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传的一份“立案通知”显示,吴丹红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投诉到了北京市司法局,理由是涉嫌违规炒作案件和当庭诋毁办案机关。
4月23日,北京市律协就此投诉立案。两天后,吴丹红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已收到立案通知,将配合调查。
吴丹红是“劳荣枝案”的辩护律师,也是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此前他曾反映会见劳荣枝受阻问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立案通知/图源:深圳微法务
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后上诉。该案二审中,吴丹红出庭辩护,提出认定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缺乏充分的客观证据,劳荣枝系法子英作案的从犯。
2022年11月,江西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劳荣枝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3年3月22日,据公开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当面听取了劳荣枝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也提交了282页、约20万字的辩护材料。
之后,江西高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反映吴丹红在代理案件中存在违规行为。北京律协的立案通知显示,江西高院反映吴丹红在担任劳某某辩护人期间,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存在违规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发表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等违规行为。
4月25日,吴丹红向媒体表示,在代理劳荣枝案件期间并未炒作案件,只是在自己社交平台转发了几篇他人写的文章。他还表示,自己虽在法庭上指出办案机关的程序问题,但并未“诋毁”。
此事经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有一些声音认为,在此类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常面临风险。
如2021年8月,刑事辩护律师周筱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宁省盘锦市公安局跨省采取强制措施。起因是周筱赟和其他两人在网络发布不实涉案信息。最后,因为“后果尚未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盘锦市盘山县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周筱赟事件之前,著名律师周泽因在微博公开发布数条视频,指出合肥警方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行为,被合肥公安投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经审查、听证后,朝阳区司法局给予周泽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这让不少人觉得,刑辩律师已成为一种高危职业。尤其是对自己代理案件的讨论和信息披露,很容易踩在违规的红线上。
针对案件发起讨论或评论的行为,其来有自。对于具体案例的处理来说,将案件诉诸于舆论或许会有效,但同时也可能会失控。
或是错觉
观感上,刑辩律师被举报、调查处罚的不少,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司法局和律协每年接到的律师投诉量很大,其中被调查处分的人也不少,但刑事律师被投诉调查的比例其实是比较低的。”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林凌告诉南风窗,刑辩律师频频被查或许是个错觉。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辩律师叶竹盛对此持同样说法,他认为刑辩律师因为经常牵扯进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观感上让人觉得他们频频被查。而其他类型的律师,就算被投诉或调查,因为没有关注度进不了公众视野。
“但刑辩律师被投诉甚至被刑事追责,也说明一些问题。”叶竹盛说,刑辩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确实有可能涉及业务犯罪,也可能触犯一些执业纪律被调查,但更深层的问题是“有些办案机关的办案思维没有转变过来”。
“没有正确理解,辩护律师在促进刑事案件公正客观办理过程中起到的积极作用,而是认为,刑辩律师就是来添乱的,特别是在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叶竹盛说。
叶竹盛表示,这种理解无疑是非正常的。近年来,包括最高司法机关、律协等,反复发布了多份要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文件。但据叶竹盛个人的观察,“很多时候,辩护律师的权益其实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他认为,如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能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我相信现在办案机关眼中很多辩护律师的不正常操作,会大幅度减少”。
稍加留意就会发现,不管是近期的吴丹红律师被投诉调查,还是此前的周筱赟律师被刑事强制和周泽律师被停业事件,起因都是他们在网络上发表了关于各自代理的刑事案件的信息或意见。
现实观感上,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确是就各类案件发表意见较多者,也更多地接受媒体采访。于是,一个新的疑问是,律师为何热衷于就案件在网络上或媒体上发言以及这一行为与律师被投诉调查是否有关?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凡壮告诉南风窗,律师热衷在网上发言,一般有以下几个考量:
一是想把手里的案子办成,想借助网络舆论给办案机关施压;二是想通过网络发言扩大自己的影响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三是有些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一些正常的程序走不通,无奈之下通过网络舆论向司法机关表达请求。
林凌觉得,将案件诉诸于舆论或许会有效,但同时也可能会失控。“社会公众看问题的角度跟律师可能是完全两个方向的,同样一件事情,你把它推到舆论场后,最终的结果是不可控的,不见得一定会对案件有帮助,但可能的失控会加剧律师们的风险。”林凌说。
这种风险来自于如何把握违规炒作案件和正常谈论案件的界限。
表达的界限
一位不愿具名的前检察官、现律师告诉南风窗,自从2021年10月15日中国律协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后,不少此前正常的行为成了违规行为。“这个规定之前,好多律师会用组织研讨会或发公开信等方式,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现在这是违规行为,会被处置。”该律师说。
“规则”于发布之日开始生效。该“规则”是专门约束律师利用网络或通过媒体违规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影响依法办案的行为。
“规则”中约束了律师利用网络或通过媒体违规给办案机关施加压力的行为
林凌表示,“规则”处罚的所谓违规炒作行为,总体上表现为“恶意”和“虚构事实”。但实际中,虚构事实比较好界定,是不是恶意就比较难判断,标准有点模糊。
叶竹盛认为,现实中,“很多人将炒作一词泛化了,误认为律师只要一到网络公开发言,就是炒作。”他表示,事实上,违规炒作的判断主要从两个维度着手,一是表达的形式,二是表达的内容。
形式上以一种过激、出格、猎奇、渲染的方式去表达,可能构成炒作。内容上,一定是要对案件事实进行故意的歪曲,或捏造事实、宣扬虚假信息对办案人员进行诽谤等,才构成炒作。
“辩护律师只有在这两方面具有违法性,才构成炒作。假如辩护律师是正常的就案件去发表意见,接受媒体采访,或者说把辩护词发到网上,是可以的,当然前提是在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中”。叶竹盛说,根据法律规定,除了特殊情况,庭审是要公开进行的,所以律师的辩护意见本就有公开的属性。
“律师的言行应有比较大的豁免权”,叶竹盛告诉南风窗,“现行的规定是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除非是故意诽谤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否则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叶竹盛认为从辩护律师的职责来看,其辩护范围不仅限于庭审阶段,而是贯穿于整个诉讼的全过程。所以,律师在开庭前后与案件相关的真实、客观的发言也算正常履行辩护工作,不应认定为炒作。
林凌也强调,律师法规定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辩护意见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因而他觉得此次劳荣枝辩护律师被江西高院以其在庭上诋毁办案机关为由被投诉,“可能并不太合适”。
根据林凌的辩护经验,一位律师在当庭“诋毁”办案机关的概率很小,更多是在庭上对办案过程中的一些程序和行为提出质疑,“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一个律师不可能在庭上去谩骂司法机关,因为你没有机会做这个表述。”林凌表示,律师在庭上最严重的言行,可能就是指责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问题或错误。“不管多少,每年都有一些无罪案件和不少不起诉不逮捕的案件,这说明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在工作中多少是存在疏漏的。”
根据最高法2023年工作报告,近五年,对2675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和2097名自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
为“坏人”辩护也是为所有人辩护
尽管实际中刑辩律师被投诉和立案调查的数量相对其他律师较小,但另一需要关注的点是,近来几起被投诉和调查的刑辩律师事件中,投诉方多是司法机关,这是否会造成律师更容易被处罚?
林凌告诉南风窗,这二者之间看不出必然的联系,“只能说你被司法机关投诉,那么他的重视程度肯定要高一点,但最后的结果还得看实际情况”。
在他的经验中,也遇到过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了律师,最后司法局、律协调查下来觉得律师没有什么问题。“不是说只要司法机关一投诉,就一定要处罚。”
劳荣枝辩护律师吴丹红便是由司法机关江西省高院投诉,目前已由北京律协立案调查。叶竹盛告诉记者,律协是律师的行业协会,主要从律师的职业纪律、道德的角度进行处理。
律协立案后,“被调查律师要有一个申辩,如有必要的话,可能会搞一个听证会,听证结束后,律协内部的惩戒委员会开会讨论,判定这个行为属不属于律师执业的违规行为,如果违规的话,就会做出处罚,比如说诫勉、责令检讨,或者暂停执业多久。”叶竹盛说。
在可能被投诉调查的同时,刑辩律师还面临着来自公众的恶感。因为他们不可避免地要为那些公众眼中的“坏人”或“恶人”辩护。这种再正常不过的职业行为,在公众眼中或许就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义行为。
吴丹红律师被律协立案调查后,就有网友作出吴丹红“为了出名也是拼了”“这种律师确实是不良律师”等负面评价。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凡壮表示,为所谓的“坏人”辩护,也是在为所有人辩护。
“一个人有没有构成犯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即使罪大恶极的人犯了罪,他也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对他的审判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的事实需要靠证据加以证明。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的参与能够对公权力形成制约,有助于推动依法裁判,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孟凡壮说。
叶竹盛表示,律师实际上不是为坏人辩护,而是为法律辩护,为事实辩护,为证据辩护。在这个过程中,律师也是在为每一个人辩护。“因为法律是长期适用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在未来因为故意或过失犯罪,成为需要接受法律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而每一个人能不能获得法律公正审判,辩护律师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保障机制。所以尊重辩护律师也就是尊重我们每一个人自己在法律上的权利。”叶竹盛说。
不少人觉得,律师为“坏人”辩护是为其脱罪,其实不然。林凌告诉南风窗,刑事辩护不以无罪作为它的目标,它的目的是让嫌疑人得到公正的审判。是罚当其罪,不重判,也不轻判。
这正如哈佛大学教授德肖维茨所说: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 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