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来自China Digital Space
"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是一个重要的民主原则,它保护个人或群体公开表达其观点的权利,无论这些观点是否受到主流社会的接受。这是民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之一,因为它能促进信息的自由流通,鼓励公开的辩论,从而有助于形成有根据的公众意见和健康的民主决策。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意思是说,在人类自由权利中,言论自由是第一自由,丧失言论自由,便意味着丧失所有自由[1]。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理应受到保护。合乎理性而不扰乱别人的言论是自由的,是不被约束的。自由体现人的价值,扼杀自由无异于对人类的精神的摧残。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失去言论的自由,可以说是没有了平等对话的机会,没有了获得其他自由的可能。
广义的言论自由,包括政治言论自由,商业性言论自由,艺术言论自由,学术言论自由,宗教言论自由等,但狭义的言论自由仅仅指政治言论自由,这也是言论自由的核心和灵魂,是最为重要、关系也最为重大的一种言论自由。在为自由而斗争的过程中,最令专制和极权的统治者感到心惊胆战的,莫过于“言论自由”。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所谓“道路以目”,皆是由于威权阶级对言论自由的控制和限制所造成的。因为政治言论自由具有绝对性,这同时也意味着(或要求了)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具有绝对性。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提到,在言论自由(或者说新闻自由)领域,只存在两种情况,要么绝对自由,要么绝对奴役,而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是不存在任何中间状态的。背后的原因很简单,言论本身就是一种传播速度快,效率高,并且成本低的方式,它的这种特点第一决定了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第二决定了它的不可被限性,只要留下了一丁点的空间,限制言论自由的“努力”都将付诸东流。
拒绝言论,就是拒绝人类的探索。- Max Lerner [2]
中国高强度压制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被普遍认为是至关重要的,但它并不是无限制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禁止煽动暴力、散播仇恨言论、造谣诽谤他人、泄露国家机密等行为。
中国政府对言论自由在法律、技术手段、监控体系和宣传控制等多个层面进行了高强度压制:
- 实名制和网络监控: 实名制要求互联网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账户,这有助于政府追踪和监控个人的在线活动。此外,中国政府通过技术手段对互联网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察觉并制止敏感信息的传播。
- 打压异议分子: 中国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对发表政治敏感言论或参与抗议活动的人进行打压。这可能包括逮捕、判刑以及其他形式的惩罚,以示警戒。
- 审查和控制媒体: 政府对传统媒体进行广泛审查和控制,确保它们传播符合官方意愿的信息。对于新闻报道、社论和评论的审查,以及对记者的控制,都有助于确保媒体不传播可能对政府不利的言论。
其它的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还包括:
- 互联网管理法(1997年、2000年、2011年): 互联网管理法规定了对互联网的监管措施,包括审查和封锁敏感信息、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配合政府监管等。
-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 这一修正案增加了对涉及网络言论犯罪的惩罚力度,如造谣、传谣等行为,以及对使用互联网和其他信息技术犯罪的处罚。
- 网络安全法(2016年): 该法案规定了对网络安全的要求,包括网络运营者的实名制、对网络数据的存储和审查,以及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特殊管理。
- 国家安全法(2015年): 该法案扩大了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包括宽泛的领域,如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等,这可能用于限制广泛范围的言论。
- 新闻出版总署令(2016年): 该令规定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审查和管理,要求新闻机构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加强对新闻内容的审查。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规: 虽然没有单一的法案,但中国政府正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其中言论行为也可能成为评价个体社会信用的因素。
保护言论自由的美国法律
美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是第一个将“言论自由”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出现在宪法里的国家,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效仿[3]。
美国于1790年批准通过宪法,1791年就通过了著名的第一修正案,足以见得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但对第一修正案内容的解释,则是历来争论不断,且每次都影响深远。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如是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情愿伸冤的权力。
而把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真正不断落到实处并贯彻于社会的,除了宪法这条修正案,还有联邦最高法院的具体判决和解释。其中位于核心地位的,莫过于1964年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决:
政府官员作为原告在起诉新闻界诽谤时,法院不得判其胜诉,除非他不仅能证明有关他的新闻报道的某些部分失实并损害其声誉,而且能证明新闻界的这一报道出于“实际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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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言论自由
言論自由(英語:Freedom of speech),一種基本人權,指公民可以按照个人意願表達意見和想法的法定政治權利,這些意見表達不用受任何人事前的審查及限制,也無需擔心後來受到政府或他人以行為報復。它通常被理解為充分表達意見的自由,當中包括以任何方式尋找、接收及傳播資訊或者思想的實際行為。有時也被稱為意涵更廣泛的表達自由。
言論自由的權利在過去直至今日都是通過博弈或爭取得來的,同時在任何國家通常也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是有底線與邊界的,特別是破壞性的攻擊、粗俗的內容一般不會被社會容忍,例如在報章發表造謠誹謗、中傷、猥褻、威脅傷人、煽動仇恨或者侵犯版權和私隱等言論或者資訊的一系列涉嫌侵犯他人人权的行為會被禁止,而表達意見時也需要注意時間、地點和禮儀。(维基百科言论自由)