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

万延海 | 河南感染者给各级卫生部门的紧急呼吁,2002年7月25日

各位朋友:   河南省睢县东关村10名男女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 王良、荣铁奎、葛献云、谢艳、赵三民、王景堂、杨玉芝、王治国、唐素英、陈贵英 )日前共同签署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河南省上丘市睢县卫生局、河南省上丘市卫生局、河南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的呼吁信,反映自己在1990年代中期因为参与政府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要求政府部门对当年他们/她们献(卖)的血液(血浆)的去向和使用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是否已经或可能危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呼吁信全文如下,希望大家共同反映这些感染朋友们的心声和关心大众健康的心愿: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协调人 2002年8月1日   ———————————–  给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呼吁信 河南省上丘市睢县卫生局、河南省上丘市卫生局、河南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 我叫王良,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荣铁奎,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葛献云,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5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谢艳,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5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赵三民,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0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王景堂,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5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杨玉芝,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王治国,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唐素英,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陈贵英,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们曾经去献血(卖血)的机构是 1 .河南省睢县卫生防疫站血站 2 .河南省睢县红十字血站       我们当年献血(卖血)主要是单采血浆,这些血浆据悉是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用于治疗病人。根据专家们的意见,我们知道,我们是被未经消毒的采血器诫和血球回输感染的。我们感染这个不治之症是不幸的,目前我们周围已经有数十人死亡,我们同时关心那些使用了我们身体血液(在某个时候感染了艾滋病病毒或其它血液传染病,比如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生产出来的血液制品的病人们的健康。他们 / 她们会不会被来自我们体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我们深感不安和愧疚。 基于维护我国人民健康的考虑,鉴于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时候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鉴于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究竟有多少和我们一样的献血(卖血)者受到感染,我们要求睢县卫生局和上级卫生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在我们献血(卖血)的这段时间,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究竟做了什么用途?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给谁使用了?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使用者是否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这些血液或血液成分目前是否还继续被使用?   我们提出上述要求也是基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1.《宪法》(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国家 ……保护人民健康。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通过,1997年1月5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2月21日颁布,1989年9月1日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测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 91年12月6日卫生部颁布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       6 .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实施)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      疫情收集、整理、分析; (二)      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   (三)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有引起艾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颁布时间: 19930320 实施时间: 199307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二十一条 献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和核查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健康情况,按照统筹规划、一人一证、定点和不得跨区提供血液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供血证》。    《供血证》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验证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      采供血机构在对供血者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发现不合格时,必须扣留其《供血证》,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和扣留的《供血证》送交当地献血办公室。      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血液制品单位供应原料血浆,并受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血站管理、血源管理和血液质量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 负责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质量管理与监测;    (三) 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四) 负责对采供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供血者和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颁布时间: 19930217 实施时间: 19930701 颁布单位:卫生部;根据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将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废止。) 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三、供血者化验标准:6、爱滋病病毒(HIV抗体):阴性(高危人群)。   9 .《卫生部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颁布时间: 19940822 实施时间: 19940822 颁布单位:卫生部)   附件: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一、建站要求    1.单采血浆站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独立的采供血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血液资源情况,统一规划本辖区单采血浆站的设置,不得重复建立。    2.单采血浆站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GMP的要求设置和管理。    3.单采血浆站接受当地献血办公室分配的血源,统一管理。    4.采供健康人血浆与采供HBsAg阳性病人血浆必须分别建站,分别管理血源,分别采供血浆。    5.一个单采血浆站只能与一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签约和提供原料血浆,并接受其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若供浆对象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6.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以及其他单位用单采血浆术采集的血浆不得应用于临床。        附件2: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    3 供血浆者化验标准:    3.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试剂灵敏度≤lng/ml)    3.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酶标法阴性    3.6 爱滋病病毒抗体(抗-HIV):酶标法阴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浆者检测并复验)。    3.7 梅毒实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浆者)   签署人:王良、荣铁奎、葛献云、谢艳、赵三民、王景堂、杨玉芝、王治国、唐素英、陈贵英   2002年7月25日 抄送:河南省睢县人民政府、河南省上丘市卫生局、河南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控制中心、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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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河南感染者给各级卫生部门的紧急呼吁之二,2002年8月2日

各位朋友:   自从河南周口医生王淑平女士1995年发现并报告当地卖血者艾滋病病毒流行情况后,王淑平医生遭遇迫害、失去工作、整个单位(河南周口临床检验中心)被解散,到1999年,湖北医学研究人员桂西恩先生发现上蔡县艾滋病流行情况,直至现在,河南地方卫生部门和卫生部等中央机构并没有全面地调查当地当年通过献血(卖血)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因而艾滋病病毒在当地进一步蔓延的趋势无法知晓和控制,艾滋病预防和教育工作无法进行,病人得不到救助,多数感染者在恐惧和沉默中死亡(希望这并非人民政府的愿望)。即便对于已经开展的疾病调查工作,卫生部门也多为保密,严重侵犯传染病法要求卫生部门公布疫情的有关条款。   2002年8月2日,继7月25日给我国各级卫生部门发出紧急呼吁,要求调查卫生部门了解他们/她们当年献(卖)的血液(血液成分)的去向和用途后,河南睢县东关村感染者再次发出呼吁,要求卫生部门为所有当年献血(卖血)的人们提供免费的艾滋病检查,了解并公布这些人中的艾滋病病毒流行情况,同时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预防和教育工作。   希望大家共同帮助反映感染者们的要求,也希望大家共同采取行动,对感染者提供救助,对儿童教育和照顾提供援助。如果希望联系这些感染者,可以通过下面的电话。   万延海 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协调人 2002年8月6日   ——————————— 给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紧急呼吁之二   河南省上丘市睢县卫生局、河南省上丘市卫生局、河南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   我叫王良,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荣铁奎,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葛献云,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5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谢艳,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5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赵三民,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0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王景堂,是睢县东关东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5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王翠芝,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王治国,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唐素英,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叫陈贵英,是睢县东关南村的村民,我曾经在 1994 年到 1996 年参加当地卫生机构组织的献血(卖血);在 2001 年,我发现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或出现艾滋病症状;   我们曾经去献血(卖血)的机构是   1 .河南省睢县卫生防疫站血站 2 .河南省睢县红十字血站       我们当年献血(卖血)主要是单采血浆,这些血浆据悉是用于生产血液制品,用于治疗病人。根据专家们的意见,我们知道,我们是被未经消毒的采血器诫和血球回输感染的。我们感染这个不治之症是不幸的,目前我们周围已经有数十人死亡,我们同时关注还有那些人因为同样的原因被感染,我们希望了解和我们同样原因被感染的人们是否懂得如何防止将艾滋病病毒传给自己的亲人或其他人。   基于维护我国人民健康的考虑,鉴于我们并不知道我们是什么时候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鉴于我们并不确切地知道究竟有多少和我们一样的献血(卖血)者受到感染,我们要求睢县卫生局和上级卫生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在我们献血(卖血)的这段时间,究竟有多少人在睢县范围内因为献血(卖血)被感染。特此,我们呼吁,政府免费对 1990 年代所有献血(卖血)者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查和其它血液传染病检查,并公布调查结果,以便于人们采取进一步防范措施。同时,政府需要开展教育工作,告诉人们如何预防更多的人们被艾滋病病毒感染。   我们提出上述要求也是基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1.《宪法》( (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国家 ……保护人民健康。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6日,国务院通过,1997年1月5日发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必须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作检测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不合格的,不得投料生产,并必须在省级药品监督员监督下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予以销毁,并作记录。   原料血浆经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定期进行检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2月21日颁布,1989年9月1日实施)   第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报告。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 第三十九条 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测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 91年12月6日卫生部颁布实施)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血站(库)、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血液、血液制品的质量,防止因输入血液、血液制品引起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疟疾等疾病的发生。       6 .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实施)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监测。   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献人体组织、器官、血液和精液。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      疫情收集、整理、分析; (二)      重点人群的血清学检查;   (三)流行病学因素调查、分析。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引起艾滋病传播,或者有引起艾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颁布时间: 19930320 实施时间: 199307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二十一条 献血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健康检查和核查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和健康情况,按照统筹规划、一人一证、定点和不得跨区提供血液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供血证》。    《供血证》由卫生部统一监制。        第二十八条 采供血机构在采血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献血者和供血者进行验证和健康检查,严禁采集验证或健康检查不合格者的血液。      采供血机构在对供血者进行验证或健康检查发现不合格时,必须扣留其《供血证》,并将健康检查结果和扣留的《供血证》送交当地献血办公室。      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血液制品单位供应原料血浆,并受该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由血站管理、血源管理和血液质量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的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血液质量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 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 负责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质量管理与监测;    (三) 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四) 负责对采供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的采供血机构、供血者和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颁布时间: 19930217 实施时间: 19930701 颁布单位:卫生部;根据1998年9月21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将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废止。) 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三、供血者化验标准:6、爱滋病病毒(HIV抗体):阴性(高危人群)。   9 .《卫生部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颁布时间: 19940822 实施时间: 19940822 颁布单位:卫生部)   附件: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    一、建站要求    1.单采血浆站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独立的采供血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血液资源情况,统一规划本辖区单采血浆站的设置,不得重复建立。    2.单采血浆站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GMP的要求设置和管理。    3.单采血浆站接受当地献血办公室分配的血源,统一管理。    4.采供健康人血浆与采供HBsAg阳性病人血浆必须分别建站,分别管理血源,分别采供血浆。    5.一个单采血浆站只能与一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签约和提供原料血浆,并接受其业务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若供浆对象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6.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以及其他单位用单采血浆术采集的血浆不得应用于临床。        附件2:供血浆者健康检查标准    3 供血浆者化验标准:    3.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试剂灵敏度≤lng/ml)    3.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酶标法阴性    3.6 爱滋病病毒抗体(抗-HIV):酶标法阴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浆者检测并复验)。    3.7 梅毒实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每半年及新供血浆者)   署名人:署名人:王良、荣铁奎、葛献云、谢艳、赵三民、王景堂、王翠芝、王治国、唐素英、陈贵英   电话:王良( 86-370-811 4337)、荣铁奎(86-10-811 0924)、葛献云(86-10-811 8719)、王翠芝(86-370-812 2248)   2002年8月2日   抄送:河南省睢县人民政府、河南省上丘市卫生局、河南省卫生厅、国家卫生部、中国疾病控制中心艾滋病性病控制中心、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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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招募娱乐场所安全套供应调查合作组织以及志愿者

招募娱乐场所安全套供应调查 合作组织以及志愿者 l        娱乐场所安全套供应调查简介 背景资料 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商业部和卫生部关于沐浴场所和旅店安全套提供的政策意见, 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性 MSM 娱乐场所联络体系开展常年、常规监督 MSM 娱乐场所安全套实施情况,以推动政府履行监督和执法的力度。 工作开展将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和商业部关于沐浴场所和旅店业安全套供应的文件开展监督工作。相关法律文件参照如下: 2006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第 122 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2007 年 6 月 25 日商务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和《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其中第 5 条第 5 款规定住宿场所内应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应当提供性病、艾滋病等疾病防治宣传资料。   调查内容 1)   调查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娱乐场所安全套的供应情况; 2)   调查娱乐场所是否履行职责; 3)   调查政府是否履行职责包括监督的责任。 调查不针对具体场所,只是了解当前沐浴业和旅店安全套供应的情况   合作组织以及志愿者基本工作内容: l          负责走访 调查 所涵盖的相关场所对男同性恋娱乐场所安全套供应负责监督并调查问卷以及相关报表。 l          负责所在地区的相关网站及相关交流机制征集相关文稿作为简报编辑的补充内容 l          参加有 调查 实施单位组织的例行网络会议,及时提供与本项目相关一系列问题,交流并讨论项目具体实施的相关问题 本项目支持组织申请合作,同时我们更支持以个人身份参与 调查 参与合作的组织将优先获得 2012 年爱知行安全套润滑剂以及各类公益读物 请将申请组织以及个人的相关介绍以及联系方式发送到: condomwatch@gmail.com 联系人:山东彩虹     眩眩     联系电话: 18663876123   QQ: 116599324 彩虹同樂汇   王月明   联系电话: 18686864419   QQ: 77682231   此次调查合作机构:爱知行 山东彩虹 彩虹同樂汇 2011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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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万延海一周工作安排

各位同事:   本周主要工作有: 1、跟进娱乐场所调查,人员合同、劳务发放等;周一处理好;项目部门处理;了解调查进展情况 2、跟进网络培训,要求工作人员提供每周讲座的总结、学员提出来的问题、每次讲座之前的通知和需要学员事先阅读的材料,讨论学员在微博上面相关学习中相关问题的机制;xx彩虹处理 3、跟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问题清单;法律项目跟进 4、发出香港会议邀请;项目部门处理,周一下班之前发出给现有员工、理事会成员的邀请函,要求自己处理港澳通行证、旅行证件;邀请函发布在博客、微博上面,征集合作者参与和提供建议 5、股东变更事宜,万延海跟进 6、世界艾滋病日活动策划:周五讨论 7、2001年11月份河南省睢县感染者来京求助、发表公开信10周年纪念活动,同时了解监狱艾滋病治疗问题;万延海跟进 8、确定香港会议住宿和场所,万延海跟进 9、跟进昆明、北京人员招聘后续事宜,项目部门和昆明办公室处理,确定下来,签署合同上岗;周一上午讨论 10、香港人员合同,万延海处理 11、跟进MSM项目事宜,万延海处理,项目部门新员工参与 12、发布爱知行筹款用的支付宝和paypal帐号 13、跟进学校艾滋病教育和性教育事宜   我的日程安排如下: 本周五:一周工作安排,微博发布香港会议意见和芝加哥会议意见,处理UPR回信,撰稿评论文章,处理支付宝和网站事宜 本周六:博客文章,爱知行2006年书稿目录,艾滋病病人医疗权利手册目录,安排股东变更事宜、安排11月10日的睢县感染者网络或面对面座谈 本周日:艾滋病病人医疗权例手册相关材料整理 北京时间周一:上午9:30-10:00,机构会议,香港会议邀请、参会者要求、新员工合同签署、证件准备,10:00-10:30,讨论新员工的培训和岗位职责,10:30-12:00,MSM项目事宜、娱乐场所调查、网站及其材料等 北京时间周二:上午11-12点,法律人员交流工作进展、需要立即跟进的工作、新员工岗位职责 北京时间周四:交流睢县感染者来京10周年 北京时间周五:世界艾滋病日策划、爱知行人人网发展计划、学校艾滋病教育和学校性教育工作     万延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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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请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所有三生教育政策文件、决策依据、预算和决算报告

请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所有三生教育政策文件、决策依据、预算和决算报告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1 年 11 月 4 日发布 云南省教育厅: 根据媒体消息, 2011 年 10 月 21 日,云南省教育厅召集的三生教育大会在昆明举行,会议发表了 “ 三生教育 ” 宣言,还举行了 “ 三生教育 ” 第四版教材及 “ 三生教育 ” 公民读本的首发仪式。 10 月 20 日,云南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命教育 生存教育 生活教育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 “ 三生教育 ” 的基本要求,将在云南各个幼儿园和小学二、三、四、五年级及初中一、二年级,高中、中职、大学的起始年级,面向全体学生开设 “ 三生教育 ” 必修课。另外,将强化 “ 三生教育 ” 的体验和实践,组织开展从幼儿园到大学、覆盖全体学生的百项体验行动。 据悉, 云南省于 2008 年推行的“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教育理念,受到了国内外各界人士、特别是教育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至今已经在中国 24 个省市的有关地区和学校展开,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研究和观察云南省教育厅开展的三生教育,北京爱知行研究所要求云南省教育厅在教育厅官方网站上或转为三生教育建立的网站上公布下列云南省教育厅相关三生教育的政策文件、以及 2008 年 -2011 年云南省教育厅用于三生教育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1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决定》(云高工〔 2008 〕 44 号) 2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实施意见》(云教〔 2008 〕 31 号 ) 3 、 2011 年 10 月 20 日印发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命教育 生存教育 生活教育的意见》 4 、 2008 年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三生教育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资金来源 5 、 2009 年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三生教育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资金来源 6 、 2010 年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三生教育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资金来源 7 、 2011 年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三生教育的财政预算报告、资金来源   此致:敬礼!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注册名: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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