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

万延海 |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2008年)

艾滋病与人权:十个理由和十个方面 ——公民社会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政策制定的建议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08 年 11 月 22 日 发布   背   景 据 2008 年 11 月 4 日 新华社报道,中国政府正在着手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报道指出,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通过全面系统地制定、落实促进和保障人权的工作目标及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国人权状况,全面推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内容将涉及完善政府职能,扩大民主,加强法治,改善民生,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的特殊权利,提高全社会的人权意识等与人权相关的各个方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共同牵头组织制定。为制定该《计划》,建立了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邀请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群众团体、非政府组织共50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同时,还成立了由全国重点高校和研究单位十多位人权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 ① ] 在此报道中,我们没有看见关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权利保护的信息。再者,我们也没有看见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相关文字和提法。诚然,媒体的报道可能不能涵盖该计划的全部或者大多数内容,但是我们依然希望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尽量多的听取民间社会的呼声,与此同时,能够在计划拟定过程中公开相关进展情况。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 1993 年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所提出的一项要求。该报告第二部分第七十一条指出:“世界人权会议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是否可以拟订国家行动计划,认明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分析各国人权行动计划后可看出着重于三点方向:( 1 )检视当前人权状况;( 2 )发现尚待改进之处;( 3 )决心改善既有之缺失。一般而言,人权行动计划会从几个面向着手,在国内方面为检讨现行法律谋求改进,改善人权机制并与民间团体合作,以及检讨人权教育施行之情形。在国际面向则是说明未来所欲加入之国际人权条约,如何加强与区域及国际人权组织合作,及加强援外及人权保障之促进。 [ ② ]   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 人权应该占据全球抗击艾滋病工作的核心的 10 个理由 [ ③ ]        在 2006 年举行的联合国 HIV/AIDS 问题高级别会议上,各国领袖们重申: “ 实现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球应对 HIV/AIDS 疫情的重要元素。 ” 但是,在艾滋病疫情出现的 25 年里,这一 “ 重要元素 ” 仍然是抗击艾滋病工作中失落的一角。 宣言《人权与 HIV/AIDS :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最早在 2006 年发布,共有全球 24 个非政府组织和网络签署。宣言主张:现在人权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应该占据全球抗击 HIV 和艾滋病工作的核心。宣言英文和中文全文参见: http://www.soros.org/initiatives/health/focus/law/articles_publications/publications/human_20071017 。 1. 没有人权就不能实现 HIV 服务的普遍获得 2006 年,各国领袖们承诺: “ 2010 年之前,努力使需要 HIV 服务的人普遍获得全面的预防项目、治疗、护理和支持。 ” 但是,在众多需要 HIV 服务的人群中,以下人群是最难得到这些服务的: ·妇女和女孩 妇女和女孩面临普遍的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包括婚内歧视和暴力,不仅阻碍了她们获得信息和服务的机会,还增加了她们被感染的危险。 ·儿童和年轻人 儿童和年轻人缺乏 HIV 药物的儿科处方,也不能自由获得 HIV 信息、性和生活技能教育的机会。 ·罪犯 例如: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吸毒者和性工作者 —— 他们常常落入负责执行鸡奸、毒品和卖淫法的警察和法官手里,因为警察和法官对他们的歧视和暴力,使得他们不能够获得 HIV 服务。 在各地区和各国关于 HIV 服务普遍获得的磋商中,上述问题都被列为实现普遍获得 HIV 服务目标的主要障碍。然而在全国应对 HIV 和艾滋病的工作中,很少有政治承诺、资金或项目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 法语有一个简单的词语 les exclus 说明了一切: HIV 的传播和感染已成为生活在社会边缘的 “ 被排斥者 ” 的主要问题。 —— 乔纳生·曼( Jonathan Mann ), 1998 2. 性别不平等让妇女更加容易感染 HIV ,在艾滋病感染情况严重的国家中,妇女和女孩的感染率最高。 目前,全球 HIV 感染者中妇女占据将近一半。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妇女成为 HIV 感染中的多数。这是由于妇女长时期处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性上的从属地位导致的。妇女的从属地位被写在法律中,融入到社会文化和生活习惯里。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的妇女每天都会受到歧视、污名和暴力。 ·在许多国家,国家法律限制妇女拥有、继承或处置财产的权利。在教育、贷款、雇佣机会和离婚上,妇女同样受到不平等待遇。法律和社会的不平等造成了妇女对丈夫的经济依赖,她们不能拒绝丈夫的性要求或坚持使用安全套,在毫无选择的情况下,她们只能维持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在丈夫死亡或婚姻解体之后,妇女常常陷入贫困,她们的选择和可能性非常少,不得不以卖淫为生,或者在面临性虐待或暴力的条件下居住或工作。这些因素都增加了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 ·针对妇女的暴力在全球普遍存在,其本身就会增加妇女感染 HIV 的风险。妇女通过被迫的性行为感染 HIV 的风险比通过自愿性行为的风险更高。暴力和对暴力的恐惧会阻止妇女寻求 HIV 检测、使用安全套或向性伴侣透露其 HIV 状况。许多国家仍然拒绝承认婚内强奸是犯罪。即使在法律禁止暴力对待妇女的情况下,这些法律常常也不能执行。在许多司法制度下,由于警方的调查不充分和司法部门的偏见和腐败,强奸和性暴力的幸存者很少得到赔偿。性暴力幸存者也很少能够得到接触艾滋病毒之后的预防治疗。 ·对许多感染 HIV 和艾滋病,或容易感染艾滋病的妇女来说,健康系统仍然是偏见和歧视的场所,而不是治疗和护理的场所。获得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 这是妇女和女孩 HIV 预防的核心,但是在世界各地的法律和实践中严重缺乏以及受到限制。妇女在被发现 HIV 阳性之后会受到责备和虐待,这阻碍了她们去寻求 HIV 检测或治疗服务。已感染 HIV 或艾滋病的怀孕妇女常常会面对医疗保健工作人员的论断和指责,而不是得到有效的预防 HIV 母婴传播的治疗。 3. 应对 HIV 的工作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儿童和年轻人的权利和需求,即使在许多情况他们最易被感染。 HIV 在年轻人中广泛地流行。尽管在怀孕和出生时可以有效地预防 HIV 的传播,但出生时携带 HIV 的儿童比例仍然惊人。尽管对 HIV 和艾滋病及其原因有了空前未有的认识和了解,但年龄在 15 至 24 岁之间的青年超过了世界新增 HIV 感染人数的一半。因艾滋病而成为孤儿或受到艾滋病影响的儿童的基本权利得不到社会的保障,即使其人数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就膨胀到了数千万。 ·尽管 HIV 的母婴传播在发达国家基本上已经不存在,但发展中世界只有不到 10% 的孕妇得到了预防 HIV 传染给孩子的服务。这导致每天将新增大约 1500 名感染 HIV 的儿童。如果儿童能够像成人一样获得同样的延长生命的 HIV 药物,这一显著的不平等可以被减轻,但事实是接近 90% 的儿童无法得到他们所需的 HIV 治疗。 ·因为性或注射吸毒而有感染 HIV 的风险的年轻人常常缺乏获得预防 HIV 的基本信息和服务的机会,以及获得 HIV 自行检测、咨询、安全套和治疗的机会。在学校和青年项目中,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完整详细的资料常常被审查,以防破坏禁欲和性道德的环境。注射吸毒的年轻人在使用消毒注射器和口服美沙酮替代治疗以预防 HIV 上常常面临法律的限制。 ·孤儿和受艾滋病影响的家庭中的儿童 —— 仅仅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其人数就有数千万 —— 经常受到亲属的虐待、剥削、歧视和抢夺财产,而不是得到他们应得的照顾和保护。由于教育系统上存在歧视,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辍学的比例高于其同龄人。被艾滋病夺去父母的孤儿和弱势儿童,只能被日益年迈的祖母收养。而老人的工作往往不被重视,也没有报酬。在缺乏儿童福利或社会保障系统的国家中,这些老人像他们所照顾的儿童一样无法得到受到保护的权利。 4. 在全国应对 HIV 的工作中,最易感染的人群得到的关注最少。 许多感染 HIV 风险最高的人有一个共同之处:他们往往因为身份而被法律认为是犯罪。负责执行禁毒、反卖淫、反鸡奸法的警察常常从毫无防备的人那里敲诈勒索、索要贿赂、刑讯逼供,有时邪恶地对这些人使用暴力行动,强奸和谋杀。对吸毒、性工作和同性恋的惩罚性措施加重了人们对社会边缘化群体的污名化和歧视,促使他们进一步隐瞒自己的情况,远离 HIV 和艾滋病的预防和治疗,减轻了艾滋病的预防效果。 ·在许多国家,使用非法毒品的人只占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人中很小的一部分,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感染了 HIV 。严厉的毒品法实际上认为吸毒者的身份是犯罪,这导致警官从弱势群体那里勒索贿赂和刑讯逼供,以便完成逮捕定额。吸毒者通常被关到监狱或者被强迫接受反复无效的戒毒治疗,但却很少得到他们非常需要的减轻毒品上瘾或 HIV 预防和治疗的服务。 ·由于警察性工作者的普遍暴力,根据禁止卖淫、拉客、拉皮条、开妓院和贩卖人口的法律,性工作者的行为常常会导致刑罚,而且常常缺乏获得 HIV 服务的机会。警察强制将性工作者驱逐出商业发展区,进一步阻碍了性工作者获得以社群为基础的 HIV 服务的机会。对性工作者带有偏见和强制性的治疗阻碍了他们去寻求 HIV 治疗和护理。打击人口贩卖的结果常常转化为反对侵犯性工作者的健康和人权。 ·与男人有性行为的男人在全世界面临普遍的暴力和歧视,许多国家仍旧以鸡奸罪处以刑罚。对艾滋病是 “ 同性恋疾病 ” 的持续的刻板印象加重了对男同性恋和 HIV 携带者的排斥,这常常驱使这两个人群远离主流的健康服务。在许多地区,警察更可能嘲笑或加入到对男同性恋和变性者的暴力中,而不是正确地调查这些犯罪。许多国家的政治家怂恿反同性恋,而不是与弱势群体一起抗击 HIV 。 ·许多国家的犯人和被拘留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接触自愿 HIV 检测或治疗的机会。他们常常被禁止得到 HIV 预防信息和工具的机会,即使是在监狱外能够得到这些东西的地方也是如此。监狱常常不提供安全套和清洁注射工具,即使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能够有效预防 HIV ,而且不会给更多的犯人带来危险。在监狱和其他拘留所的许多侵害人权的事件中,隔离 HIV 阳性的犯人和被拘留者,拒绝给予药物和不采取有效行动来禁止监狱强奸,扩大了 HIV 的传播,使艾滋病的后果恶化。 5.HIV 的有效预防、治疗和护理项目受到打击。 过去 25 年里,结果一再显示,人们自愿、知情和公开参与循证健康服务时, HIV 项目取得的效果最明显。这种服务应该告诉和教给人们关于 HIV 的知识,支持他们采用健康的行为,提供给能够尊重他们生命的各种预防和护理的方法,并允许他们选择最有效的方法来预防和护理。但是目前,采取强制和 “ 一刀切 ” 方法的趋势把 HIV 和艾滋病服务置于空前的危险之中。 ·在许多进行了艰苦斗争才建立起预防 HIV 性传播的全面服务的国家,外国捐赠者、宗教保守派和其他意识形态力量阻碍人们对强调安全性行为和安全套使用的信息的获得,导致年轻人无法得到关于 HIV 传播的救助信息;年轻妇女无法得到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男女都无法得到安全套和全面的 HIV 信息。 ·在许多国家,政府诉诸于强制的 HIV 预防措施,例如给过失暴露和传播 HIV 定罪,以及在没有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集体 HIV 检测。这种政策可能会促进对 HIV 感染者的歧视和阻碍人们自愿前往所需的健康服务。 ·尽管无保护的商业性行为会给性工作者和嫖客都带来危险,但许多国家的警察仍然从性工作者那里没收安全套并用它们来作为非法卖淫的证据。最近,许多与性工作者合作的组织无法得到资助,除非他们正式通过 “ 反对 ” 卖淫的明确政策,这样的要求限制了人们的自由表达,破坏了尊敬地与性工作者合作预防 HIV 和向性工作者提供护理和治疗的努力。 ·联合国和许多政府给予的压力削弱了官方对针具和注射器项目的支持,项目能够最有效地在注射吸毒者中预防 HIV 。尽管关于其有效性有着无可辩驳的证据,但针具和注射器项目与美沙酮维持治疗在许多国家仍然受到法律或政策的限制。即使在这些项目为合法的地方,吸毒者也可能由于因持有吸毒设备或受控物质而被逮捕的风险而不敢使用。 ·为临终护理而使用鸦片止痛药,对全世界多数需要的人来说仍然是无法得到的。尽管有了一些进步,但受到 HIV 和艾滋病重击的国家仍然没有在控制非法使用吗啡和医疗使用吗啡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对吗啡的进口和处方的限制一直存在,大部分是由于对吗啡的成瘾性的过分恐惧和政府没有教育医生和其他保健工作者吗啡在对艾滋病和其他威胁生命的疾病进行临终护理上的重要性。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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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呼吁政府履行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切实加强人权保护

呼吁政府履行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切实加强人权保护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 12 月 1 日世界艾滋病日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我们注意到: 2010 年 12 月 1 日是第 23 个 “ 世界艾滋病日 ”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于去年确定 2009 年和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均为 “ 普遍可及和人权 ” 。据国艾办日前发下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我国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仍然是 “ 遏制艾滋,履行承诺 ” ,副标题是 “ 权益,责任,落实 ” ,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全面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服务普遍可及的目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消除歧视。   我们回顾到, 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乃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规定: “ 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 …… (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 《联合国大会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简称《承诺宣言》)指出:耻辱、沉默、歧视和拒绝接受现实的态度以及缺乏保密性等问题破坏预防、护理和治疗工作,增加了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的影响,也必须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人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对付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全球对策的一项要素,包括在预防、护理、支助和治疗方面可减低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易受伤害性,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者或可能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人蒙受耻辱和歧视。 《联合国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简称《政治宣言》)指出:在全球应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大流行方面,包括在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面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充分实现人人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认识到解决耻辱和歧视问题也是在全球范围对抗艾滋病毒 / 艾滋病大流行的一项关键内容;为了采取全面的应对措施,我们必须克服任何阻碍人们获得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的法律、规章、贸易和其他方面的障碍;承诺提供足够的资源;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两性平等以及赋予妇女力量;促进和保护女童的各种权利,以减少她们易受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的问题;加强保健系统和支持保健工作人员;支持艾滋病毒感染者更多地参与;扩大使用已知的有效和全面的预防措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人们能够获得拯救生命的药物和预防手段;并同样紧急地为今后发展更好的手段 —— 药物、诊断和预防技术,包括疫苗和杀微生物剂。   我们进一步回顾到, 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是中国法律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规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我们关注到,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人权侵害事件正在不断发生   关键词一:田喜 田喜,现龄 23 岁,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人。因疑 9 岁时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因输治疗感染艾滋病, 2010 年 8 月 2 日田喜在向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索要赔偿时,相继发生争执和砸坏公物行为,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8 月 22 日,田喜被正式逮捕,至开庭前一直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新蔡县疾控中心出具一份材料显示:田喜是因为受血感染 HIV 病毒。而作为输血方的上蔡县人民第一医院, 13 年来从未给予田喜任何合理赔偿。田喜辩护律师梁小军向记者称,田喜的审判案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我们要求院方当庭释放,等来的却是没有结果的宣判。不但逮捕过程存在非法问题,而且罪 名的细节尚有争论。 ” 而其父亲田德民则坚称田喜只因多年的进京维权被审判, “ 他是被新蔡县县委书记贾印国骗回来的,中了他们设计的圈套! ”   关键词二:就业歧视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吴今年参加安庆市教育中学招聘因为查出感染艾滋病毒被拒门外,他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和人社局要求被告录用他。 2010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3 点,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小吴诉讼请求,原告小吴没有在法庭露面是他的代理律师李方平表示要上诉。原告代理律师李方平他的上诉理由就讲,国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教师这个行业,她说现在迎江区法院创造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大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限制艾滋病感染者进入某一个行业,这将涉及到上百万的 HIV ,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 关键词三:严打、扫黄及其他 ( 1 ) 2010 年 5 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扫黄打非行动,大批性工作者被抓捕、驱逐,部分转入地下工作状态,在性工作者群体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的人员正常工作受到影响,艾滋病防治教育进度受阻。 ( 2 )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在扫黄打非行动中,大量报道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违反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 “ 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 ” 报道,导致性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愿意随身携带安全套,大大增加了其感染的风险。 2010 年 3 月和 7 月,爱知行研究所两次致信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多个部委,举报十余家媒体的错误报道,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一个部门的回应。 ( 3 )抓捕同性恋者:北京牡丹园作为同性恋人群的交流活动场所,于 2010 年 9 月 26 、 27 、 28 连续数天遭到警察的搜捕,上百名同性恋者被警车带至公安局抽血化验。事件在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也增加了在此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的人身风险。 ( 4 ) 2010 年以来,中国公安部门在全国推广公安部 “ 大情报 ”7 类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吸毒史的人员被列入其中,名目为 “ 涉毒人员 ” 。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有过吸毒历史的人们如果使用身份证入住酒店,警察很快就会来到现场,对其进行是否正在吸毒的检查,对人们的隐私和尊严造成伤害,加重戒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社会歧视,无助于戒毒人员重新认识自我和重返社会。时时刻刻会出现的警察前来强制尿检的情境,打击戒毒人员的信心。特别是,在吸毒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其他公益救助,需要戒毒人员参与,但参与公益活动的成功戒毒人士,却不断受到警察的骚扰,不断提醒其吸毒的经历,会导致逆反心态,破坏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关键词四:骚扰 (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以来遭遇的骚扰和打击事件 1 、 2010 年 1 月 17 日,筹备两个月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16 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下,被迫取消。北京警方以本次活动邀请外国使馆和维权人士名义, 1 月 14 日,下令取缔这次会议。 2 、 2010 年 1 月下旬和 2 月初,万延海访问杭州和武汉期间,与爱知行合作的组织负责人被当地公安部门谈话,部分人士被告诫不要接待万延海来访。 3 、 2010 年 3 月 1 日 -15 日,北京市恩济庄派出所派警车守卫在万延海的家门口,严重影响其个人安全和私人生活。 4 、 2010 年 3 月 3 日下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原定召开 “ 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座谈暨性工作者与安全套问题报告发布会 ” ,发布爱知行给国务院等机构的举报信:关于 10 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 “ 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 举报信》,举报《人民网》和《京华时报》等 10 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要求,严重破坏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卫生部和公安部等部委对 “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 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上述政策的媒体进行批评和处罚。 5 、 3 月 2 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负责警员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干警先后来电话,询问 3 月 3 日下午会议的情况,说 3 月 3 日是两会开幕,下令取消这次活动。 6 、 2010 年 3 月 18 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在对 “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司注册名称)进行年检时前来爱知行走访,拍照和取证,拿走《吸毒人员常见法律问题》一本作为证据,并做笔录,证明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 为未经注册名称但对外开展活动。参见附件。 2009 年 7 月 17 日,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因为类似情况被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和查抄的情况。 7 、 2010 年 3 月 25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人员前来爱知行下达 “ 税务检查通知书 ” 。因为机构法人代表和主管会计不在办公室,经协商后, 4 月 6 日,税务检查人员再次来到爱知行,传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文件。这是北京市税务部门在 1 年半的时间内第二次对爱知行进行税务检查,第一次检查在 2008 年 9 月,检查 2006-2007 年的税务情况。本次检查针对 2008-2009 年和 2010 年前三个月。参见附件。 2009 年北京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受到税务部门检查和严重罚款,公盟负责人许志勇博士因此被拘留 4 周。 8 、 2010 年 3 月 30 日,万延海应邀在广州的华南理工大学讲课,介绍性倾向和精神卫生议题,但中途被广州市公安局派来的警察叫停,讲课提前结束。 3 月 31 日早晨,广州市公安局 2 名警察前来万延海下榻的旅店,告诫他不要把机构活动带到广州来,到大学演讲要提前告诉广州市公安局。这是万延海先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20 年来第一次出差时遭遇警察访问和告诫。 3 月 31 日下午,广州市各高校接获通知,各大单位不得邀请万延海前来演讲。当天晚上,广州一酒吧被勒令停业,阻止万延海和当地人士分享。 9 、 2010 年 4 月 20 日下午,北京市消防局工作人员前来爱知行检查防火工作。 10 、 2010 年 4 月 21 日上午,北京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人员来访。 11 、 2010 年 4 月 22 日上午,警察前来万延海家敲门,警车守在万家院子门口。 12 、 4 月 23 日,北京市公安局警员拨打万延海电话数十次。 13 、 2010 年 5 月,北京市税务部门扩大对爱知行的调查范围,要求索取 2002 年机构成立以来的大量工作文件,严重威胁到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志愿者的安全。 14 、 2010 年 6 月初,北京市公安人员威胁爱知行法律顾问和临时负责人黎雄兵律师,要求他不要介入爱知行的工作,否则随时会把他抓起来。 15 、 2010 年 6 月底,爱知行办公室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爱知行无论如何必须在租房合同到期后搬家。 (二)其他艾滋病防治组织受到的骚扰 1 、益仁平中心等民间机构长期被干扰,持续遭受工商、税务、社保、消防、警察、物业等多部门的检查、稽查等。、 2 、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双重夹击下,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金燕 11 月 11 日对外宣布了 “ 关于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停业的声明 ” 。 2010 年 3 月 1 日国家外汇局新的外汇管制政策生效以来,爱源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已经举步维艰,然而,爱源 2010 年 9 月份遭受国税稽查,至今未结案; 2010 年 11 月 11 日又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稽查通知。稽查局要求爱源提供各种合同、协议及附件等所有详尽的资料备查。 3 、从 2010 年 10 月起,致力于青年人公民权利教育的团体 “ 常坤的家 ” 近期受到安徽省临泉县地方政府的骚扰和威胁。日前, “ 常坤的家 ” 发起人常坤先生对外发出求助呼吁。   关键词五:强制检测检测、告知 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法中,出现了众多与自愿检测、知情同意相违背的立法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应当通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2009 年 10 月 19 日,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中美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 GAP 项目)的支持下,出台了《河南省艾滋病报病奖管理规范》,该规范用奖金鼓励公众向卫生部门报告通过婚外性行为、男男同性性行为和吸毒方式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其中门诊医生、实验室检测人员和其他疫情上报者将可获得 100 元奖金。   我们认为,缺乏人权保护将不利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1 、以维稳为理由,对艾滋病维权人士的打压和抓捕从根本上将制约公民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作为艾滋病感染者的艾滋病维权人士,田喜数十年上访之路本身即是在救济缺失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对于政府来说,正视公民维权本身也是正视河南艾滋病 “ 血祸 ” 的积极之举。然而,不幸的是,我们看见田喜在维稳的浪潮中被抓捕。艾滋病防治需要倾听公民的声音,特别是来自艾滋病感染者的声音。打压和抓捕只会带来对艾滋病感染者更大的伤害,进而会造成更为恶劣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2 、就业歧视剥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安庆市就业歧视案的判决从根本上创造了一个通过法律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歧视的判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命令禁止用人单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然而,安庆市的判决却仍然从法律上肯定了歧视的合法性。一方面,就业歧视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参与劳动、获得生活来源的权利的剥夺,将使艾滋病感染者陷入更为窘困的生活境地;另一方面,就业歧视得到肯定将会在社会大众中进一步使艾滋病被污名化,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空间将会进一步恶化;第三,这样的判例将会从侧面鼓励大众拒绝接受检测,因为一旦检测出来感染了艾滋病,既会遭遇污名化和歧视,同时还会遭遇生存的窘困。因此,就业歧视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的极大阻碍。 3 、高压打击不利于在高危人群中正常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在 “ 行为干预 ” 基础上进行有效的人权保护已经被证明是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减低伤害工作的基础。然而,目前中国开展的针对高危人群开展的高压打击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将安全套作为抓捕的证据将会阻碍在高危人群中推广安全套以减低伤害的努力;对毒品成瘾人群进行长久的动态管控将不利于毒品成瘾者的社区回归和伤害减低的努力。这一切的工作都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展开。在性工作和吸食毒品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需要政府不同部门统一协调,而不能顾此失彼,以免造成打压态势下艾滋病的高度流行。 4 、对艾滋病民间组织的打压和骚扰将打击民间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这是全世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种基本共识。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民间社会的共同参与,比如全球基金、中盖项目、联合基金等项目中都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参与的身影。同时,倡导民间组织的参与也是中国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对全世界的一种承诺。然而,持续的打击和压制已经从根本上制约了民间社会的参与,这也会造成对众多民间组织参与积极性的影响。从根本上说,这将及其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和进一步展开。 5 、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忽略会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障碍 从新疆、河南等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强制检测、随意告知的措施严重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然而,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自愿检测、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乃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通过立法挫伤这些基本原则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误解,将艾滋病进一步推向污名化,同时也不利于在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中开展检测等工作。进而会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我们声明   1 、人权保护不是纸面游戏,人权保护需要切实的行动和措施 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在艾滋病人权保护方面,现实状况和法律规定呈现严重的脱节。法律有关人权保护的良好规定往往在维稳、严打、高压中无处寻找。因此,需要政府认真思考如何在现有环境中去落实艾滋病人权保护的具体规定,而不是让这些规定随波逐流。否则,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是对权力享有者和法律制定者 —— 人民的亵渎。 2 、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 艾滋病民间组织来自于民众,在政府和民众,特别是感染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民间组织的参与也不会有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长久的骚扰、打击会挫伤民间组织参与的积极性,也会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大损失。因此,需要政府认真考虑的是如何在现有政策和环境中积极的推进民间组织参与的可能性,使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政府和民间组织良性互动成为一种可能。 3 、释放田喜等艾滋病维权人士,促进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 田喜的案例说明,公民的维权举动会长久地遭遇地方政府的非正常干涉,这从根本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来说,要求赔偿和获得合理的说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对他们的诉求予以积极考虑和认真的解决将会凸显法治的实效,进而反映政府善治的决心。因此,我们呼吁释放田喜等艾滋病维权人士,从根本上促进维权活动在法治的框架下正常开展。 4 、严打活动应该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易感性给予足够关注 不管是性工作者还是毒品成瘾者,在严打活动中将会遭遇艾滋病预防工作,特别是行为干预的真空。这将会是艾滋病防控的一大威胁。这需要政府在日常管理中,对高危人群在艾滋病方面的易感性和脆弱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将行为干预和有效的健康注意义务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而不应该是在治安管理中消解公共卫生的努力和成果。 5 、反对针对艾滋病人的就业歧视和其他形式的人权亵渎情况 针对艾滋病人的就业歧视和在地方立法中出现的强制检测、随意告知的情况是一系列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危险信号。我们反对这些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现象的出现。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些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面应该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下能够迅速消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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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万延海一周工作安排(10月14-21日)

各位同事:   本周主要工作有: 1、NED项目管理、交流、与基金会交流、项目报告 2、9月份工资 3、献血工作会议后续事宜 4、爱知行员工工资标准、资金筹集 5、爱知行网站发展和相关新媒体工作、艾滋病工作和卫生工作媒体化策略 6、跟进新西兰使馆来访事宜 7、艾滋病信息数据库建设、性教育信息数据库建设 8、xx,xx,xx工作调整 9、人员工资调整的说明 10、本周微博话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微博研讨会: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护,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意见 11、起草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见信:关于推动艾滋病和人权的原则性文件,万延海跟进 12、关于监狱医疗权和艾滋病防治,发布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意见,xx跟进 13、关于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起草给司法部、公安部和卫生部的信函,万延海跟进   通知:爱知行每周五的午餐会、业务学习,可以和随后的微博研讨会结合起来 本周五业务学习: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爱知行2008年底提交的意见函)、新起草的文件 午餐会:中午12:30-1:00,微博研讨会:1:00-3:00 xxx负责整理每次微博研讨会的纪要 xxx负责整理每周爱知行参与的重要微博议题的资料整理,比如上周三帮助广州感染者医疗的行动   本周重点: 1、微博艾滋病信息数据库建设 2、万延海微博活动数据库建设和分析统计:由志愿者来负责 3、爱知行微博法律工作数据库整理和分析:法律项目负责 4、xx和新应聘的人员,负责设计整体数据库建设和分析工作 5、需要研究人员来参与数据分析   我的日程安排如下: 1、周五:起草每周工作计划、微博重点话题、微博研讨会通知、申请爱知行网站域名和空间、计划爱知行媒体化工作策略 2、周六:撰写评论、博客文章、给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的意见函 3、北京时间周日:机构网络会议:媒体和新媒体、数据库建设、网站问题、苏涛的工作 4、温哥华时间周日: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信函: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护 5、北京时间周一:上午:9:30-10:00,机构网络会议,工资和人员工作调整,10:00-10:30,与基金会交流事项,10:30-11:00,网络培训学校,11:00-12:00,MSM人群工作、筹款事宜 6、北京时间周五:12:30-1:00,午餐会,1:00-3:00,微博研讨会   本周微博话题: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意见: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护 1、10月15日:回顾爱知行2008年底提出的问题 2、10月16日:感染者医疗权利、爱知行提出一份支持感染者维护医疗权利的小额支持计划,比如购置取证的设备,我来起草一个,你们发布 3、10月17日:感染者的就业权利 4、10月18日:感染者的婚姻权利 5、10月19日:感染者的读书权利 6、10月20日:感染者的隐私权利 7、10月21日:微博研讨会:给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意见:艾滋病防治和人权保湖     Wan Yanhai 1-604-440-3543 (in Canada) Twitter: wanyanhai weibo.com/wanyanhai skype: wanyanhai   万延海 加拿大温哥华电话:1-604-440-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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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中国需要重视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

万延海评论:中国需要重视监狱艾滋病防治工作 2011-10-10 2011年9月23日,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法人权研究室主任冯建仓在第四届北京人权论坛上表示,中国监狱不再明文禁止服刑者同性恋。 冯建仓表示,近年来,中国在监狱的管理方面出台了不少新举措,如新发布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删除了禁止同性恋的“不准”、“不得”等用语和规定。虽然监狱内严禁性强暴,但服刑人员同性性取向在没有外化的情况下不进行干预,这种不歧视服刑人员性取向的做法是在保障犯人的人格尊严。国际上大多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也是这样处理的,在精神上不干涉,但在行为上服刑人员的自由要受到一定限制。 中国司法部门官员公开谈论监狱里的性议题,特别是同性恋议题,说明司法部门对监狱内的性行为多了一些面对现实的态度。而监狱性行为,不仅有监狱囚犯同性性行为,也涉及监狱管理人员和犯人之间的同性和异性性行为,后者主要是男性警察和女性在押人员之间发生性关系。 既然监狱内存在性行为,就会出现艾滋病病毒通过性行为传播的问题,就自然需要提出艾滋病预防教育、安全性行为和提供安全套的问题。 同时,监狱内的艾滋病病毒传播,不仅涉及性传播,也涉及在押人员注射吸毒传播的问题,以及监狱内医疗器具消毒不严格导致的医源性感染问题。人们可能不知道,世界各地的监狱和戒毒所内,依然存在警察贩毒和在押人员吸毒的情况。从预防艾滋病病毒经过注射吸毒导致的血液传播,监狱就需要借鉴监狱外已经推广减低毒品伤害的公共卫生项目,比如中国各地推行的美沙酮维持治疗项目、清洁注射器交换项目、以及消毒清洁用具。 中国政府重视监狱的艾滋病预防教育工作,但无显示具体措施来处理监狱内的艾滋病病毒传播。《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3月16日)要求:“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通过这个文件,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主要侧重在发现感染者和隔离关押感染者上,而不重视现实有效的艾滋病预防策略,比如安全套供应和美沙酮维持治疗,也不重视艾滋病感染者获得医疗帮助。 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艾滋病防治条例》同样只强调艾滋病检测和预防艾滋病从感染者传给他人,而不强调常规的艾滋病预防措施,也不强调给感染者提供医疗。《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但是,新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开始关注监狱内感染者医疗问题,提出“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需要成立专题工作组,对监狱内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各项问题进行研究,比如对性行为和吸毒情况进行研究,提出现实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的意见,同时对2004年开始实施的监狱内艾滋病感染者隔离制度进行研究,探讨隔离制度的必要性,隔离制度对感染者医料和权利情况的影响,提出保障监狱在押人员健康和人权的行动计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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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以工作

卫生部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乙肝和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可以工作 万延海   2011 年 3 月 10 日,卫生部长陈竺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定将于今年 5 月 1 日生效。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消除了乙肝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其他性病患者在公共场所执业的障碍。   1987 年 4 月 1 日,国务院颁发和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 “ 健康合格证 ” 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但过往的条例实施细则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公共场所执业造成严重歧视和妨碍,比如条例第七条 “ 病毒性肝炎 ” 包含乙肝,规定 “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而 “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 包含性病,规定性病 “ 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 ,而 “ 性病 ” 包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而目前艾滋病病毒感染无法治愈。   2007 年 6 月 21 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 “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修订草案修改了原条例关于病毒性肝炎的规定,将其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病范围的病毒性肝炎,而不包括主要通过血液、性生活和母婴途径传播的乙肝等。目前尚未看到新修改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部在新颁布的实施细则上,包含了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将原条例第七条提出的 “ 病毒性肝炎 ” 限定在消化道传染的病毒性肝炎上,从而保障了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   同时,新颁布的实施细则没有对原条例或 2007 年修订草案中的 “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 做出解释,没有提供 “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 ” 的具体信息,从而性病患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作为一个类别在公共场所就业上遭遇的歧视和障碍被去除。但是, “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 可能涵盖符合这个定义的部分性传播疾病,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公共场所就业权利受到保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笔者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仅仅限制部分消化道、呼吸道和皮肤传染疾病患者执业是不够的。鉴于这些疾病是可以治疗和治愈的,并且治疗成本不高,基于对公共卫生的维护以及对公民就业权利的保护,中国卫生部门应该出台政策,帮助患有上述疾病的求职人员获得免费的医疗帮助,保障公民健康和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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