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一条并不“爆炸”、却让人反胃的新闻在中文网络反复浮现。
山西某地,一名女性,硕士学历,十余年前在精神状态异常时失踪。多年后被发现,她被一位农村男子长期“收留”,生儿育女。
她的身份被确认,她的过去被找回,而最终的结果却是:对张某军不予起诉。
理由是——“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而张某军的两名同村村民张某国、张某林,因多次强奸卜某,已被检方提起公诉。
同一个受害者。同样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同样的性行为,为什么他们构成强奸,张某军不构成?区别似乎只有一个:他们没有和她”长期稳定同居”,没有让她生下孩子。
这是否意味着,罪与非罪的边界,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你把这个行为维持了多久,从中生产出了多少”后果”?
一个被鉴定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人,既然无法完成强奸事件中的性同意,那么又是如何完成“收留”事件中的“稳定同居同意”的?
我想不通。
村民对卜某的强奸,张某军亲眼撞见过,他的儿子也撞见过。甚至在他喝醉时,罪行就发生在他身边。
他报警了吗?
没有。
他做了什么?作为与受害人“稳定同居”的“事实丈夫”,他做了什么?
“斥责”。
而最终对张某军的评价却是:“照顾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未发现张某军对卜某有虐待行为”。
我想不通,他的“斥责”和对他的“好评”,是如何共存的。
时间究竟是什么时候,变成免责溶解剂的?
十三年,生了孩子,一个”既成事实”,于是一个诡异的逻辑浮现,时间,不是侵害的累积,而是责任的消解。
如果一个行为在第一年可以被定性为犯罪,在第十三年却因为”稳定存在”而变得”情节显著轻微”,那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控制持续得足够久,它就会被制度逐渐吸收,变成”生活本身”?
这是否是在鼓励一种实践路径:先控制,再生育,再拖延,最后用时间换取合法性?
案件中还有一个孩子,被张某军以四万元的价格送养,最终的结论是,因为”生活困难”,属于”民间送养”,不构成犯罪。
生活困难可以卖孩子,长期同居可以免于强奸指控。
贫穷和时间,都是很好用的辩护词。
这起案件真正让人难以忍受的,是它展示了一整套高度自洽的冷漠机制:只要你足够弱,足够沉默,足够无法为自己发声,你就会成为最容易被系统放弃的那一个。
不是因为恶意,而是因为你不值得投入成本。
阿甘本说,现代政治的核心是对”赤裸生命”的管理——那些被剥离了政治身份、只剩下生物性存在的人。
卜某就是这样的赤裸生命。她的身体在场,但她的意志缺席。她被喂养,被使用,被生育,被”照顾”。
而当她终于被找回,制度给她的答复是:既然已经这样了,那就这样吧。
当我们这几年在网络上甚至开始探讨女性主义是否过激了的时候,同时进行的现实中,一整个村庄却能如此悄无声息地包容着“收留”,强暴,对受害者女儿的猥亵,我们究竟该怎么去面对这样魔幻的割裂?
整个案件令我想要呕吐的甚至不是暴力,而是一种更成熟、更体面的东西——案件描述中的圆融合理,一种陈旧的、曾无数次被使用的合理。
合理地“收留”她。合理地放过他。合理地尊重现实。合理地继续运转。
程序没有错,证据链完整,结论合乎逻辑。
错的只是那个无法发声的人,刚好活成了法律不愿处理的形状。
而她,就这样被合理地,留在了被“收留”的那一天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