法家的“法治”还是儒家的人治(德治、礼治)都共同起到了维护中国历代王朝的社会秩序和皇权专制统治的历史作用,都是前近代的统治手段。     比较一下中西方历史也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依法(主要是刑法)治国与宪法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西方国家历史上专制与法治的区别明确地体现为:在专制国家国王是法律,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王。[54]而在中国自秦汉直至清末两千多年的皇权专制历史上,[55]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法律。虽然在中国历史上也曾有过个别人士如明末清初的黄宗羲对君主专制提出过批判,[56]但从未有过类似英格兰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那样的限制君主大权的法律文件。中国先秦时期法家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是为了君主施政而抑制贵族之专横,[57]英格兰1215年《大宪章》则是封建贵族抑制君主权力的产物。因此,中国法家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意义上的“法治”仅仅是相对于儒家的人治(德治、礼治)而言的,而在英国历史上出现的法治(rule of law)原则不仅是人治的对立物,更是君主专制的对立物。中国历史上的依法治国始终着眼于专制君主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治理或统治臣民,而英国首先确立的法治(rule of law)原则却着眼于如何用法律制度限制君主及其政府的权力并保障个人的自由。此外,本文前面提到的19世纪末德国以及纳粹德国时期的历史教训也清楚地表明了“依法律统治”(Regierung nach Gesetzen)与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以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们不得不承认,法治(rule of law)、人权、民主等概念都不是在中国土生土长而是近代以后从国外传进来的。然而,由于中国专制主义传统根深蒂固,所以正如鲁迅所说:“每一新制度,新学术,新名词传人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乌黑一团,化为济私助焰之具。”[58]并非为法学专家的李慎之也写道:“‘民主’一辞,明明是外来的,到了中国变成了‘为民做主’,也明明是rule of law的翻译,但是没过多久,变成了‘依法治国’的,变成了rule by law了。中国意识形态的惰性或惯性简直是攻无不克,战无不胜。”[59]正因如此,直到现在中国还有许多法学专家对依法治国(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之间的常识性区别也没有搞清楚。     顺便提一下,在中国的历史以及汉语中,有些现代常用词汇如“权利”和“法治”在古代也有过,但同一词汇的古今含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根据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辞源》,“权利”一词在中国古代是指“权势及货财”,显然与现代用语中的权利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法治”一词在中国古代是指君主“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即依法治国(rule by law),这与英国封建时代以限制君主权力为主要特征的法治(rule of law)含义也显然不同。然而,当rule of law的概念近代传人中国以后,人们仍沿用“法治”一词来翻译而没有另造新词汇。[60]而且,在中国特定的政治和文化环境中,如前引李慎之所言,传人中国的法治(rule of law)也蜕变为依法治国(rule by law)了。难怪至今中国法学界在议论法治时仍然存在着用语及其含义上的混乱。[61]我希望今后有一天在中国人的语境中,人们能像使用权利一词那样使用法治一词。[62]          九、中国有法治(rule of law)的“本土资源”吗          朱苏力是以译介美国法学家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和提倡所谓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而在相对闭塞的内地法学界知名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国内近年来更加显现的崇美媚外和民族主义混杂的社会风气。波斯纳是一个著作等身的法学家,研究论述的范围相当广泛,其中他最主要的法律经济分析理论是一个没有伦理学基础的实用主义法学理论,其特点是偏重经济效率(追求财富最大化)并漠视公平正义和人的尊严,在美国更受到保守的政客及财阀的青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也因此而成为受美国法学界主流批判最多的学说之一(所以引证率也最高)。[63]恐怕波斯纳本人做梦都不会想到他那套理论竟然在信奉社会主义的中国被追随者们捧红起来。     倘若朱苏力仅限于应用波斯纳的理论,为减少“交易费用”而提倡利用中国(非司法诉讼形式的)民间传统方式解决邻里之间“私权的冲突”,那也就又当别论了。但是,朱苏力对中国的“本土资源”明确冠以“法治”的前提,这就需要具体分析了。朱苏力似乎对法治这个概念有着更为含混的理解。如前所述,他在关于欧洲现代民族国家兴起以及19世纪德国统一等问题上就把“法治”混同于“法制”。抛开法律用语上的混乱不讲,如果朱苏力仅从法制或依法治国(rule by law)的角度讨论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或“本土资源”,我也没有什么异议。但如前所述,由于中国本土从来没有法治(rule of law)的历史传统,所以如果朱苏力从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法治角度来提倡中国的“本土资源”就缺乏历史根据了。     实际上,从朱苏力的一些论点特别是对陕西省“黄碟案”的著名评论可以清楚地看出他所说的“本土资源”确实与公权力有着密切的联系。所谓“黄碟案”是指2002年8月18日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警方接到电话举报说有一对夫妻在其住所看色情(成人)影碟,四名警察在没有出示警官证、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情况下于夜间突然闯入这对夫妻的卧室强行搜查和抓人。[64]虽然事后当地警方已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和经济补偿,但朱苏力仍然认为“警察干预有合法基础”,因为这对夫妻在家看“黄碟”“侵犯了”那个举报人“不看黄碟的权利”,是举报人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而“打电话让警方干预”的,因此“是两个私权的冲突”。[65]然而,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举报人“不看黄碟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因为该举报人并没有被要求共同观看“黄碟”,被举报的那对夫妻也不可能对邻里公开播放“黄碟”,所以不排除该举报人是那对夫妻隐私偷窥者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朱苏力坚持从他杜撰出来的举报人的“权利”受到“侵犯”出发,引申出警察即使违反法律程序侵犯公民私生活也具有“正当性”的结论。朱苏力对待政府及其警察行使公权力的态度也由此可见一斑。     无论从法理还是从道德角度来看,朱苏力的论点都不值得一驳。但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朱苏力在这里“活学活用”美国人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理论,以减少“交易费用”为由将“私权的冲突”与公权力“巧妙”地联系起来。这就暴露出朱苏力提倡所谓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的一大特色:即只要存在“私权的冲突”并由“冲突”一方“举报”或告密,公权力的行使就具有不受法律约束的“合法基础”和“正当性”,就可以侵犯“冲突”另一方的个人权利和自由。这哪里是法治的“本土资源”?这分明是专制和极权的“本土资源”!     现在的问题是朱苏力提倡的所谓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与他本人在中共中央政法委研讨班讲座的内容有什么联系呢?所谓中国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到底应该姓“社”还是姓“资”呢?已如前述,中国历史上从来都没有过限制皇权意义上的法治(rule of law)及其“本土资源”,相反却非常富有专制主义的法律传统。而朱苏力所提倡的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主要源于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民间法”或地方民俗,因而可惜不大好归属于朱苏力反复突出强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为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了,但恐怕更不能归属于强调遵守法律程序和尊重个人自由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     朱苏力在讲座中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尽管不能神经过敏,但一定要保持一定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的确,朱苏力对反专制过程中形成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保持着近似神经过敏的“政治警惕和政治敏感”,但另一方面他却对有着长期专制历史的中国“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兴趣盎然。孰先进孰落后,大概不必给出答案了。          结论:法治、人权不是资本主义国家专利品          法治与人权都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尽管一些观念及制度在历史上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但并不因此而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品。人类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也告诉我们:只有确立法治,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只有在确立法治的国家,人权才能受到有效的保护。     应该承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中既有“糟粕”也有“精华”。前者如西欧各国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剥夺农民土地的“羊吃人”的圈地运动、工业化时期的血汗工厂制度、童工制度、19世纪70年代以前对劳动者结社自由的普遍压制以及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在西方各国尤其在美国社会显著存在的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等等。后者如限制政府权力、司法独立、新闻出版自由、民主选举制度,等等。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年来中国社会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自身早已抛弃的许多“糟粕”都毫无保留地捡过来发挥“余热”。但奇怪的是,朱苏力主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为了对西方资本主义历史上的“糟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泛滥现象提出警告,而是专门为了对以司法独立、保障人权为主要内容的“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提出“必须要有充分的警惕”。朱苏力在讲座中还讲了下面这段话:     特别是到20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国家的对外扩张逐渐由商品输出和武力征服转向了资本输出与意识形态产品输出,“法治”与“民主”、“人权”等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一起,成为了资本主义全球战略,维系近现代以来西方主导世界格局、防止其他大国崛起的政治措施和意识形态的核心部分之一。     虽然我不否认某些西方大国在推行其外交政策时会有不同的利益追求,[66]但不应简单地把某些国家的外交政策与这些国家有关法治、议会民主等制度混为一谈。长期领导南非人民反对种族隔离斗争的伟大人权斗士纳尔逊·曼德拉曾说过:“当我想到西方民主和自由,我想到的就是英国的议会制度。但我痛恨英国的帝国主义。”[67]中国也没有必要因反对某些国家的外交政策就将这些国家的制度都视为洪水猛兽,更不应因此而拒绝接受人类文明的成果以及为国际人权条约所确认的原则和制度。     在前边引的那段话中,朱苏力实际上把法治、民主、人权都统统意识形态化了,这不仅等于把这些原则或制度都奉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且也使人又回想起当代中国的一些历史教训:如前面提到的1957年在因言论治罪的反右运动中,凡提倡法治、民主的人都被视为“右派分子”而遭到政治迫害;1966年6月4日《人民日报》社论《撕掉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的遮羞布》把人权妖魔化,正是由于过去长期将法治、民主、人权都定性为资本主义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结果连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乃至学界也曾长期是“禁区”,妨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制度和经验并不等于要简单移植或照搬某一特定外国模式——至今中国仍然没有摆脱1949年以后照搬苏联模式或“全盘苏化”的弊端,应该考虑中国的国情,但不能因此就拒斥一切国家先进的制度和经验。历史已经证明,对于许多已形成国际共识的理念或人类进步文明的价值如法治、人权、民主等,若统统都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加以排斥,那只是自甘落后的虚弱或愚昧的表现。如果再对某些落后和愚昧现象又贴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签,那就是对社会主义这一崇高理想的亵渎。     中国要在稳定的社会条件下走渐进性改革道路,就必须先确立法治。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2月9日报道: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司法改革报告。其中有三点特别值得一提:一是将地方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这是确保地方法院审判独立并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第一步;[68]二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移交法院。这将有助于中国早日加入一些核心的国际人权公约;[69]三是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这将促进中国履行《禁止酷刑公约》的义务。如果这些司法改革措施都能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制度上得以落实,那就可以说中国还在朝着法治的方向进步。作为中国法学者的责任,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应是促进而不是促退,同时不应忽视权利易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广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与邻里之间的私权冲突无关。     简而言之,朱苏力的这篇讲座稿从头到尾既没有讲清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没有讲清什么是“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甚至对法治和人权这些基本概念都缺乏常识!因此,朱苏力没有也不可能对所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这一题目在法学上提出有说服力的论证,其结果不能不让人回想起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流行的那句荒唐口号: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          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中国选举和治理: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aID=130716/通常在该网站首页的文章都要停留数天,但朱苏力这篇文章很快就被撤出首页了。我注意到文章后面网民的评语几乎都是批评性的且还相当尖锐,这也许是该文被迅速撤出首页的原因?     [2]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官方网站“中国平安网”报道,除了大法官们、大检察官们外,“中央政法委机关全体同志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有关同志听取了讲座”。可见,此专题讲座对中国司法界或政法界高层领导的影响应当是很直接的。http://www.chinapeace.org.cn/pabb/2008—06/17/content—48588.htm,2008年10月10日访问。     [3]《真相比荣誉更珍贵——林强访谈录》,《南方周末》2008年5月31日。至今尚未见到一起有关家长寻求司法补救的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新闻报道。     [4]例如,中国政府早已签署的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3款(戊)项规定:对受到刑事指控的人“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又如,2006年联合国《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5]朱苏力教授在法学与社会学、法学与经济学以及法学与文学等交叉学科领域著述颇丰,在国内法学界影响较大。我在本文中对朱苏力教授的学术批评仅限于如何看待法治以及公权力的论点上,不涉及对他在这些交叉学科领域著述的评价。     [6]近年来,中国大学官本位或“官学一体”色彩越来越浓厚,由于官方及官方媒体的重视,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学者似乎给世人“全能”型学界代表人物的印象。其实,在发达国家著名大学内各学院的院长通常由教授会选举产生,行政协调能力、对外交流能力、募捐筹款能力、对集体服务精神等往往是优先考虑因素。但在北京大学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各个学院都未设立有职有权的教授会,院长不是由教授选举产生。仅此一点就可以看出,在管理体制上北京大学距离世界一流大学还有很长的一段路。     [7]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Edited by G.B.Adams and H.R.Stephens,London:Macmillan & Co.,Ltd.,1910.PP.42—52.     [8]F.W.Maitland,The 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Edited by H.A.L.Fish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08,P.15.     [9]W.Holdsworth,A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2,4th Edition,London:Methuen & Co.Ltd.,1936,p.216.     [10]Select Documents of English Constitutional History,op.cit.,p.479.     [11]Car J.Friedrich,Limited Government:A Comparison,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Inc.,1974,P.123.     [12](英)布蓝达·拉尔夫·路易斯:《君主制的历史》,荣予、方力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79页。     [13]J.—J.Rousseau,Du contrat social:ou,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1762),Paris:Editions Gamier Freres,1962,PP.246—247.     [14]Jean Rivero,Les droits del’homme,Paris:Presses universitaires de France,1978,p.48.     [15]J.—J.Rousseau,op.cit.,PP.252—253;260—263.     [16](法)爱米尔·涂尔干:《孟德斯鸠与卢梭》,李鲁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108页。     [17]在罗伯斯庇尔当政时期,卢梭的遗体被决定应当被奉祀入先贤祠。罗伯斯庇尔获得了欧洲任何一个君主都不能与他相提并论的绝对权力。(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8~309页。     [18](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与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76页。     [19](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25页。[20]与英国、美国等国家相比,19世纪德国司法独立程度仍然较低,例如法院院长几乎全都是由前从属于政府的公务员、检察官来担任的,因此与政府有特别密切的联系。候补法官可以根据司法部长的决定被解雇或调离,他们的职业生涯完全依赖于上级法官的善意。德国法官只是工资很低的公务员。F.Neumann,The Rule of Law: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Legal System in.Modern Society,Leamington Spa;Dover,NH.:Berg,1986,pp.260—262.(德)卡尔·艾利希·博恩等:《德意志史》(第3卷上),张栽杨等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79—283页。     [21](美)J·w·汤普森:《历史著作史》(下卷第三分册),孙秉莹、谢德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0—188页。     [22]黎四奇:《对萨维尼“民族精神”的解读与评价》,《德国研究》2006年第2期。     [23](德)克劳斯·费舍尔:《纳粹德国:一部新的历史》(上册),萧韶工作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47页;克劳斯·费舍尔:《德国反犹史》,钱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04—132页。     [24](美)威廉·夏伊勒:《第三帝国的兴亡——纳粹德国史》(上),董乐山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79年版,第141页。     [25]Ernst—Wolfgang B?ckenf?.rde,Recht,Staat,Freiheit:Studien zur Rechtsphilosophie,Staatstheorie und Verfassungsgeschichte,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1991,pp.149—150.     [26]Ibid.,153;又参见郑永流:《法治四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27]同前注[26],郑永流书,第130~146页。     [2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6、59—61、77~80页。     [29]然而,尽管有18世纪末的权利法案或人权宣言,西方国家并没有真正保障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而是长期偏重保障部分人的特权,即男人的特权、白种人的特权、富人的特权以及殖民主义者的特权。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即使在西方国家也谈不上时人权的普遍尊重。龚刃韧:《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     [30]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amtausgabe(MEGA)(Berlin:Dietz,1975),Bd.I,p.154.     [31]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编:《政法战线上的右派言论汇集》(1957年12月印),第228~268页。     [32]例如,1957年5月9日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在《新闻日报》发表题为《我国重要法典何以迟迟还不颁布》一文而被定为“右派分子”。当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何济翔在一次座谈会上因赞成杨兆龙的意见也被定为“右派分子”。何济翔:《沪上法治梦》,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6—23页。     [33]朱正:《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90~493页。     [34]杨一凡、陈寒枫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80~782页。     [35]同上注,第787页。     [36]王国林:《失地农民调查》,新华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部分第1页。该序言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部长韩俊所写。     [37]如“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38]王元化:《沉思与反思》,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39]这是邓小平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对提问的回答,原话如下:“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级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它地区、其它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40]同前注[38],第291页。     [41]苏培科:《平准基金未必救得了中国股市》,《中国经济时报》2008年11月11日;任洪剑:《大小非真正的压力还未来临》,《证券市场红周刊》2008年9月13日,引自http://stock.hexun.com/2008—09—13/108831123.html,2008年10月5日访问。     [42]http://www.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org/publications/annual report     [43]周有光:《人类历史的演进轨道》,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30977,2008年7月12日访问。     [44]朱苏力以“居港权”为例谈所谓中国法治经验只能更引起香港法律界的反感和不愉快回忆。1999年1月29日,香港终审法院在“昊嘉玲诉入境事务处处长”和“陈雅锦诉入境处处长”两案终局裁决中,认为《基本法》第22条的立法本意是容许居港未满7年的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享有居港权,因此香港人所生子女都享有居港权,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亦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同年6月26日,在担心人口压力过大的香港特区政府请求下,中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22条作出解释,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因而基本否定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这个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香港遭到许多法律界人士的批评,认为违反司法独立和侵犯人权,并担忧香港的法治受到动摇。     [45]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Gesmntausgabe(MEGA)(Berlin:Dietz,1975),Bd.I,P.150.     [46]The Rule of Law in a Free Society:A Report on the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Jurists,Geneva: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1959,pp.2—14.     [47]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http://www.abner.org/wjp/     [48]38 E/CN.4/Sub.2/2002/36,6,para.22.     [49]相对于人治、礼治而言,法家主张的“法治”出现得较晚,但也仅仅极盛于战国时代百年而已。统一中国之后的秦朝所采用的法家主张的“法治”是不完全的。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五》第2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92~94页。     [50]对韩非思想的分析,可参见《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9~401页;又参见前注[38],王元化书,第168—203页。     [51]熊十力:《韩非子评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52]《明史》卷九十三《刑法一》、《明史》卷九十四《刑法二》。     [5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2、308页。     [54](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1页;(美)托马斯·潘恩:《常识》,《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5~36页。     [55]在西欧强势的专制王权只是中世纪末期一个较短暂的过渡阶段,而在中国强势的专制王权一直延续了两千余年。冯天瑜:《“封建”考论》(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4页。     [56](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7页。     [57]同前注[49],梁启超书,第90页。     [58]鲁迅:《偶感》(1934.年),《鲁迅全集》(第5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80页。     [59]李慎之:《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化》,《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李慎之(1923~2003)曾任中国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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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方绍伟:是“集权化”还是“民主化”才会亡党?

   “权力过分集中、民主缺失,是苏共垮台的总病根”。这是黄苇町先生在“ 苏共亡党二十年祭 ”(《南方周末》,2011-8-19)一文里提出的结论。我在“ “列宁先锋党模式”与苏共的灭亡 ”一文里对此提出质疑说:“苏共在权力最集中的斯大林时期根本没有垮台,在戈氏的民主化中反而垮台了”。   由于我的文章关心的是“斯大林模式”是不是“列宁先锋党模式”的逻辑结果,加上我以前的“ 残暴专制导致苏联解体吗? ”一文已经分析了苏共亡党的原因,所以我没有展开讨论。结果,网名为“people”的读者对我提出反驳说:“看了黄的文章。‘权力过分集中、民主缺失,是苏共垮台的总病根’。这个结论在传媒的公开化,具有重要意义。‘苏共在权力最集中的斯大林时期根本没有垮台,在戈氏的民主化中反而垮台了’。意思是权力集中不是垮台原因,民主化才是,这种推理犯了社会科学中的低级错误”。   本文的目的在于指出,上述的反驳把问题抽象化和意识形态化了,这里至少涉及五个层次的问题,下面我逐一解释,以让大家把“集权化”还是“民主化”才会亡党的问题彻底搞清楚。    第一个层次:是“一般集权”还是“专制集权”?   首先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作为体制内的学者和公开为“列宁模式”辩护的黄苇町,他是在“一般集权”而不是“专制集权”的意义上使用“集权”一词的。所以,他所说的苏共“民主缺失”,必定是“一党民主”而不是“多党民主”的缺失。   可是,当反驳我的那位读者(下称“反驳者”)说“在传媒公开反对集权和肯定民主有重要意义”时,他所说的“民主”和人们可能想象的“民主”,却既可能是“一党民主”也可能是“多党民主”。我要说的是:这种模糊会给“民主的愿望”和“苏共垮台的原因分析”都带来严重的问题。    第二个层次:是“愿望”还是“认识”?   可能有不少人会认为,有“一党民主”毕竟要比没有“一党民主”好。对此我毫无意见,这也不是我感兴趣的问题,我感兴趣的是:黄苇町的“集权化会亡党”是一种事实的分析,我说的“民主化会亡党”也是一种事实的陈述,可“反驳者”感兴趣的却不是事实,而是事实背后包含的愿望。   这就是为什么“反驳者”要强调:“在传媒公开反对集权和肯定民主有重要意义”。我对这个愿望也毫无疑义。可是,从愿望的角度解读对事实的陈述,就马上会产生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涉及的是规范含义上的矛盾。   我说的“苏共在民主化中垮台”只是一个认识,它根本没有表达任何愿望,它根本不是为了说:“别搞民主化了,否则就会亡党”。这就是为什么我要在文章里说:“要特别提醒读者注意的是,本文进行的是纯粹的实证分析,不是策略性的规范分析;本文关心的不是“列宁先锋党模式”和“斯大林模式”的好坏,本文关心的是“斯大林模式”到底是不是“列宁先锋党模式”的逻辑结果,苏共的灭亡又与“列宁先锋党模式”有什么关系”。   同样是出于愿望,“反驳者”在另一个地方认为我的文章是在“用实证分析表达规范性的东西”,意思是我在暗中“反对专制”或批判“列宁先锋党模式”的残暴。所以,规范愿望使“反驳者”同时认为我既在谈“苏共在民主化中垮台”,又在暗中“反对专制”。   在我看来,这是“反驳者”的规范心态所产生的逻辑矛盾,但这个矛盾与我无关,因为我对规范愿望毫无兴趣,冷酷实证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本体论而不止是一种认识论,在我这里认识永远高于愿望,方法永远高于内容,事实永远高于同情(尽管我的文章也明显在同情被列宁整死的人)。   从愿望的角度解读认识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苏共亡党的原因。“反驳者”认为我说“苏共在民主化中垮台”的“推理犯了社会科学中的低级错误”,我认为,犯这个错误的显然是他而不是我。因为,我只是在陈述一个大家都看到的事实:戈尔巴乔夫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实直接导致了苏共的灭亡。当我说“苏共在权力最集中的斯大林时期根本没有垮台,在戈氏的民主化中反而垮台”时,我是在说:黄苇町“民主缺失导致苏共垮台”的判断,没能解释“民主化而亡党”的现象。   很简单,你要得出“没民主所以垮台”的结论,你就必须先解释“有民主却亡党”的事实,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第三个层次:“现象”不是“原因”   黄苇町认为“一般的集权导致苏共亡党”,“反驳者”可能认为“专制的集权导致苏共亡党”。所以,“反驳者”由此认定,“苏共在民主化中垮台”是我的推理错误。可问题是,我根本没有从“苏共在民主化中垮台”的现象,推导出“民主化是苏共亡党原因”的结论。就象“反驳者”上面用愿望去解读别人的认识一样,这里他又在用自己的逻辑推导去解读别人的现象陈述。   关于苏共亡党的原因,我在“残暴专制导致苏联解体吗?”一文里早有不同的结论,我明确提出:导致“统治成本”超过“统治能力”的“领袖权力终身制”才是苏共亡党的真正原因。这个结论与“集权原因论”或“民主原因论”完全不同。   所以,当黄苇町把“一般的集权”当成了“苏共垮台的总病根”时,我必然认为他严重地混淆了苏共亡党的“现象”与“原因”,是把“一般集权”的表象当成了“苏共垮台的总病根”。我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一般的集权导致苏共亡党”是真的,那就一无法解释“极权的斯大林时期苏共没有亡党”,二无法解释“戈氏的民主化而亡党”( 周有光先生说:“对苏联的专制制度来说,透明性和民主化不是福寿膏,而是催命羹”)。当事实就是“极权化没有亡党”和“民主化反而亡党”时,“别太集权就不会亡党”或“一党民主就不会亡党”就讲不通,起码在逻辑上太简单、太一般化。   我上面已经分析了,黄苇町决不可能认为“专制的集权导致苏共亡党”,因为他所说的集权一定不是“专制的集权”,他所说的民主一定不是“多党民主”。尽管“反驳者”特别强调了“在传媒公开反对集权和肯定民主有重要意义”这一层规范愿望,但我们可以断定,他不大会接受“别太集权就不会亡党”的笼统结论。“反驳者”更可能的是认为:“专制的集权导致苏共亡党”。    第四个层次:“终极原因”不同于“制度原因”   如果“民主化会亡党”只是想象,那“专制的集权导致苏共亡党”应该就是那个真正的原因了吧?我在“残暴专制导致苏联解体吗?”一文里曾经指出,这个流行的结论只是一种同义反复般的循环论证,它的正确只是一种常识感的正确,可它的错误却是一种缺乏“认识内涵”的错误,因为它除了说“专制导致专制灭亡”外,根本没有增加任何信息内容。   “专制本身就是它自我灭亡的原因”,乍一听这似乎很深刻,可问题是它不能告诉我们专制到底是如何灭亡的,它根本没有揭示专制崩溃的逻辑原理。“专制导致专制灭亡”无非想说,专制不合民心,所以它早晚要灭亡。在我看来,这个陈述既是一个事实陈述,也是一个愿望陈述。历史上确实有很多专制政府已经崩溃,但历史发展到今天,也还确实有大量的专制政府没崩溃,或者崩溃后又死灰复燃。   因此,我认为“专制导致专制灭亡”只能算一个“终极原因”意义上的陈述。在“只要是专制就早晚有灭亡的一天”这个含义上,这个“终极原因”的陈述确实是对的,因为,民主政府确实不存在灭亡的问题,真正民主的政府有的是轮流执政而不是单独执政,所以输赢都与单独执政意义上的灭亡无关。   一般的老百姓可以满足于这种“终极原因”的简明认识,但理论研究如果也停留于此,那就是一种“智力退化”。因为,我们面临的毕竟是大量还没有灭亡的专制现象,当我们急需知道这些专制什么时候才会崩溃时,说“它早晚要灭亡”就等于是在侮辱自己的研究能力。这跟说“人早晚要死”一样正确,却一样没有技术含量。这就是我们必须在专制灭亡的“终极原因”之外寻找具体的“制度原因”的理由。    第五个层次:“专制瓦解专制”到底错在哪 ?   如果“终极原因”的判断不能提供具体的逻辑答案,而“苏共在民主化中垮台”又只是现象的陈述,那么,我们摆脱这个困境并找到专制瓦解真正原因的出路又在哪里?由于“民主化只是专制的催命羹”,所以,找真正的原因要从质疑“专制导致专制灭亡”那一头去找。   上面提到,说“专制瓦解专制”是因为专制不合民心。就苏联的情况来说,我们确实可以讲:“三垄断导致老百姓不满,老百姓不满导致专制崩溃”。可是,“老百姓不满”本来就是“专制瓦解专制”隐含着的观点,把隐含的观点表露出来,并没有改变“专制瓦解专制”的内涵,也根本不能使“专制瓦解专制”显的更加正确。举个例子,今年中东闹革命,沙特政府也因为“老百姓不满”而惴惴不安,但是,国王阿卜杜拉大打出手、软硬兼施,结果现在依然稳如泰山。所以说,“老百姓不满”又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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